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常住户口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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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64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常住户口管理
分类号: D631.13
页数: 3
页码: 97-99
摘要: 本节介绍了福建解放后户籍清理、建立户口登记制度、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和人口普查等事件。
关键词: 福建省 户籍清理 人口普查

内容

福建解放后,省厅部署在城市、县城关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集镇开展户籍清理。由于国民党政府利用户口管理搞“联保连坐”和抓丁征税,群众对户口管理相当抵触,加上户口登记不实,簿册不全,户籍清理的任务很繁重。各地公安机关组织干警和基层干部、治安积极分子,广泛深入宣传人民政府管理户口与国民党政府管理户口的本质区别,解除群众的思想疑虑。干警尊重群众习俗,态度和蔼,办事认真负责,赢得群众对户籍清理的拥护和支持。经过全面清理、登记常住户口,掌握人口基本情况,1950年废除保甲制度,建立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户口。1951年7月,贯彻公安部颁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在市镇以常住家庭户为单位,按户发放户口簿,统一建立常住户口申报登记和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动登记,以及户口事项变更更正登记制度。至1952年12月,全省有福州、厦门、泉州、漳州4个市和59个县城关、38个集镇完成户籍清理任务,并且建立户口申报登记制度。
  1953年举行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人口普查和核定粮食购销定额、核发购粮证,都以常住户口登记为依据。全省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抓紧对常住户口的登记和管理。已作户籍清理的市镇,全面进行户口核对,完成发放户口簿的工作。未作户籍清理的集镇和农村,按人口普查登记表,全面清理、登记常住户口,并以人口普查登记表暂行代替乡(镇)和村掌管的户口登记簿,建立常住户口申报登记和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动登记制度。根据本省地处沿海,又有闽江等内河水域,船舶户口较多的特点,公安机关还开展船舶户口管理,对常年以船舶从事生产运输和以船舶为家的人,作为船舶户口登记管理,发给船舶户口簿。1953年下半年,全省城乡户口簿册和常住户口登记制度基本建立。经过登记、核实和建立户口簿册,达到人口资料的准确。据第一次人口普查统计,1953年6月30日24时,全省有3198191户,12845252人(不含金门、马祖,下同)。
  1956年1月15日,省厅制订的(福建省船舶户口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委员会通过,并公布施行。同年,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各地公安机关接管原由民政部门负责的农村户口管理工作。针对农村户口管理的薄弱环节,着重落实乡(镇)、村两级户管员,采取以会代训等形式对户管员进行培训。同时改变用人口普查登记表代替户口登记簿的办法,实行按行政村建立以常住家释户为单位的户口登记簿,一式两份,分别由乡(镇)和村户管员保管,并由乡(镇)和村两级户管员办理经常性的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登记,全面掌握常住户口变动情况。
  1956~1957年,根据省厅的部署,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南平等五个市建立人口卡片(除现役军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常住人口都建立人口卡片)。福州市在建卡完成、向外开放后的一年多时间,通过查卡,为人民群众、海外侨胞寻找到亲人342人,为邮电部门解决无法投递的邮件281件。
  1958年,全省公安机关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在市镇,普遍核对常住户口,纠正重漏差错,仅福州、厦门两个市和龙溪专区就纠正26773人的重报、漏报问题。结合核对,开展调查,不少户口责任区民警对常住成年人做到提起人知其名、提起名知其情。还设立警民联系箱,实行上门办户口,密切警民关系。在农村,实行公社、大队两级户口管理体制,把任务落实到户管员,坚持常住户口申报登记和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动登记制度。在沿海,对出海的渔船民,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发给船民证,建立进出港查验船民证制度,方便海上生产运输,严密沿海治安管理。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常住单身职工,实行集体户口管理制度。由于经济建设的发展,工矿企业的单身职工大量增加,集体户口管理工作没有跟上,出现漏报、差错等问题。据漳平、惠安、宁德、闽清4个县290个单位的调查,集体户口管理较好的165个单位,占56.9%;—般的107个单位占36.9%;较差的18个单位,占6.2%。针对集体户口管理的薄弱环节,着重落实管理责任制,在设有保卫组织的单位,由保卫部门负责;未设保卫组织的单位,由秘书行政部门指定专人兼管,并且统一立户原则和管理制度。
  1959~1961年,国民经济发生暂时困难,有些农村生产大队利用管理户口之便,多报人口数或者对死亡、迁出不予注销,冒领票证供应。各地公安机关结合核对户口和年度人口统计,加以纠正。1960年,晋江专区核对381个大队,查出多报22719人。1961年,全省发现多报55789人。1962年和1963年,晋江、龙溪两个专区纠正多报59726人。据第二次人口普查统计,1964年6月30日24时,全省有3597543户、16757223人(其中市镇人口2231432人,占13.32%)。
  “文化大革命”初期,户口管理受到严重干扰。1971年恢复人口统计工作后,每年经过核对户口,纠正大量重、漏差错。1972~1976年,全省纠正重报191736人,漏报171138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户口管理工作逐步恢复正常。从1981年5月起,在各级第三次人口普查机构的统筹安排下,全省组织公安干警、基层干部和社会青年82271人,整顿城乡常住户口,继续纠正“文化大革命”遗留的混乱现象。据福州、厦门、泉州、漳州、三明、南平等六个市调查,户口在城区而人长期居住在外地或郊区的就有10242户、42380人。宁德地区除查出人和户口分离的73338人外,还纠正重复或遗漏户口的1687人,应注销而未注销的户口7732人。通过整顿,依照户口迁移规定,全面清理“空挂户口”。同时,对市镇的常住户口和内河船舶户口,换发户口簿。农村以常住家庭户为单位,发放户口簿。据第三次人口普查统计,1982年7月1日零时,全省有5169728户,25872917人(其中市镇人口5480122人,占21.18%)。
  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束后,市镇公安派出所组织户籍民警深入户口责任区,走家串户,熟悉人口情况;开展户籍室“文明窗口”活动,张贴便民公约。新建立的农村公安派出所,逐步接管原由乡(镇)政府管理的农村户口。至1989年,全省已设立农村公安派出所797个,其中已接管户口管理的有759个,占95.23%。
  1984年11月,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公安部的部署,开始实行自理口粮的常住户口管理制度。凡申请到集镇(不含县城关)经商、办服务业或者务工的农民及其眷属,需在集镇常住并有经营能力、技术专长和有固定住所的,凭原住地乡(镇)政府(属本乡镇的凭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工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者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予以办理自理口粮的迁移落户手续。自理口粮的常住户口同集镇的居民户一样纳入街道居民小组,参加街道居民委员会活动,享受同等权利,履行应尽义务。至1989年,全省办理由农村迁入集镇的自理口粮的常住户口有72047人,对于促进集镇的发展、缓解农村剩余劳力、繁荣城乡经济起到积极作用。
  1985年12月开始颁发居民身份证后,在公安机关内部实行以常住人口登记表代替户口登记簿,以居民身份证底卡代替人口卡片,逐步建立人口信息微机管理系统。至1989年12月,全省982个公安派出所中,以常住人口登记表代替户口登记簿的有712个公安派出所;建立口卡室的,除原有的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南平5个市外,有43个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建立人口信息微机管理系统的,有23个县(市、区)公安局(分局)。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福建省志·公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福建省公安的历史和现状,上限不限,下限断至1989年。由序、述、志、图、表等部分组成,全书共18章6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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