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媒体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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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46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媒体管理
分类号: F203.9
页数: 9
页码: 249-25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的广告媒体主要包括印刷品类、电子媒体类、户外类、邮寄类和其他类。民国时期政府主要关注户外广告的收费和市容观瞻等较为表面的要求,而没有制定有关报刊杂志和广播这类广告媒体的管理法规。改革开放后,广告业得到了重新认识和发展,但虚假广告时常出现。1982年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将广播电视和报刊杂志等广告媒体纳入管理范围,福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迅速开展整顿工作,广告业得以健康发展。此外,针对药品广告宣传中存在的问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药品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
关键词: 福建省 广告管理 媒体管理

内容

福建的广告媒体主要有印刷品类(报刊广告、杂志广告、电话簿广告、画册广告、火车时刻表广告等),电子媒体类(电视广告、电影广告、广播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幻灯广告、扩音机广告等),户外类(路牌广告、霓虹灯广告、交通车厢广告、招贴广告、旗帜广告、气球广告等),邮寄类(包括商品目录、商品说明书、宣传小册子、明信卡、挂历广告,以及样本、通知函、征订单、订货卡、业务通讯等),还有其他类(馈赠广告、赞助广告、体育广告、包装纸广告、购物袋广告、手提包广告等)。各种媒体都有其不同的特性,因而对不同媒体广告的管理,除普遍性的管理原则外,还采取了一些具体、特殊的管理措施。
  一、五大广告媒体
  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和电影这五大广告媒体中,报刊杂志是福建近代广告中最早诞生的广告媒体。它以覆盖面宽、读者稳定、传递灵活迅速,新闻性、可读性、知识性、指导性和记录性“五性”显著,白纸黑字便于保存,可以多次传播信息,制作成本低廉等优势,很快成为近代广告的新宠。继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著名华侨黄乃裳在福州创办全省第一份国人自办报纸《福报》之后,全省各地很快又推出《福建日月报》、《建言报》、《南声报》、《新民周报》等。这些早期的地方报刊杂志,大量刊载各种工商广告,推动福建近代广告的形成发展,为民族工商业的成长壮大呐喊叫阵。但是这类媒体的广告在当时尚属新生事物,人们对其作用的认识极为有限,因而还谈不上如何管理。民国24年(1935年),福建无线电广播电台在福州开办,从此又多了一种电子广告媒体。由于种种原因,广播的发展缓慢,宣传作用也十分有限,因而国民政府广告管理的注意力仍是放在户外广告的收费和市容观瞻等较为表面的要求上,从未制定过有关报刊杂志和广播这类广告媒体的管理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州等主要地市先后制定颁布了地方性广告管理规则,将报刊杂志和广播纳入管理范围。《福州市广告管理暂行规则》严格规定“迹近反动,妨害治安者;内容不纯正者;窃用他人商标或版权者;其他经建设局认为不适宜者”均不得刊播。还规定报刊杂志和广播不得刊播香烟和酒类广告,报刊杂志的广告篇幅和广播的时间安排也有明确的限定。本世纪60年代后期,福州装设了小型电视台,但属于内部试播,与广告无缘。随着“左”的思想影响日趋严重,报刊杂志和广播的广告愈来愈少,至“文化大革命”时期,商业广告在报刊杂志上和广播里几乎看不到,也听不到。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和电影为媒体的广告重新被认识,许多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单位纷纷利用自身媒介兼营广告业务。但是管理工作一时尚未跟上,有些媒体单位未经申请登记便擅自兼营广告业务,虚假广告时常出现。
  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亦颁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均将广播电视和报刊杂志等广告媒体纳入《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之管理范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立即提出贯彻意见,并发出《关于对广告行业基本情况及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的通知》,该通知附件中的调查提纲第一条即:“有哪些专营、兼营、代理广告业务的机构(包括电视、广播、报纸、刊物),他们的隶属关系。这些企事业单位何时开始经营广告业务,有无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是否已领到经营广告业务营业执照”。还要求调查“刊登广告的杂志的数字及杂志名称”及“1981年经营广告的报刊、电视、广播单位的广告收入情况(总收入、总利润、总利润中广告所占的具体数)和上缴税收情况”等。
  同年4月,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广告工作会议,提出《关于整顿广告工作的意见》,亦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杂志社等兼营广告业务的媒体单位纳入整顿之列。据此,福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迅速开展以贯彻《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为中心内容,以清理无证经营广告业务为重点的整顿工作。要求兼营广告业务的五大媒体单位,依照《暂行条例》,认真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填写《广告经营单位登记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批。
  针对药品广告宣传中存在的问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药品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规定在省级以上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宣传媒体上进行药品广告宣传,须报省卫生厅审查;在省级以下电视、广播、报刊、杂志进行宣传或广泛散发印刷品者,须报地市卫生局审查。审查以中国药典、卫生部药品标准、省药品标准或经卫生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依据。
  经清理整顿,福建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等媒体广告得以健康发展。1983年,龙岩地区美术广告公司编辑出版《闽西广告报》,此系全省第一家广告专业报纸。至1984年,全省经营广告业务的报刊杂志已有33家,其中报纸11家,杂志22家。为进一步贯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充分发挥五大媒体在广告宣传中的作用,根据福建广告事业发展实际情况,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同年9月发出《关于我省目前广告管理工作几条暂行规定的通知》。决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下放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单位兼营国内广告业务的审批权,“今后凡申请兼营国内广告业务的单位,由所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发证,报省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对电视台、广播电台播放广告时间和报纸刊登广告的版面,不作限制,由他们自行掌握。”
  随着商品经济的日趋活跃,广告事业的迅猛发展,五大媒体单位中的一些编辑部门和个人,未经登记批准擅自经营或代理广告业务;有的新闻单位为“捞钱”,刊播所谓“新闻广告”,混淆新闻与广告的界限;有的电视台、电台在新闻节目中,中断节目插播广告;有的为未经批准的企业、报刊、图书刊播广告。这些现象不仅损坏新闻信誉,影响社会主义新闻和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还导致某些不正之风的蔓延。鉴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于1985年4月联合发出《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厅、广播电视厅及时转发贯彻。明确规定报纸、书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单位必须根据《暂行条例》,确定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或人员经营广告业务,新闻出版单位内部非经营广告业务部门,不得经营或代理广告业务;禁止以新闻记者名义招揽所谓“新闻广告”,新闻与广告两者不能混淆,不得搞收费新闻和以新闻名义招揽各种形式的广告;报社、电台、电视台不得在新闻栏目或其他节目中以新闻形式刊播或插播广告;报纸、期刊、广播、电视刊播广告的版面或时间比例,仍应按《暂行条例》和有关广告规定执行,如增加版面或时间,应经当地新闻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非正式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广告经营单位不得为其刊播广告,正式出版单位出版的内部发行和限国内发行的书刊,不得公开做广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广播电视厅、文化厅还要求各地对五大媒体的广告宣传,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作为今后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验证的依据。是年,被确认有广告经营权的报社有19家、杂志社36家、无线广播电台4个、有线广播电台17个、电视台3个,五大媒体合计79家。
  1986年,全国广告报经验交流会在龙岩召开,总结交流省内外报刊杂志经营广告业务的经验,促进广告专业报的发展。同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转发哈尔滨市《报刊广告质量标准》和《电视广播广告质量标准》,作为全省各地加强五大媒体广告质量管理的参考。
  1987~1988年,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继颁布。全省各地广告管理人员围绕《条例》及《细则》的贯彻实施,加强对五大广告媒体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妥善处理。1988年,“万宝路”体育世界电视节目在福建电视台播出后反响较大,有关方面提出该节目涉嫌香烟广告禁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认真调查,认为该广告节目已有主管部门审批手续,广告画面没有直接播放香烟广告镜头,未给观众带来不良后果,且该广告节目已签订200万港元的广告费用协议。经向上级机关汇报后,得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特许。同年,《每周文摘》报刊载“夏天无”眼药水广告,经查有违《条例》规定,带有欺骗因素,责令其立即停止刊载。
  1990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出的《关于报社、期刊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进一步加强此类广告媒体管理。对《每周文摘》、《福建科技报》、《富民报)等报社杂志社进行多次检查监督,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帮助这些媒体单位建立健全必要的审查制度。
  由于烟草行业获利丰厚,广告出资往往较大,很有诱惑力,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影响面较大的一些广告媒体单位,往往无视广告管理法规,采取各种规避手段,为烟草企业发布广告。针对这种屡禁不止现象,1992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次重申禁绝令,并对新出现的问题作出明确界定,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刊播烟草广吿的通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五大广告媒体活动进一步加强了有针对性的管理,防止各种违章广告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杂志上出现。
  通过严格管理,一些较大的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杂志等媒体单位,内部管理逐步规范,违章违法广告日趋减少。但一些小报、小刊及地市县主办的广播、电视等媒体,由于本身管理机制不太正规,管理力量较弱,虚假违法广告仍然禁而不止,杜而不绝。1993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各地重点检查督促小报、小刊等媒体单位的广告活动,规范管理制度,严格审查广告发布的内容,力求把虚假违法广告降到最低限度。
  1994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年2月开始实施。福建各地各级的广播、电视、电影、报纸和期刊这五大广告媒体管理也走上法制化轨道,工作日趋规范。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据此,全省各级广告管理部门,将五大广告媒体管理重点放在对审查环节的监督检查上,使之照章办事,依法发布,不断提高五大媒体广告信誉。
  二、户外广告媒体
  福建的户外广告,在各种媒体广告中出现最早,历史最为悠久,形式也最为多样。利用户外露天场地、空间或建筑物、交通工具等外部设施为媒体的户外广告活动,也最早纳入政府的管理视野。
  本世纪20年代,福建地方官府已开始对招贴、路牌等户外广吿进行管理。民国18年(1929年),莆田县建设局发布文吿,声言:“莆邑各街向无设置广告牌,凡属广告多于沿街墙壁随意张贴。拟择定相当地点从事设置,以除陋习而壮观瞻。”民国25年(1936年),厦门市颁布《管理广告规则》,其中专门单列“公共广告”一章,对路牌招贴等户外广告的管理作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
  民国30年(1941年)后,利用公共场所在墙壁上直接作画写字的户外广告逐步改进为用木架或铝皮制作广告牌。这种路牌广告醒目引入,容易识记。但此类广告大都设置于交通要道和繁华街市,若布置不当,便有碍观瞻。因而地方政府很快就意识到应该对此类户外广告加强必要的规划与管理。民国31年(1942年)2月,福建省政府在永安临时省会发布文告要求加强对招贴、路牌等户外广告进行筹划管理。并对各部门的管理职责作了明确分工,所有客商各项广吿内容的检查及张贴位置,由永安警察局管理;广告牌式样及竖立地点由工务局确定;所有广告牌,由永安警察局依照工务局式样建造,并在规定地点竖立,其他机关如需临时加造,由警察局照章代办;墙壁绘贴广告,除事先征得墙壁所有权人同意外,须经工务局及永安警察局核定。同年12月,又成立福建省会市容整理委员会,发布《管理广告暂行办法》。这个《办法》实际上是完全针对户外广告而制定的,并不涉及其他媒体广告。其出发点也只是“为整理市容”,管理的具体对象即“粘贴广告标语文告”和“竖立木制油漆广告或墙上粉刷广告”。前者必须事先将广告连同应缴广告费送请省会警察局审核,加盖验讫戳记后,就该局指定之广告牌或广告墙粘贴;后者须事先填具申请书,呈请省会市容整理委员会派员查明,并指示地点、确定大小高度、发给许可证后方可竖立或粉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广告管理法规,由地方政府自行管理。1951年1月,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福州市广吿管理暂行规则》,对户外广告管理做了明确规定:“公共广告与其他广告均应报经建设局核准登记并盖戳后,方得揭布;凡设立特许广告应先将地点、构造方法详具图说申请核准登记发给许可证后,方得设立。”
  1957年,贯彻商业部通知,要求全省商业系统认真做好广告宣传工作,力求“真实、美观、经济、实用”。1958年,根据商业部和铁道部联合发出的通知,要求利用火车站、候车室、车厢以及列车内的用具作为媒体,搞好广告宣传。这些贯彻实施意见,基本上都是针对沿街商店橱窗及交通工具等户外广告而提出的具体要求。
  但由于“左”的思想影响,户外广告的经济意义日见淡化,政治色彩日趋浓郁。至“文化大革命”时期,具有商业意义的广告销声匿迹,户外广告被各种政治性的红色标语、红色旗帜、红色招牌、红色装饰等所请“红海洋”所替代,更无管理可言。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户外广告逐渐恢复发展。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户外广告发展步伐加快,各种户外媒体的开发利用异彩纷呈。但是缺乏统一规划,设置杂乱,影响市容。1982年,根据国务院工商行管理总局《关于整顿广告工作的意见》,全省各主要城市首先对户外广告进行整顿,密切配合城市建设管理、交通警察等部门开展户外广告设置情况调查。随后采取各种措施,把木制基架的路牌广告改为铁制基架的路牌广告,规定统一高度,务求美观大方;对火车站、汽车站、码头、飞机场和市区贸易中心、繁华街道及交通主干道的户外广告的数量进行统一规划,合理设置;拆除有碍市容观瞻、不合国情以及设置地段和用语不当等户外广告;增设市区公共广告栏,纠正招贴广告乱贴乱挂现象。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还会同市建设局联合发出《招贴广告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带有营利性质的所有招贴广告均须得到有关部门审批后,方能在指定地点张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时将福州的这一管理经验转发全省各地参考借鉴,相互促进。但因相当部分县市经费无着,开辟设置专用广告栏遇到不少困难,致使招生、出租、卖药、治病、寻人、交换等户外广告仍然四处乱张贴,影响市容整洁。
  1984年,福州、厦门、三明、莆田等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均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种户外广告媒体进行全面摸底,拟定规划方案,报当地政府审批,将其纳入整个市政规划管理之中。1985年,户外广告管理在一些小县城也得到贯彻落实,地处偏远地区的云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也颁布《关于张贴广告宣传的暂行规定》。
  1987年,福州、厦门等主要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宣传部、交警大队、城管大队、规划处、园林处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市区范围内的政治宣传画、灯箱、霓虹灯和路牌广告进行全面调查,调整户外广告、宣传画布局,更新版面,有的还配制外文,体现沿海开放城市特点,使之更富时代气息。同时,进一步明确户外广告及宣传画的设置,由广告管理部门统一定点,未经批准不得任意设置。省会福州经调整后,全市共有社会公益广告宣传画和路牌、车厢广告375幅9361平方米。其中路牌、车厢广告303幅6500平方米,社会公益广告宣传画72幅2861平方米。经济类商业广告和社会公益广告宣传画数量的比例由原来的10比1调整为4.2比1。全省许多地市还把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作为促进“两个文明”(物质和精神)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每逢节日和重大庆典活动都主动检查督促广告经营单位对户外广告牌、灯箱、霓虹灯进行翻新整修,不断提高户外广告质量和档次。有些城市还引进大型电子显示广告屏幕、大屏幕电视广告墙,重点地段还出现别具一格的龙门架广告和异型路牌广告及半立体广告等,使户外广告媒体日益丰富,多姿多彩,争奇斗艳。
  1989年,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40周年,全省各主要城市,对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招牌、店号、灯箱、霓虹灯等户外广告进行整修翻新,提高质量和档次,有的城市还建立示范街,以推动户外广告整体水平上台阶。1990年9月,世界旅游日主会场设在福州,同时又值国庆前夕。为展现改革开放后福建省会风貌,福州市精心组织广告经营单位,设计制作了飞机场沿途、闽江大桥南北、火车站、马尾开发区以及市区主干道等11个地段的广告群体,刷新115面4600平方米路牌广告,增设32座大型霓虹灯、灯箱广告,使整个榕城展现出崭新、整洁、美观的英姿。与此同时,各地都大力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规范户外广告媒体的利用与开掘。至年底,全省已有30余个县、市颁布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作了统一要求。
  1991年,为加强福厦文明路建设中的户外广告规划和管理,充分发挥户外广告在传递信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美化环境和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结合福厦文明路建设的总体目标、任务,针对福建户外广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起草《福建省福厦路广告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此系福建省首次就某一特定地段而制订的户外广告管理条规。该《办法》共分32条,对适用范围、管理部门、位置安排、经营资格、发布手续、权益保护、内容审查、场地费和管理费缴纳以及种种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罚等,都作明确规定。这一地方行政规章的贯彻实施,使福厦公路沿线利用户外媒体进行广告活动的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对全省户外广告媒体管理工作起到以点带面的促进作用。
  1993年,进一步对户外广告媒体进行清理整顿,加大监管力度,强化职能作用,结合各地市容整治、市政建设,拆除违章违法户外广告。厦门市在开展广告事先审查试点工作中,成立市广告审查委员会,将户外广告媒体亦纳入首批审查对象,从源头上堵住虚假广告出笼,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推动户外广告健康发展。
  1994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颁布。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该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据此,福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进一步走上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轨道,着手进行户外广告管理地方政府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建立经营单位内部审查负责制,维护户外广告信誉和法规的严肃性。
  1995年,全省各级广告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通知》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上海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第四次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开展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专项治理行动。全省共检查各类广告2.2万条,发现有问题的854条,其中拆除各类违法户外广告牌、灯箱等计1404块。同年8月,针对大型电子显示屏广告急剧增多,而管理工作又相对薄弱等问题,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大型广告显示屏管理的紧急通知》,对大型电子显示屏广告进行全面监督检查。12月,又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对户外广告媒体实施登记管理,促进福建户外广告管理日趋规范,职能逐步到位。
  三、其他广告媒体
  改革开放后,福建广告业蓬勃发展,各种广告媒体的开掘利用日益充分,形式灵活多样。体育广告、文艺广告、邮寄广告、馈赠广告、奖券广告、赞助广告、展销会广告、包装纸广告、购物袋广告、火柴盒广告、手提包广告等,异彩纷呈,争奇斗妍。为搞活经济,拓宽广告生存发展空间,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些广告活动凭借的媒体有其特殊性,有的是有形的,有的是无形的。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均未明确触及此类特殊广告的管理问题。基层广告管理人员面对这些花样翻新、纷至沓来的广告,不知所措,不知如何进行有效管理。
  有的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利用这种管理上的漏洞,滥发彩票、奖券,大肆推出周年纪念祝贺广告、电视剧制播赞助广告、体育比赛赞助广告、获优厂家名产录广告等,搞硬性摊派,索取财物,给工商企业造成经济压力,扰乱福建广告业正常活动。
  1985年4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对各种奖券广告管理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认真进行全面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各种奖券的监督管理,使一度失控的奖券广告得到及时治理。
  9月,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赞助广告加强管理的几项规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厅、审计局要求全省各地已举办过赞助广告活动的单位,在当年12月底前对赞助广告活动进行清理检查,并将检查报告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厅、审计局,剩余广告费收入一律按《规定》第五条处理,纳入举办单位收入总额,按国家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不得私分或用于请客送礼等开支。且年度终了要编制收支决算,报送主管部门审批。对继续申请赞助广告活动的单位,必须填写《赞助广告申报表》,并上报赞助广告活动计划,经审批后方能举办。在征集赞助刊户时,文字通知或口头联系均要出示经审批的《赞助广告申报表》复印件。福州市在对赞助广告进行调查中,发现该市各类赞助广告相当普遍,赞助费数额都比较大。省电视台搞的电视剧《血凝》播放赞助广告就有38家工商企业,共收赞助金额9.69万元,而收费根本没有标准,随意性很大,高的5000元,低的仅500元。
  1986年,福建省的赞助广告审批制度逐步确立,对申请开展赞助广告活动的项目和整个活动计划,都进行严格审查,制止了许多不合理的赞助活动,为企事业单位减轻不必要负担,促进赞助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是年,全省共审批90项赞助广告活动,其中福建省第九届运动会赞助广告活动得到许多工商企业赞助支持,共收集7万多元赞助广告费,使该届运动会的经费更充足。翌年,又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委《关于加强体育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福建执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具体情况,积极探索以体育为媒体介质的广告活动的管理办法。1988年3月,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加强对祝贺广告管理的通知》,专门就以祝贺活动而进行的广告宣传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1989年4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发放<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实行临时性广告经营登记制度。申请单位须填写《一次性广告经营登记表》,并提交有关证件,一式4份,省、地、县和经营单位各1份,符合条件者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该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广告活动完毕后的1周内,须将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进入90年代,对社会团体企业的联合祝贺(有收费)等活动从严控制,维护广告经营单位合法权益。对大型文艺、体育、公益事业等临时性(一次性)广告活动,重申审批权限必须按闽工商[1989]第61号文执行,严把审批关,强化监控措施。
  1995年6月,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全省各地进一步完善临时性广告审批制度,对未经审批擅自利用各种大型活动中各种特殊的媒体进行广告经营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查处。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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