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教养审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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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1990-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55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劳动教养审批
分类号: D631
页数: 2
页码: 222-223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92年至2005年福建省劳动教养审批工作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公安 劳动教养

内容

全省劳动教养(简称“劳教”)审批工作,依据国务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办法执行。1992—1994年,全省批准劳教人员9400多人,其中三分之二为盗窃、流氓、卖淫嫖娼、抢劫、诈骗、偷渡等6类违法犯罪分子。期间,公安机关(代表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实行“五个不批”:不符合劳教条件的不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批,案件情节显著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初犯的不批,不满16周岁以及有严重生理缺陷、严重疾病的不批,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批。
  1995年,劳教审批工作在公安机关内部归口法制部门。各地公安机关均设立专门审批机构。1996年,在“严打”斗争中,各地加强劳教审核审批工作,但一些地方对因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而久拖未决的在押人员,以“先行劳教”处理。1997年3月,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简称“劳教委”)、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劳教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重视解决劳教审批工作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自此,即纠正和终止“先行劳教”的做法。9月,省厅召开全省劳教审批工作会议。会后,各地建立健全劳教审批、监督和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度。1998年,公安部下发《关于劳动教养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厅即下发办理劳动教养案件、加强劳教审批工作的规定、通知,指导各地研究解决劳教审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1997—2000年,劳动教养年审批数逐年下降。
  2001年,省厅召开全省劳教审批工作座谈会,要求各地发挥劳教手段在“严打整治”斗争中的作用,落实工作措施,加大审批力度,提高案件质量。会后,省劳教委、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严打整治”斗争中劳动教养审批工作若干意见》,就涉枪、盗窃、敲诈勒索、抢夺、窝赃、销赃等案件中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犯罪人员给予劳教的具体情节及数额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2002年,省厅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设立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及办公室,并下发《关于加强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意见》。各地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建立讯问复核、聆询、办案时限、未成年人特别保护、执行等制度,使用统一劳教法律文书,将劳教案件列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加强对劳教案件审批监督。
  2003—2004年,全省公安机关调整、充实劳教审核审批机构,完善集体审核、合议组合议、聆询和回执等劳教审批制度,依照公安部界定的劳教适用对象、程序和规定,审核、审批劳教案件。2004年初,省公安厅、劳教委、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人员送所执行交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统一规范送所交接的材料、手续和难于交付执行情况的处理方式。5月,省厅转发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劳动教养案件规定进一步提高劳动教养案件质量的通知》,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是年,省厅下发示范卷宗,供各地学习参照。年底,省厅组织开展全省劳教审批工作专项检查。
  2005年,全省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关于推进劳教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按照劳教期限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前科劣迹情况等相适应的原则,落实复核、聆询、保障律师代理、所外执行、案件监督等制度。对确有悔改表现且不投送场所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准予所外执行,全年批准119人,占总数的2.9%。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1990-2005)

《福建省志·公安志(1990-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按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要求进行编纂。记事年限为1990-2005年。内容包括:应急处置、打击刑事犯罪、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海防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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