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使用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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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45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使用管理
分类号: F203.9
页数: 8
页码: 224-231
摘要: 本节介绍了福建注册商标使用管理历经多次变革。清政府颁布《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后,外国商品开始使用注册商标。新中国成立后,政府颁布法规为注册商标提供管理依据。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商标管理受到冲击,很多商标被视为“封、资、修”被整顿。1978年后,福建省开展大规模商标清理工作,撤销混同商标,恢复一批名誉。
关键词: 福建省 商标注册 使用管理

内容

一、注册商标使用管理
  福建注册商标的使用,始于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清政府颁布《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当时,使用注册商标的基本上是外国商品,直至民国26年(1937年),民族工商业的注册商标仍寥寥无几。抗日战争爆发后,民族工业的注册商标逐渐增加,但总量上仍极为有限,相当一部分民族工业所使用的商标并没有注册。当时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基本上是秉承外国商人旨意,保护外国列强在华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抗日战争胜利后,虽然开始注意民族工业注册商标使用权的保护,但因政局动荡等原因,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政务院及中央财经委员会先后公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尽管这些条规,从法律诉讼程序来说还有欠缺,罚则也没有具体规定,但还是比较适应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经济状况,为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当时,福建工业基础薄弱,海峡两岸关系紧张,国家没有安排较大的工业项目建设,原有的一部分工业企业不重视商标的作用,注册的商标不多,大部分企业使用未注册的商标,不少企业仿冒仿造注册商标。对国民政府商标局注册的商标,考虑到有些商标在市场上已有一定信誉,在重新注册审核时一般都暂准注册使用。当时,对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很不严格,主要是从政治上把关,对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及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商标,坚决取消。
  1957年,实行商标全面注册,未经核准的商标不准使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部署各地召开各行各业使用商标动员大会,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验证检查。但此项工作执行情况很差,福州市原中央私营企业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有30件,只有6件办理验证手续;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344件中,也只有66件办理手续。当时,不提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而是提出“通过商标管理也是有助于督促企业注意改进产品质量的一个办法。”各地商标管理机关在具体工作中不适当地强调通过商标管理去监督商品质量的作用,使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偏离专用权保护这个核心。1963年10月,全国商标工作会议进一步肯定通过商标管理去监督商品质量在商标使用管理中的突出地位和作用,提出:“商标管理是手段,促使企业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是目的,商标管理的各项政策和措施,都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而制订的”,“管理商标如果离开了监督产品质量,就没有灵魂,就失去实际意义。”随后,福建省对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同全国各地一样,把重点放在监督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上。1965年1~2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南平等城市举办商标巡回展览。展览内容分商标和产品比质、比价2个馆。通过具体商标进行形象化教育,宣传商标使用知识;通过先进和后进2种产品的商标、质量、价格的具体对比,强调生产部门提高产品质量。这一活动对提高产品质量意识起到一定作用。
  “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思潮泛滥,很多商标图形、文字被认为是“意识形态领域内阶级斗争的一个方面”,因而受到责难,遭致清理整顿。有些地方对清理整顿商标的政策界限不清,把群众喜闻乐见的一些商标图案和名称,一概斥之为“封、资、修”的东西。当时在市场上久负盛名的“如意奏本”、“特别奏本”、“财神”、“五子登科”、观音”、“丽人”、“富贵”等商标均被视为“封建迷信色彩”或“资产阶级庸俗思想的表现”,而被“〓扫”殆尽;有的无限上纲,对商标设计人员追究责任,致使商标使用管理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1978年11月,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关于清理商标的通知》。翌年初,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大规模商标清理工作。在摸底过程中发现商标使用方面,主要存在4个问题:有的企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有的企业将装潢直接当作商标;有的企业已经改组,商标也改由新的企业使用,但未办理有关手续;有的企业内销产品使用外文商标。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审查、汇审、淘汰并提出改进意见。经清理,全省1148个商标中,有混同商标346个,约占总数的30%。一批过去在市场上享有盛名,但在“文化大革命”中被错定为“封、资、修”的商标恢复了名誉。
  1980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调查混同商标的通知》精神,对混同商标进行重新调查、审理,撤销60个混同商标,对128个确需暂时保留的混同商标发给《临时使用证》,对要求长期保留的混同商标则转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批,对少数漏报的混同商标允许补报、审批。1982年6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混同商标要求保留问题的通知》,指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前转报要求保留的商标,商标局在处理清单中注有‘不保留’和‘不能保留’批语的,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商标《临时使用证》……退回的卷烟商标,根据通知精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再发给商标《临时使用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临时保留的混同商标,要督促其在使用的限期内及早设计新商标并申请注册,逐步代替。至1982年8月,全省共发放商标《临时使用证》162份。
  在对混同商标进行大规模清理的同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下发《对各地使用商标的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力量对企业使用商标情况进行检查,纠正违章使用商标文字及其图形组合等306件,查处商标侵权案件36件,罚款4.6万元。在检查的基础上,为加强企业商标专用权保护,福州、厦门市商标管理部门率先组织企业分别在《福建日报》和《厦门日报》上刊登《商标公告》,对企业注册的商标文字和图形及其组合,集中开展宣传。随后,全省其他几个地市也都在报纸上刊登“商标通告”。至1982年底,各地共刊登“商标公告”34期,其中福州、厦门两个市刊登13期,宣传41个企业115个注册商标158种商品,提高企业与商品的知名度,扩大商品销路,促进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
  1983年3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真指导商标注册人严格按《商标法》规定使用注册商标,不得自行转让商标或自行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经的注册商标;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文字和图形;改变企业名称或地址应当提出变更申请;注册商标只能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不能扩大使用范围,倘扩大使用范围,须另行申请。对违反规定的商标注册人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内不改者,转呈商标局撤销其商标注册权。
  1985年5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贯彻<商标使用许可证合同备案注意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程序和具体要求,并结合福建实际,对商标局提出的《注意事项》中个别条文作适当补充。是年,还会同省烟草专卖局联合下发《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雪茄烟使用商标、文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会同省卫生厅、省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使用注册商标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切实加强对卷烟、雪茄和药品使用注册商标的专项管理,凡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实行强制注册,没有注册商标的药品和卷烟不得在市场销售。全省各地根据上述联合《通知》精神,对所有药厂的药品商标及没有商标的药品、包装、瓶签等印制品的库存和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清理。联合《通知》规定:凡1984年8月1日开始新入库的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一些药厂药品商标虽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但未加注“注册商标”字样的,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凡是1985年6月底经省卫生厅批准生产的药品,商标已核准注册,但未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的产品,包括进入流通领域的,允许售完为止,库存在工厂的旧商标标签和包装物,必须加盖“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方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1985年7月1日起,企业在药品的包装和标签上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标明®标记。
  1986年,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商标验证工作,纠正商标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制止商标侵权和假冒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年共进行商标验证2024件,验证中发现并纠正的主要问题仍然是商标注册人擅自改变注册人名称、地址,擅自更改注册商标图形和文字,任意扩大商品使用范围等老问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各地在具体管理工作中所遇到的一些政策界限等方面的问题,摘录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商标使用问题的答复意见,专门下发《关于注册商标使用问题的通知》,供全省各地在开展注册商标使用管理工作中遵照执行。
  为使商标管理工作更好适应改革开放,服务于福建经济建设,各地商标管理人员深入基层,积极指导商标使用者正确使用注册商标,特别是对那些生产名、优、特、新产品的企业实行专门指导,重点保护其专用权。1988年,杨振华发明的“851超级营养液”问世,获国家专利和布鲁塞尔尤里卡金奖及北京世界博览会银质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时指导他们用“851”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并多次派专人到商标局协助办理注册手续,协调解决商标注册中出现的纠纷。
  1990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开展注册商标验证工作的通知》,各地普遍开展注册商标验证工作,加强商标使用日常管理。全年共验证注册商标2777件,占全省有效注册商标数5836件的47.58%,其中不合格的有377件。对不合规定的注册商标,采取相应纠正措施:凡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文字和图形的商标一律停止使用,上缴标识,限期改正;已变更商标注册人名称和地址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限期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超越核准使用商品范围的,停止使用,并限期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没有按规定标明“注册商标”的补上“注册商标”字样;丢失商标注册证的登报声明遗失,重新申请补发注册证;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收缴商标注册证,由商标注册人填报注销申请书,办理注销手续;没有质量标准的,制定产品质量标准,补交质量检验报告;没有执行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补办商标印制手续。通过验证和纠正措施,使注册商标使用管理逐步走上正轨,建立健全商标管理档案,提高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的自我保护意识、规范注册商标使用行为。
  1991年后,商标验证工作成为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1993年开始,以县为单位,对注册商标证进行年检,实行一证一卡制度,建立管理档案,随时进行动态登记和修订,使全省商标档案日趋完备。与此同时,积极开展注册商标使用指导工作,以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为重点,在企业中建立商标工作联系点。被指定为联系点的企业均有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有较强的商标意识和运用商标策略开拓市场的成功经验,有专门从事商标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有健全的商标档案和使用管理制度。
  在市场经济的推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全省企业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意识不断增强,商标信誉日益提高,出现一批诸如片仔癀、富贵鸟、851、福日、闽东、绿得、白鸽、安尔乐、七匹狼、匹克等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社会知名度较高,深受广大用户和消费者欢迎的品牌产品。至1995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企业的要求,先后评出133件省著名商标,为福建省企业争创名牌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二、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
  1954年3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关于未注册商标的指示》及《未注册商标暂行管理办法》。福建省工商厅随即颁布《福建省未注册商标暂行管理办法》,共15条,主要是针对福州、厦门、泉州、漳州4个市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规定经核准登记的未注册商标,可发给登记证件,但不具有商标专用权,不能转让,停用时应缴销登记证件,报请撤销;凡产制应税商品/其未注册商标经登记后由登记入持登记证件并附商标图样3张,向当地税务机关登记,否则不予核税;核准登记的未注册商标,应保持产品质量,不得借更换商标投机取巧;登记的未注册商标应刊明商标名称、厂名、地名,不得印有“注册商标”字样;申请登记时应填具申请书1份,并附商标图样5张,用于成药商品的商标申请登记,应缴验当地卫生行政机关许可证件;核准登记的未注册商标若与同一类商品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时,应予撤销登记;在商标登记开始后4个月内申请登记的,若与他人使用于同一种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时,按使用先后原则裁定,4个月后则按申请在先原则登记。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记:经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或驳回的商标;与本国国旗、国徽、军旗及外国国旗、军旗或红十字章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五角星、红旗等不够严肃的商标;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及在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商标;使用外国文字或外文译音的商标;袭用外商商标;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姓名和肖像的商标;与同一种商品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成药名称作为商标名称的商标。
  根据这些规定,至当年10月底,福州市已完成未注册商标的登记工作,厦门市进度较慢,漳州、泉州市因人员调动而未能如期开展。由于未注册商标的登记,并不能取得任何权利,而且一旦发现与已注册商标混同,便要撤销登记,在法律上没有意义,故对商标使用人不具有吸引力。加上当时全省许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不健全,商标管理人员很少,因而除福州和厦门外,各地基本没有开展此项工作。
  1957年,开始实行商标全面注册(即强制注册)制度。但因偏离专用权保护这一核心,对商标使用者并无利益可言,反而成为一种负担,因而仍有大量未注册商标存在。
  “文化大革命”期间,商标使用与管理呈无政府状态。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重新恢复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1978年底开始,福建省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清理商标的要求,规定未注册商标若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发生混同,即予改换;未注册商标如果互相混同,则根据商标使用时间的先后、商品产量、销量的大小,准许其中一个继续使用,其他予以改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一方面动员指导未注册商标使用者及时申请注册,另一方面重点查处未注册商标使用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1983年3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商标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对未注册商标要进行管理,不能放任不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违背商标法所规定的禁用条款;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使用未注册商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还规定药品、烟草两类商品不准使用未注册商标。对未注册商标使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一般是制止在市场销售,停止广告宣传,封存或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限期改正;药品、卷烟,限期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未经注册,不准在市场销售;有的违法违规行为,还要根据情节,予以通报或罚款。
  随着商品经济不断发展,不少生产者和经营者在重视使用注册商标的同时,也对部分生产尚不稳定、产品尚未定型的商品或者地产地销的小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这种做法,符合《商标法》商标注册自愿原则,也有利于搞活经济。但是,有些地方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加以限制,迫使生产者和经营者临时应急注册。1985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经贸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使用未注册商标几点意见的通知》,重申准许使用未注册商标及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应当严格遵守的有关法规。同年8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应标明企业名称、地址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切实把未注册商标的商品管理起来,……并建立必要的检查监督制度,防止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发生问题时无法查找的现象发生。”
  1986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注册商标验证工作中,也注意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逐步使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成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日常工作内容之一。至90年代,此项工作基本形成制度。1994年,受理未注册商标案18件,当年结案17件。1995年,受理未注册商标案113件,当年结案104件;有9件未结案,其中有1件属涉外未注册商标案。
  三、涉外商标使用管理
  唐末,福建即有诸多商品销往海外,宋、元时期对外贸易已很兴旺。在销往海外的商品中有不少打上商标印记。明、清时期,由于实行“海禁”,对外贸易受限制。鸦片战争后,福州、厦门被纳入“五口通商”口岸之列,外来商品剧增,在商标局注册的大都是外国商品的商标,对商标的使用管理实际上是涉外商标的使用管理。由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决定了当时的管理只是按照外国列强的意志行事,只有保护,没有监督。民国时期,福建民族工业外销商品不少,但没有形成名扬海外的出口商品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省各地在对涉外商标的使用管理中,均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商在华申请注册商标的仅限于“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订立商约之国家的商民。”“用外国文字作为商标的”不予核转注册,“但运销国外或由外国进口的商品不在此限。”
  1953年,贯彻执行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管理的几点意见》,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接收的外资企业,准其商标一并接收且酌情使用,但属国际垄断组织的商标和有菹民地色彩或不良影响的商标除外;未被接收的外资企业的商标,无论公、私厂商均不得使用;进口商品的商标,无论属何国籍及是否核准注册,均禁止仿冒使用。当时外贸机构没有自己经的商标,在组织出口的商品上一般均使用私营厂家的商标,根据出口计划统一安排。需要时,便与厂商协商,将其商标转让给国有外贸企业,或者借用。外贸公司在组织出口联营组织时,可以统一使用商标。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形成高潮后,出口商品的商标使用出现工业企业与外贸企业之间的矛盾。外贸企业为增加出口商品货源,完成出口任务,往往把工业企业的注册商标特别是在国际市场受欢迎的名牌,由外贸统一掌握组织出口;而工业企业则不愿意把自己经的注册商标由外贸部门交给其他企业共用,影响自己经的商标信誉。针对这一问题,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对外贸易部曾于1956年、1957年、1958年先后3次就出口商品商标问题发出联合通知。其核心是,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由外贸掌握办理。这就导致同一个商标却有2个注册人的现象,即所谓“两本帐”同时并存,一本是内销商品商标档案,另一本是外销商品商标档案。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部署,对“两本帐”问题进行清理,逐步纳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轨道。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福建对外贸易迅速发展。至1981年3月,全省外贸公司的商标在海外获准注册的有107个(包括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重复注册数),已在英国、法国、奥地利、印尼、叙利亚、西德、瑞士、摩洛哥、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沙巴、文莱、沙劳越、阿联酋、加拿大、瑞典、丹麦、荷兰、科威特、南也门、卡塔尔、北婆罗洲、巴林、沙特、喀麦隆等20余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
  1982年10月,福州、厦门2个口岸出口商品使用的商标共有115个,其中省外贸进出口公司注册的52个、厦门市外贸支公司注册的19个、外贸总公司注册的17个、企业注册的11个、未注册的7个,已发现混同的有9个。在这些商标中,共用商标有80个左右。
  当时出口商品商标实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统一注册管理,外经贸部进行协调和具体使用管理的体制。福建出口商品商标的具体使用管理亦由省外经贸委负责,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则参与商标法规的贯彻执行和管理。但两个部门的管理职能均未到位。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当时对福州和厦门2个口岸的出口商品使用商标情况的调查来看,共用商标的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以“水仙花”为共同商标的蘑菇罐头,是出口拳头产品,但1981年第三季度商检局检验,有6.8%不合格。还有“天鹅”牌鸭绒制品、“金鹿”和“金叶”牌皮拖鞋、“寿”牌方便面等,均有一部分商品因质量问题而被退回原企业。一些名牌商标,更因多厂共用而担心牌子保不住。一个企业质量出了问题,牌子倒了,往往牵连到诸多工厂。“白鸽”牌拖鞋,外贸布点生产厂多达23家,其中福州第二塑料厂、福州华侨塑料厂系创牌厂家,曾获银质奖,当年质量抽查考核得96分,而福州六塑只得44分,质量好与不好的产品,同用“白鸽”商标,结果影响了“白鸽”的名牌名誉。“雄鸡”牌蚊香,也是出口名牌商品,且有“雄鸡一叫,外商就到”的美誉,外贸布点达23家之多,亦因厂家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外销受阻,大量积压,被人戏称“鸡瘟”。从调查情况看,出口商标在国内外抢注等方面的问题也很突出。“白鸽”牌塑料微孔拖鞋,自1966年开始就进入菲律宾市场,年销量150万双,至1981年,先后有2家菲律宾合作伙伴提出代理注册,但福建外贸部门没有同意,结果被另一家菲律宾厂商抢先注册,后来有6000双“白鸽”鞋进入菲律宾,被海关没收。“雄鸡”牌和“水仙”牌等也都被外商抢先注册,反而告我方侵犯商标所有权,要求赔偿。有时是国外注了册,国内却未注册,或者是国内外注册人的名称不一致。厦门轻工公司组织出口的自行车及小五金均使用“海燕”商标,与天津和江苏混同,未能获准注册,但外贸部门已在法国、新加坡、香港注册;“白鹭”牌灯炮、“三圈”牌电池,国内注册人是厦门市灯炮厂和厦门电池厂,国外注册人却是厦门轻工支公司,内外互不一致。有的商标图案,经外贸公司多次变动,已与国内原注册商标图案不大一样。工厂与外贸部门之间因分配任务和使用商标问题也时常发生矛盾。仙游工艺厂原是生产出口漆木碗的专业厂,产品在日本有很高信誉。1981年,外贸公司与日商签订合同是以该厂产品打出去的,合同价值200万元,但分配给仙游厂只30万元的任务,只够该厂半年生产任务,其余任务外贸部门另外安排4个工厂去生产。这种主厂吃不饱又另布新点的做法,既不利于生产优质产品的企业的生存发展,也不利于名牌商标的巩固和进一步提高知名度。外贸部门之间有意仿冒知名商标及标纸装潢问题,也在国际市场上造成不良影响。福建出口蚊香使用的“雄鸡”商标,广东、安徽均有仿冒,结果真假“雄鸡”在国际市场一碰头,即被当地代理商控告侵权。外商定牌问题也很突出,美国、西德和东南亚一带的国家和香港,通过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定牌生产蔬菜类罐头很多,还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相当多的来料加工定牌生产服装,这些定牌商标多数是外文商标。而对外商定牌由谁审查及如何管理等没有明确规定,这些商标与其他商标混同,是否仿冒侵权,能不能使用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该由哪个部门管理。
  1983年9月,根据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批的《出口商品商标管理办法》,省外经贸委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一步加强涉外商标的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全省首次商标管理工作会议,强调重视外贸出口商品中名牌商标因未及时向销售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而被外商抢先注册的问题。还要求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外来定牌和来料加工商标的使用管理,制止侵犯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的专用权。企业或经营单位在签订此类产品合同时,其使用的商标,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严加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985年3月19日起,中国正式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同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标法》第九条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制定公布《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时予以转发。4月,又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在国外要求优先权问题的通知》,要求商标注册人“今后提出申请注册的商标,如需要在公约的其他国再提出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务必向对方提供第一次申请日期证件。”
  1988年7月,省对外经贸委针对福建实际情况,颁布《关于加强我省现有出口商品商标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有关出口商品的商标管理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已注册使用的出口商品商标,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注册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挪用、冒牌和仿制。所有外贸企业需要使用他人已注册的出口商标时,必须事先征得商标所有人的同意并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否则即为违法行为。凡转让商标所有权或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应报送有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外经贸委审核备案。这一《规定》的颁布实行,使福建省出口商品商标的使用管理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进入90年代后,涉外商标侵权问题日见突出,尤其是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等沿海开放城市此类问题更显严重。1992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有关地市局协同行动,查处了“雪碧”、“彪马”等涉外商标侵权案。1993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香港海福兴有限公司侵犯“ADIDAS”三叶图形商标专用权一案。“ADI-DAS”商标已由阿狄达斯有限公司(德国)在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香港海福兴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委托甫田县鞋革厂定牌加工“ADIDAS”牌运动鞋,属涉外商标侵权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理应进行严厉处罚。但因侵权者属境外企业法人,处罚决定难以执行,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拍卖侵权物品,以充罚款。
  1995年,国务院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省政府知识产权保护办公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部署,制订《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效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要求全省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全年共查处涉外商标侵权案75起,其中涉及美、英等国的商标有20余种。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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