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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二、监督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652
颗粒名称:
二、监督管理
分类号:
D631.6
页数:
2
页码:
107-108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对化学易燃物品、建筑设计、重点单位等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预防重大火灾事故。
关键词:
福建省
消防工作
监督管理
内容
县以上公安消防部门,根据195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公布的《消防监督条例》、1984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履行消防监督的职责。
1961年后,根据国务院批准试行的《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公安消防部门对化学易燃物品的生产、贮存、运输、销售、使用五个环节进行消防安全监督。对生产厂家,审核建筑设计,在选址、安全布局、防火分隔等方面严格把关,落实防火规范。80年代,国道线上加油站点剧增,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安全。省政府颁发《福建省化学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省厅和省商业厅等有关部门颁发《关于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公告》等法规,消防监督机关依法整治国道线上的加油站点。1986~1989年,对福(州)厦(门)路350个加油站点逐个检查,其中取缔和停业整顿各12个,限期迁移8个,限期整改办证85个,使福厦路成为消防文明达标路。70年代,根据国家建设委员会、公安部1974年颁布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建设委员会1978年联合颁发的《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监督机关开展建筑设计防火审核。80年代,经济建设蓬勃发展,建筑审查工作日益繁重。福州、厦门两市的建设项目年递增40%。1983年,福州、厦门两市消防支队设置建审科,其他地(市)消防支队和县消防中队配备专职建审技术人员,加强对建筑设计的防火审核。1985~1989年,全省高层建筑由20幢剧增至381幢,消防监督机关依法进行严格的防火审核。省公安消防总队在各地(市)消防支队协助下,完成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防火审核工作,总建审面积达2亿平方米。凡经消防审核并验收的建筑工程,投产后没有发生重大火灾,保障了安全。
对于首脑机关、重要的厂矿企业、基建工地、交通枢纽、大型物资仓库、重要的科研单位、图书馆、档案馆、作为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经常聚集大量人群的重要公共场所,以及易燃建筑密集区等,公安部门均列为消防重点,加强监督管理。1982年,全省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全国消防重点保卫工作现场会的情况报告的通知》,对3541个一级重点单位,从领导职责、安全制度、消防组织、消防设施、隐患整改、重点要害部位、安全教育、培训、灭火作战计划、评比奖惩等十个方面规定明确的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任命防火责任人,实行“十项标准”合格证制度,每年开展对“十项标准”的检查验收。至1989年,全省99%的重点单位无重大火灾事故。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福建省公安的历史和现状,上限不限,下限断至1989年。由序、述、志、图、表等部分组成,全书共18章6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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