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营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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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46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经营管理
分类号: F203.9
页数: 7
页码: 243-24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广告业在封建社会受阻,未形成独立产业。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在福建进行广告宣传,催生了福建本土的广告业。民国时期,广告业有一定规模的发展,并出现专门经营广告业务的公司和代理商。抗日战争时期,福建省政府曾颁布临时性的广告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全省各级政府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广告进行清理和整顿。改革开放后,广告业蓬勃发展,广告经营管理得到重视。1980年国务院决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管理广告,1981年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管理处成立,从此广告经营有了专门管理机构。
关键词: 福建省 广告管理 经营管理

内容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由于历代王朝奉行“重农抑商”政策,福建商品经济发展受阻,未出现近代意义的广告,更未形成独立产业,因而也没有广告经营管理。
  鸦片战争后,福州、厦门列为“五口通商”口岸,西方列强蜂涌入闽,利用报刊杂志进行广告宣传。民族工商业者为与外来列强抗衡,也开始利用报刊杂志进行商品广告宣传,近代意义的广告随之形成、发展。至民国时期,已有一定规模,并出现一些专门经营广告业务的专营公司和代理商。为加强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国民政府曾先后颁布有关广告管理若干规定和条例。民国25年(1936年)10月,颁布《修正取缔树立广告办法》,并由社会局兼管广告。当时的管理主要还是局限于户外广告,其他广告的经营尚无统一规划,处于放任自流状态。不少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各行其是,有的制定地方性管理规则,有的则无章可循。厦门市曾于当年颁布《厦门市管理广告规则》,共68条,主要是针对户外广告,要求在公共场所设置广告之前,向工务局登记,并缴纳一定数额的广告费。至于广告内容是否名副其实,则只字未提,概然不问。其主要目的还是在于征收广告费,并未对广告经营进行有效管理。
  抗日战争时期,福建省府一度迁往永安。为整顿临时省会市容,省府于民国31年(1942年)颁布《福建省会市容整顿委员会管理广告暂行办法》,对有碍市容观瞻的户外广告进行管理,制订详细的缴纳广告费条款,其主要目的仍在收费和市容管理,而且仅仅是针对省会而言,其他大部分地区仍放任自流。直到民国33年(1944年)5月,省政府才颁布《福建省各县市(区)广告管理及收费规则》,对广告的发布、张贴、收费和违反规则的处罚都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由于局势动荡,政令不畅,除了收到一些广告管理费外,其他管理基本上没有取得什么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广告进行清理、整顿和改造,加强对广告宣传的领导和管理。但国家尚未制定出全国统一的广告管理法规。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颁布管理法规。福州市人民政府于1951年1月2日颁布《福州市广告管理暂行规则》对广告管理的范围及主管部门做了明确规定,“凡含有招徕或宣传性质之文字、图画等用各种方法揭布者,概以广告论,由建设局会同公安局管理。”对广告内容也规定“迹近反动,妨害治安者;内容不纯正者;窃用他人商标或版权者;其他经建设局认为不适宜者”不得揭布。对广告经营者的客户则规定必须履行必要手续,“公共广告与其他广告均应报经建设局核准登记并盖戳后,方得揭布;凡设立特许广告应先将地点、构造方法详具图说申请,核准登记发给许可证后,方得设立;凡药物、医生及医药从业人员等广告申请登记时,应呈验卫生主管机关之证明文件,否则一律禁止揭布。”对各种广告收费标准也做了规定,但是“党、政、军机关、团体及学校之文告、标语、壁报、宣传品及报馆贴报牌等,免纳广告费。”
  1956年,商业部成立中国广告公司,福建省也设立相应的广告公司,作为广告经营和广告管理的政企合一的专门机构,上下连贯,统一计划,统一制度,统一经营,及时交流经验,互相促进。
  1959年8月,贯彻商业部在上海召开的商业广告工作会议精神,强调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作用,落实管理商业广告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加强全系统广告管理,推动全省广告管理工作开展。
  随着经济成分日趋单一化,市场调节功能逐渐被排斥,加之商品奇缺,广告营业额急剧下降,广告业主虽惨淡经营,终究难以生存发展,对广告经营者的管理也随之淡化。至“文化大革命”,各种商业广告销声匿迹,更无广告经营管理可言。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大力发展商品经济。作为商品经济产物的广告,蓬勃发展,欣欣向荣。逐步消除对广告的偏见,纠正那种不区分社会性质,把广告一概视为“为资本主义服务的宣传工具”、“是资本主义经营方式和铺张浪费的表现”等“左”的错误思想。广告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为企业所重视。全省各主要城市先后成立专营广告业务的广告公司,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利用自身媒介兼营广告业务。
  随着广告业的迅猛发展,广告宣传、广告经营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给广告管理提出不少新课题。由于当时广告管理仍无章可循,经营者各自为政,五花八门,广告粗制滥造,弄虚作假等现象时有发生。为克服广告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比较混乱的现象,使广告经营管理步入正轨,1980年国务院决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管理广告。1981年8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管理处成立。全省各地市也陆续设立商标广告管理科,大部分县设立商标广告管理股。从此,广告经营有了专门管理机构,广告管理工作有了专人负责。翌年初,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福州市广告管理处,隶属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负责全市广告管理工作,以往由市建设局负责办理广告注册登记手续和统一安排、管理广告的职能,移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此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个全国性广告管理行政法规。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制定《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于同年4月召开第一次全国广告管理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暂行条例》及《细则》的贯彻实施。据此,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各种宣传贯彻活动,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广告清理整顿,所有广告经营单位均填写《广告经营单位登记表》,经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申请代理或承办外商广告业务的经营单位,均经省一级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最后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其他广告经营单位,则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再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不符合条件但已领取执照的经营者,予以撤销;经审查不予批准发照的,不得经营广告业务。
  纳入清理整顿的广告经营单位包括专营广告公司、兼营广告单位(报社、电台、电视台、杂志社、商场、交通部门等)和代理广告业务单位等。这些广告经营单位,除了要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广告设计、制作、编审等专业技术人员,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等。对经营单位制作广告的内容也做了清理。不论是外商来华广告,还是国内广告,凡1982年5月1日起要继续执行合同发布的广告,经营单位都采取自查自纠的方式,对合同期限、广告内容、语言图像、发布方式和设置地点,以及收费价格等,对照有关条规,逐项检查。然后再由广告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审查,符合规定者,准予继续发布,履行既定协约;某些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进行修改或另行商订。外商广告中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有损国家主权或民族尊严的,均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进出口委员会报告,然后再行妥善处理。已签订合同或协议尚未执行和正在进行商谈的,一律按照《暂行条例》及《细则》等规定办理,不符合规定者,不予承办。
  经全面清理整顿,全省有5家不具备经营广告条件的公司或单位被禁止经营广告业务。符合条件且重新核准的有75家,广告从业人员共559人。这些广告经营单位分别隶属于省、地市、县区的宣传、文化、外贸、进出口办、经委、二轻、城建、商业、出版、教育等10多个部门。
  清理整顿之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3年11月,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填报<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于翌年1月10日前汇总上报。
  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福建广告业日趋活跃。1984年广告经营单位增至105家,从业人员达1250人,广告营业额1119.3万元,为1981年的5倍。为建立健全广告经营管理制度,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各地广告经营单位建立广告经营档案,健全广告审查、承接、登记、合同、存档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按《暂行条例》及《细则》规范经营行为。由于当时相当部分地市县尚未设立广告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因而影响了广告经营管理的全面开展。
  1985年3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集40家广告经营单位在福州举行全省部分广告经营单位工作会议。探讨广告经营管理经验及不足之处;商谈如何摆正广告经营方针,规范经营行为,促进福建广告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的轨道向前发展。同年6月和10月,先后两次举办广告业务及管理培训班,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管理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贯彻,并下发《关于清理广告宣传、整顿广告经营的几点意见》。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广告行业中出现的见利忘义、胡编乱造、恣意夸张和崇洋媚外等不良倾向,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切实采取措施,全面清理检查广告经营单位的经营方针和经营手段。
  1986年9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全省地市广告(企业)管理科长工作会议,进一步落实清理检查工作。福州、厦门两市的广告协会,组织省市广告协会理事单位召开清理整顿工作座谈会,交流清理整顿经验和体会,提出更加有效的广告经营管理意见和建议。
  198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对广告经营单位实行年检注册的通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立即在厦门召开各地市商标广告管理科科长会议,研究制定《福建省关于广告经营单位年检注册的补充规定》。随后福州、厦门、宁德等地市也相继召开会议传达厦门会议精神,对各县市区做出具体安排部署。大多数广告经营单位都按照广告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自查自检,并在规定时间内办好有关手续。由于第一次年检经验不足,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的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有的单位工作不认真,在上报的表格中未盖公章等,计有30份不符合规定的表格退回重办。通过年检注册的广告经营单位,由.所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其在当地报刊上公布。年检注册未通过的广告经营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对无视广告管理法规、无故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年检注册的单位,依据《广告管理暂行条例》撤销其广告经营资格,收回广告经营证照;对逾期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年检的,除须附文字说明及检讨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年检前全省广告经营单位173家,从业人员1872人,广告营业额2610.9万元。经年检注册后,1987年底共有130家广告经营单位,其中报纸杂志58家,广播电台电视台19家,专业广告公司24家,其他29家,还有40余家未年检注册。此后,对广告经营单位实行年检注册形成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成为广告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
  由于广告业发展迅猛,广告宣传、广告经营不断出现新情况,广告管理常常遇上新课题,《暂行条例》中的某些条款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1987年10月,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条例》,翌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立即部署新的《条例》及《细则》的宣传贯彻工作,先后举办学习对象不同的新法规学习班14期。永安、沙县、明溪等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开展广告管理新法规宣传周活动,扩大社会影响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与省广告协会共同举办2期共120余人参加的广告业务培训班,既宣传法规,又讲授广告基本业务知识。并规定《广告管理条例》课程的培训考试不及格者,不予颁发《广告业务员证书》,不准担任广告业务工作,以此促进广告经营者自觉执行《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与此同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分别组织各种类型的短训班或宣讲会,对本系统内的广告管理干部进行新法规学习和管理业务系统培训,提高管理者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个体工商业者涉足广告经营业务也越来越多。1988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个体工商户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的管理作为当年广告管理工作重点。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均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报所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再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统一的《广告经营许可证》。
  1989年,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宏观经济政策,福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针对广告行业中存在的经营单位数量多但相当部分素质不高、虚假广告时有发生等问题,结合年检换证工作,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福州市根据广告行业的分工、性质和特点,采取分别传达动员,明确清理整顿主要对象,解决经营条件不具备,经营思想不端正,经营手段不正当,内部管理混乱,有章不循等问题。厦门市召集广告经营者学习有关文件,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开展自查和互查。在此基础上,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深入基层,对互查中反映出来的问题,逐一核实,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共注销22家不符合经营广告业务要求的企业,取消16家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的广告经营权,责成5家广告经营单位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对全省印刷企业进行普查登记,对从事广告装潢印刷的企业,实行单项印刷许可证制度,对存在广吿印刷问题的企业采取变更登记或行政处罚措施。
  通过全面清理整顿,福建广告经营单位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行业秩序开始好转。特别是厦门市的广告经营状况赢得全国同行赞赏。在清理整顿的同时,各级广告协会还在全省广告经营单位中开展“重信誉,创优质服务”活动,通过民主推荐与评选,选出12家“重信誉,创优质服务”的广告经营单位。促进广告经营单位重视服务质量,自觉守法经营,维护广告经营秩序,保护广告客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1989年,全省广告营业额达6122.7万元,比上年增长61%。
  1990年,继续抓好广告行业结构调整,把工作重点从注重发展广告经营单位的数量转向重视提高广告经营单位的综合实力、经营水平、制作质量等方面上来。同时建立健全广告收费专用发票制度和广告业务员证制度,选择一批广告经营单位和大的广告客户进行广告收支、广告效益等项目的检查测评活动,明确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媒体与广告主之间的责任和权利,探寻适合福建广告业健康发展的广告经营新机制,并会同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下发实施意见,保障国家财税收入和正常的经营秩序。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军民共建福厦文明路的意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5次派出检查小组,对福厦公路沿线广告进行全面检查,拆除或清洗5400块(张)妨碍交通、影响视线的广告,其余的路牌广告,责成经营单位全部刷新或修补。福州、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还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部署,对福厦公路沿线店面招牌作出统一规定,使店面招牌整齐美观。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专门制订《福厦文明路广告工作规划》及《福厦文明路广告管理办法》,上报省政府审批。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推广先进经验,纠正不正当的经营行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后对70余家广告经营单位的机构设置、经营状况、人员素质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帮助部分兼营单位建立健全必要的广告审查制度;表彰广告策划、广告设计、广告制作较好的福建电视台、福建省广告公司、厦门市商业广告公司、厦门市广告公司等单位。使全省广告经营单位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健康成长,迅速提高。
  通过清理整顿和从严把关,广告经营单位数量得到控制,实力明显提高。1991年的工作重点转向保护广告经营单位的合法经营,帮助经营者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拓展业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广告信誉。督促广告经营单位对广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查,杜绝虚假广告刊播,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为抵制广告经营中各种不正之风,各地普遍开展对广告宣传和广告经营情况的调查研究,建立广告策划和广告费用合理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要求广告费用通过广告经营单位的正常渠道开支,确保广告经费的投入能够达到促进营销的目的。
  对大型文艺、体育、公益事业通过广告形式征集赞助的临时性广告活动,也加强审批管理。重申审批权限严格按闽工商[1988]61号文件规定执行,从严控制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利用联合赞贺收取赞助费等活动,维护广告经营单位合法权益。
  此外,继续抓好广告业务专用发票和广告业务员证两项制度建设。进一步落实福厦文明路广告管理工作,并要求福厦沿线以外的地市也参照执行,结合各地的城镇规划,设置或增加一批公共广告栏,采取有力措施,建立相应制度,治理各种乱张贴的广告,切实管好各种户外广告。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发表后,“发展是硬道理”深入人心。中共十四大又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国经济又一次呈现出迅猛发展的势头,福建广告业再度生机勃发。全省各地各部门纷纷提出扶持广告业发展的措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提出“抓规范,促发展”的管理原则。广泛开展“重信誉,创优质服务”活动,依照国务院《条例》及国家局《细则》有关条款,结合广告协会行业自律规则,拟定评优标准,使创优活动有明确的努力方向,评比有标准,实施有依据。变外在监督管理为内在自觉行动,受到中国广告协会的充分肯定。当年,全国地方广告协会秘书长会议在福州召开,福建代表在会上介绍了行业协会如何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广告经营管理的经验,赢得与会代表好评。同年5月,组织全省优秀广告作品评选活动,共有180幅作品参评,经评委评定,有80幅作品获省级优秀奖。从中选送部分作品参加全国第三届广告作品评展,其中6幅获全国优秀广告作品等级奖,获奖数名列全国第四位。
  1993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一步提出将广告作为一大产业来开发,对广告经营单位继续奉行支持、鼓励、发展的政策,坚持全民、集体、个体、私营、外资一起上的方针,做到成熟一家登记一家,简化办照程序,适当放宽条件。7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改广告经营许可证为营业执照的通知》,强调以管理促发展。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福建为广告代理制和广告事先审查制试点省份的意见,大力推进这2项制度的试点工作。厦门市成立广告审查委员会,对电视、广播、户外广告以及报刊和印制品广告进行事先审查,把好源头关,制止虚假广告发布,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推动地方广告业健康发展,受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肯定。
  但就全省而言,广告管理的职能仍未到位,内容虚假等违章广告仍然时有发生。广告业的发展尚未形成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经营机制,实力雄厚、有全面策划能力的广告公司为数不多。户外广告的规划和管理存在政出多门、各显神通等不正常现象,既不利于廉政建设,也不利于户外广告市场的培育和健康发展。1994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一步强调职能到位,加强广备内容的跟踪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制止欺骗性广告的出现,把虚假广告减少到最低限度。全面推进广告事先审查制和广告代理制,力求从根本上制止虚假广告出笼,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广告经营新机制。同时,着手进行户外广告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工作,建立广告经营单位内部审查负责制,规范广告经营行为,杜绝虚假广告,维护广告的信誉和广告法规的严肃性。
  1995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颁布实施。全省各地市迅速通过新闻媒介、户外宣传栏、空中气球、电子显示屏、散发宣传品、街头咨询等形式开展大张旗鼓的宣传贯彻活动。省、地、县三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举办形式不同的培训班,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组织培训各地市广告管理人员90人次,培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170人次。还在全省商标广告管理系统开展“商标广告管理征文”活动,应征文稿上百篇,优秀者分别刊发于《福建工商报》和《学会通讯》。通过这些学习活动,既促进广告管理人员熟悉法律条文,提高执法水平,也提高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发布单位审查广告内容的能力,为福建的广告管理步入法制轨道创造条件。
  是年,还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要求,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办法,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摸底造册,依照新颁布的《广告法》,恢复对广告经营单位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制度。结合换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按其技术力量、人员配备、经营能力等情况,重新进行广告资质标准的确认和广告经营范围的核定;不符合条件者,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停业;对无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坚决取缔。同时对临时性广告的审批制度加以完善,严肃查处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广告的单位。从而使福建广告经营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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