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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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607
颗粒名称: 一、公安机关
分类号: D631
页数: 4
页码: 12-15
摘要: 本文描述了1949年至1953年福建省公安机关的建立和发展过程。在此期间,公安机关接管了国民党的警察机构,并逐步建立了各级公安机构。
关键词: 公安工作 警察机构 福建省

内容

一、公安机关
  1949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先后解放南平、建阳、水吉、崇安、浦城、松溪、政和、建瓯、邵武等县。5月底,中共闽浙赣省委抵建瓯。6月初,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建瓯军事管制委员会,下设秘书、文教、交通、财政、公安五个处。同年6月19日,在江苏省苏州市成立的中共福建省委,决定由省委委员梁国斌负责组建公安机构和接管国民党警察机构。7月初,南下公安干部进驻建瓯,即研究制订《福建公安接管方案》,对接管人员进行短训,授予接管任务、方针政策及人城守则、组织纪律等内容。8月11、12日,先后成立中共福建省第一地委和第一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驻建瓯),第二地委和第二专署(驻南平),同时成立公安局,负责领导闽北地区的公安工作,组织发动群众,维护治安,巩固后方,支援前线,为主力部队进军创造条件。
  1949年8月17日,省会福州解放。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安厅成立,梁国斌任厅长。省厅设秘书、社会(政治保卫)、行政治安、人事等四个处。同福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公安部成立,梁国斌兼任部长。开始接管工作,至8月31日结束,共接管国民党福建省保安司令部警保处、福州市警察局及分局、派出所、水警局、警察学校、警保医院、防护团等单位,计员警1099人、长短枪1146支、子弹44422发,手榴弹149枚,及大批文书档案、物资财产。
  1949年10月,福建省警务干部学校开学(1950年8月改为福建省公安干部学校)。同月,省水上公安局成立,随后建立福州、琯头、水口等水上公安分局。至年底,全省所辖福州、厦门2市和第一至第八8个专员公署(当时驻地为建瓯、南平、福安、林森、晋江、龙溪、永安、长汀)及67个县,除永安专署(1950年2月建立公安处)和光泽、东山、三元、永安、泰宁、建宁、将乐、金门8个县外(光泽等7县1950年上半年先后建立公安局,金门未解放),各级公安机构均建立起来。专、县公安机关初创阶段,名称和内部机构设置不完全一致。1950年,根据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确定的人民公安体制,对专、县公安机关进行调整,实行专署设公安处,市、县设公安局,区设公安助理员,市公安局以下设公安分局、派出所的统一建制。至年底,专(市)、县公安处(局)均建立科、股业务机构,并在沿海重镇、交通要道、水陆码头建立21个公安分局、98个公安派出所、12个边防检查站。全省公安机构建设基本走上正轨。
  1951年1月,省水上公安局撤销,成立省海防公安局,下设福州、南平两个闽江分局和厦门、晋江、琯头、三都澳、东山等5个外海分局,统管海防和水上治安工作。同年8月,省厅治安处增设内河水上治安科,管理从海防公安局划出的水上治安工作,福州内河水上公安分局划归市公安局领导。同时扩充编制,在沿边、内河、外海及港口通道增建一批边防检查站和公安派出所,加强海防和内河水上治安工作。同年8月,省厅成立劳改工作管教处(1961年改为劳改工作管理局)。各专(市)、县公安处(局)设劳改大队、中队,开办劳改农场、工厂、建筑公司等事业单位,负责组织依法服刑的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罪犯的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同年12月,叶松任省厅厅长。
  根据第五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建设公安部门政治工作的决议》,1952年,全省公安机关先后建立政治工作机构或设专职、兼职政治工作人员。省厅成立政治部,省辖市、专署公安处(局)设政治处,县、市公安局和城市公安分局设政治协理员办公室,派出所的政治工作由副所长兼管。各人民警察大队设政治委员,并成立政委办公室,中队或相当于中队的队设政治指导员。劳改大队设政治教导员,中队设政治指导员。1961年11月,根据第十一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加强政治工作的决议》,县、市公安局和城市公安分局一律改设专职政治教导员;编制在五人以上的派出所设专职政治指导员,五人以下的设专职或兼职政治指导员。省厅政治部主任由副厅长兼任,其他各级政治机构的主要领导也由同级副职兼任,负责领导和组织政治工作。
  1953年国民经济建设第一个五年计划实施,一批国营工矿、企业和科学、文教、卫生事业单位相继建立。省厅在1950年建立保卫处的基础上,1954年分开设经济、交通保卫处和文化保卫处。福州、厦门等城市公安局设立相应的内部保卫(以下简称内保)机构,并陆续在重点工厂、仓库和银行、电讯及重点工程建设基地建立由单位筹资、纳入编制的内保组织和经济民警,逐步建立一支由公安机关领导的企事业公安机构、单位保卫组织和经济民警组成的内保队伍,负责维护内部生产、工作、生活、教学、科研秩序,防止治安灾害事故,预防和打击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保卫经济建设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的安全。同年6月,福建列为特等省公安编制,各级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整充实,增设一批业务机构,建立107个公安派出所,配备608名农村区公安助理员(1954年7月改称公安特派员)。1954年12月,省厅成立人民防空处,1955年,福州、厦门市公安局设人民防空科,漳州、泉州市公安局和南平专署公安处设人民防空股。1955年10月,郑从政任省厅厅长。
  1957年,全省公安机关整编,合并少数重叠和业务相近的机构,撤销个别单纯指导性机构,充实公安技术侦察机构和沿海突出部位、边防要塞、交通要道及城市交通、消防等力量。
  1958年1月,鹰(潭)厦(门)铁路建成通车,南昌铁路局公安处在南平建立分处。同年,南平至福州的铁路通车后,扩建为福州铁路局公安处。同年,为加强沿海和重工业地区的公安保卫工作,在沿海地区增设40个公安派出所;成立三明重工业建设委员会保卫处,后由于行政区划变更,先后改为三明市公安局、三明专署公安处。
  1959年,全省县一级公安机构与检察、法院合并办公的有22个,联合办公的有23个。合并后,有的称政法部,有的称政法公安部,后因不利于政法三家相互制约和各自的业务建设,同年9月恢复原机构。全省农村公社化后,原设在区里的公安特派员一度被取消,1961年3月在公社恢复公安特派员建制。
  1964年6月至1965年3月,省厅先后设立省监察委员会驻厅监察组、沿海民警工作处等机构。
  解放后至1966年的17年中,全省建立一套基本适应形势发展、工作需要的公安机构和管理制度。省厅设有14个处级机构;全省有9个专、市公安处、局;67个县、市公安局,9个区公安分局,14个县属公安分局;166个城镇派出所、91个沿海派出所。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煽动“彻底砸烂公安机关”,全盘否定新中国成立以后17年公安工作的成就,否定广大公安干警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全省公安工作受到严重冲击和破坏,公安系统陷于瘫痪状态。
  1967年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军区正式派出联络组进驻省厅。1968年2月,福建省军事管制委员会宣布对省厅实行军管,同时成立福建省公、检、法机关军管会公安厅军管组。原省厅工作人员,除少数留在军管组工作外,绝大多数进“学习班”,参加“清队”、“整党”和“斗批改”。同年10月,省厅军管组改为省公安机关军管会,负责领导全省公安机关的军管工作。
  1969年8月,省革命委员会政治部人民保卫组成立,周曼天任组长,与省公安机关军管会合并办公。同年11月,“斗批改”结束,原省厅工作人员,除少数留用和列为专案审查的外,其余649名均被分批下放农村、工厂劳动。原专、市、县公安机关的干警,随着“斗批改”先后结束,大多数也被陆续下放。
  在1970年12月公安部召开的第十五次全国公安会议上,中共中央肯定“文化大革命”前17年公安工作的成绩是主要的,公安干警绝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使公安机构和业务得到恢复的转机。1973年3月,省革命委员会政治部人民保卫组改称省革命委员会公安局。同年4月,李学勤任局长。下设10个业务组,部分公安业务工作逐步恢复。1974年8月,省革命委员会公安局撤销业务组建制,恢复原省厅部分业务处机构。全省公安机构相应恢复。“文化大革命”初被当作“反动”、“四旧”批判而废弃的机构名称和公安工作规章制度陆续复用。1975年6月,省革命委员会公安局改称省公安局,并撤销军管。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1977年4月,张荫荃任省公安局局长。1978年2月,省公安局召开第二十五次全省公安会议,贯彻第十七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拨乱反正、整顿队伍、落实政策、恢复工作”的指示精神,联系实际,揭发批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砸烂”公安机关的罪行,清除“左”的影响,全省公安机构和业务工作开始全面恢复。1978年4月,省委组织部重新任命省公安局各业务处领导职务,同时结合平反“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落实干部政策,大部分下放干部陆续调回。
  1980年3月,边圻任省公安局局长;同年7月,省厅名称恢复,边圻任厅长。同年12月,劳动教养管理工作从劳改工作管理局划出,成立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处。1981年10月,改为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1981年5月,省厅将原属治安处管辖的刑事侦察工作划出,增设刑事侦察处,各地、市、县公安机关设刑事侦察科、刑警大(中)队,专司刑事侦察工作。同年8月,省林业公安局成立,各地、市公安处局和有关的县(市)公安局成立林业公安科、股,武夷山等自然保护区建立林业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林区治安秩序,保卫森林资源和林业生产安全。1982年7月,民航福建省局公安分处成立,负责航空安全保卫、机场治安管理等工作。1983年11月,省交通厅保卫处改为福建省交通公安局,下设航运、公路、运输三个公安分局。同年,省厅和部分地、市公安机关成立政策法律研究室(1989年改为法制处、科)。至1989年底,全省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均建立法制机构,加强公安立法研究和执法监督。1984年2月,省委决定招收1000名公安民警,充实各地农村派出所,加强农村治安工作。1985年5月,边圻退二线,黄松禄接任厅长。同年6月,由退居二、三线的厅级领导干部和享受厅级待遇的部分处长组成厅咨询委员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省厅在恢复和扩展机构、业务的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对公安体制作了若干调整。1983年7月,省厅劳改、劳教工作管理局,全建制划归福建省司法厅领导。同年9月,省公安机关部分侦察工作机构和干警移交福建省国家安全厅。1987年3月,省交通厅所辖交通监理机构,全建制划归公安部门领导,成立省公安厅交通人民警察总队,地、市、县公安机关分别建立交通人民警察支队、大队。同时,由于行政区划的变化,地、县、市公安机构也有较大调整。
  至1989年底,全省公安机构共有:省厅处级单位24个;地、市公安处、局9个;县、市公安局63个;市辖区公安分局17个,县属公安分局22个;城市派出所93个,城镇派出所92个,农村派出所797个。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福建省志·公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福建省公安的历史和现状,上限不限,下限断至1989年。由序、述、志、图、表等部分组成,全书共18章6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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