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调解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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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47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调解仲裁
分类号: F203.9
页数: 7
页码: 276-282
摘要: 本文介绍了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经济合同(契约)的管理和仲裁情况。民国时期,福建省出现了近代意义的民法合同,但政府未设专门管理机构,合同纠纷由商会负责调解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政府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并规定了仲裁程序和违约罚则,但主要以行政解决为主。1980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了合同纠纷调解仲裁的具体规定,要求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遵循。1981年,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始受理经济合同纠纷,并摸索调解仲裁规律。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实行“两裁两审”制度,有利于及时纠正偏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存在诉讼程序繁琐等弊病。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开始实施。
关键词: 福建省 经济合同管理 调解仲裁

内容

民国时期,近代意义的民法合同(契约)虽已在福建出现,但政府未设专门管理机构,合同(契约)纠纷的调解与仲裁,通常是由商会负责;商会每2年选举一次,推选2~6人不等,组成各级仲裁委员会,报省政府备案,实行民间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经济委员会颁布《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对经济合同纠纷的解决,规定双方在同一大行政区,可提请大区财经委员会处理;双方若不在同一大行政区,可提请中央财经委处理。处理无效时,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行政的和司法的方式解决经济合同纠纷,以行政解决为主,是当时合同调解仲裁的一个特点。
  当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受理公私之间的合同纠纷,进行调解仲裁。解决纠纷的程序是,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并报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双方不能解决,报请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仲裁有异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956年,私营工商业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为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农村的由地方政府设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当时虽然也规定了仲裁程序和违约罚则,但总的要求在处理合同纠纷中贯彻“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文化大革命”期间,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无法正常开展。“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随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逐步恢复健全,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纳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1980年5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同仲裁程序的试行办法》,提出合同管理机关在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时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并分别就仲裁机关、仲裁组织、案件受理、仲裁的调查和取证、一级仲裁、二级仲裁、仲裁的生效和执行、复查及案件归档等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对经济合同纠纷进行调解仲裁时必须以此为主要依据。
  1981年,福州、漳州、泉州、南平、三明等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始受理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摸索调解仲裁规律,积累工作经验。其中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4份西瓜收购合同纠纷。经过深入调查核实,当年西瓜生产确实受寒流影响,普遍无法履行合同要约,进行调解后,双方同意对合同作适当修订。但对那些试图借自然灾害牟取暴利,擅自高价出售,造成对方经济损失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严格依法仲裁,责成赔偿收购部门的经济损失。是年7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龙海县召开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座谈会,传达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天津召开的全国城市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学习外省几个大城市开展合'同纠纷调解仲裁等管理经验,讨论即将出台的《经济合同法》(试拟稿)的修改意见;同时龙海等7个县、市在会上做了开展调解仲裁等管理经验介绍。
  由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尚处于试点摸索阶段,全省各地在受理纠纷合同时,基本上都坚持调解为主、裁决为辅的原则,力求把矛盾解决在萌芽之中,尽力减少经济损失,维护合法权益。在调解纠纷时大都能够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做好调查研究,彻底弄清问题的原因和关键所在,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公正合理地解决问题,使各方从中吸取教训,提高认识,更好地执行经济合同制。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同仲裁程序的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纠纷实行两级仲裁办法。据此,福建省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一级仲裁;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则负责二级仲裁;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由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移送的合同纠纷案件,只实行一级仲裁。《试行办法》还规定,当事人对一级仲裁不服时,可在接到一级仲裁裁定书的次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二级仲裁;当事人对二级仲裁不服时,可在接到二级仲裁决定书的次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全省各地凡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的经济合同纠纷,均须先经过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仲裁,未经仲裁的合同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样,实际实行的是“两裁两审”制度。
  实行“两裁两审”制度,有利于及时纠正仲裁工作中出现的偏差,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加强上级仲裁机关对下级仲裁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同时,也使负责经济合同仲裁工作的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相互衔接。这在当时还是发挥了一定作用,使合同纠纷及时在行政程序中得到解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避免一些合同纠纷一下子就都涌向人民法院诉讼,减轻法院的压力。但这种“两裁两审”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病,集中表现在诉讼程序上的繁琐。有些合同纠纷案件经工商行政管理局两级仲裁不服,还要再经过人民法院两级审判。按照这种程序到最后结案,需很长时间,致使经济合同当事人要投入很多人力、财力,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和商品生产。
  1982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开始实施。9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执行《经济合同法》有关通知精神,结合福建实际情况,制发《关于当前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改变经济合同分工管理体制,实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而且,对无效经济合同和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确认和查处权,把行政查处权、确认权以及仲裁权统一起来,强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经济合同的职能作用。还根据《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改变经济合同纠纷“两裁两审”(共4级)制度,实行“一裁两审”制,即当事人对仲裁机关的仲裁不服,不必再向上一级仲裁机关申请二次仲裁,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诉讼程序,缩短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时间。
  1983年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在沙县和连江分片召开各地市县经济合同仲裁工作座谈会,学习贯彻全国经济合同仲裁工作会议精神,并讨论研究如何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8月,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颁布,“一裁两审”制更加具体完备,而且重新划分经济合同纠纷仲裁权限。据此,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遍建立健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统一实施仲裁权,各地市的经济委员会和业务主管部门只负责对本系统本部门内的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但不能仲裁经济合同纠纷。而且,更加强调尊重公民的诉讼权利,仲裁不再成为诉讼的必经程序。原来所实行的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后,必须先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终局仲裁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依据《经济合同法》及《经济合同仲裁条例》,改为当事人既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再把行政仲裁作为解决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经程序。这种“裁审自择”的规定,既考虑公民的传统习惯,即当事人怕撕破脸面不愿轻易到人民法院起诉,愿在行政范围内解决纠纷的心理状态,又保证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权利,使其有广泛的选择余地,同时也兼顾一些地方仲裁机关与经济审判机构不太健全、工作人员不足等实际情况。9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就如何搞好“裁审自择”提出指导性意见。12月,根据国家局《关于印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试行)>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仲裁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1984年,福州、南平、三明、宁德、厦门、泉州等地市,均按新的仲裁制度受理一批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于这些仲裁机构有相当一部分系新设立的,工作人员中有不少是新手,因而还存在一些办案不太规范等问题。特别在收费上显得比较乱,未能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收取,有的在受理案件时未按规定预收仲裁费,导致结案后常出现当事人拖欠缴费的现象;有的仲裁机关对业务不熟悉,出现计算错误,误将申诉方要求赔偿的金额当作争议金额;还有的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也有的根本不收。针对这一突出问题,1985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仲裁和鉴证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进一步强调预收仲裁费、计费依据、仲裁费的减免等规定。
  198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总结各地仲裁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分别对申诉和受理、诉讼参加人、庭审准备、庭审、简易程序、送达、仲裁监督、仲裁协助、归档、回访等10个方面问题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此外,在日常工作中,上级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裁委员会提出有政策性、法理性问题的解释,也作为仲裁法规的补充。
  全省各级仲裁委员会,在实践中摸索创造出一些提高办案质量的有效办法。经常搜集具有典型性、针对性、代表性的案例,以会议形式召集仲裁人员研究、剖析,力求得出比较一致、正确的结论。从而提高仲裁人员的业务素质,加深对经济法规的理解,增强搞好合同管理工作的信心。同时,通过开展案件互审,相互沟通情况,及时发现各个仲裁环节上存在的问题,交流经验,不断改进仲裁工作。
  随着签订的经济合同总量的增加,福州、厦门、泉州、宁德、莆田、南平、三明等地市的合同仲裁机关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1986年,全省各地共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650起,合同金额8801.85万元,争议金额4524.02万元,连同积案处理661起,仲裁赔偿违约金额124.29万元,结案率97%。其中,政和县种子公司与该县铁山镇良种制种场的合同纠纷案的仲裁,系调解无效后长达4年之久的合同纠纷,经依法仲裁后,双方都能接受。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泉州市召开16省、市、自治区经济合同仲裁工作座谈会,交流经济合同仲裁工作经验,研究存在问题和如何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并形成会议纪要,分发全国贯彻执行。
  1987年,全省各级仲裁机构进一步强调仲裁活动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适用法律必须一律平等和先行调解3项基本原则。努力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非分明,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1988年,全省各地合同仲裁机关进一步强化为改革服务、为企业服务的思想意识,采取简便、快速的办法,提高办事效率。大量的案件受理过程缩短,有的3~5天即审理结案,有的口头调解或庭外调解即化解纠纷。是年5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从受理案件、组织调解,到执行完毕仅用2天时间。担任此案的双方律师对仲裁委员会如此简便、快速、公正、合理的办案作风深表满意。是年,办案10起以上的仲裁委员会有福州、厦门、漳州、莆田4市和连江、闽侯、长乐、福州郊区、厦门思明区、莆田城厢区、龙海、惠安、仙游、莆田、尤溪、大田、沙县、南平、建阳、建瓯、宁德、周宁、福安等19县(市、区)。全省共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633起(不包括庭外调解和口头调解案件数),合同金额9716.83万元,争议金额4862.14万元。当年结案583起,其中调解453起,裁决42起,确认无效64起,撤诉15起,移送司法机关9起,当事人不服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10起,占结案总数的1.72%。从纠纷合同的种类来看,购销合同纠纷504起,占案件受理总数的79.62%,借款合同纠纷26起,占总数的4.11%,企业承包合同纠纷23起,占总数的3.63%,加工承揽合同纠纷18起,占总数的2.84%,建筑工程承包合同14起,占总数的2.21%。
  1989年,全省各地受理合同纠纷案件明显增多,每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平均办案25起,莆田市办了123起,仙游办了60起。在办案的过程中,有的地方采取就地受理方式,为824个企业939份合同追回拖欠款3758万元,并依照“灵活、简便、快速、依法”的原则,及时审理结案。福鼎县仲裁委员会仅用3天时间就为山东济南某企业追回欠款70万元,被誉为“企业的守护神”;柘荣县仲裁委员会在不到2天的时间里,即为吉林通化白山制药厂追回拖欠款3.48万元。全省当年共办案1523起,合同金额1.64亿元,争议金额5567.08万元,案件受理数、合同金额和争议金额分别为上年的2.4倍、1.69倍和1.14倍。所受理的案件,基本上得到执行,不服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仅18起,占仲裁总数的1.2%。此外,还有654起合同纠纷案,采取庭外调解结案。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深入进行,农村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经济合同纠纷随之增多,基层仲裁委员会的承受能力与社会需要不相适应,妥善解决农村一些小额经济合同纠纷问题,已成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新形势下,更好地为农村改革服务的重要课题。为此,省内一些商品经济较发达的地方,根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与可能,可以派出仲裁庭,就地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在乡镇设立经济合同仲裁庭,将仲裁工作逐步向基层工商所延伸,并狠抓工作作风的转变,变坐等办案为走出去办案,以普通程序办案为主转变为以简易程序办案为主。有的县(市、区)仲裁委员会还采取分片指导各工商所,实行“四定”责任制(定完成任务、定具体指导、定确保质量、定健全档案),并结合清理“三角债”,深入到企业、单位,为企业举办“清欠”培训班,帮助企业清查经济合同纠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企业追回拖欠资金。
  这种派出仲裁庭,是在临时仲裁庭的基础上逐渐演变成为一种常设的仲裁组织形式。派出仲裁庭按照“一案一庭”原则设立临时办案组织,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成员由县级仲裁委员会任命。仲栽委员会对派出仲裁庭实行“放权不放任,指导不包揽”原则。派出仲裁庭的主要任务是:受理案情简单、争议金额较小的合同纠纷案件;办理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交办的案件;协助上级仲裁委员会的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开庭审理、仲裁回访、仲裁建议等项工作;向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移交无效经济合同和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案件。由于全省各地市相当一部分工商所都设立派出仲裁庭,大大增强基层仲裁委员会的办案力量。设有派出仲裁庭的工商所,充分利用自身的“三熟”(人熟、地熟、情况熟)优势,发挥“三快”(立案快、调查快、结案快)的特点,在工作中能很好地实行“三结合”,即仲裁与宣传经济合同法相结合、仲裁与法律咨询服务相结合、仲裁与健全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相结合。由于许多合同纠纷案情比较简单,对金额较小、争议不大的经济合同纠纷采取简易程序,使用简易调解书,缩短办案时间,加快办事速度,很适合派出仲裁庭审理。福清县在半个月内采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多达3522件。他们对同类案件的当事人同时通知到庭,一起开庭,申诉方依次申诉,被诉方分别答辩,然后逐个作好庭审笔录,逐个结案送达文书。白天办案,晚上整理案卷,对当天案件的审理、文书制作、归档立卷,做到当日清结。长乐县金峰镇塘下村48户农民长期拖欠信用社贷款,追讨几十次都不还,金峰仲裁庭深入该村就地办案,仅用一周时间就全部处理完毕,在该镇产生强烈反响。不少仲裁委员会和工商所也因此而威信大增,主动上门申请仲裁,要求帮助清理合同纠纷的企业和单位日益增多。是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表彰一批经济合同仲裁工作成绩突出的仲裁委员会,共有26个单位。年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福州市召开全国经济合同仲裁工作会议。来自全国各地的16位代表在会上做了经济合同仲裁工作经验介绍,并收到书面交流材料80余份。会议讨论了《基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派出仲裁庭暂行规定》、《企业承包、租赁经济合同仲裁规则》和《关于合同仲裁、鉴证和案件复议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等3个法规草案,并就经济合同仲裁制度的玫革进行了探讨。福建省各地市及福州市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和合同科、股长全部出席会议。
  至1990年,全省417个工商所中已有123个设立派出仲裁庭。其中三明市82.4%的工商所设立派出仲裁庭,开展了办案工作,共办结经济合同纠纷案4667件,占该市办案总数的72%。当年,全省派出仲裁庭办结案27339件,占全省各级仲裁机关办结案总数的76.9%,其中调解24358件,裁决57件,争议金额9757万元,确认无效合同1756件,金额5633万元,查处违法合同692件,金额2286万元;撤诉442件,移送司法机关34件。是年办结案件是上年的13.7倍,是历年来办案最多的一年。其中南平市办结案3833件,是上年的34.2倍。沙县、福清、仙游、长乐、连江、邵武、建瓯、漳平、龙海、龙岩、宁德、福鼎等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也都积极参与办案。全省当年办结案在100件以上的有8个县(市),3500件以上的有福清和沙县2个县。派出仲裁庭办结案在1000件以上的有福清龙田、邵武沿山和沙县夏茂3个工商所派出庭。办案数达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标准(60起)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有47个,占全省县(市、区)总数的60%。其中三明市的12个县(市、区)全部达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标准。是年,全省各级经济合同仲裁机构收到有关企事业单位表扬信357封、锦旗126面、牌匾39个。
  1991年,贯彻“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原则,强调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加强仲裁监督。一方面,各级仲裁委员会有重点地定期检查本会办理审结的案件,对重大疑难案件由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另一方面,上级仲裁机关加强对下级仲裁机关已处理案件的检查,如发现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程序制度和制作文书等方面确有错误,及时依法纠正。是年,还根据省政府批转的《关于进一步理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和仲裁工作的请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重点开展购销合同、建筑承包合同、企业承包合同、租赁经营及联营等合同的纠纷调解与仲裁。至1992年底,全省共收表扬信500多封、牌匾200面。
  当时,仲裁机关没有款项冻结权和划拨权,有些地方的案件,在受理的过程中,违法单位或个人就趁机转移存款,给企业和国家造成损失。还由于有些规定不够明确甚至相互矛盾,在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上,仲裁机关与审判机关在法规的理解上存在差异,产生不同的解释,也影响了仲裁工作。根据法律法规,仲裁机关只有仲裁权,没有执行权,在当事人不履行仲裁决定时,只能由司法部门签发协助执行通知,这就降低了仲裁工作效率,有时还延长纠纷的解决时间,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199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重新修订。根据重新修订的内容,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翌年初,针对合同调解实践中有些地方习惯于以居间调解的身份和方式对待和处理合同纠纷,削弱执法力度等现象,强调严格依法办案,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福州、三明、宁德、厦门、南平等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各经济合同仲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证据确凿、定性有把握的经济合同纠纷案继续大胆受理,及时仲裁处理;对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处理有难度或属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及时撤销或移送其他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1995年4月,根据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和新出台的政策法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做好<仲裁法>实施前现有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就《仲裁法》的学习宣传、仲裁案件的受理、结案等几个方面的问题都做了指导性部署。福州、宁德、泉州、南平、厦门、甫田、三明、漳州等地市立即组织力量,协同合作,积极指导基层抓紧对久拖未决或疑难案件的审理,认真把好仲裁案件质量关,力争不留后患。
  同年6月开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仲裁制度改革,对原有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职能状况以及开展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厦门、福州等地市主动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几年来受理调解仲裁情况,为当地仲裁制度改革献计献策。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也积极搞好扫尾工作,加紧办结各类遗留的经济合同纠纷案。至8月底,全省已办结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675起,合同金额19761万元,解决争议金额13527万元。
  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法》正式颁布实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从即日起除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外,各级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终止合同仲裁工作。随后,厦门、福州等市均按《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成立新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严格依法开展经济合同仲裁工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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