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帮教违法人员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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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642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帮教违法人员
分类号: D631.4
页数: 3
页码: 89-91
摘要: 本节介绍了福建公安机关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预防犯罪工作中,依靠基层组织、有关部门和群众,对轻微犯罪人员采取教育、挽救和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出路问题的措施,取得显著成效。
关键词: 福建公安机关 社会治安管理 预防犯罪

内容

福建解放后,公安机关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预防犯罪的工作中,依靠基层组织,依靠有关部门,依靠群众,对有轻微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有可能重新违法犯罪的人员,进行教育、挽救和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出路问题,使一大批违法犯罪人员改邪归正。
  1959年,福州、厦门两个市调查发现,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1359名,其中有偷窃、扒窃行为的1191名,占87.64%。省厅党组据此向省委作专题报告,提出加强对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帮教工作的措施。各地公安机关根据省厅的部署,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配合下,组织教师、家长和基层干部、治保人员以及邻居群众齐抓共管,并且采取办社会主义少年学校或少年倶乐部等形式,开展对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经过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取得显著成效。1962年,厦门市文安街道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基本改造好的有110名,占原有总数的70.51%。1964年,福州市公安局新港派出所建立帮教小组,对有偷扒恶习、被称为“杨家三猴”的兄弟三人进行帮教,吸收他们参加街道青少年俱乐部学习班,安排生产劳动,帮助解决生活困难,终于使他们改邪归正。省厅总结这类改造好的典型经验,编印成册,向各地推广。
  “文化大革命”期间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青少年深受其害,违法犯罪增多。1973年,厦门市查获的200名刑事犯罪分子中,青少年占88.6%。1978年,省公安局贯彻第三次全国治安工作会议精神,推广江苏省宿迁县帮教违法犯罪人员的经验。南平市公安机关组织力量,通过调查摸底,确定帮教对象,制订帮教措施。对社会上的帮教对象,以治保人员为骨干,依靠群众,逐人建立帮教小组。对学校和单位内部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分别由学校和单位负责,公安派出所、街道和家长配合,进行帮教。福州市由公安、民政、财政、劳动、教育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整顿城市治安领导小组,把帮教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列入工作日程,统筹规划,采取公安派出所、街道(或单位)、家庭“三结合”的办法,包干负责。公安派出所包法制教育,街道包安置就业,家庭包掌握思想动态。凡是开展帮教工作的地区和单位,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都有不同程度的转变。
  1979年11月,全省公安机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批转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八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遵循中共中央确定的教育、挽救和改造的方针,在党委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配合下,普遍开展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的帮教工作。1980年,全省列入帮教的8488名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由民警、教师、老工人和基层干部、治保人员、家长等15096人,组成5277个帮教小组,分别进行帮教工作。南平市做到帮教对象、力量、措施、政策“四落实”,全市共建立帮教小组200个,对201名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进行思想品德和遵纪守法教育,帮助其中的115名安排就业、27名恢复学籍,促使70%以上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停止违法犯罪活动。有的青年工人不仅改邪归正,而且刻苦钻研技术,被工厂评为“技术革新能手被共青团南平市委授予“新长征突击手”称号。是年8月,省厅在南平市召开全省整顿社会治安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南平市帮教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经验。1982年,全省列入帮教的10578名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中,经过帮教,停止违法犯罪活动的有9830名,占帮教总数的92.93%。
  1983年8月至1986年“严打”斗争期间,各地把帮教工作列为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内容,全党动员,领导亲自动手,深化帮教工作。提倡对帮教对象要象父母对待孩子—样热心,象教师对待学生一样耐心,象医生对待病人一样细心,使帮教工作更加扎实有效。1983年,福州市仓山区有帮教对象454名,区级机关99名领导干部,分别包重点帮教对象100名,占全区帮教总数的22%。他们定期或不定期登门与帮教对象促膝谈心,了解思想、劳动、生活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帮助教育。在领导干部的带动下,全区帮教措施落实,成效显著,至1985年,有95%以上的帮教对象转好。永定矿务局,从党委书记到各级领导干部都直接抓帮教工作,使163名帮教对象全部停止违法犯罪活动,有38名成为班、组、队长或生产骨干。有些地方还发动个体专业户,收用闲散在社会上的帮教对象,帮思想,传手艺,管生活,使帮教对象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个体专业户承担帮教任务的,实行合同制,由个体专业户与帮教对象签订合同,公安派出所负责检查落实。在合同期间,帮教对象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帮教对象若有违法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个体专业户向公安派出所反映并有权中止合同。大多数帮教对象能珍惜就业机会,洗心革面,改邪归正。长乐县金峰、潭头两个镇,发动4家个体专业户,帮教47名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经过3年的精心教育、传授技术,转好的有40名,占85%。金峰镇修理自行车个体专业户游精忠,帮教的38名全部改好,且有13名成为新的个体修理自行车专业户。游精忠被评为省级先进个体户。泰宁县杉城镇发动修理自行车、土建和种植果树等5家个体专业户,帮教9名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经过帮教,全部成为手艺娴熟、热情服务的新人。泰宁县公安局进行总结,写成稿件,省人民广播电台和《福建法制报》都作了宣传报道。1985年,全省有18418名帮教对象停止违法犯罪活动,占帮教对象总数的67.5%。
  三年“严打”斗争结束后,各地仍坚持不懈地开展帮教工作。1987年,全省有帮教小组26508个、成员70103人,对帮教对象进行教育挽救。是年,福州市在加强思想和法制教育的同时,为1848名帮教对象解决生活、住宿、婚姻等实际问题,使87%以上的帮教对象停止违法犯罪活动。长乐县金峰镇华阳村在村办企业安置帮教对象59名,大多数能遵纪守法,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南靖县和溪乡成立帮教违法青少年研究会,定期研究帮教工作,经常交流帮教经验。至1989年,该乡帮教对象转好的有43名,占帮教总数的87%。帮教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对于教育挽救失足者、维护社会治安起到积极的作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福建省志·公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福建省公安的历史和现状,上限不限,下限断至1989年。由序、述、志、图、表等部分组成,全书共18章6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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