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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禁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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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63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禁娼
分类号:
D631.1
页数:
3
页码:
73-75
摘要:
本节主要描述了福建地区历史上和现代的娼妓活动,以及政府对娼妓的打击和取缔。
关键词:
福建省
娼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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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唐宝应二年(763年),福建已有官府经营的“官妓”(即乐户)存在。“官妓”延续到清朝。清朝时,福州、厦门等城市还先后出现私人经营的妓院,官府以抽收脂粉税予以法律承认。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福州、厦门成为“五口通商”口岸之后,中外官吏、商贾云集,挟娼妓伴宿淫乐,丑恶活动日益蔓延。
民国时期,开设妓院者多有背景靠山,只要缴纳花捐、卫生捐、警察捐等捐税,即可公开营业。民国25年(1936年),厦门市挂牌经营的妓院有“云卿堂”、“碧红堂”、“和风堂”、“鸳鸯堂”、“双桃堂”等125所,妓女1638人。民国27年,日本军队侵占厦门期间,又增设“安田”、“明月”等日军“慰安所”多处。福州在民国期间有“鸿禧堂”、“艳红堂”、“丽红堂“、“贵宝堂”、“新紫蛮”、“新玉记”、“查花天”等妓院200多所。解放前夕,福州有妓女1050人。闽北山区的顺昌县城关、洋口两镇,也有娼妓107人。全省约有数以万计的妇女沦为娼妓,遭受心灵与肉体的摧残。有的妓女不堪鸨头打骂、嫖客蹂躏而自杀。厦门“招宝楼”妓院,曾发生4名妓女集体自杀事件。
福建解放初,公安机关积极限制妓女的活动,教育妓女自我解放,脱离苦海。厦门市公安机关经常检查妓院,不准妓女在路上拉客、向干部和军人卖淫、包庇窝藏坏人。
1952年,省厅会同省民政厅制定封闭妓院、取缔娼妓的计划,福州、厦门、泉州、漳州4市先后取缔娼妓1545名。是年7月,福州市在娼妓活动最集中的台江区中平路建立公安派出所,专配女所长、女民警加强管理。厦门市第二届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收容改造全市妓女、审查处理领家、鸨头”的决议,从民政、公安、妇联等有关部门抽调干部,建立妇女教养所,收容166名妓女进行教育、改造,召开诉苦大会,控诉、检举、揭发鸨头的罪恶。然后对有家可归者送其回家,有恋爱对象者助其择配,无家可归者就地组织生产劳动,安排就业。
1955年9月24日,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出席省第二届人民代表会议的福州市人大代表的提案,同意省厅的报告,发出(关于福州市娼妓的收容改造工作意见》。中共福州市委、市人民政府组织750多名工作人员(其中公安干警400名),分成102个行动小组,于是年12月11日午夜统一行动,封闭全市残留的妓院、土婊馆;逮捕一贯诱骗妇女卖淫、有罪恶民愤的鸨头2名,收容长期容留、拉客、诱骗妇女卖淫的鸨头和妓女、暗娼98名。此后又陆续收容妓女200多名。设立福州市妇女生产教养院,配备专职干部,拨给专款。对集中收容到妇女教养院的娼妓,采取政治教育与劳动生产、思想改造与安置就业相结合的措施,组织学习文化和缝纫、制鞋、种菜、饲养家禽家畜等生产劳动技能,同时为其治疗性病。1957年,根据改造等情况,分别遣送回家或安置就业。至此,全省较彻底地铲除了延续千余年的娼妓恶习,深得各阶层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1958年至“文化大革命”前夕,公安机关一有发现暗娼活动,即予取缔。“文化大革命”期间,个别地方又出现暗娼活动的丑恶现象。改革开放后,由于西方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渗透影响,加之社会管理和防范机制滞后,卖淫嫖娼活动逐渐增多。有些宾馆、旅社、招待所、舞厅、公园、建筑工地、路边店等,竟成为卖淫嫖娼的场所。暗娼中除少数是被拐骗上当者外,多数是贪图享乐、出卖肉体生财,其中受过处理又重犯的约占90%。有的宾馆、饭店个别工作人员利用职便充当“皮条客”,从中渔利。有的出租汽车司机和三轮车工人不仅充当“皮条客”,还提供交通工具和场所。有的路旁店主利用女服务员色情引客,牟取暴利。泉州市还发现拐骗、引渡妇女出境为娼的犯罪活动。卖淫毒化了社会风气,传播了性病。
1982年5月,省厅根据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卖淫活动的通知》精神,部署开展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专项斗争,全省依法逮捕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55人。1983年8月开始“严打”斗争后,各地公安机关把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列为打击的重点对象之一,查处了一批犯罪分子。1985年11月11日,省厅和省旅游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召开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宾馆、旅社、饭店、音乐茶座、乐园、舞厅、出租汽车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会议,重申严禁卖淫的规定,明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各项规章制度,落实防范措施。13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以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为重点,在全省又一次开展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专项斗争。福州市3天就查获卖淫妇女94名,嫖客38名,介绍、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20名,提供卖淫场所和交通工具的12名。厦门市取缔卖淫嫖娼窝点32个,查处暗娼33名,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9名,嫖客5名,皮条客1名,引渡妇女出境为娼的1名。是年,全省依法判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346名。1986年1月20日,省政府批转省厅《关于坚决取缔卖淫活动的报告》,各地进一步采取了措施。南安县公安局根据暗娼卖淫活动从城郊转向农村、从旅店转向公路沿线路边店的情况,组织公安干警,深入水头地区取缔卖淫嫖娼窝点4个,查获暗娼、嫖客86名,分别依法处理。文斗村刑满释放人员黄杰辉在家中先后引诱、容留10名暗娼卖淫,被判刑8年。是年,全省查获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24名,卖淫妇女183名,嫖客336名,分别依法处理。
1987年7月27日,省厅召开全省电话会议,贯彻中共中央政法委和省委政法委电话会议精神,再次部署开展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专项斗争。全省月余时间共取缔卖淫嫖娼窝点80个,查获卖淫团伙22个,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62名,暗娼452名,嫖客743名,拉皮条并提供交通工具的84名,分别依法处理。
1988年,全省查处卖淫嫖娼案件1139起,发现性病患者3488人。1989年9月5~7日,根据省委领导的指示和公安部治安局的部署,在“扫黄打丑”(即扫荡黄色书刊、黄色录像和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专项斗争中,全省统一行动,共查处卖淫嫖娼案509起、1546名,取缔卖淫嫖娼窝点209个。10月21日,根据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扫除卖淫嫖娼等“六害”(①即卖淫嫖娼、制贩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利用封违迷信害人,)统一行动的方案》,进一步开展扫除卖淫嫖娼活动的斗争。11月13日国务院召开电话会议后,这场斗争形成高潮。是年,全省查处卖淫嫖娼案3136起、7052名,取缔卖淫嫖娼窝点442个。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的不少县(市、区),先后召开成千上万人参加的公开处理大会。通过宣传教育,公开处理,有卖淫嫖娼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受到震慑,纷纷坦白交代,仅石狮市和连江县就有近百人投案自首。厦门、莆田等地组建妇女教养所,收容教育暗娼。同时,取缔、防范一齐抓,巩固斗争成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福建省公安的历史和现状,上限不限,下限断至1989年。由序、述、志、图、表等部分组成,全书共18章6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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