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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管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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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62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管制
分类号:
D631.1
页数:
3
页码:
62-64
摘要:
本节技术了福建省公安机关对反革命分子进行管制改造,实施《管制反革命分子试行办法》,全省开展管制工作,管制反革命分子28711人。
关键词:
福建省
反革命分子
管制改造
内容
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公安机关对历史上有罪恶,解放后无悔改表现,其罪恶尚不需逮捕判刑的反革命特务分子,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坚持反动立场的地主分子,坚持反动立场的国民党、日伪军政官吏等反革命分子,剥夺其政治权利,实行“政府管制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政治管制与劳动改造相结合”的监督改造。1951年5月,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条的精神,省厅制订《管制反革命分子试行办法》,而后在福州市大根区(后并入鼓楼区)和晋江、龙溪两个县进行管制工作试点。把政策交给基层,由干部、群众提名,农村经区公所、城市由公安分局审查批准,召开会议向群众公布被管制分子姓名、管制理由、管制期限及制度。晋江县在40个乡镇、4个街道,宣布管制反革命分子568人,占当地人口总数的0.43%。福州市大根区东街宣布管制反革命分子108人,占当地人口总数的0.55%。对管制分子实行“五要三不准”,即:要劳动生产,改造自己;要安分守己,规规矩矩;要外出请假,留客报告;要检举匪特,立功赎罪;要遵守法令,服从教育;不准游手好闲,逃避劳动;不准隐瞒不报,越轨行动;不准造谣生事,进行破坏。按不同管制对象,规定三天或十天汇报一次的制度,由治安保卫委员会(以下简称治保会)负责检查落实。群众反映:“人民政府对反革命分子该杀的杀,该关的关,该管的管,执法有度,有宽有严”。省厅总结试点经验后,同年6月修订了《管制反革命分子试行办法》,发给各地公安机关实施。至1951年9月,全省有2747个乡镇、街道开展管制工作,占全省乡镇总数的47.46%。宣布管制反革命分子23851人,连同清理积案释放后列入管制的4860人,共计28711人,占人口总数的比例分别为:农村0.4%,城市0.3%~0.5%。同年10月,根据华东军政委员会颁发的《关于管制反革命分子试行办法》,省政府制定“实施细则”,发给各级政府执行。除法庭依法判决者外,管制批准权属于县(市)以上公安机关。
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公安部于1952年7月17日公布《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全省公安机关遵照这一法规,检查整顿管制工作,执行政治上从严,经济上从宽,教育为主,限制为辅的原则,使许多管制分子转变思想,靠拢政府,主动交代历史罪行,并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活动。福州、长汀、长乐等市、县公安机关根据检举线索,经过调查,先后抓获从海岛携带电台潜回大陆活动的特务分子,追捕漏网脱逃的匪首李树生、潘美处归案,从烟毒犯家地板下搜出匿藏的近二百两鸦片烟土等。大部分管制分子在劳动改造中学会生产技能,有了生活门路。至是年底,全省有95%以上的乡镇、街道经过群众评审,列管的反革命分子中表现好的占31.9%,表现一般的占50.1%,不遵守制度的占14.6%,有破坏活动的占3.4%。对于遵守管制制度,积极生产劳动,有悔改表现的管制分子给予解除管制,对于表现较好的管制分子,给予缩短管制期限。省厅于1953年2月派出工作组,协助晋江专区公安机关检查整顿管制工作,发现有错管、漏管、乱管、不管等问题。为严格执行《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省厅对六种管制对象作了具体规定,解决错管、漏管和管理不严的问题。至是年底,经过清理整顿,全省管制分子减至29112人,占总人口比例数由整顿前的0.31%降至0.23%。在整顿期间,各地公安机关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对管制分子逐个评审,促进他们认罪和改造。厦门市有个管制分子因患重病,无钱医治,公安派出所同有关部门联系,给予免费治疗,他深受感动,病愈后,自动检举两个潜伏特务。同年7月,台湾国民党军队窜犯东山县,全县198名管制分子,有立功表现的7名,有悔改表现的11名,闭门不出的93名,三者合计占管制分子总数56%。其中有个管制分子被国民党军队抓夫,乘机将一名解放军伤员藏在家里,免遭杀害。
1954年,继续整顿和评审,全省有7793名管制分子被提前或按期解除管制,131人缩短管制期限,2584人延长管制期限,同时纠正错管288人,新列管制2753人。至是年底,全省列管22032人,占总人口的0.17%。1955年,对管制分子中表现好的4641名提前或按期解除管制,96名缩短管制期限,表现不好的3385名延长管制期限;对解除管制后又有现行破坏活动的163名,依法重行管制。还有在深入镇反斗争中新管制的3840人。至是年底,全省列管19545人,占城乡人口总数的比例分别为:农村0.13%,城市0.12%。
1956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制定的《1956年至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颁布后,各地公安机关结合开展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规划入社的工作,对管制分子进行形势、政策、前途教育,促进了改造。经过评审,对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7681人解除管制。对在政治攻势中新发现的反革命分子,依法管制2144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57年2月对执行《决定》中若干具体问题发出联合指示,省厅会同省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贯彻意见。此后,公安机关查办案件中对需要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均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判决,交公安机关执行。对于在管制期间表现好,可缩短管制期限或者提前撤销管制的,由公安机关提出,送请法院裁定。1957年,在反击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反攻倒算等破活动的斗争中,不少管制分子交代隐瞒的罪行,检举其他反革命分子的材料。泉州市两个街道即有18名管制分子补充交代25条历史罪行,检举揭发21条现行犯罪线索。南平市钟美乡一个管制分子缴出长期匿存的机枪1挺,子弹10084发。公安机关对群众检举和管制分子交代的材料,经过查证核实,依据罪恶轻重、悔罪表现、群众意见,按法律程序,分别作出处理。对管制期满表现好的7950人解除管制,对有检举立功和悔罪表现的150人提前解除管制,对表现好的13人缩短管制期限,对表现坏的116人延长管制期限,对1063名反革命分子及其他犯罪分子依法管制。1958年,贯彻执行中央对反革命分子“少捕多管”的政策,全省依法管制14774人。1959年遵照中央“三少”政策,依法判处管制2584人。此后判处管制人数:1960~1966年,年平均1249人;1967~1976年,年平均253人;1977~1979年,年平均47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布生效后,管制的对象,不仅有罪行较轻的反革命犯,也适用于罪行不大的某些其他刑事犯;管制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并罚的管制刑期最高不超过三年:1980~1989年全省判处管制人数年平均44人。县、市公安局组织所属公安派出所、公安特派员或者单位保卫部门,依靠治保会,监督被管制分子遵守管制规定,对其进行认罪服法教育。被管制分子管制期满时,执行机关向本人和当地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福建省公安的历史和现状,上限不限,下限断至1989年。由序、述、志、图、表等部分组成,全书共18章6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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