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法制与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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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1990-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555
颗粒名称: 第十章 法制与信访
分类号: D631
页数: 14
页码: 213-226
摘要: 本章记述了福建省地方公安立法、执法检查监督、复议与应诉、劳动教养审批、信访办理的情况。
关键词: 法制 信访 公安

内容

法制建设与信访工作是公安机关贯彻执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省公安机关逐步建立健全法制机构,加强建章立法,并根据形势发展,进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废、改、立工作。同时,强化内部执法监督,开展案件审核、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评,履行行政复议和应诉职责,加强劳动教养审批,保障和促进各项公安业务工作依法开展。全省公安机关历来重视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逐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促信访工作有效开展。
  第一节 地方公安立法
  1990年,省厅、地市和多数县公安机关成立法制机构,配备专职民警。是年,省厅部署开展法规清理和地方立法工作。省厅清理各类规范性文件111件,其中继续有效的80件,废止16件,需要修改的15件。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或报请省政府批准,颁发《福建省特种行业管理办法》等一批法规、规章。1993年,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打击卖淫嫖娼活动提供有力依据。“八五”期间,省厅在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执法依据的基础上,对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管理、爆炸物品管理、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枪支管理、暂住人口管理和扫黄打丑、打击村霸地痞工作,报请省政府批准颁布或与检察院、法院联合制定治安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覆盖治安管理主要业务的法规体系框架,改变基层公安机关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同时,逐步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九五”期间,公安机关制定并经省人大、省政府通过和批准的《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等法规、规章12件。省厅制定下发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办案程序规范、执法质量考评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各地普遍开展法制教育培训。2000年,全省公安机关以贯彻实施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决定》为契机,大力加强公安法制建设。年内,开展清理1980—1999年涉及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修改和废止一批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001—2003年,省厅根据公安部和省政府有关进一步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继
  续开展法规、规章的废、改、立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在严打整治斗争中,省厅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下发《关于“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利用“六合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理意见》等一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执法检查。2004年,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厅制定了全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公示规定、听证规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等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及相关法律文书,开展对行政许可规定、实施机关和收费项目的清理工作,共清理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规范性文件472件,行政事业收费项目39项。通过清理,保障《行政许可法》的实施。2005年,全省公安机关实行规范性文件报备制度。
  第二节 执法检查监督
  一、案件审核
  20世纪90年代初,各级公安机关随着法制机构的建立,开始案件审核工作。1993年4月,省厅下发《福建省各级公安机关法制机构工作职责范围(试行)》,规定各级公安法制部门对本级公安机关直接承办的收容审查、劳动教养和有关案件,负责审批前的审核把关工作。
  1994年,省厅下发《关于加强案件审核工作的通知》,明确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对收容审查、劳动教养、治安处罚等7类案件进行审核把关,并规定审核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时限,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各级公安机关坚持审核把关(事前监督)、行政复议应诉(事中监督)和执法检查(事后监督),提高办案质量。是年,泉州市公安局全年审核各类案件7000多起,纠正定性不准、变更量罚不当、纠正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律程序规定及纠正降格处理的约占10%。
  1995年,省厅下发《关于办理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和《福建省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明确审核案件的质量指标和错案责任追究,一些地方还作出具体规定。4月,省厅在浦城县召开全省公安机关案件审核工作座谈会暨南平市公安局法制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强调三个监督:案件审核、复议应诉和查纠执法;抓好三个落实:开展执法教育年活动、强化内部监督、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的规范化建设。9月,全省公安法制工作拓展案件审核范围,规定劳动教养、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归属公安法制部门审核。明确案件材料、法律手续、办案程序、适用法律、行政处罚为审核重点,落实案件审核工作责任制,逐步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执法水平。
  1996—1998年,各地公安机关继续把加强案件审核作为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重要环节,进一步完善审核把关制度,特别加强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和经济犯罪案件的审核工作。泉州市公安局重点落实责任制,把审核情况与办案单位的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1997年该市公安法制部门审核行政案件及强制措施1.3万多起,纠偏纠错近千起。是年,全省公安机关审核各类案件6.4万多起,发现、纠正存在执法问题的案件3700多起。
  1999-2001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继续加强案件审核工作。2000—2001年,审核各类案件8.4万多起,纠正存在降格处理、量罚不当、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程序违法等问题的案件4601起,约占5%。
  2002年,省厅制定《福建省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实施细则》,对内部执法监督的范围、方式、职权、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2003年,各级公安法制部门进一步扩大案件审核范围,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核把关,及时发现纠正一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2004年,重点加强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刑事、行政强制措施的审核把关,审核各类案件及强制措施10.8万多起,从中发现和纠正执法问题3700多起。2005年,全省公安机关普遍建立案件逐级把关制、案件审核意见表、个案评析制度等具体措施,将刑事案件、治安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纳入案件审核范围,建立办案人员责任制和追究制,从执法各个环节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和整改执法问题,规范执法行为。
  二、执法检查
  1990年,全省公安机关根据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检查,以县为单位自查,地市组织复查,省厅重点抽查。检查发现各地在执法过程中,“以罚代刑”和收容审查超范围、超期限问题较为普遍。
  1991年,福州市公安局在执法检查中抽查13个县级公安机关、8个部门和133个基层科所队,抽查各类案卷近千卷。通过执法检查,3个月中全市即清理收容审查超期关押人员400多人。是年,省厅组织检查组,对各地上报年内验收的24个治安拘留所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将监视居住的对象关押在拘留所的现象严重。对此,省厅即下发通知,重申规定,纠正此类现象。
  1993年,根据公安部关于开展执法检查的通知,省厅组织由法制、纪检、监察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的检查组,到厦门、泉州、漳州等地进行抽查,各地也开展了执法检查。检查表明,长期存在的滥用强制措施的问题仍普遍存在但有所减少,收审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处理率提高,案件降格处理的现象亦有改观,刑讯逼供等执法违法案件仍有发生。各地在检查中,对发现的滥用强制措施等执法不当行为,当即予解除、撤销、纠正。
  1994年,全省公安机关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督促办案单位清理涉及赔偿范围的未结案件。1995年,第二次全省公安机关执法工作会议决定,地市公安机关每半年组织一次执法检查,省厅每年进行一次全省执法检查。当年执法检查采取自查、复查、重点抽查和全面检查的方式进行,一批久拖未结的案件得以清理。1996年,全省公安机关执法检查分基层自查、相互检查、上级抽查和总结四个阶段。重点检查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准备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情况等,发现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办案质量不高、取证手段落后的现象仍普遍存在。
  1997年,全省公安机关开展严肃执法、坚决清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专项治理活动。各地结合严打整治和队伍建设,深入排查,及时整改。全省公安机关查出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的案件60起,全部予以纠正。福州市公安局一派出所刑侦组长等人,以办理“抢劫案”为由,插手浙江苍南县和福州市闽侯县两家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从中收取好处费被依法查处。
  1998年,全省公安机关开展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和执法检查。针对刑事执法中运用强制措施等不规范、办案质量不高,重实体、轻程序,执法不严甚至发生刑讯逼供等执法违法问题,抓整改措施和制度建设,纠正各种执法不当行为1.6万多件,查处违法违纪民警,建立完善执法办案的有关规定和内部执法监督机制。省至县公安机关陆续组建警务督察队,适时开展现场督察。
  1999年,全省公安机关结合开展“争创人民满意单位,争当人民满意民警”活动,开展执法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执法问题。同时,集中对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等开展专项整治,设置“高压线”,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公安机关从人大、政协、新闻部门等单位聘请千余名特邀监督员,适时组织明察暗访,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强化执法监督。期间,省厅完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一步规范民警执法行为。各地公安机关实行警务公开制度,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内部则逐步形成案件审核、行政复议、执法检查、个案督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监督方式有机结合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2000年,全省公安机关先后开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项执法检查和超期羁押、超审理期限案件的检查、清理工作,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翌年,全省组织开展了严打整治斗争、行政复议等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
  2002年,各地公安机关针对本地存在的较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福州市公安局专项检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留置措施审批执行情况,发现并整改问题300多个。泉州市公安局专项整治超期羁押问题,清理400多人。宁德市公安局专项检查劳教人员送所执行和卖淫嫖娼、骗取去台证件案件的查处情况。
  2003年,省厅成立内部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制处),加强对全省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指导、监督和检查。是年,全省公安机关结合“执法为民、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开展以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为重点的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一些地方在执法活动中,仍不同程度存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存在执法随意、不文明和“重实体、轻程序”等现象,整体执法水平和质量均有待提高。2004年,各地公安机关针对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相继开展多次专项执法检查。福州、泉州、龙岩市公安局分别开展取保候审专项检查。厦门、莆田市公安局开展如实立案、执法基础台账使用、扣押财物管理等的专项检查,宁德市公安局开展对部分县公安局办理的赌博、卖淫嫖娼、轻伤害案件的检查。通过专项检查,及时整改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年,全省公安机关还根据统一部署,开展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禁毒条例》的执法检查。
  2005年,省委政法委召开“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会议后,省厅确定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交通管理、刑事犯罪侦查、经济犯罪侦查、监所管理6个重点部门,指导督促各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整改活动。检查中突出办案环节检查,并经过集中整改、建立制度和培训考核三个阶段。期间,全省公安机关发现执法问题1660个,整改1452个。同时,省厅相关业务部门先后印发涉及追逃、经侦部门办理举报件、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勘察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看守所数据采集等项工作的规定、通知,规范执法活动,推进制度建设。
  三、执法质量考评
  2000年,省厅下发《福建公安机关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福建省县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估办法》,把公安机关执法的任务、目标、项目、要求、职责分解到各警种各部门和各岗位,并在全省县级公安机关实行执法质量考核评估制度,首次考评中两个县级公安机关未达标。
  2002年,省厅下发《福建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和《福建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标准》(简称《评议标准》)。年底,根据《实施细则》和《评议标准》,开展县级公安机关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以此促进执法质量提升。在考评工作中坚持“六个结合”,即执法质量考评与其他考评活动结合,执法质量考评与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与定期考核评议结合,对基层的执法监督与同级的执法监督结合,传统监督方法与运用科技手段结合,对单位的考评与对个人的考评结合。全省公安机关组织多个考评组,查阅刑事和治安案件卷宗1.8万多册。经综合评议,全省县级公安机关,评为优秀的26个,达标64个;2个公安边防支队评为优秀。
  2003年初,省厅组织考评组复核上年考评工作。执法质量考评作为一项重要的执法监督制度,在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广泛实施,推进公安机关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促整体执法水平得到提升。刑事案件办案程序和办理时效基本符合规定,各项执法制度逐步完善。各地公安机关针对存在的执法薄弱环节和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办案回告、执法公示、过错通报、质量讲评、外部监督等制度,探索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长效机制。是年9-12月,各地开展当年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以执法基础台账、刑事执法、行政执法、治安管理、执法监督以及民警违法等6方面情况为考评内容。经考评,全省仍有两个县级公安机关未达标。
  2004年,为进一步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工作,省厅重新修订下发《福建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和《福建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标准》。10月,省厅对全省县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情况进行总结,表彰11个连续3年执法质量优秀的单位。各地公安机关按照“求真务实,落实责任,重在推动,不断深化”的思路,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跟踪督导,抓整改落实。12月,省厅组织检查组对县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情况进行异地交叉抽查。年内,全省组织开展执法质量考评中,发现、纠正各类执法问题4500多件;评出19个县级公安机关和2个设区市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为优秀,余均达标。
  2005年,全省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与“大接访”、“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治相结合,采取省厅派员到被考评单位随机抽卷,抽调各设区市公安局业务骨干集中阅卷的方法进行。为确保考评客观公正,实行基层考评单位数、考评案卷数、走访单位数、考评方法、考评案件类型和评扣分标准“六统一”。通过考评,进一步促进各级公安机关提高执法质量。
  第三节 复议与应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于1991年1月1日施行。省厅和地市公安机关均设立复议应诉机构,并建立相关规章制度。是年,各级公安机关受理公安行政申诉案件556件,经复议处理492件;行政应诉案件182件,审结138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公安机关注重增强程序观念,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1992年,全省公安行政复议应诉案件上升,其中劳教复议案件升幅大;公安行政应诉案件上升,其中收容审查案件升幅大。公安机关受理对经济案件的处理和不服使用行政强制措施而直诉的案件明显增多,且败诉率高。1993年,省厅规定所有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归口法制部门承办,制定公安法制机构复议应诉的工作职责,建立案件审核把关制度、定期执法检查制度和办案程序制度。同时,规定收容审查工作的审批程序,以提高收审复议案件的质量。当年,全省公安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对拘留、罚款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约占七成;应诉案件中涉及拘留、收容审查、劳动教养的居多,其中对复议决定不服而起诉的占复议结案数的11%。1994年,省厅加强检查指导,要求各地公安机关针对行政诉讼重败诉案例,认真分析研究,改进执法工作。
  1995年,省厅推广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坚持案件审核制度,提高办案质量的经验。1997年,省厅下发通知,再次明确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本部门名义行使复议权的部门外,所有行政复议案件统一归口法制部门承办,并实行两人承办、集体研究、领导审批制度。是年,全省公安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数大幅上升,其中少年管教、收容管教复议案件升幅大,公安行政应诉案件亦大幅上升,以劳教应诉案件为多。是年复议应诉案件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以来最多的一年。
  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施行。各级公安机关总结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经验,完善程序制度,对重大行政案件推行听证制度,通过复议、举行听证、出庭应诉,及时分析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强化监督工作,改善执法活动。2001年,全省公安机关办结行政复议案件1400多件。泉州、漳州、三明、南平等市公安机关办结国家赔偿案件起,赔偿金额近32万元。
  2002年,省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建立健全岗位工作责任、专人负责集体研究领导审批、办案人员地域回避、应诉人员先行参与、书面审理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等五种制度,把好案件受理、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量刑幅度5道关口。各地加强对案件受理前的初审,坚持案件审理与调查取证相结合,在认定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依法复议,对复议的典型案件及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改进工作。
  2003年,为贯彻实施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省厅下发通知,提出规范制度、加强监督等项具体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开展执法为民教育整顿活动中,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是年,除审理近千起行政复议案件,还受理国家赔偿案件30起,办结28起,决定赔偿16起,赔偿金额40多万元。
  2004年,各地公安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坚持集体研究评议,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依法办理。南平、龙岩市公安局实行评判制度,通报经行政复议撤销或变更原裁决的案件,分析研究,吸取教训;莆田市公安局组织办案单位领导和民警参加法庭旁听。为提高应诉能力,省厅在全省公安法制系统开展“优秀诉讼代理人”评选活动。2005年,各地建立“谁承办、谁负责,谁复议、谁出庭”的制度,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加强复议案件的受理、审理工作,实行案件聆询、合议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错误问题,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节 劳动教养审批
  全省劳动教养(简称“劳教”)审批工作,依据国务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办法执行。1992—1994年,全省批准劳教人员9400多人,其中三分之二为盗窃、流氓、卖淫嫖娼、抢劫、诈骗、偷渡等6类违法犯罪分子。期间,公安机关(代表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实行“五个不批”:不符合劳教条件的不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批,案件情节显著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初犯的不批,不满16周岁以及有严重生理缺陷、严重疾病的不批,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批。
  1995年,劳教审批工作在公安机关内部归口法制部门。各地公安机关均设立专门审批机构。1996年,在“严打”斗争中,各地加强劳教审核审批工作,但一些地方对因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而久拖未决的在押人员,以“先行劳教”处理。1997年3月,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简称“劳教委”)、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劳教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重视解决劳教审批工作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自此,即纠正和终止“先行劳教”的做法。9月,省厅召开全省劳教审批工作会议。会后,各地建立健全劳教审批、监督和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度。1998年,公安部下发《关于劳动教养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厅即下发办理劳动教养案件、加强劳教审批工作的规定、通知,指导各地研究解决劳教审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1997—2000年,劳动教养年审批数逐年下降。
  2001年,省厅召开全省劳教审批工作座谈会,要求各地发挥劳教手段在“严打整治”斗争中的作用,落实工作措施,加大审批力度,提高案件质量。会后,省劳教委、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严打整治”斗争中劳动教养审批工作若干意见》,就涉枪、盗窃、敲诈勒索、抢夺、窝赃、销赃等案件中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犯罪人员给予劳教的具体情节及数额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2002年,省厅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设立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及办公室,并下发《关于加强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意见》。各地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建立讯问复核、聆询、办案时限、未成年人特别保护、执行等制度,使用统一劳教法律文书,将劳教案件列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加强对劳教案件审批监督。
  2003—2004年,全省公安机关调整、充实劳教审核审批机构,完善集体审核、合议组合议、聆询和回执等劳教审批制度,依照公安部界定的劳教适用对象、程序和规定,审核、审批劳教案件。2004年初,省公安厅、劳教委、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人员送所执行交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统一规范送所交接的材料、手续和难于交付执行情况的处理方式。5月,省厅转发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劳动教养案件规定进一步提高劳动教养案件质量的通知》,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是年,省厅下发示范卷宗,供各地学习参照。年底,省厅组织开展全省劳教审批工作专项检查。
  2005年,全省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关于推进劳教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按照劳教期限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前科劣迹情况等相适应的原则,落实复核、聆询、保障律师代理、所外执行、案件监督等制度。对确有悔改表现且不投送场所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准予所外执行,全年批准119人,占总数的2.9%。
  第五节 信访办理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依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2005年废止)、《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开展。各级公安机关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民警,建立完善登记受理、阅处接谈、反馈回复等各项工作制度,使信访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1990年,省厅信访部门采取走下去和请上来相结合的办法,派员到有关地市县,协助查办、督办一批信访查报件,直接查办一批重点信访案件。是年,省厅受理群众来信6745件,接待群众来访565起。至1991年9月,全省90%以上的城市公安机关陆续建立局长信访接待日制度,每月15日,由局领导带领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来访人。1990—1991年,福州市鼓楼区和厦门市开元区公安分局领导接待群众分别为557件、365件,指定专人办理,结果及时反馈。
  1992年,省厅召开全省公安信访工作座谈会,肯定“领导接待日”制度的带动作用,要求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福州市公安局推广福清县公安局高山派出所“马上就办”的经验,并在全市派出所实行预约联系来访和办事制度。是年,省厅信访部门处理群众来信5746件,接待群众来访480人次;省厅向各地公安机关交办的信访查报件258件,查结245件。
  1993年始,全省公安机关普遍实行“局长接待日”制度。1994年,省厅印发《地市公安处局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逐步建立信访工作运行机制。是年,省厅先后派出多个工作组,下基层直接或协调解决上级机关交办的疑难案件,查结一批久拖未决、来访人不停申诉的案件,使一些老信访户停访息诉。福鼎县1991年6月21日沉船事件、南安县1994年5月7日一村民被打死沉尸灭迹案,经刑事技术人员重新察看现场,检验尸体,作出科学结论,使当事人停访息诉。
  1995年,全省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信访工作的意见》,实行信访工作定期考核制度。10月,省厅下发《福建省实施〈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办法(试行)》。至1996年的两年中,全省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通过立案、复核、查办,依法纠正、变更、撤销原办案单位裁决不当的233起。在受理反映公安机关及民警违法失职问题的信访件中,公安机关通过核查,依法纠正执法过错,查处违法违纪民警,并加强内部执法监督。19%年开展严打斗争,公安机关受理的来信来访中,属于检举揭发各类犯罪活动、提供案件线索的超信访总数的半数。各地公安机关通过对检举控告类信访件的核查,查处案件数千起。两年中,各级公安机关通过信访渠道解救被拐妇女儿童752人,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数百万元。同时,信访部门及时向上级领导和业务部门反映群众关注的有关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
  1996—1997年,各地公安机关按照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分级负责、归口办理”,逐步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各地普遍建立健全信访呈报、立案查办、督办反馈、领导接访、定期通报等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莆田市公安局据省厅通报的20多起信访件线索逐件查处,查获一批流氓团伙和地方恶势力,破获拦车抢劫案18起。
  1998年4月,省厅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信访工作的决定》。6月起,省厅实行厅长接待日制度,由厅领导每月定期或不定期轮流到各地市进行接访或约访。县级公安机关领导每月接访两次,并向群众公布。年内,开展“厅长信访接待日”活动12次,接访群众1780人次。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给群众发放回执,逐件批转落实主办单位。漳州市公安局除实行局长接待日,还在全市设立百余“市民与卫士”信箱,开门纳谏。期间,实行重大信访件挂牌督办制度和群众来访回执(交办单)制度,一般信访件1个月、重大或疑难的信访件3个月内核查反馈。但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多注重上级交办批办信访件的处理,致部分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能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越级信访多。
  1999年,全省公安机关加大信访件督办力度,将反映公安机关民警不作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信访件作为重点督察范围,严查违法违纪。省厅派出工作组,深入15个县(市、区)督察督办重点信访件。7—9月,省厅组织开展清理涉案陈尸专项工作,全省83具陈尸,妥善处理73具。9月中旬,省厅制定《公安机关受理人民群众举报、控告、申诉的实施意见》,规定受理范围及程序、时限、要求等。
  2000年初,全省公安机关根据统一部署开展重点信访问题专项治理。省厅筛选出一批重点信访件,连同公安部交办的一批信访件,交各地市和有关业务部门查办。地市县公安机关亦排查出千余件,均按要求分解、办理。南平市公安局制定公示监督制、合议调解制、“回访考警”制等措施。厦门市公安局提出解决重点信访问题不局限于原结论、意见、原领导表态的“三不”原则。省厅组成审核组、指导组、检查验收组,深入基层,面对面指导督办。期间,省厅领导到市、县接访群众210批388人次。重点信访件中相当部分系因犯罪嫌疑人长期外逃,受害者亲属怨恨难消,信访不断。专项治理中,各地公安机关大力追捕在逃人员,使相当一批信访老户停访息诉。但仍有部分公安机关查办质量不高,工作方法简单,且尚未形成解决初信初访的有效机制。年内,全省1671起重点信访件,办结1633起;打击处理一批违法犯罪人员,查破一批案件,追捕在逃人员212名,解救被绑架人质、被拐卖妇女儿童66人,挽回经济损失386.7万元。
  2001年,省厅实行厅领导和厅直属有关单位负责人轮流或预约接待群众来访制度,每月1-2次。是年,福州市公安机关接访群众1260人次,受理信访件427件,办结率97%以上。厦门市公安局领导接访群众24场次,查结率100%。泉州市公安局采取每月由两位局领导定期下访和在市局信访窗口分批约见相结合的做法,约访226批,办结211件。是年,省厅严格规范信访查报制度,凡领导批办件、省厅查报件和挂牌督办件,须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查处、进展情况。同时,各级公安机关加大督办查办力度,抓源头解决一批初信初访问题。省厅对初次到厅上访者,发给《群众来访回执交办单》交涉案地查办。是年6月,几名外地游客来信反映武夷山景区内宾馆存在色情活动的问题。公安机关突击检查,查获两个利用美容厅进行色情活动的窝点。武夷山市公安局以此为戒,开展旅馆业及美容美发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的清理整顿,净化旅游环境。
  2002年3月,省厅决定适当增加基层公安机关领导接访次数,局长接待日由原来每月一次改为设区市每月1~2次,县级每月2~4次;县级公安机关领导每年须参与研究或亲自查处重点疑难信访件5起以上,阅批信访件须占总量的20%以上。5—9月,全省集中开展重点信访积压件清理工作,至11月,排查582件,查结407件。
  2003年8月,省厅贯彻公安部关于信访举报积压件集中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大信访工作力度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省、市两级公安机关对排查出的404件信访积压件,全部落实定责任单位、定责任领导、定责任人、定办理要求、定办理时限的“五定”责任制,并将清理工作纳入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内容。至年底,全省公安机关排查出1706件,办结1390件。霞浦县公安局克难攻坚,破获一起10年前的杀人沉尸案,抓获犯罪嫌疑人,终于办结这一疑难信访件,受害人亲属息诉停访。
  2004年,各地根据统一部署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期间,各级公安机关开展“下基层访百家,集中解决百案”专项活动,重点回访一批群众,办结一批信访件。年底,省厅制定《公安信访案件终结暂行办法》。年内,上级交办和省厅、设区市公安局排查的重点信访件,全部或大部办结。
  2005年5月,公安部召开集中处理解决信访问题电视电话会议后,省厅即部署开展以“人人受到局长接待,件件得到依法处理”为目标的“大接访活动”。5—9月开展的“大接访”活动中,各地采取集中接访与主动约访、带案下访、上门回访相结合等形式,开展“疑难信访问题攻坚”等集中会战,办结一批老大难信访件。南安市公安局抽调警力,组成处理信访案件工作组,责任到人,集中攻坚,信访案件办结率和停访息诉率达到85%。石狮市公安局成立信访回访工作组,回访百起办结案件,群众满意率达93%。至2005年9月底,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接待群众来访10696起,其中属公安机关管辖的9741起,办结9365起,停访息诉9231起。通过开门接访,全省公安机关查破案件975起,抓获违法犯罪人员1596名,解决户口问题1416件,采纳群众批评建议278件。期间,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和闽侯县公安局破获数年前发生的杀人案,抓获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办结信访疑难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1990-2005)

《福建省志·公安志(1990-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按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要求进行编纂。记事年限为1990-2005年。内容包括:应急处置、打击刑事犯罪、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海防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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