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消防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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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1990-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53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消防监督
分类号: D631
页数: 7
页码: 124-130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公安消防部门在消防监督方面的主要工作。
关键词: 福建省 公安 消防监督

内容

一、监督检查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福建火灾显著增多,重大火灾频发。公安消防部门对发生的火灾全力扑救,但消防安全涉及面广,亟待综合治理。1990年,全省公安消防部门将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按照国务院《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十项标准》进行检查验收。是年,省厅下发《关于加强福厦文明路石油站点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沿线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即分级监督检查,加强对辖区内的加油站(点)消防监督检查。仅厦门市就取缔违章石油摊点12家,对40家摊点存在的火灾隐患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2家停业整顿。
  1991年6月,各地对高层建筑全面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7月中旬,由省安委会、公安厅牵头,建委、劳动局、总工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办)、消防总队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组成防火检查团,对福州、厦门两市的部分高层建筑进行重点抽查,从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验收、施工监督管理、日常消防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提出加强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的意见建议。各地将高层建筑纳入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同时,会同当地劳动等部门深入企事业单位,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验收考评,与政府年度安全先进单位评选挂钩。年内,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落实每两个月对一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每季度对二、三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的制度。
  1993年12月13日,福州市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台资企业高福纺织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因一名被开除女工蓄意纵火而造成死亡61人、伤7人、直接财产损失300多万元的特大火灾。经查,该公司工程未经消防部门验收。事故暴露出在一些企业特别是“三资”企业只顾生产,忽视安全,消防工作严重滞后的问题。1994年上半年发生特大火灾7起,其中发生在“三资”企业的3起,直接经济损失2240万元;发生在商品城和小商品市场的2起,直接经济损失157万元。经调查分析,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开发区建设中忽视消防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对外商投资项目在消防安全方面乱开绿灯;一些地方和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严重忽视安全生产,无视消防法制监督,相当部分工程建筑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且基建规模空前扩大,大型、高层建筑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使用量增加,发生火灾后的危害程度和扑救难度增大。对此,各地公安消防部门采取紧急措施,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
  1994-1996年,各级公安消防部门把监督检查重点向企业、公共娱乐场所倾斜,并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的监督检查,整治生产厂房、原料仓库、员工宿舍合用的“三合一”场所。1994年,出台《福建省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取得《消防安全认可证》后方可开业。是年,全省公安消防部门对4520家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500多家安全疏散通道不畅、违章装修、消防设施失效等火灾隐患严重的场所要求停业整改,消除一大批火灾隐患。同时,各地执行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凡是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并取得《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合称“一书两证”),方可从事此类工作。这一时期,公安机关针对依靠行政手段通过各主管系统实施的传统做法,已难发挥管理效能的情况,深入调研,探索消防地方立法,以实现行政管理向依法监督的转变。1996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福建省消防条例》。是年,根据公安部《关于城市公安消防管理工作规定》、《福建省消防条例》,各公安派出所开始承担对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任务。公安消防部门对省内除被纳入公安部许可证管理制度以外的消防产品实行生产许可制度,对省外来闽销售消防产品实行登记制度。
  福建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多年存在生产、仓储、住宿“三合一”重大隐患问题,主要集中在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尤其是泉州一带。公安消防部门多次组织检查,督促整改,但收效不大。1997年9月,晋江发生因“三合一”隐患引发死亡32人的特大恶性火灾。全省公安机关立即会同劳动、建委、工商、乡企、工会等多部门联合行动,开展有声势的防火宣传和以“三合一”厂房、公共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为重点的安全检查整治活动。通过检查确定重大火险隐患单位和部位,全省检查发现“三合一”厂房9085家,区分等级和轻重缓急,采取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改等措施,保障安全,顾及生产,先后搬出住宿人员11万多人。1998年5月,由公安部、劳动部等单位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福建省“三合一”厂房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并予以肯定。是年,省厅出台《重大火险隐患认定与监督整改暂行规定》。
  1998—2001年,各级公安消防部门按照每个消防监督人员检查10~15个单位的要求,每季度对重点列管单位开展监督检查。1999年5月,根据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及时废止消防安全认可证制度,通过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开展专项整治,强化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是年,省厅出台《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后,福州、厦门制定《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暂行规定》和《派出所社区民警消防工作细则(试行)》,进一步推动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落实。2000年,公安消防部门执行公安部规定,对第二批消防产品即洒水喷头、湿式报警阀、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7个品种和原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6类43种及原实行强制检验制度的3类10种产品,实施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并取消消防产品备案制度;省政府相继取消消防产品销售登记、生产许可、维修许可、立项审批等审批事项。2001年,全省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各地消防部门以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为主要检查对象,对公众聚集场所或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面深入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帮助众多单位制订整改计划和防范措施,并跟踪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取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共娱乐场所936家。年内,全省列入治理范围的各类公众聚集场所34479家,检查发现火灾隐患68743处,投入整改资金2亿多元,整改火灾隐患59890处,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的合格率分别由专项治理前的61.3%、51%升至89.6%、91.6%。
  2002年1月,省公安消防总队出台《福建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全省共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17352个。同时,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等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设施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03年3月,全省公安消防机构开展建筑工程消防执法情况检查,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而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进行消防专项治理。全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所属的28744幢建筑中,未申报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有18681幢,未申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有20855幢。经整治,查出火灾隐患11614处,整改7357处,按有关规定补办消防审核验收手续3257幢,依法取缔违法建筑场所233家。根据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产品执行市场准入规则。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尚未纳入上述制度管理的消防产品,暂时采用强制检验,消防相关产品进入市场时,其防火性能须经国家指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符合以上市场准入规则的境内外消防产品和相关产品,准予在省内销售、使用。
  2004年,全省开展以国家、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大检查。2月,省公安厅、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文化厅、旅游局、文物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全省共组织检查古建筑416家,发现火灾隐患1989处,消除隐患1046处,发出整改法律文书453份,改造更新一批电气线路,新增一大批灭火器、消防水泵、水带、水枪等消防器材。至翌年,全省排查出并实施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117家。
  2005年,全省开展公安派出所民警的消防监督检查业务培训。8月,省公安厅和省监察厅、安监局联合对永定县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行政责任监察,引起强烈反响。各地市召开政府办公会议或安全生产联席会议,讨论整治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措施。10月,省厅召开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汇报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推进各地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年内,全省消防监督抽查,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6979份,《复查意见书》6687份,撤销批准决定书7份,行政处罚立案340起,警告101次,罚款157.19万元,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192家。同时,省公安厅、质监局、工商局联合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对消防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在建工程的消防产品进行检查,查扣、拆除或更换一大批无证或劣质产品,消除一批火灾隐患,并依法查办违规企业。年内,全省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117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经整改均摘牌,解决了多年遗留的“老、大、难”消防安全隐患。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在实施消防监督中重视消防服务窗口建设。消防业务受理窗口上墙公开消防办事范围、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监督投诉电话;提供各类消防申报表,让群众取用;窗口工作人员随时接受群众咨询,及时办理受理项目。“十五”期间,各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先后加入市政府设立的项目审批“一幢楼”或服务中心,实施“一站式”服务。省公安消防总队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出台《公安消防部队警务公开规范内容》,对消防监督审核、安全检查、事故查处等进行警务公开,并将便民服务措施制度化。公安部提出“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后,公安消防部门率先实行并在全省推行互联网便民服务,进一步拓宽便民利民渠道。2005年1月起,省公安消防总队在福州、厦门、泉州试点运用消防监督业务系统,所有建审验收项目的内部行政审批通过内网进行流转。在试点基础上推广到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是年12月,在公安部《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出台后,公安消防部门统一许可公示内容,在省政府和省厅政务网上公示。
  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
  1988年,省公安厅、建设厅联合出台《福建省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管理办法》后,全省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对消防技术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及时组织专家论证加以解决。重点对青州纸厂、福建炼油厂、水口电厂、厦门国际会展中心、长乐国际机场等建设项目进行防火审核。
  1992年7月,省厅出台《福建省室内装饰装修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经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考核合格,并取得《室内装饰装修消防许可证》后,方能在资质范围内施工。是年起,省公安消防总队每年举办自动消防系统工程培训班,并与省二轻厅联合组织对从事室内装修工程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同年,各地市也开始举办消防技术培训班。
  1994年8月,省厅出台《福建省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施工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福建省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单位类别审查标准》。11月,省公安消防总队召开全省建筑工程项目审核工作会议,讨论《福建省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程序规定》、《福建省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档案规定》、《福建省建筑工程项目消防专项验收基本内容和要求》等规定草案。12月,上述3项规定正式出台。是年,省公安消防总队出台《福建省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施工监督消防管理暂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60家自动消防设施施工企业考核发证。
  从1995年开始,省公安消防总队要求设计单位建立和落实消防自审制度,大中型工业企业、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等的消防设计审核,设计单位应提供消防设计专篇。
  1996年5月,省人大颁布《福建省消防条例》,规定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实行省、地(市)、县三级分级审核。下半年,省公安消防总队对原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程序、档案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出台《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全省公安消防部门建立新的工作运行机制,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建审工作。
  1998年11月,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若干规定》,公安消防部门贯彻落实,对外商投资的建设工程免收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配套费,缩短外商投资企业建设项目审批时限。2000年10月,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的有关要求,全省停止征收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配套费。2001年,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改革规范房地产项目、基建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审批中的消防审核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增加办事透明度。
  2003年上半年,省公安消防总队下放建筑工程审核项目,将省、地(市)、县三级审核改为市、县两级审核,并出台开通“消防服务绿色通道”、“支持先进消防设计”等七项改进消防服务工作的新措施,服务全省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工作。2003年6月至2004年10月,全省762个在建及预备的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取得“消防服务绿卡”,并有329个持绿卡项目顺利通过“消防绿色通道”,得到优先、优质、高效的消防服务。7月,全省公安消防部门取消核发《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施工认可证》,对企业的管理从过去的进入行业事前审批,转变为对其从业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2004年6月,省公安消防总队下发《关于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室内装饰装修企业消防监管工作的通知》,停止室内装饰装修消防资质行政审批,废止原核发的福建省室内装饰装修消防资质等级证书。8月,为解决消防规范滞后影响经济发展的问题,出台《福建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专家论证工作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专家论证制度。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出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行政许可办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办理程序和时限。
  2005年,为全面落实福建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纲要》,推动项目带动战略,省公安消防总队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通知》,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为全省发展县域经济、加快产业集聚、壮大中心城市、创建“平安福建”提供优质服务。
  三、火灾事故调查
  1990年起,省公安消防总队定期组织全省公安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开展业务培训,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聘请国内有关专家传授技巧,同时组织省内火灾事故调查技术骨干参加全国学术研讨交流,通过加强业务培训、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火灾事故调查水平。
  1991——1993年,全省公安消防部门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无论火灾大小,调度台在通知救援力量的同时即通知火灾调查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迅速展开调查。1993年12月13日,福州市马尾区发生特大火灾后,火灾事故调查组立即开展调查,迅速排除电气、自燃、静电起火的因素,根据燃烧痕迹判断火是从外向内燃烧,而且引燃时间短、燃烧蔓延迅速的特点,认定并查实火灾是人为使用明火引燃所致。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省公安消防部门要求火灾调查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收集、分析、检测有关证据,取得第一手资料,以便在短时间内确定火灾原因、事故责任。1997年9月21日,晋江市陈埭裕华鞋厂发生火灾,死32人,伤4人,烧毁建筑面积1020平方米以及大量制鞋原材料和半成品、成品鞋等物资,直接经济损失80.38万元。经调查勘验,认定人为纵火。
  2003年4月,省公安消防总队报请省安委会批准,在总队专家组的基础上聘请省安监局、省测试技术研究所、省中心检验所专家,成立福建省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4月8日,福安市富江船务有限公司“顺凯一号”货船在船坞内维修时发生火灾,死8人,伤7人,过火面积705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66.9万元。火灾发生后,省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认定起火原因系一电焊工在机舱上层北舷东部的金属燃油舱(内有残油)顶部进行电焊作业时,因高温造成燃油舱内可燃气体爆燃,致使油舱爆炸,起火成灾。7月,经省司法厅批准,福建省测试技术研究所火灾物证司法鉴定中心成立。
  2004年,省公安消防总队开创典型火灾事故现场教学的培训模式,并选取“3·13”龙海市榜山镇北溪头私营冥纸加工作坊火灾现场和“3·22”石狮市蚶江镇石壁村光华电子有限公司火灾现场,组织福州、厦门、龙岩、莆田、泉州、漳州等市公安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到现场学习勘查技术。4月,省公安消防总队下发《福建省火灾事故调查组织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各设区市参照福建省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模式成立火灾事故调查小组,各县(区、市)相应设立专(兼)职火灾事故调查员,建立全省火灾事故调查三级网络机构。
  第二节 灭火抢险
  一、执勤训练
  1990—1993年,省公安消防总队多次举办基层干部培训班,注重对中队长、指导员和司务长的业务培训,培养一大批会讲解、会示范、会操作、会做思想工作的“四会”教员,使基层中队的执勤训练开展得有声有色。1990年,全省消防部队业务竞赛在福州举行,各地、市99名代表和教练员参加挂钩梯、二节拉梯、百米板障、5000米等八个项目的竞赛。1992年9月,省公安消防总队组织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南平、三明六个城市公安消防中队的54名业务骨干参加4x100米水枪接力、挂钩梯、二节拉梯、百米板障、5000米等五个项目的消防业务对抗赛,以比赛促训练。1993年,省公安消防总队组织编写《消防战斗员业务训练教材》,并召开全省消防部队灭火战斗总结战评会,对惠安小商品市场“7·21”特大火灾、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1990-2005)

《福建省志·公安志(1990-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按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要求进行编纂。记事年限为1990-2005年。内容包括:应急处置、打击刑事犯罪、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海防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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