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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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1990-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577
颗粒名称: 第十四章 机构设置
分类号: D631
页数: 10
页码: 293-30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公安机构设置包括省厅、市县级公安机关、公安现役部队和专业公安局,涵盖了不同层级的公安机构,维护社会治安。
关键词: 福建省 公安 机构设置

内容

福建省公安机关包括三个部分:政府行政公安机关[指省厅、地(市)公安处(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等地方三级公安机关];公安现役部队(包括公安边防、消防和警卫系统);各专业系统的公安机关(包括机场公安局、铁路公安处、森林公安局、交通公安局和海关缉私局)。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世纪之交进行体制改革时,少部分保留、转制并列入地方公安建制序列,大部分予以撤销。
  省厅的机构设置,经过两次较大的改革调整,一次是1996年福建省党政机构改革,实行“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确定厅机关内设机构;一次是2000年,根据《福建省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核定厅机关内设机构。各地市公安处(局)及其下属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的机构设置,亦随之调整,都随着形势的发展及行政区划的变动而更改。
  公安现役部队和专业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主要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建设,调整、增编、新建。
  第一节 省厅
  省厅1989年底保持20世纪80年代的机构设置,厅机关内设政治部、办公室、行政处、政治保卫处、经济文化保卫处、治安管理处、警卫处、刑事侦察处、预审处、出入境管理处、法制处、机要通信处、技术侦察处、对外联络办公室、边防保卫局、消防总队、交通警察总队等职能部门。1990年8月,福州铁路公安处列入省厅机构序列。省交通公安局、民航福建省管理局公安处和省林业公安局也先后列入省厅序列。上述专业公安机关受主管部门和公安厅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公安厅为主领导。1992年6月,省厅恢复科学技术处,设立老干部工作处,机要通信处对外增挂“计算机安全监察处”牌子。
  1994年7月,省厅着手刑侦机制机构改革,根据省委编委《关于调整各级公安刑警机构的批复》,全省公安机关刑警机构统一实行队建制,省厅刑事侦察处改设刑事警察总队。翌年,省、地市公安机关技术侦察机构亦统一实行队建制,省厅技术侦察处改设技术侦察总队。
  1995年8月,省厅交通警察总队升格为副厅级建制,内设政治部、监察室、办公室、计财装备处、交通安全管理处、车辆管理处、驾驶员管理处、宣传处、法制处和交通警察培训中心等机构。全省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省厅交通警察总队下辖各地市县公安处局的9个交通警察支队及83个大队、192个中队。
  1996年9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福建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转发〈关于福建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福建省省级党政机构开展“三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公安部《关于省、自治区公安厅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结合福建省公安工作实际,确定省厅机关内设职能部门为政治部、警令部、后勤保障部、政治侦查保卫处、经济文化保卫处、治安管理处、户政管理处、预审处、出入境管理处、机要通信处、计算机安全监察处(与机要通信处合署办公)、对外联络办公室、法制处、科技处、刑事警察总队、技术侦察总队、交通警察总队(副厅级)、宣传处、警务处、人事处、现役工作处、教育训练处、监察室(与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审计室、老干部工作处。省厅领导的边防、消防、警卫部门属现役部队编制。
  1997年9月,省厅交通警察总队设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处,即直属高速公路支队。10月,省厅设立禁毒处,与省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翌年,禁毒处更名为禁毒总队。1998年1月,省厅成立警务督察队。
  199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缉私警察的决定,厦门海关和福州海关相继成立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后更名为缉私局),实行海关与公安机关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在海关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下,开展打击走私工作。是年,预审处更名为监所管理处。
  2000年6月,省厅设立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同时,撤销经济文化保卫处。7月,省委、省政府核准省厅内设政治部(副厅级)、办公室、警务督察处、队伍管理处、人事训练处、现役工作处(2001年12月,根据公安部《关于各公安厅局现役工作人员编制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更名为现役工作办公室,正师级,使用专项现役编制)、宣传处、装备财务处、监所管理处、出入境管理处、信息通信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对外联络办公室、法制处、科技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等16个部处室和交通警察总队(副厅级)、国内安全保卫总队、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治安巡警总队、刑事侦查总队、行动技术总队、禁毒总队等7个总队。公安厅领导的公安边防总队、公安消防总队和警卫局属现役部队编制。
  2001年2月,省委编委批复省厅关于交警总队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有关问题的请示,交警总队对外加挂“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的牌子。内设政治部、办公室、计财装备处、交通管理处、车辆管理处、驾驶员管理处、宣传处、法制处、直属高速公路支队9个正处级建制的机构。是年,省厅设立防范和处理邪教的工作机构。
  2002年3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地方公安机关机构序列实施意见〉的通知》,福州、厦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在海关现行垂直领导管理体制下,列入省厅机构序列,分别称“省公安厅福州走私犯罪侦查局”和“省公安厅厦门走私犯罪侦查局”。
  2004年3月,省厅设立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制作管理处,与出入境管理处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同月,省厅刑事侦查总队增挂“福建省反恐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牌子。
  2004年11月,省政府批准省厅《关于调整全省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管理体制的请示》。原由交通警察总队直管的各设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各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划归同级公安机关领导和管理。全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全省各设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辖的15个高速公路大队,成建制划入省厅交通警察总队建制序列。
  2005年10月,民航福建省管理局公安局和民航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合并,组建为“省公安厅长乐国际机场公安局”,加挂“省公安厅机场工作处”牌子,为省厅直属机构。
  第二节 市、县级公安机关
  1989年底,全省有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三明6个地级市公安局和南平、龙岩、宁德3个地区公安处。地级市公安局下辖若干县(市)公安局,并根据市区区域的大小等情况,设立若干公安分局。地区公安处根据行政区划,下辖若干县(市)公安局。县(市)公安局下辖公安分局及各乡镇派出所。地市公安处局内部机构一般设有政治处、办公室、政治保卫科、经济文化保卫科、治安管理科、户政管理科、刑事侦查科、法制科、通信科、出入境管理科、交通管理科、消防管理科、预审科和看守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内部机构一般设有办公室、政工科、行政科、政保科、内保科、治安科、户政科、刑侦科、出入境管理科、法制科、预审科、消防科、交警大队、看守所、拘留所和若干派出所。
  1990—1994年,部分经济发达的市、县公安机关,在原治安民警的基础上组建特种警察大队、治安防暴队或治安巡逻队。各地公安机关贯彻全国、全省公安会议关于在城市建立民警巡逻体制、建立治安巡逻制度的指示精神,至1994年,全省已有52个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先后建立专职巡警队伍。地级市公安局设巡警支队,行署公安处设巡警办公室,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设巡警大队。各地公安机关的防暴队、治安巡逻队纳入巡警建制。1992年,省编委同意福州增设4个水上派出所,增编20人。1994年,随着全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机制机构改革的进行,各地市县公安局的刑事侦查部门,相继实行队建制,改称刑事警察支队、大队。截至1996年底,全省9个地市公安处局下辖66个县(市)公安局、35个公安分局(其中1个水上公安分局)、1088个派出所。
  1997年9月,省厅交警总队成立直属高速公路支队。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五市的交警支队也随之相继建立公安交警高速公路直属大队。福州、厦门市公安局为规范公安执法行为,1997年初率先成立警务督察大队;为应急接处警,便于统一指挥调度,分别成立公安指挥中心。1999年,全省9个地市公安处(局)相继组建警务督察机构,并陆续成立公安指挥中心。是年,全省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进行重大改革,确定调整的60个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纳入公安机关序列,197个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和各地自批自建的民警室、治安民警队等一律撤销。
  2000年,宁德地区撤地建市,宁德地区公安处改称宁德市公安局,原宁德市公安局改称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至此,全省地区行署均改为设区市,共9个设区市公安局。在此前后,随着全省地改市、撤县设市、新设区等行政区划的变动,所在地公安机关亦随之改称。是年,为适应福建省经济发展和侦办经济犯罪案件日益增多的形势,在省厅成立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之后,9个设区市公安局亦成立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有40个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设立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同时撤销经济文化保卫部门。
  2001年10月,市县公安机关政保部门统一改称国内安全保卫部门,设区市公安局政保部门改称国内安全保卫支队,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设国内安全保卫大队,与省厅国内安全保卫总队相对应。
  2002年1月,全省市县公安机关机构改革,市县公安局根据职能分为机关和实战两部分,设区市公安局一般设有警务督察室、办公室、政治部、装备财务、法制、户政、出入境管理、信息通信、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警卫、监所管理、科技、外联等部门和国内安全保卫支队、行动技术支队、刑事侦查支队、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治安支队、禁毒支队、巡警防暴支队、交通警察支队等机构。县(市)公安局一般设警务督察队、办公室、政工科和装备财务、法制、出入境管理、信息通信、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户政等科室和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刑事侦查大队、治安大队、巡逻警察大队、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禁毒大队、交通警察大队等机构。市县公安局根据情况还设立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拘役所、安康医院等机构。是年5月,经省委编委同意,全省15所高等学校公安机构,改为12个公安派出所,列入地方公安建制序列和公安专项编制,分别归属有关设区市公安局,称“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均为所在设区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
  2003年8月,福州市公安局实行交警、巡警管理体制改革,鼓楼分局先行试点,交警、巡警合并为交通巡逻大队。10月,福州市公安局又对户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将巡警大队的户政科改为社区警务大队。市公安局户政处改称社区警务指导处。
  2004年11月,省政府批准省厅《关于调整全省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管理体制的请示》。各设区市公安局和各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划归同级公安机关领导和管理,为同级公安机关的直属机构。年底,为落实《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建设的意见》的部署,将全省县(市)公安局下设的分局,统一更名为派出所。
  2005年11月,全省各设区市公安局防暴支队、巡警防暴支队统一更名为特警支队、巡逻特警支队。至年底,全省有副省级市公安局1个,地级市公安局8个,县公安局44个,县级市公安局14个,城市公安分局27个,派出所1116个。
  第三节 公安现役部队
  ―、公安边防总队
  1988年6月,根据省厅《关于调整和理顺我省边防、消防体制的通知》,隶属武警福建省总队的内卫、边防、消防“三警”分立。省厅组建“武警福建边防总队”(内称公安厅边防保卫局),后称公安边防总队,副师级建制,下设办公室、政治部、后勤部,为正团级,警务训练处、边境管理处、边防(安全)检查处、情报调研处、海巡处、技术通信处,为副团级。沿海各地市设公安边防支队,沿海各县市设公安边防大队。是年,海上公安巡逻支队改称海警支队。
  1990年,公安部重申现役边防部队一般概称“公安边防部队”。8月,边防总队机关设司令部(办公室)、政治部、后勤部3个部门,为正团级建制。
  1993年,公安边防总队恢复正师级建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对外交流的日益扩大,为应对人员往来、经贸、文化交流等明显增加的形势,经国务院批准,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前后5年间,先后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漳州、泉州、宁德、武夷山、福清、肖厝、莆田等边防检查站以及高崎边防检查站特区检查分站,负责福建省开放口岸入出境人员的边防检查。
  1996年,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的3个大队扩建为3个支队,分驻福州、泉州、厦门。
  1998年7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北京等城市边防检查职业化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由原武警福建省边防总队驻厦门的高崎、厦门边防检查站和总队机关部分人员组建成立厦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从现役制改为职业制人民警察,副厅级建制,下辖高崎、厦门2个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为正处级。
  2000年9月,为加强福建省沿海一线的管防和对出海船舶、渔船民的管理,按照“逐步实行全线边防管理,减少失控”的要求,公安部下达《关于为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增设8个边防派出所、27个边防工作站的批复》。公安边防总队随即陆续落实。
  2001年12月,公安部核定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为正师级,总队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为副师级。
  2005年7月,根据公安部通知,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军政主官由正师职高配为副军职。
  二、公安消防总队
  1988年7月,根据省厅《关于调整和理顺我省边防、消防体制的通知》,恢复“武警福建省消防总队”称谓,为副师级建制,下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防火监督部,为正团级。各部门下设副团级业务处、室。全省9个地市恢复消防支队称谓,归属省消防总队和各地市公安机关双重领导。
  1994年7月,根据公安部政治部《关于调整公安厅、局消防处(局、总队)机构级别的通知》,省公安消防总队由副师级调整为正师级,其内设的办公室、政治处、后勤处,为副师级。
  1995年5月,根据公安部《关于颁发〈公安消防部队总队以下单位编制方案(试行)〉的命令》,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局)为正师级;总队下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防火监督部,均为副师级;各部门下设业务处、室,为副团级。各地市公安消防支队为正团级;支队下设办公室(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防火监督处,均为副团级;各部门下设业务科、室,为正营级。福州、厦门支队建立特勤大队,称“xx市公安消防特勤大队”,为副团级。各公安消防大队为正营级;各公安消防中队为正连级。
  1999年12月,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部分支队级单位主官高配的通知》,福州、厦门支队军政主官高配为副师级。
  三、警卫局
  1984年3月,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警卫人员转现役的通知》,省厅警卫处及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三明、龙岩、南平8个地市公安处、局警卫部门转为现役编制,列入武警建制,省厅警卫处定为副师级;地市警卫处(科)定为副团级。
  1990年2月,随着对外交流的增多,警卫处增设外宾保卫科(副团级)。根据公安部规定,警卫系统一般概称“公安机关警卫部门”。1993年7月,根据公安部《关于调整公安厅、局警卫处和省(区)会市公安局警卫科(处)机构级别的通知》,省厅警卫处由副师级调整为正师级;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公安局警卫科(处)由副团级调整为正团级。1994年9月,根据上级要求,南平、龙岩、三明、莆田4地市公安处局警卫科,由现役编制改为地方编制。
  1995年5月,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厅、局警卫处(含)以下现役单位编制方案(试行)》的命令,省厅警卫处,为正师级,处属各科、室为正团级。地市警卫处(科)由副团级单位调整为正团级。省厅警卫处下设办公室、后勤科、首长警卫科、外宾警卫科、会场警卫科,均为正团级。办公室编正团职政治协理员1人。
  1996年11月,宁德市公安局成立警卫科。至此,全省9个地市公安处局全部设立专职警卫机构。
  1997年3月,省厅警卫处组建警卫队,主要担负随卫及应急处突任务。
  2001年11月,根据公安部关于颁发《公安警卫部队省以下单位编制方案》的命令,省厅警卫处更名为警卫局,为正师级。警卫局机关设办公室、政治处、后勤处,均为副师级;警卫局下辖4个勤务处和1个警卫队,均为正团级。警卫局办公室内设值班室,后勤处下设车队,均为副团级。2002年10月,成立南平市公安局武夷山警卫处,正团级。2005年9月,南平市公安局警卫科与武夷山警卫处合并,成立南平市公安局警卫处。至此,全省各设区市公安机关中,福州、泉州、漳州、南平市公安局分别设立现役编制警卫处;厦门、莆田、三明、龙岩、宁德市公安局分别设立地方编制警卫处。
  第四节 专业公安局
  一、铁路公安处
  1990年8月,上海铁路公安局福州公安分局更名为上海铁路公安局福州公安处,并正式列入省厅序列,担负着福建省全境和江西省境内部分共1000多千米铁路的客、货运安全保卫任务。下设厦门公安段、政治处、办公室、监察科、组织科、宣教科、法制科、消防科、技术科、刑侦科、预审科、警卫科、治安科、内保科、侦查科、总务科等部门。全省共有28个铁路公安基层所队。
  2001年6月,福州铁路公安处成立行动技术队。2004年,厦门公安段更名为厦门公安分处;是年,福州铁路分局与南昌铁路局合并,变更领导隶属关系,上海铁路公安局福州公安处更名为南昌铁路公安局福州公安处。在此前后,随着省内铁路客货运里程不断增加,铁路运输保卫形势的新变化,公安基层所队亦随之增加和变动。在福州、邵武、南平、厦门、龙岩设立刑侦大队,有效增加铁路沿线刑事打防专门力量。同时,为加强新开通的赣龙线的安全保卫工作,分别在冠豸山、上杭和长汀车站增设铁路公安派出所。
  至2005年底,福州铁路公安处下设厦门铁路公安分处、办公室、政治处、监察科、警务督察队、教育培训中心、组织干部科、宣传科、国内安全保卫科、内部保卫科、警卫科、治安支队、刑警支队、消防科、技术科、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科、行动技术队、法监科、行政管理科、质量建设办公室等部门。全省铁路公安机关共有39个基层所队。
  二、机场公安局
  1990年12月,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公安分处更名为厦门市公安局高崎国际机场公安处,干部管理、经费保障由厦门高崎国际机场负责,业务上接受厦门市公安局指导。四年后,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公安处成建制划入厦门市公安局,称厦门市公安局高崎国际机场公安分局,机构、编制、干部、经费均由厦门市公安局管理。1992年5月,民航福建省管理局公安处列入省厅序列,业务工作由民航总局公安机关管理,受省厅业务指导。
  1993年,武夷山机场试航之初,武夷山市公安局即在机场设立武夷山市公安局航站分局。1996年12月,设立泉州市公安局晋江机场分局,为泉州市公安局派出机构。
  1997年6月,民航福建省管理局公安处改称民航福建省管理局公安局,行政归属民航福建省管理局,业务归属民航公安机关管理。当月,福州义序机场迁转福州长乐国际机场。根据民航总局与省政府达成的协议,福州长乐国际机场成立民航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公安分局,行政上隶属福州长乐国际机场集团公司,业务上由民航总局公安局和华东管理局公安局领导,地方公安机关进行业务指导。
  2004年4月,设立龙岩市公安局冠豸山机场分局。
  2005年10月,根据民航总局公安局《关于民航福建机场公安机构名称、设置的批复》,民航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与民航福建省管理局公安局合并,组建“省公安厅长乐国际机场公安局”,加挂“省公安厅机场工作处”牌子,作为公安厅直属机构,列入公安厅机构序列。机场公安局内设办公室、政治处、装备财务处、法制处、空防警保大队、刑事侦查大队、治安消防大队、交警大队、直属公安分局和指挥中心等机构。2005年,武夷山市公安局航站分局在公安机构改革中更名为武夷山市公安局航站派出所。
  三、森林公安局
  1989年底,福建省林业公安局下辖地市林业公安处(科)9个,县(市、区)林业公安分局37个、林业公安科29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林业公安分局2个,林业公安派出所192个。
  1997年6月,根据省编委《关于调整全省各级林业公检法机构的通知》,各级林业公安机构均属于该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直属行政机构,受林业机关与公安机关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公安机关为主。省设林业公安局,列入省厅机构序列。内设办公室、政治处、治安科、技术装备科、法制科、刑警队。下辖2个直属分局:福州市公安局树木园林业分局和南平市公安局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林业分局。各地市设林业公安局,县、市、区设林业公安分局,统一称为“xx县(市)公安局林业分局”或“xx市公安局xx林业分局”。基层林业公安派出所作为县、市、区林业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由所在县、市、区林业公安分局管理,统一称为“xx县(市)公安局xx林业派出所”。
  1999年2月,根据省委编委办《关于同意全省各级林业公安机关更名的批复》,全省各级林业公安机关全部更名为“森林公安”。3月,省编委重新核定县(市、区)森林公安分局专项行政编制,标志省、市、县三级森林公安机关完成公务员转制。
  2005年11月,省人事厅、林业厅联合下发通知,全省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全部过渡为公务员。至年底,省森林公安局下辖9个设区市森林公安局、73个县(市)公安局森林分局、273个森林公安派出所。
  四、交通公安局
  从1979年起,福建省陆续在各港口、航运、汽车运输和公路管理等企事业部门组建交通公安机构。1984年4月,组建省交通公安局,列入省厅机构序列,受省交通厅、公安厅双重领导。省交通公安局内设侦查科、内保科、治安科,下设公路、运输和航运3个公安分局,51个基层派出所。
  1990年6月,省交通公安局内设机构调整为业务指导科、队伍管理科和办公室3个科室。1992年12月,再次进行机构调整,局机关内设情报综合科、内部保卫科、治安刑侦科、消防监督科和办公室等5个科室。
  1999年8月,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省厅确定福建省交通公安局及所属3个分局、51个派出所,除保留交通公安局机关、6个港区派出所列入地方行政公安编制外,其余3个分局和45个公路与车站、港区派出所全部撤销。省交通公安局工作重点转移到指导督促交通系统单位开展创建安全单位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上。

附注

注:“一”之后空栏部分表示2005年底仍在任。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1990-2005)

《福建省志·公安志(1990-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按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要求进行编纂。记事年限为1990-2005年。内容包括:应急处置、打击刑事犯罪、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海防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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