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户口迁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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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64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户口迁移管理
分类号: D631.13
页数: 3
页码: 100-102
摘要: 本节介绍了福建解放后农村人口迁入城市和户口迁移制度的发展历程。
关键词: 福建省 户籍管理 户口迁移

内容

省厅于1953年6月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制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精神,规定除正式招聘、分配到城市工作或者正式招收到城市上学,以及必须到城市投靠亲属者外,其他原则上不予签发迁入城市的户口迁移证。各地公安机关按照省厅的规定,开始对农村人口迁入城市实行控制。
  1958年1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对控制农村人口迁入城市作出明确规定。全省公安机关根据《条例》和省厅3月、11月的两次通知,对于市郊区、县集镇的非农业人口迁入城市和农村人口迁入县集镇投靠亲属的,原则上不予限制;对于从外省调入支援工业建设的随迁职工家属子女和经城市区政府、农村乡政府双方同意迁入城市的,准予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1959~1961年,国民经济发生暂时闲难,全省开始紧缩城市和集镇人口。1962年7月,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厅与省粮食厅《关于控制城镇人口处理户口、粮食迁移的报告》,对控制迁入市镇的对象和审批手续作出具体规定。之后,随着经济情况的好转,逐步采取调整措施。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1963年4月至1965年,分期分批安置森林工业系统职工家属5000人,准予在林区落户。同时对在农村无生产生活条件的军官家属,准予在市镇落户安置。
  “文化大革命”期间,户口迁移制度遭到破坏,市镇人口增长失控,也有不少符合迁移规定的不给办理。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户口迁移制度恢复。1977年11月,省革命委员会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重申处理户口迁移的基本原则和政策界限。同时开始实行按市镇人口比例规定迁入市、镇落户的控制指标,全省遵照办理,并将审批权从县(市)公安机关收归地(市)公安机关掌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制定的“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方针的前提下,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有计划地适当放宽对农村人口迁入市、镇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控制。
  1979年2月,根据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开始处理1965年以前政府动员到林区落户的林业职工家属转为非农业人口问题。1986年、1988年、1989年又连续三次检查、落实,其中1988年和1989年批准在林区落户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有5989人。
  1983年12月,根据省府批转省厅与省粮食厅《关于户口管理几个问题的请示》,各地市公安机关对于夫妻双方均已在市镇落户的,在农村无亲属照顾、又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准予分期分批迁入市、镇落户。1986年2月,省厅发出《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闽政(85)93号文件的通知》,对于城乡婚嫁15年以上、年龄45周岁以上或者工龄已满25年的职工、居民在农村的配偶,准予分期分批迁入市、镇落户。1986~1989年,全省由农村迁人市、镇的职工、居民子女有43847人。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省政府于1984年9月,成立由煤炭、公安、粮食、劳动、财政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集中解决省属煤矿和县办国有煤矿井下职工家属迁入市镇落户问题。对于从事井下采掘工龄满10年,或者从事井下辅助工龄满15年,符合享受探亲待遇的职工配偶和确需随迁的18周岁以下的子女,以及井下职工本人或者井下职工家属确需有人照料生活的,准予迁入市镇或者矿区落户。在集中解决的基础上,把此项规定作为经常性的工作内容,随有随办。至1989年,全省办理煤矿井下职工家属、子女从农村迁入市镇落户,或者迁入矿区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有31384人。
  1985年1月,根据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的决定,省政府对解决部分专业技术骨干在农村的家属迁入市镇落户问题作出部署。至1989年,全省办理专业技术骨干的配偶及其父母、子女迁入市镇落户,或者迁入在农村的单位所在地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有120611人。1987年9月,根据省政府批转省人事局、省教委《关于获得中师自学考试毕业文凭的教师家属以及农村民办教师“农转非”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至1989年12月,办理中小学教师家属迁入市、镇落户和民办教师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有1.8万人。
  1986年6月,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进一步解决“文化大革命”前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因受错误处理株连的干部、职工配偶及其子女迁入市、镇落户,或就地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问题。至1989年7月,经省委或地(市)委落实政策办公室批准办理的有4776人。
  1987年2月,根据省政府批转省侨办、劳动局、人事局、公安厅、粮食厅、财政厅《关于我省华侨农场部分归侨、难侨重新调整安置意见的报告》,对于因农场撤销、体制变动或安置不当等的归侨、难侨,予以重新调整安置。至1989年,全省计办理归侨、难侨重新调整安置的户口迁移5200人。1988年2月,根据省政府批转上述六个单位《关于继续处理60年代初期精简的归侨职工及归侨、华侨的直系亲属职工问题的补充意见》,至1989年,全省计办理收回安排工作的归侨职工及归侨、华侨的直系亲属职工转为非农业人口2103人。
  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厅《关于“文化大革命”期间上山下乡的城镇居民户粮关系的请示〉,从1988年2月起,进一步解决“文化大革命”期间被上山下乡的市、镇居民迁回市、镇落户问题。“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被上山下乡的市、镇居民18.24万人。省政府批复下达前,大部分已陆续迁回市、镇落户。批复下达后,全省各地抓紧检查、落实,较好地解决这个遗留问题。
  由于各地(市)公安机关从1977年起,按政策规定认真办理对迁入市镇落户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审批工作,从而缓解了要求迁入市、镇与控制迁入市镇的矛盾,既解决群众的迫切要求,又防止市、镇人口的盲目增长。1989年,全省从农村迁入市、镇落户和迁入农村单位所在地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由1985年的197510人减少至92009人,下降53.41%。同年8月,为加强对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审批管理,促进廉政建设,省厅决定实行“五公开”(即公开政策、指标、申请名单、审批名单、审批办法)的审批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并对审批条件、审批程序等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福建省志·公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福建省公安的历史和现状,上限不限,下限断至1989年。由序、述、志、图、表等部分组成,全书共18章6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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