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消防规划和装备建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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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1990-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537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消防规划和装备建设
分类号: D631
页数: 4
页码: 144-147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在消防规划和装备建设方面的发展历程。
关键词: 福建省 公安 消防规划

内容

20世纪90年代初期,全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刚刚起步,城市规划建设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低,城市消防专项设施用地得不到落实。这个时期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的可操作性不强。1993年,石狮市率先编制《石狮市消防系统总体规划》,但在实施中亦受到影响。与快速发展的城市城镇建设规模相比,缺乏消防建设规划,消防设施不足、装备落后等问题尤显突出。
  从1994年开始,福建省全面开展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3月,省公安厅与省建委召开消防规划编制现场会,推广石狮市公安消防规划的模式,并联合出台《福建省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办法》,要求各地市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各级公安消防部门把城市消防规划建设作为消防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牵头进行消防专业规划的编制准备工作。
  装备建设方面,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引进一系列特种作战装备,包括简易化学洗消、破拆和举高车等,重点解决因城市快速发展所带来的灾害事故现场情况复杂多变、消防器材装备无法适应等问题,提高处置能力和保障官兵人身安全。福州、宁德、泉州、龙岩等地市相继引入举高车、云梯车等特种车辆。至1996年,全省各地市均配备高空灭火救援特种车辆。其后两年,全省新增举高车、高(中)低压泵车、干粉轻便车、抢险救援车、普通消防车共78辆,抢险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器材1400多套。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购置第一辆大功率抢险救援车,用于处置各类灾害事故。
  1996年3月,省公安消防总队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决定〉做好城市公安消防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单位重点解决城市公安消防规划编制、市政消防设施和消防部队技术装备滞后等突出问题。
  1998年7月,省公安消防总队根据公安部《城市规划编制要点》,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安消防规划编制内容,由消防、规划、建设、城建等部门组成“消防规划评审小组”,参与各地编制消防规划的专题论证及评审工作,使消防规划更具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至翌年8月,全省有23个县级以上城市完成城市公安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
  1999年10月,省政府通过《福建省消防设施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台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公安消防设施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计划部门、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安排资金用于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2000年5月,省公安厅和建设厅联合召开全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至年底,全省有6个设区市、4个县级市、3个县城完成消防规划并经政府批准实施;设区市共增加市政消火栓884个、消防站8个、消防车37辆。
  2001年3月,省公安厅、建设厅联合通报本省各地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发展情况,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作出部署。翌年,为解决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单车县”(即经济欠发达县、市、区消防大队只配备一辆消防车)问题,省政府批准为18个基层消防中队发放18辆消防车和随车装备。
  2003年2月,省公安消防总队下发《关于进一步抓好城市县城和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各地开始编制消防规划简易篇章,重点解决城镇消防安全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问题。5月,福州市政府在连江县召开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现场会,就做好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进行部署。是年,福清龙田镇、晋江安海镇等一批中心镇、重点镇开始编制城镇消防规划。
  2004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建设厅联合部署开展全省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双达标”活动。各设区市出台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及保障措施,并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为推动达标工作的落实,各地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公安、发展计划、建设、规划、财政、市政、电业、电信、消防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问题。6月,省政府出台《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将组织编制和实施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的资金投入、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等列入各级政府的职责。省政府把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审批、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解决历史“欠账”问题,列入对各地政府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厦门、福州、三明、泉州、龙岩等地将消防站、消防装备、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内容。
  2004年6月至2005年4月,全省城镇消防规划审批数增加42个,其中设区市2个、县级市2个、县城11个、中心镇重点镇27个。另有10个县城,38个中心镇、重点镇的消防规划编制完成。龙岩市县城以上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完成率和审批率均达到100%;中心镇、重点镇消防规划编制完成率达到93.3%,审批率达到80%。有的地方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对已出台的消防规划进行重新修订。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欠账”问题得到有效解决。2004年,全省共增加市政消火栓1658个、储水设施55处。其中,泉州市、三明市市区的消火栓建设基本达到国家标准。部分乡镇还结合农村饮水工程和自来水管网改造,把市政消火栓建设延伸至村镇,增建消火栓105个。是年,全省投入6029万元,添置个人防护装备5190套(件),使个人防护装备达到43466套(件),一线官兵人均拥有防护装备16.4套(件)。2005年,全省投入基建经费4767万元,建成消防站13个,在建9个,筹建13个,增加各种消防车78辆。是年,全省各设区市的消防规划全部通过政府审批,10个县级市、27个县城、65个中心镇重点镇的消防规划通过政府审批。全省共有市政消火栓16639个、消防站122个、储水设施329个。
  “十五”期间,全省各级政府投入2.76亿元,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增加市政消火栓5098个,改造、建设消防站31个,消防培训中心2个,新建、扩建指挥中心3个,添置各类消防车216辆(其中举高车16辆、防化洗消车18辆、抢险救援车12辆)。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1990-2005)

《福建省志·公安志(1990-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按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要求进行编纂。记事年限为1990-2005年。内容包括:应急处置、打击刑事犯罪、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海防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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