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监督检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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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47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监督检查
分类号: F203.9
页数: 8
页码: 269-276
摘要: 本文描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济合同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历程。政府积极扶持私营企业,对加工订货等采取统一管理,并成立合同检查委员会确保合同履行。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私营企业加工订货数量增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始有选择地重点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经济合同的管理任务中止,主要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基本没有开展。然而在1978年9月,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后,福建省开始着手合同监督检查等管理试点工作,实行经济合同分工管理。
关键词: 福建省 经济合同管理 监督检查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人民政府为加快恢复国民经济,积极扶持私营企业,对私营工业、手工业采取加工订货、收购包销等措施。1950年下半年,根据中央关于调整工商业的决定,福州等中心城市成立工业调整委员会,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加工订货实行统一管理,凡属政府、机关和国营企业向私营企业签订的加工订货合同,均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分配,各地工业办公室根据所分配的任务,确定分配对象,由加工订货单位和资方负责人协商产品的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和地点,并签订加工订货合同。合同经法院公证后,将副本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则定期会同总工会、工商联合会、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遇到问题时,则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持,组织双方协商解决,确保加工订货合同顺利履行。
  1951-1952年,为调动私营企业的经营积极性,活跃城乡物资交流,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省市县各地相继举办各类物资交流大会,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组织私商参加交流活动,在会上签订许多购销合同。为巩固交流大会成果,维护私营企业信誉,保证合同的履行,福州、厦门、南平、泉州等地成立合同检查委员会,制定合同纠纷处理办法,每隔半个月,组织一次检查,剪后共进行10次。对不履行合同的企业,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对资金短缺,或因原料跟不上,不能按期履行的,银行给予贷款或由国营商业组织原材料供应;对确因批量大,原材料需要进口又一时供应不上的,则牵头与买方协商,延期交货或撤销合同;对个别生产单位,为图高额利润,卖高价钱,把履行合同的货物私下出售的,除责令按期履行条约外,还处以相应的罚金。由于措施得力,监督检查及时,全省的合同履约率都比较高。1952年底,召开履行合同总结评比大会,以福州市到期合同履约率为例,该市在华东物资交流会上签订的合同,到期履约411份,履约率为82%,在全省各地交流会上签订的合同,履约316份,履约率98%,在两次省物资交流会上签订的合同,履约622份,履约率为72%。全省平均履约率86%。
  1953年,随着国民经济逐步恢复,国营经济的主导力量迅速增强,私营企业加工订货数量也不断增加,产值大幅度提高,行业分布面日益扩大。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也开始按轻重缓急的次序有选择有重点地进行。有的县、市在查成本、查质量、查管理的基础上,推动生产车间建立原始记录,把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到企业的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之中。还有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会及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和重点抽查,从而掌握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合同的履行。
  1956年,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社会经济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原来对私营企业与公营企业之间的加工订货合同和购销合同的管理任务,也随之中止。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主要由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对农村的购销合同、加工合同、运输合同、预购合同、预售合同、技术支援合同、产品包销合同、部门之间的协作合同等,由地方政府设专门机构进行管理,保证国家对农业生产的计划指导,协调和密切工农关系,促进当事人正确地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有的县市设立合同委员会,吸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定期召开会议,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基本没有开展。
  1978年9月,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1979年8月,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国家经委、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福建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始着手合同监督检查等管理试点工作。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联合通知》精神,通过调查研究,拟定《福州市工商、农商企业经济合同管理试行意见》,1980年1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其主要内容是实行经济合同分工管理。由于企业的合同数量大,涉及面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时没有能力承担统一管理的任务,因而必须也只能作适当分工。凡属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业、农业、机关、团体、部队、事业等单位与商业以及不同商业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凡属工业、农业、商业、物资、交通运输等本系统内的经济合同,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监督管理;凡属不同工业部门、工业与物资、农业部门以及工业、农业、商业与交通运输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由市经济委员会监督管理;市人民银行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合同执行,并配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鉴证的经济合同提供贷款,对履行合同好的企业实行优先贷款,对不履行合同或合同履行不好的企业,停止或减少贷款。并将经济合同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列入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任务之一,建立三级检查制度;商业部门按月向生产部门报送品种要货计划,而生产部门在召开生产调度会时,邀请商业部门参加;对市场需求的变化和生产周期的变动,互通情况,互相支持,并把履行合同的情况,按月报告各业务主管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按季度检查合同完成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在贯彻“三级检查”制度的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听取产销双方汇报,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协调;对农商购销合同,由于生产分散,又受气候和病虫害的影响,履行情况比较复杂,由商业部门派出联络员进行实地检查,遇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则根据合同履行地就近进行监督检查,使合同纠纷及时解决于履行之中,提高履约率。据统计,福州1981年各类经济合同履约率为97%。是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2次召开各地市及部分县市合同管理工作座谈会。各地汇报了合同监督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有关对策和办法,总结福州、龙海、泰宁、泉州等市县的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经验。11月,省政府批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增设经济合同管理处,相应增加行政编制。
  1981年,又先后2次召开全省合同管理工作座谈会,学习贯彻即将实施的《经济合同法》。龙海县代表福建省出席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召开的全国农商合同管理工作会议,并在会上作了题为《加强农商合同管理工作的体会》的经验介绍。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开始实施。5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关于对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经济合同,不再实行分工管理办法。据此,全省各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同时发挥各个部门的职能作用,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建立比较完整的经济合同管理网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管理好本单位、本系统的经济合同,及时总结和推广合同管理经验;并负责确认无效经济合同,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案件和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经济合同管理,是介于基层单位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合同管理机构,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这些主管部门为依托,充分调动各主管部门积极性,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监督管理合力。基层企业的合同管理,是搞好经济合同管理的基础,大量的合同管理工作靠企业本身去完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仅对企业的合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而且重视加强指导,向企业干部普及经济合同法律知识,促进企业合同管理机构、制度、人员三落实,为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打下坚实基础。金融部门则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监督建议,对处理无效合同和违法合同予以协助,对合同纠纷的仲裁决定予以配合执行。
  为使经济合同管理网络充分发挥作用,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普遍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机构,配备经济合同管理干部,并帮助企业建立经济合同管理组织。福州市先后帮助企业组建5008个经济合同管理组织,配备和培训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7421人。
  1983年,全省各地普遍开展《经济合同法》的学习和宣传。业务主管部门相继召开干部大会,各级宣传部门运用广播、电视配合宣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学好《经济合同法》的基础上,举办各种讲座,宣讲经济合同法,派员到重点企业上门辅导。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专门下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几个问题的通知》,用以指导基层正确地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政和县深入基层,深入农村,先后举办2期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培训班,参加培训人员125人次。并对8个公司、3个乡镇企业站和17个工厂的经济合同进行具体的检查指导,涉及合同312份,其中经济合同280份,承包合同32份。1984年又对铁山、外屯、镇前、澄源、扬源5个乡镇企业站和供销社的经济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在140份被查合同中,查出合同条款不齐全的有32份;手续不完备的有14份。通过检查指导,各种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得到及时纠正,还督促10个企业配齐合同管理人员。
  随着商品经济日趋活跃,利用经济合同进行骗买骗卖的活动也日益猖獗,涉及面不断扩大,手段狡诈,案情复杂,危害性大。1985年5月,全国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会议着重研究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如何适应经济体制改革新形势,强调重点抓好监督检查和调解仲裁两大项工作,并使之相辅相成,互相促进。8月,全省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会议在福州市召开,传达贯彻全国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经济合同的大清查。全省共组织3488人先后进行539次经济合同执法大检查,检查企业1484家、合同139413份、金额22.3亿元,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650起,合同金额8801.85万元,争议金额4524.02万元。据统计,1982~1985年底,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确认无效经济合同131件,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案件142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5起。其中,沙县梨树供销社与福州军区防化技术室先后签订的关于日本东芝彩色显像管7万只、南朝鲜黑白显像管4万只的购销合同,纯属利用经济合同进行骗买骗卖的违法行为。该供销社利用这份合同辗转销售给闽侯贸易公司、河北省邯郸市光华贸易公司等4省11个地市县的25家公司,动用6000多万元的贷款资金,层层加价,搞无货交易,严重干扰正常的交易秩序。泉州市一家街道办的海滨新华电厂,亦曾与省内外几家企业签订进口手表80万只、涤纶丝500吨等无实物合同,往来货款2000多万元,仅泉州百货公司即被骗去货款148万元,其中有28万元被涉案的11名主犯以收取介绍费名义私分。为使清查工作落到实处,突出重点,抓出成效,全省各地举办不同形式的清查人员培训班,全年共举办494期,受训人员达32356人次。
  1986年,全省各地由人大常委会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统一部署,对《经济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大检查。各企业根据统一部署,结合普法教育,对企业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情况先进行自我检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各业务主管部门在抓企业效益、产品销路的同时,开展行业内部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互查,交流合同管理经验,找出薄弱环节,互相取长补短。随后,又由各地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财政局、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法院等单位,分成几组分别到各行业进行大规模的联合检查。福州市共清查6026家企业、合同30.2万份、金额56亿元,履约率为87%,查出无效合同872份,金额4687万元,占被查合同金额的0.8%。南平市检查123家企业、合同3.87万份、金额12.87亿元,其中工商购销合同1.54万份,农商购销合同6473份,加工承揽合同33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63份,货运合同142份,供电合同326份,借款合同645份,财产保险合同1.49万份,联营合同6份,其他合同739份;实际履行合同3.72万份,金额12.17亿元,履约率达94.58%;未履行的合同有1552份,金额0.7亿元,无效合同694份,金额3681万元,违法合同2份,金额318万元。经检查发现,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供电、借款、财产保险等合同履约率较高,而商业企业购销合同存在问题较多。政和县在企业自查、行业互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64家企业的3527份经济合同,金额1.09亿元,履约率为91%,违约纠纷合同39份,金额175.43万元。漳州、泉州、厦门、三明等地市也都按照统一部署进行大规模的监督检查活动。
  由于一些单位合同签订人员不懂法、不知法、不守法,或缺乏签订合同经验,加上在改革过程中新旧体制转换中存在一些漏洞,也由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不正之风,钻改革的空子,因此出现不少无效合同。国务院将确认无效合同和查处违法合同的职责和任务赋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全省各地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行使自己经的职责,既积极又慎重地进行确认工作。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从监督检查入手,从处理合同纠纷入手,从异地备案和鉴证入手,从掌握案件入手,积极开展查处工作。并根据违法活动的手段和特点,确定工作重点,把握住定性和处理两个环节,正确行使职权,严格区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把故意违法与过失违法区别开来,把单位违法与个人违法区别开来,把双方违法与一方违法区别开来,把造成严重后果与未造成严重后果区别开来。
  在经济合同大检查中发现,不少无效合同和违法合同是企业购销人员(企业法人的代理人)只凭工作证或单位介绍信签订合同,既无委托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亦无委托单位有关情况和代理人代理范围和权限,属任意实施代订经济合同行为。针对这一突出问题,部分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当地政府支持下试行委托代理证书制度。这一制度的试行,有效地防止了无效经济合同和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提高经济合同的履约率。
  1988年,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承包经济合同、企业租赁经济合同管理的通知》,全省各地合同管理部门普遍加强对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的监督检查。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颁布实施,省局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如何加强技术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199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务院建设部发出《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通知》,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大规模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专项清理检查。福州市清查4155份承包合同,工程总造价11亿元,发现不合格合同224份。其中永泰县、闽侯县、罗源县等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建委、建设银行联合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从招标、合同签订、鉴证备案、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到纠纷仲裁,实行全方位的系列管理,使建筑市场上的无证照施工、转包渔利等混乱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据统计,全省各地当年共检查建筑安装企业1117家、受查合同7301份,总造价28.03亿元。其中合格合同5869份,占被查数的80.4%,不合格合同1432份,占被查数的19.6%。与此同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会同省建委、省建设银行直接对39家省属建筑安装企业的395份建筑安装合同进行抽查。
  同年,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通过经济合同监督检查,帮助企业清理“三角债”,追回大量合同拖欠款。先后向355个企业发出调查函或联系卡,组织召开企业座谈会或登门了解情况。共发现拖欠款合同10825份,欠款额达8201.1万元;借款合同21636份,欠款3316万元。经监督检查,为1583个企业追回合同拖欠款8020.14万元(含农业贷款拖欠1893万元)。其中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企业追回合同拖欠款2325万元,南平市为35个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36.8万元。漳州、永安和福鼎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追讨合同拖欠款工作受到当地政府和企业高度评价。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法律的、行政的以及其他手段,共为4.7万个企业的7.54万份合同,追回4.7亿元合同拖欠款。1985~1990年底,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累计检查经济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460.50万份,合同金额798.63亿元。
  1991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部分有关人员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知识培训。并针对合同管理力量不足,工作设施不完善等问题,要求抓紧经济合同的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将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对经济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上来;建立和完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和金融部门协同管理,企业进行自我管理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经济合同管理体制;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厦门、福州、三明、泉州、宁德、南平相继制订上报经济合同监督检查实施计划,继续开展经济合同执行情况大检查,积极协助企业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追讨合同拖欠款。慎重确认无效合同,查处违法合同,打击期货交易中利用合同倒买倒卖等违法行为。通过连续几次大规模的清理检查,增强了企业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的自觉性;使企业内部的经济合同管理有领导抓、有部门管、有专人负责具体事务;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也掌握了第一手资料。
  1992年,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永泰县推出共抓落实、共管合同、共促效益的“三共”新举措,变事后被动的监督检查、追讨合同拖欠款为事先积极介入,协助企业搞好合同管理,加强工商联络,共同促进企业发展。厦门、莆田、漳州、南平、三明等地市借鉴永泰经验,开展经济合同款项寄存服务,防止利用合同骗买骗卖和“三角债”的产生,深受企业欢迎。各地合同管理机关,还积极为企业提供经济合同法规咨询服务,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及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全年共接待经济合同法规咨询21741人次,处理函电809件,帮助企业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5.75亿元。还协助许多大中型企业,追回大量合同拖欠款,清理债权债务,使一些流动资金被大量积欠瀕临倒闭的企业恢复生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泉州市未来文具厂清理被拖欠的合同款,先后派出3组人员,到省外跟踪追债,使长期被拖欠的合同款得到解决。当年全省共清理合同拖欠款8744万元。清查企业13116个、合同68.52万份、金额86.31亿元,其中合格合同67.28万份,不合格合同1.23万份,确认无效合同557份,查处违法合同309份,罚没款60万元。
  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利用经济合同进行不正当的甚至违法的活动日趋多样化。主要有:转卖合同引发“三角债”;设置障碍,拖欠货款;冒名顶替,骗取货款;口头协议,造成损失等。在对寿宁县20余个经济组织的90余份经济合同的调查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合同属不法分子利用经济合同进行骗买骗卖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该县某公司与北京一家公司签订黄玉米购销合同一份,数量5000吨,金额385万元,县有关部门为其提供担保,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该合同鉴证。签约后,公司将这5000吨黄玉米合同以395万元的价款转让给某市粮行,该粮行同意为其代付预付款76万元。寿宁某公司分文未付,仅凭合同转手,净赚10万元。但某粮行实际上除部分货物作抵押外,其余货款未付,结果造成三角债纠纷。此案经北京合同仲裁机构作出仲裁,属骗买骗卖行为,寿宁县某公司受到严肃处理。为防止此类现象进一步蔓延,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1994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帮助企业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实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三权分立”,做到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并主动配合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搞好年检工作,对年检中发现有违法违章行为的企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整顿,对无照经营、擅自签约者坚决予以取缔,对出租转让执照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者,依法查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重点查合同主体资格及资质等级;查合同条款是否齐备,是否存在转包渔利等问题;查实际履约能力。
  1995年,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严厉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违法行为的通知》和《关于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加强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查处工作。是年3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举办查处违法合同培训班,学习经济合同法规,讲授案件取证、办案程序等知识,强调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还编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章程知识问答》。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查处工作专题研讨会,组织科股人员撰写研讨文章。
  从4月开始,全省各地陆续查处一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大要案,有效地震慑了不法分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手行动,对利用加工手套合同骗取当事人钱财的不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宁德地区在4月份内就查处11份违法合同,其中有5起都是利用联营合同骗销卫生巾设备。4月全省共查处违法合同52份,合同金额1.23亿元,罚没款12.2万元,其中属欺诈合同有8份,金额225.7万元。
  下半年,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大查处力度。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组织19人次分赴厦门、龙岩等地、市开展调研指导,共商对策,形成强大攻势,遏制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帮助1299个企业1586份合同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2.02亿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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