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经济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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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474
颗粒名称: 第八章 经济合同管理
分类号: F203.9
页数: 23
页码: 263-285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与全国经济文化的融合和合同(契约)的发展历程。从秦朝设立闽中郡开始,大批北人入闽,闽越族与汉族的联系更加密切。隋唐五代后,福建与全国的经济文化逐步融为一体,早期的合同(契约)逐渐形成。然而,由于封建社会前期的契税、商税等不合理规定,合同(契约)制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直到鸦片战争后,中国开始改变延续几千年的刑民不分、诸法合体的历史,逐步建立近代意义的合同(契约)观念和相应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及时颁布经济合同法规,建立经济合同管理制度。1993年和1995年的《经济合同法》和《仲裁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合同管理和仲裁工作。
关键词: 福建省 工商行政管理 经济合同管理

内容

秦始皇“南取百越之地”,设闽中郡。秦末汉初,尤其是两晋之后,大批北人入闽,闽人亦有北上,闽越族与汉族的联系更加密切。隋唐五代后,福建与全国的经济文化逐步融为一体,早期的合同(契约)逐渐形成。其主要类型有:买卖契约(发展至唐,趋于定型,唐律所厘定的原则影响至明清)、租佃契约(宋律的租佃规定,对封建社会后期仍产生影响)、借贷契约(由于高利贷盘剥日重,宋、明律不得不对利率加以限制)、典当契约(始自中唐,确立于北宋,宋律的规定沿用至后世)。由于封建社会前期的契税、商税等不合理规定,致使当时的合同(契约)制难以充分发挥作用。且因历代王朝一无例外地奉行“重农抑商”政策,阻碍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因而没有产生近代意义的民法合同(契约)观念和相应的法律规范。
  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外来资本大量涌入,客观上刺激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清政府下令变法修律,开始改变延续几千年的刑民不分、诸法合体的历史。至民国20年(1931年),民法基本完成了从主要是习惯法向成文法典的过渡。当时的《中华民国民法•债编》,即为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法典化的债法(契约法),中国法制的发展开始同世界法学衔接。福建省也正是在此时出现近代意义的合同(契约)。但因此时的债法与契约法基本上是移植外国的立法体例,有些内容不太适合当地实际,加之政局动荡,战乱频繁,实施过程中遇上不少难题,更谈不上对合同(契约)进行有效的管理。政府也不曾设立专门管理机构,通常是由商会每2年推选2~6人,组成各级仲裁委员会,报省政府备案,进行民间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为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稳定经济,国家及时颁布经济合同法规,建立经济合同管理制度,调整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复杂关系。全省各地普遍推行经济合同制。在管理上,社会主义公有制之间的合同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私营企业与国营企业或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加工订货和购销合同,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全省私营企业全行业公私合营,所有合同都由各地市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本上不再管理经济合同。“文化大革命”中,连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亦遭冲击,更无合同管理可言。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商品经济重现生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又担负起经济合同管理任务,与经济委员会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管理工业与商业及农业与商业的经济合同。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实施,根据国务院规定,经济合同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统一管理。据此,全省各业务主管部门只负责管理本系统内的经济合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关则通过结算、信贷等业务,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从此,形成了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统一主管机关、各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的经济合同管理体制。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运用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对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进行鉴证监督,对合同纠纷进行调解仲裁,对那些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予以查处。同时广泛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倡导诚实信用,促进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声誉,增强竞争能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1993年9月,重新修订的《经济合同法》颁布实施,全省各级仲裁机构更加强调严格依法办案,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1995年9月,《仲裁法》颁布实施,全省除厦门、福州等地的省辖市组成新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外,其他所有仲裁机构一律终止仲裁工作。
  第一节 鉴证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的私营工商业在国民经济中比重较大,但当时商业和金融投机猖獗,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企业困难重重。新生的人民政权为恢复福建经济,扶持私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采取了许多措施。国家及时颁布经济合同法规,建立经济合同管理制度,调整多种经济并存的复杂的经济关系。
  1950年9月,中央财经委颁布《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鉴定合同契约暂行办法》。福建省各地的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之间的借贷、代理收付、货物买卖、定制货物、以货易货、委托收购、委托加工、委托贷放款或实物、委托运输、修缮建筑、租让经营、合资经营等主要业务行为,凡属不能即时清结者,均按规定签订经济合同。10月,根据政务院贸易部颁布的《关于认真订立与严格执行合同的决定》,全省各地严格规范合同条款,强调主要条文应包括标的、数量、质量规格、完成期限、包装条件、运输、自然损耗、价格、交换比例、偿付价款的时间及方法、交货时间和地点、违约责任、保证人责任,遇到不可抗力的处理方法等。
  为加强对订货合同管理,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加工订货的审核工作,私营企业订立经济合同均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审核内容除合同条款外,还包括合同保证人的情况,以防同业作保及互相作保,避免给投机商以可乘之机。加工订货的加工费或货价,则按同一地区一般工厂在合理经营条件下的中等标准计算。价格和交货条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成交与否悉听自愿。凡属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国营企业的加工订货单,均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管理分配,并由当地工商联、工会、同业公会、产业工会协助,保证合同的履行,按时、按质、按量实现货款两清。在审核成本时,一般经过工人审查,然后签订合同,经人民法院公证后,把副本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由于当时的经济合同制度不够完善,在管理上也存在一些漏洞,有些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国营企业与私营企业签订的加工订货合同,有些并没有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导致私营企业之间加工订货任务分配不均,有的企业承揽任务与自身生产能力不相适应,还有些企业甚至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签订合同的条款也存在着不够明确、完备等问题,导致相当一部分合同根本无法履行。1952年,全省各地实行全面鉴证,强制鉴证,明确规定,不经鉴证,合同不能生效,银行不予结算。
  1953年,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国营经济领导地位日益增强,私营企业加工订货数量不断增加,产值迅速提高,范围也逐步扩大,从重点行业扩展到一般行业,从大厂扩展到中小厂。但是有的私营企业主在生产经营困难重重,甚至瀕临倒闭的情况下,积极靠拢国营企业,希望政府给予扶持,把国营经济加工订货任务交给他们;可是,一旦渡过了难关,就想摆脱国营经济的领导,提出零星的不干,精密的不干,期限短的不干,利润少的不干,不接受加工订货任务,拒绝签订加工订货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订货合同,却在承做时,将加工订货总值由大化小,由整化零;有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挖空心思钻空子,采取多报工时数,少报产量定额,多报原材料价格,多报原材料使用定额等方法提高加工成本;有的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因此,加强经济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条款,严格审核鉴证,强化备案工作,是确保国家加工订货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环节。
  有鉴于此,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加强合同管理的过程中,从签订合同入手,协助双方制定统一合同条文,监督当事人按照国家政策全面具体地在合同中表述自己经的意愿,努力做到要求具体、责任明确、公平合理。同时严格审核程序,由当事人依据有关规定将签订的订货合同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条文进行审查鉴别,看是否全面、准确、具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反映双方真实意愿,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对符合条件的办理鉴证手续,批准成立,并将副本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通过一系列的鉴证备案措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合同纠纷明显减少,公有制经济成分与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增强了联系与合作,体现了公私双方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保证加工订货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推动私营企业向公私合营方向发展。
  1957年下半年开始,经济建设出现急躁冒进倾向。1958年的“大跃进”运动和1959年的“反右倾”斗争,又把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推向高潮,使国民经济的重大比例关系严重失调,陷入困境。1961年1月,中共中央对国民经济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全省各地立即加强合同管理,对部分日用工业品和手工业品重新采取签订加工订货合同的办法,将生产与收购衔接起来,改进收购工作。福州、厦门等城市重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加工订货合同,开展合同鉴证备案工作。但是整个经济仍属统一的计划体制,经济合同的管理未能完全按《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运作。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受冲击,管理人员下放,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废止,归档备案材料散佚。一些部门、地区、企事业单位出现以计划代替合同,以订货单代替合同,甚至不签订合同;有的轻率签约,随意毁约。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逐步恢复,各项管理工作重新开展。
  1978年9月,国务院在《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之一,是管理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购销合同和加工订货合同,调解仲裁合同纠纷。国务院的这一决定,重新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经济合同的职能。福建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逐步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省设合同管理处,地市设合同管理科,县区设合同管理股。
  由于购销合同和订货合同种类多、数量大、涉及面广、业务性强,在当时条件下,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确有困难,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尚在恢复时期,全省许多地方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刚开始组建,尚未健全,一时还没有能力独揽如此繁重的任务。因而仍沿用50~60年代的分工管理办法,即工业、物资和商业部门本系统内的合同,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同的工业部门、工业与物资部门、工业与农业部门以及工农商业与交通运输部门之间的合同,由全省各级经济委员会管理;工业与商业部门、农业与商业部门之间的合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这种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委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经济合同的基本格局,与当时福建历史条件基本上相适应。它有利于集中力量,提高管理效果;有利于发挥业务主管部门懂专业、熟悉业务的特长,使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能够与其他项目的管理结合起来;也有利于通过业务主管部门所掌握的计划、财权、物权去监督合同的履行。但也存在一些弊病,从全省各地的具体实践来看,主要表现为政出多门,适用的政策法规不一,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经济合同纠纷不易秉公解决,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往往偏重于本部门的局部利益。
  1979年4月,国务院批转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的报告》,指出:“合同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需要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着手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6月,福建省革命委员会以“闽革(1979)36号”文转发国务院的批转通知,要求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开展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推行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为适应试点需要,加强经济合同的鉴证备案等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又会同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针对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中亟待解决的一些重要问题,共同起草《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于1979年8月发布实施。据统计,当年全省有龙海、泰宁、泉州、同安等11个县、市开展经济合同管理试点工作,共鉴证备案合同1012份,价值2090万元。泰宁县白笋干的收购多年完不成任务,实行合同订购鉴证后,协调产销关系,当年即超额完成任务。
  在对合同进行鉴证备案的过程中,全省各地合同管理机关,严格按照《联合通知》规定,强调合同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品种、规格、质量、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工业品的技术标准,以及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交货方法和地点,运输方式、交(提)货日期,产品的价格,结算银行,单位帐号,经济责任等。在文字上要求具体明确。合同签订备案后,如需要修改或中止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修订或撤销合同的协议书。其中属国家计划管理的重要产品,还应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鉴证的合同报送鉴证机关备案。
  1980年5月,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又根据《联合通知》精神,颁布《关于工商、农商企业经济合同基本条款的试行规定》,就《联合通知》所规定的有关内容作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合同管理试点工作期间基本上以此为主要法规依据。政和县据此下发《关于推行工商、农商企业经济合同鉴证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当年,该县签订经济合同538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有174份,金额518万元。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出《福州市工商农商企业经济合同管理试行意见》,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业、农业、机关、团体、部队、事业等单位与工商业以及不同商业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当时,经济合同种类繁多,鉴证备案的主要对象是购销合同和加工订货合同。泉州、南平、厦门、宁德、莆田等地市也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试行规定》,制定相应的贯彻办法和实施意见,强化合同的鉴证备案工作,积极探索合同管理新路子。当年全省开展合同管理试点和扩大试点的市县有33个,占全省县市总数的48.5%,共鉴证经济合同2633份,合同金额1.03亿元,鉴证合同份数和金额分别比1979年增长1.6倍和3.4倍,履约率达99%。
  1981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坚持平等互利,各自承担经济责任”的原则,采取“先推广后管理、推广中有管理、管理中有推广”的办法,使国家计划通过合同形式落实到基层,工厂按合同组织生产,商业按合同进行收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合同的鉴证备案,逐项逐条审核合同的主要内容。并将鉴证工作由原来的一级鉴证二级管理改为二级鉴证三级管理。当年全省共鉴证备案合同1320份,其中工商合同1111份,金额11046万元,农商合同202份,金额195万元。在对合同进行鉴证备案的过程中,各地都特别强调签订经济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必须是根据国家规定,经过审查批准并领到正式《营业执照》的单位,其代表人真正具有法定代表资格。签约双方或多方必须具备实现合同的物质条件,如厂房、设备、技术、资金及其他固定资产等。生产的产品应质价合理,适销对路,并考虑到市场需求的变化和原辅材料、燃料、动力等供应情况。要求签约双方或多方经过充分协商,力求把矛盾解决在合同签订之前,使合同的签订最大限度地建立在合法、合情、合理而且行得通的基础上。通过这些试点工作,促进经济合同制在全省各地广泛实行。
  1981年底,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并决定从翌年7月1日开始实施。1982年5月,根据《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关于对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明确从中央到地方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经济合同,改变过去分工管理的体制;并规定,对无效经济合同和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确认权和查处权。把行政查处权、确认权及仲裁权统一起来,强化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经济合同法》,全省各地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广泛开展经济合同法规宣传工作,进一步明确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以及法人与个体经营户、农村承包户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并且严把经济合同审查关,全面推进经济合同的鉴证备案工作。福州、厦门、泉州、南平等市普遍开展此项工作,其中南平市1983年即鉴证经济合同367份,总金额3322.4万元;政和县鉴证151份,金额542.31万元。
  经济合同的鉴证备案是管理经济合同的前提和基础,通过鉴证,及时发现和纠正合同中不合理、不合法的问题。在试点推广的过程中,全省各地都比较强调实行强制鉴证备案。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合同数量激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所有经济合同实行强制鉴证。1983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司法部发布《关于经济合同鉴证与公证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鉴证采取自愿原则。福州市于1984年11月,根据多年来鉴证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合同条款不完备,责任不明确,造成履行困难,并导致合同纠纷增多等情况,制定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在全市推广使用。
  198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经济合同鉴证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鉴证是经济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制度”,“经济合同鉴证实行自愿原则”,从而统一了全国鉴证工作的做法。福建省各地自翌年开始对经济合同的鉴证普遍实行自愿原则,不再实行强制鉴证,并强调,鉴证不是也不应该成为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经济合同只要依法签订即有法律约束力。实行自愿鉴证,有利于减少管理环节,加速商品流通,尤其是对那些长期保持稳定购销关系的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更不需要全面鉴证。要尊重当事人在经济上、法律上的民主权利,减少当事人为鉴证所支付的不必要的费用。《暂行规定》还对鉴证机关、鉴证原则、鉴证内容、鉴证条件、鉴证手续等作出明确规定。据统计,1982~1985年,全省共鉴证经济合同16.62万份,合同金额31.44亿元。经鉴证的合同,履约率达95%以上。
  鉴证的自愿原则普遍实行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同鉴证工作开始转向重视鉴证质量,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全面了解当事人的资信、信誉、货源产地、交通条件等相关事项及履约能力,减少和避免可能出现的扯皮纠纷。1986年,全省各地共鉴证经济合同20458份,金额24.65亿元。
  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和鉴证质量的不断提高,鉴证的范围也日益扩大。除了国家计划收购供应合同、专营专控物资合同以及大宗产品购销合同外,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要求鉴证的数量也大幅度增加。经济合同的主体,除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外,还有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大量的同法人签订经济合同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涉及的领域,不再限于工商界,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部门的合同鉴证也日见增多。在农村,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完善,各种形式的专业户、承包户迅速发展,国家对部分农副产品及粮油统购统销制度,也改为采用合同定购的办法,使广大农民同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纳入经济合同轨道。由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形式的经济联合体的发展,还出现为经济联合体服务的不同内容的经济合同;再加上价格体制改革,出现了国家统一价格、浮动价格、工商协商定价、企业自行定价、议购议销价等多种价格形式。所有这些,都给全省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合同鉴证备案工作带来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1989年,厦门市的建筑合同有203份经申请而鉴证,金额2.9亿元,占该市基建总投资额的30%。莆田市仅蘑菇收购合同就鉴证了3万份。泉州、长汀、南靖、沙县等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生猪、蔬菜等生产合同也进行鉴证备案。还有大量的经济技术、联营和承包租赁等合同也进行鉴证备案。当年,全省计有33494份合同经申请而鉴证备案,金额为4.9亿元。
  1990年,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沙县召开全省合同管理工作会议,总结推广漳州、宁德、沙县、连江、仙游等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合同鉴证备案等管理经验。
  同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请示》,明确指出: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是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提高经济合同履约率,整顿流通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据此,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下文,全面贯彻执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并按规定统一收取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还要求全省各地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意义,促进合同鉴证备案工作的开展,严把合同签订关,避免合同缺项少款,防止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漳州、泉州、三明等地市领导分别在电视上发表宣传讲话,厦门、福鼎等市县还组织专门培训班。当年全省共印发各种宣传材料10.34万册,印制经济合同示范文本20万份。三明市在对经济合同进行鉴证备案的过程中,协助302家企业规范合同文本。在鉴证经济合同中,确定以建筑安装合同和借款合同的鉴证为突破口,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全省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计划委员会、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理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和仲裁工作的请示》等文件精神,与有关部门密切联系,针对突出问题,完善配套管理措施,加强建筑安装合同和借款合同的鉴证备案工作。厦门、龙岩、莆田等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制定了《加强建安合同管理的暂行规定》。至当年底,全省共鉴证建安合同32923份,金额93603万元,备案3016份,金额8613万元,通过法律咨询和鉴证服务,协助经济合同当事人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6693件,合同金额15537万元。1982~1990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累计鉴证经济合同29.48万份,合同金额54.5亿元。经检查评比,全省有9868个企业的合同鉴证备案工作达“三落实”(人员、机构、制度)规范标准,但鉴证备案工作未达标的县(市)尚有25个。
  为使鉴证考评工作全面到位,提高全省鉴证备案管理水平。1991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全省开展合同鉴证的达标考核;开办经济合同鉴证备案管理知识培训班,对全省各地、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轮训;印发有关合同管理文件汇编。至当年底,全省共鉴证经济合同55945份,金额24.5亿元。在鉴证备案的过程中,通过函调、咨询等手段,为3790个企业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2.17亿元。
  1992年,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围绕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一中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强化重点产业和拳头产品的合同鉴证备案工作。莆田侧重食用菌、水果等产品的购销合同的鉴证备案;泉州鲤城区抓生猪、蔬菜等农副产品的产、供、销合同的鉴证备案。既为农业生产提供指导性服务,又有力地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厦门、福州、三明等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地区经验,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当年全省共鉴证经济合同53163份,金额35.61亿元,备案合同1823份,金额10.31亿元。
  1993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点加强鉴证备案工作的制度建设。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制定了申请登记、法律宣传、法律咨询、备案归档、登记回访5项制度。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则率先建立微机管理网络,完善鉴证备案管理制度,并将各县区的先进经验加以总结推广:一是健全制度,从受理、审查、鉴证到备案,都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二是规范程序,从申请登记到变更注销,都有严格的操作要领;三是注重质量,强调真实、可靠,不断提高鉴证合同的履约率。南平、厦门、三明、宁德等地市,也都制定相应的鉴证备案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
  为防止为鉴证而鉴证或单纯为多收费而搞鉴证等现象,1994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全省各级合同管理机关,进一步改进经济合同鉴证方法,将鉴证审查的重点放在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和内容合法性上来,不断提高鉴证合同的履约率,减少合同纠纷,防止合同欺诈。1995年,全省共鉴证经济合同18994份,金额125.2676亿元,合同履约率达96.2%。
  第二节 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人民政府为加快恢复国民经济,积极扶持私营企业,对私营工业、手工业采取加工订货、收购包销等措施。1950年下半年,根据中央关于调整工商业的决定,福州等中心城市成立工业调整委员会,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加工订货实行统一管理,凡属政府、机关和国营企业向私营企业签订的加工订货合同,均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分配,各地工业办公室根据所分配的任务,确定分配对象,由加工订货单位和资方负责人协商产品的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和地点,并签订加工订货合同。合同经法院公证后,将副本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则定期会同总工会、工商联合会、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遇到问题时,则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持,组织双方协商解决,确保加工订货合同顺利履行。
  1951-1952年,为调动私营企业的经营积极性,活跃城乡物资交流,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省市县各地相继举办各类物资交流大会,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组织私商参加交流活动,在会上签订许多购销合同。为巩固交流大会成果,维护私营企业信誉,保证合同的履行,福州、厦门、南平、泉州等地成立合同检查委员会,制定合同纠纷处理办法,每隔半个月,组织一次检查,剪后共进行10次。对不履行合同的企业,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对资金短缺,或因原料跟不上,不能按期履行的,银行给予贷款或由国营商业组织原材料供应;对确因批量大,原材料需要进口又一时供应不上的,则牵头与买方协商,延期交货或撤销合同;对个别生产单位,为图高额利润,卖高价钱,把履行合同的货物私下出售的,除责令按期履行条约外,还处以相应的罚金。由于措施得力,监督检查及时,全省的合同履约率都比较高。1952年底,召开履行合同总结评比大会,以福州市到期合同履约率为例,该市在华东物资交流会上签订的合同,到期履约411份,履约率为82%,在全省各地交流会上签订的合同,履约316份,履约率98%,在两次省物资交流会上签订的合同,履约622份,履约率为72%。全省平均履约率86%。
  1953年,随着国民经济逐步恢复,国营经济的主导力量迅速增强,私营企业加工订货数量也不断增加,产值大幅度提高,行业分布面日益扩大。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也开始按轻重缓急的次序有选择有重点地进行。有的县、市在查成本、查质量、查管理的基础上,推动生产车间建立原始记录,把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到企业的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之中。还有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会及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和重点抽查,从而掌握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合同的履行。
  1956年,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社会经济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原来对私营企业与公营企业之间的加工订货合同和购销合同的管理任务,也随之中止。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主要由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对农村的购销合同、加工合同、运输合同、预购合同、预售合同、技术支援合同、产品包销合同、部门之间的协作合同等,由地方政府设专门机构进行管理,保证国家对农业生产的计划指导,协调和密切工农关系,促进当事人正确地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有的县市设立合同委员会,吸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定期召开会议,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基本没有开展。
  1978年9月,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1979年8月,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国家经委、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福建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始着手合同监督检查等管理试点工作。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联合通知》精神,通过调查研究,拟定《福州市工商、农商企业经济合同管理试行意见》,1980年1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其主要内容是实行经济合同分工管理。由于企业的合同数量大,涉及面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时没有能力承担统一管理的任务,因而必须也只能作适当分工。凡属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业、农业、机关、团体、部队、事业等单位与商业以及不同商业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凡属工业、农业、商业、物资、交通运输等本系统内的经济合同,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监督管理;凡属不同工业部门、工业与物资、农业部门以及工业、农业、商业与交通运输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由市经济委员会监督管理;市人民银行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合同执行,并配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鉴证的经济合同提供贷款,对履行合同好的企业实行优先贷款,对不履行合同或合同履行不好的企业,停止或减少贷款。并将经济合同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列入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任务之一,建立三级检查制度;商业部门按月向生产部门报送品种要货计划,而生产部门在召开生产调度会时,邀请商业部门参加;对市场需求的变化和生产周期的变动,互通情况,互相支持,并把履行合同的情况,按月报告各业务主管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按季度检查合同完成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在贯彻“三级检查”制度的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听取产销双方汇报,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协调;对农商购销合同,由于生产分散,又受气候和病虫害的影响,履行情况比较复杂,由商业部门派出联络员进行实地检查,遇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则根据合同履行地就近进行监督检查,使合同纠纷及时解决于履行之中,提高履约率。据统计,福州1981年各类经济合同履约率为97%。是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2次召开各地市及部分县市合同管理工作座谈会。各地汇报了合同监督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有关对策和办法,总结福州、龙海、泰宁、泉州等市县的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经验。11月,省政府批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增设经济合同管理处,相应增加行政编制。
  1981年,又先后2次召开全省合同管理工作座谈会,学习贯彻即将实施的《经济合同法》。龙海县代表福建省出席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召开的全国农商合同管理工作会议,并在会上作了题为《加强农商合同管理工作的体会》的经验介绍。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开始实施。5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关于对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经济合同,不再实行分工管理办法。据此,全省各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同时发挥各个部门的职能作用,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建立比较完整的经济合同管理网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管理好本单位、本系统的经济合同,及时总结和推广合同管理经验;并负责确认无效经济合同,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案件和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经济合同管理,是介于基层单位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合同管理机构,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这些主管部门为依托,充分调动各主管部门积极性,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监督管理合力。基层企业的合同管理,是搞好经济合同管理的基础,大量的合同管理工作靠企业本身去完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仅对企业的合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而且重视加强指导,向企业干部普及经济合同法律知识,促进企业合同管理机构、制度、人员三落实,为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打下坚实基础。金融部门则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监督建议,对处理无效合同和违法合同予以协助,对合同纠纷的仲裁决定予以配合执行。
  为使经济合同管理网络充分发挥作用,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普遍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机构,配备经济合同管理干部,并帮助企业建立经济合同管理组织。福州市先后帮助企业组建5008个经济合同管理组织,配备和培训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7421人。
  1983年,全省各地普遍开展《经济合同法》的学习和宣传。业务主管部门相继召开干部大会,各级宣传部门运用广播、电视配合宣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学好《经济合同法》的基础上,举办各种讲座,宣讲经济合同法,派员到重点企业上门辅导。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专门下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几个问题的通知》,用以指导基层正确地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政和县深入基层,深入农村,先后举办2期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培训班,参加培训人员125人次。并对8个公司、3个乡镇企业站和17个工厂的经济合同进行具体的检查指导,涉及合同312份,其中经济合同280份,承包合同32份。1984年又对铁山、外屯、镇前、澄源、扬源5个乡镇企业站和供销社的经济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在140份被查合同中,查出合同条款不齐全的有32份;手续不完备的有14份。通过检查指导,各种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得到及时纠正,还督促10个企业配齐合同管理人员。
  随着商品经济日趋活跃,利用经济合同进行骗买骗卖的活动也日益猖獗,涉及面不断扩大,手段狡诈,案情复杂,危害性大。1985年5月,全国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会议着重研究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如何适应经济体制改革新形势,强调重点抓好监督检查和调解仲裁两大项工作,并使之相辅相成,互相促进。8月,全省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会议在福州市召开,传达贯彻全国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经济合同的大清查。全省共组织3488人先后进行539次经济合同执法大检查,检查企业1484家、合同139413份、金额22.3亿元,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650起,合同金额8801.85万元,争议金额4524.02万元。据统计,1982~1985年底,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确认无效经济合同131件,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案件142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5起。其中,沙县梨树供销社与福州军区防化技术室先后签订的关于日本东芝彩色显像管7万只、南朝鲜黑白显像管4万只的购销合同,纯属利用经济合同进行骗买骗卖的违法行为。该供销社利用这份合同辗转销售给闽侯贸易公司、河北省邯郸市光华贸易公司等4省11个地市县的25家公司,动用6000多万元的贷款资金,层层加价,搞无货交易,严重干扰正常的交易秩序。泉州市一家街道办的海滨新华电厂,亦曾与省内外几家企业签订进口手表80万只、涤纶丝500吨等无实物合同,往来货款2000多万元,仅泉州百货公司即被骗去货款148万元,其中有28万元被涉案的11名主犯以收取介绍费名义私分。为使清查工作落到实处,突出重点,抓出成效,全省各地举办不同形式的清查人员培训班,全年共举办494期,受训人员达32356人次。
  1986年,全省各地由人大常委会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统一部署,对《经济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大检查。各企业根据统一部署,结合普法教育,对企业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情况先进行自我检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各业务主管部门在抓企业效益、产品销路的同时,开展行业内部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互查,交流合同管理经验,找出薄弱环节,互相取长补短。随后,又由各地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财政局、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法院等单位,分成几组分别到各行业进行大规模的联合检查。福州市共清查6026家企业、合同30.2万份、金额56亿元,履约率为87%,查出无效合同872份,金额4687万元,占被查合同金额的0.8%。南平市检查123家企业、合同3.87万份、金额12.87亿元,其中工商购销合同1.54万份,农商购销合同6473份,加工承揽合同33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63份,货运合同142份,供电合同326份,借款合同645份,财产保险合同1.49万份,联营合同6份,其他合同739份;实际履行合同3.72万份,金额12.17亿元,履约率达94.58%;未履行的合同有1552份,金额0.7亿元,无效合同694份,金额3681万元,违法合同2份,金额318万元。经检查发现,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供电、借款、财产保险等合同履约率较高,而商业企业购销合同存在问题较多。政和县在企业自查、行业互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64家企业的3527份经济合同,金额1.09亿元,履约率为91%,违约纠纷合同39份,金额175.43万元。漳州、泉州、厦门、三明等地市也都按照统一部署进行大规模的监督检查活动。
  由于一些单位合同签订人员不懂法、不知法、不守法,或缺乏签订合同经验,加上在改革过程中新旧体制转换中存在一些漏洞,也由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不正之风,钻改革的空子,因此出现不少无效合同。国务院将确认无效合同和查处违法合同的职责和任务赋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全省各地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行使自己经的职责,既积极又慎重地进行确认工作。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从监督检查入手,从处理合同纠纷入手,从异地备案和鉴证入手,从掌握案件入手,积极开展查处工作。并根据违法活动的手段和特点,确定工作重点,把握住定性和处理两个环节,正确行使职权,严格区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把故意违法与过失违法区别开来,把单位违法与个人违法区别开来,把双方违法与一方违法区别开来,把造成严重后果与未造成严重后果区别开来。
  在经济合同大检查中发现,不少无效合同和违法合同是企业购销人员(企业法人的代理人)只凭工作证或单位介绍信签订合同,既无委托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亦无委托单位有关情况和代理人代理范围和权限,属任意实施代订经济合同行为。针对这一突出问题,部分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当地政府支持下试行委托代理证书制度。这一制度的试行,有效地防止了无效经济合同和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提高经济合同的履约率。
  1988年,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承包经济合同、企业租赁经济合同管理的通知》,全省各地合同管理部门普遍加强对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的监督检查。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颁布实施,省局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如何加强技术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199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务院建设部发出《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通知》,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大规模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专项清理检查。福州市清查4155份承包合同,工程总造价11亿元,发现不合格合同224份。其中永泰县、闽侯县、罗源县等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建委、建设银行联合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从招标、合同签订、鉴证备案、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到纠纷仲裁,实行全方位的系列管理,使建筑市场上的无证照施工、转包渔利等混乱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据统计,全省各地当年共检查建筑安装企业1117家、受查合同7301份,总造价28.03亿元。其中合格合同5869份,占被查数的80.4%,不合格合同1432份,占被查数的19.6%。与此同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会同省建委、省建设银行直接对39家省属建筑安装企业的395份建筑安装合同进行抽查。
  同年,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通过经济合同监督检查,帮助企业清理“三角债”,追回大量合同拖欠款。先后向355个企业发出调查函或联系卡,组织召开企业座谈会或登门了解情况。共发现拖欠款合同10825份,欠款额达8201.1万元;借款合同21636份,欠款3316万元。经监督检查,为1583个企业追回合同拖欠款8020.14万元(含农业贷款拖欠1893万元)。其中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企业追回合同拖欠款2325万元,南平市为35个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36.8万元。漳州、永安和福鼎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追讨合同拖欠款工作受到当地政府和企业高度评价。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法律的、行政的以及其他手段,共为4.7万个企业的7.54万份合同,追回4.7亿元合同拖欠款。1985~1990年底,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累计检查经济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460.50万份,合同金额798.63亿元。
  1991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部分有关人员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知识培训。并针对合同管理力量不足,工作设施不完善等问题,要求抓紧经济合同的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将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对经济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上来;建立和完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和金融部门协同管理,企业进行自我管理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经济合同管理体制;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厦门、福州、三明、泉州、宁德、南平相继制订上报经济合同监督检查实施计划,继续开展经济合同执行情况大检查,积极协助企业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追讨合同拖欠款。慎重确认无效合同,查处违法合同,打击期货交易中利用合同倒买倒卖等违法行为。通过连续几次大规模的清理检查,增强了企业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的自觉性;使企业内部的经济合同管理有领导抓、有部门管、有专人负责具体事务;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也掌握了第一手资料。
  1992年,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永泰县推出共抓落实、共管合同、共促效益的“三共”新举措,变事后被动的监督检查、追讨合同拖欠款为事先积极介入,协助企业搞好合同管理,加强工商联络,共同促进企业发展。厦门、莆田、漳州、南平、三明等地市借鉴永泰经验,开展经济合同款项寄存服务,防止利用合同骗买骗卖和“三角债”的产生,深受企业欢迎。各地合同管理机关,还积极为企业提供经济合同法规咨询服务,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及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全年共接待经济合同法规咨询21741人次,处理函电809件,帮助企业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5.75亿元。还协助许多大中型企业,追回大量合同拖欠款,清理债权债务,使一些流动资金被大量积欠瀕临倒闭的企业恢复生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泉州市未来文具厂清理被拖欠的合同款,先后派出3组人员,到省外跟踪追债,使长期被拖欠的合同款得到解决。当年全省共清理合同拖欠款8744万元。清查企业13116个、合同68.52万份、金额86.31亿元,其中合格合同67.28万份,不合格合同1.23万份,确认无效合同557份,查处违法合同309份,罚没款60万元。
  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利用经济合同进行不正当的甚至违法的活动日趋多样化。主要有:转卖合同引发“三角债”;设置障碍,拖欠货款;冒名顶替,骗取货款;口头协议,造成损失等。在对寿宁县20余个经济组织的90余份经济合同的调查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合同属不法分子利用经济合同进行骗买骗卖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该县某公司与北京一家公司签订黄玉米购销合同一份,数量5000吨,金额385万元,县有关部门为其提供担保,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该合同鉴证。签约后,公司将这5000吨黄玉米合同以395万元的价款转让给某市粮行,该粮行同意为其代付预付款76万元。寿宁某公司分文未付,仅凭合同转手,净赚10万元。但某粮行实际上除部分货物作抵押外,其余货款未付,结果造成三角债纠纷。此案经北京合同仲裁机构作出仲裁,属骗买骗卖行为,寿宁县某公司受到严肃处理。为防止此类现象进一步蔓延,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1994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帮助企业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实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三权分立”,做到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并主动配合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搞好年检工作,对年检中发现有违法违章行为的企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整顿,对无照经营、擅自签约者坚决予以取缔,对出租转让执照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者,依法查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重点查合同主体资格及资质等级;查合同条款是否齐备,是否存在转包渔利等问题;查实际履约能力。
  1995年,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严厉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违法行为的通知》和《关于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加强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查处工作。是年3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举办查处违法合同培训班,学习经济合同法规,讲授案件取证、办案程序等知识,强调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还编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章程知识问答》。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查处工作专题研讨会,组织科股人员撰写研讨文章。
  从4月开始,全省各地陆续查处一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大要案,有效地震慑了不法分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手行动,对利用加工手套合同骗取当事人钱财的不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宁德地区在4月份内就查处11份违法合同,其中有5起都是利用联营合同骗销卫生巾设备。4月全省共查处违法合同52份,合同金额1.23亿元,罚没款12.2万元,其中属欺诈合同有8份,金额225.7万元。
  下半年,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大查处力度。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组织19人次分赴厦门、龙岩等地、市开展调研指导,共商对策,形成强大攻势,遏制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帮助1299个企业1586份合同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2.02亿元。
  第三节 调解仲裁
  民国时期,近代意义的民法合同(契约)虽已在福建出现,但政府未设专门管理机构,合同(契约)纠纷的调解与仲裁,通常是由商会负责;商会每2年选举一次,推选2~6人不等,组成各级仲裁委员会,报省政府备案,实行民间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经济委员会颁布《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对经济合同纠纷的解决,规定双方在同一大行政区,可提请大区财经委员会处理;双方若不在同一大行政区,可提请中央财经委处理。处理无效时,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行政的和司法的方式解决经济合同纠纷,以行政解决为主,是当时合同调解仲裁的一个特点。
  当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受理公私之间的合同纠纷,进行调解仲裁。解决纠纷的程序是,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并报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双方不能解决,报请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仲裁有异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956年,私营工商业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为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农村的由地方政府设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当时虽然也规定了仲裁程序和违约罚则,但总的要求在处理合同纠纷中贯彻“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文化大革命”期间,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无法正常开展。“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随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逐步恢复健全,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纳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1980年5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同仲裁程序的试行办法》,提出合同管理机关在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时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并分别就仲裁机关、仲裁组织、案件受理、仲裁的调查和取证、一级仲裁、二级仲裁、仲裁的生效和执行、复查及案件归档等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对经济合同纠纷进行调解仲裁时必须以此为主要依据。
  1981年,福州、漳州、泉州、南平、三明等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始受理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摸索调解仲裁规律,积累工作经验。其中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4份西瓜收购合同纠纷。经过深入调查核实,当年西瓜生产确实受寒流影响,普遍无法履行合同要约,进行调解后,双方同意对合同作适当修订。但对那些试图借自然灾害牟取暴利,擅自高价出售,造成对方经济损失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严格依法仲裁,责成赔偿收购部门的经济损失。是年7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龙海县召开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座谈会,传达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天津召开的全国城市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学习外省几个大城市开展合'同纠纷调解仲裁等管理经验,讨论即将出台的《经济合同法》(试拟稿)的修改意见;同时龙海等7个县、市在会上做了开展调解仲裁等管理经验介绍。
  由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尚处于试点摸索阶段,全省各地在受理纠纷合同时,基本上都坚持调解为主、裁决为辅的原则,力求把矛盾解决在萌芽之中,尽力减少经济损失,维护合法权益。在调解纠纷时大都能够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做好调查研究,彻底弄清问题的原因和关键所在,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公正合理地解决问题,使各方从中吸取教训,提高认识,更好地执行经济合同制。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同仲裁程序的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纠纷实行两级仲裁办法。据此,福建省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一级仲裁;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则负责二级仲裁;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由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移送的合同纠纷案件,只实行一级仲裁。《试行办法》还规定,当事人对一级仲裁不服时,可在接到一级仲裁裁定书的次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二级仲裁;当事人对二级仲裁不服时,可在接到二级仲裁决定书的次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全省各地凡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的经济合同纠纷,均须先经过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仲裁,未经仲裁的合同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样,实际实行的是“两裁两审”制度。
  实行“两裁两审”制度,有利于及时纠正仲裁工作中出现的偏差,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加强上级仲裁机关对下级仲裁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同时,也使负责经济合同仲裁工作的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相互衔接。这在当时还是发挥了一定作用,使合同纠纷及时在行政程序中得到解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避免一些合同纠纷一下子就都涌向人民法院诉讼,减轻法院的压力。但这种“两裁两审”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病,集中表现在诉讼程序上的繁琐。有些合同纠纷案件经工商行政管理局两级仲裁不服,还要再经过人民法院两级审判。按照这种程序到最后结案,需很长时间,致使经济合同当事人要投入很多人力、财力,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和商品生产。
  1982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开始实施。9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执行《经济合同法》有关通知精神,结合福建实际情况,制发《关于当前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改变经济合同分工管理体制,实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而且,对无效经济合同和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确认和查处权,把行政查处权、确认权以及仲裁权统一起来,强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经济合同的职能作用。还根据《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改变经济合同纠纷“两裁两审”(共4级)制度,实行“一裁两审”制,即当事人对仲裁机关的仲裁不服,不必再向上一级仲裁机关申请二次仲裁,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诉讼程序,缩短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时间。
  1983年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在沙县和连江分片召开各地市县经济合同仲裁工作座谈会,学习贯彻全国经济合同仲裁工作会议精神,并讨论研究如何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8月,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颁布,“一裁两审”制更加具体完备,而且重新划分经济合同纠纷仲裁权限。据此,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遍建立健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统一实施仲裁权,各地市的经济委员会和业务主管部门只负责对本系统本部门内的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但不能仲裁经济合同纠纷。而且,更加强调尊重公民的诉讼权利,仲裁不再成为诉讼的必经程序。原来所实行的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后,必须先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终局仲裁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依据《经济合同法》及《经济合同仲裁条例》,改为当事人既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再把行政仲裁作为解决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经程序。这种“裁审自择”的规定,既考虑公民的传统习惯,即当事人怕撕破脸面不愿轻易到人民法院起诉,愿在行政范围内解决纠纷的心理状态,又保证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权利,使其有广泛的选择余地,同时也兼顾一些地方仲裁机关与经济审判机构不太健全、工作人员不足等实际情况。9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就如何搞好“裁审自择”提出指导性意见。12月,根据国家局《关于印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试行)>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仲裁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1984年,福州、南平、三明、宁德、厦门、泉州等地市,均按新的仲裁制度受理一批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于这些仲裁机构有相当一部分系新设立的,工作人员中有不少是新手,因而还存在一些办案不太规范等问题。特别在收费上显得比较乱,未能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收取,有的在受理案件时未按规定预收仲裁费,导致结案后常出现当事人拖欠缴费的现象;有的仲裁机关对业务不熟悉,出现计算错误,误将申诉方要求赔偿的金额当作争议金额;还有的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也有的根本不收。针对这一突出问题,1985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仲裁和鉴证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进一步强调预收仲裁费、计费依据、仲裁费的减免等规定。
  198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总结各地仲裁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分别对申诉和受理、诉讼参加人、庭审准备、庭审、简易程序、送达、仲裁监督、仲裁协助、归档、回访等10个方面问题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此外,在日常工作中,上级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裁委员会提出有政策性、法理性问题的解释,也作为仲裁法规的补充。
  全省各级仲裁委员会,在实践中摸索创造出一些提高办案质量的有效办法。经常搜集具有典型性、针对性、代表性的案例,以会议形式召集仲裁人员研究、剖析,力求得出比较一致、正确的结论。从而提高仲裁人员的业务素质,加深对经济法规的理解,增强搞好合同管理工作的信心。同时,通过开展案件互审,相互沟通情况,及时发现各个仲裁环节上存在的问题,交流经验,不断改进仲裁工作。
  随着签订的经济合同总量的增加,福州、厦门、泉州、宁德、莆田、南平、三明等地市的合同仲裁机关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1986年,全省各地共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650起,合同金额8801.85万元,争议金额4524.02万元,连同积案处理661起,仲裁赔偿违约金额124.29万元,结案率97%。其中,政和县种子公司与该县铁山镇良种制种场的合同纠纷案的仲裁,系调解无效后长达4年之久的合同纠纷,经依法仲裁后,双方都能接受。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泉州市召开16省、市、自治区经济合同仲裁工作座谈会,交流经济合同仲裁工作经验,研究存在问题和如何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并形成会议纪要,分发全国贯彻执行。
  1987年,全省各级仲裁机构进一步强调仲裁活动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适用法律必须一律平等和先行调解3项基本原则。努力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非分明,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1988年,全省各地合同仲裁机关进一步强化为改革服务、为企业服务的思想意识,采取简便、快速的办法,提高办事效率。大量的案件受理过程缩短,有的3~5天即审理结案,有的口头调解或庭外调解即化解纠纷。是年5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从受理案件、组织调解,到执行完毕仅用2天时间。担任此案的双方律师对仲裁委员会如此简便、快速、公正、合理的办案作风深表满意。是年,办案10起以上的仲裁委员会有福州、厦门、漳州、莆田4市和连江、闽侯、长乐、福州郊区、厦门思明区、莆田城厢区、龙海、惠安、仙游、莆田、尤溪、大田、沙县、南平、建阳、建瓯、宁德、周宁、福安等19县(市、区)。全省共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633起(不包括庭外调解和口头调解案件数),合同金额9716.83万元,争议金额4862.14万元。当年结案583起,其中调解453起,裁决42起,确认无效64起,撤诉15起,移送司法机关9起,当事人不服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10起,占结案总数的1.72%。从纠纷合同的种类来看,购销合同纠纷504起,占案件受理总数的79.62%,借款合同纠纷26起,占总数的4.11%,企业承包合同纠纷23起,占总数的3.63%,加工承揽合同纠纷18起,占总数的2.84%,建筑工程承包合同14起,占总数的2.21%。
  1989年,全省各地受理合同纠纷案件明显增多,每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平均办案25起,莆田市办了123起,仙游办了60起。在办案的过程中,有的地方采取就地受理方式,为824个企业939份合同追回拖欠款3758万元,并依照“灵活、简便、快速、依法”的原则,及时审理结案。福鼎县仲裁委员会仅用3天时间就为山东济南某企业追回欠款70万元,被誉为“企业的守护神”;柘荣县仲裁委员会在不到2天的时间里,即为吉林通化白山制药厂追回拖欠款3.48万元。全省当年共办案1523起,合同金额1.64亿元,争议金额5567.08万元,案件受理数、合同金额和争议金额分别为上年的2.4倍、1.69倍和1.14倍。所受理的案件,基本上得到执行,不服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仅18起,占仲裁总数的1.2%。此外,还有654起合同纠纷案,采取庭外调解结案。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深入进行,农村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经济合同纠纷随之增多,基层仲裁委员会的承受能力与社会需要不相适应,妥善解决农村一些小额经济合同纠纷问题,已成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新形势下,更好地为农村改革服务的重要课题。为此,省内一些商品经济较发达的地方,根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与可能,可以派出仲裁庭,就地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在乡镇设立经济合同仲裁庭,将仲裁工作逐步向基层工商所延伸,并狠抓工作作风的转变,变坐等办案为走出去办案,以普通程序办案为主转变为以简易程序办案为主。有的县(市、区)仲裁委员会还采取分片指导各工商所,实行“四定”责任制(定完成任务、定具体指导、定确保质量、定健全档案),并结合清理“三角债”,深入到企业、单位,为企业举办“清欠”培训班,帮助企业清查经济合同纠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企业追回拖欠资金。
  这种派出仲裁庭,是在临时仲裁庭的基础上逐渐演变成为一种常设的仲裁组织形式。派出仲裁庭按照“一案一庭”原则设立临时办案组织,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成员由县级仲裁委员会任命。仲栽委员会对派出仲裁庭实行“放权不放任,指导不包揽”原则。派出仲裁庭的主要任务是:受理案情简单、争议金额较小的合同纠纷案件;办理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交办的案件;协助上级仲裁委员会的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开庭审理、仲裁回访、仲裁建议等项工作;向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移交无效经济合同和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案件。由于全省各地市相当一部分工商所都设立派出仲裁庭,大大增强基层仲裁委员会的办案力量。设有派出仲裁庭的工商所,充分利用自身的“三熟”(人熟、地熟、情况熟)优势,发挥“三快”(立案快、调查快、结案快)的特点,在工作中能很好地实行“三结合”,即仲裁与宣传经济合同法相结合、仲裁与法律咨询服务相结合、仲裁与健全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相结合。由于许多合同纠纷案情比较简单,对金额较小、争议不大的经济合同纠纷采取简易程序,使用简易调解书,缩短办案时间,加快办事速度,很适合派出仲裁庭审理。福清县在半个月内采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多达3522件。他们对同类案件的当事人同时通知到庭,一起开庭,申诉方依次申诉,被诉方分别答辩,然后逐个作好庭审笔录,逐个结案送达文书。白天办案,晚上整理案卷,对当天案件的审理、文书制作、归档立卷,做到当日清结。长乐县金峰镇塘下村48户农民长期拖欠信用社贷款,追讨几十次都不还,金峰仲裁庭深入该村就地办案,仅用一周时间就全部处理完毕,在该镇产生强烈反响。不少仲裁委员会和工商所也因此而威信大增,主动上门申请仲裁,要求帮助清理合同纠纷的企业和单位日益增多。是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表彰一批经济合同仲裁工作成绩突出的仲裁委员会,共有26个单位。年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福州市召开全国经济合同仲裁工作会议。来自全国各地的16位代表在会上做了经济合同仲裁工作经验介绍,并收到书面交流材料80余份。会议讨论了《基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派出仲裁庭暂行规定》、《企业承包、租赁经济合同仲裁规则》和《关于合同仲裁、鉴证和案件复议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等3个法规草案,并就经济合同仲裁制度的玫革进行了探讨。福建省各地市及福州市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和合同科、股长全部出席会议。
  至1990年,全省417个工商所中已有123个设立派出仲裁庭。其中三明市82.4%的工商所设立派出仲裁庭,开展了办案工作,共办结经济合同纠纷案4667件,占该市办案总数的72%。当年,全省派出仲裁庭办结案27339件,占全省各级仲裁机关办结案总数的76.9%,其中调解24358件,裁决57件,争议金额9757万元,确认无效合同1756件,金额5633万元,查处违法合同692件,金额2286万元;撤诉442件,移送司法机关34件。是年办结案件是上年的13.7倍,是历年来办案最多的一年。其中南平市办结案3833件,是上年的34.2倍。沙县、福清、仙游、长乐、连江、邵武、建瓯、漳平、龙海、龙岩、宁德、福鼎等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也都积极参与办案。全省当年办结案在100件以上的有8个县(市),3500件以上的有福清和沙县2个县。派出仲裁庭办结案在1000件以上的有福清龙田、邵武沿山和沙县夏茂3个工商所派出庭。办案数达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标准(60起)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有47个,占全省县(市、区)总数的60%。其中三明市的12个县(市、区)全部达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标准。是年,全省各级经济合同仲裁机构收到有关企事业单位表扬信357封、锦旗126面、牌匾39个。
  1991年,贯彻“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原则,强调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加强仲裁监督。一方面,各级仲裁委员会有重点地定期检查本会办理审结的案件,对重大疑难案件由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另一方面,上级仲裁机关加强对下级仲裁机关已处理案件的检查,如发现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程序制度和制作文书等方面确有错误,及时依法纠正。是年,还根据省政府批转的《关于进一步理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和仲裁工作的请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重点开展购销合同、建筑承包合同、企业承包合同、租赁经营及联营等合同的纠纷调解与仲裁。至1992年底,全省共收表扬信500多封、牌匾200面。
  当时,仲裁机关没有款项冻结权和划拨权,有些地方的案件,在受理的过程中,违法单位或个人就趁机转移存款,给企业和国家造成损失。还由于有些规定不够明确甚至相互矛盾,在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上,仲裁机关与审判机关在法规的理解上存在差异,产生不同的解释,也影响了仲裁工作。根据法律法规,仲裁机关只有仲裁权,没有执行权,在当事人不履行仲裁决定时,只能由司法部门签发协助执行通知,这就降低了仲裁工作效率,有时还延长纠纷的解决时间,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199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重新修订。根据重新修订的内容,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翌年初,针对合同调解实践中有些地方习惯于以居间调解的身份和方式对待和处理合同纠纷,削弱执法力度等现象,强调严格依法办案,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福州、三明、宁德、厦门、南平等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各经济合同仲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证据确凿、定性有把握的经济合同纠纷案继续大胆受理,及时仲裁处理;对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处理有难度或属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及时撤销或移送其他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1995年4月,根据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和新出台的政策法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做好<仲裁法>实施前现有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就《仲裁法》的学习宣传、仲裁案件的受理、结案等几个方面的问题都做了指导性部署。福州、宁德、泉州、南平、厦门、甫田、三明、漳州等地市立即组织力量,协同合作,积极指导基层抓紧对久拖未决或疑难案件的审理,认真把好仲裁案件质量关,力争不留后患。
  同年6月开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仲裁制度改革,对原有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职能状况以及开展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厦门、福州等地市主动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几年来受理调解仲裁情况,为当地仲裁制度改革献计献策。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也积极搞好扫尾工作,加紧办结各类遗留的经济合同纠纷案。至8月底,全省已办结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675起,合同金额19761万元,解决争议金额13527万元。
  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法》正式颁布实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从即日起除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外,各级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终止合同仲裁工作。随后,厦门、福州等市均按《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成立新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严格依法开展经济合同仲裁工作。
  第四节 “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经济合同管理职能之后,不仅对经济合同加强监督管理,而且多方面为企业提供服务。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是促进企业加强合同管理,提高经营水平的一项创举。1982年,泉州市(今鲤城区)在全国率先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起初称“信守合同”活动),对“信守合同”的企业颁发锦旗。这一活动的开展,促进企业内部经济合同管理,提高企业信誉和市场竞争能力,给企业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泉州的石狮胸罩服装厂,建厂初期由于产品尚未打开销路,造成大量积压,经营陷入困境。开展“信守合同”活动后,合同履约率从65%提高到100%,被泉州市评为“信守合同”先进单位。该厂又以此为契机,打着市政府颁发的“信守合同”锦旗到上海举办新产品展销会,深得客户信任,仅半个月就与全国各地客户签订合同300余份,金额400余万元,使企业一下子走出困境,并跻身全国名牌产品行列,不久产品远销东南亚、西欧、北美、中东的30多个国家和地区。随后,晋江、龙岩、长汀、莆田、建瓯等地也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1984年,第二次华东地区经济合同协作会议在漳州市召开。泉州市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经验,引起外省同行的兴趣。
  1986年4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全省发出《关于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意见》。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批转《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座谈会纪要》。
  1987年,全省89个地市县区普遍开展这项活动。3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邵武召开部分县市局参加的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经验交流会。会后,许多地、市人民政府批转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草拟的有关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报告,并专门发布有关“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单位的评选管理办法等。
  为加强对企业评选工作领导,各地市普遍成立“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评审委员会,由政府牵头,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人民法院、人民银行、税务局等部门联合组成。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向企业领导和有关人员宣传开展这一活动的积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激发和调动企业参与这一活动的积极性,使经济合同管理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使“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广泛深入开展。
  各地市的评审委员会还制定统一的评选标准。《福州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评选管理办法》规定,评选标准分3类15条,属管理规定方面的有6条:单位领导能积极宣传贯彻《经济合同法》,能较系统地了解和掌握经济合同法规的基本知识,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合同情况清楚,发现问题能及时解决;合同管理机构健全,有分管合同的领导和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能依据经济合同法规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制订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方法,并能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各类经济合同管理规范化,做到分类登记造册,统计准确,台帐清楚,档案齐全;代签经济合同均能使用《签订经济合同授权(委托)证书》;经济合同文本使用统一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的合同文本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后印制。属依法签订合同方面的标准有3条:对经济往来除即时清结者外,均能以书面形式依法签订经济合同;签订经济合同做到条款齐全,内容清楚,用词恰当,责任明确,手续完备;无签订违法合同和无效合同;没有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属严格履行方面的标准也有3条:能全面完成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除不可抗力或对方违约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各类经济合同履约率达100%;合同履行中遇有变更、解除、中止或有异议的,能在不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下,主动与对方协商解决,依法办理手续;合同发生纠纷,经协商不成时,能及时向仲裁机关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解决。此外,还规定企业必须综合经济效益好,经营管理水平高,能完成国家和上级规定的各项经济指标。
  为保证命名企业的质量,坚持评选标准,不搞平均分配,不定比例,不搞终身制。各地市也都制订一些可操作的评选办法。通常采取企业自查自报,业务主管部门初审,评选委员会审定,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授予荣誉证书和牌匾,每2年举行一次。各地市县区推荐参加上一级评选的企业,必须是本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1988年5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福州召开地市合同管理科长会议和全省“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经验交流会。厦门经济特区贸易有限公司等18个“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厂长、经理等参加经验交流,介绍开展此项活动的经验和做法。会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将这些经验汇编成册,印发全省各地学习参考。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广州召开全国第一次“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经验交流会,有100多个先进单位参加会议。厦门经济特区贸易有限公司在会上做题为《重合同、守信用是外贸企业的生命线》的发言,此外,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福州变压器厂、厦门轮船公司、泉州五交化采购供应站等4个单位也做了书面经验介绍。
  1989年7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1989年底“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评选意见》,进一步规范评选标准。
  1990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吉林省柳河县召开全国“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工作座谈会。连江、沙县、厦门等市县局派员参加会议。连江县在会上就如何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作了介绍,沙县、厦门代表也作了书面交流。11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经济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在全省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通知》。
  据统计,自1986年在全省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后,至1991年,省和各地、市、县共评选“重合同、守信用”单位8023家。并多次以各级政府的名义,在报刊上公布,不断推动此项活动广泛深入开展。
  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提高企业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依法治厂、依法经商的好风气。增强依法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的自觉性,使合同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结合起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被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合同履约率均达100%。许多单位明确规定业务人员、合同管理人员、各级领导者签订、履行、管理经济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权限清楚、责任分明,有效地避免合同纠纷,杜绝无效合同和违法合同的发生,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也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既增强其内部经营管理机制,也提高企业的外部知名度,赢得社会信誉,为企业占领市场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更重要的是,通过广泛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为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易秩序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建立福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1992年6月,为纪念《经济合同法》实施10周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福州召开全省“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经验交流会,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人出席会议,对福建省几年来开展此项活动予以充分肯定。
  1993年,全省深入持久地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严格标准,跟踪检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许多地方指导企业学好《经济合同法》,将普法教育贯穿到“重合同、守信用”活动中,很受企业欢迎。全省共评选认定1991~1992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3743家,其中连续3年以上获此称号的企业1328家。
  1994~1995年,利用“重合同、守信用”认定工作这一契机,在把这一活动推向更深更广的同时,加强对企业监督检查,指导企业签约行为,在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中,“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使用率达100%。1995年初,全省各地市命名表彰1993~1994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3767家,其中1至2年获此称号的1744家,3至4年获此称号的1026家,5年以上获此称号的有997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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