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特种行业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63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特种行业管理
分类号: D631.4
页数: 4
页码: 79-82
摘要: 本节介绍了福建省特种行业管理的发展历程,特别是旅馆业的管理。从最初的旧时业管理到现代的全面管理和清理整顿,再到改革开放后的加强管理,最后提出了管理的范围和基本制度。
关键词: 福建省 特种行业 治安管理

内容

清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福州、厦门被帝国主义辟为“五口通商”的口岸之后,旅店增多。清末,福建巡警机关设置营业课,专管旅店等特种行业。民国期间,福建警察机关规定旅店取具铺保或同业三家联环保,方准开业。并订有管理规则,设置循环登记簿,旅店每日登记旅客后,把循环簿送警方检查,主要为了控制革命活动。对其他方面的管理很松,许多旅店容留娼妓卖淫,而且公然开设赌场,聚众赌博。
  福建解放后,公安机关根据国家和地方法规,对工商业和服务性行业中的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保障合法经营,预防和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治安秩序。管理范围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解放初至1957年,列为特种行业管理的是旅馆业、印铸刻字业、旧货业、无线电业、修理业。1958年撤销对无线电业的管理,1985年又撤销对修理业的管理。1989年,全省列管的特种行业有9421家,其中旅馆业5338家,印铸刻字业637家,旧货业3446家。是年,在特种行业中破获刑事案件696起,查处治安案件2042起,查获违法犯罪分子4945名,缴获赃款赃物总值92.9万多元。
  一、旅馆业管理
  1949年11月10日,福州市公安局颁布《旅店营业暂行管理规则》。各地公安机关仿效福州市的做法,相继对旅馆业进行管理。1951年8月公安部颁布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后,全省各城市公安机关对旅馆业全面进行清理登记,统一管理范围和基本制度。所有宾馆、旅社、客栈和有住客的乐园、公寓、饭店、浴室、货栈以及有对外营业的招待所等的开业、歇业、转业和变更字号,均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符合规定的发给特种行业营业许可证,由公安机关对其安全和服务态度、清洁卫生等进行全面管理。所有旅馆都建立旅客验证登记、财物保管、门卫会客、值班查房、旅客须知和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等治安管理制度。1952年,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四个市列管的旅馆业有351家。福州市在139家旅馆业中,查获有卖淫嫖娼活动的80多家、贩毒吸毒的12家,两者合占旅馆总数的66%;厦门市在93家旅馆业中,查获有卖淫嫖娼、聚众赌博活动的41家,占44.1%。各地还查出一批隐藏在旅馆中的反革命分子。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基本制度,经过不断充实,到50年代中期逐步完善。
  1958年12月,省厅根据国务院批复公安部的文件精神,针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私营旅馆已变为国营或公私合营、合作企业的情况,部署全省公安机关停止对旅馆业开业、歇业、转业和变更字号的审批以及对服务态度、清洁卫生的管理,将这些行政管理职责改由国营专业公司和服务部门承担。公安机关负责抓好治安管理,在旅馆业中健全治保组织,推行“一员三.员化”(既是营业员,又是宣传员、安全员)活动,从中积累和总结交流管理工作经验,及时发现混在旅客中的逃犯和违法犯罪分子。1961年11月,贯彻治安管理从严方针,整顿旅馆业管理工作,坚持行之有效的治安管理制度和成功经验。1962年11月,对旅馆业负责人、职工和主管的公安人员分别建立安全责任制,使旅馆业治安管理不断加强。1962~1963年,福州市在旅馆业中查获违法犯罪分子516名。南平市1963年旅馆业的发案数比1962年下降80%多。“文化大中命”中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处于松散状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国营的、集体的、个体的、中外合资的旅馆业越来越多,出现许多新问题。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全省整顿治安经验交流会精神,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呆州市公安局对旅社划成三级区域,分别安排客流,重点加强管理,对没查证件的旅客,安排专门旅馆住宿。1980年抓获刑事犯罪分子和劳改、劳教逃跑人员15名,查破刑事案件21)多起、走私等经济犯罪案件数十起。漳州市服务公司保卫股主动配合市公安局,对旅馆业健全治保组织,发动职工总结识别犯罪分子的新经验,坚持值班、查店制度,建立资料档案。1981年上半年抓获违法犯罪分子93人,查破一批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发案数比1980年上半年下降40%。但舍些地方管理工作抓不紧,漏洞仍然不少。1982年6月,省厅在厦门市召开以加强特种行业管理为重点的城市治安工作会议。会后,全省公安机关协同工商管理等省关部门,于7~10月对旅馆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经过调查,全省有旅馆业2887家,其中福州、厦门、泉州、漳州、三明、南平、龙岩等7个市有253家,比1980年增加60%,经过清理整顿,全省取缔未经审批发证又不符合开业条件的518家,重新登记发给特种行业营业许可证的2369家,从业人员有14978人;保卫组织从原有35个159人增至71个290人,治保组织从原有461个1935人增至660个2677人;举办旅馆从业人员培训班233期,培训保卫员、登记员、保管员、服务员7246名,进一步普及“一员三员化”。从清理整顿开始至当年底,全省旅馆业职工向公安机关提供可疑情况1613条,从中破获刑事案件260起,查处治安案件719起,查获违法犯罪分子764名;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发案数分别比1981年同期下降42.5%和15%,查破率分别提高30%和40%。出现一批安全工作做得好、营业收入显著增多的旅馆。
  1985年3月,省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和改革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将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营业许可证改为特种行业安全许可证。5月,省厅举办地、市、县特种行业管理干部培训班,再次部署清理整顿工作。经过清理整顿,全省旅馆业审发安全许可证3285家,培训从业人员19760人。同时落实“谁主管、准负责”的原则,按行业设立保卫机构,调整治保组织,配备保安人员,健全安全责任制,改进管理方法。许多宾馆、旅社建立治安联防网络,添置安全防范备,专设保险柜(箱),为旅客保管现金和贵重财物。整顿后5个月,全省旅馆业发生刑事、治安案件319起,比前5个月下降37%;从业人员发现和提供可疑情况1000多条,从中查获违法犯罪分子484名。
  1987年11月,在全省旅馆业中执行公安部制订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开展创安全旅社评比活动,解决部份旅馆只顾赚钱忽视安全的问题。1989年,全省5338家旅馆业的床位达243444个,其中:国营697家,88085个床位;集体2290家,110277个床位;个体2316家,39159个床位;中外合资35家,5923个床位。经过评比,评出省级安全旅社104家。各地在评选省级安全旅社中,还结合评出一批地(市)级、县(市)级安全旅社。二、印铸刻字业管理
  福建解放初期,根据省厅的部署,各市、县公安机关陆续开展对印刷业、铸造业、刻字业的管理。1951年8月,公安部颁布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后,全省印铸刻字业的开业和变更字号,均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符合规定的发给特种行业营业许可证,并建立承制、保管、监销等制度;刻铸公章和印刷证件、重要票证,由主管部门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在指定的厂(店)刻、印。1951年12月,省厅取消对翻砂铸造、私营机械的特种行业管理。1953年4月,把专营书刊印刷、装订的厂(店)从特种行业管理中划出。
  1959年11月,省厅根据国务院批复公安部的通知精神,针对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私营的印铸刻字业变为国营或公私合营、合作的企业,且有不少已建立保卫组织、治保组织和保密车间等情况,部署公安机关重点管理机关、团体、企业公章及其内部组织机构章、各种业务专用章、福利组织章、横直戳章的刻铸和文件、身份证件的印刷。同时,改变一律由公安机关指定承接厂(店)的做法,凡刻铸印刷列管的印章、文件、证件,均凭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直接与厂(店)接洽。内部保卫组织较健全的,由保卫组织逐件审查登记备案,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查处。对于内部保卫组织不健全、常出问题或分散的店(摊),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凡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的店(摊),承接业务后,至迟于交货前一天向公安机关缴验登记备案。1961年11月,省厅部署贯彻治安管理从严方针,整顿印铸刻字业的治安管理,纠正有些地区一度出现放松管理的现象。1962年11月,在印铸刻字业中推行安全责任制。1963年,福州、泉州、漳州三个市在印铸刻字业中查获伪造印信案400多起。
  “文化大革命”期间,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流于形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新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日渐增多,乱刻、伪造公章等问题屡有发生。各地公安机关在工商管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配合下,整顿、加强对印铸刻字业的治安管理。1979年7月,根据公安部、商业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的通知精神,恢复执行刻铸公章和印刷、拍摄、复印、誊印内部文件、资料等一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在指定的厂(店)刻印的规定。1982年6~10月,对印铸刻字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据福州、厦门、泉州、漳州、三明、南平、龙岩等7个市调查统计,列管的印铸刻字业有235家。1985年3月,各地公安机关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革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在全面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对于符合条件的核发安全许可证。1987年9月,各地公安机关贯彻省政府批准颁发的《福建省印刷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重点查处印刷黄色书刊等问题。1989上半年,全省在451家印刷厂(店)查获有政治性错误的宣传品636份。是年11月,省厅与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等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福建省印刷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治安管理。至年底,全省核发安全许可证的印铸刻字业637家。
  三、旧货业管理
  旧货业治安管理的重点是古玩店、旧货店、信托寄售店和废品收购店。1950年,这些单位实行凭出售者、寄售者的工作证或本人所在单位、居委会、行政村的证明收购、寄售的制度,收购单位发现可疑物品或属于查控的赃物,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查处。1951年下半年,福州市查获销赃案36起。1952年,福州、厦门、漳州三个市列为旧货业管理的有453家。50年代中期,惠安等县公安机关组织旧货摊店的从业人员学习有关法规,对照检查收买赃物等违法行为,订出改正措施,建立管理制度,并且依靠积极分子,组成摊店之间的联防网络,有效地控制销赃活动。
  60年代初期,一些工矿企业的生产性废旧金属被盗案件屡有发生,盗窃分子利用废旧收购部门进行销赃。针对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加强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部门的管理。1963年,度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经委等部门《关于改进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工作的报告》精神,实行指定收购部H,凭出售者的身份证明登记、收购制度,堵塞漏洞。1962~1963年,福州市公安机关从列管的51家旧货业、120个流动收购担以及223家修理业中,查获销赃案1094起。
  “文化大革命”期间,旧货业的治安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有的地方还发生非法收购国家机密文件等严重问题。
  1979年6月,贯彻公安部颁布的《旧货业管理规则》,严禁任何单位收购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铁路和石油专用器材、通讯设备和机密文件、图纸以及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1985年3月,改革特种行业管理工作,取消对旧货业的治安管理。其后发生不少问题,旋即恢复管理。是年,各地公安机关对3585家旧货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至1986年取缔非法经营的旧货业600多家。1987年7月,省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厅、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管理的通知》,结合反盗窃斗争,再次开展对旧货业的清理整顿。福州、三明、莆田、龙岩、建阳、宁德等地市,取缔非法经营的旧货业486家,破获盗窃和窝赃、销赃案100多起,捣毁销赃窝赃点22个,查获违法犯罪分子95名。至1989年,全省列管的旧货业有3446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福建省志·公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福建省公安的历史和现状,上限不限,下限断至1989年。由序、述、志、图、表等部分组成,全书共18章64节。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