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末警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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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60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清末警察机构
分类号: D631
页数: 1
页码: 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警政始于1903年,由福州将军和布政使委派按察使朱其煊为总办,成立福建全省警务总局,并在省城和南台设立分局。警务总局下设多个职官,负责全省警政事务。之后,南台警务局被裁撤,警权集中于总局。闽县和侯官县的警政由省警务总局兼办。漳州府和厦防厅也分别开办了警政。宣统二年,福建巡警道将全省警务总局改为全省警务公所,并设立了总务、行政、司法、卫生等科室。同时,裁撤了下属分局,改设总区和分区,并配备了相应的职官和巡警。省会福州还建立了消防、水巡、侦探等专业队伍和闽江水警局。宣统三年,清朝灭亡,福建警政由民国警察取代。
关键词: 公安工作 警察机构 福建省

内容

福建省警政始于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福州将军兼署闽督崇善、布政使尚其亨委派按察使朱其煊为总办。同年12月,裁撤省城保甲总局,改设福建全省警务总局,南台(清代属侯官县,民国35年(1946年)划归福州)设警务局。警务总局于总办下设会办、总理、提调、文案、审案、支应、稽查等职官,执掌全省警政事务。在省城、南台各设分局四所,委派总巡、分巡、巡记、巡尉各员,并从巡警军(光绪二十七年由守城营改编)拨充巡长、巡目、巡兵882名,分布省城、南台,分段巡守,执行原由驻防军队和衙门中捕役担任的缉捕盗匪、维护治安秩序等任务。光绪三十年(1904年),朱其煊因全省警务总局与南台警务局互不统属,相互掣肘,遂将南台警务局裁撤,集警权于总局,并从常备巡警军中录用部分警察官弁,将省城警察扩充到1096名。闽县、侯官县警政,由省警务总局兼办,与省会同时建立警务机构。漳州府、厦防厅(今厦门市)分别于光绪三十年(1904年)、三十二年开办警政。其余府、州、厅、县于宣统元年(1909年)建立警务机构。各地警务人员,多由保甲或团营巡勇、乡勇、绿营兵编练。
  宣统二年(1910年)四月,福建巡警道(隶属总督领导并受民政部监督,主管全省警政)吕承瀚把全省警务总局改为全省警务公所,附设于巡警道署内。警务公所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等四个科,分别掌管预审、探访、督办、拘押等司法警察事项及道路、工程稽查、卫生、医务等行政警察事项。同时裁撤下属分局,改设总区、分区。省城、南台各设一个总区、四个分区。总区设正、副区长、巡官、教练员;分区设区官、巡官、巡长等职官,各配巡警126名,按区分段,设岗布哨守望、巡查。省会福州除强化巡警机构外,还建立消防、水巡、侦探等专业队和闽江水警局。
  宣统三年(1911年),清朝灭亡,福建警政由民国警察取代。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福建省志·公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福建省公安的历史和现状,上限不限,下限断至1989年。由序、述、志、图、表等部分组成,全书共18章6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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