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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一、机动车辆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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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664
颗粒名称:
一、机动车辆管理
分类号:
D631.5
页数:
2
页码:
122-123
摘要:
本文介绍了本文介绍了民国时期和解放后福建省汽车交通管理的历史发展过程,包括汽车检验、牌照发放、年度总检验等方面。
关键词:
福建省
汽车交通管理
汽车检验
内容
民国17年(1928年),厦门公安局开始办理汽车登记工作。民国18年,省建设厅技术室会同福州市公安局,根据《福州市管理汽车章程》,在福州市进行汽车检验,核发汽车号牌。在这期间,各地自订章程,自行检验,自制车牌,互不通用。民国20年(1931年),长汀、龙岩、连城、永定、上杭县苏维埃政府内务部设交通科,负责车辆登记。民国23年5月,国民党福建省政府颁发《福建省管理汽车章程》,废止各地自订规章。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等地进行统一汽车检验,制发统一的“闽xxxx”号牌,通行全省。民国25年,福建汽车可通行江苏、安徽、浙江、南京、上海五省市。民国28年9月,交通部颁发《汽车管理规则》,全国汽车登记等工作由交通部统一管理,汽车牌照、行车执照由交通部汽车牌照管理所统一制发,全省汽车检验工作由交通部永安督察区办理。民国29年,福建汽车号牌改为“国xxxx闽”,通行全国。民国30年3月,执行交通部规定的全国汽车年度总检验。民国35年,实施修改后的《汽车管理规则》,永安督察区撤并后由省公路管理局委托福州监理所办理汽车检验、发证工作。民国36年7月,交通部修正《规则》,简化车牌种类、统一号牌式样。11月,全省分福州、厦门、闽西、闽北四个区,分期举行汽车年度总检验,换发“14-xxxx”号牌。
福州解放后,省军事管制委员会交通管理处(不久改为省公路局交通管理科)负责全省汽车的接收、登记,汽车牌照沿用民国时期的旧号牌。1950年,实施政务院《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华东区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监理办法》,凭申请表、单位证明、车辆合格证,办理汽车落籍入户注册登记手续,并进行初次检验。初检合格的摩托车一次办妥发给牌照,初检合格的汽车先发代理证,报省换发正式牌证。同年10月,全省统一进行汽车总检验,换发新牌照。1953年,换发全国统一的新牌照,福建的号牌为“3·7xxxx”,不分地区统一编排。汽车检验实行车单位自检,专、县监理所(站)抽(复)检。1960年,城市执行公安部公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61年,全省统一换发“13-xxxx”号牌。“13”代表福建,第3位数字代表地区,福州、晋江、厦门、龙溪、龙岩、三明、南平、福安、闽侯9个专市按“0—8”顺序编排。汽车检验实行车管部门查检、驾驶员自检、机修工复检三结合的办法。同年12月,省公路局在漳浦县召开全省拖拉机管理工作试点会议,制发《拖拉机及驾驶员检验工作几项具体规定》,开始对拖拉机进行登记、发放牌证。1961~1965年,汽车须经过汽车厂技术员和驾驶员、监理员“三员”检验。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汽车检验工作一度停顿。1972年冬,全省恢复汽车年检、换证工作。各地市成立检审领导小组,汽车由地区监理所办理,其他车辆由县监理站办理,建立地所、县站二级汽车档案管理制度。1975年,交通部给福建新增“43”和“73”两个代号(“43”号延至1977年开始使用)。1976年,由公安、交通、农机、监理部门联合组成年检领导小组,监理部门具体负责,各县、区划片自检、互检,地区监理所从中抽检20%,合格者均予签证,对40年代前的旧车逐辆检验,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1980年后,华侨、港澳同胞等私人进口汽车增多,多数未及时申报人户,加上各类农用机动车涌上公路从事运输,车辆管理一度混乱。1983年,开始对私车统一补办登记、发证手续;由省农机、交通、公安部门重新明确农用机动车申报、发放牌证的规定,严禁农用机动车无证驾驶、无牌行车和从事客运;车辆年检时,实行定点保修制度。1984年,改革年检制度,实行以号牌的末位数定为检验月份,改变集中在第四季度检验为常年检验,其中末位数为“0”、“1”、“2”的调整在10、11、12月年检,避开春运季节,做到车车见面、不再抽检。同时改变以往一直采用的“眼看、耳听、手操、脚踏”的手工检验方法为机械验测,1985年厦门市先行,以后各地陆续使用机械检测线进行汽车检验。同年7月起,城市依照公安部发布的(城市机动车辆检验暂行标准》进行汽车检验。
1986年8月,全国统一更换机动车号牌,福建号牌改为“福建xx/xxxxx”。汽车号牌分城市和地区两种,福州、厦门、泉州、漳州4个城市分别为“福建01”、“福建02”、“福建03”、“福建05”(“04”未启用);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9个地区按“福建31”~“福建39”号顺序编排。大型汽车挂铁质朱红底白字大面号牌,小型汽车和摩托车挂铁质中绿底白字小面号牌,全挂车为白底黑字号牌,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挂淡黄底黑字大面号牌,其余(包括轻便摩托车)均挂白底朱红字小面号牌。1987年起,按照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进行检验。1988年9月,全省启用公安专用汽车号牌,福建为“GA·35—xxxx”;11月,车辆实行法定保险。同年,依据公安部、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对城市出租汽车进行管理。
车辆在日常运行期间,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对各种机动车辆进行临时检验:每年数次组织人员上路重点检验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春运和重大节日期间,重点抽检客车及“两户一体”(专业运输户、个体运输户、运输联合体)车辆;对发生事故、拼装改装的车辆和进入交易市场的旧车,进行必要的检验。
至1989年,全省有各类机动车(不含军用车辆)440441辆。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福建省公安的历史和现状,上限不限,下限断至1989年。由序、述、志、图、表等部分组成,全书共18章6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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