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警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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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602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警察机构
分类号: D631
页数: 9
页码: 8-1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清末时期,福建省开始建立警察机构,最初的警务总局负责全省警政事务,后改为警务公所,并建立了专业警察队伍。民国成立后,福建警政由闽都督府警务科主管,后多次变动,但一直由清末旧官吏和立宪派分子掌握政权。警察机构逐渐扩大,员警数量增加,控制也更加严格。北洋政府时期,福建警察厅并入省会警察厅,成立了水上警察厅,加强了省会警察实力。民国16年福建省政府成立后,警察机关进行了改组。
关键词: 公安工作 警察机构 福建省

内容

第一节 清末警察机构
  福建省警政始于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福州将军兼署闽督崇善、布政使尚其亨委派按察使朱其煊为总办。同年12月,裁撤省城保甲总局,改设福建全省警务总局,南台(清代属侯官县,民国35年(1946年)划归福州)设警务局。警务总局于总办下设会办、总理、提调、文案、审案、支应、稽查等职官,执掌全省警政事务。在省城、南台各设分局四所,委派总巡、分巡、巡记、巡尉各员,并从巡警军(光绪二十七年由守城营改编)拨充巡长、巡目、巡兵882名,分布省城、南台,分段巡守,执行原由驻防军队和衙门中捕役担任的缉捕盗匪、维护治安秩序等任务。光绪三十年(1904年),朱其煊因全省警务总局与南台警务局互不统属,相互掣肘,遂将南台警务局裁撤,集警权于总局,并从常备巡警军中录用部分警察官弁,将省城警察扩充到1096名。闽县、侯官县警政,由省警务总局兼办,与省会同时建立警务机构。漳州府、厦防厅(今厦门市)分别于光绪三十年(1904年)、三十二年开办警政。其余府、州、厅、县于宣统元年(1909年)建立警务机构。各地警务人员,多由保甲或团营巡勇、乡勇、绿营兵编练。
  宣统二年(1910年)四月,福建巡警道(隶属总督领导并受民政部监督,主管全省警政)吕承瀚把全省警务总局改为全省警务公所,附设于巡警道署内。警务公所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等四个科,分别掌管预审、探访、督办、拘押等司法警察事项及道路、工程稽查、卫生、医务等行政警察事项。同时裁撤下属分局,改设总区、分区。省城、南台各设一个总区、四个分区。总区设正、副区长、巡官、教练员;分区设区官、巡官、巡长等职官,各配巡警126名,按区分段,设岗布哨守望、巡查。省会福州除强化巡警机构外,还建立消防、水巡、侦探等专业队和闽江水警局。
  宣统三年(1911年),清朝灭亡,福建警政由民国警察取代。
  第二节 民国警察机构
  宣统三年九月十九日(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爆发,推翻清朝,成立中华民国。孙中山任临时大总统,在南京建立临时政府,内务部分管警政。是年十一月九福建民军起义,成立中华民国军政府闽都督府,内设警务科,主管全省警政。警务科设文牍、行政、司法三课和总务厅。总务厅设行政、司法、卫生、侦探、消防、教练六个科,分别掌管警备、消防、侦探、水巡四个队及教练所、卫生局、疯人院等单位。省城、南台划分19个值勤区,设区官、巡官等职,督率勤务。县区警察机构相应调整。辛亥革命后,警察机构多次变动,但掌握政权的仍是清末旧官吏和立宪派分子。民国元年(1912)1月,闽都督府警务科改称警务部,翁浩任部长,裁撤警务科原设的文牍、行政、司法三课,保留总务厅,直辖警备、消防、侦探、水巡四个队及原设下属各单位。同年7月,警务部改为警务司。
  民国2年(1913年)春,闽都督府警务司改为福建警察厅,陈培锟任厅长。4月又成立省会警察厅,内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四个科和督察处;原警备队改为保安队,原侦探队改为侦缉队。还增设济良所、妓捐局、贫民工艺所、屠兽场等单位。省会警察厅把省城划为4个区署,辖38段,设152个固定岗,每段除固定岗外,加派执行特别任务的便衣警察和巡警。区署下设分驻所、派出所。每区署配员警1648名。员警数量明显增加,控制更加严格。民国2年7月,闽都督府孙道仁、许崇智等人响应孙中山领导的“二次革命”,宣布福建独立。未及一月,“二次革命”失败,孙道仁又宣布取消独立,投靠北洋政府,把福建警察厅并入省会警察厅,加强省会警察实力,控制革命党活动。11月,北洋政府委派刘冠雄为闽浙巡阅使,刘率李厚基部队入闽,提携李厚基为福建镇守使。民国3年,福建再次强化警察机构,把厦门警察局扩编为警察厅,全省63个县都设立警察所和保安警察队,规定警察所长一律由县知事兼任,县政府直接掌握警权。同年,成立福建水上警察厅,吴鼎任厅长,内设总务、行政、司法、生四个科和督察、稽查等四个处,下设福州、南平、平潭、厦门4个水警区署。每区署辖4个分驻所,共有各级职官、水警、舵工等668人,配有巡舰、哨船、划艇等装备。水上警察厅隶属省民政厅,实行水陆警察分治,各成系统。民国6年7月,成立福建省警务处兼省会警察厅,俞绍瀛任处长兼厅长。警务处内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各科。省会警察厅原有机构、人员和职责范围照旧。同月,福建省长李厚基以其表弟史廷飏“经验宏富、资格较深、迭次破获赤案”为由,加委福建省警务处长兼省会警察厅长、水上警察厅长,俞绍瀛以失职罢免。此时,省会除公开的警察机关、人员外,还有李厚基直接掌握的卫队、侦探队。
  民国15年(1926年),北伐军占领福建,结束北洋政府在福建13年的统治,警察机关由福建政务委员会接管,省会警察厅改组后称福州市公安局,水上警察厅并人福州市公安局,成立水警分局。民国16年7月,福建省政府成立,国民党海军部长杨树庄任省政府主席,撤销原福建省警务处,在省民政厅内设警务科掌管全省警务,并把福州市公安局所辖水警分局划出,改为全省水上公安局。同时裁撤厦门警察厅,改设厦门公安局。民国19年,各县警察所一律改称公安局,隶属县长和省民政厅管辖。但各地几经变乱,地方派系繁杂,省政府的政令不能推行至福州周围10县以外。卢兴邦、张贞、林寿国等军阀仍然割据一方,自立“刑法”。
  民国21年(1932年),国民党第十九路军入闽,在全国人民抗日高潮影响下,蔡廷锴、陈铭枢、蒋光鼐与国民党内李济深等一部分反对蒋介石的势力,发动福建事变,于1933年11月20日成立抗日反蒋的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史称“闽变”),内设政治保卫局,李章达任局长,委任丘兆琛为省会公安局长。
  “闽变”失败后,民国23年(1934年)2月,陈仪任福建省政府主席,在省政府内设保安处,把民政厅执掌的警察事务划归保安处,强化保安势力。保安处设保卫、总务、政训、军法、医务、经理等六个科,承办全省治安、警备、军法、电讯、特种情报等事项。推行国民党“剿匪”(指剿共)总司令部制订的《剿匪区内各省民团整理条例》、《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将各地军阀、土匪武装、民团、自卫队一律收编为保安警察团队。全省收编15个保安团,由省保安处统一编制,统一指挥。同年8月,全省推行保甲制,规定十户为甲,甲设甲长;十甲为保,保设保长。保甲辖区居民,均须“共具联保连坐切结"。保甲长有编查户口、派工服役、收捐催税、抽征壮丁等责权。在未设警察机构的乡村,保甲组织代行警察职责。同年冬,福州、厦门所辖水警改组为水警第一、第二两个大队,隶属省民政厅管辖。民国24年,省政府“谋求团警统一,协调剿匪”,把水陆警察全部划归省保安处管辖。先后任省保安处正副处长的有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以下简称军统)特务骨干分子赵南、叶成、黄珍吾等人。同年10月,把已收编的15个保安团改编为10个保安团,单独成立特务大队,执行情报、策反等特别任务。同时成立水警总队,军统骨干分子李国典任总队长。民国25年,水警总队收编闽南及沿海各县地方自设的水警人员,先后在闽西上杭成立水警第三大队,在闽北建瓯成立水警第四大队。省水警总队至此扩充至4个大队、17个中队,共2000余人。其警艇队配巡艇、哨船18艘,警艇均配有无线电。水警总队直辖海鹰、海鹏、海鸥等6艘巡艇,巡防闽江主干流域;各大队分别辖江忠、江孝、江仁、江义、海绥、海靖、海平、海安等巡艇、巡轮,巡防汀江、沙溪、建溪等水域。民国25年7月,省政府在省会开办警官训练所,培植“新警人才”。由军统特务头子戴笠保荐军统分子胡国振任所长、卢政纲任教务主任、林超任训育主任。招收在职警官和青年学生,编为正科级警官、警长、巡官、保警督察四个班,原有未经过军统训练的警官陆续调训或裁汰,形成军统控制的“闽警”系统。民国26年9月,省政府调整县区警察机构,县设警佐室,置警佐一名,下设总务、行政、司法、督察四个股,隶属县长掌握和主管机关监督,承办一县之警务。特种区、重要乡镇设警察所,置所长、警员,隶属区长指挥和主管机关监督。警佐、警察所长等,均由省政府核准任用。民国27年初,日本军队侵犯福建沿海地区。4月下旬,省会警察机关随省政府迁永安,撤退的警察人员,按战时体制编为警察大队。同年7月,省政府在永安设省会警察厅,9月改为永安警察局。迁治期间,县以下警察机构数次裁撤合并。同年10月,省政府下令撤销县警佐室,在县政府增设第五科,掌管县属警察事务。民国28年10月,又将县城区警察所撤销,改设县警察所。不久又将县警察所改为县警察局。几经变动,警政始终没有统一。
  民国34年(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省会警察机关随省政府迁回福州。省府主席刘建绪调遣五个保安团和各县地方武装,加强闽西、闽南等五个“绥靖”区的剿共力量。民国36年1月,将保安团、队整编为5个保安总队和1个独立大队,2个有线、无线中队,强化特工装备,加紧情报活动。同年7月,国民党中央政府发布“剿共戡乱”的《全国总动员令》,福建保安处随即制订《福建戡乱时期警察中心工作实施方案》,确定“警保以配合国军剿匪为首要任务”。刘建绪(兼保安司令)将保安司令部所辖治安机构与警察机构合并,在省保安司令部内设福建省警保处,委派严泽元、童维经为警保处正、副处长,主管全省警察机构和事务。同时将县属保安团队划归县警察局管辖,并依据所谓“匪情”将县警察局划分甲、乙、丙三等,划为甲等局16个,乙等局32个,丙等局19个。同年8月又将保安司令部所辖5个保安总队及1个独立大队,改编为5个保安警察总队及1个保安警察直属大队。保安、警察合二为一,实行“警卫一元化”、“全面警卫”,分区清剿。
  民国37年(1948年)7月,福建省各级警察机构共有警保处1个,省辖市警察局2个,省市保安警察大队1个、中队3个,水上警察局1个,水上警察大队6个,县警察局67个,警察分局15个,警察所17个,分驻所50个,派出所12个,消防队4个,刑事警察队67个。全省有警察8678人,其中警官1562人,员警847人,长警6269人。另有保警部队1万多人。
  福建解放前夕,国民党警察机构、保安武装中的员警,除军统、中央执行委员会调查统计局(以下简称中统)等各系特务严密控制的保安团、营、刑警队人员大部分逃亡金门、台湾外,交通、户籍、清道等单位员警绝大部分留在大陆。经中共地下组织的宣传教育和争取分化,省保安司令部所辖警保处、作战科、情报室及保安团、营等机构中的团、营级上层人员中,也有率其所部留下,接受中共地下组织的指挥。有的部署其属下保护档案、设备、武器弹药和资财,等待人民政府接管;有的将其组织、人员、武器弹药、通讯器材等情况登记造册,提供给中共地下组织;有的将国民党“应变”活动等情报及时传送给中共地下组织。福州城区鼓楼、大根、小桥、台江、仓山等五个警察分局,共有员警1100多人,逃走者仅38人。民国38年(1949年)8月17日,人民解放军解放福州时,交通警察仍在维持交通秩序,与市民一道迎接解放。
  第三节 苏区保卫机构
  8月,永定县成立溪南区苏维埃政府,内设裁判肃反委员会,负责惩治豪绅地主和反革命的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革命秩序,保卫民主政权。民国18年3月至19年6月,随着闽西革命根据地的创立和扩展,永定、龙岩、上杭、汀连、杭武、连城等县工农民主政府内,均设立裁判兼肃反委员会或肃反委员会。
  民国19年(1930年)3月,闽西民主政府成立。工农兵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中设裁判肃反委员会,民主政府内设裁判部,由政府秘书长郭滴人兼任裁判部长。同年12月,闽西苏维埃政府成立闽西肃反委员会,林一株任主席(民国20年3月主席由特委书记邓发兼任,林一株改任副主席)。肃反委员会执掌肃反兼裁判权,负责逮捕、审讯、判决反革命分子等工作。民国20年7月,闽西苏维埃政府根据中共苏区中央局关于“必须立即在各苏区成立政治保卫处专门组织”的指示,撤销肃反委员会,成立闽西政治保卫处,郭滴人任处长。县成立政治保卫处,区成立政治保卫科。县、直属区的政治保卫处(科)隶属闽西政治保卫处领导,区政治保卫科隶属县政治保卫处领导。政治保卫处下设秘书、侦察、执行、预审等科和政治保卫大队。
  民国20年(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下设国家政治保卫局,统一领导苏区肃反工作。12月,国家政治保卫局福建分局(简称福建政治保卫分局)在上杭县白砂成立,郭滴人任局长,继任局长的有张思垣、吴兰甫、汪金祥、廖礼接、高寿康。此后,相继在长汀、连城、新泉、上杭、武平、宁化、归化、新杭、代英、清流、兆征等11个县建立政治保卫分局,区设特派员1人(大区设2~3人)。县政治保卫分局隶属福建政治保卫分局领导,同时受同级政府监督、指导。福建政治保卫分局和各县分局设侦察、执行、总务三个科和看守所、政治保卫队。侦察科负责组织工作网和侦察等工作;执行科负责拘捕、审讯、看守、押解犯人等工作;总务科管理机关行政事务。
  福建省人民公安机构,在土地革命时期的闽西革命根据地产生。国民17年(1928年)民国21年(1932年)夏,汀州市苏维埃政府建立民警局,负责清查户口、登记生死、编订门牌、禁烟毒禁赌博和城市交通、码头、船舶、旅馆等行政治安管理工作。长汀、兆征二县先后建立两个对犯人进行思想教育和组织劳动改造的感化院。
  民国22年(1933年)5月,国家政治保卫局闽赣省分局成立,谭政文任局长,继任局长的有杨良生、王为生、陈长生。此后,相继在崇安、建宁、泰宁等县成立政治保卫分局。
  民国23年(1934年),中央红军长征时,福建政治保卫分局的干部、战士多数随红军长征,留下少数人坚持根据地工作。福建政治保卫分局与军队政治保卫分局合并,称福建省政治保卫局,高寿康任局长。民国24年,国民党集结大批军队,纠集各种反动势力,“清剿”闽西革命根据地。根据中央政治保卫局的指示,省政治保卫局转变斗争方式,政治保卫干部、战士全部分散到各部队参加游击战,同时负责保卫党政机关、接送党政领导人过封锁线、深入国民党统治地区侦察敌情、宣传发动群众及为军队筹粮筹款等工作B在三年游击战争中,为保卫革命根据地,仅长汀县就牺牲政治保卫干部、战士110人。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机构
  一、公安机关
  1949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先后解放南平、建阳、水吉、崇安、浦城、松溪、政和、建瓯、邵武等县。5月底,中共闽浙赣省委抵建瓯。6月初,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建瓯军事管制委员会,下设秘书、文教、交通、财政、公安五个处。同年6月19日,在江苏省苏州市成立的中共福建省委,决定由省委委员梁国斌负责组建公安机构和接管国民党警察机构。7月初,南下公安干部进驻建瓯,即研究制订《福建公安接管方案》,对接管人员进行短训,授予接管任务、方针政策及人城守则、组织纪律等内容。8月11、12日,先后成立中共福建省第一地委和第一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驻建瓯),第二地委和第二专署(驻南平),同时成立公安局,负责领导闽北地区的公安工作,组织发动群众,维护治安,巩固后方,支援前线,为主力部队进军创造条件。
  1949年8月17日,省会福州解放。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安厅成立,梁国斌任厅长。省厅设秘书、社会(政治保卫)、行政治安、人事等四个处。同福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公安部成立,梁国斌兼任部长。开始接管工作,至8月31日结束,共接管国民党福建省保安司令部警保处、福州市警察局及分局、派出所、水警局、警察学校、警保医院、防护团等单位,计员警1099人、长短枪1146支、子弹44422发,手榴弹149枚,及大批文书档案、物资财产。
  1949年10月,福建省警务干部学校开学(1950年8月改为福建省公安干部学校)。同月,省水上公安局成立,随后建立福州、琯头、水口等水上公安分局。至年底,全省所辖福州、厦门2市和第一至第八8个专员公署(当时驻地为建瓯、南平、福安、林森、晋江、龙溪、永安、长汀)及67个县,除永安专署(1950年2月建立公安处)和光泽、东山、三元、永安、泰宁、建宁、将乐、金门8个县外(光泽等7县1950年上半年先后建立公安局,金门未解放),各级公安机构均建立起来。专、县公安机关初创阶段,名称和内部机构设置不完全一致。1950年,根据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确定的人民公安体制,对专、县公安机关进行调整,实行专署设公安处,市、县设公安局,区设公安助理员,市公安局以下设公安分局、派出所的统一建制。至年底,专(市)、县公安处(局)均建立科、股业务机构,并在沿海重镇、交通要道、水陆码头建立21个公安分局、98个公安派出所、12个边防检查站。全省公安机构建设基本走上正轨。
  1951年1月,省水上公安局撤销,成立省海防公安局,下设福州、南平两个闽江分局和厦门、晋江、琯头、三都澳、东山等5个外海分局,统管海防和水上治安工作。同年8月,省厅治安处增设内河水上治安科,管理从海防公安局划出的水上治安工作,福州内河水上公安分局划归市公安局领导。同时扩充编制,在沿边、内河、外海及港口通道增建一批边防检查站和公安派出所,加强海防和内河水上治安工作。同年8月,省厅成立劳改工作管教处(1961年改为劳改工作管理局)。各专(市)、县公安处(局)设劳改大队、中队,开办劳改农场、工厂、建筑公司等事业单位,负责组织依法服刑的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罪犯的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同年12月,叶松任省厅厅长。
  根据第五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建设公安部门政治工作的决议》,1952年,全省公安机关先后建立政治工作机构或设专职、兼职政治工作人员。省厅成立政治部,省辖市、专署公安处(局)设政治处,县、市公安局和城市公安分局设政治协理员办公室,派出所的政治工作由副所长兼管。各人民警察大队设政治委员,并成立政委办公室,中队或相当于中队的队设政治指导员。劳改大队设政治教导员,中队设政治指导员。1961年11月,根据第十一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加强政治工作的决议》,县、市公安局和城市公安分局一律改设专职政治教导员;编制在五人以上的派出所设专职政治指导员,五人以下的设专职或兼职政治指导员。省厅政治部主任由副厅长兼任,其他各级政治机构的主要领导也由同级副职兼任,负责领导和组织政治工作。
  1953年国民经济建设第一个五年计划实施,一批国营工矿、企业和科学、文教、卫生事业单位相继建立。省厅在1950年建立保卫处的基础上,1954年分开设经济、交通保卫处和文化保卫处。福州、厦门等城市公安局设立相应的内部保卫(以下简称内保)机构,并陆续在重点工厂、仓库和银行、电讯及重点工程建设基地建立由单位筹资、纳入编制的内保组织和经济民警,逐步建立一支由公安机关领导的企事业公安机构、单位保卫组织和经济民警组成的内保队伍,负责维护内部生产、工作、生活、教学、科研秩序,防止治安灾害事故,预防和打击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保卫经济建设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的安全。同年6月,福建列为特等省公安编制,各级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整充实,增设一批业务机构,建立107个公安派出所,配备608名农村区公安助理员(1954年7月改称公安特派员)。1954年12月,省厅成立人民防空处,1955年,福州、厦门市公安局设人民防空科,漳州、泉州市公安局和南平专署公安处设人民防空股。1955年10月,郑从政任省厅厅长。
  1957年,全省公安机关整编,合并少数重叠和业务相近的机构,撤销个别单纯指导性机构,充实公安技术侦察机构和沿海突出部位、边防要塞、交通要道及城市交通、消防等力量。
  1958年1月,鹰(潭)厦(门)铁路建成通车,南昌铁路局公安处在南平建立分处。同年,南平至福州的铁路通车后,扩建为福州铁路局公安处。同年,为加强沿海和重工业地区的公安保卫工作,在沿海地区增设40个公安派出所;成立三明重工业建设委员会保卫处,后由于行政区划变更,先后改为三明市公安局、三明专署公安处。
  1959年,全省县一级公安机构与检察、法院合并办公的有22个,联合办公的有23个。合并后,有的称政法部,有的称政法公安部,后因不利于政法三家相互制约和各自的业务建设,同年9月恢复原机构。全省农村公社化后,原设在区里的公安特派员一度被取消,1961年3月在公社恢复公安特派员建制。
  1964年6月至1965年3月,省厅先后设立省监察委员会驻厅监察组、沿海民警工作处等机构。
  解放后至1966年的17年中,全省建立一套基本适应形势发展、工作需要的公安机构和管理制度。省厅设有14个处级机构;全省有9个专、市公安处、局;67个县、市公安局,9个区公安分局,14个县属公安分局;166个城镇派出所、91个沿海派出所。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煽动“彻底砸烂公安机关”,全盘否定新中国成立以后17年公安工作的成就,否定广大公安干警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全省公安工作受到严重冲击和破坏,公安系统陷于瘫痪状态。
  1967年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军区正式派出联络组进驻省厅。1968年2月,福建省军事管制委员会宣布对省厅实行军管,同时成立福建省公、检、法机关军管会公安厅军管组。原省厅工作人员,除少数留在军管组工作外,绝大多数进“学习班”,参加“清队”、“整党”和“斗批改”。同年10月,省厅军管组改为省公安机关军管会,负责领导全省公安机关的军管工作。
  1969年8月,省革命委员会政治部人民保卫组成立,周曼天任组长,与省公安机关军管会合并办公。同年11月,“斗批改”结束,原省厅工作人员,除少数留用和列为专案审查的外,其余649名均被分批下放农村、工厂劳动。原专、市、县公安机关的干警,随着“斗批改”先后结束,大多数也被陆续下放。
  在1970年12月公安部召开的第十五次全国公安会议上,中共中央肯定“文化大革命”前17年公安工作的成绩是主要的,公安干警绝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使公安机构和业务得到恢复的转机。1973年3月,省革命委员会政治部人民保卫组改称省革命委员会公安局。同年4月,李学勤任局长。下设10个业务组,部分公安业务工作逐步恢复。1974年8月,省革命委员会公安局撤销业务组建制,恢复原省厅部分业务处机构。全省公安机构相应恢复。“文化大革命”初被当作“反动”、“四旧”批判而废弃的机构名称和公安工作规章制度陆续复用。1975年6月,省革命委员会公安局改称省公安局,并撤销军管。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1977年4月,张荫荃任省公安局局长。1978年2月,省公安局召开第二十五次全省公安会议,贯彻第十七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拨乱反正、整顿队伍、落实政策、恢复工作”的指示精神,联系实际,揭发批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砸烂”公安机关的罪行,清除“左”的影响,全省公安机构和业务工作开始全面恢复。1978年4月,省委组织部重新任命省公安局各业务处领导职务,同时结合平反“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落实干部政策,大部分下放干部陆续调回。
  1980年3月,边圻任省公安局局长;同年7月,省厅名称恢复,边圻任厅长。同年12月,劳动教养管理工作从劳改工作管理局划出,成立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处。1981年10月,改为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1981年5月,省厅将原属治安处管辖的刑事侦察工作划出,增设刑事侦察处,各地、市、县公安机关设刑事侦察科、刑警大(中)队,专司刑事侦察工作。同年8月,省林业公安局成立,各地、市公安处局和有关的县(市)公安局成立林业公安科、股,武夷山等自然保护区建立林业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林区治安秩序,保卫森林资源和林业生产安全。1982年7月,民航福建省局公安分处成立,负责航空安全保卫、机场治安管理等工作。1983年11月,省交通厅保卫处改为福建省交通公安局,下设航运、公路、运输三个公安分局。同年,省厅和部分地、市公安机关成立政策法律研究室(1989年改为法制处、科)。至1989年底,全省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均建立法制机构,加强公安立法研究和执法监督。1984年2月,省委决定招收1000名公安民警,充实各地农村派出所,加强农村治安工作。1985年5月,边圻退二线,黄松禄接任厅长。同年6月,由退居二、三线的厅级领导干部和享受厅级待遇的部分处长组成厅咨询委员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省厅在恢复和扩展机构、业务的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对公安体制作了若干调整。1983年7月,省厅劳改、劳教工作管理局,全建制划归福建省司法厅领导。同年9月,省公安机关部分侦察工作机构和干警移交福建省国家安全厅。1987年3月,省交通厅所辖交通监理机构,全建制划归公安部门领导,成立省公安厅交通人民警察总队,地、市、县公安机关分别建立交通人民警察支队、大队。同时,由于行政区划的变化,地、县、市公安机构也有较大调整。
  至1989年底,全省公安机构共有:省厅处级单位24个;地、市公安处、局9个;县、市公安局63个;市辖区公安分局17个,县属公安分局22个;城市派出所93个,城镇派出所92个,农村派出所797个。
  二、武装警察部队
  1949年福建解放初期,在各级公安机构组建的同时,根据剿匪、反霸、镇反斗争和保卫、看守工作的需要,分别建立公安保卫队、警卫连(队)等名称不同的公安武装队伍。1950年3月,省直党政机关所辖公安保卫队、警卫连(队),合编为省厅直属公安大队,5月改编为公安团;同时统一全省公安武装建制,专署所辖公安武装,一律称公安大队,县、市称公安中队。1951年1月,省海防公安局成立,同时在沿海地区建立12个边防保卫连队。
  1951年4月,为加强全省公安武装的领导,省厅设武装处。8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市警备团和省厅公安团、盐警大队合编成立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福建省总队,受军队与公安机关双重领导。1952年7月,省公安总队及所辖大队、中队,列入人民解放军序列,并建立垂直指挥系统,全省公安部队由省公安总队统一领导。省厅撤销武装处。
  1955年8月,根据国务院决定,全省公安部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序列改归公安序列,改为人民武装警察,撤销省公安总队。省厅增设武装民警管理处,负责管理全省的人民武装警察工作。1958年12月,人民解放军内卫二师部分部队和省军区内卫40团的4个连及福州、厦门边防检查站与省厅所辖武警队伍合编,成立福建省公安厅人民武装警察总队。在武警总队设边防科。1962年1月,省公安厅人民武装警察总队改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福建省总队,受军队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全省的边防哨所、边防工作组、边防连、边防排、边防大队、执勤船队,改属武警总队建制。1963年2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福建省总队改称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福建总队。
  1966年4月,根据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消防民警实行义务兵役制的规定,省厅成立省公安消防总队,专、市公安处局成立公安消防大队。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的1966年8月,福建公安总队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军区独立二师,各专、市公安大队改编为军分区独立营,各县、市公安中队交当地人民武装部管辖。1969年12月,全省消防队伍分别由省军区、军分区、人武部代管。
  1973年3月,根据省革命委员会、省军区《关于公安消防民警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的通知》,消防队伍归回各级公安机关管理。1974年8月,省革命委员会公安局成立消防总队,九个地、市先后成立消防大队,有41个县、市成立消防中队(1980年8月,根据省财政局、省编委会增拨公安消防民警编制的通知,全省增设24个县公安消防中队)。
  1976年1月,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指示,全省68个县、市内卫武装中队由省军区移交公安机关领导,改为人民武装警察中队,地、市公安处、局增设武装民警管理科。同时,省公安局与福州、厦门市公安局各新建一个直属中队。全省武装警察队伍,由省公安局武装民警管理处统一管理。
  1980年1月,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的《关于改正边防体制请示报告》,省公安局将边防处和武装民警管理处合并,成立福建省人民边防武装警察总队,统管沿海和内地的武装警察工作。
  1983年1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统一组建武装警察部队的决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福建省总队成立,隶属省厅,统辖内卫、边防、消防武装警察队伍。1988年5月,又将“三警”分开,分别成立总队,隶属关系不变。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福建省志·公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福建省公安的历史和现状,上限不限,下限断至1989年。由序、述、志、图、表等部分组成,全书共18章6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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