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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二、非机动车辆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666
颗粒名称:
二、非机动车辆管理
分类号:
D631.5
页数:
1
页码:
124
摘要:
本文介绍了民国时期和解放后福建省非机动车辆管理的历史发展过程,包括管理范围、管理机构、管理规定等方面的变化。
关键词:
福建省
非机动车辆管理
管理规定
内容
民国24~33年(1935~1944年),国民党交通部和福建省政府先后颁发章程,将非机动车辆纳入交通管理范围,但未予有效管理。
1949年10月至1959年,各专(市)、县公安机关先后设立非机动车管理处(站),办理除自行车以外的非机动车登记、报牌、领证、纳税等事宜。自行车由各地税务部门征收牌照税并制发牌照。1956年6月,各种营业性非机动车辆划归交通部门管理,实行统一货源、统一调度、统一运价票管理,自行车仍由税务部门征税发照。1979年1月起,自行车免征牌照税,划归公安机关管理。1981年,省政府批准省厅制订《福建省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3月,省厅颁发《关于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通告》和《非机动车管理暂行规定》,非机动车辆统一划归公安机关管理。地(市)、县公安机关下设非机动车管理所(站)和自行车管理站,或由乡镇公安派出所代管,统一制发号牌、执照,一车一档,定期办理检验和报领牌照手续。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福建省公安的历史和现状,上限不限,下限断至1989年。由序、述、志、图、表等部分组成,全书共18章6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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