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武装警察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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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608
颗粒名称: 二、武装警察部队
分类号: D631
页数: 2
页码: 15-16
摘要: 本文详细描述了从1949年福建解放初期至1988年,福建省公安武装队伍的建立、改编、调整和领导体制的变化。从公安保卫队、警卫连(队)的建立开始,经历了公安大队、公安中队、边防保卫连队、人民武装警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福建省总队、消防队伍等阶段。期间,公安武装队伍受军队和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领导体制和名称也多次发生变化。最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福建省总队成立,统辖内卫、边防、消防武装警察队伍。
关键词: 公安工作 警察机构 福建省

内容

1949年福建解放初期,在各级公安机构组建的同时,根据剿匪、反霸、镇反斗争和保卫、看守工作的需要,分别建立公安保卫队、警卫连(队)等名称不同的公安武装队伍。1950年3月,省直党政机关所辖公安保卫队、警卫连(队),合编为省厅直属公安大队,5月改编为公安团;同时统一全省公安武装建制,专署所辖公安武装,一律称公安大队,县、市称公安中队。1951年1月,省海防公安局成立,同时在沿海地区建立12个边防保卫连队。
  1951年4月,为加强全省公安武装的领导,省厅设武装处。8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市警备团和省厅公安团、盐警大队合编成立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福建省总队,受军队与公安机关双重领导。1952年7月,省公安总队及所辖大队、中队,列入人民解放军序列,并建立垂直指挥系统,全省公安部队由省公安总队统一领导。省厅撤销武装处。
  1955年8月,根据国务院决定,全省公安部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序列改归公安序列,改为人民武装警察,撤销省公安总队。省厅增设武装民警管理处,负责管理全省的人民武装警察工作。1958年12月,人民解放军内卫二师部分部队和省军区内卫40团的4个连及福州、厦门边防检查站与省厅所辖武警队伍合编,成立福建省公安厅人民武装警察总队。在武警总队设边防科。1962年1月,省公安厅人民武装警察总队改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福建省总队,受军队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全省的边防哨所、边防工作组、边防连、边防排、边防大队、执勤船队,改属武警总队建制。1963年2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福建省总队改称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福建总队。
  1966年4月,根据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消防民警实行义务兵役制的规定,省厅成立省公安消防总队,专、市公安处局成立公安消防大队。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的1966年8月,福建公安总队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军区独立二师,各专、市公安大队改编为军分区独立营,各县、市公安中队交当地人民武装部管辖。1969年12月,全省消防队伍分别由省军区、军分区、人武部代管。
  1973年3月,根据省革命委员会、省军区《关于公安消防民警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的通知》,消防队伍归回各级公安机关管理。1974年8月,省革命委员会公安局成立消防总队,九个地、市先后成立消防大队,有41个县、市成立消防中队(1980年8月,根据省财政局、省编委会增拨公安消防民警编制的通知,全省增设24个县公安消防中队)。
  1976年1月,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指示,全省68个县、市内卫武装中队由省军区移交公安机关领导,改为人民武装警察中队,地、市公安处、局增设武装民警管理科。同时,省公安局与福州、厦门市公安局各新建一个直属中队。全省武装警察队伍,由省公安局武装民警管理处统一管理。
  1980年1月,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的《关于改正边防体制请示报告》,省公安局将边防处和武装民警管理处合并,成立福建省人民边防武装警察总队,统管沿海和内地的武装警察工作。
  1983年1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统一组建武装警察部队的决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福建省总队成立,隶属省厅,统辖内卫、边防、消防武装警察队伍。1988年5月,又将“三警”分开,分别成立总队,隶属关系不变。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福建省志·公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福建省公安的历史和现状,上限不限,下限断至1989年。由序、述、志、图、表等部分组成,全书共18章6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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