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道路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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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659
颗粒名称: 第十章 道路交通管理
分类号: D631.5
页数: 17
页码: 116-132
摘要: 本章介绍了福建省近代至新中国成立后的道路交通发展历程,包括城市马路、农村公路、自行车、人力车、汽车、路面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 福建省 道路交通 路面管理

内容

近代福建省道路交通,由城市马路逐步向农村公路扩展。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福州城内出现全省第一辆自行车。民国4年(1915年),福州城内出现载人人力车。民国5年,福州建成从水部门经王庄至台江汛福新街的第一条马路。民国6年,福州进口三辆汽车,城内道路交通开始由守望岗执勤的警员兼负维持交通秩序。民国9年建成漳州至石码的公路后,公路交通事业有所发展。民国16年,省公路局成立,设路警和驾驶员养成所。翌年,省公路局财务课改为管理科,兼管交通监理。民国18年8月,福州市规定汽车靠左行驶,但全省未作统一规定。民国21年,厦门公安局在城区设岗派警维护路面治安,兼管交通秩序。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党省政府迁到永安县。民国29年春,以永安为中心,在各公路要冲设汽车检查站(不久更名为交通管理站)。同年,交通部公路总局在永安设立第七督察区办事处,负责闽、浙、赣、粤四省交通监理工作,闽省交通监理机构为省属和交通部派出并存。民国35年1月1日,实行汽车靠右行驶。同年,晋江、龙溪两县警察局分别在泉州、漳州城区设岗维持路面治安和交通秩序。民国36年8月,交通部公路总局所属福州监理所并入省公路管理局,统一全省交通监理工作。
  1949年8~10月,福州、泉州、漳州、厦门4市公安机关在接管国民党警察局的同时,留用部分交通警察,维护城区道路交通秩序。11月,省政府公路局成立,内设交通管理科,各地陆续设管理站,负责交通监理工作。1950~1955年,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等地公安机关先后清理整顿旧警察,组建专门的城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同时,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逐步向各县城扩展。各地交通监理机构也不断调整充实。福州、漳州、南平、浦城、泉州、龙岩先后成立6个监理所和34个管理站。不久缩编为3个监理所、18个管理站。全省交通管理部门以维护路面交通秩序为首要任务,设岗执勤、上路检查行车、清理路障、建立安全监督岗。1965年,根据机构设置以经济布局为主的原则,凡设有运输总站和养路段的地区均设有交通监理所。“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省交通监理机构处于半瘫痪状态。1973年,省交通工程管理局(1979年恢复省公路局)内设路政科,对外称省车辆监理所,各地交通管理站(所)相继恢复。1981年,全省交通监理从公路部门划出,成立省、地(市)交通监理所。随后,以解决“脏、乱、差”为重点的“整治福厦路、创建文明路”的活动迅速辐射全省,各地采取措施对主要交通干线进行综合治理,逐步改变道路阻塞、交通拥挤的状况。1987年,全省交通监理机构成建制划归公安机关领导,省和各地、市、县公安机关相继建立交通警察总队和支队、大队、中队,至1989年共有交通警察2923名,统一管理全省城乡的道路交通。
  第一节 路面管理
  一、城市路面管理
  福建解放前,城区设交通岗亭的,福州有35个,厦门有15个,泉州和漳州各有3个,由当地警察分驻所派警员轮流执勤,指挥车辆,维持交通秩序:福州、厦门两市警察局还负责勘定停车场和行车路线、处理违章和交通事故、换发车辆牌照、进行安全教育。
  福建解放后,福州市公安局与市警备司令部联合颁布《福州市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市区设交通岗亭33个,民警白天用红绿旗、夜间用红绿灯指挥交通。是年10月,厦门市区设交通岗亭12个,因警力不足,实际使用7个岗亭,民警用红绿旗指挥交通。漳州、泉州两市民警仍用指挥棒指挥交通。1950年初,永安和南平两县城也开始实行道路交通管理,永安由县公安局治安股3名民警兼管,南平设交通岗亭1个,由县公安局派8名民警上岗执勤。
  由于留用的旧警察工作马虎,中午不上岗,执勒不在位,商贩沿街摆摊、占道为市,交通秩序混乱。福州市公安局于1950年10月改革交通民警体制,把分散于市区21个派出所的168名留用警察分区集中培训,组建鼓楼、大根、小桥、台江、仓山5个民警中队,分34个岗亭执勤;1951年依据公安部颁发的《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建立新的城市交通管理秩序。1953年福州市成立交通民警大队,岗亭调整为22个。各岗亭配备红绿灯、喊话筒,重点岗亭还安装电话和电铃;交警组织巡逻小组,实行点控与线管结合、分班分段负责、站岗与巡逻互换,对违章车辆制作交通违章通知书;市区划分公共汽车和人力车停靠站点,在警力薄弱的线段竖立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洪山桥至乌龙江的四条支前路线的路口和叉路口,均竖有保障支前车辆安全畅通的标志。同时,配合有关部门成立整顿市容委员会和摊贩管理委员会,清理占道为市的摊点,划出固定摊位和流动摊位。厦门市公安局将留用的交通警察改编成民警中队,下设5个班,其中3个班45人负责维持市区交通秩序,岗亭调整为8个,清理占道为市的摊点。漳州市公安局在治安股内设交通组,将交通岗亭调整为4个,每个岗亭配备2名民警,实行12小时执勤制,并组织巡逻,清理占道摊点。泉州市公安局于1955年8月设交通民警班,负责市区交通管理。
  1956年,公安机关开始贯彻执行公安部颁布的《城市交通规则》。福州市公安局制订《福州市城市交通规则实施细则》,把值勤制度改为“固定巡守、定期轮换”,管理方法改为“重点控制、全面管理、分片包干”,将部分路中心岗亭改为路侧岗亭,划分停车线、分道线和人行横道线,装设悬空或路旁红黄绿指挥灯,在重要路口周围设置护栏,整顿公共汽车和人力车的停车站点,基木做到“车行车行道、人行人行道”。厦门市在思明、中山、中华路划分分道线、停车线和人行横道线,在部份路口周围设置护栏。1957年,福州在市区至近郊开辟五条交通支线,并对货车行驶市区的时间和路线进行管制;1958年,增设7个通宵岗、1个派出岗、14个支前或战时岗,增派民警定时巡逻,并将手动式指挥灯改为脚踏式指挥灯;1959年,在事故多发地段设置时间岗和流动岗。厦门市公安局对市区7个主要交通岗亭用红黄绿灯指挥交通,并在路口设双座指挥灯;组织巡逻民警队加强路线巡逻,扩大交通管理覆盖面;清理占道摊点、拆除违章建筑,坚持市区主干道、叉路口、人行道不摆摊设点和堆坊作业;实行时间与空间性的交通流量均分,人车各行其道,限制大货车和畜力车行驶市区的时间和路线。同安、龙岩、三明等城区,由县(市)公安局直接派出民警设立交通岗执勤,或由城区公安分局、派出所兼管交通。
  1961年,泉州市交通民警开始使用红绿灯指挥交通。60年代,农贸市场开放后,摊贩在道路上随意摆摊的现象再度泛起。各市公安机关会同工商、税务等部门,每年组织数次交通秩序整顿,清理占道为市的摊贩,经过登记发证、固定营业地点,取缔无证摊贩,拆除违章建筑,严禁违章搭盖,保证市区主干线车辆正常通行、支前路线日夜畅通。福州市公安局还在人城路口设立检查站,控制外来车辆进城。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市区交通执勤受到严重干扰,交警被撤,由不懂交通管理常识的工人、民兵取代。福州市红卫兵曾一度以“红色代表革命”为由,以“红灯行、绿灯停”指挥交通,无证开车、违章行车很普遍,交通秩序混乱。1969年开始逐步恢复原有管理制度。1970年,福州市区道路扩建,增设11个交通岗亭,在人、车流量多的主干道划分快、慢车道。1972年3月,各地依据公安部、交通部颁布的《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试行)》,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泉州、漳州两市人民保卫组成立交通民警中队;泉州市区街道划分行车道、人行道,设立交通超线标志;福州市人民保卫组在郊区乌龙江等地增设五个交逋检查站,后又在城区四个进出口处分设交通管理站,调整交通流量,高峰期管制车辆行驶时间和路线,并设立机动车代管站。1974年3月,省革命委员会公安局、交通局联合颁发《福建省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实施细则(试行)》。同年,邵武县革命委员会公安局组建交通民警队,管理城区交通。1975年,泉州市规定机动车必须持有《特别通行证》、《通行市区许可证》,方准进入市区。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日趋正常。福州市区的重点路口、路段和检查站均增加警力,加强执勤。1978年,厦门市开始使用灯光定时自动指挥仪。漳州市区增加摩托车巡逻,扩大执勤范围,实行车辆定点停放。1979年,福州市区五一路、古田路实行大小车分道行驶,六一路南段等6条狭窄道路划分单向行车道,市区18个交通岗亭装设自动指挥仪,5个交通岗亭配备无线话筒扩音器。同年,漳州市区的主干道均设置护栏。1980年,泉州、福州等地公安机关配合有关部门,在沿街商店、居民住户中推行“七户一岗”、“门前三包”(包交通、市容和卫生),组织群众协助维持交通秩序。福州市还实行交通民警大、中、小队三级考勤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1981年,福州市加强主干道五一路、八一七路叉路口和进出市区的4个交通管理站的警力,增设交通标志牌,各交通岗亭的指挥灯改用定时自动交换和手控两用指挥灯。同年,漳州市区对机动车辆实行管制,制发通行证,限制机动车辆行驶市区的时间和路线。1982年,泉州市区交通岗亭增至6个,交通指挥灯改用灯光自动控制仪。建阳、顺昌两县公安局组建交通民警队,管理城区道路交通。福州市五四交通岗亭和白湖亭交通管理站多年来坚持文明执勤、礼貌纠正违章,1983年被省厅命名为全省公安系统文明单位。
  针对人、车流量与日俱增,城市主干道少、路面狭窄的矛盾日益尖锐的情况,各地公安机关着重加强城市主干道的交通管理,多次开展交通专项治理。1984年,福州市区路面执勤重点扩大为2线(火车站一机场、鼓楼区屏山一仓山区烟台山)、6横(华林路、杨桥路一东大路、古田路一乌山路国货路、台江路、观井路)12个叉路口;其它路线则采取流动巡查与突击整顿相结合的菅理方法。1986年,福州市区交通民警按街道行政区域划分成小队,实行分片包干执勤责任制,管理方法改为人车流量高峰期站点、平峰期走线、低峰期巡片、重点路段重点整顿。厦门市区实行交通分流。1987年,福州市区4个重点路段、叉路口实行闭路电视监控。厦门市区设立临时停车场,新建固定停车场,划单向行车道29条,交通指挥岗楼增至13座,并加强路面监控和线上巡逻,限制货车、拖拉机行驶市区。泉州市区交通岗亭增至9个,管理覆盖面扩大到整个市区。漳州市对市区3条主干道的交通进行综合治理,整顿7个出租车营业点,设立车辆临时停靠点,市区交通岗亭增至9个,指挥灯改用灯光自动控制仪。1987年全省交通监理机构划归公安机关后,城市交通监理与交通管理合并。城市交通管理工作也逐渐扩展到各县,县城的主要道路、叉路口设置交通岗亭、护栏、停车场,道路划分分道线。
  在城市交通管理工作中涌现出不少模范工作者,其中有14名交通民警被公安部、交通部、省政府等授予一等功、二等功、全国劳动模范、省劳动模范、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等荣誉称号。三明市交通民警潘清江,从1975年第一天“站马路”起,连续15年坚持上岗值勤,公休日、节假日都在岗亭上度过,每站一班岗,转体指挥千余次,打手势上千回;坚持纠正违章先敬礼、以礼待人,处理违章讲道理、以理服人,从未与违章者争吵过;公正清廉,不谋私利,热情为来往车辆、行人服务。1983年以后,连续被评为省、市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992年4月22日,潘清江在执勤中被一辆违章超载的货车撞倒,不幸以身殉职,公安部追授他为全国公安战线二级英模,省厅在三明市召开命名大会,号召全省公安干警学习潘清江的模范事迹。
  二、公路路面管理
  民国初期,福建省政府对公路交通没有统一管理,民用车和驾驶入无须办理牌证手续即可行驶。民国23年(1934年)5月,省政府颁布《福建省管理汽车章程》,省汽车管理处开始在主要路线设置交通标志,并调派一个宪兵连,担任营运路线的防卫任务,每车宪兵2名,随车护送。同年底,内政部颁布《陆上交通管理规则》。翌年1月,省设护路队,配备铁甲车,由莆田至泉州沿途梭巡。民国29年,在公路要冲设汽车检查站,对行车进行检查登记、限载和纠正违章。民国36年~38年,省政府就《陆上交通管理规则》的实施多次发文,规定行车速度、装载和公路标志等。由省保安司令部、教育厅、公路管理局等11个单位联合成立的省交通安全促进会,在福州市区举行为期一周的安全宣传活动,分发《全国公路交通安全运动推行纲要》和安全宣传标语传单,采取口头、文艺演出、文字、图画四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但管理措施不力,交通秩序仍很混乱。国民党军队溃逃台湾之前,军车横行,散兵游勇为非作歹,车站被捣、站员被殴、车辆被砸、公路被毁时有发生,公路路面管理陷于瘫痪。
  解放初期,全省各汽车站由副站长负责交通管理,办理行车登记、安全检查、征收养路费和处理违章等。1950年,各地执行华东区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监理办法》。南平专区成立监理所,泉州市成立汽车管理所,莆田、宁德、漳州、龙岩等地在公路沿线设立管理站(点)。至1951年,全省共有21个固定行车管理(检查)站,办理监理业务。由于部分群众在公路上堆放木材、毛竹、砖瓦、土石等,收成季节在公路上晒谷物、稻草,影响行车安全。从1952年开始,龙岩、南平、三明、漳州、泉州、莆田等地,陆续组织交通监理人员、养路工人,协同当地驻军组成军民检查组,上路清理路障、检查行车、纠正违章。1956年省、专、县建立交通安全委员会后,各地由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交通、公安、监理、运输等部门,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尤其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宣传教育规模大、声势壮。还组织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到公路干线、重点路段检查行车,维护交通秩序。1958年取消省内行车登记制度(保留跨省行车登记)后,各地加强上路流动检查行车工作。在主要交通路线建立交通安全监督岗,从国营行车单位的驾驶员和养路工人中发展安全监督员,协助交通监理人员监督行车安全,反映道路受阻和违章行车情况,宣传交通常识,纠正违章,维护交通秩序。1959年,晋江专区率先在养路工人中组织义务交通民警队,此后各地相继组织养路工人、学生、待业青年、居民等各种义务交通纠察队、安全劝导队、安全协管员和安全促进员队伍,利用节假日上街、上路协助维持交通秩序、劝导行人、宣传交通安全。交通监理部门还配合公路管理部门逐步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标语牌。
  1960年8月,交通部颁行《公路交通规则》。1961年11月,省交通厅发出《公路交通规则补充规定》。各地依据《规则》和《补充规定》,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管理。同年,南平专区在城区、公路沿线划分交通安全片区,由有车单位选出正、副片区长,开展交通安全监督和教育活动,促使有车单位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此后各地相继仿效,以站管片,实行重点管理和机动检查相结合、专门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同时,各地认真贯彻“安全质量第一”和“以防为主、宣传在先,教育为主、管教并举”的方针,恢复行车登记制度,深入开展“安全活动,并采取固定站、点检查与流动检查相结合、平时检查与节日检查相结合、白天检查与早晚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由监理、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紧密配合,组织人员上路分片、分段包干执勤,限制超载,清理路障。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省交通监理机构瘫痪,路面检查工作一度停顿。1972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精神,省交通局制订、颁布《福建省公路管理实施细则》,宁德、泉州、龙岩、漳州、三明等地相继恢复路面行车检查。1974年,各地试行《福建省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加强路检工作。泉州监理、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管理、教育、迁移、引导”的办法,对占道作业、占道为市、违章搭建进行全面清理。
  1979年,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而管理工作没有跟上,各种营运、运输机动车涌上公路,随意停车拉客揽货的现象越来越多,群众乱挖公路路基、滥砍护路树、违章搭建、在路面摆摊设点占道为市、晒谷堆物占道作业的现象也屡禁不止,行车安全受到影响,交通阻塞和事故时有发生。1980年,根据国务院建立“安全生产月”制度的决定,全省各级交通部门成立“安全月活动办公室”,组织340个交通安全检查组,深入城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检查活动。同年,省政府发出《关于整顿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通知》,各地监理部门以安全管理为中心,重点治理交通秩序混乱的公路干线和路段,在交通要道、事故多发地段、路口设卡建点,道路划线分道,设立临时停车点和固定停车场,加强行车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驶,严禁车辆乱停放。1981年,各地由政府牵头,组织监理、交通、农机、运输、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成立交通安全检查组451个,共有1390人,上路进行行车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驶,拆除违章搭建,取缔路面摊点,迁移路边农贸市场,扩建路基,改建路面,疏通“卡脖子”路段。此后,年年都在春运、重大节日、“安全质量月”期间,开展交通安全检查活动。各地还相继在交通安全片区、运输单位、乡镇车队中指定安全员、建立交通安全联防队,实行交通安全片区联防责任制。1982年,省交通安全委员会召开会议,总结、推广交通安全片区联防责任制的经验。
  福厦公路是省内主要交通干线,长期以来脏、乱、差的现象严重,有的地方成为阻塞不通的“卡脖子”路段,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1982年,厦门、泉州、莆田、福州4地、市,对福厦路沿线的集美、马巷、水头、官桥、大盈、涂岭、莆田城关、涵江、宏路、峡南等路段进行重点治理,共清理路障9249处,疏通“卡脖子”路段2402处,初步缓解福厦路交通拥挤、道路阻塞的问题。1983年3月,省政府批准公布《福厦公路交通管理试行条例》。6月又在泉州市召开治理福厦路交通现会,作出“整治福厦路、.创建文明路”的决定。福州、莆田、泉州、厦门4地、市及沿线各县政府,分别成立整治福厦路交通领导小组,组织沿线驻军、监理、交通、运输、农机、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以“路政管理好、无路障、无堵塞、路况好、安全好、秩序好”为标准,全面开展综合治理、军民共建文明路的活动。当年10月7~13日,沿线共拆迁占道房屋73760平方米,拆除占道围墙6749米、阳台1795米、猪舍43处、厕所2233处、烧砖瓦窑87座、其它违章搭盖10499平方米,路面拓宽总面积54358平方米,道路涵洞接长36道,石砌护坡、挡土墙8374立方米。此后,“整治福厦路、创建文明路”的活动成为福厦路沿线各级政府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使福厦路的面貌有一定改观。
  “整治福厦路、创建文明路”的活动迅速辐射全省。各地以国道、省道等公路干线和事故多发路段、“卡脖子”路段为治理重点,抓一线带全面,清理各公路线上乱建房、乱摆摊、乱停车、乱堆场的“四乱”现象。1987年,各地陆续在车辆密度大的干线、人口密集城镇沿线和事故多发地段装监控装置,实行交通监控,限制车速。同年7月,省政府在惠安县召开公路交通清障疏堵现场会,进一步部署公路交通综合治理工作。会后,全省两次共组织12万多人次,上路开展交通安全大检查,拆除占道违章建筑6525座,取缔占道摊点15240个,纠正车辆乱停放16600辆次,疏通“卡脖子”路段2000多处,纠正违章行车21万起。1988年,针对各地交通、工商、税务、林业等部门争相上路设卡检查行车,导致交通管理政出多门、配合失调,驾驶员深受其烦的情况,由省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对公路检查站、点进行清理整顿,撤销未经省政府批准、自行设置的站、点425个,保留162个,1988~1989年,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省厅交警总队在省广播电台、电视台开辟“安全岛”和“红绿灯下”固定节目,创办《福建省交通导报》,向全省城乡广泛宣传《条例》。各地公安机关普遍建立交通巡警队,配备巡逻警车,在公路干线、事故多发地段设立巡警岗勤点,实行定人、定时、定点执勤的巡警岗勤化制度和交通安全责任制。同时,各地、市、县政府继续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合治理。1989年,全省共组织交通安全检查组1288个、20多万人次上路,清障疏堵40155处,消除交通事故隐患17万多起,纠正违章73万多起,新建停车场248个。经过几年持续不断的治理,全省公路交通状况逐渐好转。1989年全省交通事故起数、受伤人数、死亡人数、经济损失数“四项”指数的万车率与1988年相比全面下降,省厅交警总队受到省政府和公安部的表彰。
  第二节 车辆管理
  一、机动车辆管理
  民国17年(1928年),厦门公安局开始办理汽车登记工作。民国18年,省建设厅技术室会同福州市公安局,根据《福州市管理汽车章程》,在福州市进行汽车检验,核发汽车号牌。在这期间,各地自订章程,自行检验,自制车牌,互不通用。民国20年(1931年),长汀、龙岩、连城、永定、上杭县苏维埃政府内务部设交通科,负责车辆登记。民国23年5月,国民党福建省政府颁发《福建省管理汽车章程》,废止各地自订规章。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等地进行统一汽车检验,制发统一的“闽xxxx”号牌,通行全省。民国25年,福建汽车可通行江苏、安徽、浙江、南京、上海五省市。民国28年9月,交通部颁发《汽车管理规则》,全国汽车登记等工作由交通部统一管理,汽车牌照、行车执照由交通部汽车牌照管理所统一制发,全省汽车检验工作由交通部永安督察区办理。民国29年,福建汽车号牌改为“国xxxx闽”,通行全国。民国30年3月,执行交通部规定的全国汽车年度总检验。民国35年,实施修改后的《汽车管理规则》,永安督察区撤并后由省公路管理局委托福州监理所办理汽车检验、发证工作。民国36年7月,交通部修正《规则》,简化车牌种类、统一号牌式样。11月,全省分福州、厦门、闽西、闽北四个区,分期举行汽车年度总检验,换发“14-xxxx”号牌。
  福州解放后,省军事管制委员会交通管理处(不久改为省公路局交通管理科)负责全省汽车的接收、登记,汽车牌照沿用民国时期的旧号牌。1950年,实施政务院《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华东区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监理办法》,凭申请表、单位证明、车辆合格证,办理汽车落籍入户注册登记手续,并进行初次检验。初检合格的摩托车一次办妥发给牌照,初检合格的汽车先发代理证,报省换发正式牌证。同年10月,全省统一进行汽车总检验,换发新牌照。1953年,换发全国统一的新牌照,福建的号牌为“3·7xxxx”,不分地区统一编排。汽车检验实行车单位自检,专、县监理所(站)抽(复)检。1960年,城市执行公安部公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61年,全省统一换发“13-xxxx”号牌。“13”代表福建,第3位数字代表地区,福州、晋江、厦门、龙溪、龙岩、三明、南平、福安、闽侯9个专市按“0—8”顺序编排。汽车检验实行车管部门查检、驾驶员自检、机修工复检三结合的办法。同年12月,省公路局在漳浦县召开全省拖拉机管理工作试点会议,制发《拖拉机及驾驶员检验工作几项具体规定》,开始对拖拉机进行登记、发放牌证。1961~1965年,汽车须经过汽车厂技术员和驾驶员、监理员“三员”检验。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汽车检验工作一度停顿。1972年冬,全省恢复汽车年检、换证工作。各地市成立检审领导小组,汽车由地区监理所办理,其他车辆由县监理站办理,建立地所、县站二级汽车档案管理制度。1975年,交通部给福建新增“43”和“73”两个代号(“43”号延至1977年开始使用)。1976年,由公安、交通、农机、监理部门联合组成年检领导小组,监理部门具体负责,各县、区划片自检、互检,地区监理所从中抽检20%,合格者均予签证,对40年代前的旧车逐辆检验,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1980年后,华侨、港澳同胞等私人进口汽车增多,多数未及时申报人户,加上各类农用机动车涌上公路从事运输,车辆管理一度混乱。1983年,开始对私车统一补办登记、发证手续;由省农机、交通、公安部门重新明确农用机动车申报、发放牌证的规定,严禁农用机动车无证驾驶、无牌行车和从事客运;车辆年检时,实行定点保修制度。1984年,改革年检制度,实行以号牌的末位数定为检验月份,改变集中在第四季度检验为常年检验,其中末位数为“0”、“1”、“2”的调整在10、11、12月年检,避开春运季节,做到车车见面、不再抽检。同时改变以往一直采用的“眼看、耳听、手操、脚踏”的手工检验方法为机械验测,1985年厦门市先行,以后各地陆续使用机械检测线进行汽车检验。同年7月起,城市依照公安部发布的(城市机动车辆检验暂行标准》进行汽车检验。
  1986年8月,全国统一更换机动车号牌,福建号牌改为“福建xx/xxxxx”。汽车号牌分城市和地区两种,福州、厦门、泉州、漳州4个城市分别为“福建01”、“福建02”、“福建03”、“福建05”(“04”未启用);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9个地区按“福建31”~“福建39”号顺序编排。大型汽车挂铁质朱红底白字大面号牌,小型汽车和摩托车挂铁质中绿底白字小面号牌,全挂车为白底黑字号牌,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挂淡黄底黑字大面号牌,其余(包括轻便摩托车)均挂白底朱红字小面号牌。1987年起,按照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进行检验。1988年9月,全省启用公安专用汽车号牌,福建为“GA·35—xxxx”;11月,车辆实行法定保险。同年,依据公安部、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对城市出租汽车进行管理。
  车辆在日常运行期间,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对各种机动车辆进行临时检验:每年数次组织人员上路重点检验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春运和重大节日期间,重点抽检客车及“两户一体”(专业运输户、个体运输户、运输联合体)车辆;对发生事故、拼装改装的车辆和进入交易市场的旧车,进行必要的检验。
  至1989年,全省有各类机动车(不含军用车辆)440441辆。
  二、非机动车辆管理
  民国24~33年(1935~1944年),国民党交通部和福建省政府先后颁发章程,将非机动车辆纳入交通管理范围,但未予有效管理。
  1949年10月至1959年,各专(市)、县公安机关先后设立非机动车管理处(站),办理除自行车以外的非机动车登记、报牌、领证、纳税等事宜。自行车由各地税务部门征收牌照税并制发牌照。1956年6月,各种营业性非机动车辆划归交通部门管理,实行统一货源、统一调度、统一运价票管理,自行车仍由税务部门征税发照。1979年1月起,自行车免征牌照税,划归公安机关管理。1981年,省政府批准省厅制订《福建省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3月,省厅颁发《关于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通告》和《非机动车管理暂行规定》,非机动车辆统一划归公安机关管理。地(市)、县公安机关下设非机动车管理所(站)和自行车管理站,或由乡镇公安派出所代管,统一制发号牌、执照,一车一档,定期办理检验和报领牌照手续。
  第三节 驾驶员管理
  一、培训
  民国23年(1934年)7月,省汽车管理处、省教育厅联合委托省理工学校代办第一期汽车业务训练班,学员20人,培训期3个月。民国24年3月,省建设厅在福州设立车务人员训练所。其余多以“以师带徒、以运代训”的方法培训驾驶员,即由亲戚朋友介绍学徒,随师傅跟车学习驾驶,能独立驾驶时即为正式驾驶员,学徒期1~3年。
  福建解放初期,由有车单位从职工中挑选有一定文化知识的青年当学徒,经交通监理部门审定发给学习证,交由指定的合格驾驶员随车培训,时间6~12个月,学习期满经交通监理部门考试合格,转为正式驾驶员。1953年8月,省运输公司开始自办汽车驾驶员培训班。1956年,省公路管理系统、各地林业汽车保修厂、福州市公交公司等车辆多的单位,也开始自办汽车驾驶员培训班,对本单位的汽车驾驶员进行集体培训。1957年,各地开始实行驾驶员培训实习期制度,学徒、培训班学员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者继续随车实习6个月,对实习期内无发生行车事故者,报省交通监理所统一核发驾驶执照。
  1979年,取消“以师带徒”的培训方法,各地相继举办汽车驾训班、培训中心、培训学校、汽车教练所等各种汽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报省交通监理所考核、审批、管理、监督,学员由培训机构面向社会招收,学习期和实习期各6个月。1982年,省交通监理所制订驾驶员《培训大纲》、《培训及考试规定》,并对各种汽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进行整顿,不合格的予以撤销,合格的加以完善。1986年,实行汽车驾驶员统一培训提纲、统一培训教材、统一考题和评分标准,省交通监理所还制订《驾驶员考场纪律》、《监考员考核办法》,以保证培训质量。1989年,汽车驾驶员实习期改为一年。同年,省厅交警总队成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育管理中心,对全省72个汽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进行指导、管理、监督。1988~1989年,全省共举办汽车驾驶员培训班232期(批),培训汽车驾驶员14649人。至1989年底,全省有各类机动车驾驶员523197人。
  二、审验
  民国17年(1928年),厦门公安局开始办理汽车驾驶员考核、审验事宜。民国18年8月,省建设厅技术室会同福州市公安局在福州进行驾驶员考核、审验,漳龙区公路分局也开始自行测验驾驶员。考核、审验的标准和执照式样均不统一,无证驾驶未予干预:民国23年7月,省汽车管理处颁布《福建省管理汽车司机人章程》,10月分别在福州、厦门两地举行全省统一的汽车驾驶员考核、审验,发放闽字驾驶执照。民国28年10月,施行《汽车驾驶入管理规则》,全国统一考核、审验,统一换发国闽字驾驶执照。民国36年底~37年间,先后在福州、南平和闽南地区进行驾驶员考核、审验、发照工作。民国37年5月和10月,又在福州、厦门两地补办这项工作。
  1950年,根据《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汽车监理办法》,全省举行汽车驾驶员考核、审验,合格者统一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员执照》,不合格者允许复习补考。以后每年举办一次驾驶员考核、审验(即年检)。1953年,汽车驾驶员考核、审验与汽车检验同步进行(简称年检审)。年检审时间,由省监理所统一部署在每年7~9月进行:驾驶员写出个人鉴定,经车单位签注意见后报县监理站审查;考核交通法规、机械常识和场内、道路驾驶;并进行驾驶员体格检查。对未经年检的不准继续驾驶,连续两年不办理年检的,吊销驾驶执照。1962年,参照汽车驾驶员考核、审验办法,对拖拉机和摩托车驾驶员进行检考、核发驾驶执照。1963年,根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暂行办法》,考核增加政治、语文、数学、保养作业、故障排除5门。
  1966年,省交通厅废除驾驶员考试制度,实行监理、车单位、驾驶员代表三结合的考核办法。1972年,实施公安部、交通部联合颁布的《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试行)》,全省举行检审、换证工作。各地(市)成立检审领导小组,实行“自我鉴定、群众评议、领导审查、领导小组批准”的方法,对驾驶员进行考核、审验,分别给予表扬、教育或吊销驾驶执照。1974年换发新驾驶证。1975年9月开始,由县农机部门办理、地区农机部门核发拖拉机农田驾驶证。1982年改由县监理站以公社为单位,分片、定点、定期组织对拖拉机驾驶员申验,由地(市)监理所核发驾驶证。1984年,驾驶员审验改集中办理为常年办理,即审验时间改在与驾驶证号码末位数相对应的月份,其中末位数为“0”~“2”号的定在10~12月进行,末位数为“3”~“9”号的定在3~9月进行,避开元旦、春节运输繁忙季节。1986年,对“两户一体”汽车驾驶员进行全面考核、整顿。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颁布后,汽车驾驶员经《条例》复训学习、考试后方予审验。1989年10月,全省结合驾驶员总年审和清理技术档案,启用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新驾驶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分机动车驾驶证、学习驾驶证、实习驾驶证、临时驾驶证4种,汽车类由省车辆管理所统一编号签发,其他机动车类由地(市)车辆管理所编号签发。
  三、教育
  1953年,在驾驶员与车辆同步进行“年检审”的同时,交通管理部门组织驾驶员座谈、学习规章制度,交流、总结、推广安全行车经验,其中有“六车七人制”(即6辆汽车编为一组,配备7名驾驶员)等成功经验。同年,省交通安全委员会制订安全行车奖励实施办法,实行安全行车公里累计及奖励制度,每年表彰一次。1954年首次举行评比表彰,对安全行车10万公里以上和5~10万公里的驾驶员,分别授予金质和银质奖章,对安全行车3~5万公里的予以列册表扬。1955年开始,全省推行“周五安全活动日”制度,每星期五晚上分片定点召开驾驶员座谈会,学习交通法规,分析事故原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流安全行车经验。1960年开始,省和专(市)两级交通部门举行集体连续安全行车竞赛活动,对安全行车达到10万公里以上的驾驶员和100万公里以上的车小队,在其车上悬挂“安全行车xxx万公里”荣誉牌,在担任安全监督员的优秀驾驶员的车上悬挂“安全监督岗”牌,对保修完善、车况保持良好的车上悬挂“红旗车”标志,激励全体驾驶员安全行车。1963年,又推行安全行车“七严禁”(严禁无证驾驶、带人、超载及超高超长超宽、酒后开车、抢道行驶、下坡滑行、驾驶时穿拖鞋抽烟闲谈)、“四不开”(不开“英雄车”、赌气车、带病车、疲劳车)。南平造纸厂车队从1962年12月开始,长期坚持行车“三检”(出车前、途中、回厂后检查车况)、“三清”(机油、汽油或柴油、空气滤清)、起步“三看”(看前后、左右、车底有无阻碍)、会车“三先”(先慢、先让、先停)、超车“三不”(前车不让不超、视线不明不超、弯道或行人拥挤不超)。至1989年,共安全行车近2000万公里,先后被交通部和省政府授予全国交通安全先进集体、省交通安全先进集体。
  1980年起,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结合开展“红五月”、“安全月”和“文明礼貌月”活动,对驾驶员普及安全教育,同时继续实行安全行车奖励制度。1984年,全省共有470名安全行车100万公里以上的驾驶员受到交通部的表彰。是年3月17日,福鼎县公交公司一客车,因驾驶员违章操作、空档滑行,导致发生一起死39人、伤8人的车毁人亡特大交通事故。这一天被定为全省驾驶员职业道德教育日,从翌年起每年举行一次驾驶员职业道德教育活动。1985年,安全行车奖励改为授予“五•一”劳动奖章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1986年,针对“两户一体”车辆日益增多,交通事故多发的情况,各地先后把“两户一体”组建成乡镇车队,制订车队安全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管理,把社会散车纳入管理网络,把国营、集体、自备车队、“两户一体”驾驶员纳入交通安全责任片区,逐步形成块、片、线、点相结合的交通安全管理网络。1987年,有些地区组织驾驶员参加普及法律知识教育和安全知识竞赛,增强驾驶员的法制观念和安全行车意识。
  第四节 交通事故处理
  民国18年(1929年),漳龙公路分局颁行有关行车违章、肇事处理和罚款的规定,但全省没有统一规章,交通事故发生后多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赔偿了结,或殴打相抵了事,驾驶员往往一逃了之。民国23年,国民党交通部和福建省政府分别颁行《汽车管理办法》和《管理汽车章程》,规定汽车肇事处理分警告、罚款、吊扣和吊销驾驶执照4种。民国28年,根据《行车事故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加刑事处分一种。抗日战争爆发后,沿海公路多被破坏,省政府内迁永安,公路运输转向内地。由于闽西北多山,公路线型差、标准低、质量差,且因战争期间车辆破损,超载严重,管理不力,行车事故不断发生,重大事故多数发生在山区地带,事故的次数和伤亡人数比抗日战争前成倍增长。民国32年下半年,无一月不翻车,无一次不死人。同年,省建设厅修正《福建省汽车肇事抚恤暂行规定》,规定汽车肇事伤残人命者,除事故责任与资产赔偿部分由法院处理外,肇事方还应负担伤残者的抚恤责任。民国34年6月,根据战时运输管理局规定,组织公路行车肇事纠纷仲裁委员会,对各种行车纠纷予以仲裁。民国36年10月,交通部颁行《行车事故处理实施细则》,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属车主、雇主或驾驶入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纠正申报、违章记录、扣留证照,或将人、车扣留带案处理。但大多是当事人双方私下了结,或由办案人施以臆断惩办,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办法、规定难予实施。在民国28~38年近10年间发生的特大交通事故中,因车主、驾驶员潜逃或当场丧命而未予处理的占80%。
  福建解放初期,投入运行的汽车多数是30、40年代进口的旧汽车,技术状况差,加上道路安全设施简陋,交通安全意识薄弱,常引发交通事故,特别在重大节日期间,运输繁忙,人流增多,交通事故更多。1950~1952年,全省共发生交通事故264起,其原因属驾驶员违章的占61.5%,属行人过失的占22.5%,属机械故障的占8.5%,其它的占7.5%,行车肇事处理由交通监理部门会同肇事车辆所属单位和当事人协商解决。1951年10月开始实施《华东区公路处理行车肇事暂行办法》,公路交通事故以监理部门为主、交通和公安部门配合处理;城市交通事故以公安部门为主、监理部门配合处理。1952年8月开始实行行车肇事鉴定制度,组成肇事责任鉴定小组,绘制肇事现场简图,制作事故原因责任鉴定书。1958年开始实施《汽车监理制度》,汽车肇事分一般、重大、严重事故三类,分别轻重视情予以教育、警告、罚款、吊扣或吊销驾驶执照,触及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1958、1959两年由于工农业生产“大跃进”的影响,车辆运量与运力严重失调,多拉快跑,驾驶员疲劳开车,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增多。1958年交通事故死亡113人,比上年上升85.24%;1959年死亡198人,又比上年上升75.22%。
  1960年,交通事故按性质分级处理,轻微和一般事故由县交通管理站就地处理,重大、特大事故由专(市)监理所和公安、交通部门、车单位联合鉴定处理。处理时增加取证材料,即当事人口述材料、目击者旁证材料和责任人的检讨书。1961年8月《公路交通规则补充规定》实施后,各地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深入事故现场调查研究,严肃细致地处理事故,处理结果做到“四满意”(当地党委、当事者双方、群众和交通管理部门满意)。1962~1965年,全省交通事故起数、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数逐年递减。“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处理交通事故受到干扰而一度停顿,事故起数、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数增多,1971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由1965年的70人增至233人。
  1972年,省交通局颁行《交通事故处理实施细则》,规定不论事故责任,驾驶员均应承担经济赔偿。1973年《福建省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颁布后,公安和监理部门实行“三不放过”(肇事原因不明、肇事者没有受到教育、没有防范措施的不放过)、“两个从严”(对严重违章和重大事故主要责任者从严)的原则,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根据情节轻重、当事人态度好坏,区分初犯与屡犯,分清责任,以责论处。对于事故善后事宜,采取协商调解的方式处理,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的由监理部门裁定。
  1979年后,随着全省经济建设的发展,各种机动车辆和交通流量剧增,城市道路和城乡公路建设未能跟上,有车单位和驾驶员重经济效益轻行车安全,全社会交通安全防范机制薄弱,交通管理力量不足,管理手段落后,交通事故增多。1981年,全省发生交通事故4185起,比1980年上升20.6%,其中属驾驶员责任的占67.2%,大部分是开快车、违章会车、超车引发的。肇事车辆逃逸的案件增多,给事故处理带来困难。1984年5月,试行《关于公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则》,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四类。1985年1月,根据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将事故统一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1986年,全省交通安全会议分析交通事故剧增的原因:混合交通掺杂,路面警视薄弱,路政管理政出多门和车多、路差,交通监理和管理力量不足。发生事故的特点:公路干线发生事故的比重大,山区特大事故突出,城市交通事故增多,“两户一体”车辆肇事严重。
  1989年,全省城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当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若干规定》,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工作程序:1、保护现场,维持现场交通秩序,勘察、绘制、记录、收集证据;2、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全部、主要、同等、次要、小部分、无责任六种;3、监理处分,对违章肇事驾驶员的处分有警告、记证、吊扣执照、撤销执照、罚款、治安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对肇事后逃逸,破坏、伪造现场,隐瞒真相等恶劣行为者从重处理;4、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在调解期限内未能达成-致协议的由交警部门予以仲裁;5、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等。损害赔偿坚持以责论处、按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对财物损坏坚持以修为主和经济一次性结算的原则。同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处理,举办违章驾驶员复训班,以达到教育驾驶员的目的。
  附 重大交通事故案例
  民国28年(1939年)12月,一辆客车由江西省铅山县驶往建阳县,途经崇安县公馆渡口停车待渡,因刹车松动,滑入河中,溺死乘客17人(内孕妇1人),驾驶员潜逃。
  民国31年(1942年)6月29日,省运输公司一辆满载归国华侨的卡车,由沙县驶往南平县,途经溪头岭因速度过快,翻车坠崖,死43人,伤15人,驾驶员丧身。
  民国36年(1947年)4月14日,交通部公路总局第二运输处47785号客车,由光泽县驶往建阳县,途经和顺渡口,驾驶员不听指挥,强行登船,至对岸,离船上驶时,因突然熄火,刹车不灵,汽车倒退翻入河中,溺死乘客8人。
  1952年11月2日,漳州汽车运输分公司一辆客车驶至沙县洋口仔(今国道205山广线),因方向盘失灵,翻入河中,死10人,伤7人。
  1956年6月14日,福州运输处37—12586号客车,由仙游县驶往福州市,途经涵江运输站加油时,乘客未下车并在车厢内吸烟引起火灾,烧死4人,烧伤10人。
  1962年3月5日,龙岩运输总站13—40216号货车代客车,由长汀县驶往龙岩县,途经龙岩县苏家坡下坡时,因制动管破裂,撞山翻车,死12人,伤26人,经济损失3.5万元。
  1968年5月7日,三明钢铁厂13—51012号货车,人货混装,驶至围永线287k+900m处,因驾驶员操作不当翻车,死3人,重伤13人。
  1968年10月26日,解放军6695部队酉2—46—19号车,载战士37人驶往东山县,途经双东线18k+647m弯道丁字路口处,与东山县水产公司13--23046号货车相遇(车上载客5人,大米3973公斤),因货车保险杆撞军车油箱起火,两车烧毁,烧死4人,烧伤16人,烧毁步枪16支、冲锋枪6支、机枪3挺以及所载大米。
  1971年4月6日,国营7071厂13—42065号货车,人货混装回厂,途经龙岩火车站铁路与公路交叉口时,驾驶员不加观察即强行通过,被列车撞翻,死7人,伤30人,车、货俱毁。
  1978年1月31日,省运输公司福安分公司古田车队13—70227号客车,由古田县驶往闽清县水口,途经闽清县桔林公社宝湖大队风三线27k+430m处下坡路段,因制动系统失效,造成翻车,死32人,伤19人,客车严重损坏。
  1979年8月22日,省运输公司建瓯车队13—60325号客车,由南平驶往建瓯,驶至瓯朋线(今国道205山广线)55k+800m处,与建瓯林业保修厂货车相会碰刮;客车冲出路右侧翻下23米跌入河中,乘客48人中,死28人、重伤12人、轻伤8人。
  1982年7月12日,永定县汤湖村一辆手扶拖拉机,因驾驶者既无证又酒后驾驶,载客17人,从丰稔回汤湖途中转弯过桥时操作不当翻车,死7人,伤4人。
  1983年9月28日,仙游县石苍公社一辆手扶拖拉机在行驶途中,驾驶员接纳15名强行乘车的群众,经鬼红口时,因刹车失灵,翻落15米深沟,死10人。
  1985年5月11日,惠安县青山个体联户车队的13—14294号客车,载惠南中学师生99人(超载58人)到厦门旅游,驶经厦门市湖里大道口时,与省水电厅13—15874号8吨自卸卡车相撞(卡车严重违章,没有采取紧急刹车措施),客车翻车,汽油溢出起火,死24人,伤56人,客车烧毁,经济损失30万元。
  1986年1月19日,龙岩汽车运输公司上杭车队13—40814号客车,由武平县昭信回城关,因严重超载、下坡时熄火滑行急转弯,致翻入山沟,死12人,伤56人,经济损失6万元。
  1987年1月11日,泉州汽车分公司安溪县湖头车队33—30030号客车,由安溪县驶往厦门市,途经新集线386k+680m(同安县东岭)下坡弯道时,因驾驶员与旅客闲谈,转弯不减速、不鸣号、不靠右行,当发现对向来车时,急右打方向盘,致车冲下右侧深山涧,死6人,重伤8人,轻伤17人。
  1988年9月21日,连江县客车队31—30050号客车,由北菱驶往城关,途经象纬岭下坡时,因驾驶员违章操作,熄火空档滑行,加上路面不平,车门震开,驾驶员一手把方向,一手拉车门,致车偏向右冲下170米深沟,乘客54人中,死20人,伤34人。
  1989年4月28日,福安汽车运输公司39—06230号客车,由福安县溪尾返回城关,途经小浦线78k+600m下陡坡,左后轮制动摩擦片粉碎,制动不良,采取减档不成,向右冲撞边坡翻车,死10人,重伤5人,轻伤37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福建省志·公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福建省公安的历史和现状,上限不限,下限断至1989年。由序、述、志、图、表等部分组成,全书共18章6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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