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印制监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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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46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印制监督
分类号: F760.5
页数: 3
页码: 231-233
摘要: 本节介绍了福建省加强商标印制管理,整顿商标印刷企业,防止假冒商标出现。通过规定印制商标的手续和加强监督检查,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印刷行业的规范化。
关键词: 福建省 商标印制管理 商标专用权保护

内容

1953年,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管理的几点意见》,开始对商标的印制实行监督管理,严禁印刷厂家代人印制假冒商标,或随意印售商标。规定印制商标必须持有核准注册证件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文件。
  1957年后,陆续采取一些行政措施,对商标实行全面注册,强调“商标是代表商品一定质量的标志”,不再提商标专用权保护,因而商标印制的监督管理也就失去实际意义。
  1979年11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清理商标工作结束后,及时提出“要把商标印制的管理工作抓起来,必要时可以对一些印刷企业单位进行抽查。”翌年9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印刷企业印制商标纸或带有商标图形的装潢纸的印制情况进行一次调查。”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印刷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些印刷厂乱印商标现象相当严重。其中福州第三印刷厂为36个工厂企业印制38种商标中只有2种手续完备。该市城门上洋大队印刷厂为福州农工商联合企业印制的假冒福州茶厂的商标茶袋多达3万余个。
  1983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商标印制管理规定》。据此,全省对商标印制单位进行全面整顿。在整顿的基础上,按照技术水平、设备条件,实行定点管理。至年底,全省共核定商标印制定点单位126个。翌年,对著名商标定点印制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监督。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还根据该市具体情况,制定《福州市商标印制管理规定》,对定点单位承印商标的范围、非定点单位承印商标的审批手续,印制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以及优质名牌产品商标,强制注册商品商标必须具备的审批手续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1985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厦门市发出《关于厦门市商标广告印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核准34家印刷厂为商标和广告的定点印刷单位,并对各定点印制单位的印制范围和审批手续等均作具体规定。由于商标印制的监督管理力量不足,非定点印刷企业擅自印制商标、定点印刷企业不按规定乱印制商标等现象仍较普遍。1985年全省查获违法违规印制假冒商标标识达2000多万张。1986年,仅漳州市查获的非法印制假商标标识即达272.5万张。1987年1月,诏安县一次就查扣非法印制的假冒香烟商标纸13万张,南安县有一家个人合伙印刷企业印制假冒“海燕”牌味精包装袋101万个。
  面对商标印制中屡禁不止的混乱局面,1987年11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开展商标印制企业整顿工作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开展商标印刷企业整顿工作。凡承揽商标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业务的企业均属整顿范围,重点是印刷行业。整顿的内容主要有:印制企业是否领取营业执照;印制企业承揽业务是否查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印制证明和委托书,是否建立登记管理制度;印制企业有无擅自印制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和带商标的包装物,有无出售残次商标标识和包装物等违章行为;印制带商标的包装物的装潢内容是否健康、文字是否规范,未注册商标的包装物是否注明厂名、地址,注册商标包装物是否标明注册标识,标注“优质”、“名牌”等字样是否交验有关证明;印刷带广告内容的挂历,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无印刷非法出版物;印制企业是否建立商标印制审查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印制登记管理和档案工作。整顿期间,全省对商标印制企业开展了全面检查,督促企业按照商标印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住承接商标印制过程中的各种漏洞。举办商标印制培训学习班,集中商标印制企业管理人员学习有关的商标法律,经考试合格后,发给商标印制资格证书。通过整顿,全省共查处非法印制企业13家,收缴非法印制的商标标识200万张。各地在整顿中,有的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印制管理办法。三明市规定“七个不准印制”,即不准承揽印制未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注册商标印制证明》或《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的商标;不准印制与《注册商标印制证明)或《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不一致的商标标识;不准印制私自涂改《注册商标印制证明》或《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及超过有效期限的商标;不准印制未注册商标标识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标注®标记的商标;不准印制不标明企业名称、地址的商标;不准印制需要标明“优质”、“名牌”字样或标记但又不交验有关证明、证书的商标;不准印制注册商标标识不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不标明®标记的商标。
  1988年11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部联合制定《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会同有关部门立即转发贯彻,要求全省各地加强印刷行业管理,从源头上堵住假冒商标出笼。福州市在大检查中,对违反商标印制规定者进行整顿处罚。该市郊区后坂纸品厂因无商标印制证书而擅自为一些企业印制“宝剑”、“佳而迅”、“金狮”等商标,被罚款500元;红星印刷厂亦因没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印刷商标证明而擅自为一些经营部印制冒充注册商标标识,被处以1000元罚款;福州市美术印刷厂先后2次无证印制“猛虎”和“袋鼠”注册商标,被处以2425元罚款。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标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商标印制单位也越来越多,国有、集体和个体私营等印刷企业,竞相承揽商标印制业务,如何加强商标印制的监督管理亦日显重要。1990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废止原来发布的《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新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贯彻<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施行意见》,结合福建具体情况,提出做好《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核发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地市以下《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由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核发;省属及外资企业《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验印后委托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放。厦门市可直接核发证书,但须将申请表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发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还应在其营业执照上同时载明“印制商标”经营项目,当“印制商标”资格被取消时,应在收缴证书的同时取消此项经营项目,并强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施行意见》还要求各地要选择“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开展试点工作,指导这些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加强商标印制的监督管理。福州市在贯彻实施这一新的管理办法中,于1991年初对近400个印刷厂进行印制条件的筛选评定工作,最后核定103个企业为商标印制定点单位,并统一制作合同书,使商标印制的监督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
  至1992年,全省已核发《指定商标印制单位证书》427家。这些企业基本上建立了商标印制管理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中能够遵守印制商标规定、建章立制较好的印刷厂家进行表彰,推广其先进经验。
  但由于印刷行业发展迅猛,商标印制的监管力量跟不上,对商标印制企业的底子并不是都很清楚,有些情况也不是很明了,因而仍有不少企业无视法规,擅自印制假冒商标标识,一些名牌商标标识也大量流失。1995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全省各地以换发《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为契机,全面推进商标印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省属指定商标印制企业逐家上门检查指导。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各种措施,防止使用商标的企业自身流失商标标识;敦促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建章立制,严格按规定承接商标印制业务;加强对非指定印制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滥印商标标识的单位坚决予以查处;搞好指定商标印制单位的统计和情况分析,做到情况明、底子清,使商标印制的监督管理形成制度,步入正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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