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公平交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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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479
颗粒名称: 第九章 公平交易管理
分类号: D631.44
页数: 38
页码: 286-323
摘要: 本章总结了民国时期政府对走私贩私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采取了多种措施进行管制,但因政局动荡等原因,走私贩私、投机倒把仍然泛滥。
关键词: 福建省 工商管理 公平交易

内容

秦、汉时期,凡投机取巧,制造低劣产品,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的奸贾均被视为“蠹”,列入打击对象。每年十月,都要对各郡、县产品进行质量检查,并要求在产品上打上生产者姓名(武夷山市汉城遗址出土的砖瓦上大都刻有工匠名姓),即所谓“物勒工名”。发现质量低劣、坑害使用者,则由负责检测的“相邦”写出鉴定结果,提出惩罚意见。唐代,实行盐、铁官府专营,倘若私商经营贩运,即被视为违法走私。福建侯官当时被列为全国十监之一,专事闽盐管制。随着福建海上贸易日趋繁荣,官府开始对锦、绫、罗、绸、娟、丝、布、珍珠、金银、铁等重要物资加以限制,不准自贩出口,其他物资则“任其往来流通,自为交易”。宋代,管制趋严,宋太祖规定百姓造曲十五斤(7.5千克)者死,酿酒入城三斤(1.5千克)者死。宋开宝三年(970年)规定,私贩矾一两(31.25克)以上或私煮矾三斤(1.5千克)者“弃市”。明代实行海禁,“寸板不许入海”,违者或罚杖一百,或处以死刑;守关者若内外勾结或放纵走私,则与案犯同罪。鸦片战争后,福州、厦门被纳入“五口通商”口岸之列,海关权旁落西方列强手中,反走私投机明显带上半殖民地半封建色彩。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明令禁止走私贩私,取缔投机倒把。福建地方政府亦有管制条规。但因政局动荡,且未敢触动官僚买办资产阶级,故走私贩私、投机倒把泛滥,禁而不止,法规条文竟成一纸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和投机倒把等不法行为,对平抑物价,稳定市场,恢复正常的经济秩序起到积极作用。“对私改造”完成后,随着“左”的思想影响日益严重,打击走私、投机倒把逐渐出现扩大化。“文化大革命”中,更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阶级斗争工具。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开放逐步深入,打击走私贩私和投机倒把的政策逐步加以调整,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对加强经济监督检查和倡导公平交易的目的、意义、作用的认识更加明确,大抓反欺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自觉性。
  第一节 打击走私贩私
  一、清及清代以前
  唐大和八年(834年),文宗下诏:“岭南、福建及扬州蕃客,宜委节度观察使常加存问。”并对海上贸易采取部分管制政策,规定“除舶脚、收市、进奉外,任其来往通流,自为交易。”
  北宋初期,官府开始明文规定,凡私自与高丽、日本通商者即为走私。但是未设专门管理机构,泉州海商黄谨等仍与高丽、日本通商。宋元祐二年(1087年),泉州设立提举市舶司,主要职责是管理进出口船舶,对船上所载货物进行监督检查。北宋中期,“申严私贩(腊茶)入海之禁”,由巡检司协助泉州提举市舶司打击走私贩私行为。但因走私获利丰厚,腊茶(建茶)私贩出口仍然有增无减。
  明初,朝廷推行“海禁”政策,福建地方官府奉令严禁海外贸易,仅允许琉球国每两年到福州缴纳一次朝贡物品,除此之外的贸易均属走私。但受巨额利润诱惑,一些私商仍旧“私造双桅大船,广违禁军器,收买奇货”,远航海外,“与蕃舶夷商货贩方物”。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重申“禁濒海渔民私通海外诸国”,禁造三桅以上大船,实行“寸板不许入海”政策,而且定立“重以充军、处死之条”,但“尚犹结党成风,私相贸易”。
  明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福建沿海出现私人海上贸易集团。其中漳州“月港张”集团,从海外运进大量粮食、香料、宝货等,私自“揽造舶式大船”,“载货通蕃”;对海外前来贸易的私舶,“公然放船出洋,各为接济,内外合为一家。”官府对月港走私贸易日趋集团化十分重视,采取严厉镇压措施。月港海商则先后组织数千人的海上武装集团与官府进行抗衡,开展反“海禁”斗争。明隆庆元年(1567年),福建巡抚涂泽民上疏,提出“议开禁例”,明穆宗采纳其意见,“准贩东、西二洋”,解除了海禁,月港民间私商海上贸易成为合法。
  明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荷兰殖民者凭借“巨舰大炮”到中国东南海域活动,福建沿海海外贸易常遭滋扰,一般海商不敢贸然出海,只有日见强盛的郑芝龙海上武装贸易集团等敢于继续出海贸易。郑成功进驻厦门后,厦门港逐渐发展繁荣,私商日见活跃,每年从厦门前往日本、南洋各地的商船多达70~80艘,贸易额达250万两左右黄金。
  清初,实行“海禁”和“迁界”政策。清顺治十八年(1661年),将距海三十里以内的居民强行内迁,严禁渔舟、商船出海。海上走私贸易逐渐减少。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台湾收复后,清政府解除海禁,开放对外贸易。翌年,清政府将厦门确定为越省商船之“赴站港口”和对台船运之专门口岸。同时设立厦门海关,管理来往商船,查处走私贩私。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清政府又规定,往台船只均须到厦门接受盘查,由此而台,从台而省;否则不予放行。
  清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清政府再次实行闭关政策,下令关闭厦门海关。但准与吕宋(今菲律宾)贸易。许多商人通过贿赂当地官员进行走私贸易。次年(1758年),复准外洋商船来厦贸易。清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清政府允许厦门港口与南洋各地进行海外贸易。
  清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中英江宁(南京)条约》签订,厦门、福州被迫辟为“五口通商”口岸,英帝国取得“协定关税”特权。但英国驻厦门领事(记里布)仍不遵守既定的关税协定,不按进U货物数量纳税,只按实际销售额纳税。清咸丰十年(1860年),《中英北京条约》签订,中国的海关管理大权完全落在外国人手中。翌年,英国在福州正式设关,是为“洋关”,与中国自设之“常关”不同。又次年,厦门亦开设“洋关”。由此,海关权在外国人手中,查处走私贩私只是针对中国商人,对外国商船则没有实际意义。英国商人大肆进行鸦片走私,海关不仅没有查处,反而给予庇护。仅光绪十一年(1885年)的一次鸦片走私即达9610箱,价值724万关两黄金,比当年厦门港全部出口总值453万关两黄金还多271万关两黄金。这些“洋关”偶尔也会来一两次掩人耳目的举动,如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日本“金和昌”号商船私入福建连江县莲河及东岱等非通商口岸处进行交易,被海关缉拿后,商品悉数没收。
  二、民国时期
  民国初期,严禁粮食外运,走私贩私主要货物是大米。民国5年(1916年),福鼎县峡门埠关局,因查禁大米出口不力,受到闽海关的严厉批评。同年,晋江船户金福发、商民蔡继展等私运大米出口,被闽安厘局查扣后,严加惩处。
  民国16年(1927年),一些商人、船户运米内销他省亦被查扣。此类情形当与运销海外有别,故呈请省政府变通限制;省政府遂下训令,将原粮食外运禁令改为:凡运米往他省者须有省政府米文,经省政府核定数量特许采运者给以护照,海关可以放行;运米往省内各口岸者,采办人员须具呈该管县政府,查明应办数量,交由财政厅核定转呈省政府核准,发给护照,海关亦可放行。若无护照或虽有护照而超过定额者,不论运往他省或省内均应一律禁止。
  民国25年(1936年),国民政府规定只准许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所发行的钞票在市面流通,法币、银元等不许流通市面,以防白银外流。但各地仍有不少人抬价收买银币类,走私出口,从中牟利。政府虽有查禁银币、银类走私出口令,但福建沿海只有福州、厦门等少数几个地方设卡,而闽南龙海石码、漳浦佛昙和旧镇等要处均未设卡,走私者很容易从这些地方将银币类走私出口。当时分管此事的省建设厅也只能徒唤奈何。
  民国27年(1938年),执行打击走私活动的有海关和财政部门查缉室的查缉人员(亦称查缉警察),其中财政厅查缉室有4队查缉警。主要缉查鸦片、漏税卷烟、金银法币、私盐、大米、废金属、废棉絮等,其中有些是出口资助日本侵略者的。但因长途汽车、轮船及邮政车船可免验,以致车船上工作人员伙同乘客带私货,查缉警察难以一一查处。
  民国28年(1939年),省政府规定缉获私运粮食罚没款,可提取3/10奖给告发人员及缉获人员;其余7/10缴县粮库,充作救济难民、慰劳伤兵及前线官兵之用。
  由于战乱迭起,政局日趋动荡,特别是抗日战争结束后,内战继起,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虽屡屡颁布训令、条例,可执行起来总是困难重重,走私贩私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沿海被美国和国民党军封锁。海运受阻,内陆交通不畅,物资供应紧张,走私贩私相当普遍。
  1957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走私活动日益猖獗,开展一次全省性的反走私行动。当时走私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有的已成为反革命分子乘机破坏的政治问题。从造成的严重后果看,外国货物非法大量入境,中国银元大量外流,外汇收入减少;国家税收、外贸管理和金融价格政策以及国内市场都受到严重破坏。沿海地区的农、渔业社则因大量社员从事走私活动,影响生产,甚至导致个别农、渔业社垮台。有些人由小犯到大犯,偶犯到惯犯,甚至利用走私偷运电台、武器、炸药等,成为反革命分子。
  鉴于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部署,发起强大的打击攻势。被摧毁的主要窝点有:厦门“四大金刚”、“三大妖精”,福州的“九帮”(即西门线、福清线、福州帮、陈钦之帮、长乐线、珠宝帮、杂货帮、估衣帮和五金大王)。查获走私物品主要有手表、钢笔、钨、白金、钢刀、糖精、鱼丝、人民币、工业钻石、洋参、中西药、呢绒、毛料和鸦片等。其中以手表、钨、白金、钢刀、糖精为最多。归侨在厦门出售的工业钻石就达183克。据统计,是年仅福州、厦门、晋江、同安查获的走私案件共达324起,价值675565元。其中厦门市查获走私案件193起,比上年增加4倍,私货价值10万元,比上年增加6倍,参与走私的人员主要有投机商、地下经纪人、华侨、海员、行商、小贩、刑满释放犯以及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中归国华侨占62.5%,地下经纪人和投机商占31.25%,其他占6.25%。永安县还发现有县级领导干部勾结奸商进行投机走私的行为。
  1958年,中共福建省委和省人委要求全省各地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成立反走私领导小组。省级由负责财经工作的副省长担任组长,公安、海关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税务、银行、商业、工商管理、侨务、法院、检察院、监委、卫生厅、服务厅、省委宣传部等单位指定专人参加;下设办公室,由海关、公安、税务、侨务、工商管理、银行等部门抽人组成。各专区(市)和重点县亦成立相应反走私领导小组,具体掌握和指挥反走私运动,并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门队伍,负责进行侦破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以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南平、晋江、闽清、古田、闽侯、长乐、福清、平潭、莆田、南安、同安、惠安、海澄、龙岩、永定、永安等市、县为打击走私贩私的重点。开展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的群众性反走私行动,打击走私犯罪行为。
  同年3月,全省统一行动,采取“扫荡”、“扫尾”等连续打击的办法,认真搜查赃物。对走私犯罪分子特别是走私集团则抽调专人突击审讯,扩大成果。同时运用报纸、广播、黑板报、报告会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全面反走私的宣传教育,举办反走私展览会,展示典型案例,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走私案件,全面取缔黑市“洋货”买卖。
  1959年后,因连续几年自然灾害和“左”的思想影响、工农业生产受挫,国内市场供应严重不足,一度有所收敛的走私贩私活动又活跃起来。各有关部门虽加强查缉和打击,但在沿海地区走私现象仍屡禁不止。
  1964年7月,针对侨区违法户面广,走私贩私数额大,不法分子城乡串连,互相勾结等特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福州海关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奔赴福州亭江等地,采取发动群众、摸底排队、区别对待等办法,深入查处走私套汇。对情节严重,不愿坦白,群众意见大的重点对象(计有13户),没收其全部非法暴利;对情节比较严重,但能坦白交待的38户,则予以补税罚款;对化名走私的2552个邮包,则采取没收或收购的办法进行处理。随后,厦门、晋江、福州等地市,加强进口物资收购工作。华侨、侨眷携带或邮寄的进口物资,一律由各地华侨商品收购站按规定牌价统一收购。收购部门也改进工作方法,服务上门,简化手续,给华侨、侨眷出售进口物资提供方便,遏制走私贩私等违法活动的蔓延。
  1965年1月,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2起走私贩私套汇大案。其中黄某一案,主要利用在侨汇庄工作之便,与海外勾结套取11万元港币,走私手表61块,黑市抽卖进口黄金25两,并从事进口邮包走私贩私,非法牟利3万多元。另一案中的林某,则利用回国探亲之机走私携带工业钻石38.75克拉,钻皮11.76克拉,陆续在北京和福州等地倒卖。这两案案犯均被依法严惩。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社会经济秩序恢复。1979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告台湾同胞书》,发出“通邮、通商、通航”的呼吁。福建省陆续在东山、惠安、平潭、霞浦等沿海县设立台湾渔民接待站,为台湾渔民提供进港避风、修理、补给和食宿、治病等方便。从此,停靠大陆沿海的台湾渔船日益增多,相互接触日见频繁。一些走私集团也利用这一特定机会,大肆进行走私贩私活动。走私入境的主要是手表、电视机、录放机、电子计算器及化纤物品等;走私出境的主要是黄金、麝香、玉器、银元、外汇等。1979年,福州海关查获走私货物价值比1978年多12倍。在九龙海关(今深圳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中,仅福建籍旅客走私出境的黄金案即达287起,重28千克,占该关查获总数一半。录放机、电子计算器、手表等物品的走私贩私在闽南一带更为普遍。晋江县查获一个走私集团,在石狮设有地下收购点,在集美设地下转运点,共有电子计算器1335个、手表146块,还有其他物资,案值13万元。
  1980年,福建沿海走私更趋猖厥,且形成四大特点:陆上组织团伙,集资入股,下海换货,国际黄金价格上涨后,黄金、银元、珍贵文物、贵重药材等均成为交换私货的主要物品;走私贩私团伙内部有组织分工,有一套比较完整的采购、运输、批发、零售网络和对抗查缉的办法;走私贩私和投机倒把相互勾结,黄金、银元从全国各地汇集而来,走私外货又流向全国各地;物质引诱,内外勾结,腐蚀干部,拉人下水。走私贩私活动规模之大,波及范围之广,私货品种、数量之多,都是前所未有的。其中长乐、福清、平潭、晋江4个县22个社(镇)120个大队近10万人卷入走私活动。尤其严重的长乐县,有5万余人卷入走私贩私,甚至相当部分的社队干部及地方国家干部也陷了进去。该县克风大队共1360户,有90%以上参与走私;华刘大队26个生产队长中有24个参与走私贩私。该县金峰镇有8个国营和集体工厂,原有干部职工587人,有453人放弃工作,擅自离岗,从事走私贩卖和投机倒把活动,致使4个工厂被迫停产关门。金峰公社亦因大批劳动力卷入走私风潮,稻子熟了无人割,白菜、萝卜烂在地里无人收。晋江县有2200多条渔船,有一半以上渔民放弃渔业生产专事走私贩私。走私贩私的泛滥,也给社会治安造成混乱。
  鉴于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及各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石狮、金峰、涵江等镇工商行政管理所联合行动,分工负责,走私案件在设有海关的地方由海关调查处理,在未设海关的地区,则由海关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车站、码头、道路和市场上倒卖走私货物等案件,对需要侦查、拘留、逮捕的走私分子,则由海关、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后交公安机关拘留审查。
  为加强领导,协调行动,在沿海4个地方17个县专门成立打击走私、投机倒把领导小组。晋江、长乐、福清、平潭、福安和福鼎6个县组织缉私船队,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在近海开展缉私巡查;边防、海关联合组织船艇开展海上巡逻查缉,各地渔政船队也加强缉私工作。在内陆,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在各重点交通要道设立检查站计88个。并加强取缔市场上走私货物,取缔没收公开摆摊或沿街叫卖的走私物品,查禁一切商业、供销货栈和其他单位购销走私物品或为走私贩私分子代开发票收取“手续费”等非法行为。责令所有购销私货的单位,在规定限期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非法经营情况,将尚未售出的私货交给指定经营进口物品的国营商业部门,按规定价格收购,同时由海关或税务局补征关税和工商税。对现有贩卖者手中的走私物品,一律限期登记,规定适当价格予以收购并补征关税和工商税;逾期不登记继续私自出售者,一经查获,全部没收。
  是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共查获走私船只23艘,没收走私货物价值1000余万元。查处走私贩私案件30024起,其中千元以上2506起,万元以上172起,罚款没收总金额2089万元,查扣主要物资有黄金35595克、银元255200枚、手表288300块、三用机9700台、电子计算器5000台、电视机1279台。
  1981年1月,省政府发出《关于打击走私活动,取缔外货黑市交易的通知》。2月,国务院在福建召开打击走私贩私工作会议,分析走私贩私活动特点,研究部署打击走私贩私工作。3月,国务院、中共中央军委联合发出《关于坚决打击走私活动的指示》,决定国务院及广东、福建、浙江3省成立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加强对打击走私贩私工作领导,明确海关、公安负责海上查缉走私船只;工商、税务等共同组织力量取缔陆地私货市场。同时确定,走私严重的地区在重点机场、码头、车站设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的临时联合检查站,对有走私嫌疑的过往运输工具和人员进行检查。打击重点是集团性、惯常性和数额巨大的走私,武装掩护和暴力抗拒检查的走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大量走私和勾结国家工作人员大量走私,偷运毒品、珍贵文物和大量金银、珠宝的走私贩私。
  同年8月,国务院召开东南沿海3省第二次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分析走私斗争形势,要求至当年底基本堵住内地与海上走私渠道,切断海上私货来源,争取渔民不参与走私。已取缔的私货市场不能让其死灰复燃,新出现的私货市场坚决取缔。查清所有地区的走私集团和暴发户,侦破处理一批走私贩私大案;彻底制止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的走私贩私活动;对渔船出海以及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合资经营、小额贸易、捐赠物资等,订出严密的管理办法,堵塞走私漏洞;加强对金银、珠宝、文物、贵重药材的购销管理,不给走私活动以可乘之机。
  据此,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认真部署,要求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加强打击走私贩私工作领导,分别建立健全由海关、公安、工商、税务、渔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走私临时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打击走私工作;省、地、市政府抽调机关干部组成工作队进驻重点社队,深入进行思想教育,堵塞漏洞,狠刹走私贩私歪风;海上切断货源与陆上综合治理双管齐下,公安、海关等部门负责查缉海上走私船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陆地走私贩私和取缔私货集结点;同时运用法律手段,严惩走私贩私犯罪分子。
  至年底,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查获走私贩私案件4.36万起,其中大要案3057起,查处主要物资有黄金20.5千克、银元17.86万枚、白银3634.5千克、港币60.96万元、伪币33万张、收录机1.49万部、手表14.89万块、布料129万米、成衣120万件、录音带19.47万盒、折伞8.74万把、裸体扑克79.8千副、香烟116万条、鸦片16千克、麝香2.45千克等,罚没款总值2733万元。
  1982年,福建沿海走私活动仍然猖厥,并由南向北,由沿海向内地,由渔民到国家干部职工不断蔓延扩大,走私贩私品种越来越多,大量的黄金、白银、文物、贵重药材不断走私外流,经济领域里犯罪活动大量增加。1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加强沿海各省的查缉走私活动的紧急通知》,福建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了全省80个检查站的工作,切断内地和沿海之间私货流转渠道。各县、市组织市场检查队伍,取缔10余个走私货物市场。福州、厦门、漳州、泉州、长乐、连江、晋江石狮加强专业缉私队伍建设,配备服装、标志和自卫武器,加强公路、铁路沿线等交通要道检查,严惩走私贩私分子。同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犯罪的决定》。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连江、长乐、晋江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坚决贯彻执行这两个《决定》,切断沿海与内地贩私渠道,取缔沿海各县公开贩卖走私物品市场,特别在省、地、县工作队进驻重点社队后,促使一大批走私贩私分子主动投案自首。仅上半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陆上查缉走私案件17534起,其中万元以上大案95起,罚没私货总额1081万元。其中福州市鼓楼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捣毁乌山路14号港币地下交易所,查获倒卖港币的违法分子12名,缴获人民币10550元,港币6.8万元。泉州截获运送走私货物汽车9辆,其中一辆是福建商业车队货车,先后倒卖港币100多万元。11月20日,省政府发布《关于严禁海上走私贩私活动的布告》。12月21日,平潭边防大队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配合下,出击东沙海域,捕获香港专营走私船“志信”号,收缴走私物品手表4825块、呢绒布74714码、丝棉被3572条、雨伞159把、衣裤21844件、录音磁带500盒,共折合人民币247万余元。
  1983年,为巩固成果,常抓不懈,全省各地均将原先设立的临时性打击走私领导小组改为常设机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组织海关、公安、工商、税务等缉私职能部门的缉私工作。同时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通过市场管理查缉走私贩私。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堵源头、捣窝点。针对港、台专营走私船挟带大量私货与沿海渔民以东沙海域为私货交易市场的活动特点,工商缉私船队在武警海巡大队配合下,频频出击。3月26日,平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海上缉私队,深入东沙岛,一举抓获香港“新鸿运”号走私专营船,查获走私物资价值307万元和港币240万元。4月24日,福州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武警部队配合支持下,在大沙岛查获台湾“瑞兴号”走私船,收缴走私收录机3209台、手表17709块、布料185963码,折收购价约(人民币)1250多万元,还有港币200万元,罚没入库总值326.65万元。5月4日,连江县琯头缉私队在东沙以东5000米海域查获台湾“菲达时”号走私货轮,后由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受理此案。该船走私物资有布料、手表、收录两用机、电饭煲、录像机及港币等价值425万元,罚没入库总值人民币350多万元。随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缉私队又先后缉获“益万金”和“洋鑫”号的走私物品及贩私人员5人以及连江县黄岐公社走私分子14人。由于港台走私活动连遭打击,至下半年,福建海上走私有所收敛。走私货物改从广东由陆路流入福建,从南向西北经鹰厦铁路线出省,而黄金、白银等货物则从相反线路辗转流入广东。作案的方式更为隐蔽,更加狡猾,利用过往车辆,以大额金钱买通驾驶员,为其伪装掩护,把手表存于西瓜、菠萝、罐头之中,把黄金、银元藏于汽车门夹层、汽车轮胎以及水箱等处,逃避监督检查。针对这一新动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陆路监督检查。组织力量不时突出检查码头、广场及火车站等处的私货黑市和私货窝点。在福州、厦门、泉州、漳州、晋江、平潭、福清、长乐、连江、霞浦10个县市组建陆上缉私队,共225人,打击陆上私货集结点。并配合有关部门在交通要道设关卡,会同外汇管理部门,查处倒卖港币案件,取缔港币黑市交易,严惩走私贩私活动。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年查获倒卖黄金、银元等案件7起,其中黄金4836.44克、银元38697枚、白银506千克、港币958.7万元、外汇券1157元。查获大陆和台湾、香港走私船29艘,缉获走私物品总价值千万余元。
  1984年,福建沿海地区大规模的走私贩私有所收敛,但陆上走私十分猖獗,少数职业性、专业性的走私贩私仍很活跃。甚至一些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也参与走私贩私违法活动,且办起名目繁多的公司,大量贩卖走私进口商品。漳州市设有各种公司近200家,其中有30~40家是驻漳州部队创办。晋江地区行署开办的“晋江贸易公司”,也参与倒卖各种明文限制的进口商品,被海关查扣的大批手表、电视机等。南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扣海南岛民族贸易公司倒卖的进口汽车,该走私车以1.16万元买进,经4次倒卖后价格升至38.3万多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次打击走私贩私会议精神,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专人到有关地、市、县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走私贩私新动向,探讨如何加强陆上缉私工作,使之转入经常化、常规化轨道。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经省编委核准,在诏安汾水关、云霄常山、永安下洋、武平岩前、福鼎城关、福州火车站、漳州火车站、厦门火车站、闽侯峡南、仙游枫亭、漳浦盘陀、宁德洋尾、浦城庙弯和南安水头设立14个缉私检查站。在厦门、漳州、泉州、福州、莆田5个地市和东山、鲤城、晋江、石狮、惠安、福安、长乐、连江、福清、平潭、芗城、龙海、龙岩、霞浦、同安、莆田、南平、三明18个县(市、区)组建23个缉私队,缉私人员增编600名。这些缉私人员均经考核合格后录用,并经过3个月岗前培训,统一穿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制服,胸前佩戴标明陆上缉私的金属证章。还根据缉私工作需要,添置配备车辆、通信和检查工具。
  1985年,针对有些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上的不法分子打着开放搞活的旗号,与省内外、港澳台等不法分子互相勾结,大量倒卖汽车、摩托车、彩电、手表等国家限制进口商品,多家转手,层层加价,从中渔利等现象,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组织力量清扫窝点。1月25日,查获连江县长龙供销贸易公司倒买倒卖进口汽车10辆。该公司雇用广州空军某部司机开车,换上部队车牌,在漳浦县盘陀检查站被检查发现时,已有3辆开走,另有4辆抗拒检查强行开走,只查扣汽车3辆。后经追查,这批汽车是由海南乐东县经济发展公司进口,每部以7.4万元价格转售给通什农垦农工商门市部,后又由海南农垦广州转运站伙同三水县西南百货商店以每部加价3590元倒卖给长龙供销贸易公司,长龙再加价14410元倒卖给政和县二轻供销公司福州市支公司。2月初,泉州也查获走私汽车17辆、彩电215台、摩托车169辆。2月13日,漳浦县盘陀检查站又查获厦门物资购销中心将享受特区减免关税进口的500台20寸罗兰士彩电,既未缴纳关税,亦无特区出境销售手续,私自将这批物资销往特区以外单位,试图牟取暴利。2月底,厦门市生活资料服务公司钻经济特区减免税进口的空子,以每台彩电1692元的销价倒卖给清流县驻厦门贸易公司169台,清流驻厦门公司又加价转卖给泉州建材公司。3月,漳浦县查获的物资有汽车40辆、摩托车1480辆、彩电2900台、录像机71台、洗衣机等大件商品,多是利用特区减免税政策和军警车牌及有关人员逃避检查。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漳州召开东南沿海3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走私贩私工作会议,部署工作任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会议精神,结合反走私斗争新情况,对缉私机构设置、队伍建设、交通工具、通信设备等作调整充实,并向省政府作了《关于加强陆上查缉走私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针对走私贩私活动方式、路线、范围多变,以及跨省跨县串联等特点,各缉私机构和队伍增添现代化机动交通工具和通信检测等仪器设备。在工作部署上做到月有安排,季有检查,年有总结。
  1986年,重点打击黄金走私贩私。福建走私黄金主要来源于鲁、豫、冀等地。原来多是福清走私人员北上产金区非法收购,后来鲁、豫、冀等地走私人员直接携金南下,与福清走私人员相互勾结。走私活动多属集团性,参与人员有职工、.农民、商贩,也有少数军队离退休干部。这些走私人员大多拥有进口大功率摩托车等交通工具,转移速度快。走私黄金多由妇女携带,不便检查,不易发现。黄金走私去向大都转卖给港商带往香港。针对这一突出问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关于加强黄金市场管理意见的报告》。建议加强黄金产地管理和查缉工作,禁止任何人在产地非法套购;公安、海关等部门加强海上巡逻和现场监管,严防黄金流出国境;搞好综合治理,结合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有关金银管理条例,公开宣判已查获的黄金案件,震慑犯罪分子,教育群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市场管理和陆上缉私,抓紧大要案和集团性案件查处工作,提高缉私人员素质,健全缉私队伍;要求省政府打击办协调有关部门抓好缉私工作,省财政厅在财力方面改善缉私工作条件。3~9月,福清县工商行政管理缉私队共查获4起黄金走私案件,走私黄金总数达2421克,价值120多万元,涉及闽、浙、鲁、豫、冀5省和军队有关人员29人。其中收审3人,监居审查13人,没收黄金807.4克,收购款15937.92元,倒卖黄金现款55800元,追回非法所得9834元,罚款6500元,合计罚没金额88071.92元。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不够健全,办案程序上仍由各地县(市)委、县(市)领导审批,有的党政领导对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政策吃不透,对大要案的处理经济处罚多,追究刑事责任少,罪与非罪界限分不清。为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拟订《关于查处投机倒把、走私贩私和违章案件的实施办法》,经修改审批后,在全省贯彻实施,使打击走私贩私工作更迅速有力、更有成效。据统计,全年共查获走私案11875起,总案值达24591.38万元,当年审查结案10343起,罚没金额4676.98万元。其中福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走私黄金89起,缴获黄金78.5千克。
  1987年,随着服装来料加工业务的不断扩大,利用这一中外经贸合作形式进行服装布料走私案件也越来越多,案值越来越高。厦门市在进入新年不到1个月的时间里,查获走私贩私布料案即达101起,计23万余码,价值165万余元,日均发案5.5起;泉州市鲤城区仅新年头20天即查获6起万元以上布料走私贩私案。走私区域也迅速扩大,不仅沿海城市频繁发生,地处闽西北山区的三明市,也接二连三发现布料走私。作案方式上,往往内外勾结,谎报被“抢劫”,实则“飞料”走私。永春、惠安等地均采取此类谎报方式进行“飞料”走私。还有的是利用油车、军车、警车装运走私布料。龙岩市缉私队查获的一起布料走私案,即用劳改农场警车装载走私布料64匹,价值2万元。福鼎县城关检查站年初查扣13辆汽车,其中4辆日本丰田海狮牌12座旅行车,所有证件印章全属伪造。这年,走私倒卖淫秽物品、毒品的犯罪活动也明显增多。长乐、连江、晋江、福州的武警部队连续破获多起此类案件。1月份,晋江即查获贩卖淫秽色情杂志6857本、裸体扑克270副、黄色录像带136盒、印度神油1盒。南安县查获一起走私毒品大案,缴获鸦片6.2千克。连江、宁德等地也均有查缴黄色录像带、裸体扑克等黄色淫秽品。这些黄色淫秽物品大都从海上走私而来。
  此外,在大量走私案件中,还发现又一新动向,即珍稀动物和鳗鱼苗走私。3月13日,省水产厅查政处在福州铁路分局、民船公安处及省武警海巡大队的支持配合下,共查获鳗鱼苗非法贩运案93起,依法处理46起,没收鳗苗70多千克。随后,漳浦旧镇边防检查站在礼士列岛海面上查获一起正在与台湾轮船“连振天”号进行走私交易的案件,当场查获猴面鹰2只、狗熊1对,还有熊胆、麝香等药材和古董30余件,价值10万余元。
  针对走私贩私活动的新特点,省政府专门召开全省打击走私会议,各地市分管领导、打击办主任、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共50余人参加会议,进一步探讨研究反走私贩私具体措施。会议要求各地统一思想、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强化措施,切实加强打击走私贩私工作领导,组织和支持打击办和缉私职能部门抓好此项工作,并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调动缉私队员积极性,同时对围攻、殴打缉私人员的案件予以严肃处理,促进缉私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尽其职,严格把关,堵塞漏洞。
  1988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经济检查工作会议并转发省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关于地市打击走私办公室主任会议纪要》,强调加强情报调研工作。通过与车站、码头、商店、旅馆的服务员和市场管理人员及沿海渔民广交朋友等办法,建立情报网点,及时掌握走私新动向。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走私贩私活动特点,确定打击重点。集中力量打击海上偷运国家禁限物品和那些内外勾结、采取伪报手段、利用货运渠道进行走私的大要案。同时注意打击走私淫秽物品、毒品和文物犯罪行为。随着福建沿海经济特区对外经济文化交往不断扩大,走私货物品种日益增多,走私渠道也越来越多,海、陆、空都有,手段更加隐蔽狡猾。在手法上,多为事先约定,单线联系,约定交接货时间、暗号及船只停靠方法,在海上快速交接,而后突击搬运,组织分工十分严密;在交易上,多采取两头倒,如从境内组织鳗鱼苗、文物等出境,与境外走私分子交换香烟、电器等。有些不法分子为掩护其走私活动,采取让空股、行贿等手段,拉拢买通缉私人员,为走私活动充当保护伞。更有一些不法之徒采取胁迫、围攻、殴打、冲关等恶劣手段抗拒缉查。1989年3月上旬,同安县工商缉私队先后查扣3起来自江西的劳改劳教释放人员从广东贩运走私香烟经福建往浙江的案件,查处时,这些人成群结伙,大闹工商检查机关,扬言行凶,气焰嚣张。永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干部在查缉一辆倒卖卷烟车辆时,驾驶员强行开车,致使缉查人员从车上摔下殉职。4月初,莆田县在福清查获100箱走私香烟,在起运时,竟遭数百人围攻,车被砸、香烟被劫。这些不法之徒由于走私暴利的驱使,显得愈发嚣张。4月9日,莆田兴化湾海面抓获2艘鳗鱼苗走私船,查获鳗鱼苗140多千克,价值250多万元。福州缉私队在莆田查获香烟、鳗苗、酒类等走私物品等,案值达568万元。
  面对日益严峻的走私形势,同年7月,国务院组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安部召开东南沿海4省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研究部署行动方案,联合打击走私贩私。福州、厦门、泉州、连江、福清等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这一统一部署加强对重点地区车站、码头、交通要道检查,严惩运销私货车辆,捣毁私货集结点和藏私点,集中力量卡断私货运销网络。加强调查研究,突出重点,狠抓大要案查处工作,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从群众举报中发现走私贩私线索,对检举揭发走私贩私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与此同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市场管理,坚决取缔走私货物市场。对辖区市场进行清理整顿,重点检查经营香烟和进口家用电器的店柜,严禁摆卖走私货物。对经营走私货物者,坚决依法处理,彻底追查其私货来源。对屡教不改的店柜,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法制教育,使之自觉抵制走私,不购买走私物品,杜绝走私货物在市场流通。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实行综合治理,壮大缉私队伍。全方位地进行“海上抓、岸上堵、陆上查、市场管”,给走私贩私分子以沉重打击。当年,全省共查获走私案件3007件,罚没金额2160万元,没收黄金7448.6克;比上年增加30%。仅泉州鲤城区缉私队几个月就查获走私倒卖黄金28714克,价值287万元;莆田查获走私贩私鳗鱼苗上百万元大案。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被评为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打击走私有功单位,其缉私队长亦被评为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打击走私有功个人。
  进入90年代,明目张胆的走私贩私活动大为收敛,但是暗中活动仍很频繁,更趋隐蔽。走私物品是以获利丰厚的卷烟、黄金、家用电器等为重点。沿海走私从海上直接成交转为专线秘密联络,专人居间介绍;中间人在指定海域提供特制提货单,并负责引航;按预先约定暗号、暗语用对讲机联系,对单、对号提货;雇用民船为先导,专门为运送走私卷烟船只在航线周围探路察情,用对讲机不定时联络;老板和货主在后台操纵指挥,雇专人提货押送,逃避法律制裁;参与走私贩私的人数由少到多,由沿海一个村发展到几个村,私货上岸后分散保管。陆上贩私受其影响,也变换手法,烟贩躲在后台操纵,提供改制后的专用设备,伪装贩运;或打着军车运送军用物资的幌子,贩运走私物品,不让检查;或将成批贩运变为小批量趁机夹带;或利用液化气和油罐槽车伪装贩运;或小车前导开路,绕道避关。针对这些新特点和新动向,按照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经济检查工作会议和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统一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拓宽广度、增加深度、强化力度”的指导思想,进行“海上抓、岸上堵、陆上查、市场管”,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举报信息网络,培养信息人员,组织经济检查人员对贩私走私窝点和严重地区进行突击检查。福安、霞浦、东山、平潭等县(市)和福州、莆田、漳州、宁德等地(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海上和福厦、福温公路国道线上查获一批走私外烟,案值580多万元。马尾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边防部队配合下,一举查获一起案值1300多万元的走私外烟大案。1990年元月7日,仙游枫亭缉私检查站在福厦公路130千米处,从一辆浙江温州开往广东汕头的大客车上查获13件用花生伪装的文物。经鉴定,这些文物是汉朝红色米字纹大陶罐、褐色米字纹中陶罐、褐色方格纹盂等陶制品及唐朝青釉方形骨灰盒、青釉钵、青釉水盂等青釉瓷制品,属国家二、三级保护文物。福州、福清等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亦加大打击力度,给走私集团以沉重打击。至年底,全省查获走私贩私案3826件,万元以上大案1728件。罚没金额16256.03万元,查处黄金66.01千克,卷烟3216.05万条,比上年增加2.4倍。
  1991年,除继续打击香烟、黄金、家用电器等物品走私贩私外,重点加强对免税车辆非法运入内地的走私案件的打击。卖方大都是广东、海南2省,买方大都是工商企业、行政机关、乡镇企业、部队等;多为公款购置,价格高达30~34万元。而且常常冒用军队、武警、公安牌照进行非法活动,走私车辆的牌照、行驶证等都很齐全,给缉私查处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各地缉私队伍明确各自打击重点,研究斗争策略,采取相应措施,实施强有力的打击。至年底,全省共查获各类走私进口车辆267辆,其中福鼎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扣36辆,龙岩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扣32辆。
  倒卖走私卷烟活动,在福建屡禁不止。大宗走私卷烟源源不断地从海上、陆上运往内地,且出现利用先进的无线电通信,巧妙伪装,躲避检查。海上走私卷烟改在日本装货,运至钓鱼岛附近海域,采用货款分离,逃避检查;走私卷烟流向,从湄洲、福清与江口交界处流入,然后由枫亭、涵江等地再辐射至福州和省外。作案人员以莆田、仙游、惠安和石狮等地为多,走私方式方法也不断翻新。1992年,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公路205国道线上查获一起利用军车改装成油罐车并挂上军车车牌贩运走私卷烟案,查扣走私卷烟4200余条。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杏林火车站从一批方便面中查出各种走私卷烟1.14万条,价值30多万元。南平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利用液化气槽罐车走私卷烟7400条。宁德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有关部门配合下,查获香港“宇宙之光一号”走私船,一次缉获走私卷烟10352件,价值1000多万元。莆田市城厢区和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利用特制的离心水管伪装运载至温州倒卖的走私卷烟4000余条。至当年底,全省共查获各类走私卷烟484.93万条。
  1993年,进一步充实、加强原有21个缉私检查站力量,加强领导,配齐人员,明确任务。福州、厦门、泉州等工商行政管理缉私检查部门认真分析研究走私贩私新特点、新动向,拟定新措施,积极行动,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协同作战。以查处家用电器、黄金、废旧物资、特区进口免税物资、海关验收的走私物资和倒卖海关监管的保税物资等违法活动为重点。全年共查处走私贩私案件7568起,万元以上大案1491起,百万元以上案件12起,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17起。其中黄金48.315千克,查获各类外汇炒卖走私案件46起,罚没金额折人民币2000万元,泉州鲤城区工商缉私队查处炒汇和逃汇案件39起,罚没款达420多万元。
  1994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省政府要求,制定打击走私贩私联合行动方案。确定重点区域为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和宁德6地市;主要任务是履行“岸上堵、陆上查、市场管”职责,严密监控运输环节和流通领域,取缔私货集散点;打击重点是香烟、汽车、黄金、外币、家用电器、毒品等走私,特别是毒品走私,更予以狠狠打击。是年月,云霄工商行政管理局常山缉私队查获4起毒品案,缴获毒品17.326千克,其中海洛因15.176千克,为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查获的最大一起毒品走私案。
  1995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打击走私贩私工作会议精神,制定《福建省打击走私联合行动方案》。在公安、检察等司法部门支持配合下,开展打击走私贩私联合行动。针对走私贩私案值大、规模大、危害大、影响大等特点,集中力量,统一部署,强化综合治理。福州市成立统一行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开设无线电话,保持24小时值班。厦门市对如何指挥、如何实施和注意事项等均作全面部署。晋江、石狮把打击走私办公室由临时机构转为常设机构。漳州制定《漳州市打击走私联合行动方案》。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晋江、福清、南平、三明等地市还加强情报工作,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情报网络,依靠群众力量,全面监控走私动向。4月,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火车站查获各种卷烟2296件,价值350万元。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一次就查获走私石油1000桶。由于重视群众参与,反走私斗争取得明显成效。7月7日,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合公安刑警支队破获一起特大走私国家珍贵保护树木案,抓获案犯4人,缴获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种红豆杉等树木53立方米。为进一步发挥人民群众在反走私斗争中的特殊作用,形成强大的群防群治攻势,各反走私组织机构,一方面强调严格依法缉私,依法办案,依照分工,各司其职;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杂志、报纸等多种形式进行反走私宣传教育。1994~1995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查获走私贩私案件3902起,案值5.8亿元,其中10万元以上大要案348起。查获主要物资有卷烟507万条、汽车355辆、摩托车2224辆、黄金230千克、外币折合人民币3037万元,查获毒品走私案件6起,毒品18.702千克,给走私贩私以沉重打击。
  第二节 打击投机倒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民经济千疮百孔,百废待兴。不少工商业停业歇业,加上福建地处海防前线,海上通道被封锁禁运,城乡地区之间物资流通阻塞,市场物资严重匮乏,物价上涨,纱布、金银、粮食、食盐等重要商品的价格扶摇直上。仇视新生政权的反动特务亦乘机造谣惑众,不法商人又从中投机操纵,使市场供应更加紧张。
  当时,不法商人的投机倒把活动,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如棉纱、棉布、粮食、食油、煤炭、食糖、颜料、西药等重要商品;二是倒卖黄金、银元、美钞、港币、证券等。主要手段是倒买倒卖、抢购套购、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买空卖空等。其活动场所主要在交易所、货找、银行、银号、钱庄等。为稳定金融、稳定物价、稳定市场,福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于1949年8月25日发布“金字第一号”布告,明确规定:“人民币为解放区统一流通之合法货币,‘银元券’及地方一切货币均为非法货币,即日起禁止流通。”为防止投机分子操纵银元市场,军管会对人民币与银元及地方性辅币券的收兑比价作出合理规定。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新颁布的工商法规和政策,开展金融市场监督检查,打击不法商人投机违法行为。当年9月,福州市先后破获银元秘密铸造厂3处。闽通厂私铸假银元1000多枚抛入市场,首犯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建兴和生产工厂正筹划制造假银元之际,即被一举摧毁,没收制造假银元器具。全市共抓获银元贩子32名。莆田市破获仿造银币一起,没收1256张(面额1万元),主犯被判3年徒刑。
  同年12月,一些投机商借粮油、纱布交易所成立之际,套用交易凭单,擅自进行场外交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厉查处油业、纱布业和粮食业投机倒把行为。其中福州查处的瑞元号、元大号2家米店,采用的投机办法是拔掉大秤尾钉、磨短秤铊,投机牟利大米1000多千克。
  在整顿金融、交易所市场的同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普遍开展市场大检查,发现投机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1950年,时值抗美援朝,一些不法资本家趁局势紧张、物质供应短缺之机,拒不接受政府的加工订货,或偷工减料,骗取国家财产,扰乱市场秩序。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方面开展宣传教育,另一方面对不法资本家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并通过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和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和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斗争,向从事投机倒把和其他经济违法活动的资本家和投机商人发起大规模的攻势。在“三反”、“五反”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主管私营工商业的行政职能部门,抽调大批干部参与这场运动,在群众揭发资本主义工商业投机违法案件基础上,采取“严肃与宽大、惩治与改造相结合”的政策,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分清界限,区别对待。其中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18852户私营工商业进行核实定案:一类户(守法)6025户,二类户(基本守法)9685户,三类户(半守法半违法)2861户,四类户(基本违法)229户,五类户(完全违法)52户。面对声势浩大的反投机攻势,一些不法商人,开始变换法子搞投机。在加工订货方面,高估成本,偷工减料,挪用原材料;在商业经营中,套购国有物资,以预付订金的手段,高价抢购农民粮食;在售货方面,滥用空头支票,仅拖欠国营、合作社茉莉花款一项即达3万多元。福州八一七中路李其光号承制军用化学玻璃管信号灯78个,不按原订的原料配制,竟然用牛骨冒充化学玻璃,牟取暴利,造成军用灯透不出光线,直接影响军务行动。星星农具社勾结省农业厅农具试验厂干部,以承制24个县国有农场农具为名,骗取订金2万多元。业协号粮行编造3套账簿,一套自用,两套分别对付税务局检查和股东核算,谎报营业额2000元,仅为实际营业额的50%。这些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后,有的令其追补税款并处以罚金,有的则移交法院判刑。
  1953年,根据国家对粮食、棉花等重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福建省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粮、棉等重要商品开始实行定量凭票供应。一些投机违法分子唯利是图,到处钻营,大肆进行粮票、布票等无价票券的黑市交易。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严惩一批此类投机违法案犯。其中福州市逮捕26名投机倒把分子。1954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各种税费的收缴,杜绝投机商躲避、偷漏各种税费行为。南平工商行政管理局对16户私商进行检查,有13户偷漏工商税,其中屠宰行业偷漏税1.04万元。针对利用度量衡器进行投机买卖的行为,对私营京果、杂货、酱油等行业的度量衡进行全面检查,不符合标准衡器的占48.30%。
  通过连续几年的打击行动,投机违法活动有所收敛,物价得到控制,市场日见平稳。
  1959~1961年,国民经济发生严重困难,物资匮乏,物价上涨。泉州、三明、宁德、福州、莆田、南平等地市,对主要商品逐步实行计划供应,陆续发放商品购买票证。投机倒把分子则大肆进行倒买倒卖票证以及票证套购和商品加价出售等违法活动。票证黑市交易起初是郊区农民以家禽、副食品换取粮票,并把粮票转卖给流动人员或套购糕饼贩卖。后来,投机违法分子有恃无恐、公开叫卖,在市区自发形成一些票证及工业品非法市场。福州市南门兜、台江影院附近、台江广场、瀛州桥头、文化宫、支前码头、三保等地都成了这些不法分子的活动据点。厦门、泉州等地也出现投机倒把据点。1960年冬季,农村恢复集市贸易,大中城市也出现一些集贸市场和自发的摊贩市场。这种市场对补充城市供应和促进小商品生产的发展起了一定作用。但也出现一些混乱现象,投机倒把活动一度相当猖獗。社会上一些投机商贩,特别是投机倒把惯犯,采取行贿拉拢、内外勾结、城乡串连等手段,大肆进行贩卖主要农副产品,套购工业品,倒卖金、银、票证等违法投机活动,扰乱正常的商品流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公安部门联合行动,坚决取缔非法市场,收缴在非法市场中投机倒卖的各种物品,打击黑市买卖票证的窝点。1962年第一季度,福州市查获投机违法案件660起,其中贩卖票证352起,占发案总数的53.3%,非法交易票证多达36种。投机分子行踪诡秘,手段狡猾,相见呼假名,票证用代号,计数用暗码,接头用黑话,成交先放哨,人货不同行,以此逃避执法部门检查。
  为切实遏制投机倒把的蔓延,稳定市场物价,维持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中共福建省委和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一方面采取经济措施,对主要商品实行计划供应,对几种特定的商品实行低价政策,敞开供应,回笼货币;另一方面运用行政手段,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市场,打击投机倒把的作用;并明确政策界限,加强纪律教育。1963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和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指示》,对允许上市和自由买卖的商品种类作出具体规定:“今后一切商品都不允许私商长途贩运,转手批发。对于长途贩运和投机倒把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该没收的没收,该罚款的罚款,该法办的法办。”对长途贩运、转手批发,以及其他投机倒把活动,均按《指示》规定:积蓄暴利在1000元以上的,处以60%~80%的罚款;1000元以下,500元以上的,补交偷漏税款,并加成征收临时商业税;500元以下的,追补税款。随后,又依照国务院《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对正当交易和投机倒把之间、只在当地进行商业活动和长途贩运之间、探亲访友携带少量物品和长途贩运投机倒把等界限,都作了具体规定。明确指出;“私商转手批发、长途贩运、开设地下厂店行栈、放高利贷;雇工包工剥削、黑市经纪、买空卖空、居间牟利、坐地分赃;组织投机集团,内外勾结、盗卖国家资财;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投机倒卖耕畜;投机倒卖国家统购派购物资和计划分配的工业品;伪造或倒卖票证,贩卖黄金、白银、外币”等行为,均属严重投机违法活动,必须坚决打击。全省各级政府专题研究贯彻《指示》和《暂行规定》的方案,决定成立由工商、税务、公安、民政、商业等部门组成的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制订《关于取缔非法买卖工业品和购货票证的若干规定》。凡是国家发给消费者的各种购货票证,一律禁止买卖。出卖票证者,如系初犯,予以教育;重犯,没收买卖双方的票证和价款,或通知发证机关减发、停发有关票证;屡教不改的,移送政法部门处理。专门从事贩卖工业品和购货票证的,没收票证和价款或追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加处罚金直至依法惩办。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税务等部门联合制订《关于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的具体处理意见》,对正当交易与非法交易、投机倒把与违反市场管理的界限以及处理原则等作出明确规定。当年,共查处投机倒把案件1780起。其中私商长途贩运、投机倒卖国家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计划供应的工业品有1099起,占61.7%,有一投机集团,勾结江西、上海等地私商,大量贩运黄麻,倒卖牟利,被当场查获的黄麻达3650千克;盗卖国家资产的有47起,占2.64%,盗卖各种钢材48.5吨,铝线、铁线、铜线14吨,还有柴油机、发电机、汽车等物资;开设地下厂店,包工雇工剥削的有384起,占21.56%,罗源县土建小组,勾结福州包工头79人,承包基建工程总价55万多元,私雇农村劳力800多人,追回其暴利5.1万元;居间经纪,非法经营的有193起,占10.84%,集体单位为投机倒把代开发票,收取“管理费”达14.6万元,非法经营额为116.7万元。逮捕投机倒把犯罪分子74人,罚款补税入库金额47万多元。查处投机贩卖票证的大案42起,其中有一个贩卖票证的集团达20多人,这些人从侨区收购各种侨汇票证,黑市倒卖,仅贩卖华侨布票一项即达7万多尺,首犯被依法判刑。南平市则组织检察、法院、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成立整顿市场打击投机倒把指挥部,抽调干部20人,查获投机倒把分子1306人,其中牟取暴利1万元以上的1人,5000~10000元的3人,1000~5000元的13人,500~1000元的14人,500元以下的1248人,投机倒把金额110.77万元,获取暴利14.4万元。其中逮捕法办35人,劳教59人,罚款45人,补税546人,罚款补税金额8.2万元。
  采取严厉打击措施后,投机违法活动由公开转入隐蔽,由城市转入农村。福州、莆田、厦门等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建立三道防线。即加强地区之间的联防,加强交通要口的检查,加强投机违法活动场所的管理。同时,针对票证黑市交易中闲散无业青年占多数的特点,本着教育改造、安排出路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区别对待,妥善处理。身体强壮的青年一律动员上山下乡或参加农场劳动;身体尚好,但家庭负担重,不宜上山下乡的组织他们就地参加生产劳动;年老体弱,生活确有困难的,协同街道安排参加副业生产;本有职业,有时参与搞票证买卖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性质恶劣,屡教不改的贩卖票证惯犯,由政法部门收容或强制劳动。经过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教育和打击,票证黑市交易的投机活动大大减少。1965年,福州市查获投机违法案件599起,比上年下降47.4%。当年,该市还由政法、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举办打击投机倒把展览会,揭露投机倒把分子破坏活动,历时3个月,参展观众达20余万人次。
  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贯彻《指示》和《暂行规定)的过程中,查处一大批投机倒把大案要案,对于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市场秩序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受“左”的思想影响,在经济领域里过份强调资本主义同社会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提出“以阶级斗争为纲”,把一些有益的生产经营活动当作资本主义自发势力进行批判和打击,致使打击面过宽,特别是把超县、市范围的个人贩运活动一律视为长途贩运,视为投机倒把,限制了许多有益的交易活动;把参加集市贸易的农民和个体工商业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予以取缔和打击,影响农民的家庭副业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给城乡人民生活造成不便和困难。这种“左”的倾向,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更是恶性发展,以致带来严重后果。
  “文化大革命”初期,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到冲击,陷于瘫痪,工作基本中断,机构撤并,人员下放。1968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下发《关于进一步打击反革命经济主义投机倒把活动的通知》,随即省军管会也下发《关于进一步打击投机倒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告》。福建省军管会抽调警备、财务、公安、工商、税务、交通、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干部组成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打击投机倒把工作。4月,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宁德、南平、三明等地市有组织有步骤地对所谓投机倒把活动进行全面大围剿。省军管会等有关部门,大造声势,警备部队和交警大队出动6辆宣传车,沿街流动宣传省军管会打击投机倒把的《通告》。采取“白天扫马路,晚上挖窝点”的办法,多次冲击和围歼所谓滋生投机倒把的集贸市场,甚至还派16个连队,对福州市商品集散地台江农贸市场进行“全面扫荡”。各区组成小分队,进行巡回检查,取缔由集贸市场转移到大街小巷的小商贩,见一个,抓一个,加强主要交通要道的检查;还在全省范围内的车站、码头以及城乡结合部设立检查站,由部队派出人员,协助检查,设卡把关。此时打击投机倒把基本上采用专政办法,执行极“左”政策,造成严重混乱,不该打击的胡乱给予打击,应该打击的,却在形形色色的派性斗争的掩护下得以逍遥法外,没有受到应有的打击和惩处。
  1973年3月,福州、莆田、南平、三明、厦门、泉州等地市也采取类似省军管会的行动,制定有关严惩投机倒把活动的措施。其中福州市制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关于检查和处理投机违法活动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守则》。南平市成立打击投机倒把领导小组,并与闽、赣两省铁路沿线相邻地区联合开展5项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同年12月,全省各地多次进行突击行动,形成围歼态势。
  “文化大革命”后期,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陆续恢复,打击投机倒把工作中的一些过激做法有所收敛。但是“以阶级斗争为纲”、“为阶级斗争服务”的指导思想没有改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仍然被视为无产阶级专政工具。查处案件中宁“左”勿右、宁“严”勿宽的思想仍未消除。无证经营和违反市场管理或企业登记管理等一般违章活动仍被视为严重的投机活动而给予打击和取缔,混淆违章和一般违法与投机倒把的界限,甚至无端升级为“阶级斗争”,作为敌我矛盾处理。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特别是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随着改革开放方针的逐步贯彻,市场调节范围逐步扩大,商品经济重新恢复发展,打击投机倒把工作中一些“左”的做法得到纠正。但是经济立法和管理工作一时还未跟上,一些单位和个人趁经济活动中某些政策放宽的机会,利用有些商品供求之间的矛盾,打着“开放搞活”的旗号,钻改革开放和多种价格并存的空子,大搞投机倒把和走私贩私活动,投机倒把的违法主体、违法内容和违法手段都发生明显变化。
  1979年,电视机、照相机、收录机、电子计算器、手表等大量进入市场。一些投机分子利用福建对外交往迅速扩大,台湾渔民同闽东南沿海渔民海上接触增多,国际市场黄金价格猛涨,许多重要物资海内外差价甚大等机会,携带巨款向侨眷或黑市购买进口物品,进行投机倒卖。而且出现投机倒把和走私相结合;投机倒把和套汇相结合;利用国营集体企业招牌,为投机分子出具证明,出租帐户,非法收取“管理费”等新特点。9月,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出《打击走私、投机倒卖进口物品的通告》。规定海外带进物资,只准到商业部门指定的外贸收购部门出售,不准私自买卖;对走私和利用带进物资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要严加惩处。福建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对各单位购买的进口物资进行全面登记,加强市场监督。严禁机关、部队、学校等集体单位和个人直接向归侨及黑市购买进口物资,取缔黑市经纪和套购倒卖进口商品,情节严重者给予处罚。至年底,全省共查获这类投机倒把案31起,属于集团性案件21起,占查处案件总数的68%;惯常性案件18起,占查处案件总数的58%。安溪县城厢公社洋乌农场农械厂,在一无厂房、二无设备、三无人员的条件下,空挂一个牌子,共办证74本,外出证明274份,投机牟利者通过其账户汇入赃款达29万余元,从中收取“管理费”2万余元。晋江、厦门、福清、莆田等市、县也破获不少此类投机倒把案件。
  1980年2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海关、公安等部门在福州市召开协作会议。分析投机倒把新动向和新特点,研究协作措施,部署工作任务及管理办法。强调统一思想,步调一致,齐抓共管,充实力量,发动群众,狠狠打击从事黄金、银元、玉器、贵重药材和进口家用电器、手表、化肥等投机倒把活动;加强部门间和地区间协作,搞好主要公路干线、铁路沿线和海岸线反投机倒把斗争,密切注意闽粤、闽浙接壤地区投机倒把活动,在重要地点设立检查站;教育和训练干部,提高业务水平,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1981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对投机倒把活动作出新界定:非法倒卖工农业生产资料;抬价抢购国家计划收购物资,破坏国家收购计划;从国营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商店套购商品,转手加价出售;个人坐地转手批发;黑市经纪,牟取暴利;买空卖空,转包渔利;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倒卖计划供应票证和银行有价证券;倒卖金银、外币、珠宝、文物、外货、贵重药材;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假充真,骗钱牟利;以替企业、事业等单位办理业务为名,巧立名目,招摇撞骗,掠取财物;以卖证明、发票、合同,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提供银行帐户、支票、现金,从中牟取非法收入。
  根据这一指示精神,福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明确目标,强化措施,加大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的工作顺利开展。全年共查获投机违法案件93177件,其中投机倒把案43618件,属大要案的有3057件,千元至万元272件,万元以上2785件,罚没金额2732万元。没收主要物资有电视机450台、收录机14900台、手表14.8万块、黄金20.776千克、银元17.86万枚、木材2.83万立方米、成衣2.05万件、布料1290.9万米。
  是年底,根据外贸部、商业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一步强调,只有经国家正式批准经营进口业务,并经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发照的中央和地方外贸公司或工贸公司,才能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办理进口业务。其他任何未经国家批准的部门,均不得直接对外洽谈进口业务,进口商品不准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对华侨、港澳同胞捐赠进口物资和在经贸活动中外商赠送的限制进口物资的管理也作出严格规定。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村,严禁向华侨和港澳同胞进行劝募;严禁假借捐赠名义,截留侨汇、进口物资进行倒卖牟利,转让交换;严禁内外勾结,通过捐赠渠道,进口贸易往来物资,借以套汇、逃税。对违反政策,假借捐赠名义,进行套汇、价购、交换、倒买倒卖等投机违法行为,依法惩处并追究有关领导人责任。外商、侨商、港澳客商赠送国家限制进口的物资,只限接受单位自用,不许投机倒卖,违反者按投机倒把论处。
  由于投机倒卖获利丰厚,虽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再明令严禁,却依然屡禁不止,且有愈演愈烈之势。1982年8月,国务院专门颁布《关于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和制止私货内流的暂行规定》。强调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缝纫机、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手表、照相机、电风扇、洗衣机、电子计算器、电冰箱、录像机、录像带、录音带、化纤及其制品等17种商品(包括成套散件和组装件),必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才能进口。广东、福建两省按正常渠道进口的17种商品,只能分别由主管物资、商业和纺织工业部门(均不包括货栈)经营,且在省内销售,不准跨省、市、自治区推销或委托其他省、市、自治区代销。在本省以外的口岸接收17种进口商品,也只准运回本省,不准在接收口岸和其他省、市、自治区销售。上述17种进口商品,其他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门的所有单位,包括派驻广东、福建的机构和人员,均不得自行从广东、福建两省进货内运。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广东、福建两省口岸接收17种进口商品,均凭国家物资局、商业部和纺织工业部核发的17种进口商品“准运证”办理调运手续。广东、福建两省由指定的商业部门收购的华侨、港澳同胞合法携带进来的和依法没收的17种进口商品,省内销售不了需要调出省外时,由省主管单位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后,统一归口办理外运。同时要求铁路、民航、交通、邮电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凭“准运证”托运放行或办理有关内销手续。
  根据这一规定精神,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重点查处打击6个方面的投机倒把活动: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进口商品;广东、福建及经济特区由合法渠道进口的商品,擅自经福州运销内地;倒卖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进口物资;倒卖经贸活动中外商赠送的进口物资;倒卖华侨、港澳同胞个人免税带入境内自用或赠送亲友的进口商品;以来料加工为名,将免税进口的原、辅材料或成品在国内倒卖,牟取暴利,特别是国内外差价大的化纤布料、服装和家用电器。据统计,全年共查处投机违法案件76944件,其中投机倒把案34125件,大案2865件,千元至万元2500件,万元以上365件,罚没金额3251万元。查处主要物资有电视机741台、收录机13949台、手表11.268万块、黄金12.78千克、银元5.882万枚、木材2.554万立方米、成衣10.53万件、布料217.7万米等。其中,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当年10月查获的一起投机倒卖进口显像管案件,涉及省内外、地方和部队共12个单位,其中有11个单位无权经营进口商品业务,以多次转手,层层加价方式牟取暴利,案值达1498万元,违法单位仅从中收取所谓手续费和代办费即达200多万元。
  是年,国营和集体企业、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从事投机倒把活动大量增加,投机违法单位和个人普遍打着“改革、开放、搞活”旗号,利用合法的外衣作掩护,进行各种投机违法活动。当年处理投机倒把作案人员中,有国家机关干部职工119人,退职退休人员6人,生产队干部40人,公社社员1551人,待业人员97人,其他人员627人。
  1985年3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规定:“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批发业务,只能由国营商业、物资供销部门、供销合作社和生产这种商品的企业经营,不准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不准经纪人牵线挂钩从中渔利。”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国家物资局发出《关于禁止就地转手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品种范围的通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及时转发这2个《通知》,明确规定石油、汽车、钢材、拖拉机、摩托车、铜及铜材、铝及铝材、铅、锌、锡、生铁、木材、水泥、纯碱、化肥、羊毛、高效低残留农药、新闻纸、凸板纸、彩色电视机、永久牌自行车、凤凰牌自行车、飞鸽牌自行车、家用电冰箱、家用双缸洗衣机、蝴蝶牌缝纫机、蜜蜂牌缝纫机、飞人牌缝纫机和纯毛呢均属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不准转手倒卖。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确定倒卖重要生产资料是投机倒把行为,要求坚决查处。对于倒卖紧俏耐用消费品的活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通知》精神办理,坚决制止。当年全省共查获各种案件29093件,其中投机倒把7941件,属大案的有1704件。其中千元至万元1396件,万元以上308件,罚没金额2405万元。主要罚没物资有汽车609辆、摩托车1.101万辆、钢材2834吨、木材5559立方米、化肥1363吨、水泥147吨、电视机2.135万台、三用机1.056万台、手表34.463万块、黄金5.455千克、银元3.145万枚、布料115.48万米、白银1001千克、港币130.03万元、美元2002元、录像机1002台、录音带41.021万盒等。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规范办案程序,增强队伍战斗力,1986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拟订《查处走私贩私、投机倒把案件试行办法》,由省政府批转全省各地贯彻执行。厦门、福清、福州、莆田、晋江等地及时举办培训班,认真学习《试行办法》,增强依法办案意识,提高队伍素质。随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又下发经省编委批准的《关于缉私站队设置和编制分配的通知》,规定设在省、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的缉私(办案)队,对内称经济检查处(科),除担负缉私任务外,还担负查处投机倒把转手倒卖案件的任务。并为有条件的地市配备专用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和通信设施。提高办案效率、办案质量。至年底,全省共查处案件36816起,比上年上升26.55%,罚没金额3458.09万元,比上年增加43.8%。其中投机倒把案14391起,金额874.26万元。查处主要物资有汽车130辆、黄金24.954克、摩托车4742辆、电视机1732台、录音机3723台、录放机2677台、手表32.893万块、白银212千克、银元9.025万枚、外汇券17.505万元、美元9.217万元、粮票面额297907千克,为受害者追回金额22.87万元,对41起构成刑事犯罪的大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由于打击力度日见加大,查处把关也愈发严格,一些不法分子为使投机倒卖物品不被查出,采取各种形式的伪装;有的将走私物品与其他货物混装;有的将银元、香烟装在油桶或轮胎内;有的放在不易踩踏、搬动的水果下面;有的利用运输通信工具在途经道路上来回交替探路,随时掌握缉私队、检查站活动情况,发现情况立即传告,绕道避检;有的强行冲关,抗拒检查。1987年1月3日,福清龙田乡投机商倒卖香烟1620条,价值1.8万元,途经江口检查站,无视停车信号,强行冲关,被缉私人员追获。2月17日,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烟贩利用银行运钞车运送投机倒卖香烟37箱。同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查获一起台商勾结内部职工倒卖中药材大案,其中当归26.3吨,枸杞18.5吨,价值50多万元。省外轮公司福州分公司一艘“天达山”号货轮从日本返回,船内装有摩托车19辆,另一艘“闽海113”号船载有电冰箱24台,这些车辆和电冰箱均作巧妙伪装。
  1988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始加强日常经济监督检查。从国营企业单位、国家干部、个体工商户和社会闲散人员中寻找突破口,主动出击。厦门市鼓浪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11家企业投机倒卖白糖75吨。龙岩地区在检查中也发现副食品公司投机倒卖白糖500多吨。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乡镇企业12家经营部套购倒卖钢材102吨,牟利4.36万元。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等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还组织突击检查。厦门市查出部分集体商店销售免税进口冰箱12台、摩托车1辆、彩色电视机29台,价值人民币10万元。同时还查出部分外事工作部门,利用在香港接待台胞之机,瞒着入境台胞,以台胞名义在香港购买免税限制进口商品,在国内高价倒卖,投机牟利。据统计,是年上半年,全省大要案作案人数2328人,其中国家干部150人,比上年同期的95人增加57.9%,个体商贩659人,比上年同期465人增加41.7%,社会闲散人员388人,比上年同期375人增加3.5%。至当年底,全省共查处各类案件33909起,其中投机倒把12974起。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有国家干部6428人,集体企业职工446人,退职和离退休人员86人,农民1321人,社会闲散人员1120人,个体商贩2112人,其他786人。
  1989年,随着大案要案不断增加,暴力抗拒缉查事件也屡有发生,严重威胁缉查人员人身安全。全省广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打击投机倒把案件中,忠于职守,敢冒风险,克服重重困难,积极投入打击投机倒把专项斗争。厦门、甫田、福清、晋江、福州等沿海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集中主要力量,从海上到岸边,从路上到市场,从铁路沿线到黑窝据点,全面出击,形成声势。是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共查获投机违法活动案件45812起,其中获利万元以上大案1221起,10万元以上大案83起,罚没金额9810.94万元。仅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万元以上大案就达247起,其中机关企事业单位204起,占82.6%。为受害者追回金额168万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67件。全省查获黄金74.487千克,其中泉州市鲤城区缉私队查获倒卖黄金28.714千克,价值287万元;查获鳗鱼苗114.79千克、电视机13287台、摩托车386辆、录放像机5931台,还有外币、港币等。
  1990年,重点查处对社会危害大、影响深的倒卖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的大要案。三明市、福州市、厦门市等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当地实际,把查处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以及专营专卖物品作为重点。当年全省查处倒卖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案件8772起,占大要案的94.02%,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倒卖,维护市场秩序。
  由于投机倒卖限制进口商品和特许减免税商品,涉及到福建改革开放如何实施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问题,因而查处定性有一定难度。卖方一般是第二、三手,取证困难,买方又是经营单位,很难定性;买方为了过关,通常也会主动到工商部门要求罚款,持罚没单据通行;有的甚至反复使用罚没单据。厦门市有一公司曾以企业自用为名,向海关申请并获准减半征税进口高压聚乙烯302.4吨,然后便直接将其中122.175吨销往特区外,货款达83万元。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此案后,几经分析甄别,最后才理出头绪,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以15万元罚款。
  1991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始注意研究斗争策略,确定打击重点,不让投机倒把分子钻政策和改革开放的空子。全年,查处投机倒把案16938件,其中万元以上大案1865件,比上年同期的1728件增加8%。10~30万元的案件92件,30~100万元的案件40件,100万元以上案件15件,比上年增加100%,移送司法机关82件,比上年49件增加67%。查处主要物资有汽车267辆、录放机6794台、电视机4714台、黄金66.014千克、白银36.946千克和各种外币9454.38万元,其中美元295.56万元、港币488.92万元、其他外币8669.9万元等。
  随着投机倒把活动从个别的、分散的、小股的向集团化、团伙化、专业化发展,案值也越来越大。其中香烟投机倒卖每起数量多达几百箱,案值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作案手法也不断变化,倒卖的物品由过去采取夹层底盘、货物混装等藏匿方式,发展到用蜂箱、毒气罐及油罐车、冷冻车、邮政车、消防车、银行运钞车和海关关封车运载。1992年,福鼎城关检查站先后查获3辆海关关封车(其中2辆关封车系伪造封车)、2辆消防车、2辆邮政车和1辆毒气罐车,这些车所从事的投机倒卖活动均属大案。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同武警、公安、边防、海关等部门的协同配合,严惩目无法纪的投机犯罪分子。
  1993年,根据国务院电话会议精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正确处理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和加强监督管理的关系,以“三个有利”(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标准,坚持“两手抓”(一手抓发展、一手抓打击),分清是非,该保护的保护,该惩处的惩处。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把正当交易与非法经营区分开来;把一般违法行为与投机倒把区分开来;把一般投机倒把与严重投机倒把活动区别开来。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重点打击以投机倒把为业、情节严重、危害性大的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据此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和具体的处理原则,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一般性投机违法行为,均以疏导教育为主。这年查处案件数有所下降,全省共查处投机倒把案5914件,比上年11782件减少49.8%,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7件,比上年下降63.83%。全年罚没金额10482万元,比上年14874.4万元减少4392.4万元,下降29.53%。其中投机倒把案件罚没金额为7783.06万元,占罚没总额的74.25%。福州、泉州、厦门等以往案件数较多的地区,查案数下降幅度更大,均在50%以上。罚没款下降幅度最大的是龙岩和三明,分别比上年下降210%和382%。
  1994年,针对投机违法活动日趋隐蔽,作案手段更为狡猾等特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普遍设立举报电话,发动群众检举,提供线索。当年全省共查处案件9686件,罚没金额12474万元。这些案件,绝大多数是通过群众举报后查获的。惠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17件投机倒把案件,其中有15件是通过举报查获的。
  1995年4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全省经济检查工作会议,提出树立3个观念:一是树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以繁荣福建经济为目标的观念;二是树立大生产、大市场、大流通的观念和促进闽台贸易发展的观念;三是树立把工作重点切实放在监督管理上的观念。并要求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改变仅靠路上拦车检查的方式,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举报作用,加强情报网络建设,全面监控投机倒把活动的最新动向,牢牢把握反投机倒把斗争的主动权,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贡献力量。
  第三节 保护消费者权益
  一、法规宣传
  改革开放后,福建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但相应的法规一时还未跟上,一些唯利是图的经营者,利用市场供求矛盾和消费心理的不成熟,采取各种手段牟取暴利,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引起广大消费者不满,强烈要求在组织上、法律上给予保护。
  1985年4月,省政府批准筹备成立“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简称省消委会)。5~6月间,厦门市思明区、开元区、鼓浪屿区及泉州鲤城区率先成立消费者协会或委员会。9月,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正式成立,挂靠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制内调剂解决。
  1986年11月,省消委会代表团访问香港,着重对香港消费者委员会的立法工作进行系统考察。翌年,省消委会受省人大委托,组织有关人员草拟《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经半年多的论证修改完善后,1987年9月4日,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同年12月1日实施。这是中国第一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地方性专门法规,在省内外引起很大反响。《新华社》、《中国消费者报》等23家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作了报道。北京、吉林、黑龙江、四川、河南、甘肃等22个省、市的人大、政府及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组织先后派人到福建了解考察《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福建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宣传贯彻<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通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消费者委员会印发《条例》宣传提纲,并召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议,全面部署宣传贯彻措施。漳平县连续广播宣传《条例》170天,并印发大量宣传资料。建瓯县组织多种形式座谈会、对话会,让经营者、消费者、居委会3方之间互相沟通,使经营者了解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及时改进存在的问题。龙岩、漳州、福州、厦门和宁德等地市消费者组织也都同大型企业取得联系,及时反馈消费者对企业产品、服务质量的意见和要求。漳州通用机器总厂针对消费者提出的售后维修方面存在的问题,增加投资25万元,完善技术力量和设备,改进水仙花牌、金章牌冰箱的喷漆工艺。福州冷饮食品行业根据消费者意见,开展产品评优活动,提高产品质量。建瓯县一位70多岁的老太太听了《条例》宣传后说:“活了一辈子,第一回听到有关保护消费者的法。”福清糖厂2位消费者来信说:“制定《条例》是为百姓办了一件大好事。”
  1988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省消委会在建瓯县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场会,推广建瓯县经验,转发建瓯消委会编写的《消委会工作探索》。会后,宁德、泉州、三明和福州等地市普遍开展学习《条例》,遵守《条例》活动,发动个体劳动者对照《条例》自查自纠,提高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为消费者服务的自觉性。建瓯县有个水产专业户学习《条例》后,主动销毁已变质的毛蚶5000千克。.省粮食厅、省供销社、福州东街口百货大楼、中外合资星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都主动上门要求提供学习材料。南平延福饭店等企业,在组织学习《条例》中,将学习考试成绩作为年终评奖条件之一。省电子器材公司对照《条例》,改善服务,主动建立售后维修中心,有的电器免费为消费者维修。省消委会编印大量《条例》单行本和各种贯彻《条例》资料汇编,供各地市宣传贯彻使用,并通过《福建消费者报》、《简报》和《工作动态》介绍交流宣传贯彻情况,推广各地典型经验和做法,举办有关法规学习班,培训学员200人。
  1989年,福州、南平、三明、龙岩、厦门、建瓯、宁德和漳州等地、市、县在“三一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纪念活动中,把宣传《条例》作为工作重点。福州市副市长、漳州市人大副主任、南平市人大主任分别在当地发表电视讲话或答记者问。建瓯县组织消费知识百题竞赛。全省各地当月共发宣传材料10多万份。南平、尤溪、永安、华安、邵武和明溪等市、县还开展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对话会及各种报告会和座谈会。泉州、建瓯、龙岩、邵武、南靖、明溪、政和、将乐和三元等市、县(区)举办“假冒伪劣商品展览会。”福州、明溪公映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教育影片。6月,省消委会组织编写的《各国消费者运动概况》一书,为全省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参考借鉴。至上半年,全省9个地市和80个县(市、区)全部成立消费者委员会。当年,全省各地市消委会在报刊上共编发有关报道943篇,设专栏94个。此外,省消委会还创办定期刊物《福建消费者报》以及《情况反映》、《工作动态》、《工作简报》等不定期内部刊物,编印出版《商品选择》一套4册2万本,编印保护消费者权益法规和工作资料3册2万多本,翻印建瓯县消委会编写的《消委会工作探索》资料数百册。《厦门消费者报》、《建瓯消费者报》、《沙县消费者之声》、龙岩(经营与消费者报》以及三明、漳州、邵武和泉州鲤城区等地编印的小报及各级消费者组织编印的法规、商品鉴别、工作经验等资料,为消费者说话撑腰,起到舆论宣传和经验交流作用,受到消费者欢迎。
  1990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省消委会提出建议,7月3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条例》的决定,把“农业生产资料和接受相关服务”纳入《条例》规定。省消委会和省新闻协会还联合开展评选保护消费者利益好新闻活动。选送6篇稿件参加中国消费者协会主办的“小天鹅——爱妻杯”好新闻评选。其中厦门消委会的一篇获得三等奖。
  1991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各级消费者组织开展宣传咨询工作,各单位积极向各种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投稿,许多地、市、县与当地报纸、电台合作出版和广播“消费者之声”专题节目和专栏,在全国和省级报刊上发表文章2153篇。并与省电台举办“经济百页窗”专题节目,每天播出2次,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法规知识,介绍典型投诉案例。
  1992年,根据消费者投诉特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消委会积极做好受理前的宣传咨询工作,变坐等办案为主动出访,把工作做在消费纠纷之前。为增强生产经营者法制观念和质量意识,福州台江区协助区个协、私协办好文明学校,并派出秘书长、监督站站长到校讲课22场,为7752名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者宣讲《条例》法规和识别真假商品知识,提高生产经营者法制观念和质量意识,端正经营思想,树立自觉为消费者服务的观念。当年4月,经营者自检销毁霉变劣质商品3605件,价值2.8万余元。
  随着《条例》、消费知识、商品知识的学习宣传日益深入,消费者逐渐学会用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经的合法权益,主动找消费者组织咨询的人数也不断增加。1993年,仅第一季度,全省消费者组织即接待来访咨询10.69万人次。为扩大《条例》在农村的影响,全省各地组织巡回展览,派出宣传车,在乡镇电影院放映幻灯片,印发《条例》有关保护农民消费者的内容,增强农民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1994年7月,省人大颁布《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全省各级消费者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活动。全省各地、市、县(区)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幻灯片、刊物、黑板报、宣传栏、’标语等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大造舆论,有40多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在电视、广播上发表宣传专题讲话,印发宣传材料13万份,上街开展宣传咨询125场次,接受消费者咨询投诉36万余人次,悬挂张贴标语1.2万张(条),出各种板报宣传栏263期,召开各种座谈会130场,举办学习培训班58期,参加培训人员4500人。
  1995年,学习宣传《条例》和《办法》的形式更趋多样化,内容更系统深入,由一般性的面上宣传,上升为深入学习研讨,全面领会。有的召开不同层次的学习贯彻座谈会,交流学习贯彻体会;有的举办学习班或培训班,组织消委会等基层分会、个协分会的骨干和个体大户经营者参加;有的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媒体单位联办专题节目,接受广大消费者投诉;有的组织人员上街开展接受消费者咨询投诉活动;有的组织宣传车深入乡村开展宣传月活动,扩大宣传面,增强宣传效果;还有的通过学校在校生开展宣传教育。福州鼓楼区在职业学校开展以“两法”为内容的消费教育。连江县利用学校学生空余时间穿插进行《实施办法》的宣传教育。闽侯、福清、莆田、宁德、建瓯分别与当地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活动。通过这些形式多样、面广点多的宣传教育,增强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经营者商品质量意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福州台江百货大楼通过学习贯彻后,增强“顾客至上”意识,由正副总经理、柜组长和消委会、工商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先行负责”商品质量跟踪小组,对大楼上柜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实行跟踪检查,把消费者购物风险降到最低限度。福州工业品贸易中心、福州购物中心均在商场内明显位置专门设立“消费者投诉台”,由消费者分会工作人员坐台值班,直接受理消费者投诉,深受广大消费者欢迎。
  鉴于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伪劣产品对农民利益的严重损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消委会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牵头起草《福建省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权益若干规定》。起草小组深入农村基层调查研究,赴豫、鲁、鄂、冀、京等省市考察,听取职能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若干规定》手7月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以农民消费者为对象的地方性法规,受到有关专家充分肯定和农民消费者的拥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众孚到福建视察时说:“福建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工作方面走在前头,这次保护农民消费者利益的立法工作再一次带了好头。”
  二、监督检查
  1985年,全省各地陆续成立消费者委员会。10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消费者委员会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发出的《关于禁止销售进口旧服装的紧急通知》,立即出击,加强进口商品监督检查,尤其是对未经清理消毒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进口旧服装进行检查。要求国营、集体商业和个体商贩立即停止进口旧服装交易,已采购库存的进口旧服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卫生监督等有关部门负责销毁。福州市在对有关经营单位和小商品市场进行检查中,共查缴进口旧服装110多梱,重量14吨,价值30多万元,全部销毁。
  1986年4月,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部署,省消委会和漳州、建瓯、南平、明溪、厦门、福州等地市县消委会协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及农贸市场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写成《福建市场食品卫生存在严重问题》呈阅件,上报省政府。省政府随即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出动4841人次,查出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商家843户,处理大要案19起。8月,省政府办公厅再次发文,要求认真清查进口旧服装,凡在市场上出售的进口旧服装,一律没收销毁,一切经济损失全由出售单位自负,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责任。福州市采取强制措施,查处55起,其中国营22起,集体20起,个体13起。至当年底,全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大检查共进行4209次,其中商品和服务质量检查2044次,物价、计量检查2165次。此外,还组织消费品专题调查65次,商品检测589次,商品质量跟踪129次。
  1987年3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省消委会联合举办全省首次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展览,提高消费者识别能力,参观人数达3.6万人次。福州、厦门、宁德、南平、三明和莆田等9个地市也相继举办“假冒伪劣和名优特产品”展览数百次。3月,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通告》,要求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严格执行《通告》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消委会,组织力量,对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和有关国营、集体商业网点进行大检查,从严处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章违法行为。福州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个体批发点查获假冒名牌商标的伪劣蜜饯3.3万多包,价值2.3万多元;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瀛洲一带查获制造假味精大案,查扣假冒福州味精、闽清味精、龙海味精、日产“味の素”、台产味丹等包装袋8万余个,掺假劣质味精70箱1750千克、食盐500千克,以及制造包装袋工具等。还查获台江区鳌峰村个体工商户采用化学药剂制造假冒“福建老酒”案,查扣冒牌福建老酒38坛950千克。福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不法分子合伙在龙田镇锦美村生产假过磷酸钙化肥80吨。该假化肥采用福州第二化工厂的电石碴掺少量硫酸、泥土等搅拌而成,冒充福州胪厦化肥厂产品出售,非法牟利1.28万元,使音西、松潭、上薛等9个乡村农作物蒙受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
  《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颁布实施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步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轨道。厦门市组织有关部门对86个国产家用电器销售单位执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服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未能执行“三包”服务承诺的占20.23%。福州市重点针对牛奶等食品质量问题进行检查。宁德对该地区9个县94种地方产品进行认真评定,有31种被评为消费者信得过产品。龙岩、邵武、南平、建瓯、福安、尤溪等县市对节日市场进行大检查。南平还制定每周一查制度,使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1988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会同省消委会及有关部门联合颁发《关于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查若干规定》和《关于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前者明确规定:凡被抽检的商品检验合格者不收费;不合格者加倍收取受检单位检验费。后者规定:凡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1000元以下的罚款;随后,又根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意见的通知》精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省消委会制定《福建省处罚伪劣商品实施细则》,并对全省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调查考评结果,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福清、南平等地市监督检查制度比较健全,还发展了一批乡镇、街道、行业等基层分会、工作站、监督岗,形成自下而上的消费者社会监督网络。福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福厦公路沿线个体加油站掺杂使假成风、严重损坏车辆内部机件、坑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组织经济检查人员上路逐户抽样检验。经查,仅福清路段31户个体加油站就有27户在柴油、汽油内掺杂煤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7000多元。是年底,根据消费者反映,福州市场多处发现“三无”(即无厂名、无日期、无产品标号)水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察院、建工局、税务局和水泥质量监督检测站组成联合调查组,认真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水泥的违法行为。连江县砖瓦厂、水泥粉磨站等4家工厂(作坊)生产的“三无”假水泥,经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检验,其安定性不合格,均属废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即查封其假水泥及厂房和设备,冻结其银行帐户,并给予经济处罚。对销售假水泥的鼓楼三建建材门市部、城门水泥店等25家建材商店也采取相应措施,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100吨假水泥全部运往福州水泥厂集中销毁。
  1989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同省消委会,开展对《条例》实施情况大检查。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邀请省物价委员会、省技术监督局等有关人员组成1000多人的市场检查队伍,对鼓楼区农贸市场实行全面检查,对400多家商店明码标价情况进行专项治理。查封仓山区制造假冒“罗星塔”牌味精的地下工厂和仓库。泉州派专人对陈埭旅游鞋生产质量问题进行专门调查,并及时向省政府作了反馈。莆田市对猪肉灌水问题,仙游对加油站短斤少两问题,龙岩对台秤失准和“富健”牌香烟质量问题,南平市对蜂窝煤、粉干、面包、元宵粉及烟花爆竹等问题,厦门市对自行车修理费限价和食品标签、冷饮卫生指标等消费者反映强烈问题,都进行了重点检查,并督促其切实加以解决。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还查处省供销社安泰商场,从广东珠海凌超商场购进散装浓缩洗衣粉10吨和塑料包装袋2万个,自行包装假冒“白猫”牌洗衣粉批发给市区24家商场、商店的违法行为,将其非法所得7420.4元全部没收,并处以罚款。随后,福州东街口百货公司和南门百货公司,率先采取签订协议的形式进行贯彻落实《条例》,严把“三关”(商品进货、验收、上柜台)和“六不销售”(不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商品;不售无质量检验、无合格证的工业品;商品的实际质量与合格证明书、优质标准、认证标准不一致的商品;无企业名称、无地址、产址的商品;无商标的中高档家用电器;变质、过期和明令淘汰的商品)。通过这些具体措施和严格的管理制度,使《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落到实处,公司本身也收到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当年全省共组织市场检查1583次,商品检测589次,商品质量跟踪129次,组织商品服务1031次,参与评优活动65次,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案件3359件,由消费者提供线索而查处罚没的金额达2470.2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0.4万元。
  1990年,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通知》及省消委会在福安召开会议的精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组织坚持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市场变化情况,抓住突出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强有力的检查队伍;开展经常性和突击性相结合的市场检查,转被动战为主动战。对被查出的问题及时予以曝光,扩大教育面。年初,泉州市组织市、县(区)、镇三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组织,检查16个批发销售点,查获假冒茶叶1424盒(包),价值7000多元,挖出制售假货窝点。3月,群众反映连江琯头饮料厂生产伪劣饮料,侵害消费者利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消委会立即前往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尚有库存冒牌饮料461箱(计12574瓶)、半成品780千克,冒充福州、厦门、闽侯等厂家的假商标标识13.93万张。检查组当即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罚款3000元。同年7月,福州市成立“冷饮市场治理整顿检查小组”,对全市89家冷饮生产、经销单位进行检查,公布评议结果,表彰5家,警告13家,停业整顿21家,吊销“两证”17家,取缔经营3家,罚款2.3万元。宁德地区抽调150人组成检查组,查处假冒家用电器1364件、电线7700米、酒类3600瓶、饮料3万瓶、罐头360瓶、味精2.25吨、化肥32吨、假商标标识5.7万张。同时举办不同形式展览会160场,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商品识辨能力。泉州市也查处一大批因制假售假而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案件,主要有化肥141吨、失效农药0.2吨、变质食品2.74吨、变质罐头和饮料2万瓶、假酱油2119瓶、假酒4.25万吨、假片仔癀珍珠霜1万盒、冒牌蚊香2348盒、三无电器5536件、冒牌电线1.68万米、假药材20千克,还没收了用于制假的电动卷烟机22台、包装机4台等。
  为充分发挥监督检查和舆论监督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省消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评选活动。当年评出331个企业的543种日用消费品为“福建省消费者信得过产品”,并发给证书和牌匾。长汀县塑料厂产品被评上“信得过产品”后,产品合格率由80%提高到93%。南平四鹤百货大楼自被评为“信得过商店”后,进一步完善制度,更加强调顾客至上,严把商品质量关,在市场普遍疲软情况下,1990年营业额还比上年增长7.5%,税利增长5%。三明、邵武、建瓯等地广泛开展让“新、特、优”占领市场活动,也收到很好效果。
  1991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各级消委会,本着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宗旨,重点发展社会监督组织。沙县在10个工商所建立10个消费者委员会基层分会,全县172个行政村和居委会建立148个消费者联络站,覆盖面达86%。基层分会聘有专职秘书,经费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支付。三明市有89个乡镇工商所成立消费者分会,并建立52个监督站,形成市、县、乡三级消费者社会监督网络,成为全省第一个所有乡镇全部设立基层消费者组织的地级市。随后,漳州、南平、龙岩、宁德、泉州、莆田、福州也实现乡镇全部建立基层分会的任务,进一步拓宽维护消费者权益监督网的覆盖面。至此,全省已有乡镇分会683个,占全省乡镇总数的86%,还有行业消费者监督站174个。基本形成省、市、县、乡4级监督网络。
  1992年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消委会联合下发传真通知,要求各地在开展纪念“三一五”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中,以查处假冒伪劣商品为中心内容。福州、泉州、南平、漳州、三明、龙岩等地都成立由人大和政府挂帅的查假小组。泉州市集中3大卡车假冒伪劣商品上街示众曝光,当众销毁。莆田市挖掉一个制造假酒窝点,销毁制假工具,收缴非法.收入1.3万多元。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捣毁一个以低价酒为原料,换装制售冒牌“剑南春”等高档名酒窝点,当场查扣假酒2000余瓶。长汀县查获假冒“红塔山”卷烟7500条;厦门市在飞机场查扣欲运往外地的假冒外销片仔癀5000多粒。东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漳州五星啤酒厂查获湖南益阳啤酒厂制售假冒“全国首届轻工博览会金奖”五星啤酒案,查扣啤酒2000多箱。通过这些声势浩大的查假打假活动,使“三一五”纪念活动越来越受到群众欢迎,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
  国务院下达《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后,全省各地进一步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对一些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坚决移送司法部门严惩治罪。至年底,全省共查处各种制假售假大要案95件,比上年同期72件上升31.94%,其中移送检察机关批捕案犯也比往年增多,计有11人。南平市在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的过程中,强化监督检查制度,采取五个结合的办法,即:普查和抽查相结合;全面查与重点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突击性检查相结合;查假与评优相结合;检查与曝光和举办展览会相结合。
  根据全国第二次“打假”电话会议和全国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会议有关精神,1993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组织,及时调整机构,充实队伍,进一步明确“打假”工作以经济检查部门为主,消委会、商标广告、个体、市场等部门协同配合,上下一条线,形成合力,既有精干的“打假”专业队伍,又有涉及面广泛的辅助力量。根据消费者反映的热点,及时制定出不同时期不同地区重点打击对象,部署专项斗争。春节前后,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捣毁一个制假酒时间长达1年多的地下黑窝点,当场查获假冒茅台、剑南春、贵州醇、汾酒以及竹叶青等各种名酒近200件,案值5万余元。春耕期间,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动检查人员2978人次,检查单位5870家,查处案件206件,其中万元以上案件24件,捣毁制售假化肥、假农药等窝点28个,移送司法机关查办3件;长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个月内清理整顿非法经营化肥、农药的单位和个人20家,查获假化肥197吨、假农药500千克;永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销售伪劣“毒杀芬”农药造成3707棵柑树烂根枯死的案件,主犯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6月间,云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成专门队伍进驻制假烟专业村,先后捣毁49个制假窝点,查获各种制假设备46台和一批原辅材料,总案值400余万元;宁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截获运销假烟案30余起,共计没收假烟41万条。夏季饮料旺销时节,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25次饮料市场专项检查,捣毁制造假饮料窝点7个,查获各种假冒饮料价值10余万元。据统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检查3554次,参检人数39558人次,受检单位达11.369万家,立案查处2424件,其中万元以上大案280件,端窝挖点278个,罚没金额456万元,移送司法部门处理案件27件。查获主要假冒伪劣商品有烟133.62万条、酒52.4万瓶、饮料75万瓶、化肥785吨、农药238吨、种子34吨、食品523.95吨、家用电器4077台、低压电器30168件、水泥1026吨、钢材96吨、药品153611盒(瓶),以及各种假冒商标标识8309万套(个)。
  随着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迅速发展,一些不法之徒将“黑手”伸向法制观念相对薄弱的农村,坑农事件时有发生。打击农业生产资料领域中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成了当务之急。1994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将此任务作为当年中心任务来抓,采取各种行之有效措施,严厉查处大要案,确保农业生产正常发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了这方面的查处工作,特别是春耕期间,深入农资经营企业和各乡镇对农资市场交易进行严格监督,从严查处。
  1995年,采取端窝挖点、堵源截流、查处一个震慑一片等措施,重点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窝点,特别制售假冒伪劣的儿童饮料和医用营养保健饮料等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大案及制售伪劣种子、农药、化肥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坑农大案要案。据统计,仅春耕2个月时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农资市场16530人次,检查单位12340家,取缔453家无照经营户,变更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284家(户)的注册登记,解除不合法承包合同392份,立案210起,查获不合格农药61吨(4.95万瓶),过期失效化肥128吨,农膜1.06吨,掺杂使假种子2.76吨。其中厦门垦易微生物有限公司制售不合格有机肥1940箱,案值100余万元。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莆田江口刘庄查获租用民房生产假复合肥窝点,其中有假复合肥90吨,制假原料50吨。是年,饮料和营养品检查也进一步加强。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仅6~7月间,平均每天就查获1个制假窝点,共计35个,出动人员达8694人次,检查各类企业和个体户2573家(户),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4起4人,查获大量假冒伪劣商品,总案值达350多万元。
  通过这些严格的监督检查和有力的查处打击,使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大为收敛,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受理投诉
  《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为社会提供商品服务的经济组织和个人(简称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政、司法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必须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消费者依法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并享有以下权利:了解商品、服务的真实情况;自由选择商品、服务;了解和选择商品、服务时不受欺诈;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有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保障;购买的商品原有缺陷,有权要求修、换、退;受到商品和服务原有缺陷的损害,有权要求经济赔偿或赔礼道歉;有权提出批评、建议或投诉、起诉。根据《条例》这一精神,各级消费者组织开始摸索受理投诉,规范保护措施。
  1987年11月,福州消费者投诉该市台江区商业食品厂用工业添加剂生产“速溶豆乳粉”和“维多力花生粉”,违反《食品卫生法》,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省消委会立即组织福州市消委会和市卫生防疫站进行专题调查。查清事实后,向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报送呈阅件,省领导当即指示福州市严肃处理。福州市台江区政府随即进厂整顿,封存产品,撤换厂长,同时组织人员分赴全国各地追回已批发出售的不合卫生标准的产品,全部集中销毁。厦门集美学校有一消费者购买一台“日立”牌彩色电视机,经检查发现是国内组装的冒牌货,经营单位虽然同意给予退货,但这位消费者仍到消委会投诉,要求查处这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以免更多的消费者上当受骗。建瓯消委会还受理一起价值仅0.3元的消费纠纷案,该投诉者声言,他个人损失0.3元是小事,但有义务参与《条例》的贯彻实施,使其他更多的消费者免受其害。
  针对受理投诉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消费者委员会及时完善《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配套文件,1988年出台《小额投诉仲裁办法》、《代表起诉办法》和《质询办法》,使各级消费者组织,在受理投诉方面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提高结案率,规范受理行为。
  南平市有一农民消费者因购买宁德农科所加工厂生产的劣质鼓风机漏电导致其子死亡。市消委会受理投诉后,进行大量调查取证,并代理投诉者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定宁德农科所加工厂负有责任,赔偿6500元,终于使这个长达一年多的消费纠纷案得到公正解决。建瓯县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1372户消费者投诉自来水公司非法收取费用一案,系全省首例依法开庭审理的消费纠纷案。仲裁庭经调查取证,分清是非,达成协议,由自来水公司将非法收取的8522.38元退还给消费者。这一有益的尝试,为全省消费者组织依法行使仲裁权提供了经验。
  1989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消费者委员会,以贯彻《条例》为中心,充分行使《条例》赋予的职责,认真受理投诉,把为消费者排忧解难作为消费者委员会工作重点。南平市在受理投诉案件的过程中,总结出6条经验;漳州市总结出受理投诉要“言必行,行必果,雷厉风行,讲究效率”。三明市强调受理投诉要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力求做到消费者与经营者都心服口服。福州、漳州等地市还认真受理一些台胞投诉。有一台胞回榕探亲,在东街家具店购买一套(5张)沙发椅,仅用一周座位即下沉变形不能使用,到商店要求退货,遭到拒绝。福州市消委会受理这起投诉后,即找商店核实情况,讲明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商店不得不同意退货。
  至1989年底,全省已有74%的县以上行政区划成立消费者纠纷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投诉案件4327件,处理4032件,结案率达93%,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45万元。各地市结案率分别为:厦门市98%,三明市97,9%,龙岩95.9%,宁德95%,南平93.3%,漳州市93%,泉州市92.9%,福州市92%,莆田市87.6%。据南平、福州、宁德、三明和泉州5个地市统计,共收到感谢信311封、锦旗和镜匾41面。
  为促进全省投诉工作逐步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进入90年代后,各级消费者组织加强受理投诉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律法规方面的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福州市建立消费者投诉登记、统计、报表、档案等管理制度。三明市在受理投诉工作中提出“五快三心”,即立案快、调查快、转办快、处理快、答复快;有热心、有诚心、有公心。南平举办基层分会法规业务培训班,内容有标准法、计量法、物价管理条例、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小额投诉仲裁办法、代表起诉办法、家电“三包”规定和市场管理办法等,提高干部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建瓯县提出“不出厂、不出店、不出乡、不出镇”的办案要求,把矛盾就地解决。据统计,1990年结案率达100%的县已占全省县数的1/3以上。泉州市消委会受理一位回泉州探亲的马来西亚华人的投诉。该华人在泉州购买2只价值800元的“不倒翁”玉器,回国后发现是假货,于是委托国内亲戚向泉州消委会投诉。经过调查核实,责成经销者退货退款。
  为发挥基层分会职能作用,促进受理投诉工作向纵深发展。各地基层分会也积极参与投诉调解。建瓯县各基层投诉站仅一个季度就受理调解投诉202件,占全县受理投诉的44.4%。福州市东街口百货商店消费者分会也在一个季度里受理投诉129件,结案率达94%,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86万元。至年底,全省共受理投诉6812件,结案率为96%,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93万元,收到感谢信725封、锦旗146面。
  1991年,省消委会要求各级消费者组织在处理投诉案件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按照确定投诉资格、深入了解案情、秉公调查处理、搞好善后工作等程序开展受理投诉工作。并确定当年工作重点:商品质量投诉;假冒商品投诉;液化气质量问题的投诉;商品房质量差、价格高的投诉;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农药和化肥)的投诉。还要求各级消费者委员会采取就地受理,就地处理的办法,提高结案率。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过程中,调解不成的,要及时运用仲裁手段,发挥《条例》这一法律武器的作用。沙县消委会处理一起冰箱案,调解不成后,便仲裁退货。但被诉方不服,先后向县法院、地区中级法院上诉,均被驳回,维持沙县消委会仲裁。福州市鼓楼区处理一起强买强卖皮鞋投诉案,经营者动手揪伤消费者,致使手臂流血。消委会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处以罚款50元,并责成经营者向消费者赔礼道歉,还在该店门口挂上“强买强卖,目无法纪”的黄牌警告3天,以保护消费者自由选购商品的合法权利。当年全省受理投诉10097件,结案率95%,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65万多元,收到感谢信831封,锦旗、镜匾120面。
  随着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和消费者组织的威信不断提高,一些涉及面广、案值高、难度大的投诉案也日益增多。1992年,省消委会会同福州、福清市消委会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福西新村396户居民投诉商品房的房基下沉、墙壁断裂等质量问题。情况调查清楚后,即以呈阅件上报省人大、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尔后予以妥善解决。厦门市受理消费者投诉煤气公司安装煤气管道超标准收费问题,也是一起涉及广大用户的消费纠纷案。消委会的工作人员多次走访政府、物价委及煤气公司,查阅“煤气管道收费标准”等有关规定,且多次主动上门协商,最终促使煤气公司退出37万元,返还给2486家煤气用户。当年全省共受理消费者投诉5520件,结案率93%,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70多万元,收到表扬信351封。省消委会整理编印《案例选编》,为各地受理投诉提供范例。
  1993年,省消费者委员会要求各地消费者组织加大投诉热点的查处,同时注意拓宽受理投诉面,及时发现新动向,总结新经验。当年,全省受理消费者投诉8141件,解决7969件,结案率97.89%,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25.6万元。其中商品质量问题居第一位,占投诉总数的56.7%,以下依次是假冒伪劣商品的投拆,占15.9%,价格占11.4%,计量占8.9%,虚假广告投诉占0.9%,其他类投诉占6.1%。按投诉商品类别分析,日用百货514件,占总投诉的28%,食品类432件,占23.5%,家用电器400件,占21.8%,家用机械215件,占11.7%,药材和医用品类16件,占0.87%,服务类48件,占2.6%,农用生产资料23件,占1.25%,其他类190件,占10.3%。
  1994年,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省人大颁布《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进一步推进全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向纵深发展。福州、厦门、南平、泉州等地市消委会在受理投诉中要求办案人员做到三心:不论问题大小一样诚心;不论本地外地一样热心;不论问题难易一样用心。力争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许多地方的消费者组织被消费者誉为真心实意为民办事的“消费者之家”。省图书馆一位消费者以3100元的价格向福州海山楼商场购买声宝牌彩电1台,不久就发现有毛病,经省电子产品检验所鉴定,属原有质量问题,但商场拒绝退货退款。消费者便向鼓楼区消委会投诉,消委会出面调查,商场置之不理,市有线电视台记者亮证采访亦遭拒绝。后经耐心开导,诉之以理,晓之以法,终于使经营者同意退货退款。还有一位消费者向三联液化气站经营部购买卡式炉1台,因要求出具正式发票而发生争吵,右手被店主反扭。台江区消委会受理投诉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处以赔礼道歉并付给消费者精神赔偿费200元。当年,全省共受理消费者投诉99%件,调解处理9811件,结案率为98.15%,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49.77万元。
  1995年,《福建省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权益若干规定》颁布实施,使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逐步配套,加强调解消费纠纷的手段,解决一些情节严重、久拖不决的案件,特别是一些涉及坑农的案件,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全年受理消费者投诉9633件,当年调解结案9503件,结案率98.65%,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33万多元,提供案情由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后罚款143.34万元,接受咨询50614人次,收到消费者感谢信746封。
  第四节 反不正当竞争
  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做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工作,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着重抓3个方面工作:一是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除在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专栏上广泛进行宣传外,还召开各类形式的座谈会、新闻发布会,印发大量宣传材料,张贴、摆挂各种横幅标语;二是积极做好学习和培训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除认真组织学习研讨《反不正当竞争法》外,还加强骨干力量的培养,先后选派有关地市人员参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南京和北京组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班;在此基础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各地市经检、法制等有关科长共40余人进行集中培训,专题学习、研究、探讨如何更好地贯彻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派出人员分赴各地市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班授课。至年底,全省举办培训班10期,共培训1200人;三是结合福建实际,在调查摸底基础上,明确查处重点,从假冒伪劣、巨奖销售、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查起,选准突破口,慎重办好第一个案件,严格依法行政。
  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涵江饮料批发市场及部分厂家仓库进行突击检查,查获假冒“娃哈哈”饮料1.03万瓶及大量侵权商标标识。福州、泉州、厦门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力协作,互相配合,查处假冒福州百事可乐有限公司“百事可乐”、“七喜”饮料案、假冒上海群众毛巾厂钟牌“414”毛巾案、假冒“三圈牌”电池案以及假冒“三路牌”旅游鞋案。对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依法惩处,维护国有大中型企业名优产品的合法权益。
  1994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部署,结合福建省实际,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查处重点: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对商品作虚假标识和进行虚假宣传行为;利用回扣、贿赂等违法手段销售商品的行为;巨奖销售及伪造他人企业专用代号等行为。福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福安恒江日用品公司生产的仿冒福建省恒安集团公司生产的“安乐”牌卫生巾,封存仿冒“安乐”牌卫生巾40箱,包装袋1万余个。长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该县天乐纸品厂仿冒知名商品“舒爽”牌卫生巾案,封存库存的仿冒“舒爽”牌等卫生巾及包装袋。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梅列分局对三明市梅列捷达机电供应站销售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商品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城关齐发精品经营部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制售冒牌踏花被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龙岩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龙岩市自来水公司以市政府节水办公室的名义收取节水保证金的形式,强制用户向其公司购买供水管配件,对拒交保证金者不予供水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规定,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限定用户购买其供水管配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退还用户保证金。
  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该县灵川镇东沙村对仙游面粉厂以不正当的巨奖销售手段推销其“花生糊”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
  是年10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省人大委托,组织力量着手草拟《福建省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对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补充:其一对办案中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如暂扣财物等做了明确规定,对违法主体作扩大规定;其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解释权做了明确规定;其三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某些抽象概念,作具体明确解释。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基层贯彻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情况,加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办案的协调指导,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2次下基层调查研究,并在第三季度组织有关地市经检处(科)长赴外省考察学习和座谈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经验体会,探讨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当年全省9个地市共举办培训班近100期,经检执法人员基本得到培训。福州、南平、厦门、泉州、三明等地市还把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列入岗位培训班正式科目,取得明显效果。
  1995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宣传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市经贸委、市司法局、市法制局等单位,联合举办《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新出台的经济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并制成录音带每周定时在厦门广播电台开辟法律知识抢答活动专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省司法厅协调,决定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列入福建省第三个五年普法计划。福州、南平、三明、莆田、泉州等地走上街头、广场开展现场咨询服务,向社会分发《反不正当竞争法》宣传材料2万多份。其中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企业和群众印发法规合订本、宣传小册子7万多份。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后出动宣传车辆40多次、宣传人员380多人,举办咨询活动27场次,印发法规及宣传材料1万多册(份)。
  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辖各县(市)局截至当年4月,已完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岗位培训任务,并结业考试完毕。宁德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派出教员到各县(市)巡回举办培训班共16期,有967人参加学习。连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机关、缉私队和工商所人员共87人进行培训,同时,组织大中型企业法定代表人参加短期培训,提高企业公平竞争意识。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积极主动向一些企业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通过企业主管部门、行会、协会等组织帮助这些企业提高法律意识,自觉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深入调查公用企业等部门存在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基础上,向市政府呈报《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报告》,建议由市政府牵头,市人大监督,召开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座谈会,敦促公用企业及政府某些部门,自查自纠各种限制竞争的不合法行为。龙岩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调查龙岩市自来水公司限制竞争案,向新闻媒体披露该公司违法事实,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情况,从而达到教育其他公用企业自觉规范交易行为,遵守公平竞争规则。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台江红星村捣毁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伪造产地的作案窝点,当场查扣作案工具,以及冒牌伪造“上海”、“汕头”等地生产的饮料60多箱,同时还查扣大量空瓶等,总案值约20多万元。厦门中国旅行社在《长城卡会员旅游专刊》刊载“中国境外有奖旅游大酬宾”广告,广告称特等奖一名,可得“泰国香港十日游”券一张(价值人民币7000元)。至案发时止,已有15人报名,领取对奖券15张,收取40520元旅游费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规定,责令厦门中国旅行社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罚款。据统计,1994~1995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共组织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73527人次,受检单位161135家次,立案查处案件3527起,端窝挖点318个。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商品有各类假酒41.61万瓶,假烟560.4万条,饮料112.75万瓶,各类商标标识3385万张,不合格农药127.3吨,过期失效化肥2259吨。为保障社会稳定、促进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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