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制止械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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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64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制止械斗
分类号: D631.4
页数: 3
页码: 87-89
摘要: 本节介绍了福建械斗历史严重,政府采取多种手段试图解决,但收效甚微。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通过教育等措施,宗族械斗和宗派械斗明显减少。
关键词: 福建械斗 政府措施 宗族械斗

内容

福建宗族、帮会之间的械斗,清代已有史料记载。莆田县涂庆澜在《请饬办莆田械斗》(②《莆田文史资料》1983年第5辑。)中说:“莆田县民遇有争结,动辄连结乡村,置枪炮,请教师,成群结队,多至千人,少亦数百,对敌交锋,至于斗毙多命而不悔。”该县陈池养在《兴郡剿捕事宜》(①②《莆田文史资料》1983年第5辑。)中说:“兴郡之有乌、白旗,始于道光十八、九年……仙邑香(田)、连(江)、慈(孝)三里联结大斗,旗分黑、白,而乌、白旗之名大著。”据当时的统计数字,从清咸丰年间到民国初年,仅莆田县就发生乌、白旗械斗54起,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
  光绪年间,长乐县玉田、东渡两乡因争水利引起械斗。两乡各买洋枪数十支,连续火拼4年,100多次,计打死19人。后经马江船政大臣裴荫森率海军二三百名弹压平息。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秋,晋江县塔头村刘姓与郊乾村蔡姓两族因争“风水”,连续拼斗6年,有200多个村庄卷人,打死360多人。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六月,泉州知府李增蔚在塔头村祠堂前建立石碑《府宪》,告诫人们:“勿因睚眦细故,旧怨复萌;勿因口角微嫌,前仇顿作。”
  宣统二年(1910年)七月,莆田县东华乡(乌旗)举行龙舟赛会,践蹋江东乡(白旗)的农作物,引起乌、白旗械斗。白旗居住的龙宫村,被烧毁民房10余座,烧死33人。莆田知县易简调集千余人马“缉凶查办”,官兵趁机向东华乡索取罚款5万元、枪100支及千余人马的日杂费用,拖延一年左右才由东华乡赔偿江东乡人命钱3.9万元了事。此次械斗,东华乡耗资10余万金。宣统三年(1911年),长乐县江田、三溪两乡因种植罂粟导致械斗,打死3人。官兵借口“捉拿凶手”,三、四次到江田、三溪两乡洗劫。
  民国13年(1924年)农历四月,晋江县前港份与后港份因争“风水”械斗。有30多个村庄卷人,持续5个多月,打死40多人。派到当地“查办”的官兵,每到一处,都索取“草鞋礼”,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群众不堪经济负担,只好祈求“神灵”,抬城隍爷(泥菩萨)巡行械斗区“开路”,才拆除工事,停止械斗。
  福建解放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重视预防和制止械斗。各地结合剿匪、反霸、土改和镇反运动,对群众进行团结互助教育,揭露械斗的危害性,惩处械斗的首要分子,宗族械斗和宗派械斗明显减少。厦门解放前,码头吴、陈、纪三派封建把头依仗军统、中统特务势力,各霸一方,为争夺经济利益,经常发生械斗流血事件。厦门解放后,发动码头工人清算封建把头罪行,判处陈勃水(三青团同安分团书记)等5人死刑,判处纪凤瑞(军统特务)等6人有期徒刑,从而挖掉长期扰乱码头的械斗根源。解放前,晋江县张林村与赖厝村经常发生械斗。解放初期,张林村毒贩贩运大量烟毒路经邻村赖厝被堵截,由于利害冲突加宗派矛盾,发生械斗。公安机关在驻军的配合下,当场击毙挑起械斗、负隅顽抗的烟毒犯张子含,缴获长短枪60多支。继之开展查禁烟毒,惩办毒犯,并揭露械斗危害,进行天下穷人是一家等宣传教育,使两村重归于好。
  1961年农村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政策后,有的地方由于工作做得不细,因土地、海埕、山林、水利等经济利益冲突引起的械斗增多。据对当年1~8月发生的195起械斗的调查,其中属于经济利益冲突引起的107起,占54.87%;属于历史上宗族矛盾产生的隔阂,遇到纠纷寻衅引起的68起,占34.87%;属于基层干部作风问题引起的20起,占10.26%。同年9月,根据省厅的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深入掌握情况,对于涉及群众利益可能导致纠纷、械斗的问题,不论是历史的还是现实的,都派员认真疏导,把工作做在前头,消除纠纷因素,预防械斗发生;对发生的械斗事件,本着可解不可结、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的原则,先平息后处理;处理时本着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的原则,从思想教育和解决实际问题人手,做过细工作。在教育发动群众基础上,严惩挑动械斗的首要分子和杀人凶手,彻底解决问题,不留尾巴。经过采取上述措施,有效地遏制械斗的蔓延。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无政府主义思潮影响下,封建宗族势力重新抬头,动用武器械斗的情况严重。1973年,晋江县就发生械斗39起,涉及全县16个公社163个大队215个自然村。械斗除使用枪支外,还使用炸药、地雷、手榴弹,计打死7人,打伤249人,烧毁房屋35间,毁坏农作物200多亩,砍掉果树、林木8500多株。在中共晋江县委的领导下,全县先后举办学习班17期,集中教育参加械斗的主要成员387名,逮捕法办械斗首犯和凶手13名。1976年5月,长乐县金峰公社金峰大队李村李善兴与后团大队陈村陈天然,因吵架斗殴,酿成李、陈两姓大规模械斗,涉及全县11个公社39个大队。双方共动用机枪4挺、冲锋枪13支、步枪42支,炮2门,建碉堡、筑工事,互相频频射击,持续3个多月,打死3人,打伤12人,贻误耕作的农田800多亩。在省委直接领导下,省公安局派员参加,省、地、县抽调81人组成工作队,驻县部队抽调官兵108人,分别进驻参与械斗的各个大队,开展宣传教育,收缴武器弹药,拆除械斗工事,追查械斗的策划者、组织者和杀人凶手,逮捕法办8人,械斗平息。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体制的变更和调整,因争经济利益等发生纠纷酿成械斗的事件仍有发生,有些则是由于封建迷信思想滋长,搞所谓“联宗祭祖”活动,使过去遗留下来的坟地纠纷激化。1982年,晋江县因争海埕等纠纷发生械斗18起,死11人,伤192人。中共晋江县委、县政府组织公、检、法等部门深入查处,逮捕法办27人。同年,长汀县因“联宗祭祖”发生械斗或挖坟、毁房63起,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人,行政处罚9人。1983年2月,屏南县北乾大队吴姓与康里、玉泽、泮地大队郑姓,因争垣溪艮山上郑姓的祖坟地发生纠纷。郑姓串连古田、宁德、罗源县8个公社12个大队1050人,吴姓也向宁德县赤溪、吴山等地求援,双方都搜罗土炮、鸟铳,械斗一触即发。中共屏南县委组织公安、法院和基层干部101人,深入重点村,召开各种类型的会议,积极疏导,化解矛盾,收缴凶器,并据实重申垣溪艮山的山权归国家所有,由黛溪公社林场经营管理,禁止在此山上开荒、修墓,使事态得到平息。
  1988年10月,云霄县荷东村因收取船场村运石过路费引起纠纷,酿成械斗。双方各出动1000多人,持铁钎、木棍、石头和炸药等,聚结在公路、田野、山上斗殴,打死3人,重伤19人,并拦截过往车辆,阻塞交通。中共漳州市委组织公安、政法干部和武警官兵100多人赶赴现场,配合县委、县政府工作组,分别召开两村干部会、群众会,做教育疏导工作。武警官兵设卡警戒,隔离械斗双方,收缴械斗凶器。械斗平息后,对首犯和凶手11名依法逮捕判刑。漳州市公安局吸取云霄县发生大规模械斗的教训,于1989年春节前后,组织干警对全市20多起械斗苗子,主动进行查处,消除隐患。长汀县公安局也吸取往年清明节因“联宗祭祖”屡发械斗的教训,于1989年清明节前组织干警近百人,主动查处械斗苗子,防止酿成事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福建省志·公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福建省公安的历史和现状,上限不限,下限断至1989年。由序、述、志、图、表等部分组成,全书共18章6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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