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户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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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644
颗粒名称: 第八章 户口管理
分类号: D631.13
页数: 8
页码: 96-103
摘要: 本章介绍了历代统治阶级在福建地区设立专门机构和法令进行户口管理的历史。从汉朝到清朝,基层户口管理逐渐完善,保甲制度逐渐强化。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继续强化户口制度,并实行“联保连坐”等措施。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新的户口管理制度,城乡户口管理纳入统一机关、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的轨道。
关键词: 福建省 公安工作 户口管理

内容

历代统治阶级都把户口管理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设有专门机构,订有专门法令。汉朝,福建为闽中郡,下辖县,由郡守、郡丞和县令、县丞掌管户籍、赋税、徭役等。基层户口管理,实行乡(亭)户口制度,百户为里,十里为乡(亭),由乡三老或亭长负责调查登记户口,维持治安,督促赋役。汉末,改为乡里户口制度,由乡啬夫和里吏负责。隋朝,福建设行台,下辖州、郡、县,由州剌史、户曹参军事和郡太守、郡丞及县令、县丞掌管户籍、赋税、徭役等。基层户口管理沿袭汉朝末年的乡里户口制度,由乡官、里正负责。唐朝,福建设都督府,下辖郡、县,由都督府户曹参军事,郡中都都督府司户参军事,县令、县丞掌管户籍、赋税、徭役等。唐朝初年,沿袭汉、隋两朝的乡里户口制度,后改为里保户口制度,20户一保,5保一里,由里正、保长负责管理户口。宋朝,设福建路,下辖州(郡)、县,由路转运使,州(郡)通判,县令、县丞掌管户籍、赋税、徭役等。宋朝初年,沿袭唐朝的里保户口制度。宋熙宁二年(1069)后,有的地方实行里甲户口制度,有的地方实行保甲户口制度,保、甲长或里正不仅负责调查登记户口,征调赋税、徭役,而且要代逃逸者缴纳赋税,甚至连坐受罚。元朝,福建设行中书省,下辖道、路、州(府)、县,由行中书省左丞,道宣慰使、经历,路总管,州(府)经历、同知,县司吏掌管户籍、钱粮、兵甲等。元朝前期,实行村社与乡都并行的户口制度,即:有的地方实行村社户口制度,每社50户;有的地方实行乡都户口制度,每都250户或500户。由村社长或乡里正、都主首协助政府调查登记户口,维持治安,督促赋税。元朝后期,实行乡都户口制度为主。明朝,福建省下辖府、县,由左右布政司、通判、知县或县丞掌管户籍、赋税、徭役等。明朝初年,实行里甲坊厢户口制度,10户一甲,110户一里(乡村称里,城区称坊,城郊称厢),由里长、甲长负责调查登记户口,维持治安,征调赋税、徭役等。明朝中期,改为保甲户口制度,10户一甲,10甲一保,保甲长只负责调查登记户口,维持治安,没有征调赋税、徭役的职能。清朝,福建从省到府、县,分别由布政使司、税课司(或通判、经历司)、县丞掌管户籍、钱粮、赋税、徭役等。清朝前期,沿袭明朝初年的里甲坊厢户口制度。雍正二年(1724年),实行保甲户口制度,10户一牌设牌头,10牌一甲设甲长,10甲一保设保长,将户籍册改称保甲册。清朝的保甲户口制度,不仅负有调查登记户口、维持治安、征调赋税徭役的职能,而且负有查察人们的出入动态、组织联甲镇压异党的职能。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建立福建全省警务总局,发布巡警清查户口条例,由省巡警道担任户口调查总监督,开始实行警察与保甲相结合的户口制度。其后,各州、府、厅、县的警务机构内设置户口调查的部门或人员掌管户口。
  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承袭并强化清末警察与保甲相结合的户口制度,制订多种清查登记户口的办法。国民党统治福建后,由省民政厅掌管户口,各市、县警察机构内设置户籍部门或户籍警,警察协助保甲人员清查登记户口,通过户口管理稽查进步活动和据以征粮、征税、抽丁、派劳役。民国21年(1932年)6月,省政府加紧反共反人民,根据《户籍法》和《清乡户口条例》,颁布《福建省保甲规程》,以五户为邻,强令各户户长联合邻内户长出具“联保连坐”切结,实行一户通共,五户同罪。民国23年7月国民党政府颁布《修正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后,福建各县(市)接连制订《赤色区内编查保甲户口条例》等名目繁多的户口法规,并改五户“联保连坐”为十户“联保连坐”,实行一户通共,十户同罪。还建立户日稽查队和户政示范县,实行移民并村和计口授粮、计口授盐等,配合对苏区和游击区的军事“清剿”。民国36年,被划为户政示范县的有南安、仙游、莆田、林森(今闽侯)、南平、建阳、晋江、龙溪(今龙海)、长汀、福安、永安等11个县。同年,福建省国民党政府为查缉中共党员和进步人士,还在一些地方实行国民身份证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旧的户口管理制度,建立新的户口管理制度,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福建在1955年以前,城市和集镇的户口由公安机关主管,农村的户口由民政部门主管。1956年,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公安机关接管农村户口,全省城乡户口管理纳入统一机关、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的轨道。凡设有公安派出所的,以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每个公安派出所划分若干户口责任区,每个户口责任区配一名户籍民警负责;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以乡(镇)政府为户口登记机关,实行乡(镇)、村两级户口管理体制,由乡(镇)秘书和行政村文书或者民政、财粮委员兼任户口管理员(以下简称户管员)。1958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后,户口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在实行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逐步改革户口管理,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应用电子计算机管理户口。
  第一节 常住户口管理
  福建解放后,省厅部署在城市、县城关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集镇开展户籍清理。由于国民党政府利用户口管理搞“联保连坐”和抓丁征税,群众对户口管理相当抵触,加上户口登记不实,簿册不全,户籍清理的任务很繁重。各地公安机关组织干警和基层干部、治安积极分子,广泛深入宣传人民政府管理户口与国民党政府管理户口的本质区别,解除群众的思想疑虑。干警尊重群众习俗,态度和蔼,办事认真负责,赢得群众对户籍清理的拥护和支持。经过全面清理、登记常住户口,掌握人口基本情况,1950年废除保甲制度,建立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户口。1951年7月,贯彻公安部颁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在市镇以常住家庭户为单位,按户发放户口簿,统一建立常住户口申报登记和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动登记,以及户口事项变更更正登记制度。至1952年12月,全省有福州、厦门、泉州、漳州4个市和59个县城关、38个集镇完成户籍清理任务,并且建立户口申报登记制度。
  1953年举行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人口普查和核定粮食购销定额、核发购粮证,都以常住户口登记为依据。全省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抓紧对常住户口的登记和管理。已作户籍清理的市镇,全面进行户口核对,完成发放户口簿的工作。未作户籍清理的集镇和农村,按人口普查登记表,全面清理、登记常住户口,并以人口普查登记表暂行代替乡(镇)和村掌管的户口登记簿,建立常住户口申报登记和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动登记制度。根据本省地处沿海,又有闽江等内河水域,船舶户口较多的特点,公安机关还开展船舶户口管理,对常年以船舶从事生产运输和以船舶为家的人,作为船舶户口登记管理,发给船舶户口簿。1953年下半年,全省城乡户口簿册和常住户口登记制度基本建立。经过登记、核实和建立户口簿册,达到人口资料的准确。据第一次人口普查统计,1953年6月30日24时,全省有3198191户,12845252人(不含金门、马祖,下同)。
  1956年1月15日,省厅制订的(福建省船舶户口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委员会通过,并公布施行。同年,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各地公安机关接管原由民政部门负责的农村户口管理工作。针对农村户口管理的薄弱环节,着重落实乡(镇)、村两级户管员,采取以会代训等形式对户管员进行培训。同时改变用人口普查登记表代替户口登记簿的办法,实行按行政村建立以常住家释户为单位的户口登记簿,一式两份,分别由乡(镇)和村户管员保管,并由乡(镇)和村两级户管员办理经常性的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登记,全面掌握常住户口变动情况。
  1956~1957年,根据省厅的部署,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南平等五个市建立人口卡片(除现役军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常住人口都建立人口卡片)。福州市在建卡完成、向外开放后的一年多时间,通过查卡,为人民群众、海外侨胞寻找到亲人342人,为邮电部门解决无法投递的邮件281件。
  1958年,全省公安机关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在市镇,普遍核对常住户口,纠正重漏差错,仅福州、厦门两个市和龙溪专区就纠正26773人的重报、漏报问题。结合核对,开展调查,不少户口责任区民警对常住成年人做到提起人知其名、提起名知其情。还设立警民联系箱,实行上门办户口,密切警民关系。在农村,实行公社、大队两级户口管理体制,把任务落实到户管员,坚持常住户口申报登记和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动登记制度。在沿海,对出海的渔船民,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发给船民证,建立进出港查验船民证制度,方便海上生产运输,严密沿海治安管理。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常住单身职工,实行集体户口管理制度。由于经济建设的发展,工矿企业的单身职工大量增加,集体户口管理工作没有跟上,出现漏报、差错等问题。据漳平、惠安、宁德、闽清4个县290个单位的调查,集体户口管理较好的165个单位,占56.9%;—般的107个单位占36.9%;较差的18个单位,占6.2%。针对集体户口管理的薄弱环节,着重落实管理责任制,在设有保卫组织的单位,由保卫部门负责;未设保卫组织的单位,由秘书行政部门指定专人兼管,并且统一立户原则和管理制度。
  1959~1961年,国民经济发生暂时困难,有些农村生产大队利用管理户口之便,多报人口数或者对死亡、迁出不予注销,冒领票证供应。各地公安机关结合核对户口和年度人口统计,加以纠正。1960年,晋江专区核对381个大队,查出多报22719人。1961年,全省发现多报55789人。1962年和1963年,晋江、龙溪两个专区纠正多报59726人。据第二次人口普查统计,1964年6月30日24时,全省有3597543户、16757223人(其中市镇人口2231432人,占13.32%)。
  “文化大革命”初期,户口管理受到严重干扰。1971年恢复人口统计工作后,每年经过核对户口,纠正大量重、漏差错。1972~1976年,全省纠正重报191736人,漏报171138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户口管理工作逐步恢复正常。从1981年5月起,在各级第三次人口普查机构的统筹安排下,全省组织公安干警、基层干部和社会青年82271人,整顿城乡常住户口,继续纠正“文化大革命”遗留的混乱现象。据福州、厦门、泉州、漳州、三明、南平等六个市调查,户口在城区而人长期居住在外地或郊区的就有10242户、42380人。宁德地区除查出人和户口分离的73338人外,还纠正重复或遗漏户口的1687人,应注销而未注销的户口7732人。通过整顿,依照户口迁移规定,全面清理“空挂户口”。同时,对市镇的常住户口和内河船舶户口,换发户口簿。农村以常住家庭户为单位,发放户口簿。据第三次人口普查统计,1982年7月1日零时,全省有5169728户,25872917人(其中市镇人口5480122人,占21.18%)。
  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束后,市镇公安派出所组织户籍民警深入户口责任区,走家串户,熟悉人口情况;开展户籍室“文明窗口”活动,张贴便民公约。新建立的农村公安派出所,逐步接管原由乡(镇)政府管理的农村户口。至1989年,全省已设立农村公安派出所797个,其中已接管户口管理的有759个,占95.23%。
  1984年11月,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公安部的部署,开始实行自理口粮的常住户口管理制度。凡申请到集镇(不含县城关)经商、办服务业或者务工的农民及其眷属,需在集镇常住并有经营能力、技术专长和有固定住所的,凭原住地乡(镇)政府(属本乡镇的凭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工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者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予以办理自理口粮的迁移落户手续。自理口粮的常住户口同集镇的居民户一样纳入街道居民小组,参加街道居民委员会活动,享受同等权利,履行应尽义务。至1989年,全省办理由农村迁入集镇的自理口粮的常住户口有72047人,对于促进集镇的发展、缓解农村剩余劳力、繁荣城乡经济起到积极作用。
  1985年12月开始颁发居民身份证后,在公安机关内部实行以常住人口登记表代替户口登记簿,以居民身份证底卡代替人口卡片,逐步建立人口信息微机管理系统。至1989年12月,全省982个公安派出所中,以常住人口登记表代替户口登记簿的有712个公安派出所;建立口卡室的,除原有的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南平5个市外,有43个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建立人口信息微机管理系统的,有23个县(市、区)公安局(分局)。
  第二节 暂住人口管理
  福建解放后,在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集镇,同步建立常住户口管理制度和暂住人口管理制度。1951年7月后,按照公安部公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暂住人口管理的规定办理。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市镇暂住一天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当天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暂住在市镇旅客栈的,由旅客栈设登记簿随时登记,每晚统一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或注销。
  1958年1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后,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天以上的,作为暂住人口登记;在旅客栈暂住的,不论城市或农村,都作为暂住人口登记。公民因私事暂住时间超过三个月,没有理由申请延长、又无迁移条件的,动员返回常住地。根据本省情况,各地对分布在农村的工矿区、林区、建筑施工等单位的暂住人口,也进行登记管理。通过暂住人口管理,配合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在城市和工矿区、林区、建筑施工等单位,清理从农村盲目流入的劳动力,遣送返乡务农,并从中发现违法犯罪分子。1958年,全省清理遣送24.4万多人,南平专区在清理遣送104980人中,查获违法犯罪分子1634名。福安专区从清理遣送人员中查出四类分子862人。1960年,全省又遣送11.3万多人。1962年和1963年,福州、泉州两个市和南平专区在清理遣送5643人中,查获流窜犯79名,劳改、劳教逃跑人员148名。
  “文化大革命”初期,暂住人口管理失控。1973年开始恢复暂住人口管理工作。1974年12月,省革命委员会公安局总结推广厦门市鼓浪屿区依靠群众摸清底数、全面登记、按月查核的暂住人口管理经验,促进全省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开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经济建设迅速发展,人口流动越来越多,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混杂其间,社会治安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1981年,顺昌县公安局从外来搞副业的两万多人中,查获违法犯罪分子377名。1984年上半年,三明市公安局白沙派出所在北山居委会调查,登记外来人口1637人,占总人口的66.7%,搭盖简易住房275所,占住房总数的74%。该所在调查登记的基础上,从服务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治安的大局出发,把暂住人口管理与常住人口管理同等看待,探索改革路子。对于准许搭盖简易住房的暂住户,按片划分居民小组,编制门牌号码,制订管理制度,设立暂住人口管理站,挑选治安积极分子担任协管员;在外来建筑工程队建立治保组织,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省厅及时总结交流白沙和其他地区的经验,对暂住人口逐步形成新的管理机制:在市镇和暂住人口较多的农村,依靠基层组织,聘用暂住人口管理员,以居(村)委会或乡(镇)为单位,设立暂住人口管理站;在暂住人口聚居的地方,采取暂住人口自我管理的措施,建立治保会,订立管理制度;在暂住人口较多的单位,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制度,由内部保卫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省厅于1986年7月4日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联系实际,制订《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各地公安机关贯彻实施。1986年,全省登记暂住人口37.8万多人,对其中暂住时间超过三个月的16周岁以上的18.8万多人发给《暂住证》;审批私房出租户1.4万多家,颁发房屋租赁许可证,订立私房出租守则,由房主配合管理暂住人口。在暂住人口聚居的地区和单位,建立治保会或治保小组1379个,有治保人员5320人。
  1987年以后,各地公安机关依靠暂住人口管理站、内部保卫组织和治保会等,对暂住人口经常进行调查核对,登记发证。1989年,全省有暂住人口583897人,其中:探亲访友、治病和办其他私事100017人,务工336980人,经商67241人,办厂18099人,从事服务业37034人,从事运输业13522人,从事建筑业6759人,当保姆4245人。是年,全省通过暂住人口管理,破获刑事案件1022起,查获犯罪分子1351名,其中依法逮捕413名;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3470起,人员6044名,其中予以治安处罚4627名。
  第三节 户口迁移管理
  省厅于1953年6月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制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精神,规定除正式招聘、分配到城市工作或者正式招收到城市上学,以及必须到城市投靠亲属者外,其他原则上不予签发迁入城市的户口迁移证。各地公安机关按照省厅的规定,开始对农村人口迁入城市实行控制。
  1958年1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对控制农村人口迁入城市作出明确规定。全省公安机关根据《条例》和省厅3月、11月的两次通知,对于市郊区、县集镇的非农业人口迁入城市和农村人口迁入县集镇投靠亲属的,原则上不予限制;对于从外省调入支援工业建设的随迁职工家属子女和经城市区政府、农村乡政府双方同意迁入城市的,准予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1959~1961年,国民经济发生暂时闲难,全省开始紧缩城市和集镇人口。1962年7月,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厅与省粮食厅《关于控制城镇人口处理户口、粮食迁移的报告》,对控制迁入市镇的对象和审批手续作出具体规定。之后,随着经济情况的好转,逐步采取调整措施。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1963年4月至1965年,分期分批安置森林工业系统职工家属5000人,准予在林区落户。同时对在农村无生产生活条件的军官家属,准予在市镇落户安置。
  “文化大革命”期间,户口迁移制度遭到破坏,市镇人口增长失控,也有不少符合迁移规定的不给办理。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户口迁移制度恢复。1977年11月,省革命委员会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重申处理户口迁移的基本原则和政策界限。同时开始实行按市镇人口比例规定迁入市、镇落户的控制指标,全省遵照办理,并将审批权从县(市)公安机关收归地(市)公安机关掌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制定的“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方针的前提下,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有计划地适当放宽对农村人口迁入市、镇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控制。
  1979年2月,根据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开始处理1965年以前政府动员到林区落户的林业职工家属转为非农业人口问题。1986年、1988年、1989年又连续三次检查、落实,其中1988年和1989年批准在林区落户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有5989人。
  1983年12月,根据省府批转省厅与省粮食厅《关于户口管理几个问题的请示》,各地市公安机关对于夫妻双方均已在市镇落户的,在农村无亲属照顾、又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准予分期分批迁入市、镇落户。1986年2月,省厅发出《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闽政(85)93号文件的通知》,对于城乡婚嫁15年以上、年龄45周岁以上或者工龄已满25年的职工、居民在农村的配偶,准予分期分批迁入市、镇落户。1986~1989年,全省由农村迁人市、镇的职工、居民子女有43847人。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省政府于1984年9月,成立由煤炭、公安、粮食、劳动、财政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集中解决省属煤矿和县办国有煤矿井下职工家属迁入市镇落户问题。对于从事井下采掘工龄满10年,或者从事井下辅助工龄满15年,符合享受探亲待遇的职工配偶和确需随迁的18周岁以下的子女,以及井下职工本人或者井下职工家属确需有人照料生活的,准予迁入市镇或者矿区落户。在集中解决的基础上,把此项规定作为经常性的工作内容,随有随办。至1989年,全省办理煤矿井下职工家属、子女从农村迁入市镇落户,或者迁入矿区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有31384人。
  1985年1月,根据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的决定,省政府对解决部分专业技术骨干在农村的家属迁入市镇落户问题作出部署。至1989年,全省办理专业技术骨干的配偶及其父母、子女迁入市镇落户,或者迁入在农村的单位所在地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有120611人。1987年9月,根据省政府批转省人事局、省教委《关于获得中师自学考试毕业文凭的教师家属以及农村民办教师“农转非”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至1989年12月,办理中小学教师家属迁入市、镇落户和民办教师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有1.8万人。
  1986年6月,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进一步解决“文化大革命”前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因受错误处理株连的干部、职工配偶及其子女迁入市、镇落户,或就地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问题。至1989年7月,经省委或地(市)委落实政策办公室批准办理的有4776人。
  1987年2月,根据省政府批转省侨办、劳动局、人事局、公安厅、粮食厅、财政厅《关于我省华侨农场部分归侨、难侨重新调整安置意见的报告》,对于因农场撤销、体制变动或安置不当等的归侨、难侨,予以重新调整安置。至1989年,全省计办理归侨、难侨重新调整安置的户口迁移5200人。1988年2月,根据省政府批转上述六个单位《关于继续处理60年代初期精简的归侨职工及归侨、华侨的直系亲属职工问题的补充意见》,至1989年,全省计办理收回安排工作的归侨职工及归侨、华侨的直系亲属职工转为非农业人口2103人。
  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厅《关于“文化大革命”期间上山下乡的城镇居民户粮关系的请示〉,从1988年2月起,进一步解决“文化大革命”期间被上山下乡的市、镇居民迁回市、镇落户问题。“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被上山下乡的市、镇居民18.24万人。省政府批复下达前,大部分已陆续迁回市、镇落户。批复下达后,全省各地抓紧检查、落实,较好地解决这个遗留问题。
  由于各地(市)公安机关从1977年起,按政策规定认真办理对迁入市镇落户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审批工作,从而缓解了要求迁入市、镇与控制迁入市镇的矛盾,既解决群众的迫切要求,又防止市、镇人口的盲目增长。1989年,全省从农村迁入市、镇落户和迁入农村单位所在地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由1985年的197510人减少至92009人,下降53.41%。同年8月,为加强对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审批管理,促进廉政建设,省厅决定实行“五公开”(即公开政策、指标、申请名单、审批名单、审批办法)的审批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并对审批条件、审批程序等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节 颁发居民身份证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城乡居民的各种交往活动日益频繁,继续单纯使用一户一本的户口簿,已不能适应证明公民身份和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颁发居民身份证势在必行。1984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公布后,省厅立即进行颁发居民身份证的准备工作。根据1985年3月15日省政府批转省厅《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的若干问题的请示》,省、地、县、乡四级相继成立领导班子和办事机构,统筹安排人力、物力、财力,确保发证任务的顺利完成。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公布后,省政府于9月24日批准成立颁发居民身份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发证办)。省发证办经过对发证数量和难度的预测和研究,决定先市镇后农村、先试点后分期分批进行。颁发居民身份证的巨额经费,全部由政府拨支,不向居民收费。
  1985年12月,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开始在福州、厦门、泉州、漳州、三明、莆田、龙岩、宁德、南平、邵武等10个城市组织实施。1986年上半年,总结推行福州市安泰街道、洪山乡和厦门市中华街道的试点经验,即:以宣传教育开路,使广大居民变“要我领证”为“我要领证”;以常住户口登记为依据,认真核实户口,搞准发证对象及其登记项目;实行岗位责任制,做到道道工序要求明确,个个环节措施落实。是年5月31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公安厅、财政厅、计委、商业厅、劳动局等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组成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深入检查指导,及时总结交流各地经验。确定发证工作分为:建立机构、训练队伍、宣传发动、核对户口、组织照相、按人编码、填写底卡、检查验收、制证、发证等10个步骤进行。是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公布后,推动全省发证工作进一步开展。
  1987年,全省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从市、镇到农村、从点到面全面铺开。计有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人员41235人。是年,全省核对13468038人的户口,纠正户口该注销而未注销的18321人,纠正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的35299人,同时整顿门牌1369809个,更改和新命名路、街、巷1678处,为准确发证打下基础。至12月,全省累计发放居民身份证1640646人。由于发证工作量大,制证进度跟不上,仅完成计划发证任务数600万人的27.34%。
  1988年,公安部要求福建省颁发居民身份证的累计数应达到1050万人,任务相当繁重。省发证办派出三个工作组,到各地抓紧落实。各地把发证任务逐级分解,定人定任务,包干负责,签订责任状,实行目标管理。继1987年11月成立省厅居民身份证制证中心之后,又成立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南平、龙岩六个制证所,配备相应的制证设备,发证步伐大大加快。是年12月,全省累计发放居民身份证991.7万多人,完成计划发证任务数的94.45%。
  1989年,根据公安部提出的在国庆40周年前夕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要求,全省应累计完成1600万人的发证任务。各地充分运用三年多来积累的经验,工作进展顺利。5、6月间,省发证办组织各地(市)发证办负责人,分三片相互检查评比,并派出工作组,对进度滞后的宁德地区进行重点帮助。由于省和地(市)发证办精心组织,分类指导,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至是年8月,全省累计发放居民身份证16215324人,提前超额完成发证任务,为如期实施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打下基础。
  同年8月中旬至9月中旬,全省深入开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省发证办印发宣传提纲10万份,并与省电视台合拍、播放《同志,出门别忘带居民身份证》的系列节目。在深入宣传的基础上,省厅于9月12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全省从9月15日起实施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省人大常委会于9月22日召开公安、检察、法院、教育、民政、邮电、银行、工商、民航、铁路、保险等30个部门负责人会议,强调公安干警在执行公务时,有权查验居民的身份证;其他有关部门在办理涉及公民权益的事务时,有权核查居民的身份证。是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集中查验期间,全省出动公安干警21504人次,查验居民身份证963381人次。通过查验,增强了居民申领和携带身份证的意识,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各地对居民身份证集中查验后,继续抓紧发证工作。至1989年底,全省累计发放居民身份证18008883人。在全面完成发证任务的地区,认真进行调查核实,澄清该发证而未发证的人数和已发证件有差错的人数,及时补漏纠错。全省计补漏纠错54.5万多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福建省志·公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福建省公安的历史和现状,上限不限,下限断至1989年。由序、述、志、图、表等部分组成,全书共18章6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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