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涉外广告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47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涉外广告管理
分类号: F203.9
页数: 2
页码: 257-258
摘要: 本文主要描述了福建广告媒体的发展历史,以及涉外广告的管理法规和规范。从清道光二十年(1840年)鸦片战争后,外商开始在福建进行广告活动,到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的不同时期,涉外广告的管理状态和经营情况。同时,文本也介绍了涉外广告管理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外商广告活动的规范和监督。
关键词: 福建省 广告管理 涉外广告管理

内容

福建地处东南沿海,涉外广告活动历史较长。早在清道光二十年(1840年)鸦片战争后,即有外商来闽进行广告活动。当时福州、厦门均被列为“五口通商”口岸,是外商来华进行广告宣传活动最早的地区之一。民国时期,外商在福建的广告宣传活动更趋频繁,英国的、法国的、美国的、日本的都有。由于清政府的腐败无能及国民政府卖国求荣政策,领土割让,主权丧失,对来势凶猛、咄咄逼人的外商广告未敢过问,任其横行,听之任之,更谈不上实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外商来华进行广告宣传基本上被禁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贯彻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及中央赋予福建的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外商来闽进行广告宣传活动大量出现。1979年11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出《关于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和播放外国商品广告的通知》,进一步促进福建涉外广告宣传的迅速发展。1981年,福建广告经营中,外商广告营业额已达53万元(人民币)。
  由于当时广告管理工作刚刚恢复,国务院尚未颁布统一的管理法规,涉外广告管理无章可循,无从下手。整个涉外广告尚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有些经营单位在承揽外商广告时,互挖墙脚,争抢生意;有的在刊播外商广告的同时,还利用外商招牌举办广告业务之外的抽奖活动;还有的使用不恰当的广告词。福州民航大厅曾在最显眼处高悬日本西铁城电子钟广告,并写上“欢迎阁下莅临福州”,造成“西铁城”似乎成了福州主人的错觉。福州东街口钟楼上,原来设置霓虹灯广告系荣获国优金质奖的闽东电机,亦因巨额外汇利诱,被拆换成日本精工手表广告。诸如此类现象,在其他地、市亦有出现。
  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承办外商广告的单位,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明令禁止刊播“有损我国各民族尊严”的广告。同年6月,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规定,代理或承办外商广吿,要遵守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有关法律、法令和政策规定;承接外商广告,须事先征得承办单位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因特殊需要,对外商广告可临时覆盖或移动;报刊和电视台对同一内容的外商广告,不得连续刊登、播放,霓虹灯广告不得超过2年,路牌灯箱广告不得超过1年,橱窗广告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发布时间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签订3年以上外商广告合同须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不得将我国土地、车站、码头、建筑物、空间和一切公共设施及场所租给外国广告商;发布科学技术交流和贸易产品展览会的外商广告,须有国家科委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证明,地方组织的,由地方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外国和港澳在华企业和办事处开业启事等广告,须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务院主管部门证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贯彻国务院及总局这些涉外广告管理法规时,特别强调“代理或承办外商广告业务的单位,由省进出口委员会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报请外经贸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核批准,再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
  10月,茵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外商广告经营审批权限和佣金问题的通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各地,代理或承办外商广告的单位不必报送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只需填报《广告经营单.位登记表》,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并签注意见后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发照。付给外商佣金问题,广告经营单位一般不得超过15%支付,互惠广告的佣金,经双方协议后,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时要求对外商广告的内容进行全面清理审查。
  通过一系列涉外广告管理法规的贯彻落实,逐步建立起福建涉外广告经营秩序。福州民航大厅改换了日本西铁城电子钟广告的不恰当用语,东街口钟楼上的广告牌重新恢复闽东电机广告,使涉外广告逐步走上健康发展轨道。1985年,全省外商广告营业额达858万元(人民币)。
  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外商来闽广告日益增多,业务量猛增,除专营广告公司外,一些兼营单位亦要求开展涉外广告业务。1986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司《关于兼营单位承办、代理外商来华广告的答复》,结合福建实际,进一步规范外商广告经营活动。规定省级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单位兼营涉外广告业务,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福州、厦门两市的报纸、电台、电视台确实需要兼营涉外广告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按上述程序办理;其他地市的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暂不办理涉外广告业务。经批准承办、代理涉外广告的经营单位,在中国银行开立外汇帐号,所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1988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经贸部联合发出《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等经营广告审批办法的通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经贸委及时转发贯彻,使此类特殊的涉外广告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更加规范。
  进入本世纪90年代后,随着海内外经济技术交往的日见频繁,一些有远见的广告经营者,开始探寻适合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对外广告宣传之路,促进福建广告内外双向交流,进一步拓宽涉外广告交流领域,同世界上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展广告合作与交流,先后与德国、意大利、法国、美国、日本、新加坡、埃及、泰国及香港、澳门、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广告界进行接触交流,积极探索对外广告宣传渠道,为福建广告走向世界牵线搭桥,铺平道路。
  1994~1995年,全国人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先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在广告中宣传境外获奖内容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布广告的管理的通知》等。通过这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福建涉外广告管理工作日见规范成熟,且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