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危险物品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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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63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危险物品管理
分类号: D631.4
页数: 4
页码: 84-87
摘要: 本节介绍了福建省公安机关对枪支弹药进行全面管理,包括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对枪支弹药的佩带、使用、保管、变动进行管理,以及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关键词: 福建省 猎枪弹药管理 枪支管理

内容

根据国家和地方法规,公安机关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非军事系统的各种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列入管制的刀具、易燃化学品、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进行管理。各地公安机关在全面开展对上列危险物品管理的基础上,着重加强对非军事系统的各种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
  一、枪支管理
  福建解放后,根据城市警备司令部的布告和省厅的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对非军事系统的枪支弹药全面清查、登记造册、严格管理,限令收缴国民党溃败时流散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1951年7月,省厅根据公安部公布的《枪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部署继续收缴社会上的枪支弹药,统一非军事系统枪支弹药管理制度。对于符合配备公用枪支条件的单位和佩带自卫枪支条件的人员,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公安机关颁发持枪证,并对枪支的佩带、使用、保管、变动等进行管理。通过清查、登记,至1954年,全省收缴步枪12549支、手枪1235支、机枪201挺、猎枪3530支、子弹161060发、手榴弹13946枚、炮8门、炸弹1057颗。
  1956年4月,省人民委员会制发《福建省区级以上工作人员自卫枪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枪支佩带范围。不符合规定的,枪支缴交县以上公安机关;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1958年3月,公安部、国家体委公布《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全省公安机关在体委的配合下,依照《规定》对射击运动枪支进行登记管理,颁发持枪证:是年4月,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公布省厅制订的《福建省猎枪、弹药管理暂行办法》。各地公安机关在供销、商业、工业、手工业、运输业等部门的配合下,对猎枪弹药实行定点制造、销售,对猎枪弹药的购买、运输实行购买证、运输证制度,持有、使用实行持枪证制度1963年5月,省厅就枪支管理上存在遗漏、匿藏、丢失、私借等混乱情况,向省委作专题报告,省委发出《关于加强自卫枪支和民兵枪支管理的通知》。各地公安机关在人武部门的配合下,对干部自卫枪支和民兵枪支进行清查登记,收缴不符合佩带条件的枪支。1964年12月,省政府批准省厅制订的《福建省工作人员自卫枪支管理暂行办法》。1965年,根据文化部、公安部的规定,对文艺演出的道具枪进行管理。根据林业部、国家体委、公安部的规定,对狩猎用的小口径步枪进行管理。经过上述措施,使枪支管理纳入正常轨道。
  “文化大革命”期间,枪支管理制度受到严重破坏。尤其是江青提出“文攻武卫”、挑动群众斗群众后,各地群众组织抢夺枪支,造成严重祸害;1968年2月,两派群众组织达成收缴枪支协议,至5月底,全省收缴炮211门,各种枪27580支(挺),手榴弹43328枚,子弹276万多发,炮弹3364发。1975年6月,省革命委员会转发省公安局《关于收缴散存武器弹药和杀人凶器的报告》,各地公安机关又收缴了一部分流散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全省公安机关继续抓紧收缴“文化大革命”期间流散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整顿恢复枪支管理制度。1977年,仅晋江县就收缴炮2门、长短枪107支、子弹93发、手榴弹162枚。但1978年又发生枪支事故43起,伤亡61人。1979年3月,省公安局会同省军区对全省枪支管理进行大检查。至1980年又收缴长短枪1364支、子弹61966发、手榴弹1015枚。
  1981年6月,省政府发出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对由公安机关管理的非军事系统使用的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汽枪及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弹药,全面进行清理。在清理登记的基础上,按照配备公用枪支和佩带自卫枪支的单位、人员范围及其批准权限,由县级公安机关重新核发持枪证,并实行枪支年度审验制度。对于不符合持枪条件和流散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一律予以收缴。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起至1984年,全省共收缴步枪、手枪17850支、冲锋枪740支、机枪75挺、射击运动枪2738支、猎枪77097支、注射枪4支、汽枪7950支、子弹84121发、手榴弹1015枚。
  1987~1989年,省厅鉴于有的地方枪支管理制度还不落实,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还不彻底,而且还发现制造、贩卖枪支等新问题,因而不断部署加强工作。1987年,开展枪支弹药专项治理。1988年9月,发布《清理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的通告》。1989年,继续深入收缴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这三年,共收缴各种枪3800支,子弹13万多发,手榴弹425枚,炮弹127颗,仿真手枪2.5万多支,并取缔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的作坊80多家。
  二、爆炸物品管理
  解放初期,全省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集镇,对民用炸药、雷管、导火索和黑火药、烟火剂以及烟花爆竹等实行管理,但管理制度不够统一。1957年12月公安部发布《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后,全省公安机关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依照《规则》,开展宣传教育,传授安全知识,统一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管理。对于制造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地点,均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严禁在市区和人口稠密的地方设立爆炸物品制造厂和仓库。对于购买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均由县以上公安机关核发购买证和运输证,并指定运输路线。在具体管理工作中,各地公安机关坚持抓日常管理和重大节日前及多事季节的集中检查和整改,保障安全。
  “大跃进”开始后,民用爆炸物品大量增加,管理不严,不安全隐患突出。1958年,在开展安全运动中,省厅部署全省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制造、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进行安全大检查。福州市组织公安干警和有关部门干部、职工3000多人次,对856个单位进行安全大检查,发现有192个单位违章制造、储存、销售和使用爆炸物品,及时整改,消除隐患。顺昌县在检查中发现城关街道的民房里存放炸药20吨、雷管25600枚和大量导火索,马上将其迁移到离县城三华里的山洞里存放。莆田县鞭炮炸药厂曾因管理不善,连续发生自燃爆炸事故7起,伤7人。该县公安机关组织力量,深入调查,订立每道工序安全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值日员制度,之后连续三年生产安全无事故。
  1959年,根据省厅的部署,各地抓紧对铁路沿线和重点工程工地的整治。南平专区铁路沿线公安机关发动群众,揭摆不安全因素,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炸药3900多斤、雷管1890多枚和一大批导火索,还破获盗窃爆炸物品案15起。莆田县东圳水库工地,每天引爆1000多个炮眼,关系到坝上2万多名民工和90多辆汽车、700多艘船只的安全。工地党委层层建立安全保卫组织,加强炸药、雷管管理,严格爆破安全制度,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1960年全省爆炸事故比1959年下降50%。
  “文化大革命”期间有章不循,爆炸事故不断发生,危害严重。1973年,连城县石门岩水库、泰宁县新桥水库、南安县后桥水库,先后发生爆炸事故,炸伤2人,炸毁仓库2座。1974年7月,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管理工作虽有所恢复,但很不落实,爆炸事故仍常发生。是年8月,永安县雨伞鞭炮厂因工人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爆炸燃烧,死6人,伤27人,烧毁厂房和宿舍139平方米,经济损失6万多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范围日益广泛,管理工作没有跟上,一度出现混乱状态。有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爆炸物品;有的爆炸物品仓库设在城镇、工厂和居民区,超储、混储无人监督检查,领用没有手续、没有定额,剩余没有清退,私自转卖、赠送等情况比较普遍。1981年1~8月,全省发生爆炸案件25起,死58人,伤101人;爆炸事故21起,死16人,伤37人。是年10月,省厅会同省物资厅、国防工业局,召开全省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会议,贯彻公安部、五机部、国家物资总局的通知精神,结合省情,做出部署。会后,各地全面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督促大量生产、使用爆炸物品的冶金、煤炭、林业、交通、水电、建筑等部门,建立健全严格的岗位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同时收缴散落在社会上的炸药2.2万多公斤,雷管5.6万多枚,导火索3万多米。1982年,全省公安机关组织173人,对鞭炮厂、坊进行安全检查,取缔未经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鞭炮厂、坊21家。1983年,福州市公安机关重点抽查24个生产、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罚款、没收等处罚,消除隐患43处。
  1984年1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省政府发出关于执行《条例》的通知。7月,省厅传达公安部在山东省召开的全国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部署贯彻执行《条例》,组织67名干部,分成10个组,深入35个县的51个镇,检查督促对《条例》的贯彻落实。在贯彻落实《条例》中,省厅培训各地公安机关的专业管理干部87名,各地培训爆破员、监炮员、保管员、采购员16652名。全省有46060个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制订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
  1987年9月,根据省政府颁发的《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和批转省厅《关于开展对爆炸物品专项治理工作的报告》,全省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单位16377个,查出各种隐患9114条,其中立即整改6004条,限期整改3110条;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炸药92116斤,雷管15733枚,导火索10600米。1988年1月,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厅《关于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意见的报告》,各地公安机关会同轻工、工商、供销等部门,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安全检查,并对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数量、时间、地点、方法等作出控制性规定,防止火灾和伤害事故发生。1989年6月,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建材局等部门联合制订的《乡镇露天煤矿场爆炸安全规程》;8月,贯彻公安部等七部、局召开的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电话会议精神,继续采取措施,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福建省志·公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福建省公安的历史和现状,上限不限,下限断至1989年。由序、述、志、图、表等部分组成,全书共18章6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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