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车辆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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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1990-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53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车辆管理
分类号: D631
页数: 4
页码: 110-11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管理方面的工作。
关键词: 福建省 公安 车辆管理

内容

一、机动车管理
  依据《福建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机动车实施登记制度,核发牌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强制报废等。省和地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部分机动车(主要是非汽车类机动车)的登记业务。
  1990—1994年,省和地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对机动车进行注册和异动两大类登记。车辆管理所公示有关办理机动车登记事项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及时给予办理。对申请材料不全或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机动车经登记后即发给牌证。遵照省政府要求,经登记的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1992年1月,省厅印发《福建省车辆牌照管理“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全省车辆牌照管理实行政策法规、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办事结果、办事纪律“五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根据职责分工,省、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负责对机动车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分别核发全国统一的汽车定期检验合格证。20世纪90年代初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1973年以前投入使用的汽车,一律实行强制报废更新,并相继清理整顿机动车检测中心(站),新核建的机动车检测中心(站),按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例》标准(GB7258—1987)进行检验。省交警总队对到检率、检验标准、安装非法定车辆产品、报停车辆年检、异地委托检验等予以明确规定。鉴于全省拥有摩托车数量约占机动车总数的80%。各设区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先后将摩托车的报牌、检验权力下放到县(市)公安机关的车辆管理站办理。福州、厦门等市实行限量报牌等限制摩托车发展的政策。期间,全省开展清理整顿武警车牌工作。1994年,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召开清理整顿军警车牌协调会,省委办公厅、省公安厅分别发出《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车辆悬挂军队武警公安车辆号牌的通知》、《关于开展查纠地方车辆使用军队公安武警车辆牌证工作的通知》,驻闽各部队、各级公安、武警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将发放给地方的车牌、证件、警报器、灯具标志清理收回。3月,全省开展查纠擅自安装、使用警报器、灯具标志专项行动,收缴警灯、警报器、警用标志500多个。4月,全省除拖拉机暂不更换牌证外,其他机动车辆统一启用换发“九二式”牌证。
  [=此处为表格(表4-1 福建省机动车“九二式”号牌区域代号分配表)=]
  说明:大型汽车挂黄底黑字黑框线大面号牌,小型汽车挂蓝底白字白框线小面号牌,挂车号牌同大型汽车,两、三轮摩托车挂黄底黑字黑框线小面号牌,轻便摩托车挂蓝底白字白框线小面号牌,农用运输车挂黄底黑字黑框线小面号牌。1996年后拖拉机挂黄底黑字小面号牌。
  1995—19%年,省内进口汽车数量骤增。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进口车牌证的核发管理。各设区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清理进口汽车、摩托车档案,严格进口机动车登记,配合打击走私机动车犯罪活动。1995年,省厅车辆管理所先后两次就加强车辆管理发出通知。1996年1月,全省取消公安车辆号牌,换发代号为“闽〇”的专用车辆号牌。9月,增发“闽K”号牌,核发对象为省直机关的车辆和全省教练车。11月,省厅车辆管理所发出关于加强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对办理没收摩托车的牌证手续予以规范。这一时期,全省建成33条机动车检测线。是年,省厅车辆管理所印发《福建省民用汽车特殊检验暂行规定》,对机动车特殊检验的范围、地点、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全省启用新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对报废汽车实行统一收购,防止报废车辆回流社会。1997年4月,全省机动车检测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
  1997—2000年,全省机动车实施新车注册、过户转籍、变更改装、停驶复驶、报废注销、临时入境六大类登记,细化机动车登记制度。各地执行公安部公布《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关于机动车登记项目公开的规定》、《机动车登记预防性检查规定》等,机动车登记工作更趋规范。全省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己通过计算机选择确认号牌号码。对进口机动车申请注册登记审批管理,省厅车辆管理所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批注册登记工作,委托设区市车辆管理所进行初审。同时启动在闽长期使用的外省机动车登记,以加强对此类机动车的监管力度。1998年,省交警总队对报废汽车作出规定,对其中已达报废年限但实际行驶里程少、车况好的载重汽车,可延期使用2年或4年,延期使用期间检验周期为半年。5月,省交警总队建立全省统一的进口摩托车注册登记审批制度,限制进口摩托车注册登记。1999年,全省开展悬挂“闽〇”号牌机动车的清理整顿行动。
  2001年,根据公安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一步细化车辆登记工作流程和操作事项,将机动车登记种类分为:注册、过户、转出、转入、变更、抵押、停驶、复驶、临时入境和注销登记,并取消机动车登记必须查验第三者责任保险证明的要求;编印《车牌登记业务服务指南》、《车辆检验指南》,并在办公大厅上墙,方便群众办理。根据省政府整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方案和《福建省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暂行规定》,各地加大力度整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经厦门、泉州两市开展汽车尾气净化器安装试点后,全省推广安装汽车尾气净化器。
  2002年,省交警总队“机动车安全检测站计算机综合管理系统”,通过省科技厅组织鉴定验收,全省检测站检验员持证上岗。8月,全省换发“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区域代号与“九二式”相同,编号逐步启用英文字母,以解决号牌编号扩容问题。10月,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发布的《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清理摩托车,将达到报废标准的20万辆摩托车强制报废。2003年,省厅将延缓报废车辆特殊检验权下放设区市公安机关。
  2003年8月,省交警总队制定《福建省公安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实施细则》。福清、晋江、同安、上杭、永安、浦城等6个县级车辆管理站,成为首批办理汽车牌证业务的试点。
  2004年5月,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全部实现利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和注销的登记工作,并建立数据库。年内,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发出全国首个机动车网上自助报牌系统并投入使用。6月,省交警总队将委托各支队办理的警用摩托车号牌核发管理工作权限收回。同时,对全省公安交通警察进行集中整顿和业务培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车辆登记、核发牌证、车辆检验等工作,推进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执行。省交警总队取消定点划片检验机动车,实行检验与维修脱钩。
  拖拉机、农用车牌证管理几经变化,曾委托省机械工业、农业机械部门管理,后又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2004年5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全省上道行驶的拖拉机改由农业机械部门进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发换审验驾驶证。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农业机械部门移交拖拉机档案35630份。
  2005年1月,省、市两级车辆管理所全面应用“全国机动车登记/驾驶证管理统一版软件”,建成全省集中式机动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省交警总队先后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机动车登记档案归档和规范全省机动车管理工作,严格机动车检验制度,强制报废车辆1120辆,并通告注销这些车辆的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3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省交警总队在厦门市召开车辆管理座谈会,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前期准备工作、检测站机构管理权移交进行研讨,部署加强过渡期检测站管理工作。
  据统计,全省机动车辆逐年增多,至2005年登记在册达4198416辆,是1990年的8.2倍。其中汽车类752267辆、摩托车类3425919辆。
  二、非机动车管理
  非机动车主要包括自行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轮椅车、电动车。1990年,全省城市自行车保有量居全国前列。自行车的登记、牌证、检验工作一般由公安派出所管理。福州市则把自行车的年检、换牌工作委托街道(乡镇)、居(村)委会代办。人力三轮车、板车由交通部门管理。1993年4月,省厅发出整顿无牌无证车辆的通告,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统一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1995年8月,省交警总队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管理的通知》,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的管理工作。
  针对群众对自行车丢失被盗反映强烈,2000年3月,省厅明确将自行车管理权下放到公安派出所。同时,全省换发分合式自行车号牌,借此加强管理,破获一批案件,收缴大批赃车和无主自行车,及时发还群众。鉴于自行车已成为群众日常生活用品,无必要实现全省统一的牌照管理制度,2003年,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取消自行车分合式牌照登记发牌后加强自行车治安管理工作的请示》,要求各地研究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加强防范管理,遏制、减少自行车丢失被盗案件的发生。
  20世纪90年代,电动自行车开始在福州、厦门等城市出现,随后逐年增多。2002年,省厅就电动自行车上路问题,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城建、公交等单位及电台、电视台、《福建日报》等媒体记者共同商议,未达成共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范畴,其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千米,但不少电动车时速均超限。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1990-2005)

《福建省志·公安志(1990-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按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要求进行编纂。记事年限为1990-2005年。内容包括:应急处置、打击刑事犯罪、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海防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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