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居民往来台港澳地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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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1990-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54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居民往来台港澳地区管理
分类号: D631.46
页数: 8
页码: 181-18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对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实行多项管理措施,包括核发入出境通行证、暂住证和定居证等。
关键词: 福建省 出入境管理 公安机关

内容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管理
  1990年,福建省作出规定:台湾居民来大陆投资设厂、购置房产或进行其他经贸活动,需多次入出境的,允许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或者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核签一年多次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特殊原因也可根据需要,签发一年以上相应期限以内多次有效入出境通行证。对临时来闽的台湾居民,实行定点住宿,按时申报户口的管理制度。
  1991年,各地贯彻执行省政府颁布的《台湾同胞来往福建管理办法》。入境后的台湾居民散居在社会上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管理,住宿在定点宾馆、饭店、“三资”企业内部的,由出入境管理部门管理。8月,对台资企业、商社代表常驻机构的台湾居民实行暂住证制度,对来闽台湾居民要求回乡定居的,向拟定居的市、县对台工作部门提出申请,报经省台办审批后转省厅复核。年内,全省为590名和93名台湾居民分别办理、签发暂住证和定居证。
  1992年4月,国务院批准湄洲岛为台湾居民落地办证点,方便台湾居民乘船直航莆田湄洲岛进香朝拜“妈祖”。5月,省厅转发公安部《关于简化台湾居民在大陆暂住手续的通知》等配套管理办法,并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对乘台湾货轮来福建沿海小口岸登陆的渔船民,签发登陆证;要求来大陆探亲旅游的,经省厅授权的公安机关批准,签发一次入出境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11月1日,省厅将办理台湾居民“多次入出境签证”的审批权下放地市公安机关,并规定在闽投资设厂或有长期实质性经贸活动和被聘用雇用的台湾居民、已在闽购房居住的台湾居民及其亲属子女和在闽求学的台湾学生,可申请办理“多次人出境签注”。
  1993年,台湾轮船前来大陆口岸停靠和登陆人员增多。1-10月,仅漳浦县沿海口岸停靠的台轮即有130艘次,登陆的台湾居民657人次,旅游团组12批323人次。年内,全省对2340家台资企业常驻人员,实行暂住证或暂住加注的管理制度。
  1994年6月,公安部授权厦门市公安局可为直抵厦门的台湾居民审批签发一次有效的通行证,年内办理通行证723本。闽台一水之隔,语言相通,习俗相近,自1979年全国人大发表《告台湾同胞书》至1994年8月,来闽台湾居民达179万人次。同时出现台湾居民滞留大陆的情况,时间短的数月,长的数年。公安机关对滞留的台湾居民,区别情况,有的遣返,有的给予办理暂住或定居手续。1995年,来闽台湾居民16万多人次,依然有相当数量台湾居民滞留大陆。
  1996年,全省对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滞留及台资企业人员情况开展调查。上半年,福建省批准台湾居民来闽定居375人,以台湾退伍老兵居多,主要定居在福清、连江、东山、诏安等地。是年,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市有台资企业4515家,常住人员(含家属子女)3346人。台商身份从小商人、退伍兵和农民发展为上层人士及高级技术人员。公安机关通过接待窗口、受理申请、办理证件等渠道,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并查访企业,发挥台资企业中外事联络员的作用,及时查处违法犯罪案件,使管理服务常态化。
  1997年5月,公安部授权福州、厦门口岸签证机关,可为持有效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审批签发一次有效签注。福州市公安局在长乐国际机场通航后的一个月,为台湾居民办理一次有效签注来往大陆通行证169人,签发一次入出境有效签注382人。厦门口岸签证机关在“9·8贸洽会”的6天内,为台湾居民办理口岸签注547人,办理签证387人次。年内,省厅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1名多次偷渡入境、负案潜逃来大陆的台湾犯罪嫌疑人遣返台湾。厦门市公安局莲前派出所抓获在台湾杀害2名警务人员后逃来大陆的2名通缉要犯,后依相关协议移交台湾警方。1999年9月21日凌晨,台湾发生7.6级地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根据来闽台湾居民急需回台的情况,从9月21日8时至23日12时,特事特办,为123名台湾居民紧急办理出境签注。
  2000年,来闽投资、贸易、旅游、探亲和进修学习的台湾居民越来越多。为方便台湾居民入出境,福建省放宽申办5年和2年以下有效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条件。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台湾居民,申请入出境办证时,简化手续,缩短时间。厦门市为方便暑期来大陆的台湾旅客落地办证,委托航空公司在飞机上分发“台胞落地办证申请表”,把服务延伸至飞机上,提高通关速度。同时,各地加大对台湾居民“非法入境”、“非法滞留”(简称“两非”)的查处力度。厦门市查处“两非”人员400人,其中非法入境占71%,非法滞留时间最长的达590天。“两非”人员以商人为主。是年,省厅将在大陆有违法犯罪行为和在台湾因刑事涉案逃来大陆的台湾居民12人,从海上遣送出境。
  2001年,福建省公安机关为金门、马祖地区居民来往大陆经商、旅游、探亲活动提供方便。10月,福建省规定,凡在福建省投资办企业金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或年纳税达100万元以上,或热心公益事业、历年捐资助学或捐助社会公益事业在100万元以上的台湾居民(含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可申请在闽定居。2002年5月,莆田市公安局圆满完成湄洲岛与金门、乌丘首航的108名台湾居民办证和落地签注任务。7月,经授权,泉州港成为福建省第四个为台湾居民办理入出境证件的对台通航口岸。
  2003年10月,省厅经授权审批、签发五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福州、厦门市公安局负责受理申请并签发台湾居民入出境签注。为此,省厅做好签发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各项准备工作。2004年4月,福建省扩大台湾居民来大陆长期居留和多次入出境签注范围,并进一步简化手续。5月,福建省正式启动签发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11月,福州市公安局台湾居民办证中心启动受理签注签发工作。是年,福建省还为已签订投资合约、协议或合同的台湾企业派遣的先期筹办人员,办理一年多次有效入出境签注和暂住加注,方便其来大陆考察市场、筹备生意等事宜。
  2005年,福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闽台海上直航口岸往来人员大幅增多等情况,推出改进口岸直航办证、便利台湾居民办证的新举措。从福建沿海直航口岸入境的台湾居民,可事先通过互联网办理入境证件签注;办理一次入出境证件和执行两岸客运直航任务的船员、随船工作人员均不再限定入出境口岸。已在大陆的台湾居民申领换发、补发新的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无须再到窗口面见;不属首次申请办理居留签注手续的台湾居民,均不需要提供身体健康证明。台湾、金门、马祖、澎湖地区持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居民,均可按需申领一年多次入出境签注,无须再办理居留手续;在大陆投资、就业、培训和进行各种交流活动并在福建省停留一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台湾居民,可按需办理1-5年的居留签注,凭居留签注多次入出境,无须再办理来往大陆签注。年内,全省共签发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11397本,是上年的五倍多。
  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
  1992年5月,《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施行。申请赴台的福建省居民,提供台湾入出境证件影印件或中国驻港机构确认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均审批办理。赴台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和学术交流的公职人员,经国务院台办批准后,由公安机关办理出入境手续。1993年,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福建省居民应邀赴台进行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学术、新闻等交流活动,由地市公安处局直接受理审批发证。1996年9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启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
  1998年2月,为解决大陆居民赴台后难以办理签注延期的问题,经批准,公安机关在签发通行证的同时,签发三年有效的往来台湾签注;超过三年的,公安机关可根据国台办批准的在台停留期限签发相应有效期的签注。1999年9月,台湾发生大地震,各级公安机关为急需赴台探望亲人、访问灾情的231名闽籍居民,紧急办理赴台手续。
  鉴于台湾驻澳门机构已按大陆要求更名注册,从2002年2月25日起,大陆居民获准赴台,可到澳门换领入台许可证原件,各地边防检查机关在出境查验时,准其从与香港、澳门通航的或毗邻的口岸出境,经香港、澳门赴台。5月25日,台湾“华航”发生空难事件,有闽籍居民不幸罹难。省厅紧急通知相关公安机关,受理赴台奔丧家属申请,无须提供入台许可证,一个工作日内办妥证件。9月17日,福建省文联组织的“民间文化团”急于18日赴金门参加“诗酒文化节”活动,来省厅申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时,已到下班时间。经办民警急事急办,翌日办妥,使该团按时起程。
  2004年9月11日,省厅先后制定福建省居民赴金门、马祖、澎湖地区旅游出入境证件审批签发签注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具体办法。12月7日,福建省居民赴金门旅游正式成行,首批3个团队55人,乘坐“同安号”客轮从厦门和平码头起程。2005年6月27日,福建省居民赴马祖旅游的首航团队从福州马尾港起航。年内,公安机关为福建省居民办理赴金马地区旅游出入境4052人次。
  三、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管理
  1990年,公安机关继续执行上年省厅制定的《公民因私前往香港定居审批工作制度》,并从往港澳地区定居审批入手,推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公开审批条件、公开审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1991年,根据公安部通知精神,全省公安机关对申请往港澳定居,实行受理申请、上报审批、审批结果“三榜公布”和申请条件、名额、批准名单“三公开”。期间,各地公安机关结合正常审批工作,查处一批诈骗、偷渡案件。
  1992年,各级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公开监督制度。厦门市公安局公布批准往港澳定居人员名单后,七天内无异议的,才正式发批准通知书;审批到香港会见台湾亲友的,五天内办结;多次因公往来香港的三天内办结。南平市公安局实行签注、办证、印鉴、发证四分开,加强内部制约机制。1993年,为便利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福建省居民去港澳探亲,增加厦门海港为赴港探亲人员出境口岸。翌年,再增泉州后渚港和福州马尾港为持探亲签注人员往港出境口岸。为严格公民往港澳定居管理,省厅加强对各地市的审批制度和廉政制度的检查、监督。
  1995年,福建省公安机关加强往港澳单双程证件审批工作的管理。拨出专项指标,解决港澳居民与内地居民夫妻长期分居,以及未成年子女到港投靠父母问题。同时,取消窗口申领表格的条件限制,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实行工作公开制度,建立健全群众监督、执法监督等制度。
  1996年,福建省放宽遗留子女往港定居和无依靠老人投靠在港子女的限制,实行往港定居单程审批电脑打分制。同年,福建省增加“团体赴澳门旅游出境口岸”,省内居民参加澳门游或港澳游的旅游团队,凭公安机关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可直接从与澳门通航的内地机场口岸出境。
  1997年,赴港澳地区审批工作坚持申请办法、审批条件、审批进度、收费标准“四统一”,全省联网,电脑打分。省厅每月划定一次上线名单传发各地,经核对无误后公布、发证。
  1998—1999年,全省公安机关推行警务公开。省厅多次邀请或接受内地新闻单位及港澳报刊的采访,发布或讲解新出台的管理政策。1999年4月,香港《文汇报》刊出“闽电脑计分赴港获好评,提高效率,公平公开,令申请者有序赴港”等内容的文章。《福建日报》、《海峡都市报》、《福建经济报》都及时报道福建居民赴港澳定居的分数线。省厅还在“96158”公安信息分台上设置出入境管理栏目,供申请人查阅。1999年,为鼓励和支持非国有企业赴港澳开展商务活动,福建省降低赴港澳商务签注申请条件,采取降低企业纳税数额限制、减少审批环节等措施,赴港澳商务活动的申请逐渐上升。下半年针对往港澳游人员滞留不归问题,省公安厅、旅游局联合下发《香港游管理暂行规定》,对滞留率较高的地区或组团旅行社,采取调控措施,暂停受理申请和组团权。
  2000年3月,公安部下达年度赴港澳商务签注配额。为用足配额,4月,福建省进一步放宽申办赴港澳商务签注条件,并简化手续。是月,公民申请赴港澳旅游的审批发证权,下放各设区市公安局,凭省内有组团权的五家旅行社出具的组团表及花名册受理申请。9月,福建省将公民申请赴港澳商务、培训、就业等签注审批权,下放各设区市公安局,并规定申请赴港商务等的条件和对象。国庆节期间,南靖万利达集团公司为加快新产品出口,扩大海外市场,临时决定赴香港参加电子产品展销会。漳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主动上门办理手续,确保按期参展,为企业赢得商机和经济效益。
  2001年4月,福州市公安局在审批赴香港申请材料中,发现一批平潭县居民所提供的“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入境许可证均系伪造,从而查获一起“蛇头”组织内地居民赴港打工,并从中牟利的案件。5月,香港特区政府出台《输入内地专业人才计划》。各地公安机关受理福建“内地专业人才”赴港办证申请。同时,规定凡在澳门就读的自费学生,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多次往返签注;凡年满65周岁再次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的,可免交单位意见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12月,福建省调整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商务签注有效期限规定,根据不同情况放宽签注的条件和时限。
  2002年,为贯彻《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省厅逐月公布全省往港澳地区定居人员名单,各地按规定及时公布本地名单,接受群众监督。对申请赴澳门定居夫妻团聚类的申请人,一律经澳门身份证明局进行婚姻状况核查后予以公布。全省公安机关进一步做好赴港澳地区商务一年、三年签注审批工作,有效期三个月以下的赴港澳商务申请取消纳税、创汇数额限制,实行按需申请。5月,福建率先启用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全省形成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设区市公安机关审批,省厅监督指导并集中制作、颁发的三级管理模式。是年,对赴港澳地区从事商务活动的企业人员进一步放宽条件,简化手续,并延长签注和停留时间。各市县公安机关对参加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赴港澳探亲旅游团的人员,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期为20天或28天的旅游签注。对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和探亲,需要两次进入港澳的,审批、签发两次赴港澳的旅游签注。对赴港澳探望父母的18周岁以下的内地居民,公安机关可根据申请人的需要,签发三个月多次有效探亲签注。
  2003年,夫妻团聚类申请人携行子女的年龄放宽为18周岁。香港居民在内地收养的子女赴港定居申请,须将申请人及其收养人的身份证明、收养关系证明等有关资料报省厅转香港入境事务处核查,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往港澳定居条件,但又确有困难需要照顾的,经调查,逐级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公安部审批。4月,福建省对企业人员申请港澳商务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作出若干补充规定。7月,福建省简化内地居民申请短期往来港澳地区审批手续。福州市公安局简化申请手续,由原县、市两级“见人验证”,减少为市级一次“见人验证”。
  2004年,福建省居民可凭外交部驻香港或澳门特派员公署出具的邀请函,到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有效期三个月的赴港、澳探亲签注。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人员的内地亲属探亲,可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探亲签注。对申请赴港澳探望父母的内地居民,可根据申请人需要签发三个月多次有效赴港澳探亲签注。4月,公安部正式授权福州市(限市区)、厦门市、泉州市开展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业务,7—12月,三市审批80682人次。3—10月,全省开展对内地居民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活动的集中清查,组织专人对公安部公布的568名违法人员进行核查,其中持商务签注有违法行为的人员348人,相关违规企业62家;持旅游、探亲签注有违法行为的分别为126人、16人。公安机关对违法违规人员做出再出境限制及处罚决定。
  2005年11月,值出入境管理“两法”实施十周年之际,全省举行以“开放的国门迎世界”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展示出入境管理工作持续不断地服务改革开放。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1990-2005)

《福建省志·公安志(1990-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按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要求进行编纂。记事年限为1990-2005年。内容包括:应急处置、打击刑事犯罪、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海防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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