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治安秩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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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632
颗粒名称: 第七章 治安秩序管理
分类号: D631.4
页数: 18
页码: 79-96
摘要: 本章介绍了福建省特种行业管理的发展历程,特别是旅馆业的管理。从最初的旧时业管理到现代的全面管理和清理整顿,再到改革开放后的加强管理,最后提出了管理的范围和基本制度。
关键词: 福建省 特种行业 治安管理

内容

第一节 特种行业管理
  清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福州、厦门被帝国主义辟为“五口通商”的口岸之后,旅店增多。清末,福建巡警机关设置营业课,专管旅店等特种行业。民国期间,福建警察机关规定旅店取具铺保或同业三家联环保,方准开业。并订有管理规则,设置循环登记簿,旅店每日登记旅客后,把循环簿送警方检查,主要为了控制革命活动。对其他方面的管理很松,许多旅店容留娼妓卖淫,而且公然开设赌场,聚众赌博。
  福建解放后,公安机关根据国家和地方法规,对工商业和服务性行业中的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保障合法经营,预防和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治安秩序。管理范围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解放初至1957年,列为特种行业管理的是旅馆业、印铸刻字业、旧货业、无线电业、修理业。1958年撤销对无线电业的管理,1985年又撤销对修理业的管理。1989年,全省列管的特种行业有9421家,其中旅馆业5338家,印铸刻字业637家,旧货业3446家。是年,在特种行业中破获刑事案件696起,查处治安案件2042起,查获违法犯罪分子4945名,缴获赃款赃物总值92.9万多元。
  一、旅馆业管理
  1949年11月10日,福州市公安局颁布《旅店营业暂行管理规则》。各地公安机关仿效福州市的做法,相继对旅馆业进行管理。1951年8月公安部颁布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后,全省各城市公安机关对旅馆业全面进行清理登记,统一管理范围和基本制度。所有宾馆、旅社、客栈和有住客的乐园、公寓、饭店、浴室、货栈以及有对外营业的招待所等的开业、歇业、转业和变更字号,均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符合规定的发给特种行业营业许可证,由公安机关对其安全和服务态度、清洁卫生等进行全面管理。所有旅馆都建立旅客验证登记、财物保管、门卫会客、值班查房、旅客须知和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等治安管理制度。1952年,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四个市列管的旅馆业有351家。福州市在139家旅馆业中,查获有卖淫嫖娼活动的80多家、贩毒吸毒的12家,两者合占旅馆总数的66%;厦门市在93家旅馆业中,查获有卖淫嫖娼、聚众赌博活动的41家,占44.1%。各地还查出一批隐藏在旅馆中的反革命分子。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基本制度,经过不断充实,到50年代中期逐步完善。
  1958年12月,省厅根据国务院批复公安部的文件精神,针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私营旅馆已变为国营或公私合营、合作企业的情况,部署全省公安机关停止对旅馆业开业、歇业、转业和变更字号的审批以及对服务态度、清洁卫生的管理,将这些行政管理职责改由国营专业公司和服务部门承担。公安机关负责抓好治安管理,在旅馆业中健全治保组织,推行“一员三.员化”(既是营业员,又是宣传员、安全员)活动,从中积累和总结交流管理工作经验,及时发现混在旅客中的逃犯和违法犯罪分子。1961年11月,贯彻治安管理从严方针,整顿旅馆业管理工作,坚持行之有效的治安管理制度和成功经验。1962年11月,对旅馆业负责人、职工和主管的公安人员分别建立安全责任制,使旅馆业治安管理不断加强。1962~1963年,福州市在旅馆业中查获违法犯罪分子516名。南平市1963年旅馆业的发案数比1962年下降80%多。“文化大中命”中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处于松散状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国营的、集体的、个体的、中外合资的旅馆业越来越多,出现许多新问题。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全省整顿治安经验交流会精神,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呆州市公安局对旅社划成三级区域,分别安排客流,重点加强管理,对没查证件的旅客,安排专门旅馆住宿。1980年抓获刑事犯罪分子和劳改、劳教逃跑人员15名,查破刑事案件21)多起、走私等经济犯罪案件数十起。漳州市服务公司保卫股主动配合市公安局,对旅馆业健全治保组织,发动职工总结识别犯罪分子的新经验,坚持值班、查店制度,建立资料档案。1981年上半年抓获违法犯罪分子93人,查破一批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发案数比1980年上半年下降40%。但舍些地方管理工作抓不紧,漏洞仍然不少。1982年6月,省厅在厦门市召开以加强特种行业管理为重点的城市治安工作会议。会后,全省公安机关协同工商管理等省关部门,于7~10月对旅馆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经过调查,全省有旅馆业2887家,其中福州、厦门、泉州、漳州、三明、南平、龙岩等7个市有253家,比1980年增加60%,经过清理整顿,全省取缔未经审批发证又不符合开业条件的518家,重新登记发给特种行业营业许可证的2369家,从业人员有14978人;保卫组织从原有35个159人增至71个290人,治保组织从原有461个1935人增至660个2677人;举办旅馆从业人员培训班233期,培训保卫员、登记员、保管员、服务员7246名,进一步普及“一员三员化”。从清理整顿开始至当年底,全省旅馆业职工向公安机关提供可疑情况1613条,从中破获刑事案件260起,查处治安案件719起,查获违法犯罪分子764名;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发案数分别比1981年同期下降42.5%和15%,查破率分别提高30%和40%。出现一批安全工作做得好、营业收入显著增多的旅馆。
  1985年3月,省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和改革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将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营业许可证改为特种行业安全许可证。5月,省厅举办地、市、县特种行业管理干部培训班,再次部署清理整顿工作。经过清理整顿,全省旅馆业审发安全许可证3285家,培训从业人员19760人。同时落实“谁主管、准负责”的原则,按行业设立保卫机构,调整治保组织,配备保安人员,健全安全责任制,改进管理方法。许多宾馆、旅社建立治安联防网络,添置安全防范备,专设保险柜(箱),为旅客保管现金和贵重财物。整顿后5个月,全省旅馆业发生刑事、治安案件319起,比前5个月下降37%;从业人员发现和提供可疑情况1000多条,从中查获违法犯罪分子484名。
  1987年11月,在全省旅馆业中执行公安部制订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开展创安全旅社评比活动,解决部份旅馆只顾赚钱忽视安全的问题。1989年,全省5338家旅馆业的床位达243444个,其中:国营697家,88085个床位;集体2290家,110277个床位;个体2316家,39159个床位;中外合资35家,5923个床位。经过评比,评出省级安全旅社104家。各地在评选省级安全旅社中,还结合评出一批地(市)级、县(市)级安全旅社。二、印铸刻字业管理
  福建解放初期,根据省厅的部署,各市、县公安机关陆续开展对印刷业、铸造业、刻字业的管理。1951年8月,公安部颁布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后,全省印铸刻字业的开业和变更字号,均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符合规定的发给特种行业营业许可证,并建立承制、保管、监销等制度;刻铸公章和印刷证件、重要票证,由主管部门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在指定的厂(店)刻、印。1951年12月,省厅取消对翻砂铸造、私营机械的特种行业管理。1953年4月,把专营书刊印刷、装订的厂(店)从特种行业管理中划出。
  1959年11月,省厅根据国务院批复公安部的通知精神,针对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私营的印铸刻字业变为国营或公私合营、合作的企业,且有不少已建立保卫组织、治保组织和保密车间等情况,部署公安机关重点管理机关、团体、企业公章及其内部组织机构章、各种业务专用章、福利组织章、横直戳章的刻铸和文件、身份证件的印刷。同时,改变一律由公安机关指定承接厂(店)的做法,凡刻铸印刷列管的印章、文件、证件,均凭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直接与厂(店)接洽。内部保卫组织较健全的,由保卫组织逐件审查登记备案,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查处。对于内部保卫组织不健全、常出问题或分散的店(摊),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凡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的店(摊),承接业务后,至迟于交货前一天向公安机关缴验登记备案。1961年11月,省厅部署贯彻治安管理从严方针,整顿印铸刻字业的治安管理,纠正有些地区一度出现放松管理的现象。1962年11月,在印铸刻字业中推行安全责任制。1963年,福州、泉州、漳州三个市在印铸刻字业中查获伪造印信案400多起。
  “文化大革命”期间,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流于形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新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日渐增多,乱刻、伪造公章等问题屡有发生。各地公安机关在工商管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配合下,整顿、加强对印铸刻字业的治安管理。1979年7月,根据公安部、商业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的通知精神,恢复执行刻铸公章和印刷、拍摄、复印、誊印内部文件、资料等一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在指定的厂(店)刻印的规定。1982年6~10月,对印铸刻字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据福州、厦门、泉州、漳州、三明、南平、龙岩等7个市调查统计,列管的印铸刻字业有235家。1985年3月,各地公安机关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革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在全面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对于符合条件的核发安全许可证。1987年9月,各地公安机关贯彻省政府批准颁发的《福建省印刷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重点查处印刷黄色书刊等问题。1989上半年,全省在451家印刷厂(店)查获有政治性错误的宣传品636份。是年11月,省厅与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等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福建省印刷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治安管理。至年底,全省核发安全许可证的印铸刻字业637家。
  三、旧货业管理
  旧货业治安管理的重点是古玩店、旧货店、信托寄售店和废品收购店。1950年,这些单位实行凭出售者、寄售者的工作证或本人所在单位、居委会、行政村的证明收购、寄售的制度,收购单位发现可疑物品或属于查控的赃物,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查处。1951年下半年,福州市查获销赃案36起。1952年,福州、厦门、漳州三个市列为旧货业管理的有453家。50年代中期,惠安等县公安机关组织旧货摊店的从业人员学习有关法规,对照检查收买赃物等违法行为,订出改正措施,建立管理制度,并且依靠积极分子,组成摊店之间的联防网络,有效地控制销赃活动。
  60年代初期,一些工矿企业的生产性废旧金属被盗案件屡有发生,盗窃分子利用废旧收购部门进行销赃。针对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加强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部门的管理。1963年,度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经委等部门《关于改进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工作的报告》精神,实行指定收购部H,凭出售者的身份证明登记、收购制度,堵塞漏洞。1962~1963年,福州市公安机关从列管的51家旧货业、120个流动收购担以及223家修理业中,查获销赃案1094起。
  “文化大革命”期间,旧货业的治安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有的地方还发生非法收购国家机密文件等严重问题。
  1979年6月,贯彻公安部颁布的《旧货业管理规则》,严禁任何单位收购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铁路和石油专用器材、通讯设备和机密文件、图纸以及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1985年3月,改革特种行业管理工作,取消对旧货业的治安管理。其后发生不少问题,旋即恢复管理。是年,各地公安机关对3585家旧货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至1986年取缔非法经营的旧货业600多家。1987年7月,省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厅、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管理的通知》,结合反盗窃斗争,再次开展对旧货业的清理整顿。福州、三明、莆田、龙岩、建阳、宁德等地市,取缔非法经营的旧货业486家,破获盗窃和窝赃、销赃案100多起,捣毁销赃窝赃点22个,查获违法犯罪分子95名。至1989年,全省列管的旧货业有3446家。
  第二节 公共娱乐场所管理
  清朝末期,福建巡警机关设置正俗课;民国期间,福建警察机关派员对剧场、影院等公共娱乐场所进行管理。这些管理,实质在于保护官绅享乐,控制革命活动,榨取营业者的钱财。
  福建解放后,公安机关在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集镇,对营业性的公共文娱、体育和游览等场所,逐步实行治安管理。担负对开业、从业人员的政治审查;房屋建筑、消防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场内外治安秩序的维护;重大节庆、大型文体活动的安全保卫任务。解放初期,福州、厦门等城市公安机关还参与对电影内容和演出剧本的审查,并在影剧院设立治安席,指派干警临场维护秩序,确保安全。1951年8月公安部公布《公共娱乐场所管理暂行规则》后,对符合开业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由市、县公安局发给营业许可证,建立治安保卫组织和治安管理制度,依靠内部职工,落实管理措施。1952年,福州、厦门两市列管的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251家,其中影剧院16家,说书场(坊)56家,茶室(摊)179家。是年,福州市台江区在列管的39家茶摊中,查获贩卖毒品的有17家。
  1955年3月,根据国务院制订的《关于电影院和剧场管理的规定》,全省国营和私营的电影院、剧场划归文化行政部门管理,公安机关不再颁发影剧院的营业许可证,只在业务范围内继续实行治安管理。1958年12月国务院批准废除《公共娱乐场所管理暂行规则》后,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公共娱乐场所实行治安管理。1961年11月,各地公安机关贯彻治安管理从严方针,整顿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连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针对影剧院秩序较乱,售票没有固定时间,进出场拥挤不堪,场内高声喧哗,甚至站在舞台前或爬到舞台上看戏等问题,协同文化行政部门,从思想教育和组织整顿入手,加强对影剧院的治安管理,教育管理、服务人员做到既是管理员、服务员又是安全宣传员、保卫员;健全治保小组,增加门卫力量;修订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利用影剧院门口灯光宣传栏和场内幻灯、音响,对观众进行安全宣传教育,表彰自觉遵守秩序的好人好事,批评教育违章者。经过整顿,治安秩序明显好转。省厅总结通报连城的做法,推动全省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共娱乐场所管理失控,治安问题增多。1972年6月21日夜,厦门市在某部队工厂广场放映电影,20多个儿童爬到宣传栏顶盖上致宣传栏倒塌,压死9人,压伤13人。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秩序。1977年,全省有54个市、县75家影剧院敞门人场,自动对号入座,秩序井然。根据全省整顿治安经验交流会精神,1981年,泉州市公安局抽调干部3名,有关单位抽调干部、职工28名,组成6个小组,对文化宫、开元寺、清源山等文娱、游览场所重点整顿,运用墙报、专刊和广播等形式向群众进行法制和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事故的教育;组织治安联防巡逻,重点防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公布于众。同时以点带面,加强治安管理。是年,该市在公共娱乐场所抓获劳改逃跑犯5名、流氓6名、小偷扒手52名、赌徒25名、走私贩私者460名、票贩子350名,治安面貌大有改观。
  1982年,厦门、南平、三明、永安、福清等5个市、县的旱冰场,因溜冰的人互相碰撞发生打架斗殴5起,打死1人,打伤22人。是年8月,全省公安机关参照国家体委、公安部转发上海市体委、公安局关于《溜冰场管理办法》,把旱冰场作为公共娱乐场所管理的重点之一,由主办单位确定专人在场指导监督,维护场内的秩序。
  针对有些单位把礼堂和俱乐部等改作影剧院对外营业的情况,1983年1月,省厅和省文化局联合颁发《福建省影剧院管理暂行规则》,对于内部单位礼堂和俱乐部等改作影剧院对外营业的,一律经公安机关安全审查,由文化部门核发营业许可证,按《规则》进行管理。福州市公安局会同文化局等部门,依照《规则〉对49家影剧院和礼堂、俱乐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房屋陈旧、设备简陋、通道狭窄、违章用电、任意加座、管理无章的有12家,令其停业整顿2家,限期整改10家。
  1984年元宵节,泉州市举行游园活动。23时许,拥挤在百源清池一座小桥上观看燃放烟花的人群,挤垮桥栏,20多人落人2米多深的水池里,酿成死8人、伤5人的重大事故。省厅就泉州市这起事故发出通报,指示各地公安机关吸取教训,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举行大型庆祝活动和文体活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公安机关主动配合,与主办、承办单位一起研究制订安全保卫计划和应急措施,建立安全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部,组织抢险救护人员、车辆和维持秩序的力量。举行活动前,严格检查建筑物结构、聚散路线和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等,排除隐患。举行活动时,由领导带队,组织公安干警、保安人员和主办、承办单位干部、职工,担负守护、巡逻、纠察任务。1984年中秋节,福清县在城关举行六十年一次的“甲子塔灯”会;1986年春节至元宵节,厦门市举行连续15个夜晚的文艺踩街活动;1987年4月20日,莆田市在湄洲岛举行的妈祖诞辰1027周年纪念活动;同年端午节和6月24日分别在厦门市、福清县举行的国际龙舟赛活动。参加这些大型活动的国际友人、港台同胞、归国侨胞及当地群众分别达数万至15万之众,由于组织周密、措施得力、工作落实,保证了活动的安全。
  随着人民物质生活的提高,文化生活日益丰富,音乐茶座、歌舞厅等发展很快。1985年12月,省厅和省文化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舞会管理的通知》精神,制订《关于音乐茶座、舞会暂行管理办法》,落实“准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音乐茶座和舞会的管理。凡开设音乐茶座、舞场和游艺厅的,需经公安机关安全审查合格,由文化部门审批发给许可证,否则,一律不准对外营业。所有音乐茶座、舞场和游艺厅都依照《管理办法》,制订《音乐茶座须知》、《舞场须知》、《游艺厅须知》,张贴场内,互相监督,共同遵守。1987年7月,省厅针对音乐茶座、舞场等公共娱乐场所流氓滋事、打架斗殴、卖淫嫖娼等案件时有发生的情况,报经省政府批准颁发《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各地公安机关贯彻执行《管理办法》,依靠主管部门,培训从业人员,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和治安联防组织。是年,建阳地区公安机关在公共娱乐场所查破各类案件613起,抓获违法犯罪分子882名。1988年,龙岩市公安机关在公共娱乐场所查获盗窃犯6人,卖淫嫖娼10人,聚众赌博343人,缴获被盗自行车70辆,淫秽录像带54盒、淫秽扑克29副。
  1988年元旦,省电影公司在福州市设立首家巴拉蒙卡拉OK歌舞厅。同年8月,厦门市在市中心设立第一家卡拉OK歌舞厅。至1989年,福州市发展到30多家,厦门市发展到9家。公安机关本着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主动配合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分别规定卡拉OK歌舞厅的面积和容纳的人数,订立管理制度,配备保安人员,由经理亲自带班,提供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了这些场所的治安秩序。据1989年底统计,全省有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2035家。通过治安管理,查处刑事和治安案件2617起。
  第三节 危险物品管理
  根据国家和地方法规,公安机关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非军事系统的各种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列入管制的刀具、易燃化学品、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进行管理。各地公安机关在全面开展对上列危险物品管理的基础上,着重加强对非军事系统的各种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
  一、枪支管理
  福建解放后,根据城市警备司令部的布告和省厅的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对非军事系统的枪支弹药全面清查、登记造册、严格管理,限令收缴国民党溃败时流散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1951年7月,省厅根据公安部公布的《枪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部署继续收缴社会上的枪支弹药,统一非军事系统枪支弹药管理制度。对于符合配备公用枪支条件的单位和佩带自卫枪支条件的人员,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公安机关颁发持枪证,并对枪支的佩带、使用、保管、变动等进行管理。通过清查、登记,至1954年,全省收缴步枪12549支、手枪1235支、机枪201挺、猎枪3530支、子弹161060发、手榴弹13946枚、炮8门、炸弹1057颗。
  1956年4月,省人民委员会制发《福建省区级以上工作人员自卫枪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枪支佩带范围。不符合规定的,枪支缴交县以上公安机关;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1958年3月,公安部、国家体委公布《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全省公安机关在体委的配合下,依照《规定》对射击运动枪支进行登记管理,颁发持枪证:是年4月,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公布省厅制订的《福建省猎枪、弹药管理暂行办法》。各地公安机关在供销、商业、工业、手工业、运输业等部门的配合下,对猎枪弹药实行定点制造、销售,对猎枪弹药的购买、运输实行购买证、运输证制度,持有、使用实行持枪证制度1963年5月,省厅就枪支管理上存在遗漏、匿藏、丢失、私借等混乱情况,向省委作专题报告,省委发出《关于加强自卫枪支和民兵枪支管理的通知》。各地公安机关在人武部门的配合下,对干部自卫枪支和民兵枪支进行清查登记,收缴不符合佩带条件的枪支。1964年12月,省政府批准省厅制订的《福建省工作人员自卫枪支管理暂行办法》。1965年,根据文化部、公安部的规定,对文艺演出的道具枪进行管理。根据林业部、国家体委、公安部的规定,对狩猎用的小口径步枪进行管理。经过上述措施,使枪支管理纳入正常轨道。
  “文化大革命”期间,枪支管理制度受到严重破坏。尤其是江青提出“文攻武卫”、挑动群众斗群众后,各地群众组织抢夺枪支,造成严重祸害;1968年2月,两派群众组织达成收缴枪支协议,至5月底,全省收缴炮211门,各种枪27580支(挺),手榴弹43328枚,子弹276万多发,炮弹3364发。1975年6月,省革命委员会转发省公安局《关于收缴散存武器弹药和杀人凶器的报告》,各地公安机关又收缴了一部分流散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全省公安机关继续抓紧收缴“文化大革命”期间流散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整顿恢复枪支管理制度。1977年,仅晋江县就收缴炮2门、长短枪107支、子弹93发、手榴弹162枚。但1978年又发生枪支事故43起,伤亡61人。1979年3月,省公安局会同省军区对全省枪支管理进行大检查。至1980年又收缴长短枪1364支、子弹61966发、手榴弹1015枚。
  1981年6月,省政府发出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对由公安机关管理的非军事系统使用的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汽枪及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弹药,全面进行清理。在清理登记的基础上,按照配备公用枪支和佩带自卫枪支的单位、人员范围及其批准权限,由县级公安机关重新核发持枪证,并实行枪支年度审验制度。对于不符合持枪条件和流散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一律予以收缴。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起至1984年,全省共收缴步枪、手枪17850支、冲锋枪740支、机枪75挺、射击运动枪2738支、猎枪77097支、注射枪4支、汽枪7950支、子弹84121发、手榴弹1015枚。
  1987~1989年,省厅鉴于有的地方枪支管理制度还不落实,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还不彻底,而且还发现制造、贩卖枪支等新问题,因而不断部署加强工作。1987年,开展枪支弹药专项治理。1988年9月,发布《清理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的通告》。1989年,继续深入收缴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这三年,共收缴各种枪3800支,子弹13万多发,手榴弹425枚,炮弹127颗,仿真手枪2.5万多支,并取缔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的作坊80多家。
  二、爆炸物品管理
  解放初期,全省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集镇,对民用炸药、雷管、导火索和黑火药、烟火剂以及烟花爆竹等实行管理,但管理制度不够统一。1957年12月公安部发布《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后,全省公安机关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依照《规则》,开展宣传教育,传授安全知识,统一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管理。对于制造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地点,均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严禁在市区和人口稠密的地方设立爆炸物品制造厂和仓库。对于购买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均由县以上公安机关核发购买证和运输证,并指定运输路线。在具体管理工作中,各地公安机关坚持抓日常管理和重大节日前及多事季节的集中检查和整改,保障安全。
  “大跃进”开始后,民用爆炸物品大量增加,管理不严,不安全隐患突出。1958年,在开展安全运动中,省厅部署全省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制造、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进行安全大检查。福州市组织公安干警和有关部门干部、职工3000多人次,对856个单位进行安全大检查,发现有192个单位违章制造、储存、销售和使用爆炸物品,及时整改,消除隐患。顺昌县在检查中发现城关街道的民房里存放炸药20吨、雷管25600枚和大量导火索,马上将其迁移到离县城三华里的山洞里存放。莆田县鞭炮炸药厂曾因管理不善,连续发生自燃爆炸事故7起,伤7人。该县公安机关组织力量,深入调查,订立每道工序安全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值日员制度,之后连续三年生产安全无事故。
  1959年,根据省厅的部署,各地抓紧对铁路沿线和重点工程工地的整治。南平专区铁路沿线公安机关发动群众,揭摆不安全因素,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炸药3900多斤、雷管1890多枚和一大批导火索,还破获盗窃爆炸物品案15起。莆田县东圳水库工地,每天引爆1000多个炮眼,关系到坝上2万多名民工和90多辆汽车、700多艘船只的安全。工地党委层层建立安全保卫组织,加强炸药、雷管管理,严格爆破安全制度,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1960年全省爆炸事故比1959年下降50%。
  “文化大革命”期间有章不循,爆炸事故不断发生,危害严重。1973年,连城县石门岩水库、泰宁县新桥水库、南安县后桥水库,先后发生爆炸事故,炸伤2人,炸毁仓库2座。1974年7月,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管理工作虽有所恢复,但很不落实,爆炸事故仍常发生。是年8月,永安县雨伞鞭炮厂因工人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爆炸燃烧,死6人,伤27人,烧毁厂房和宿舍139平方米,经济损失6万多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范围日益广泛,管理工作没有跟上,一度出现混乱状态。有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爆炸物品;有的爆炸物品仓库设在城镇、工厂和居民区,超储、混储无人监督检查,领用没有手续、没有定额,剩余没有清退,私自转卖、赠送等情况比较普遍。1981年1~8月,全省发生爆炸案件25起,死58人,伤101人;爆炸事故21起,死16人,伤37人。是年10月,省厅会同省物资厅、国防工业局,召开全省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会议,贯彻公安部、五机部、国家物资总局的通知精神,结合省情,做出部署。会后,各地全面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督促大量生产、使用爆炸物品的冶金、煤炭、林业、交通、水电、建筑等部门,建立健全严格的岗位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同时收缴散落在社会上的炸药2.2万多公斤,雷管5.6万多枚,导火索3万多米。1982年,全省公安机关组织173人,对鞭炮厂、坊进行安全检查,取缔未经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鞭炮厂、坊21家。1983年,福州市公安机关重点抽查24个生产、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罚款、没收等处罚,消除隐患43处。
  1984年1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省政府发出关于执行《条例》的通知。7月,省厅传达公安部在山东省召开的全国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部署贯彻执行《条例》,组织67名干部,分成10个组,深入35个县的51个镇,检查督促对《条例》的贯彻落实。在贯彻落实《条例》中,省厅培训各地公安机关的专业管理干部87名,各地培训爆破员、监炮员、保管员、采购员16652名。全省有46060个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制订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
  1987年9月,根据省政府颁发的《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和批转省厅《关于开展对爆炸物品专项治理工作的报告》,全省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单位16377个,查出各种隐患9114条,其中立即整改6004条,限期整改3110条;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炸药92116斤,雷管15733枚,导火索10600米。1988年1月,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厅《关于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意见的报告》,各地公安机关会同轻工、工商、供销等部门,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安全检查,并对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数量、时间、地点、方法等作出控制性规定,防止火灾和伤害事故发生。1989年6月,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建材局等部门联合制订的《乡镇露天煤矿场爆炸安全规程》;8月,贯彻公安部等七部、局召开的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电话会议精神,继续采取措施,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
  第四节 制止械斗
  福建宗族、帮会之间的械斗,清代已有史料记载。莆田县涂庆澜在《请饬办莆田械斗》(②《莆田文史资料》1983年第5辑。)中说:“莆田县民遇有争结,动辄连结乡村,置枪炮,请教师,成群结队,多至千人,少亦数百,对敌交锋,至于斗毙多命而不悔。”该县陈池养在《兴郡剿捕事宜》(①②《莆田文史资料》1983年第5辑。)中说:“兴郡之有乌、白旗,始于道光十八、九年……仙邑香(田)、连(江)、慈(孝)三里联结大斗,旗分黑、白,而乌、白旗之名大著。”据当时的统计数字,从清咸丰年间到民国初年,仅莆田县就发生乌、白旗械斗54起,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
  光绪年间,长乐县玉田、东渡两乡因争水利引起械斗。两乡各买洋枪数十支,连续火拼4年,100多次,计打死19人。后经马江船政大臣裴荫森率海军二三百名弹压平息。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秋,晋江县塔头村刘姓与郊乾村蔡姓两族因争“风水”,连续拼斗6年,有200多个村庄卷人,打死360多人。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六月,泉州知府李增蔚在塔头村祠堂前建立石碑《府宪》,告诫人们:“勿因睚眦细故,旧怨复萌;勿因口角微嫌,前仇顿作。”
  宣统二年(1910年)七月,莆田县东华乡(乌旗)举行龙舟赛会,践蹋江东乡(白旗)的农作物,引起乌、白旗械斗。白旗居住的龙宫村,被烧毁民房10余座,烧死33人。莆田知县易简调集千余人马“缉凶查办”,官兵趁机向东华乡索取罚款5万元、枪100支及千余人马的日杂费用,拖延一年左右才由东华乡赔偿江东乡人命钱3.9万元了事。此次械斗,东华乡耗资10余万金。宣统三年(1911年),长乐县江田、三溪两乡因种植罂粟导致械斗,打死3人。官兵借口“捉拿凶手”,三、四次到江田、三溪两乡洗劫。
  民国13年(1924年)农历四月,晋江县前港份与后港份因争“风水”械斗。有30多个村庄卷人,持续5个多月,打死40多人。派到当地“查办”的官兵,每到一处,都索取“草鞋礼”,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群众不堪经济负担,只好祈求“神灵”,抬城隍爷(泥菩萨)巡行械斗区“开路”,才拆除工事,停止械斗。
  福建解放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重视预防和制止械斗。各地结合剿匪、反霸、土改和镇反运动,对群众进行团结互助教育,揭露械斗的危害性,惩处械斗的首要分子,宗族械斗和宗派械斗明显减少。厦门解放前,码头吴、陈、纪三派封建把头依仗军统、中统特务势力,各霸一方,为争夺经济利益,经常发生械斗流血事件。厦门解放后,发动码头工人清算封建把头罪行,判处陈勃水(三青团同安分团书记)等5人死刑,判处纪凤瑞(军统特务)等6人有期徒刑,从而挖掉长期扰乱码头的械斗根源。解放前,晋江县张林村与赖厝村经常发生械斗。解放初期,张林村毒贩贩运大量烟毒路经邻村赖厝被堵截,由于利害冲突加宗派矛盾,发生械斗。公安机关在驻军的配合下,当场击毙挑起械斗、负隅顽抗的烟毒犯张子含,缴获长短枪60多支。继之开展查禁烟毒,惩办毒犯,并揭露械斗危害,进行天下穷人是一家等宣传教育,使两村重归于好。
  1961年农村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政策后,有的地方由于工作做得不细,因土地、海埕、山林、水利等经济利益冲突引起的械斗增多。据对当年1~8月发生的195起械斗的调查,其中属于经济利益冲突引起的107起,占54.87%;属于历史上宗族矛盾产生的隔阂,遇到纠纷寻衅引起的68起,占34.87%;属于基层干部作风问题引起的20起,占10.26%。同年9月,根据省厅的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深入掌握情况,对于涉及群众利益可能导致纠纷、械斗的问题,不论是历史的还是现实的,都派员认真疏导,把工作做在前头,消除纠纷因素,预防械斗发生;对发生的械斗事件,本着可解不可结、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的原则,先平息后处理;处理时本着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的原则,从思想教育和解决实际问题人手,做过细工作。在教育发动群众基础上,严惩挑动械斗的首要分子和杀人凶手,彻底解决问题,不留尾巴。经过采取上述措施,有效地遏制械斗的蔓延。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无政府主义思潮影响下,封建宗族势力重新抬头,动用武器械斗的情况严重。1973年,晋江县就发生械斗39起,涉及全县16个公社163个大队215个自然村。械斗除使用枪支外,还使用炸药、地雷、手榴弹,计打死7人,打伤249人,烧毁房屋35间,毁坏农作物200多亩,砍掉果树、林木8500多株。在中共晋江县委的领导下,全县先后举办学习班17期,集中教育参加械斗的主要成员387名,逮捕法办械斗首犯和凶手13名。1976年5月,长乐县金峰公社金峰大队李村李善兴与后团大队陈村陈天然,因吵架斗殴,酿成李、陈两姓大规模械斗,涉及全县11个公社39个大队。双方共动用机枪4挺、冲锋枪13支、步枪42支,炮2门,建碉堡、筑工事,互相频频射击,持续3个多月,打死3人,打伤12人,贻误耕作的农田800多亩。在省委直接领导下,省公安局派员参加,省、地、县抽调81人组成工作队,驻县部队抽调官兵108人,分别进驻参与械斗的各个大队,开展宣传教育,收缴武器弹药,拆除械斗工事,追查械斗的策划者、组织者和杀人凶手,逮捕法办8人,械斗平息。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体制的变更和调整,因争经济利益等发生纠纷酿成械斗的事件仍有发生,有些则是由于封建迷信思想滋长,搞所谓“联宗祭祖”活动,使过去遗留下来的坟地纠纷激化。1982年,晋江县因争海埕等纠纷发生械斗18起,死11人,伤192人。中共晋江县委、县政府组织公、检、法等部门深入查处,逮捕法办27人。同年,长汀县因“联宗祭祖”发生械斗或挖坟、毁房63起,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人,行政处罚9人。1983年2月,屏南县北乾大队吴姓与康里、玉泽、泮地大队郑姓,因争垣溪艮山上郑姓的祖坟地发生纠纷。郑姓串连古田、宁德、罗源县8个公社12个大队1050人,吴姓也向宁德县赤溪、吴山等地求援,双方都搜罗土炮、鸟铳,械斗一触即发。中共屏南县委组织公安、法院和基层干部101人,深入重点村,召开各种类型的会议,积极疏导,化解矛盾,收缴凶器,并据实重申垣溪艮山的山权归国家所有,由黛溪公社林场经营管理,禁止在此山上开荒、修墓,使事态得到平息。
  1988年10月,云霄县荷东村因收取船场村运石过路费引起纠纷,酿成械斗。双方各出动1000多人,持铁钎、木棍、石头和炸药等,聚结在公路、田野、山上斗殴,打死3人,重伤19人,并拦截过往车辆,阻塞交通。中共漳州市委组织公安、政法干部和武警官兵100多人赶赴现场,配合县委、县政府工作组,分别召开两村干部会、群众会,做教育疏导工作。武警官兵设卡警戒,隔离械斗双方,收缴械斗凶器。械斗平息后,对首犯和凶手11名依法逮捕判刑。漳州市公安局吸取云霄县发生大规模械斗的教训,于1989年春节前后,组织干警对全市20多起械斗苗子,主动进行查处,消除隐患。长汀县公安局也吸取往年清明节因“联宗祭祖”屡发械斗的教训,于1989年清明节前组织干警近百人,主动查处械斗苗子,防止酿成事件。
  第五节 帮教违法人员
  福建解放后,公安机关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预防犯罪的工作中,依靠基层组织,依靠有关部门,依靠群众,对有轻微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有可能重新违法犯罪的人员,进行教育、挽救和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出路问题,使一大批违法犯罪人员改邪归正。
  1959年,福州、厦门两个市调查发现,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1359名,其中有偷窃、扒窃行为的1191名,占87.64%。省厅党组据此向省委作专题报告,提出加强对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帮教工作的措施。各地公安机关根据省厅的部署,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配合下,组织教师、家长和基层干部、治保人员以及邻居群众齐抓共管,并且采取办社会主义少年学校或少年倶乐部等形式,开展对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经过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取得显著成效。1962年,厦门市文安街道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基本改造好的有110名,占原有总数的70.51%。1964年,福州市公安局新港派出所建立帮教小组,对有偷扒恶习、被称为“杨家三猴”的兄弟三人进行帮教,吸收他们参加街道青少年俱乐部学习班,安排生产劳动,帮助解决生活困难,终于使他们改邪归正。省厅总结这类改造好的典型经验,编印成册,向各地推广。
  “文化大革命”期间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青少年深受其害,违法犯罪增多。1973年,厦门市查获的200名刑事犯罪分子中,青少年占88.6%。1978年,省公安局贯彻第三次全国治安工作会议精神,推广江苏省宿迁县帮教违法犯罪人员的经验。南平市公安机关组织力量,通过调查摸底,确定帮教对象,制订帮教措施。对社会上的帮教对象,以治保人员为骨干,依靠群众,逐人建立帮教小组。对学校和单位内部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分别由学校和单位负责,公安派出所、街道和家长配合,进行帮教。福州市由公安、民政、财政、劳动、教育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整顿城市治安领导小组,把帮教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列入工作日程,统筹规划,采取公安派出所、街道(或单位)、家庭“三结合”的办法,包干负责。公安派出所包法制教育,街道包安置就业,家庭包掌握思想动态。凡是开展帮教工作的地区和单位,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都有不同程度的转变。
  1979年11月,全省公安机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批转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八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遵循中共中央确定的教育、挽救和改造的方针,在党委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配合下,普遍开展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的帮教工作。1980年,全省列入帮教的8488名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由民警、教师、老工人和基层干部、治保人员、家长等15096人,组成5277个帮教小组,分别进行帮教工作。南平市做到帮教对象、力量、措施、政策“四落实”,全市共建立帮教小组200个,对201名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进行思想品德和遵纪守法教育,帮助其中的115名安排就业、27名恢复学籍,促使70%以上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停止违法犯罪活动。有的青年工人不仅改邪归正,而且刻苦钻研技术,被工厂评为“技术革新能手被共青团南平市委授予“新长征突击手”称号。是年8月,省厅在南平市召开全省整顿社会治安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南平市帮教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经验。1982年,全省列入帮教的10578名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中,经过帮教,停止违法犯罪活动的有9830名,占帮教总数的92.93%。
  1983年8月至1986年“严打”斗争期间,各地把帮教工作列为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内容,全党动员,领导亲自动手,深化帮教工作。提倡对帮教对象要象父母对待孩子—样热心,象教师对待学生一样耐心,象医生对待病人一样细心,使帮教工作更加扎实有效。1983年,福州市仓山区有帮教对象454名,区级机关99名领导干部,分别包重点帮教对象100名,占全区帮教总数的22%。他们定期或不定期登门与帮教对象促膝谈心,了解思想、劳动、生活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帮助教育。在领导干部的带动下,全区帮教措施落实,成效显著,至1985年,有95%以上的帮教对象转好。永定矿务局,从党委书记到各级领导干部都直接抓帮教工作,使163名帮教对象全部停止违法犯罪活动,有38名成为班、组、队长或生产骨干。有些地方还发动个体专业户,收用闲散在社会上的帮教对象,帮思想,传手艺,管生活,使帮教对象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个体专业户承担帮教任务的,实行合同制,由个体专业户与帮教对象签订合同,公安派出所负责检查落实。在合同期间,帮教对象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帮教对象若有违法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个体专业户向公安派出所反映并有权中止合同。大多数帮教对象能珍惜就业机会,洗心革面,改邪归正。长乐县金峰、潭头两个镇,发动4家个体专业户,帮教47名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经过3年的精心教育、传授技术,转好的有40名,占85%。金峰镇修理自行车个体专业户游精忠,帮教的38名全部改好,且有13名成为新的个体修理自行车专业户。游精忠被评为省级先进个体户。泰宁县杉城镇发动修理自行车、土建和种植果树等5家个体专业户,帮教9名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经过帮教,全部成为手艺娴熟、热情服务的新人。泰宁县公安局进行总结,写成稿件,省人民广播电台和《福建法制报》都作了宣传报道。1985年,全省有18418名帮教对象停止违法犯罪活动,占帮教对象总数的67.5%。
  三年“严打”斗争结束后,各地仍坚持不懈地开展帮教工作。1987年,全省有帮教小组26508个、成员70103人,对帮教对象进行教育挽救。是年,福州市在加强思想和法制教育的同时,为1848名帮教对象解决生活、住宿、婚姻等实际问题,使87%以上的帮教对象停止违法犯罪活动。长乐县金峰镇华阳村在村办企业安置帮教对象59名,大多数能遵纪守法,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南靖县和溪乡成立帮教违法青少年研究会,定期研究帮教工作,经常交流帮教经验。至1989年,该乡帮教对象转好的有43名,占帮教总数的87%。帮教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对于教育挽救失足者、维护社会治安起到积极的作用。
  附群众治安保卫组织
  依靠群众做好治安保卫工作,是人民公安机关的组织路线和工作路线。民国19年(1930年),闽西苏区群众治安保卫组织有3万人的农民赤卫队、工人纠察队和5万人的少先队。他们站岗放哨,监视地主、反革命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在战时刺探敌军情况,负责交通联络、救护伤兵、输送粮食等,对保卫苏维埃政权起了很大作用。福建解放40年来,全省建立多种群众治安组织,主要的有下列三种:
  一、治安保卫委员会
  1951年10月,省政府制订《治安保卫委员会组织暂行规程(草案)》。全省在77个管制反革命分子工作实验乡建立81个治保会,有委员522人;建立治保小组332个,有组员990人。他们带领群众依法对被管制的1095名反革命分子进行监督改造。1952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在机关、工厂、企业、学校、街道、乡或行政村普遍建立治保会。是年底,全省有6112个乡(占总乡数91.2%)建立治保会6220个,有委员60747人;治保小组22562个,有组员83715人。至1953年,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共建立治保会371个,有委员2464人;治保小组599个,有组员2154人。1954~1955年,随着农村互助合作化运动的开展,农业生产合作社内普遍建立治保组织。各地还对治保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在治安保卫工作中,有许多治保人员做出重大成绩。惠安县前内乡治保主任康木拮,积极投入镇反运动,带头检举反革命分子材料60多条,协助公安机关破案10起,逮捕反革命分子13名。1953年,康冒着生命危险,协助人民解放军清除台湾国民党海军布放的鱼雷,使该乡渔民安全出海,渔业生产得到空前丰收。1954~1955年,康又两次驾船带领渔民,勇敢机智地前往国民党军队驻守的乌丘岛发送宣传品数千份。该乡有两个海匪,解放初去香港后回乡,康发现他们行动鬼祟,设法取得罪证,经公安机关查明,依法捕办这两名台湾国民党派遣特务。1955年11月,康出席省厅召开的全省首届人民警察、治保委员功模代表大会,并和其他17名治保委员被推选出席1956年4月公安部召开的全国人民警察、治保委员功模代表大会,受到毛泽东主席和党中央其他领导的接见。
  在实施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期间,全省公安机关贯彻第一次全国基建保卫工作会议精神,以古田溪水电站、鹰厦铁路、厦门海堤、机场等为保卫重点,针对基建队伍数量多、人员杂、流动性大的特点,加强群众性防保工作。1956年,全省交通系统、机场工地、铁路沿线乡镇和物资供应单位建立治保会和治保小组2027个,有成员11970人。同年,公安机关依靠各单位治保人员带领职工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全省内部单位发生的治安灾害事故比1955年下降68.6%。
  1958年,在农村公社化运动中,有的地方把治保会和武装委员会合并。公安部部长罗瑞卿来福建视察时指出:“治保会不要取消,公安工作主要是靠群众,靠治保会。”使已合并的及时得到纠正。1959年农村公社化后,治保会按生产大队设置,全省共有治保会14630个,委员61682人。在公安机关组织下,治保会带领广大群众实行安全值日制度。以生产队、居民小组、工厂车间、商店等为单位,干部群众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参加轮流值日,负责安全防范、检查爱国公约执行情况、监督改造四类分子,使社会秩序出现良好的局面。群众称赞道:“人人当上安全员,特务坏人无处藏。积极劳动勤生产,安居乐业户户欢。”
  60年代初,由于经济生活困难和基层干部大量变动等原因,治保会有的组织松散,有的新成员多,业务不熟悉,因而所起的作用不大。1963~1965年5月,各地公安机关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整顿、健全治保会,采取集中或分片的形式,培训治保人员,组织学习公安部制定的《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草案)》,评选表彰“四好”(政治思想好、完成任务好、执行政策好、纪律作风好)治保会暨“五好”(劳动好、工作好、执行政策好、纪律作风好、学习好)治保人员;公社公安特派员蹲点跑面或利用墟期碰头,加强对治保会的指导;生产大队给治保主任适当补贴工分。经采取这些措施,使治保会增强了活力。松溪县铁山公社风林大队治保会坚持做好防范工作,重点掌握四类分子动态。有个反革命分子结交一些外来陌生人,半夜三更到古寺、水碓等偏僻地方偷偷开会,治保主任叶庆昌带领治保委员秘密跟踪监视,发现他们组织反革命集团,报告公安机关查实,及时将他们全部抓获。
  “文化大革命”初期,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福建的帮派势力,把治保人员当做“旧公安黑爪牙”加以迫害,治保会遭到破坏。1971年贯彻第十五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后,治保会逐步恢复,但又受到江青反革命集团在福建的帮派势力的干扰、破坏,他们推行民兵、治保、义务消防组织“三位一体”,实质是取消治保会。华安县坚决顶住这股逆流。1973年县公安局恢复后,在中共华安县委支持下,每月召开治保主任碰头会,平时派干警下乡指导,每年举行治保工作总结表彰大会,激发广大治保人员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全县连续三年刑事案件破案率在80%以上,大部分案件是治保人员协助破获的。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县公安局局长郑国文应邀在全国公安会议上介绍领导治保会的经验。1977年11月,省公安局在华安县举办全省治安科、股长学习班,推广他们的经验。各地对被破坏的治保会进行整顿恢复。1978年全省恢复治保会11953个,占应恢复总数的74.6%。
  1979年,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文化大革命”中大批受诬陷迫害的治保人员平反、昭雪,恢复名誉。福州市召开大会,举行隆重的治保会授牌仪式,表扬好人好事,并给年岁已高、光荣退伍的治保人员颁发“荣誉证”。各地公安机关还举办《刑法》、《刑事诉讼法》学习班,训练治保人员万余人。1980年,省厅在南平市召开整顿治安经验交流会,把加强治保会建设列为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并作了部署。至1981年,全省20154个治保会,经过调整充实,能起作用的有11638个,占57.75%。他们发动群众制订治安公约,帮教失足青少年,调解民间纠纷,预防和减少发案。同安县后埔大队治保会带领群众严格执行护林公约,日夜巡逻看守,在别地刮起滥伐山林风时,该大队8500亩山林没有一亩被破坏,被省厅授予公安战线先进集体称号。
  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生产责任制后,治保人员忙于家庭生计,较少兼顾工作。各地公安机关因地制宜,设法解决治保人员的经济报酬问题。东山县后林村从1981年开始推行治安承包责任制,对果树、林木、甘蔗、海蛎,由治保会挑选14名承包员负责看护,签订包括任务、报酬、奖励、赔偿等项内容的合同。由于责、权、利明确,承包人认真巡视、看护,偷窃案件基本防止,生产收入逐年提高。群众称赞“十几人辛苦,换来多数人安宁”。泰宁、长乐、闽侯、龙海、永春等县也各自试行不同形式的治安承包责任制,既做好农村治安保卫工作,又解决治保人员的经济报酬。城镇治保会也改革过去以家庭妇女为主体的模式,聘请一部分离退休干部、职工参加。他们有奉献精神和实际经验,工作扎实,不计报酬,群众称赞这些治保人员“踏遍青山人未老”。省厅及时通报这些新经验。1982年,全省能起作用的治保会占总数的71.4%。
  根据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治安保卫委员会的规定,各地公安机关积极宣传贯彻,农村治保会恢复按行政村设置。龙海县各级党委重视治保会建设,采取多种方法解决治保人员的经济报酬;对表现积极的及时表彰,对受到违法分子打击报复的迅速查清处理,有经济损失的给予赔偿,从而保护和调动了治保人员的积极性。全县治保会工作好的和比较好的占93%。1983年1月,省厅在该县召开会议,推广他们治保会建设等基层基础工作经验。会后,顺昌县在党委和政府重视下,全县108个农村治保会,基本上做到工作有班子、办公有房子、房外桂牌子、房内放桌子、记事有薄子;每年对治保会工作进行1~2次检查评比,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帮助解决存在问题,使治保会建设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城市治保会工作也有发展,他们同治安联防队的力量结合起来,扩大群防群治规模。在1983年8月至1986年全省开展的“严打”斗争中,广大治保人员带头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逮捕人犯,加强防范工作,为社会安定做出积极贡献。永定县抚市乡钢联村治保主任陈忠,在1983年“严打”中协助公安机关抓获5名重复案犯,被省厅授予三等功。1987~1988年,各地公安机关组织治保会,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秩序。1987年,厦门市治保会向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举报违法犯罪线索635条,协助查破刑事、治安案件239起。1988年,宁德地区治保会调解民间纠纷2110余起,防止了矛盾激化;同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刑事、治安案件438起。同年,省厅与省教委联合发出《关于整顿校园治安秩序的实施意见》后,结合整顿校园治安秩序,全省在大、中、小学校新建治保会1924个,有委员10253人;治保小组14233个,有组员5.92万人。这些治保组织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各种案件5940起,校园治安秩序明显改观。
  1989年4月,省厅召开全省治保会、联防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电话表彰大会,有150个先进集体、443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在11月公安部召开的全国城乡治保会治安联防队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厦门市厦港街道下沃治保会、三明市三元区白沙地区外来工程队治保会,被分别授予优秀集体、先进集体称号;光泽县杭川镇坪山治保会主任江文龙等5人被分别授予优秀个人、先进个人称号。厦门市下沃治保会在主任郑茹娟带领下,连续十年坚持每天检查两次防火防盗,劝导居民普遍安装防盗铁门,开展普法教育,表扬好人好事,评选“五好”家庭,做好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因而该地区治安状况良好,1988年未发生刑事案件。光泽县杭川镇坪山治保主任、退休干部江文龙,一贯热心治安工作,仅1988年就带领治保委员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治安案件83起,调解民间纠纷44起。郑茹娟和江文龙均被选为代表,出席公安部的表彰会。
  由于各地工作发展不平衡,1989年全省共有治保会22211个,其中起积极作用的10913个,占49.13%;起一些作用的9285个,占41.80%;不起作用的2013个,占9.06%。
  二、治安联防队
  治安联防队原称纠察队。1950~1957年,一些城镇建立“人民纠察队”或“工人纠察队”,巡逻放哨,维护治安,做了大量工作。福州市搬运工人纠察队在镇反运动中检举反革命分子240名。1958年,全省内部单位建立工人纠察队有2505人。连江县工人纠察队配合县公安局逮捕反革命分子55名,受到表彰奖励。50年代后期,治安秩序稳定,纠察队自行解散。“文化大革命”期间,治安混乱。1969年,福州市一些街道组织群众联防纠察队,站岗巡逻,维护秩序。1977年,福州市政府批准在市区各街道普遍成立治安联防纠察队,人员从企事业单位职工、街道居民中抽调,定期轮换,负责本辖区的巡逻和安全防范工作。1977~1979年,福州市城区治安联防纠察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人员4338名,查破各类案件1979起。厦门、漳州、长乐金峰、龙海石码等市、镇也相继建立治安联防队,收效显著。漳州市芗城区西桥派出所组织各个单位和街道成立治安联防队,采取长年与季节相结合、流动与设岗相结合等方法,进行治安巡逻,使西桥成为该区发案最少的地区。石码镇组织61名社会青年、退休工人,分班日夜巡逻,全镇几百辆自行车没有一辆被盗。
  80年代,建瓯县创办治安防火联防队,按乡镇组织,队员从复员退伍军人和回乡知识青年中招聘,经过公安机关培训,分派到各村,组织治安巡逻,检查防火,管理外来人口,帮教失足青少年,调解民事纠纷。队员的报酬由乡镇财政支付。乡镇政府与队员签订合同,队员违反合同的予以解聘。建阳地区逐步推广建瓯县的经验,至1988年,共有治安防火联防队员8797人,是年,他们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刑事案件460起、治安案件282起,抓获违法犯罪人员2407人,缴获赃款赃物总值5.5万余元。同年9月,中共福州市委、市政府颂发《关于加强城镇治安联防工作的暂行规定》。翌年2月,成立福州市治安联防总指挥部,颁发《福州市治安联防纠察奖惩条例》,市区共组织联防纠察队员1153人。各公安派出所根据不同时期的治安情况,调整治安岗、暗哨点、巡逻组,实行目标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发挥队员的积极性。至年底,市区联防纠察队共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人员10028名,查破刑事案件1282起、治安案件3670起,缴获赃款74.5万余元和自行车M8辆、录相机114架等大批赃物。80年代后期,在晋江县陈埭镇等商品经济发达地区,设立治安联防站,有专职人员,有办公场所,有一套管理章程,有电话机、对讲机、交通工具等装备,逐步向高层次的治安联防发展。
  1989年,全省共有治安联防队5024个,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刑事案件3635起、治安案件12922起,抓获违法犯罪人员21321人,缴获赃款赃物总值262.08万元。全省评选出先进治安联防队36个。福州市东街联防中队副队长王依楷,被公安部授予“全国治安联防队优秀工作者”称号。晋江县陈埭镇苏厝联防站,被公安部授予“全国治安联防队先进集体”称号。在联防队伍中曾发生少数人乱罚款、乱没收等问题,公安机关一经发现,随即纠正。
  三、保安服务公司
  根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部署,1985年3月15日,厦门市成立保安服务公司。1987年12月1日,福州市成立保安服务公司。1988年省厅转发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后,各地市陆续成立保安服务公司。至1989年底,全省共有保安服务公司43家、工作人员2239名。除公安机关派少数干警做骨干、聘请一些离退休干警和工程技术人员外,大部份保安人员从社会上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经业务培训后,分派任务。
  保安服务公司与客户本着双方自愿原则,以签订合同形式履行保安职责:提供守护、门卫、内部巡逻、押运贵重财物和危险物品等保安服务;提供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服务;提供展览、展销以及文娱体育、旅游活动的保安服务;经营防盗、防火、报警等安全设备器材以及安全技术防范设备设计安装咨询和维修服务。对客户收取保安服务费。保安公司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内管理实行经理负责制。
  保安服务公司开办初期,一度过热过快,出现政企不分、职责不明、擅自扩大业务范围、少数保安人员违法违纪等问题。根据公安部1989年3月在厦门召开的全国保安服务工作座谈会提出的“在整顿、巩固、提高的基础上求发展”的方针,立即对保安服务公司进行全面整顿。原有43家,经过重新审批,保留30家。各公司普遍制订章程,明确服务范围,建立保安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财务管理制度。
  1989年统计,全省保安服务公司共承担326家企事业单位的保安任务,保安人员在执勤中提出安全防范建议1224条,被采纳落实931条,使90%以上受保单位没有发生刑事案件,也没有发生治安灾害事故;为92场次的商业贸易、展览展销和群众性大型文化娱乐活动提供保安服务;为42个贸易市场、舞厅、影剧院等派出保安力量,维护治安秩序;向企事业单位推销安装防火、防盗、报警等安全器材14533套(件),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是年,保安人员共抓获违法犯罪分子2171人,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各类案件2301起。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福建省志·公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福建省公安的历史和现状,上限不限,下限断至1989年。由序、述、志、图、表等部分组成,全书共18章6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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