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国时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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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482
颗粒名称: 二、民国时期
分类号: F752.9
页数: 2
页码: 287-288
摘要: 本文介绍了民国时期,福建省政府对粮食和银币等物资的走私活动进行严厉打击,但因战乱和政局动荡,走私活动仍然屡禁不止。
关键词: 福建省 民国时期 走私

内容

民国初期,严禁粮食外运,走私贩私主要货物是大米。民国5年(1916年),福鼎县峡门埠关局,因查禁大米出口不力,受到闽海关的严厉批评。同年,晋江船户金福发、商民蔡继展等私运大米出口,被闽安厘局查扣后,严加惩处。
  民国16年(1927年),一些商人、船户运米内销他省亦被查扣。此类情形当与运销海外有别,故呈请省政府变通限制;省政府遂下训令,将原粮食外运禁令改为:凡运米往他省者须有省政府米文,经省政府核定数量特许采运者给以护照,海关可以放行;运米往省内各口岸者,采办人员须具呈该管县政府,查明应办数量,交由财政厅核定转呈省政府核准,发给护照,海关亦可放行。若无护照或虽有护照而超过定额者,不论运往他省或省内均应一律禁止。
  民国25年(1936年),国民政府规定只准许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所发行的钞票在市面流通,法币、银元等不许流通市面,以防白银外流。但各地仍有不少人抬价收买银币类,走私出口,从中牟利。政府虽有查禁银币、银类走私出口令,但福建沿海只有福州、厦门等少数几个地方设卡,而闽南龙海石码、漳浦佛昙和旧镇等要处均未设卡,走私者很容易从这些地方将银币类走私出口。当时分管此事的省建设厅也只能徒唤奈何。
  民国27年(1938年),执行打击走私活动的有海关和财政部门查缉室的查缉人员(亦称查缉警察),其中财政厅查缉室有4队查缉警。主要缉查鸦片、漏税卷烟、金银法币、私盐、大米、废金属、废棉絮等,其中有些是出口资助日本侵略者的。但因长途汽车、轮船及邮政车船可免验,以致车船上工作人员伙同乘客带私货,查缉警察难以一一查处。
  民国28年(1939年),省政府规定缉获私运粮食罚没款,可提取3/10奖给告发人员及缉获人员;其余7/10缴县粮库,充作救济难民、慰劳伤兵及前线官兵之用。
  由于战乱迭起,政局日趋动荡,特别是抗日战争结束后,内战继起,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虽屡屡颁布训令、条例,可执行起来总是困难重重,走私贩私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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