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020020230003477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调解仲裁 |
分类号: | F203.9 |
页数: | 7 |
页码: | 276-282 |
摘要: | 本文介绍了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经济合同(契约)的管理和仲裁情况。民国时期,福建省出现了近代意义的民法合同,但政府未设专门管理机构,合同纠纷由商会负责调解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政府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并规定了仲裁程序和违约罚则,但主要以行政解决为主。1980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了合同纠纷调解仲裁的具体规定,要求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遵循。1981年,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始受理经济合同纠纷,并摸索调解仲裁规律。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实行“两裁两审”制度,有利于及时纠正偏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存在诉讼程序繁琐等弊病。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开始实施。 |
关键词: | 福建省 经济合同管理 调解仲裁 |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