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车辆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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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66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车辆管理
分类号: D631.5
页数: 3
页码: 122-124
摘要: 本节介绍了福建省在不同时期对机动车辆进行管理和检验,建立了档案管理制度,并不断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 福建省 道路交通 车辆管理

内容

一、机动车辆管理
  民国17年(1928年),厦门公安局开始办理汽车登记工作。民国18年,省建设厅技术室会同福州市公安局,根据《福州市管理汽车章程》,在福州市进行汽车检验,核发汽车号牌。在这期间,各地自订章程,自行检验,自制车牌,互不通用。民国20年(1931年),长汀、龙岩、连城、永定、上杭县苏维埃政府内务部设交通科,负责车辆登记。民国23年5月,国民党福建省政府颁发《福建省管理汽车章程》,废止各地自订规章。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等地进行统一汽车检验,制发统一的“闽xxxx”号牌,通行全省。民国25年,福建汽车可通行江苏、安徽、浙江、南京、上海五省市。民国28年9月,交通部颁发《汽车管理规则》,全国汽车登记等工作由交通部统一管理,汽车牌照、行车执照由交通部汽车牌照管理所统一制发,全省汽车检验工作由交通部永安督察区办理。民国29年,福建汽车号牌改为“国xxxx闽”,通行全国。民国30年3月,执行交通部规定的全国汽车年度总检验。民国35年,实施修改后的《汽车管理规则》,永安督察区撤并后由省公路管理局委托福州监理所办理汽车检验、发证工作。民国36年7月,交通部修正《规则》,简化车牌种类、统一号牌式样。11月,全省分福州、厦门、闽西、闽北四个区,分期举行汽车年度总检验,换发“14-xxxx”号牌。
  福州解放后,省军事管制委员会交通管理处(不久改为省公路局交通管理科)负责全省汽车的接收、登记,汽车牌照沿用民国时期的旧号牌。1950年,实施政务院《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华东区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监理办法》,凭申请表、单位证明、车辆合格证,办理汽车落籍入户注册登记手续,并进行初次检验。初检合格的摩托车一次办妥发给牌照,初检合格的汽车先发代理证,报省换发正式牌证。同年10月,全省统一进行汽车总检验,换发新牌照。1953年,换发全国统一的新牌照,福建的号牌为“3·7xxxx”,不分地区统一编排。汽车检验实行车单位自检,专、县监理所(站)抽(复)检。1960年,城市执行公安部公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61年,全省统一换发“13-xxxx”号牌。“13”代表福建,第3位数字代表地区,福州、晋江、厦门、龙溪、龙岩、三明、南平、福安、闽侯9个专市按“0—8”顺序编排。汽车检验实行车管部门查检、驾驶员自检、机修工复检三结合的办法。同年12月,省公路局在漳浦县召开全省拖拉机管理工作试点会议,制发《拖拉机及驾驶员检验工作几项具体规定》,开始对拖拉机进行登记、发放牌证。1961~1965年,汽车须经过汽车厂技术员和驾驶员、监理员“三员”检验。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汽车检验工作一度停顿。1972年冬,全省恢复汽车年检、换证工作。各地市成立检审领导小组,汽车由地区监理所办理,其他车辆由县监理站办理,建立地所、县站二级汽车档案管理制度。1975年,交通部给福建新增“43”和“73”两个代号(“43”号延至1977年开始使用)。1976年,由公安、交通、农机、监理部门联合组成年检领导小组,监理部门具体负责,各县、区划片自检、互检,地区监理所从中抽检20%,合格者均予签证,对40年代前的旧车逐辆检验,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1980年后,华侨、港澳同胞等私人进口汽车增多,多数未及时申报人户,加上各类农用机动车涌上公路从事运输,车辆管理一度混乱。1983年,开始对私车统一补办登记、发证手续;由省农机、交通、公安部门重新明确农用机动车申报、发放牌证的规定,严禁农用机动车无证驾驶、无牌行车和从事客运;车辆年检时,实行定点保修制度。1984年,改革年检制度,实行以号牌的末位数定为检验月份,改变集中在第四季度检验为常年检验,其中末位数为“0”、“1”、“2”的调整在10、11、12月年检,避开春运季节,做到车车见面、不再抽检。同时改变以往一直采用的“眼看、耳听、手操、脚踏”的手工检验方法为机械验测,1985年厦门市先行,以后各地陆续使用机械检测线进行汽车检验。同年7月起,城市依照公安部发布的(城市机动车辆检验暂行标准》进行汽车检验。
  1986年8月,全国统一更换机动车号牌,福建号牌改为“福建xx/xxxxx”。汽车号牌分城市和地区两种,福州、厦门、泉州、漳州4个城市分别为“福建01”、“福建02”、“福建03”、“福建05”(“04”未启用);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9个地区按“福建31”~“福建39”号顺序编排。大型汽车挂铁质朱红底白字大面号牌,小型汽车和摩托车挂铁质中绿底白字小面号牌,全挂车为白底黑字号牌,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挂淡黄底黑字大面号牌,其余(包括轻便摩托车)均挂白底朱红字小面号牌。1987年起,按照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进行检验。1988年9月,全省启用公安专用汽车号牌,福建为“GA·35—xxxx”;11月,车辆实行法定保险。同年,依据公安部、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对城市出租汽车进行管理。
  车辆在日常运行期间,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对各种机动车辆进行临时检验:每年数次组织人员上路重点检验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春运和重大节日期间,重点抽检客车及“两户一体”(专业运输户、个体运输户、运输联合体)车辆;对发生事故、拼装改装的车辆和进入交易市场的旧车,进行必要的检验。
  至1989年,全省有各类机动车(不含军用车辆)440441辆。
  二、非机动车辆管理
  民国24~33年(1935~1944年),国民党交通部和福建省政府先后颁发章程,将非机动车辆纳入交通管理范围,但未予有效管理。
  1949年10月至1959年,各专(市)、县公安机关先后设立非机动车管理处(站),办理除自行车以外的非机动车登记、报牌、领证、纳税等事宜。自行车由各地税务部门征收牌照税并制发牌照。1956年6月,各种营业性非机动车辆划归交通部门管理,实行统一货源、统一调度、统一运价票管理,自行车仍由税务部门征税发照。1979年1月起,自行车免征牌照税,划归公安机关管理。1981年,省政府批准省厅制订《福建省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3月,省厅颁发《关于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通告》和《非机动车管理暂行规定》,非机动车辆统一划归公安机关管理。地(市)、县公安机关下设非机动车管理所(站)和自行车管理站,或由乡镇公安派出所代管,统一制发号牌、执照,一车一档,定期办理检验和报领牌照手续。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福建省志·公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福建省公安的历史和现状,上限不限,下限断至1989年。由序、述、志、图、表等部分组成,全书共18章6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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