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涉外商标使用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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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461
颗粒名称: 三、涉外商标使用管理
分类号: F203.9
页数: 4
页码: 228-231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商品在唐末就有销往海外,商标管理历史长。共商标的质量问题突出,名牌商标因多厂共用而受影响。出口商标在国内外抢注问题严重。
关键词: 福建省 海外销售 商标管理

内容

唐末,福建即有诸多商品销往海外,宋、元时期对外贸易已很兴旺。在销往海外的商品中有不少打上商标印记。明、清时期,由于实行“海禁”,对外贸易受限制。鸦片战争后,福州、厦门被纳入“五口通商”口岸之列,外来商品剧增,在商标局注册的大都是外国商品的商标,对商标的使用管理实际上是涉外商标的使用管理。由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决定了当时的管理只是按照外国列强的意志行事,只有保护,没有监督。民国时期,福建民族工业外销商品不少,但没有形成名扬海外的出口商品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省各地在对涉外商标的使用管理中,均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商在华申请注册商标的仅限于“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订立商约之国家的商民。”“用外国文字作为商标的”不予核转注册,“但运销国外或由外国进口的商品不在此限。”
  1953年,贯彻执行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管理的几点意见》,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接收的外资企业,准其商标一并接收且酌情使用,但属国际垄断组织的商标和有菹民地色彩或不良影响的商标除外;未被接收的外资企业的商标,无论公、私厂商均不得使用;进口商品的商标,无论属何国籍及是否核准注册,均禁止仿冒使用。当时外贸机构没有自己经的商标,在组织出口的商品上一般均使用私营厂家的商标,根据出口计划统一安排。需要时,便与厂商协商,将其商标转让给国有外贸企业,或者借用。外贸公司在组织出口联营组织时,可以统一使用商标。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形成高潮后,出口商品的商标使用出现工业企业与外贸企业之间的矛盾。外贸企业为增加出口商品货源,完成出口任务,往往把工业企业的注册商标特别是在国际市场受欢迎的名牌,由外贸统一掌握组织出口;而工业企业则不愿意把自己经的注册商标由外贸部门交给其他企业共用,影响自己经的商标信誉。针对这一问题,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对外贸易部曾于1956年、1957年、1958年先后3次就出口商品商标问题发出联合通知。其核心是,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由外贸掌握办理。这就导致同一个商标却有2个注册人的现象,即所谓“两本帐”同时并存,一本是内销商品商标档案,另一本是外销商品商标档案。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部署,对“两本帐”问题进行清理,逐步纳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轨道。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福建对外贸易迅速发展。至1981年3月,全省外贸公司的商标在海外获准注册的有107个(包括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重复注册数),已在英国、法国、奥地利、印尼、叙利亚、西德、瑞士、摩洛哥、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沙巴、文莱、沙劳越、阿联酋、加拿大、瑞典、丹麦、荷兰、科威特、南也门、卡塔尔、北婆罗洲、巴林、沙特、喀麦隆等20余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
  1982年10月,福州、厦门2个口岸出口商品使用的商标共有115个,其中省外贸进出口公司注册的52个、厦门市外贸支公司注册的19个、外贸总公司注册的17个、企业注册的11个、未注册的7个,已发现混同的有9个。在这些商标中,共用商标有80个左右。
  当时出口商品商标实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统一注册管理,外经贸部进行协调和具体使用管理的体制。福建出口商品商标的具体使用管理亦由省外经贸委负责,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则参与商标法规的贯彻执行和管理。但两个部门的管理职能均未到位。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当时对福州和厦门2个口岸的出口商品使用商标情况的调查来看,共用商标的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以“水仙花”为共同商标的蘑菇罐头,是出口拳头产品,但1981年第三季度商检局检验,有6.8%不合格。还有“天鹅”牌鸭绒制品、“金鹿”和“金叶”牌皮拖鞋、“寿”牌方便面等,均有一部分商品因质量问题而被退回原企业。一些名牌商标,更因多厂共用而担心牌子保不住。一个企业质量出了问题,牌子倒了,往往牵连到诸多工厂。“白鸽”牌拖鞋,外贸布点生产厂多达23家,其中福州第二塑料厂、福州华侨塑料厂系创牌厂家,曾获银质奖,当年质量抽查考核得96分,而福州六塑只得44分,质量好与不好的产品,同用“白鸽”商标,结果影响了“白鸽”的名牌名誉。“雄鸡”牌蚊香,也是出口名牌商品,且有“雄鸡一叫,外商就到”的美誉,外贸布点达23家之多,亦因厂家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外销受阻,大量积压,被人戏称“鸡瘟”。从调查情况看,出口商标在国内外抢注等方面的问题也很突出。“白鸽”牌塑料微孔拖鞋,自1966年开始就进入菲律宾市场,年销量150万双,至1981年,先后有2家菲律宾合作伙伴提出代理注册,但福建外贸部门没有同意,结果被另一家菲律宾厂商抢先注册,后来有6000双“白鸽”鞋进入菲律宾,被海关没收。“雄鸡”牌和“水仙”牌等也都被外商抢先注册,反而告我方侵犯商标所有权,要求赔偿。有时是国外注了册,国内却未注册,或者是国内外注册人的名称不一致。厦门轻工公司组织出口的自行车及小五金均使用“海燕”商标,与天津和江苏混同,未能获准注册,但外贸部门已在法国、新加坡、香港注册;“白鹭”牌灯炮、“三圈”牌电池,国内注册人是厦门市灯炮厂和厦门电池厂,国外注册人却是厦门轻工支公司,内外互不一致。有的商标图案,经外贸公司多次变动,已与国内原注册商标图案不大一样。工厂与外贸部门之间因分配任务和使用商标问题也时常发生矛盾。仙游工艺厂原是生产出口漆木碗的专业厂,产品在日本有很高信誉。1981年,外贸公司与日商签订合同是以该厂产品打出去的,合同价值200万元,但分配给仙游厂只30万元的任务,只够该厂半年生产任务,其余任务外贸部门另外安排4个工厂去生产。这种主厂吃不饱又另布新点的做法,既不利于生产优质产品的企业的生存发展,也不利于名牌商标的巩固和进一步提高知名度。外贸部门之间有意仿冒知名商标及标纸装潢问题,也在国际市场上造成不良影响。福建出口蚊香使用的“雄鸡”商标,广东、安徽均有仿冒,结果真假“雄鸡”在国际市场一碰头,即被当地代理商控告侵权。外商定牌问题也很突出,美国、西德和东南亚一带的国家和香港,通过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定牌生产蔬菜类罐头很多,还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相当多的来料加工定牌生产服装,这些定牌商标多数是外文商标。而对外商定牌由谁审查及如何管理等没有明确规定,这些商标与其他商标混同,是否仿冒侵权,能不能使用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该由哪个部门管理。
  1983年9月,根据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批的《出口商品商标管理办法》,省外经贸委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一步加强涉外商标的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全省首次商标管理工作会议,强调重视外贸出口商品中名牌商标因未及时向销售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而被外商抢先注册的问题。还要求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外来定牌和来料加工商标的使用管理,制止侵犯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的专用权。企业或经营单位在签订此类产品合同时,其使用的商标,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严加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985年3月19日起,中国正式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同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标法》第九条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制定公布《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时予以转发。4月,又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在国外要求优先权问题的通知》,要求商标注册人“今后提出申请注册的商标,如需要在公约的其他国再提出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务必向对方提供第一次申请日期证件。”
  1988年7月,省对外经贸委针对福建实际情况,颁布《关于加强我省现有出口商品商标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有关出口商品的商标管理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已注册使用的出口商品商标,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注册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挪用、冒牌和仿制。所有外贸企业需要使用他人已注册的出口商标时,必须事先征得商标所有人的同意并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否则即为违法行为。凡转让商标所有权或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应报送有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外经贸委审核备案。这一《规定》的颁布实行,使福建省出口商品商标的使用管理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进入90年代后,涉外商标侵权问题日见突出,尤其是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等沿海开放城市此类问题更显严重。1992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有关地市局协同行动,查处了“雪碧”、“彪马”等涉外商标侵权案。1993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香港海福兴有限公司侵犯“ADIDAS”三叶图形商标专用权一案。“ADI-DAS”商标已由阿狄达斯有限公司(德国)在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香港海福兴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委托甫田县鞋革厂定牌加工“ADIDAS”牌运动鞋,属涉外商标侵权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理应进行严厉处罚。但因侵权者属境外企业法人,处罚决定难以执行,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拍卖侵权物品,以充罚款。
  1995年,国务院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省政府知识产权保护办公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部署,制订《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效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要求全省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全年共查处涉外商标侵权案75起,其中涉及美、英等国的商标有20余种。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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