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广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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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464
颗粒名称: 第七章 广告管理
分类号: F203.9
页数: 24
页码: 239-26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早期广告主要表现为叫卖和实物展示,后来出现了更易识记的广告形式如酒旗和店号。鸦片战争后,英商发行报刊广告,有识之士也开始创办报刊杂志刊载广告,展开近代广告活动。民国时期,厦门大学开设广告课程,新增电子广告媒体。抗日战争胜利后,广告媒体进一步拓宽,但因社会动荡发展缓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广告业在50~60年代呈现发展之势,但因计划经济和政治色彩日见浓郁,商业广告销声匿迹。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商品经济活跃,广告业迅速发展为先导产业,管理活动也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
关键词: 福建省 工商行政管理 广告管理

内容

福建早期广告主要表现为“高声叫卖”和“实物展示”。唐宋时期出现“酒旗”、“店号”及包装印刷图案之类更易识记的广告形式。鸦片战争后,英商在福州、厦门等口岸发行《遐迩贯珍》,登载报刊广告。不久,有识之士亦创办各种报刊杂志,大量刊载民族工商业广告,由此展开我国近代广告活动。民国9年(1920年),厦门大学报学系设广告课程,开我国广告学科先河。民国24年(1935年),福建广播电台开播,新增电子广告媒体。抗日战争胜利后,广告媒体进一步拓宽,广播、霓虹灯、橱窗、路牌、车辆、电影、幻灯等均成为重要广告媒体。但因社会动荡,发展缓慢,步履维艰,广告未能形成产业。管理活动亦局限于户外广告,且其出发点多是为了市容观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50~60年代,广告业曾一度呈现发展之势,但因实行计划经济,排斥商品竞争,对广告在经济活动中的特殊作用认识不足,政治色彩日见浓郁。至“文化大革命”,更被政治口号完全替代,商业广告销声匿迹。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商品经济日趋活跃,广告业迅速发展,很快成为福建经济结构中一个新兴的先导产业,为提高全省经济外向度和促进闽台经济文化交流做出积极贡献。与此发展相同步的管理活动,亦从摸索起步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
  第一节 发展规模
  两晋、南北朝时期,北人避乱入闽,带来中原文化和生产技术,加速福建的开发与发展。至唐、宋,福建社会经济显著变化。泉州港对外贸易之繁荣,更带动闽省地方商业贸易蓬勃发展。随着商贸活动日趋活跃,地方早期广告也逐渐萌动发展,除“实物展示”和“高声叫卖”这类原始广告形式外,还出现悬帜挂幡这类夺人眼目、更易识记的广告。宋人刘克庄在描述莆田墟集盛况时写道:“溪北酒旗袅袅,溪南社鼓咚咚……”。这种用文字或图案绘制而成的酒旗,就是酒家为招徕顾客特意制作的广告,比“高声叫卖”和“实物展示”更醒目,更易于为顾客所熟记,也更有利于声名远播。《八闽通志•卷十四•坊市•邵武》也有类似记载:“竹外客喧山市散,柳荫人醉酒旗收。”这里说的是当集市散场,留下的是喝醉的赶集人和匆匆收摊的酒家。可见,至少在宋代,福建已有酒旗、店号之类的广告宣传形式。此外,在商品包装上,也出现标有特定的记号,以区别同类而不同产家的商品。“龙凤团”茶叶,即福建省建瓯出产的贡茶,一般制成团片,外表裹以金箔,且印有龙凤花纹图案,时人称之为“龙凤团”。如此包装设计,既是一种特有的产品标识,又是一种广告宣传形式,该茶遐迩闻名,被人视为珍品。
  鸦片战争后,福建、厦门均被纳入“五口通商”口岸之列,西方资本经济蜂拥入闽。为争夺中国市场,倾销自家商品,西方列强竞相发动广告攻势。我国最早的近代广告活动,即英商在福州、厦门等五个通商口岸发行的《遐迩贯珍》刊物上的广吿。该刊辟有专版登载中外商业广告,当时称报刊上广吿为“报贴”。不久,列强又在福建创办专业广告报刊《福建广告报》,在我国影响颇大。
  面对咄咄逼人的外来广告宣传攻势,有识之士也掀起兴办民族工业和报刊广告宣传热潮,为民族工商业呐喊助威,鸣锣开道。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华侨黄乃裳在福建创办《福报》,此乃福建地方自办的第一张刊有广告事务的报纸。它大力宣传维新变法和工商经济,为民族工商业之发展大造舆论声势。继此之后,全省各地又陆续创办出版《福建日月报》、《建言报》、《南声报》、《民新周报》等,为广告宣传提供新天地。以报刊杂志为阵地的福建近代广告业也因此而逐渐形成、发展。
  辛亥革命后,民族工商业有所发展,利用广告宣传,成为当时最主要的商品促销手段之一。民国8年(1919年)11月,福州发生日本商人伤害中国行人的“台江事件”,福州等地民众自发掀起抵制日货运动,集资在南门兜竖立“请用国货”字样的大石碑广告,格外醒目,影响广泛。民国9年(1920年),厦门大学设立报学系,开设广告方面的课程。起初,广告课程只是作为新闻学的一部分,后逐步向独立的学科演进。民国24年(1935年),福建无线电广播电台开播,从此又有了地方广播广告媒体。民国27年(1938年),福建“中国工程师学会”主办的《三十年末之中国工作》学术刊物,也大量刊登工商业的宣传广告。
  抗日战争爆发后,日军大举入闽,福建省会避迁永安,广告业因此而衰微。抗日战争胜利后,报刊杂志广告得以恢复。其宣传媒体除报刊杂志外,又增加了广播电台、霓虹灯、橱窗陈列、路牌、车辆、电影、幻灯等。广告的宣传形式多样化,制作水平明显进步。还出现专门经营广告的广告公司和代理商。但是由于政府腐败,列强称霸,民族工商业受到打击和排挤,处于鹅行鸭步境地,与之相适应的广告业的发展,也十分缓慢和艰难。
  1949年8月17日福州解放,1950年5月12日福建省除金门、马祖等岛屿外全境解放。当时福建工商企业基础十分薄弱,商品供不应求,广告业处于奄奄一息状态,少量广告主要是私营企业所刊播,私人行医、招聘、求职、寻人、寻物、遗失等广告比重最大。1952年“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期间,广告更少。“五反”运动后,广告又有所发展。1956年春,掀起公私合营高潮,工业企业产品由国营商业包销,宣传广告又趋减少。
  1956年9月,中共八大召开,全国经济形势开始好转,工农业生产有较大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为广告业的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商业部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商业系统认真做好广告宣传工作,力求真实、美观、经济、实用。1958年,福州市广告美术公司、厦门市广告公司等相继成立,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第一批专业广告公司。
  1959年5月,为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周年,宣传社会主义优越性和10年经济建设成就,商业部发出《关于加强广告宣传和商品陈列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特别是对外开放城市做好商业广告宣传工作。同年8月,贯彻商业部在上海召开的全国21个开放城市商业广告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肯定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指出社会主义制度下,商业广告是经常向人民群众如实介绍商品,指导消费的基本方法之一,运用广告扩大城乡、内外交流,对搞活商品生产和改善企业经营是有益的。全省广告业按照“四为”(为生产、为消费、为商品流通、为美化市容)、“四性一格”(思想性、政策性、真实性、艺术性和民族风格)等要求,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在城市沿街商店,将商品陈列得新颖别致,突出地方产品,宣传福建经济建设成就,发挥橱窗广告的宣传作用。但是当时实行计划经济,认为企业之间不存在竞争问题,广告使用与否与企业自身利益关系不大,对广告的内容、设计及经营的认识不足,使得许多广告往往被当作政治任务来布置,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并非真正出于销售需要和工商企业内在的动力,所以尽管一时广告制作水平有所提高,广告数量有所增加,但缺乏发展后劲,难以长期维持。
  “文化大革命”期间,广告被斥为“替资本主义服务的宣传工具”、“是资本主义经营方式和铺张浪费的一种表现。”全省各市县大街小巷的路牌几乎全被各种政治标语口号取代。商店橱窗内的商品陈设,也披上浓厚的政治色彩;橱窗里出现诸如“抓革命,促生产”、“反帝反修”、“破旧立新”、“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等标语口号。本来就为数不多的报刊、杂志、电台,也看不到、听不到商业广告。传统的老字号牌匾被当作“封资修黑货”而砸烂。福州、厦门等城市霓虹灯广告被关闭或拆除,许多广告媒介被限制或取缔。不得出售带有福禄寿喜、天女散花、鸳鸯戏水、长命百岁等内容的商标、装潢、图案或造型的商品,带有外语译音的商品如卡叽、凡尔丁、阿斯匹林、巧克力、夹克、克郎琪等也都被勒令改名,不准宣传。全省除宣传“八个样板戏”海报和少量书讯广告外,其他广告均遭查禁取缔,销声匿迹。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制定改革开放政策,社会经济的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福建的广告业也因此而恢复生机,迅速发展。1979年后,企业从过去全部依靠计划组织生产经营的体制,逐步向主要靠市场组织生产经营方式转变,企业只有靠自身的努力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才能实现自己经的生产和经营目标。同时,人民生活水平也逐步提高,消费观念发生变化,对商品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给广告业的生存和发展营造了有利的环境。是年,福建电视台结束了自1976年安装开播以来从未涉足广告的历史。《福建日报》、《厦门日报》等报刊杂志也相继刊播商业广告。福州、厦门、泉州等沿海城市的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重新出现各种户外广告。同年11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出《关于报刊、广播、电视台刊登和播放外国商品广告的通知》,进一步推动广告业的发展。全省各地广吿公司重新挂牌开张,美术公司、美术工厂纷纷加上“广告”二字,成为美术广告公司或工厂。
  1981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福建省广告公司成立。这是改革开放后福建首家开展广告业务的专营公司,标志着福建广告业由报刊杂志和广播电视等媒体兼营向专营公司专业化方向发展。广告经营的专业化,促进了广告内容迅速延伸拓展,形式日趋多样化,制作设计更加考究。当年,全省广告营业额达196万元。1982年,全省广告经营单位增至71家,其中有5家属专营公司,广告总营业额达239万元,从业人员422人。至1983年,全省广告经营单位达75家,从业人员增至760人,广告营业额达463.7万元,居全国第十四位,占福建国内生产总值128.27亿元的0.0036%。为适应福建广告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厦门市广告协会亦在当年应运而生,此系全省首家广告行业组织。它的诞生,进一步促进了厦门经济特区广告宣传和经营活动的蓬勃开展。
  1984年,开始筹划全省广告协会网络,省设广告协会筹备委员会,各地市设协会筹备小组。1985年着手草拟《福建省广告协会章程(草案)》。同年,福建日报、厦门日报、福建电视台、福建人民广播电台、厦门市广播电台的广告科和福州市广告公司,福州、厦门、泉州、三明市的美术广告公司等均被中国广告协会接纳为正式会员。
  1986年4月,福建省广告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福州举行,成立了省广告协会,它反映了全省广告界和工商企业的共同愿望,标志着福建新兴的广告业已经形成。
  省广告协会成立后,福州、漳州、三明、龙岩、石狮广告协会也相继诞生。各级广告协会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发挥指导、协调、服务、自律作用,发挥联系政府与广告业的中介作用,发挥信息传递、技术推广、专业培训、理论研讨等作用,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开展广告行业评选十佳先进会员单位和十佳先进工作者等活动,开展优秀广告作品评选和广告行业“重信誉、创优质”活动,为推动福建广告业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1990年3月,福建省广告公司组织闽东电机商品广告刊载于台湾《自立晚报》,开创福建广告业对台交流新途径,为发展外向型经济和沟通海峡两岸经济、文化交流牵线架桥。
  在不断拓展对外广告交流的同时,省内广告媒体亦有长足发展。广播电视网络基本形成,新闻出版空前繁荣,新开办了一批电视台、广播电台,新增加了一批报刊杂志。《福建日报》、《福州晚报》、《厦门日报》、《福建广播电视报》和闽东、闽南、闽北、闽西日报等报刊相继扩版和增加发行量,使福建省广告发布能力成倍增长,广告发布难等问题得到缓解。
  1992年,全省各级各部门进一步解放思想,为扶持广告业发展广开绿灯,积极引导,齐抓共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本着“抓规范,促发展”原则,以资质标准取代总量控制,坚持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资广告企业一起上的方针,为广告业发展创造宽松环境,促进广告业蓬勃发展。
  1981~1995年的14年间,全省广吿经营单位从71家发展到1064家,增加14倍;广告营业额从239万元上升到7.3亿元,增长304倍,年均增长50%以上,其发展速度保持在全国前10位,广告营业额一直排在全国前14位,从1989年开始居全国前10位。广告从业人员从422人发展到1.2万人,增加27倍。1995年,广告费占福建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从1982年的0.0036%提高到0.33%,人均年广告费从1983年的0.18元提高到22.55元。
  至此,福建广告业已基本形成服务门类和媒介种类较为齐全,专门为社会提供经济信息服务的新兴产业,日益显示出勃勃生机。许多广告经营单位大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得到推广和应用,三维电脑动画制作系统、成套先进冲印设备、彩色大屏幕显示系统和电子磁翻转广告媒体的使用,促进了福建广告业迅速成为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的高新技术产业,牢固确立自己经作为市场经济先导产业的地位。电视、报纸广告媒体,千方百计地为客户精心设制画面、版面,辅以优美生动的语言、文字,既为客户赢得最佳的广告效果,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美的享受。各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把户外广告与旧城改造、创建文明城市结合起来,精心设计,合理布局,大量运用高新技术,使户外广告向高、精、尖方向发展,形成具有福建特色的广告群体。福州的五一广场、八一七路、五四路、东街口、五四环岛,厦门的轮渡码头、跨海大桥、中山路和泉州、漳州等城市的主要街道,各类户外广告五彩缤纷,交辉相映,展现出现代都市的气息。山区广告业也大胆开拓创新,结合山区实际情况,把民族风格与现代气息结合在一起,走出一条具有山区特色的广告发展新路子,既有社会效益,也有经济效益。
  随着广告宣传水平的提高,涌现出一批构思新颖、制作精良的优秀广告作品。1995年,全省选送75件广告作品参加全国第四届优秀广告作品评选,其中有18件获奖,银奖1件,铜奖1件,地区发展奖3件,优秀奖3件,佳作奖12件,占送展作品总数的24%,获奖总数名列全国第五位。在1995年中国50家最大广告公司综合实力评比中,福建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福建日报广告总公司、福建省广告公司分别排序第十二、第三十三、第三十四名。营业额分别排序为第十三、第二十七、第二十八位。
  第二节 经营管理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由于历代王朝奉行“重农抑商”政策,福建商品经济发展受阻,未出现近代意义的广告,更未形成独立产业,因而也没有广告经营管理。
  鸦片战争后,福州、厦门列为“五口通商”口岸,西方列强蜂涌入闽,利用报刊杂志进行广告宣传。民族工商业者为与外来列强抗衡,也开始利用报刊杂志进行商品广告宣传,近代意义的广告随之形成、发展。至民国时期,已有一定规模,并出现一些专门经营广告业务的专营公司和代理商。为加强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国民政府曾先后颁布有关广告管理若干规定和条例。民国25年(1936年)10月,颁布《修正取缔树立广告办法》,并由社会局兼管广告。当时的管理主要还是局限于户外广告,其他广告的经营尚无统一规划,处于放任自流状态。不少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各行其是,有的制定地方性管理规则,有的则无章可循。厦门市曾于当年颁布《厦门市管理广告规则》,共68条,主要是针对户外广告,要求在公共场所设置广告之前,向工务局登记,并缴纳一定数额的广告费。至于广告内容是否名副其实,则只字未提,概然不问。其主要目的还是在于征收广告费,并未对广告经营进行有效管理。
  抗日战争时期,福建省府一度迁往永安。为整顿临时省会市容,省府于民国31年(1942年)颁布《福建省会市容整顿委员会管理广告暂行办法》,对有碍市容观瞻的户外广告进行管理,制订详细的缴纳广告费条款,其主要目的仍在收费和市容管理,而且仅仅是针对省会而言,其他大部分地区仍放任自流。直到民国33年(1944年)5月,省政府才颁布《福建省各县市(区)广告管理及收费规则》,对广告的发布、张贴、收费和违反规则的处罚都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由于局势动荡,政令不畅,除了收到一些广告管理费外,其他管理基本上没有取得什么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广告进行清理、整顿和改造,加强对广告宣传的领导和管理。但国家尚未制定出全国统一的广告管理法规。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颁布管理法规。福州市人民政府于1951年1月2日颁布《福州市广告管理暂行规则》对广告管理的范围及主管部门做了明确规定,“凡含有招徕或宣传性质之文字、图画等用各种方法揭布者,概以广告论,由建设局会同公安局管理。”对广告内容也规定“迹近反动,妨害治安者;内容不纯正者;窃用他人商标或版权者;其他经建设局认为不适宜者”不得揭布。对广告经营者的客户则规定必须履行必要手续,“公共广告与其他广告均应报经建设局核准登记并盖戳后,方得揭布;凡设立特许广告应先将地点、构造方法详具图说申请,核准登记发给许可证后,方得设立;凡药物、医生及医药从业人员等广告申请登记时,应呈验卫生主管机关之证明文件,否则一律禁止揭布。”对各种广告收费标准也做了规定,但是“党、政、军机关、团体及学校之文告、标语、壁报、宣传品及报馆贴报牌等,免纳广告费。”
  1956年,商业部成立中国广告公司,福建省也设立相应的广告公司,作为广告经营和广告管理的政企合一的专门机构,上下连贯,统一计划,统一制度,统一经营,及时交流经验,互相促进。
  1959年8月,贯彻商业部在上海召开的商业广告工作会议精神,强调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作用,落实管理商业广告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加强全系统广告管理,推动全省广告管理工作开展。
  随着经济成分日趋单一化,市场调节功能逐渐被排斥,加之商品奇缺,广告营业额急剧下降,广告业主虽惨淡经营,终究难以生存发展,对广告经营者的管理也随之淡化。至“文化大革命”,各种商业广告销声匿迹,更无广告经营管理可言。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大力发展商品经济。作为商品经济产物的广告,蓬勃发展,欣欣向荣。逐步消除对广告的偏见,纠正那种不区分社会性质,把广告一概视为“为资本主义服务的宣传工具”、“是资本主义经营方式和铺张浪费的表现”等“左”的错误思想。广告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为企业所重视。全省各主要城市先后成立专营广告业务的广告公司,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利用自身媒介兼营广告业务。
  随着广告业的迅猛发展,广告宣传、广告经营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给广告管理提出不少新课题。由于当时广告管理仍无章可循,经营者各自为政,五花八门,广告粗制滥造,弄虚作假等现象时有发生。为克服广告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比较混乱的现象,使广告经营管理步入正轨,1980年国务院决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管理广告。1981年8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管理处成立。全省各地市也陆续设立商标广告管理科,大部分县设立商标广告管理股。从此,广告经营有了专门管理机构,广告管理工作有了专人负责。翌年初,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福州市广告管理处,隶属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负责全市广告管理工作,以往由市建设局负责办理广告注册登记手续和统一安排、管理广告的职能,移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此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个全国性广告管理行政法规。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制定《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于同年4月召开第一次全国广告管理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暂行条例》及《细则》的贯彻实施。据此,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各种宣传贯彻活动,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广告清理整顿,所有广告经营单位均填写《广告经营单位登记表》,经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申请代理或承办外商广告业务的经营单位,均经省一级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最后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其他广告经营单位,则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再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不符合条件但已领取执照的经营者,予以撤销;经审查不予批准发照的,不得经营广告业务。
  纳入清理整顿的广告经营单位包括专营广告公司、兼营广告单位(报社、电台、电视台、杂志社、商场、交通部门等)和代理广告业务单位等。这些广告经营单位,除了要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广告设计、制作、编审等专业技术人员,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等。对经营单位制作广告的内容也做了清理。不论是外商来华广告,还是国内广告,凡1982年5月1日起要继续执行合同发布的广告,经营单位都采取自查自纠的方式,对合同期限、广告内容、语言图像、发布方式和设置地点,以及收费价格等,对照有关条规,逐项检查。然后再由广告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审查,符合规定者,准予继续发布,履行既定协约;某些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进行修改或另行商订。外商广告中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有损国家主权或民族尊严的,均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进出口委员会报告,然后再行妥善处理。已签订合同或协议尚未执行和正在进行商谈的,一律按照《暂行条例》及《细则》等规定办理,不符合规定者,不予承办。
  经全面清理整顿,全省有5家不具备经营广告条件的公司或单位被禁止经营广告业务。符合条件且重新核准的有75家,广告从业人员共559人。这些广告经营单位分别隶属于省、地市、县区的宣传、文化、外贸、进出口办、经委、二轻、城建、商业、出版、教育等10多个部门。
  清理整顿之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3年11月,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填报<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于翌年1月10日前汇总上报。
  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福建广告业日趋活跃。1984年广告经营单位增至105家,从业人员达1250人,广告营业额1119.3万元,为1981年的5倍。为建立健全广告经营管理制度,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各地广告经营单位建立广告经营档案,健全广告审查、承接、登记、合同、存档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按《暂行条例》及《细则》规范经营行为。由于当时相当部分地市县尚未设立广告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因而影响了广告经营管理的全面开展。
  1985年3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集40家广告经营单位在福州举行全省部分广告经营单位工作会议。探讨广告经营管理经验及不足之处;商谈如何摆正广告经营方针,规范经营行为,促进福建广告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的轨道向前发展。同年6月和10月,先后两次举办广告业务及管理培训班,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管理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贯彻,并下发《关于清理广告宣传、整顿广告经营的几点意见》。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广告行业中出现的见利忘义、胡编乱造、恣意夸张和崇洋媚外等不良倾向,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切实采取措施,全面清理检查广告经营单位的经营方针和经营手段。
  1986年9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全省地市广告(企业)管理科长工作会议,进一步落实清理检查工作。福州、厦门两市的广告协会,组织省市广告协会理事单位召开清理整顿工作座谈会,交流清理整顿经验和体会,提出更加有效的广告经营管理意见和建议。
  198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对广告经营单位实行年检注册的通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立即在厦门召开各地市商标广告管理科科长会议,研究制定《福建省关于广告经营单位年检注册的补充规定》。随后福州、厦门、宁德等地市也相继召开会议传达厦门会议精神,对各县市区做出具体安排部署。大多数广告经营单位都按照广告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自查自检,并在规定时间内办好有关手续。由于第一次年检经验不足,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的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有的单位工作不认真,在上报的表格中未盖公章等,计有30份不符合规定的表格退回重办。通过年检注册的广告经营单位,由.所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其在当地报刊上公布。年检注册未通过的广告经营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对无视广告管理法规、无故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年检注册的单位,依据《广告管理暂行条例》撤销其广告经营资格,收回广告经营证照;对逾期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年检的,除须附文字说明及检讨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年检前全省广告经营单位173家,从业人员1872人,广告营业额2610.9万元。经年检注册后,1987年底共有130家广告经营单位,其中报纸杂志58家,广播电台电视台19家,专业广告公司24家,其他29家,还有40余家未年检注册。此后,对广告经营单位实行年检注册形成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成为广告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
  由于广告业发展迅猛,广告宣传、广告经营不断出现新情况,广告管理常常遇上新课题,《暂行条例》中的某些条款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1987年10月,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条例》,翌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立即部署新的《条例》及《细则》的宣传贯彻工作,先后举办学习对象不同的新法规学习班14期。永安、沙县、明溪等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开展广告管理新法规宣传周活动,扩大社会影响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与省广告协会共同举办2期共120余人参加的广告业务培训班,既宣传法规,又讲授广告基本业务知识。并规定《广告管理条例》课程的培训考试不及格者,不予颁发《广告业务员证书》,不准担任广告业务工作,以此促进广告经营者自觉执行《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与此同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分别组织各种类型的短训班或宣讲会,对本系统内的广告管理干部进行新法规学习和管理业务系统培训,提高管理者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个体工商业者涉足广告经营业务也越来越多。1988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个体工商户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的管理作为当年广告管理工作重点。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均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报所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再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统一的《广告经营许可证》。
  1989年,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宏观经济政策,福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针对广告行业中存在的经营单位数量多但相当部分素质不高、虚假广告时有发生等问题,结合年检换证工作,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福州市根据广告行业的分工、性质和特点,采取分别传达动员,明确清理整顿主要对象,解决经营条件不具备,经营思想不端正,经营手段不正当,内部管理混乱,有章不循等问题。厦门市召集广告经营者学习有关文件,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开展自查和互查。在此基础上,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深入基层,对互查中反映出来的问题,逐一核实,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共注销22家不符合经营广告业务要求的企业,取消16家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的广告经营权,责成5家广告经营单位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对全省印刷企业进行普查登记,对从事广告装潢印刷的企业,实行单项印刷许可证制度,对存在广吿印刷问题的企业采取变更登记或行政处罚措施。
  通过全面清理整顿,福建广告经营单位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行业秩序开始好转。特别是厦门市的广告经营状况赢得全国同行赞赏。在清理整顿的同时,各级广告协会还在全省广告经营单位中开展“重信誉,创优质服务”活动,通过民主推荐与评选,选出12家“重信誉,创优质服务”的广告经营单位。促进广告经营单位重视服务质量,自觉守法经营,维护广告经营秩序,保护广告客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1989年,全省广告营业额达6122.7万元,比上年增长61%。
  1990年,继续抓好广告行业结构调整,把工作重点从注重发展广告经营单位的数量转向重视提高广告经营单位的综合实力、经营水平、制作质量等方面上来。同时建立健全广告收费专用发票制度和广告业务员证制度,选择一批广告经营单位和大的广告客户进行广告收支、广告效益等项目的检查测评活动,明确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媒体与广告主之间的责任和权利,探寻适合福建广告业健康发展的广告经营新机制,并会同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下发实施意见,保障国家财税收入和正常的经营秩序。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军民共建福厦文明路的意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5次派出检查小组,对福厦公路沿线广告进行全面检查,拆除或清洗5400块(张)妨碍交通、影响视线的广告,其余的路牌广告,责成经营单位全部刷新或修补。福州、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还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部署,对福厦公路沿线店面招牌作出统一规定,使店面招牌整齐美观。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专门制订《福厦文明路广告工作规划》及《福厦文明路广告管理办法》,上报省政府审批。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推广先进经验,纠正不正当的经营行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后对70余家广告经营单位的机构设置、经营状况、人员素质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帮助部分兼营单位建立健全必要的广告审查制度;表彰广告策划、广告设计、广告制作较好的福建电视台、福建省广告公司、厦门市商业广告公司、厦门市广告公司等单位。使全省广告经营单位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健康成长,迅速提高。
  通过清理整顿和从严把关,广告经营单位数量得到控制,实力明显提高。1991年的工作重点转向保护广告经营单位的合法经营,帮助经营者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拓展业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广告信誉。督促广告经营单位对广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查,杜绝虚假广告刊播,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为抵制广告经营中各种不正之风,各地普遍开展对广告宣传和广告经营情况的调查研究,建立广告策划和广告费用合理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要求广告费用通过广告经营单位的正常渠道开支,确保广告经费的投入能够达到促进营销的目的。
  对大型文艺、体育、公益事业通过广告形式征集赞助的临时性广告活动,也加强审批管理。重申审批权限严格按闽工商[1988]61号文件规定执行,从严控制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利用联合赞贺收取赞助费等活动,维护广告经营单位合法权益。
  此外,继续抓好广告业务专用发票和广告业务员证两项制度建设。进一步落实福厦文明路广告管理工作,并要求福厦沿线以外的地市也参照执行,结合各地的城镇规划,设置或增加一批公共广告栏,采取有力措施,建立相应制度,治理各种乱张贴的广告,切实管好各种户外广告。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发表后,“发展是硬道理”深入人心。中共十四大又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国经济又一次呈现出迅猛发展的势头,福建广告业再度生机勃发。全省各地各部门纷纷提出扶持广告业发展的措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提出“抓规范,促发展”的管理原则。广泛开展“重信誉,创优质服务”活动,依照国务院《条例》及国家局《细则》有关条款,结合广告协会行业自律规则,拟定评优标准,使创优活动有明确的努力方向,评比有标准,实施有依据。变外在监督管理为内在自觉行动,受到中国广告协会的充分肯定。当年,全国地方广告协会秘书长会议在福州召开,福建代表在会上介绍了行业协会如何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广告经营管理的经验,赢得与会代表好评。同年5月,组织全省优秀广告作品评选活动,共有180幅作品参评,经评委评定,有80幅作品获省级优秀奖。从中选送部分作品参加全国第三届广告作品评展,其中6幅获全国优秀广告作品等级奖,获奖数名列全国第四位。
  1993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一步提出将广告作为一大产业来开发,对广告经营单位继续奉行支持、鼓励、发展的政策,坚持全民、集体、个体、私营、外资一起上的方针,做到成熟一家登记一家,简化办照程序,适当放宽条件。7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改广告经营许可证为营业执照的通知》,强调以管理促发展。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福建为广告代理制和广告事先审查制试点省份的意见,大力推进这2项制度的试点工作。厦门市成立广告审查委员会,对电视、广播、户外广告以及报刊和印制品广告进行事先审查,把好源头关,制止虚假广告发布,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推动地方广告业健康发展,受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肯定。
  但就全省而言,广告管理的职能仍未到位,内容虚假等违章广告仍然时有发生。广告业的发展尚未形成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经营机制,实力雄厚、有全面策划能力的广告公司为数不多。户外广告的规划和管理存在政出多门、各显神通等不正常现象,既不利于廉政建设,也不利于户外广告市场的培育和健康发展。1994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一步强调职能到位,加强广备内容的跟踪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制止欺骗性广告的出现,把虚假广告减少到最低限度。全面推进广告事先审查制和广告代理制,力求从根本上制止虚假广告出笼,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广告经营新机制。同时,着手进行户外广告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工作,建立广告经营单位内部审查负责制,规范广告经营行为,杜绝虚假广告,维护广告的信誉和广告法规的严肃性。
  1995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颁布实施。全省各地市迅速通过新闻媒介、户外宣传栏、空中气球、电子显示屏、散发宣传品、街头咨询等形式开展大张旗鼓的宣传贯彻活动。省、地、县三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举办形式不同的培训班,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组织培训各地市广告管理人员90人次,培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170人次。还在全省商标广告管理系统开展“商标广告管理征文”活动,应征文稿上百篇,优秀者分别刊发于《福建工商报》和《学会通讯》。通过这些学习活动,既促进广告管理人员熟悉法律条文,提高执法水平,也提高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发布单位审查广告内容的能力,为福建的广告管理步入法制轨道创造条件。
  是年,还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要求,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办法,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摸底造册,依照新颁布的《广告法》,恢复对广告经营单位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制度。结合换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按其技术力量、人员配备、经营能力等情况,重新进行广告资质标准的确认和广告经营范围的核定;不符合条件者,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停业;对无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坚决取缔。同时对临时性广告的审批制度加以完善,严肃查处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广告的单位。从而使福建广告经营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
  第三节 媒体管理
  福建的广告媒体主要有印刷品类(报刊广告、杂志广告、电话簿广告、画册广告、火车时刻表广告等),电子媒体类(电视广告、电影广告、广播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幻灯广告、扩音机广告等),户外类(路牌广告、霓虹灯广告、交通车厢广告、招贴广告、旗帜广告、气球广告等),邮寄类(包括商品目录、商品说明书、宣传小册子、明信卡、挂历广告,以及样本、通知函、征订单、订货卡、业务通讯等),还有其他类(馈赠广告、赞助广告、体育广告、包装纸广告、购物袋广告、手提包广告等)。各种媒体都有其不同的特性,因而对不同媒体广告的管理,除普遍性的管理原则外,还采取了一些具体、特殊的管理措施。
  一、五大广告媒体
  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和电影这五大广告媒体中,报刊杂志是福建近代广告中最早诞生的广告媒体。它以覆盖面宽、读者稳定、传递灵活迅速,新闻性、可读性、知识性、指导性和记录性“五性”显著,白纸黑字便于保存,可以多次传播信息,制作成本低廉等优势,很快成为近代广告的新宠。继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著名华侨黄乃裳在福州创办全省第一份国人自办报纸《福报》之后,全省各地很快又推出《福建日月报》、《建言报》、《南声报》、《新民周报》等。这些早期的地方报刊杂志,大量刊载各种工商广告,推动福建近代广告的形成发展,为民族工商业的成长壮大呐喊叫阵。但是这类媒体的广告在当时尚属新生事物,人们对其作用的认识极为有限,因而还谈不上如何管理。民国24年(1935年),福建无线电广播电台在福州开办,从此又多了一种电子广告媒体。由于种种原因,广播的发展缓慢,宣传作用也十分有限,因而国民政府广告管理的注意力仍是放在户外广告的收费和市容观瞻等较为表面的要求上,从未制定过有关报刊杂志和广播这类广告媒体的管理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州等主要地市先后制定颁布了地方性广告管理规则,将报刊杂志和广播纳入管理范围。《福州市广告管理暂行规则》严格规定“迹近反动,妨害治安者;内容不纯正者;窃用他人商标或版权者;其他经建设局认为不适宜者”均不得刊播。还规定报刊杂志和广播不得刊播香烟和酒类广告,报刊杂志的广告篇幅和广播的时间安排也有明确的限定。本世纪60年代后期,福州装设了小型电视台,但属于内部试播,与广告无缘。随着“左”的思想影响日趋严重,报刊杂志和广播的广告愈来愈少,至“文化大革命”时期,商业广告在报刊杂志上和广播里几乎看不到,也听不到。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和电影为媒体的广告重新被认识,许多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单位纷纷利用自身媒介兼营广告业务。但是管理工作一时尚未跟上,有些媒体单位未经申请登记便擅自兼营广告业务,虚假广告时常出现。
  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亦颁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均将广播电视和报刊杂志等广告媒体纳入《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之管理范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立即提出贯彻意见,并发出《关于对广告行业基本情况及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的通知》,该通知附件中的调查提纲第一条即:“有哪些专营、兼营、代理广告业务的机构(包括电视、广播、报纸、刊物),他们的隶属关系。这些企事业单位何时开始经营广告业务,有无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是否已领到经营广告业务营业执照”。还要求调查“刊登广告的杂志的数字及杂志名称”及“1981年经营广告的报刊、电视、广播单位的广告收入情况(总收入、总利润、总利润中广告所占的具体数)和上缴税收情况”等。
  同年4月,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广告工作会议,提出《关于整顿广告工作的意见》,亦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杂志社等兼营广告业务的媒体单位纳入整顿之列。据此,福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迅速开展以贯彻《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为中心内容,以清理无证经营广告业务为重点的整顿工作。要求兼营广告业务的五大媒体单位,依照《暂行条例》,认真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填写《广告经营单位登记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批。
  针对药品广告宣传中存在的问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药品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规定在省级以上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宣传媒体上进行药品广告宣传,须报省卫生厅审查;在省级以下电视、广播、报刊、杂志进行宣传或广泛散发印刷品者,须报地市卫生局审查。审查以中国药典、卫生部药品标准、省药品标准或经卫生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依据。
  经清理整顿,福建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等媒体广告得以健康发展。1983年,龙岩地区美术广告公司编辑出版《闽西广告报》,此系全省第一家广告专业报纸。至1984年,全省经营广告业务的报刊杂志已有33家,其中报纸11家,杂志22家。为进一步贯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充分发挥五大媒体在广告宣传中的作用,根据福建广告事业发展实际情况,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同年9月发出《关于我省目前广告管理工作几条暂行规定的通知》。决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下放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单位兼营国内广告业务的审批权,“今后凡申请兼营国内广告业务的单位,由所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发证,报省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对电视台、广播电台播放广告时间和报纸刊登广告的版面,不作限制,由他们自行掌握。”
  随着商品经济的日趋活跃,广告事业的迅猛发展,五大媒体单位中的一些编辑部门和个人,未经登记批准擅自经营或代理广告业务;有的新闻单位为“捞钱”,刊播所谓“新闻广告”,混淆新闻与广告的界限;有的电视台、电台在新闻节目中,中断节目插播广告;有的为未经批准的企业、报刊、图书刊播广告。这些现象不仅损坏新闻信誉,影响社会主义新闻和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还导致某些不正之风的蔓延。鉴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于1985年4月联合发出《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厅、广播电视厅及时转发贯彻。明确规定报纸、书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单位必须根据《暂行条例》,确定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或人员经营广告业务,新闻出版单位内部非经营广告业务部门,不得经营或代理广告业务;禁止以新闻记者名义招揽所谓“新闻广告”,新闻与广告两者不能混淆,不得搞收费新闻和以新闻名义招揽各种形式的广告;报社、电台、电视台不得在新闻栏目或其他节目中以新闻形式刊播或插播广告;报纸、期刊、广播、电视刊播广告的版面或时间比例,仍应按《暂行条例》和有关广告规定执行,如增加版面或时间,应经当地新闻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非正式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广告经营单位不得为其刊播广告,正式出版单位出版的内部发行和限国内发行的书刊,不得公开做广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广播电视厅、文化厅还要求各地对五大媒体的广告宣传,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作为今后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验证的依据。是年,被确认有广告经营权的报社有19家、杂志社36家、无线广播电台4个、有线广播电台17个、电视台3个,五大媒体合计79家。
  1986年,全国广告报经验交流会在龙岩召开,总结交流省内外报刊杂志经营广告业务的经验,促进广告专业报的发展。同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转发哈尔滨市《报刊广告质量标准》和《电视广播广告质量标准》,作为全省各地加强五大媒体广告质量管理的参考。
  1987~1988年,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继颁布。全省各地广告管理人员围绕《条例》及《细则》的贯彻实施,加强对五大广告媒体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妥善处理。1988年,“万宝路”体育世界电视节目在福建电视台播出后反响较大,有关方面提出该节目涉嫌香烟广告禁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认真调查,认为该广告节目已有主管部门审批手续,广告画面没有直接播放香烟广告镜头,未给观众带来不良后果,且该广告节目已签订200万港元的广告费用协议。经向上级机关汇报后,得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特许。同年,《每周文摘》报刊载“夏天无”眼药水广告,经查有违《条例》规定,带有欺骗因素,责令其立即停止刊载。
  1990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出的《关于报社、期刊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进一步加强此类广告媒体管理。对《每周文摘》、《福建科技报》、《富民报)等报社杂志社进行多次检查监督,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帮助这些媒体单位建立健全必要的审查制度。
  由于烟草行业获利丰厚,广告出资往往较大,很有诱惑力,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影响面较大的一些广告媒体单位,往往无视广告管理法规,采取各种规避手段,为烟草企业发布广告。针对这种屡禁不止现象,1992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次重申禁绝令,并对新出现的问题作出明确界定,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刊播烟草广吿的通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五大广告媒体活动进一步加强了有针对性的管理,防止各种违章广告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杂志上出现。
  通过严格管理,一些较大的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杂志等媒体单位,内部管理逐步规范,违章违法广告日趋减少。但一些小报、小刊及地市县主办的广播、电视等媒体,由于本身管理机制不太正规,管理力量较弱,虚假违法广告仍然禁而不止,杜而不绝。1993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各地重点检查督促小报、小刊等媒体单位的广告活动,规范管理制度,严格审查广告发布的内容,力求把虚假违法广告降到最低限度。
  1994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年2月开始实施。福建各地各级的广播、电视、电影、报纸和期刊这五大广告媒体管理也走上法制化轨道,工作日趋规范。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据此,全省各级广告管理部门,将五大广告媒体管理重点放在对审查环节的监督检查上,使之照章办事,依法发布,不断提高五大媒体广告信誉。
  二、户外广告媒体
  福建的户外广告,在各种媒体广告中出现最早,历史最为悠久,形式也最为多样。利用户外露天场地、空间或建筑物、交通工具等外部设施为媒体的户外广告活动,也最早纳入政府的管理视野。
  本世纪20年代,福建地方官府已开始对招贴、路牌等户外广吿进行管理。民国18年(1929年),莆田县建设局发布文吿,声言:“莆邑各街向无设置广告牌,凡属广告多于沿街墙壁随意张贴。拟择定相当地点从事设置,以除陋习而壮观瞻。”民国25年(1936年),厦门市颁布《管理广告规则》,其中专门单列“公共广告”一章,对路牌招贴等户外广告的管理作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
  民国30年(1941年)后,利用公共场所在墙壁上直接作画写字的户外广告逐步改进为用木架或铝皮制作广告牌。这种路牌广告醒目引入,容易识记。但此类广告大都设置于交通要道和繁华街市,若布置不当,便有碍观瞻。因而地方政府很快就意识到应该对此类户外广告加强必要的规划与管理。民国31年(1942年)2月,福建省政府在永安临时省会发布文告要求加强对招贴、路牌等户外广告进行筹划管理。并对各部门的管理职责作了明确分工,所有客商各项广吿内容的检查及张贴位置,由永安警察局管理;广告牌式样及竖立地点由工务局确定;所有广告牌,由永安警察局依照工务局式样建造,并在规定地点竖立,其他机关如需临时加造,由警察局照章代办;墙壁绘贴广告,除事先征得墙壁所有权人同意外,须经工务局及永安警察局核定。同年12月,又成立福建省会市容整理委员会,发布《管理广告暂行办法》。这个《办法》实际上是完全针对户外广告而制定的,并不涉及其他媒体广告。其出发点也只是“为整理市容”,管理的具体对象即“粘贴广告标语文告”和“竖立木制油漆广告或墙上粉刷广告”。前者必须事先将广告连同应缴广告费送请省会警察局审核,加盖验讫戳记后,就该局指定之广告牌或广告墙粘贴;后者须事先填具申请书,呈请省会市容整理委员会派员查明,并指示地点、确定大小高度、发给许可证后方可竖立或粉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广告管理法规,由地方政府自行管理。1951年1月,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福州市广吿管理暂行规则》,对户外广告管理做了明确规定:“公共广告与其他广告均应报经建设局核准登记并盖戳后,方得揭布;凡设立特许广告应先将地点、构造方法详具图说申请核准登记发给许可证后,方得设立。”
  1957年,贯彻商业部通知,要求全省商业系统认真做好广告宣传工作,力求“真实、美观、经济、实用”。1958年,根据商业部和铁道部联合发出的通知,要求利用火车站、候车室、车厢以及列车内的用具作为媒体,搞好广告宣传。这些贯彻实施意见,基本上都是针对沿街商店橱窗及交通工具等户外广告而提出的具体要求。
  但由于“左”的思想影响,户外广告的经济意义日见淡化,政治色彩日趋浓郁。至“文化大革命”时期,具有商业意义的广告销声匿迹,户外广告被各种政治性的红色标语、红色旗帜、红色招牌、红色装饰等所请“红海洋”所替代,更无管理可言。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户外广告逐渐恢复发展。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户外广告发展步伐加快,各种户外媒体的开发利用异彩纷呈。但是缺乏统一规划,设置杂乱,影响市容。1982年,根据国务院工商行管理总局《关于整顿广告工作的意见》,全省各主要城市首先对户外广告进行整顿,密切配合城市建设管理、交通警察等部门开展户外广告设置情况调查。随后采取各种措施,把木制基架的路牌广告改为铁制基架的路牌广告,规定统一高度,务求美观大方;对火车站、汽车站、码头、飞机场和市区贸易中心、繁华街道及交通主干道的户外广告的数量进行统一规划,合理设置;拆除有碍市容观瞻、不合国情以及设置地段和用语不当等户外广告;增设市区公共广告栏,纠正招贴广告乱贴乱挂现象。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还会同市建设局联合发出《招贴广告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带有营利性质的所有招贴广告均须得到有关部门审批后,方能在指定地点张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时将福州的这一管理经验转发全省各地参考借鉴,相互促进。但因相当部分县市经费无着,开辟设置专用广告栏遇到不少困难,致使招生、出租、卖药、治病、寻人、交换等户外广告仍然四处乱张贴,影响市容整洁。
  1984年,福州、厦门、三明、莆田等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均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种户外广告媒体进行全面摸底,拟定规划方案,报当地政府审批,将其纳入整个市政规划管理之中。1985年,户外广告管理在一些小县城也得到贯彻落实,地处偏远地区的云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也颁布《关于张贴广告宣传的暂行规定》。
  1987年,福州、厦门等主要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宣传部、交警大队、城管大队、规划处、园林处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市区范围内的政治宣传画、灯箱、霓虹灯和路牌广告进行全面调查,调整户外广告、宣传画布局,更新版面,有的还配制外文,体现沿海开放城市特点,使之更富时代气息。同时,进一步明确户外广告及宣传画的设置,由广告管理部门统一定点,未经批准不得任意设置。省会福州经调整后,全市共有社会公益广告宣传画和路牌、车厢广告375幅9361平方米。其中路牌、车厢广告303幅6500平方米,社会公益广告宣传画72幅2861平方米。经济类商业广告和社会公益广告宣传画数量的比例由原来的10比1调整为4.2比1。全省许多地市还把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作为促进“两个文明”(物质和精神)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每逢节日和重大庆典活动都主动检查督促广告经营单位对户外广告牌、灯箱、霓虹灯进行翻新整修,不断提高户外广告质量和档次。有些城市还引进大型电子显示广告屏幕、大屏幕电视广告墙,重点地段还出现别具一格的龙门架广告和异型路牌广告及半立体广告等,使户外广告媒体日益丰富,多姿多彩,争奇斗艳。
  1989年,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40周年,全省各主要城市,对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招牌、店号、灯箱、霓虹灯等户外广告进行整修翻新,提高质量和档次,有的城市还建立示范街,以推动户外广告整体水平上台阶。1990年9月,世界旅游日主会场设在福州,同时又值国庆前夕。为展现改革开放后福建省会风貌,福州市精心组织广告经营单位,设计制作了飞机场沿途、闽江大桥南北、火车站、马尾开发区以及市区主干道等11个地段的广告群体,刷新115面4600平方米路牌广告,增设32座大型霓虹灯、灯箱广告,使整个榕城展现出崭新、整洁、美观的英姿。与此同时,各地都大力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规范户外广告媒体的利用与开掘。至年底,全省已有30余个县、市颁布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作了统一要求。
  1991年,为加强福厦文明路建设中的户外广告规划和管理,充分发挥户外广告在传递信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美化环境和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结合福厦文明路建设的总体目标、任务,针对福建户外广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起草《福建省福厦路广告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此系福建省首次就某一特定地段而制订的户外广告管理条规。该《办法》共分32条,对适用范围、管理部门、位置安排、经营资格、发布手续、权益保护、内容审查、场地费和管理费缴纳以及种种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罚等,都作明确规定。这一地方行政规章的贯彻实施,使福厦公路沿线利用户外媒体进行广告活动的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对全省户外广告媒体管理工作起到以点带面的促进作用。
  1993年,进一步对户外广告媒体进行清理整顿,加大监管力度,强化职能作用,结合各地市容整治、市政建设,拆除违章违法户外广告。厦门市在开展广告事先审查试点工作中,成立市广告审查委员会,将户外广告媒体亦纳入首批审查对象,从源头上堵住虚假广告出笼,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推动户外广告健康发展。
  1994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颁布。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该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据此,福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进一步走上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轨道,着手进行户外广告管理地方政府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建立经营单位内部审查负责制,维护户外广告信誉和法规的严肃性。
  1995年,全省各级广告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通知》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上海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第四次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开展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专项治理行动。全省共检查各类广告2.2万条,发现有问题的854条,其中拆除各类违法户外广告牌、灯箱等计1404块。同年8月,针对大型电子显示屏广告急剧增多,而管理工作又相对薄弱等问题,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大型广告显示屏管理的紧急通知》,对大型电子显示屏广告进行全面监督检查。12月,又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对户外广告媒体实施登记管理,促进福建户外广告管理日趋规范,职能逐步到位。
  三、其他广告媒体
  改革开放后,福建广告业蓬勃发展,各种广告媒体的开掘利用日益充分,形式灵活多样。体育广告、文艺广告、邮寄广告、馈赠广告、奖券广告、赞助广告、展销会广告、包装纸广告、购物袋广告、火柴盒广告、手提包广告等,异彩纷呈,争奇斗妍。为搞活经济,拓宽广告生存发展空间,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些广告活动凭借的媒体有其特殊性,有的是有形的,有的是无形的。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均未明确触及此类特殊广告的管理问题。基层广告管理人员面对这些花样翻新、纷至沓来的广告,不知所措,不知如何进行有效管理。
  有的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利用这种管理上的漏洞,滥发彩票、奖券,大肆推出周年纪念祝贺广告、电视剧制播赞助广告、体育比赛赞助广告、获优厂家名产录广告等,搞硬性摊派,索取财物,给工商企业造成经济压力,扰乱福建广告业正常活动。
  1985年4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对各种奖券广告管理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认真进行全面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各种奖券的监督管理,使一度失控的奖券广告得到及时治理。
  9月,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赞助广告加强管理的几项规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厅、审计局要求全省各地已举办过赞助广告活动的单位,在当年12月底前对赞助广告活动进行清理检查,并将检查报告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厅、审计局,剩余广告费收入一律按《规定》第五条处理,纳入举办单位收入总额,按国家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不得私分或用于请客送礼等开支。且年度终了要编制收支决算,报送主管部门审批。对继续申请赞助广告活动的单位,必须填写《赞助广告申报表》,并上报赞助广告活动计划,经审批后方能举办。在征集赞助刊户时,文字通知或口头联系均要出示经审批的《赞助广告申报表》复印件。福州市在对赞助广告进行调查中,发现该市各类赞助广告相当普遍,赞助费数额都比较大。省电视台搞的电视剧《血凝》播放赞助广告就有38家工商企业,共收赞助金额9.69万元,而收费根本没有标准,随意性很大,高的5000元,低的仅500元。
  1986年,福建省的赞助广告审批制度逐步确立,对申请开展赞助广告活动的项目和整个活动计划,都进行严格审查,制止了许多不合理的赞助活动,为企事业单位减轻不必要负担,促进赞助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是年,全省共审批90项赞助广告活动,其中福建省第九届运动会赞助广告活动得到许多工商企业赞助支持,共收集7万多元赞助广告费,使该届运动会的经费更充足。翌年,又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委《关于加强体育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福建执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具体情况,积极探索以体育为媒体介质的广告活动的管理办法。1988年3月,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加强对祝贺广告管理的通知》,专门就以祝贺活动而进行的广告宣传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1989年4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发放<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实行临时性广告经营登记制度。申请单位须填写《一次性广告经营登记表》,并提交有关证件,一式4份,省、地、县和经营单位各1份,符合条件者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该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广告活动完毕后的1周内,须将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进入90年代,对社会团体企业的联合祝贺(有收费)等活动从严控制,维护广告经营单位合法权益。对大型文艺、体育、公益事业等临时性(一次性)广告活动,重申审批权限必须按闽工商[1989]第61号文执行,严把审批关,强化监控措施。
  1995年6月,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全省各地进一步完善临时性广告审批制度,对未经审批擅自利用各种大型活动中各种特殊的媒体进行广告经营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查处。
  第四节 涉外广告管理
  福建地处东南沿海,涉外广告活动历史较长。早在清道光二十年(1840年)鸦片战争后,即有外商来闽进行广告活动。当时福州、厦门均被列为“五口通商”口岸,是外商来华进行广告宣传活动最早的地区之一。民国时期,外商在福建的广告宣传活动更趋频繁,英国的、法国的、美国的、日本的都有。由于清政府的腐败无能及国民政府卖国求荣政策,领土割让,主权丧失,对来势凶猛、咄咄逼人的外商广告未敢过问,任其横行,听之任之,更谈不上实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外商来华进行广告宣传基本上被禁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贯彻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及中央赋予福建的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外商来闽进行广告宣传活动大量出现。1979年11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出《关于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和播放外国商品广告的通知》,进一步促进福建涉外广告宣传的迅速发展。1981年,福建广告经营中,外商广告营业额已达53万元(人民币)。
  由于当时广告管理工作刚刚恢复,国务院尚未颁布统一的管理法规,涉外广告管理无章可循,无从下手。整个涉外广告尚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有些经营单位在承揽外商广告时,互挖墙脚,争抢生意;有的在刊播外商广告的同时,还利用外商招牌举办广告业务之外的抽奖活动;还有的使用不恰当的广告词。福州民航大厅曾在最显眼处高悬日本西铁城电子钟广告,并写上“欢迎阁下莅临福州”,造成“西铁城”似乎成了福州主人的错觉。福州东街口钟楼上,原来设置霓虹灯广告系荣获国优金质奖的闽东电机,亦因巨额外汇利诱,被拆换成日本精工手表广告。诸如此类现象,在其他地、市亦有出现。
  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承办外商广告的单位,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明令禁止刊播“有损我国各民族尊严”的广告。同年6月,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规定,代理或承办外商广吿,要遵守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有关法律、法令和政策规定;承接外商广告,须事先征得承办单位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因特殊需要,对外商广告可临时覆盖或移动;报刊和电视台对同一内容的外商广告,不得连续刊登、播放,霓虹灯广告不得超过2年,路牌灯箱广告不得超过1年,橱窗广告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发布时间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签订3年以上外商广告合同须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不得将我国土地、车站、码头、建筑物、空间和一切公共设施及场所租给外国广告商;发布科学技术交流和贸易产品展览会的外商广告,须有国家科委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证明,地方组织的,由地方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外国和港澳在华企业和办事处开业启事等广告,须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务院主管部门证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贯彻国务院及总局这些涉外广告管理法规时,特别强调“代理或承办外商广告业务的单位,由省进出口委员会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报请外经贸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核批准,再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
  10月,茵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外商广告经营审批权限和佣金问题的通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各地,代理或承办外商广告的单位不必报送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只需填报《广告经营单.位登记表》,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并签注意见后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发照。付给外商佣金问题,广告经营单位一般不得超过15%支付,互惠广告的佣金,经双方协议后,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时要求对外商广告的内容进行全面清理审查。
  通过一系列涉外广告管理法规的贯彻落实,逐步建立起福建涉外广告经营秩序。福州民航大厅改换了日本西铁城电子钟广告的不恰当用语,东街口钟楼上的广告牌重新恢复闽东电机广告,使涉外广告逐步走上健康发展轨道。1985年,全省外商广告营业额达858万元(人民币)。
  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外商来闽广告日益增多,业务量猛增,除专营广告公司外,一些兼营单位亦要求开展涉外广告业务。1986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司《关于兼营单位承办、代理外商来华广告的答复》,结合福建实际,进一步规范外商广告经营活动。规定省级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单位兼营涉外广告业务,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福州、厦门两市的报纸、电台、电视台确实需要兼营涉外广告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按上述程序办理;其他地市的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暂不办理涉外广告业务。经批准承办、代理涉外广告的经营单位,在中国银行开立外汇帐号,所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1988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经贸部联合发出《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等经营广告审批办法的通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经贸委及时转发贯彻,使此类特殊的涉外广告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更加规范。
  进入本世纪90年代后,随着海内外经济技术交往的日见频繁,一些有远见的广告经营者,开始探寻适合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对外广告宣传之路,促进福建广告内外双向交流,进一步拓宽涉外广告交流领域,同世界上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展广告合作与交流,先后与德国、意大利、法国、美国、日本、新加坡、埃及、泰国及香港、澳门、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广告界进行接触交流,积极探索对外广告宣传渠道,为福建广告走向世界牵线搭桥,铺平道路。
  1994~1995年,全国人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先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在广告中宣传境外获奖内容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布广告的管理的通知》等。通过这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福建涉外广告管理工作日见规范成熟,且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第五节 闽台广告交流
  福建与台湾一水之隔,语言相通,习俗相近。1990年3月,福建省广告公司组织闽东电机产品广告在台湾《自立晚报》刊登,开创大陆企业广告进入台湾先例。8月,省广告公司又组织“福建专版”在台湾《自立晚报》发布,并刊发福建省长署名文章。9月,由厦门广告公司代理的“凤凰山庄”广告,也在台湾《自立晚报》刊登。11月,海峡两岸首次汽车交流会在厦门举行。台湾国华广告公司和厦门商业广告公司联合策划交流会各种广告宣传。
  1991年5月,由福建省广告公司、厦门商业广告公司、香港洲际广告公司联合举办的“闽台经贸信息交流会”在厦门东海大厦举行。台湾《商业周刊》社长、《自立报系》企划室主任等应邀参加大会。'在广告公司与台湾同行频繁接触的同时,福建省电视台于同年11月,在福州举行首届“海峡两岸电视广告研讨会”,20多位台湾广告专家、学者应邀到会与大陆广告界交流,在全国引起较大反响。同年12月,由厦门商业广告公司代理的“福建专辑”广告宣传,在台湾《自立晚报》春节专版上占了四大版面,并在第一版刊出邓小平1984年视察厦门时的题词“把经济特区办得更快更好些”。
  1992年初,厦门广告公司经理作为祖国大陆第一个广告人赴台湾访问台湾广告业。7月,台湾《中央日报》以较大篇幅和显著位置刊登福建闽东电机集团公司商业广告。8、9月间,台湾台北县广告工程分会考察厦门户外广告。
  1993年4月,由厦门商业广告公司与台湾《中国时报》联合主办的首届海峡两岸羽毛球锦标赛在厦门举行。6月,台湾《中央日报》又刊登邓小平视察厦门特区的大幅照片及当时中共福建省委书记及省长的署名宣传文章。这些接连刊发的广告宣传,在海峡两岸引起很大反响。
  在组织福建本土广告到海外刊播宣传的过程中,闽台两岸广告同行频繁接触,密切交往,互派代表团双向交流考察。至1995年底,先后举办了“海峡两岸电视广告研讨会”、“海峡两岸媒体研讨会”、“海峡两岸广告交流新闻发布会”等。其中由福建省广告协会、福建电视台、中国广告杂志社、台湾动脑杂志社联合主办,福建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企划执行的“海峡两岸媒体研讨会”,以“迈向21世纪的广告媒体”为主题,就两岸广告媒体、群众接受心理、广告媒体选择等进行了内容广泛的交流、研讨。来自台湾的31名广告界代表和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参考消息、文汇报、解放日报、羊城晚报、南方日报、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上海电视台、广东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广告联合总公司、中国国际广告公司、北京广告公司、广东省广告公司等大陆广告媒体和经营单位代表共150余人参加研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杨培青、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辜振甫分别给研讨会发来贺信。福建省人大、省政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厅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司等主要领导均到会指导。
  通过这些频繁的互访考察,交流研讨,促进了海峡两岸广告双向交流健康有序地开展,从中也积累了一些适合福建实际的广告管理新经验,探讨了两岸广告传播和共同振兴中华民族广告产业的新途径。
  第六节 查处违法违章广告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福建广告业步入迅速发展的快车道。广告在传播经济信息、搞活流通、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发展过程中由于有些广告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不懂法,不守法;广告管理机构不健全,行政执法力量不足,监督检查不严,使迅速发展的福建广告出现某些混乱现象。主要表现为某些企业利用广告推销低劣商品;.某些广告经营单位不遵守广告管理法规,为虚假广告开绿灯;有些非广告经营单位未经登记批准,非法从事广告经营;有的单纯为赚钱,任意定价,乱收费用;有些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损害消费者利益;还有的在发布外商广告时,只考虑有利可图,单纯为了赚取外汇,不考虑国格与民族尊严。
  1982年,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在通知中指出:“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贯彻这个条例,并在坻期内对广告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整顿。”随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关于整顿广告工作的意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立即作了部署。在清理整顿中,重点查处普遍存在的无证经营问题。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进;整改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广告营业执照》,整改仍达不到条件的,予以取缔。当年,全省有5家被责令禁止经营广告业务。1983年10月23日,《福建日报》刊登青岛手表厂广告,将非获奖手表“双喜牌”、“玫瑰牌”与获奖表“金锚牌”混在一起刊载,统冠“优”字标志,误导消费者。广告管理部门查实后,责令立即停止继续刊发。
  由于广告内容的审查制度不健全,虚假广告、恣意夸张广告相当严重,既损害消费者利益,也影响广告本身的信誉。1984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对虚假广告进行一次普遍检查的通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立即组织力量,部署专项查处。查处的主要内容是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虚假广告,尤其是对医疗器械和药品广告进行严格的检查和处理,对那些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失和伤害的虚假广告,追查责任,严肃处理。其中对河北省豆芽机和多功能健美器、广东的生理丰乳器、湖北的搅拌机、江西的三七粉等虚假广告的查处,影响较大,维护了消费者利益,净化了福建广告风气。
  1986年,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全省查处的各类违法违章广告计有125起,罚款6000余元,扼制违法违章广告的蔓延,取得初步成效。1987年上半年,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了报纸和路牌等广告内容,共193件,发现有问题的19件,占9.8%,虚假违法广告活动有所收敛,蔓延之势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一些比较正规的广告经营单位,如省人民广播电台、福建日报、福建科技报等单位,都开始重视广告内容的审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堵塞虚假违法广告的发生。
  但仍有些媒体单位不太重视广告内容的审查,把关不严,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给虚假失实广告以可乘之机。《福建卫生报》就曾为没有卫生许可批号的三明制药厂“癣必净”等药品刊登广告。《福建市场报》为无营业执照的浙江永嘉县春华通用机阀厂登载牛仔裤广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均予严厉查处。
  1988~1989年,通过贯彻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五种医疗器械产品广告管理的通知》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牧渔业部《关于做好农药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管理法规,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重点检查与经常性管理、重点查处与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1988年,全省共查处虚假违法广告35起;1989年,查处213起,处罚6家无照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罚款113万元。
  1990年,根据国家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宏观经济政策,对全省176家广告经营单位逐一进行审查,取消22家不具备条件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权,取缔面达12.5%。
  1991年后,随着无证经营等违法广告的相对减少,查处工作的重点转向刊播虚假广告和利用广告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1992~1993年,先后多次组织专门力量,对各种广告进行全面检查监督,并结合各地的市容整治工作,对户外广告进行清理,拆除违法违章的户外广告;维护广告活动正常秩序。1993年,全省共查处违法违章广告568起,罚款63万元。
  由于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工作涉及面广,案情往往比较复杂,原有的管理法规也不够配套完善,政出多门,管辖交叉,办案程序也不太规范,影响了查处力度和执法权威,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问题严重。特别是药品、医疗、食品、化妆品、酒类等广告,虚假违法现象更见普遍突出。在全省各地的几次大检查中,发现不少药品广告未注明批准文号或使用过期文号;宣传内容超出核准范围,滥用夸张性用语,如“最新研制”、“20分钟见效”、“彻底治愈”、“无任何副作用”等;有的以医生、患者形象或名义及医疗科研机构为药品作广告宣传。医疗类广告也多有出现“最新技术”、“世界领先”、“世界一流”、“一次根治”、“治愈率达90%”、“既治标又治本”等违规用语。酒类广告不注明酒精度,获奖情况也不标明何时何部门颁发,甚至使用医疗术语宣传饮用的疗效。还有食品、饮料、保健品、化妆品等广告宣传也都大量存在各种违法违章问题,利用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广告活动秩序。
  1994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随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卫生部、农业部等先后单独或联合制发一系列有关药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农药广告、兽药广告、酒类广告、烟草广告以及广告收费和查处广告违法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单项法规和政策措施等。据此,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各自辖区内的广告活动情况都进行了认真查处。1995年,全省共出动4453人次,查出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这五大媒体刊播的违法广告570条,责令停止刊播174条;对违章违法广告,责令修改的广告牌370面,拆除的391幅(面),予以清理的招贴广告计有万余张;对23家严重违法的广告经营单位给予数额不等的经济处罚。
  通过这一系列的查处行动,有效地扼制虚假违法广告的蔓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恢复广告信誉,促进福建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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