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灭火训练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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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656
颗粒名称: 三、灭火训练
分类号: D631.6
页数: 2
页码: 109-110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消防训练历史悠久,民国时期已有救火会和训练班。新中国成立后,公安消防队伍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重视平时灭火演练,提高训练效果。
关键词: 福建省 消防训练 灭火演练

内容

民国时期的救火会,均有自己的旗号。如福州的木邦、油邦、布邦、纸邦救火会,各会分别设有水龙组(汽龙组)和拆屋组,拆屋人员选谙熟土木技能者充任。遇有火灾,由临警员带领奔赴火场救火。开始各会在灭火中各自为战,火场秩序混乱。民国8年(1919年),省警察厅成立“福州救火联合会”,翌年厦门市成立“建筑消防总会”,统一指挥救火。抗日战争期间,古田县消防工作团编成两个分队,下设水龙、登高、拆卸、宣传、总务等组,并设消防训练班,聘请专人任教,为期6个月,培训考核及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50年代,各地公安机关对群众消防队伍,以灭火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为内容,进行岗位培训。各公安消防队派人到工厂企业指导专职、义务消防队训练,举办电焊、石油、化工、烘烤等特殊工种人员和防火责任人消防培训班。1959年7月,福州市城区的义务消防队和救火会进行消防业务基本功竞赛。1979年,漳州市举办专职、义务消防队骨干训练班,公安、专职、义务三支队伍开展联合训练、演习、考核。1985年和1986年,建瓯县分别举办首届农民、工人消防运动会,全县17个乡镇治安防火联防队和30多个企业专职、义务消防队参赛。
  公安消防队伍的灭火训练,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重视平时的灭火演练。特别是196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严格执行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队列条令》、《纪律条令》和公安部《消防队伍行政管理条令》、《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等规定,以战斗力为标准,坚持练为战的原则,开展体能训练、基本功训练和灭火演练,坚持标准化、规范化,严格要求,严格训练。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对着装登车、火场供水、射水、登高、翻越障碍、破拆、防毒保护、救生等22项基本功的技术指标要求,进行指挥、调度、配合、战术等协调训练,摹拟实战,熟悉环境,提高训练效果。方法上采取新老兵区别对待,新兵集中训练,等级训练,达标考核。由消防总队、支队下达年度训练任务,中队组织实施,年终统一考核。为促进训练工作,公安机关经常组织消防业务比武,举办消防体育运动会。1960年4月13日,省厅在福州举办第一届全省消防体育运动会。1977年12月13日,全省消防部队在南平举行消防基本功比武,九个地、市各派一个班共200多人参加比赛及消防技术项目表演,南平支队获团体总分第一名,福州二队、一队分别获第二、三名,42人创优秀和超优秀成绩。1981年,消防中队分别开展分级考核,72个中队940人参加考核,均获得良好成绩。1984年9月,全省举行消防业务竞赛,福州市获挂钩梯和4×100米消防接力和机动泵灭火第一名,建阳地区获两节拉梯第一名,三明地区获原地着装第一名,厦门市获着装登车第一名。1985年之后,每年开展一次消防业务考核,在各地(市)考核的基础上,省公安消防总队组织抽考、会考,全省消防部队的业务素质和战斗力不断提高。
  消防部队坚持昼夜执勤战备,特别是在重大节日里,消防官兵身着战斗服,严阵以待。平时深入责任区,熟悉重点部位、水源、道路等情况,制订重点单位灭火作战计划,并依照灭火预案开展实地灭火演练和摹拟灭火演练。1989年11月,泉州市公安、专职、义务消防队联合进行灭火演习,演习分为4个项目,共投入指战员350人次,水灌车、泡沫车、干粉车、指挥车、救护车等各种车辆49辆次。演习中指挥有序,力量集结迅速,3支队伍协同作战,各种战术运用灵活。4场演习均获得成功。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福建省志·公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福建省公安的历史和现状,上限不限,下限断至1989年。由序、述、志、图、表等部分组成,全书共18章6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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