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及清代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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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481
颗粒名称: 一、清及清代以前
分类号: F752.9
页数: 2
页码: 286-287
摘要: 本文介绍了历朝政府对海上贸易采取管制政策,设立机构管理进出口船舶。但受利润诱惑,走私贩私行为屡禁不止。
关键词: 福建省 海上贸易 管制政策

内容

唐大和八年(834年),文宗下诏:“岭南、福建及扬州蕃客,宜委节度观察使常加存问。”并对海上贸易采取部分管制政策,规定“除舶脚、收市、进奉外,任其来往通流,自为交易。”
  北宋初期,官府开始明文规定,凡私自与高丽、日本通商者即为走私。但是未设专门管理机构,泉州海商黄谨等仍与高丽、日本通商。宋元祐二年(1087年),泉州设立提举市舶司,主要职责是管理进出口船舶,对船上所载货物进行监督检查。北宋中期,“申严私贩(腊茶)入海之禁”,由巡检司协助泉州提举市舶司打击走私贩私行为。但因走私获利丰厚,腊茶(建茶)私贩出口仍然有增无减。
  明初,朝廷推行“海禁”政策,福建地方官府奉令严禁海外贸易,仅允许琉球国每两年到福州缴纳一次朝贡物品,除此之外的贸易均属走私。但受巨额利润诱惑,一些私商仍旧“私造双桅大船,广违禁军器,收买奇货”,远航海外,“与蕃舶夷商货贩方物”。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重申“禁濒海渔民私通海外诸国”,禁造三桅以上大船,实行“寸板不许入海”政策,而且定立“重以充军、处死之条”,但“尚犹结党成风,私相贸易”。
  明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福建沿海出现私人海上贸易集团。其中漳州“月港张”集团,从海外运进大量粮食、香料、宝货等,私自“揽造舶式大船”,“载货通蕃”;对海外前来贸易的私舶,“公然放船出洋,各为接济,内外合为一家。”官府对月港走私贸易日趋集团化十分重视,采取严厉镇压措施。月港海商则先后组织数千人的海上武装集团与官府进行抗衡,开展反“海禁”斗争。明隆庆元年(1567年),福建巡抚涂泽民上疏,提出“议开禁例”,明穆宗采纳其意见,“准贩东、西二洋”,解除了海禁,月港民间私商海上贸易成为合法。
  明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荷兰殖民者凭借“巨舰大炮”到中国东南海域活动,福建沿海海外贸易常遭滋扰,一般海商不敢贸然出海,只有日见强盛的郑芝龙海上武装贸易集团等敢于继续出海贸易。郑成功进驻厦门后,厦门港逐渐发展繁荣,私商日见活跃,每年从厦门前往日本、南洋各地的商船多达70~80艘,贸易额达250万两左右黄金。
  清初,实行“海禁”和“迁界”政策。清顺治十八年(1661年),将距海三十里以内的居民强行内迁,严禁渔舟、商船出海。海上走私贸易逐渐减少。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台湾收复后,清政府解除海禁,开放对外贸易。翌年,清政府将厦门确定为越省商船之“赴站港口”和对台船运之专门口岸。同时设立厦门海关,管理来往商船,查处走私贩私。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清政府又规定,往台船只均须到厦门接受盘查,由此而台,从台而省;否则不予放行。
  清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清政府再次实行闭关政策,下令关闭厦门海关。但准与吕宋(今菲律宾)贸易。许多商人通过贿赂当地官员进行走私贸易。次年(1758年),复准外洋商船来厦贸易。清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清政府允许厦门港口与南洋各地进行海外贸易。
  清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中英江宁(南京)条约》签订,厦门、福州被迫辟为“五口通商”口岸,英帝国取得“协定关税”特权。但英国驻厦门领事(记里布)仍不遵守既定的关税协定,不按进U货物数量纳税,只按实际销售额纳税。清咸丰十年(1860年),《中英北京条约》签订,中国的海关管理大权完全落在外国人手中。翌年,英国在福州正式设关,是为“洋关”,与中国自设之“常关”不同。又次年,厦门亦开设“洋关”。由此,海关权在外国人手中,查处走私贩私只是针对中国商人,对外国商船则没有实际意义。英国商人大肆进行鸦片走私,海关不仅没有查处,反而给予庇护。仅光绪十一年(1885年)的一次鸦片走私即达9610箱,价值724万关两黄金,比当年厦门港全部出口总值453万关两黄金还多271万关两黄金。这些“洋关”偶尔也会来一两次掩人耳目的举动,如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日本“金和昌”号商船私入福建连江县莲河及东岱等非通商口岸处进行交易,被海关缉拿后,商品悉数没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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