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鉴证备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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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47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鉴证备案
分类号: F203.9
页数: 6
页码: 264-26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在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过程中,重视并加强了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对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进行监督,并对合同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积极推动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声誉和竞争力。
关键词: 福建省 经济合同管理 鉴证备案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的私营工商业在国民经济中比重较大,但当时商业和金融投机猖獗,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企业困难重重。新生的人民政权为恢复福建经济,扶持私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采取了许多措施。国家及时颁布经济合同法规,建立经济合同管理制度,调整多种经济并存的复杂的经济关系。
  1950年9月,中央财经委颁布《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鉴定合同契约暂行办法》。福建省各地的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之间的借贷、代理收付、货物买卖、定制货物、以货易货、委托收购、委托加工、委托贷放款或实物、委托运输、修缮建筑、租让经营、合资经营等主要业务行为,凡属不能即时清结者,均按规定签订经济合同。10月,根据政务院贸易部颁布的《关于认真订立与严格执行合同的决定》,全省各地严格规范合同条款,强调主要条文应包括标的、数量、质量规格、完成期限、包装条件、运输、自然损耗、价格、交换比例、偿付价款的时间及方法、交货时间和地点、违约责任、保证人责任,遇到不可抗力的处理方法等。
  为加强对订货合同管理,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加工订货的审核工作,私营企业订立经济合同均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审核内容除合同条款外,还包括合同保证人的情况,以防同业作保及互相作保,避免给投机商以可乘之机。加工订货的加工费或货价,则按同一地区一般工厂在合理经营条件下的中等标准计算。价格和交货条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成交与否悉听自愿。凡属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国营企业的加工订货单,均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管理分配,并由当地工商联、工会、同业公会、产业工会协助,保证合同的履行,按时、按质、按量实现货款两清。在审核成本时,一般经过工人审查,然后签订合同,经人民法院公证后,把副本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由于当时的经济合同制度不够完善,在管理上也存在一些漏洞,有些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国营企业与私营企业签订的加工订货合同,有些并没有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导致私营企业之间加工订货任务分配不均,有的企业承揽任务与自身生产能力不相适应,还有些企业甚至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签订合同的条款也存在着不够明确、完备等问题,导致相当一部分合同根本无法履行。1952年,全省各地实行全面鉴证,强制鉴证,明确规定,不经鉴证,合同不能生效,银行不予结算。
  1953年,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国营经济领导地位日益增强,私营企业加工订货数量不断增加,产值迅速提高,范围也逐步扩大,从重点行业扩展到一般行业,从大厂扩展到中小厂。但是有的私营企业主在生产经营困难重重,甚至瀕临倒闭的情况下,积极靠拢国营企业,希望政府给予扶持,把国营经济加工订货任务交给他们;可是,一旦渡过了难关,就想摆脱国营经济的领导,提出零星的不干,精密的不干,期限短的不干,利润少的不干,不接受加工订货任务,拒绝签订加工订货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订货合同,却在承做时,将加工订货总值由大化小,由整化零;有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挖空心思钻空子,采取多报工时数,少报产量定额,多报原材料价格,多报原材料使用定额等方法提高加工成本;有的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因此,加强经济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条款,严格审核鉴证,强化备案工作,是确保国家加工订货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环节。
  有鉴于此,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加强合同管理的过程中,从签订合同入手,协助双方制定统一合同条文,监督当事人按照国家政策全面具体地在合同中表述自己经的意愿,努力做到要求具体、责任明确、公平合理。同时严格审核程序,由当事人依据有关规定将签订的订货合同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条文进行审查鉴别,看是否全面、准确、具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反映双方真实意愿,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对符合条件的办理鉴证手续,批准成立,并将副本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通过一系列的鉴证备案措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合同纠纷明显减少,公有制经济成分与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增强了联系与合作,体现了公私双方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保证加工订货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推动私营企业向公私合营方向发展。
  1957年下半年开始,经济建设出现急躁冒进倾向。1958年的“大跃进”运动和1959年的“反右倾”斗争,又把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推向高潮,使国民经济的重大比例关系严重失调,陷入困境。1961年1月,中共中央对国民经济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全省各地立即加强合同管理,对部分日用工业品和手工业品重新采取签订加工订货合同的办法,将生产与收购衔接起来,改进收购工作。福州、厦门等城市重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加工订货合同,开展合同鉴证备案工作。但是整个经济仍属统一的计划体制,经济合同的管理未能完全按《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运作。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受冲击,管理人员下放,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废止,归档备案材料散佚。一些部门、地区、企事业单位出现以计划代替合同,以订货单代替合同,甚至不签订合同;有的轻率签约,随意毁约。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逐步恢复,各项管理工作重新开展。
  1978年9月,国务院在《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之一,是管理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购销合同和加工订货合同,调解仲裁合同纠纷。国务院的这一决定,重新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经济合同的职能。福建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逐步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省设合同管理处,地市设合同管理科,县区设合同管理股。
  由于购销合同和订货合同种类多、数量大、涉及面广、业务性强,在当时条件下,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确有困难,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尚在恢复时期,全省许多地方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刚开始组建,尚未健全,一时还没有能力独揽如此繁重的任务。因而仍沿用50~60年代的分工管理办法,即工业、物资和商业部门本系统内的合同,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同的工业部门、工业与物资部门、工业与农业部门以及工农商业与交通运输部门之间的合同,由全省各级经济委员会管理;工业与商业部门、农业与商业部门之间的合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这种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委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经济合同的基本格局,与当时福建历史条件基本上相适应。它有利于集中力量,提高管理效果;有利于发挥业务主管部门懂专业、熟悉业务的特长,使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能够与其他项目的管理结合起来;也有利于通过业务主管部门所掌握的计划、财权、物权去监督合同的履行。但也存在一些弊病,从全省各地的具体实践来看,主要表现为政出多门,适用的政策法规不一,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经济合同纠纷不易秉公解决,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往往偏重于本部门的局部利益。
  1979年4月,国务院批转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的报告》,指出:“合同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需要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着手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6月,福建省革命委员会以“闽革(1979)36号”文转发国务院的批转通知,要求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开展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推行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为适应试点需要,加强经济合同的鉴证备案等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又会同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针对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中亟待解决的一些重要问题,共同起草《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于1979年8月发布实施。据统计,当年全省有龙海、泰宁、泉州、同安等11个县、市开展经济合同管理试点工作,共鉴证备案合同1012份,价值2090万元。泰宁县白笋干的收购多年完不成任务,实行合同订购鉴证后,协调产销关系,当年即超额完成任务。
  在对合同进行鉴证备案的过程中,全省各地合同管理机关,严格按照《联合通知》规定,强调合同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品种、规格、质量、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工业品的技术标准,以及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交货方法和地点,运输方式、交(提)货日期,产品的价格,结算银行,单位帐号,经济责任等。在文字上要求具体明确。合同签订备案后,如需要修改或中止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修订或撤销合同的协议书。其中属国家计划管理的重要产品,还应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鉴证的合同报送鉴证机关备案。
  1980年5月,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又根据《联合通知》精神,颁布《关于工商、农商企业经济合同基本条款的试行规定》,就《联合通知》所规定的有关内容作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合同管理试点工作期间基本上以此为主要法规依据。政和县据此下发《关于推行工商、农商企业经济合同鉴证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当年,该县签订经济合同538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有174份,金额518万元。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出《福州市工商农商企业经济合同管理试行意见》,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业、农业、机关、团体、部队、事业等单位与工商业以及不同商业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当时,经济合同种类繁多,鉴证备案的主要对象是购销合同和加工订货合同。泉州、南平、厦门、宁德、莆田等地市也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试行规定》,制定相应的贯彻办法和实施意见,强化合同的鉴证备案工作,积极探索合同管理新路子。当年全省开展合同管理试点和扩大试点的市县有33个,占全省县市总数的48.5%,共鉴证经济合同2633份,合同金额1.03亿元,鉴证合同份数和金额分别比1979年增长1.6倍和3.4倍,履约率达99%。
  1981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坚持平等互利,各自承担经济责任”的原则,采取“先推广后管理、推广中有管理、管理中有推广”的办法,使国家计划通过合同形式落实到基层,工厂按合同组织生产,商业按合同进行收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合同的鉴证备案,逐项逐条审核合同的主要内容。并将鉴证工作由原来的一级鉴证二级管理改为二级鉴证三级管理。当年全省共鉴证备案合同1320份,其中工商合同1111份,金额11046万元,农商合同202份,金额195万元。在对合同进行鉴证备案的过程中,各地都特别强调签订经济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必须是根据国家规定,经过审查批准并领到正式《营业执照》的单位,其代表人真正具有法定代表资格。签约双方或多方必须具备实现合同的物质条件,如厂房、设备、技术、资金及其他固定资产等。生产的产品应质价合理,适销对路,并考虑到市场需求的变化和原辅材料、燃料、动力等供应情况。要求签约双方或多方经过充分协商,力求把矛盾解决在合同签订之前,使合同的签订最大限度地建立在合法、合情、合理而且行得通的基础上。通过这些试点工作,促进经济合同制在全省各地广泛实行。
  1981年底,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并决定从翌年7月1日开始实施。1982年5月,根据《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关于对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明确从中央到地方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经济合同,改变过去分工管理的体制;并规定,对无效经济合同和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确认权和查处权。把行政查处权、确认权及仲裁权统一起来,强化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经济合同法》,全省各地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广泛开展经济合同法规宣传工作,进一步明确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以及法人与个体经营户、农村承包户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并且严把经济合同审查关,全面推进经济合同的鉴证备案工作。福州、厦门、泉州、南平等市普遍开展此项工作,其中南平市1983年即鉴证经济合同367份,总金额3322.4万元;政和县鉴证151份,金额542.31万元。
  经济合同的鉴证备案是管理经济合同的前提和基础,通过鉴证,及时发现和纠正合同中不合理、不合法的问题。在试点推广的过程中,全省各地都比较强调实行强制鉴证备案。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合同数量激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所有经济合同实行强制鉴证。1983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司法部发布《关于经济合同鉴证与公证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鉴证采取自愿原则。福州市于1984年11月,根据多年来鉴证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合同条款不完备,责任不明确,造成履行困难,并导致合同纠纷增多等情况,制定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在全市推广使用。
  198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经济合同鉴证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鉴证是经济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制度”,“经济合同鉴证实行自愿原则”,从而统一了全国鉴证工作的做法。福建省各地自翌年开始对经济合同的鉴证普遍实行自愿原则,不再实行强制鉴证,并强调,鉴证不是也不应该成为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经济合同只要依法签订即有法律约束力。实行自愿鉴证,有利于减少管理环节,加速商品流通,尤其是对那些长期保持稳定购销关系的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更不需要全面鉴证。要尊重当事人在经济上、法律上的民主权利,减少当事人为鉴证所支付的不必要的费用。《暂行规定》还对鉴证机关、鉴证原则、鉴证内容、鉴证条件、鉴证手续等作出明确规定。据统计,1982~1985年,全省共鉴证经济合同16.62万份,合同金额31.44亿元。经鉴证的合同,履约率达95%以上。
  鉴证的自愿原则普遍实行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同鉴证工作开始转向重视鉴证质量,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全面了解当事人的资信、信誉、货源产地、交通条件等相关事项及履约能力,减少和避免可能出现的扯皮纠纷。1986年,全省各地共鉴证经济合同20458份,金额24.65亿元。
  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和鉴证质量的不断提高,鉴证的范围也日益扩大。除了国家计划收购供应合同、专营专控物资合同以及大宗产品购销合同外,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要求鉴证的数量也大幅度增加。经济合同的主体,除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外,还有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大量的同法人签订经济合同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涉及的领域,不再限于工商界,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部门的合同鉴证也日见增多。在农村,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完善,各种形式的专业户、承包户迅速发展,国家对部分农副产品及粮油统购统销制度,也改为采用合同定购的办法,使广大农民同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纳入经济合同轨道。由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形式的经济联合体的发展,还出现为经济联合体服务的不同内容的经济合同;再加上价格体制改革,出现了国家统一价格、浮动价格、工商协商定价、企业自行定价、议购议销价等多种价格形式。所有这些,都给全省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合同鉴证备案工作带来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1989年,厦门市的建筑合同有203份经申请而鉴证,金额2.9亿元,占该市基建总投资额的30%。莆田市仅蘑菇收购合同就鉴证了3万份。泉州、长汀、南靖、沙县等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生猪、蔬菜等生产合同也进行鉴证备案。还有大量的经济技术、联营和承包租赁等合同也进行鉴证备案。当年,全省计有33494份合同经申请而鉴证备案,金额为4.9亿元。
  1990年,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沙县召开全省合同管理工作会议,总结推广漳州、宁德、沙县、连江、仙游等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合同鉴证备案等管理经验。
  同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请示》,明确指出: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是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提高经济合同履约率,整顿流通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据此,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下文,全面贯彻执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并按规定统一收取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还要求全省各地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意义,促进合同鉴证备案工作的开展,严把合同签订关,避免合同缺项少款,防止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漳州、泉州、三明等地市领导分别在电视上发表宣传讲话,厦门、福鼎等市县还组织专门培训班。当年全省共印发各种宣传材料10.34万册,印制经济合同示范文本20万份。三明市在对经济合同进行鉴证备案的过程中,协助302家企业规范合同文本。在鉴证经济合同中,确定以建筑安装合同和借款合同的鉴证为突破口,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全省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计划委员会、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理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和仲裁工作的请示》等文件精神,与有关部门密切联系,针对突出问题,完善配套管理措施,加强建筑安装合同和借款合同的鉴证备案工作。厦门、龙岩、莆田等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制定了《加强建安合同管理的暂行规定》。至当年底,全省共鉴证建安合同32923份,金额93603万元,备案3016份,金额8613万元,通过法律咨询和鉴证服务,协助经济合同当事人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6693件,合同金额15537万元。1982~1990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累计鉴证经济合同29.48万份,合同金额54.5亿元。经检查评比,全省有9868个企业的合同鉴证备案工作达“三落实”(人员、机构、制度)规范标准,但鉴证备案工作未达标的县(市)尚有25个。
  为使鉴证考评工作全面到位,提高全省鉴证备案管理水平。1991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全省开展合同鉴证的达标考核;开办经济合同鉴证备案管理知识培训班,对全省各地、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轮训;印发有关合同管理文件汇编。至当年底,全省共鉴证经济合同55945份,金额24.5亿元。在鉴证备案的过程中,通过函调、咨询等手段,为3790个企业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2.17亿元。
  1992年,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围绕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一中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强化重点产业和拳头产品的合同鉴证备案工作。莆田侧重食用菌、水果等产品的购销合同的鉴证备案;泉州鲤城区抓生猪、蔬菜等农副产品的产、供、销合同的鉴证备案。既为农业生产提供指导性服务,又有力地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厦门、福州、三明等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地区经验,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当年全省共鉴证经济合同53163份,金额35.61亿元,备案合同1823份,金额10.31亿元。
  1993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点加强鉴证备案工作的制度建设。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制定了申请登记、法律宣传、法律咨询、备案归档、登记回访5项制度。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则率先建立微机管理网络,完善鉴证备案管理制度,并将各县区的先进经验加以总结推广:一是健全制度,从受理、审查、鉴证到备案,都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二是规范程序,从申请登记到变更注销,都有严格的操作要领;三是注重质量,强调真实、可靠,不断提高鉴证合同的履约率。南平、厦门、三明、宁德等地市,也都制定相应的鉴证备案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
  为防止为鉴证而鉴证或单纯为多收费而搞鉴证等现象,1994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全省各级合同管理机关,进一步改进经济合同鉴证方法,将鉴证审查的重点放在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和内容合法性上来,不断提高鉴证合同的履约率,减少合同纠纷,防止合同欺诈。1995年,全省共鉴证经济合同18994份,金额125.2676亿元,合同履约率达96.2%。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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