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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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48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保护消费者权益
分类号: D912.294
页数: 13
页码: 308-320
摘要: 本节介绍了福建省成立消费者委员会,并制定地方性专门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开展宣传贯彻活动,提高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全省各地市消委会在报刊上编发有关报道943篇,设专栏94个,创办定期刊物《福建消费者报》等内部刊物,编印出版《商品选择》等法规和工作资料,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关键词: 福建省 消费者委员会 消费者权益

内容

一、法规宣传
  改革开放后,福建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但相应的法规一时还未跟上,一些唯利是图的经营者,利用市场供求矛盾和消费心理的不成熟,采取各种手段牟取暴利,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引起广大消费者不满,强烈要求在组织上、法律上给予保护。
  1985年4月,省政府批准筹备成立“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简称省消委会)。5~6月间,厦门市思明区、开元区、鼓浪屿区及泉州鲤城区率先成立消费者协会或委员会。9月,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正式成立,挂靠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制内调剂解决。
  1986年11月,省消委会代表团访问香港,着重对香港消费者委员会的立法工作进行系统考察。翌年,省消委会受省人大委托,组织有关人员草拟《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经半年多的论证修改完善后,1987年9月4日,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同年12月1日实施。这是中国第一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地方性专门法规,在省内外引起很大反响。《新华社》、《中国消费者报》等23家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作了报道。北京、吉林、黑龙江、四川、河南、甘肃等22个省、市的人大、政府及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组织先后派人到福建了解考察《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福建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宣传贯彻<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通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消费者委员会印发《条例》宣传提纲,并召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议,全面部署宣传贯彻措施。漳平县连续广播宣传《条例》170天,并印发大量宣传资料。建瓯县组织多种形式座谈会、对话会,让经营者、消费者、居委会3方之间互相沟通,使经营者了解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及时改进存在的问题。龙岩、漳州、福州、厦门和宁德等地市消费者组织也都同大型企业取得联系,及时反馈消费者对企业产品、服务质量的意见和要求。漳州通用机器总厂针对消费者提出的售后维修方面存在的问题,增加投资25万元,完善技术力量和设备,改进水仙花牌、金章牌冰箱的喷漆工艺。福州冷饮食品行业根据消费者意见,开展产品评优活动,提高产品质量。建瓯县一位70多岁的老太太听了《条例》宣传后说:“活了一辈子,第一回听到有关保护消费者的法。”福清糖厂2位消费者来信说:“制定《条例》是为百姓办了一件大好事。”
  1988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省消委会在建瓯县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场会,推广建瓯县经验,转发建瓯消委会编写的《消委会工作探索》。会后,宁德、泉州、三明和福州等地市普遍开展学习《条例》,遵守《条例》活动,发动个体劳动者对照《条例》自查自纠,提高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为消费者服务的自觉性。建瓯县有个水产专业户学习《条例》后,主动销毁已变质的毛蚶5000千克。.省粮食厅、省供销社、福州东街口百货大楼、中外合资星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都主动上门要求提供学习材料。南平延福饭店等企业,在组织学习《条例》中,将学习考试成绩作为年终评奖条件之一。省电子器材公司对照《条例》,改善服务,主动建立售后维修中心,有的电器免费为消费者维修。省消委会编印大量《条例》单行本和各种贯彻《条例》资料汇编,供各地市宣传贯彻使用,并通过《福建消费者报》、《简报》和《工作动态》介绍交流宣传贯彻情况,推广各地典型经验和做法,举办有关法规学习班,培训学员200人。
  1989年,福州、南平、三明、龙岩、厦门、建瓯、宁德和漳州等地、市、县在“三一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纪念活动中,把宣传《条例》作为工作重点。福州市副市长、漳州市人大副主任、南平市人大主任分别在当地发表电视讲话或答记者问。建瓯县组织消费知识百题竞赛。全省各地当月共发宣传材料10多万份。南平、尤溪、永安、华安、邵武和明溪等市、县还开展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对话会及各种报告会和座谈会。泉州、建瓯、龙岩、邵武、南靖、明溪、政和、将乐和三元等市、县(区)举办“假冒伪劣商品展览会。”福州、明溪公映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教育影片。6月,省消委会组织编写的《各国消费者运动概况》一书,为全省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参考借鉴。至上半年,全省9个地市和80个县(市、区)全部成立消费者委员会。当年,全省各地市消委会在报刊上共编发有关报道943篇,设专栏94个。此外,省消委会还创办定期刊物《福建消费者报》以及《情况反映》、《工作动态》、《工作简报》等不定期内部刊物,编印出版《商品选择》一套4册2万本,编印保护消费者权益法规和工作资料3册2万多本,翻印建瓯县消委会编写的《消委会工作探索》资料数百册。《厦门消费者报》、《建瓯消费者报》、《沙县消费者之声》、龙岩(经营与消费者报》以及三明、漳州、邵武和泉州鲤城区等地编印的小报及各级消费者组织编印的法规、商品鉴别、工作经验等资料,为消费者说话撑腰,起到舆论宣传和经验交流作用,受到消费者欢迎。
  1990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省消委会提出建议,7月3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条例》的决定,把“农业生产资料和接受相关服务”纳入《条例》规定。省消委会和省新闻协会还联合开展评选保护消费者利益好新闻活动。选送6篇稿件参加中国消费者协会主办的“小天鹅——爱妻杯”好新闻评选。其中厦门消委会的一篇获得三等奖。
  1991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各级消费者组织开展宣传咨询工作,各单位积极向各种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投稿,许多地、市、县与当地报纸、电台合作出版和广播“消费者之声”专题节目和专栏,在全国和省级报刊上发表文章2153篇。并与省电台举办“经济百页窗”专题节目,每天播出2次,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法规知识,介绍典型投诉案例。
  1992年,根据消费者投诉特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消委会积极做好受理前的宣传咨询工作,变坐等办案为主动出访,把工作做在消费纠纷之前。为增强生产经营者法制观念和质量意识,福州台江区协助区个协、私协办好文明学校,并派出秘书长、监督站站长到校讲课22场,为7752名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者宣讲《条例》法规和识别真假商品知识,提高生产经营者法制观念和质量意识,端正经营思想,树立自觉为消费者服务的观念。当年4月,经营者自检销毁霉变劣质商品3605件,价值2.8万余元。
  随着《条例》、消费知识、商品知识的学习宣传日益深入,消费者逐渐学会用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经的合法权益,主动找消费者组织咨询的人数也不断增加。1993年,仅第一季度,全省消费者组织即接待来访咨询10.69万人次。为扩大《条例》在农村的影响,全省各地组织巡回展览,派出宣传车,在乡镇电影院放映幻灯片,印发《条例》有关保护农民消费者的内容,增强农民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1994年7月,省人大颁布《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全省各级消费者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活动。全省各地、市、县(区)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幻灯片、刊物、黑板报、宣传栏、’标语等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大造舆论,有40多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在电视、广播上发表宣传专题讲话,印发宣传材料13万份,上街开展宣传咨询125场次,接受消费者咨询投诉36万余人次,悬挂张贴标语1.2万张(条),出各种板报宣传栏263期,召开各种座谈会130场,举办学习培训班58期,参加培训人员4500人。
  1995年,学习宣传《条例》和《办法》的形式更趋多样化,内容更系统深入,由一般性的面上宣传,上升为深入学习研讨,全面领会。有的召开不同层次的学习贯彻座谈会,交流学习贯彻体会;有的举办学习班或培训班,组织消委会等基层分会、个协分会的骨干和个体大户经营者参加;有的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媒体单位联办专题节目,接受广大消费者投诉;有的组织人员上街开展接受消费者咨询投诉活动;有的组织宣传车深入乡村开展宣传月活动,扩大宣传面,增强宣传效果;还有的通过学校在校生开展宣传教育。福州鼓楼区在职业学校开展以“两法”为内容的消费教育。连江县利用学校学生空余时间穿插进行《实施办法》的宣传教育。闽侯、福清、莆田、宁德、建瓯分别与当地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活动。通过这些形式多样、面广点多的宣传教育,增强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经营者商品质量意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福州台江百货大楼通过学习贯彻后,增强“顾客至上”意识,由正副总经理、柜组长和消委会、工商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先行负责”商品质量跟踪小组,对大楼上柜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实行跟踪检查,把消费者购物风险降到最低限度。福州工业品贸易中心、福州购物中心均在商场内明显位置专门设立“消费者投诉台”,由消费者分会工作人员坐台值班,直接受理消费者投诉,深受广大消费者欢迎。
  鉴于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伪劣产品对农民利益的严重损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消委会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牵头起草《福建省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权益若干规定》。起草小组深入农村基层调查研究,赴豫、鲁、鄂、冀、京等省市考察,听取职能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若干规定》手7月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以农民消费者为对象的地方性法规,受到有关专家充分肯定和农民消费者的拥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众孚到福建视察时说:“福建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工作方面走在前头,这次保护农民消费者利益的立法工作再一次带了好头。”
  二、监督检查
  1985年,全省各地陆续成立消费者委员会。10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消费者委员会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发出的《关于禁止销售进口旧服装的紧急通知》,立即出击,加强进口商品监督检查,尤其是对未经清理消毒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进口旧服装进行检查。要求国营、集体商业和个体商贩立即停止进口旧服装交易,已采购库存的进口旧服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卫生监督等有关部门负责销毁。福州市在对有关经营单位和小商品市场进行检查中,共查缴进口旧服装110多梱,重量14吨,价值30多万元,全部销毁。
  1986年4月,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部署,省消委会和漳州、建瓯、南平、明溪、厦门、福州等地市县消委会协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及农贸市场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写成《福建市场食品卫生存在严重问题》呈阅件,上报省政府。省政府随即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出动4841人次,查出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商家843户,处理大要案19起。8月,省政府办公厅再次发文,要求认真清查进口旧服装,凡在市场上出售的进口旧服装,一律没收销毁,一切经济损失全由出售单位自负,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责任。福州市采取强制措施,查处55起,其中国营22起,集体20起,个体13起。至当年底,全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大检查共进行4209次,其中商品和服务质量检查2044次,物价、计量检查2165次。此外,还组织消费品专题调查65次,商品检测589次,商品质量跟踪129次。
  1987年3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省消委会联合举办全省首次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展览,提高消费者识别能力,参观人数达3.6万人次。福州、厦门、宁德、南平、三明和莆田等9个地市也相继举办“假冒伪劣和名优特产品”展览数百次。3月,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通告》,要求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严格执行《通告》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消委会,组织力量,对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和有关国营、集体商业网点进行大检查,从严处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章违法行为。福州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个体批发点查获假冒名牌商标的伪劣蜜饯3.3万多包,价值2.3万多元;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瀛洲一带查获制造假味精大案,查扣假冒福州味精、闽清味精、龙海味精、日产“味の素”、台产味丹等包装袋8万余个,掺假劣质味精70箱1750千克、食盐500千克,以及制造包装袋工具等。还查获台江区鳌峰村个体工商户采用化学药剂制造假冒“福建老酒”案,查扣冒牌福建老酒38坛950千克。福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不法分子合伙在龙田镇锦美村生产假过磷酸钙化肥80吨。该假化肥采用福州第二化工厂的电石碴掺少量硫酸、泥土等搅拌而成,冒充福州胪厦化肥厂产品出售,非法牟利1.28万元,使音西、松潭、上薛等9个乡村农作物蒙受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
  《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颁布实施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步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轨道。厦门市组织有关部门对86个国产家用电器销售单位执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服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未能执行“三包”服务承诺的占20.23%。福州市重点针对牛奶等食品质量问题进行检查。宁德对该地区9个县94种地方产品进行认真评定,有31种被评为消费者信得过产品。龙岩、邵武、南平、建瓯、福安、尤溪等县市对节日市场进行大检查。南平还制定每周一查制度,使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1988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会同省消委会及有关部门联合颁发《关于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查若干规定》和《关于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前者明确规定:凡被抽检的商品检验合格者不收费;不合格者加倍收取受检单位检验费。后者规定:凡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1000元以下的罚款;随后,又根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意见的通知》精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省消委会制定《福建省处罚伪劣商品实施细则》,并对全省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调查考评结果,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福清、南平等地市监督检查制度比较健全,还发展了一批乡镇、街道、行业等基层分会、工作站、监督岗,形成自下而上的消费者社会监督网络。福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福厦公路沿线个体加油站掺杂使假成风、严重损坏车辆内部机件、坑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组织经济检查人员上路逐户抽样检验。经查,仅福清路段31户个体加油站就有27户在柴油、汽油内掺杂煤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7000多元。是年底,根据消费者反映,福州市场多处发现“三无”(即无厂名、无日期、无产品标号)水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察院、建工局、税务局和水泥质量监督检测站组成联合调查组,认真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水泥的违法行为。连江县砖瓦厂、水泥粉磨站等4家工厂(作坊)生产的“三无”假水泥,经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检验,其安定性不合格,均属废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即查封其假水泥及厂房和设备,冻结其银行帐户,并给予经济处罚。对销售假水泥的鼓楼三建建材门市部、城门水泥店等25家建材商店也采取相应措施,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100吨假水泥全部运往福州水泥厂集中销毁。
  1989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同省消委会,开展对《条例》实施情况大检查。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邀请省物价委员会、省技术监督局等有关人员组成1000多人的市场检查队伍,对鼓楼区农贸市场实行全面检查,对400多家商店明码标价情况进行专项治理。查封仓山区制造假冒“罗星塔”牌味精的地下工厂和仓库。泉州派专人对陈埭旅游鞋生产质量问题进行专门调查,并及时向省政府作了反馈。莆田市对猪肉灌水问题,仙游对加油站短斤少两问题,龙岩对台秤失准和“富健”牌香烟质量问题,南平市对蜂窝煤、粉干、面包、元宵粉及烟花爆竹等问题,厦门市对自行车修理费限价和食品标签、冷饮卫生指标等消费者反映强烈问题,都进行了重点检查,并督促其切实加以解决。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还查处省供销社安泰商场,从广东珠海凌超商场购进散装浓缩洗衣粉10吨和塑料包装袋2万个,自行包装假冒“白猫”牌洗衣粉批发给市区24家商场、商店的违法行为,将其非法所得7420.4元全部没收,并处以罚款。随后,福州东街口百货公司和南门百货公司,率先采取签订协议的形式进行贯彻落实《条例》,严把“三关”(商品进货、验收、上柜台)和“六不销售”(不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商品;不售无质量检验、无合格证的工业品;商品的实际质量与合格证明书、优质标准、认证标准不一致的商品;无企业名称、无地址、产址的商品;无商标的中高档家用电器;变质、过期和明令淘汰的商品)。通过这些具体措施和严格的管理制度,使《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落到实处,公司本身也收到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当年全省共组织市场检查1583次,商品检测589次,商品质量跟踪129次,组织商品服务1031次,参与评优活动65次,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案件3359件,由消费者提供线索而查处罚没的金额达2470.2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0.4万元。
  1990年,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通知》及省消委会在福安召开会议的精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组织坚持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市场变化情况,抓住突出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强有力的检查队伍;开展经常性和突击性相结合的市场检查,转被动战为主动战。对被查出的问题及时予以曝光,扩大教育面。年初,泉州市组织市、县(区)、镇三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组织,检查16个批发销售点,查获假冒茶叶1424盒(包),价值7000多元,挖出制售假货窝点。3月,群众反映连江琯头饮料厂生产伪劣饮料,侵害消费者利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消委会立即前往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尚有库存冒牌饮料461箱(计12574瓶)、半成品780千克,冒充福州、厦门、闽侯等厂家的假商标标识13.93万张。检查组当即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罚款3000元。同年7月,福州市成立“冷饮市场治理整顿检查小组”,对全市89家冷饮生产、经销单位进行检查,公布评议结果,表彰5家,警告13家,停业整顿21家,吊销“两证”17家,取缔经营3家,罚款2.3万元。宁德地区抽调150人组成检查组,查处假冒家用电器1364件、电线7700米、酒类3600瓶、饮料3万瓶、罐头360瓶、味精2.25吨、化肥32吨、假商标标识5.7万张。同时举办不同形式展览会160场,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商品识辨能力。泉州市也查处一大批因制假售假而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案件,主要有化肥141吨、失效农药0.2吨、变质食品2.74吨、变质罐头和饮料2万瓶、假酱油2119瓶、假酒4.25万吨、假片仔癀珍珠霜1万盒、冒牌蚊香2348盒、三无电器5536件、冒牌电线1.68万米、假药材20千克,还没收了用于制假的电动卷烟机22台、包装机4台等。
  为充分发挥监督检查和舆论监督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省消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评选活动。当年评出331个企业的543种日用消费品为“福建省消费者信得过产品”,并发给证书和牌匾。长汀县塑料厂产品被评上“信得过产品”后,产品合格率由80%提高到93%。南平四鹤百货大楼自被评为“信得过商店”后,进一步完善制度,更加强调顾客至上,严把商品质量关,在市场普遍疲软情况下,1990年营业额还比上年增长7.5%,税利增长5%。三明、邵武、建瓯等地广泛开展让“新、特、优”占领市场活动,也收到很好效果。
  1991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各级消委会,本着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宗旨,重点发展社会监督组织。沙县在10个工商所建立10个消费者委员会基层分会,全县172个行政村和居委会建立148个消费者联络站,覆盖面达86%。基层分会聘有专职秘书,经费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支付。三明市有89个乡镇工商所成立消费者分会,并建立52个监督站,形成市、县、乡三级消费者社会监督网络,成为全省第一个所有乡镇全部设立基层消费者组织的地级市。随后,漳州、南平、龙岩、宁德、泉州、莆田、福州也实现乡镇全部建立基层分会的任务,进一步拓宽维护消费者权益监督网的覆盖面。至此,全省已有乡镇分会683个,占全省乡镇总数的86%,还有行业消费者监督站174个。基本形成省、市、县、乡4级监督网络。
  1992年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消委会联合下发传真通知,要求各地在开展纪念“三一五”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中,以查处假冒伪劣商品为中心内容。福州、泉州、南平、漳州、三明、龙岩等地都成立由人大和政府挂帅的查假小组。泉州市集中3大卡车假冒伪劣商品上街示众曝光,当众销毁。莆田市挖掉一个制造假酒窝点,销毁制假工具,收缴非法.收入1.3万多元。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捣毁一个以低价酒为原料,换装制售冒牌“剑南春”等高档名酒窝点,当场查扣假酒2000余瓶。长汀县查获假冒“红塔山”卷烟7500条;厦门市在飞机场查扣欲运往外地的假冒外销片仔癀5000多粒。东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漳州五星啤酒厂查获湖南益阳啤酒厂制售假冒“全国首届轻工博览会金奖”五星啤酒案,查扣啤酒2000多箱。通过这些声势浩大的查假打假活动,使“三一五”纪念活动越来越受到群众欢迎,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
  国务院下达《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后,全省各地进一步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对一些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坚决移送司法部门严惩治罪。至年底,全省共查处各种制假售假大要案95件,比上年同期72件上升31.94%,其中移送检察机关批捕案犯也比往年增多,计有11人。南平市在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的过程中,强化监督检查制度,采取五个结合的办法,即:普查和抽查相结合;全面查与重点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突击性检查相结合;查假与评优相结合;检查与曝光和举办展览会相结合。
  根据全国第二次“打假”电话会议和全国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会议有关精神,1993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组织,及时调整机构,充实队伍,进一步明确“打假”工作以经济检查部门为主,消委会、商标广告、个体、市场等部门协同配合,上下一条线,形成合力,既有精干的“打假”专业队伍,又有涉及面广泛的辅助力量。根据消费者反映的热点,及时制定出不同时期不同地区重点打击对象,部署专项斗争。春节前后,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捣毁一个制假酒时间长达1年多的地下黑窝点,当场查获假冒茅台、剑南春、贵州醇、汾酒以及竹叶青等各种名酒近200件,案值5万余元。春耕期间,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动检查人员2978人次,检查单位5870家,查处案件206件,其中万元以上案件24件,捣毁制售假化肥、假农药等窝点28个,移送司法机关查办3件;长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个月内清理整顿非法经营化肥、农药的单位和个人20家,查获假化肥197吨、假农药500千克;永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销售伪劣“毒杀芬”农药造成3707棵柑树烂根枯死的案件,主犯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6月间,云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成专门队伍进驻制假烟专业村,先后捣毁49个制假窝点,查获各种制假设备46台和一批原辅材料,总案值400余万元;宁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截获运销假烟案30余起,共计没收假烟41万条。夏季饮料旺销时节,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25次饮料市场专项检查,捣毁制造假饮料窝点7个,查获各种假冒饮料价值10余万元。据统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检查3554次,参检人数39558人次,受检单位达11.369万家,立案查处2424件,其中万元以上大案280件,端窝挖点278个,罚没金额456万元,移送司法部门处理案件27件。查获主要假冒伪劣商品有烟133.62万条、酒52.4万瓶、饮料75万瓶、化肥785吨、农药238吨、种子34吨、食品523.95吨、家用电器4077台、低压电器30168件、水泥1026吨、钢材96吨、药品153611盒(瓶),以及各种假冒商标标识8309万套(个)。
  随着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迅速发展,一些不法之徒将“黑手”伸向法制观念相对薄弱的农村,坑农事件时有发生。打击农业生产资料领域中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成了当务之急。1994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将此任务作为当年中心任务来抓,采取各种行之有效措施,严厉查处大要案,确保农业生产正常发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了这方面的查处工作,特别是春耕期间,深入农资经营企业和各乡镇对农资市场交易进行严格监督,从严查处。
  1995年,采取端窝挖点、堵源截流、查处一个震慑一片等措施,重点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窝点,特别制售假冒伪劣的儿童饮料和医用营养保健饮料等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大案及制售伪劣种子、农药、化肥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坑农大案要案。据统计,仅春耕2个月时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农资市场16530人次,检查单位12340家,取缔453家无照经营户,变更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284家(户)的注册登记,解除不合法承包合同392份,立案210起,查获不合格农药61吨(4.95万瓶),过期失效化肥128吨,农膜1.06吨,掺杂使假种子2.76吨。其中厦门垦易微生物有限公司制售不合格有机肥1940箱,案值100余万元。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莆田江口刘庄查获租用民房生产假复合肥窝点,其中有假复合肥90吨,制假原料50吨。是年,饮料和营养品检查也进一步加强。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仅6~7月间,平均每天就查获1个制假窝点,共计35个,出动人员达8694人次,检查各类企业和个体户2573家(户),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4起4人,查获大量假冒伪劣商品,总案值达350多万元。
  通过这些严格的监督检查和有力的查处打击,使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大为收敛,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受理投诉
  《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为社会提供商品服务的经济组织和个人(简称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政、司法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必须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消费者依法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并享有以下权利:了解商品、服务的真实情况;自由选择商品、服务;了解和选择商品、服务时不受欺诈;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有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保障;购买的商品原有缺陷,有权要求修、换、退;受到商品和服务原有缺陷的损害,有权要求经济赔偿或赔礼道歉;有权提出批评、建议或投诉、起诉。根据《条例》这一精神,各级消费者组织开始摸索受理投诉,规范保护措施。
  1987年11月,福州消费者投诉该市台江区商业食品厂用工业添加剂生产“速溶豆乳粉”和“维多力花生粉”,违反《食品卫生法》,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省消委会立即组织福州市消委会和市卫生防疫站进行专题调查。查清事实后,向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报送呈阅件,省领导当即指示福州市严肃处理。福州市台江区政府随即进厂整顿,封存产品,撤换厂长,同时组织人员分赴全国各地追回已批发出售的不合卫生标准的产品,全部集中销毁。厦门集美学校有一消费者购买一台“日立”牌彩色电视机,经检查发现是国内组装的冒牌货,经营单位虽然同意给予退货,但这位消费者仍到消委会投诉,要求查处这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以免更多的消费者上当受骗。建瓯消委会还受理一起价值仅0.3元的消费纠纷案,该投诉者声言,他个人损失0.3元是小事,但有义务参与《条例》的贯彻实施,使其他更多的消费者免受其害。
  针对受理投诉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消费者委员会及时完善《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配套文件,1988年出台《小额投诉仲裁办法》、《代表起诉办法》和《质询办法》,使各级消费者组织,在受理投诉方面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提高结案率,规范受理行为。
  南平市有一农民消费者因购买宁德农科所加工厂生产的劣质鼓风机漏电导致其子死亡。市消委会受理投诉后,进行大量调查取证,并代理投诉者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定宁德农科所加工厂负有责任,赔偿6500元,终于使这个长达一年多的消费纠纷案得到公正解决。建瓯县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1372户消费者投诉自来水公司非法收取费用一案,系全省首例依法开庭审理的消费纠纷案。仲裁庭经调查取证,分清是非,达成协议,由自来水公司将非法收取的8522.38元退还给消费者。这一有益的尝试,为全省消费者组织依法行使仲裁权提供了经验。
  1989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消费者委员会,以贯彻《条例》为中心,充分行使《条例》赋予的职责,认真受理投诉,把为消费者排忧解难作为消费者委员会工作重点。南平市在受理投诉案件的过程中,总结出6条经验;漳州市总结出受理投诉要“言必行,行必果,雷厉风行,讲究效率”。三明市强调受理投诉要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力求做到消费者与经营者都心服口服。福州、漳州等地市还认真受理一些台胞投诉。有一台胞回榕探亲,在东街家具店购买一套(5张)沙发椅,仅用一周座位即下沉变形不能使用,到商店要求退货,遭到拒绝。福州市消委会受理这起投诉后,即找商店核实情况,讲明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商店不得不同意退货。
  至1989年底,全省已有74%的县以上行政区划成立消费者纠纷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投诉案件4327件,处理4032件,结案率达93%,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45万元。各地市结案率分别为:厦门市98%,三明市97,9%,龙岩95.9%,宁德95%,南平93.3%,漳州市93%,泉州市92.9%,福州市92%,莆田市87.6%。据南平、福州、宁德、三明和泉州5个地市统计,共收到感谢信311封、锦旗和镜匾41面。
  为促进全省投诉工作逐步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进入90年代后,各级消费者组织加强受理投诉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律法规方面的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福州市建立消费者投诉登记、统计、报表、档案等管理制度。三明市在受理投诉工作中提出“五快三心”,即立案快、调查快、转办快、处理快、答复快;有热心、有诚心、有公心。南平举办基层分会法规业务培训班,内容有标准法、计量法、物价管理条例、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小额投诉仲裁办法、代表起诉办法、家电“三包”规定和市场管理办法等,提高干部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建瓯县提出“不出厂、不出店、不出乡、不出镇”的办案要求,把矛盾就地解决。据统计,1990年结案率达100%的县已占全省县数的1/3以上。泉州市消委会受理一位回泉州探亲的马来西亚华人的投诉。该华人在泉州购买2只价值800元的“不倒翁”玉器,回国后发现是假货,于是委托国内亲戚向泉州消委会投诉。经过调查核实,责成经销者退货退款。
  为发挥基层分会职能作用,促进受理投诉工作向纵深发展。各地基层分会也积极参与投诉调解。建瓯县各基层投诉站仅一个季度就受理调解投诉202件,占全县受理投诉的44.4%。福州市东街口百货商店消费者分会也在一个季度里受理投诉129件,结案率达94%,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86万元。至年底,全省共受理投诉6812件,结案率为96%,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93万元,收到感谢信725封、锦旗146面。
  1991年,省消委会要求各级消费者组织在处理投诉案件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按照确定投诉资格、深入了解案情、秉公调查处理、搞好善后工作等程序开展受理投诉工作。并确定当年工作重点:商品质量投诉;假冒商品投诉;液化气质量问题的投诉;商品房质量差、价格高的投诉;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农药和化肥)的投诉。还要求各级消费者委员会采取就地受理,就地处理的办法,提高结案率。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过程中,调解不成的,要及时运用仲裁手段,发挥《条例》这一法律武器的作用。沙县消委会处理一起冰箱案,调解不成后,便仲裁退货。但被诉方不服,先后向县法院、地区中级法院上诉,均被驳回,维持沙县消委会仲裁。福州市鼓楼区处理一起强买强卖皮鞋投诉案,经营者动手揪伤消费者,致使手臂流血。消委会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处以罚款50元,并责成经营者向消费者赔礼道歉,还在该店门口挂上“强买强卖,目无法纪”的黄牌警告3天,以保护消费者自由选购商品的合法权利。当年全省受理投诉10097件,结案率95%,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65万多元,收到感谢信831封,锦旗、镜匾120面。
  随着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和消费者组织的威信不断提高,一些涉及面广、案值高、难度大的投诉案也日益增多。1992年,省消委会会同福州、福清市消委会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福西新村396户居民投诉商品房的房基下沉、墙壁断裂等质量问题。情况调查清楚后,即以呈阅件上报省人大、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尔后予以妥善解决。厦门市受理消费者投诉煤气公司安装煤气管道超标准收费问题,也是一起涉及广大用户的消费纠纷案。消委会的工作人员多次走访政府、物价委及煤气公司,查阅“煤气管道收费标准”等有关规定,且多次主动上门协商,最终促使煤气公司退出37万元,返还给2486家煤气用户。当年全省共受理消费者投诉5520件,结案率93%,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70多万元,收到表扬信351封。省消委会整理编印《案例选编》,为各地受理投诉提供范例。
  1993年,省消费者委员会要求各地消费者组织加大投诉热点的查处,同时注意拓宽受理投诉面,及时发现新动向,总结新经验。当年,全省受理消费者投诉8141件,解决7969件,结案率97.89%,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25.6万元。其中商品质量问题居第一位,占投诉总数的56.7%,以下依次是假冒伪劣商品的投拆,占15.9%,价格占11.4%,计量占8.9%,虚假广告投诉占0.9%,其他类投诉占6.1%。按投诉商品类别分析,日用百货514件,占总投诉的28%,食品类432件,占23.5%,家用电器400件,占21.8%,家用机械215件,占11.7%,药材和医用品类16件,占0.87%,服务类48件,占2.6%,农用生产资料23件,占1.25%,其他类190件,占10.3%。
  1994年,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省人大颁布《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进一步推进全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向纵深发展。福州、厦门、南平、泉州等地市消委会在受理投诉中要求办案人员做到三心:不论问题大小一样诚心;不论本地外地一样热心;不论问题难易一样用心。力争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许多地方的消费者组织被消费者誉为真心实意为民办事的“消费者之家”。省图书馆一位消费者以3100元的价格向福州海山楼商场购买声宝牌彩电1台,不久就发现有毛病,经省电子产品检验所鉴定,属原有质量问题,但商场拒绝退货退款。消费者便向鼓楼区消委会投诉,消委会出面调查,商场置之不理,市有线电视台记者亮证采访亦遭拒绝。后经耐心开导,诉之以理,晓之以法,终于使经营者同意退货退款。还有一位消费者向三联液化气站经营部购买卡式炉1台,因要求出具正式发票而发生争吵,右手被店主反扭。台江区消委会受理投诉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处以赔礼道歉并付给消费者精神赔偿费200元。当年,全省共受理消费者投诉99%件,调解处理9811件,结案率为98.15%,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49.77万元。
  1995年,《福建省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权益若干规定》颁布实施,使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逐步配套,加强调解消费纠纷的手段,解决一些情节严重、久拖不决的案件,特别是一些涉及坑农的案件,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全年受理消费者投诉9633件,当年调解结案9503件,结案率98.65%,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33万多元,提供案情由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后罚款143.34万元,接受咨询50614人次,收到消费者感谢信746封。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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