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商标注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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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45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商标注册
分类号: F203.9
页数: 7
页码: 217-223
摘要: 本节介绍了福建商标出现较早,但发展缓慢。新中国成立后,商标注册制度逐渐完善,但商标使用仍混乱。改革开放后,商标工作进入新阶段,重点保护商标专用权。
关键词: 福建省 商标注册 商标管理

内容

福建商标的出现虽然较早,但由于商品经济发展缓慢,商标注册登记很晚才开始。
  清道光二十年(1840年)鸦片战争后,随着不平等条约的签订,福州、厦门均被纳入“五口通商”口岸之列,西方资本大量涌入,英商、德商、日商接踵而至,客观上刺激了福建商品经济的发展。清政府不得不放弃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逐步实行“恤商”政策,重视商务;在不平等条约中也被迫订入保护外国商标的条款。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初,设立商部;九月,改称工商部,下设专门负责商标注册管理的商标局,井颁布《商人通例》、《公司律》等法规。翌年,又颁布《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及《实施细则》。但当时福建主要是一些外国商标办理挂号注册事宜。
  民国12年(1923年)5月,北洋政府废止清政府商标法规,改变商标注册由海关办理的做法,颁布《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民国19年(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新的《商标法》。民国22年(1933年),国民政府商标局在福州设立商标局专员办事处,负责全省商标注册核转工作。由于当时军阀混战,政令不畅,商标法规实施困难,而且商标局办事处辖控能力薄弱,各县市没有相应的机构,工作施展不开。民国25年(1936年),商标注册改由省建设厅第一科承办,采取一级核转办法,各县市由建设科主办。但有些地方不将商标注册申请者递交的文本及费用核转上报商标局,擅自直接办理注册登记。商标局就有些省份建设厅越权受理商标注册登记一事,报告经济部。经济部下令全国各省建设厅,不得再直接受理商标注册登记事宜。此后,福建的商标注册登记便出现建设厅核转和申请人迳呈商标局两种办法并存的局面。
  民国30年(1941年)3月,福建立群工业社申请注册在该社生产的各色复写纸上使用“立鹤”商标,其申办程序即由省建设厅第一科转呈经济部商标局。翌年12月,福州太平山瑞元酱觭厂申请注册“飞机”牌商标,亦由省建设厅第一科承办,且在批文中写道:“该项商标,该厂呈请注册前业已使用,应补具连续使用证明文件,并补缴印花费2元,呈凭核办。”但是,福州瑞春酒库发明“双加饭”酒,欲以“瑞春”二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当申请书件及规费交建设厅后,建设厅一科又退还注册书件及规费等,指使申请者“迳呈经济部商标局核办”。
  由于政出多门,局势动荡,且商标注册制度本身不健全,商标注册工作相当混乱。民国31年(1942年)9月,福州利侨制皂厂申请注册“鹰”牌和“象”牌商标,省建设厅第一科承接后,即将有关申请书件转呈经济部商标局,但未将商标注册规费同时汇去。翌年6月,商标局向该厂家(申请人)函索注册规费,同年8月,又函告该厂注册规费按新标准应增加10倍。该厂不服,认为注册申请在前,变更规费标准在后,且该厂在提出申请时已将规费如数缴省建设厅,没有理由再要求他们按新标准缴纳规费。后经多方交涉,直至民国33年(1944年)4月,省建设厅第一科方将原先缴纳的规费汇还该申请厂家,并致函商标局,以“当时费款漏未汇出”为借口,要求商标局按原来标准收受注册规费予以办理注册登记。商标局则以“呈请手续尚欠完备”为由,不予办理注册。前后折腾两年多时间,最后还是不了了之。
  由于商标注册中时常出现这些混乱现象,许多商标使用者干脆不去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胡乱写上注册商标。如古田卷烟厂的“富华”、“万象”、“三五”、“505”等卷烟商标,都注明“注册商标”,其实根本未注册,照样使用,从未受到任何行政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政令尚未统一,少数刚解放的省、市制定了一些临时性的商标注册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于1949年12月公布《福州市厂商商标临时使用办法》。但这种地方分散注册商标与商品经济的开放性是不相容的,很难适应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需要。为此,当时主管商标工作的中央贸易部于同年12月31日发出通令,明确商标注册管理必须全国统一办理,各地颁布的商标注册办法停止实行,并着手拟订新的全国性商标注册管理法规。
  1950年7月,政务院批准并公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9月,中央财经委员会制定公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些条例及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部商标法规,也是最早的经济立法之一。全省各地立即开展《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宣传贯彻活动,强调“保障一般工商业专用商标的专用权”,且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并要求对未经注册的商标而冒称已经注册和用欺骗方法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处,为商标注册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打下良好基础。由于福建地处东南沿海前线,当时闽台两岸炮火未息,一些较大的工业项目还不能上马,国民经济处在恢复时期,因而在贯彻实施《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过程中,只有少数商标使用者申请注册,大多数都不太重视此项工作。而且还遇上两个难题,一是解放区各地方人民政府自行注册的商标如何处理?二是国民政府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如何处置?这两个问题,国家有关部委后来也都订出了相应的办法,即《各地方人民政府商标注册证更换办法》和《前国民党反动政府商标局注册商标处理办法》。对各地方人民政府注册的商标,承认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但必须在4个月内向中央私营企业局换领新的商标注册证,过期不换的不保障其专用权。对国民政府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不承认其商标专用权,原商标使用人应在6个月内呈缴注册证,重新申请注册。
  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全面展开后,国民经济发生根本变化。在经济管理上实行“计划调拨、统购包销”等政策,商品供不应求,生产单位只重视任务的完成与否,并不考虑产品能否卖得出,企业之间也不太讲竞争,商标的作用大大削弱。因此,真正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注册或更换证书的商标仍然不多。1957年,省工业厅在《为转知六部一社二局关于商标注册的通知》中指出:“查本省工厂企业的商标使用,过去除个别企业有以使用商业专用商标及监制外,其余大部分商标均未按照法定程序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已经注册者仅有个别企业。”
  1957年1月,贯彻国务院批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意见》,强调所有商标都必须注册,未经注册的商标不许使用,开始实行强制性商标注册制度。省工业厅要求全省各工厂、企业所使用的商标都必须向商标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并明确规定:“各单位在上报申请时应由本厅统一审核汇转。”还规定:“凡厅属企业应将拟申请注册商标、图案、名称、说明迳报本厅核转;专区和市县所属企业上报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再转本厅核转。”这实际上是结合福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商标注册两级核转制。这一贯彻意见下发后,“闽松”牌新闻纸商标、“灯塔”牌苜莉青酒商标、“南桥”牌水泥商标、“光荣”牌雨伞商标、“丰收”牌雨伞商标、“新城”牌豉油商标、“蓝田”牌蚊帐布商标、“跃进”牌藤箱商标、“飞跃”牌蚊香商标等,都先后申请注册,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核准后颁发注册证。
  由于实行强制性商标注册制度,不考虑企业是否有专用需要、是否有申请注册的愿望,一律强制注册。结果非但没有提高企业对商标作用的认识,反而使得许多企业把商标注册视为负担。因此,贯彻实施并不顺利。原定要在1957年6月30日限期内完成全面注册,后又通知,将限期延至1957年12月底。实际上,这年全省商标注册数虽有增加,但并未实现全面注册的目的,还有相当部分在使用的商标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商标实行全面注册后,工作重点逐渐从保护商标专用权转移到监督商品质量,商标权不再受到重视。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办理审定和注册的两次公告程序,也失去了原有意义,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关于废止商标审定程序的决定》。这一决定的出发点,原是为了方便申请人,减轻承办者工作量,促进商标的全面注册,但从福建的执行情况看,反而进一步导致生产企业对本身的商标权益漠不关心,法制观念更加淡薄,更不把商标注册当一回事,商标的申请注册数量反而日趋减少。1960年2月的一次调查显示,南平市在被调查的42家工厂中,使用商标的18家工厂经注册核准的只5家,未经注册而使用商标的却有13家企业的34种产品,此外还有仿造套用外地其他厂家商标的产品12种。
  196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商标管理条例》。4月,国务院公布施行。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公布《商标管理条例细则》。这实际上是把自1957年《暂行条例)公布后,在商标工作中陆续采取的一些重大的行政措施,如全面注册、监督商品质量、废止审定程序等,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制止使用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商标,并认真贯彻全面注册精神,督促未注册商标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事宜。由于《条例》本身偏离商标专用权保护这一带有根本性的原则,对于企业来说,申请注册只是一种义务,并不得到利益,加之“左”的思想影响日趋严重,执行起来并不顺利。
  “文化大革命”中,商标的注册管理陷于混乱。1966年10月,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966]工商字第32号文通知,如南平造纸厂新闻纸“闽松”牌第一批名优商品商标被注销。随后“红卫兵”上街扫除“四旧”(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一些群众喜闻乐见的商标图案和名称,都被斥为封建主义、资本主义、修正主义的东西,被强行撤销或被迫更换上“红旗”、“红星”、“红太阳”等带有政治色彩的商标。许多传统名牌商标被“横扫”殆尽。最后,连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也被撤销,商标注册工作停止,商标档案和有关资料散失。据调查,“文化大革命”刚结束时,福州市各种经济成分的工厂1117家,使用商标的只有124家,占11.1%;漳州市工厂302家,使用商标的只有41家,占13.6%;泉州市工厂444家,使用商标的只有55家,占12.4%;三明市工厂134家,使用商标的仅4家,这些工业企业所使用的商标大部分没有注册,还有一些企业把原有的商标注册凭证也遗失了。福州市对31家工厂的74件商标进行核对,原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有33件,而已遗失注册证明的达22件。
  1978年9月,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10月,召集16个省市自治区的商标工作人员座谈会,研究恢复统一注册的具体步骤和方法。11月,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正式恢复统一注册制度。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亦从是年11月1日起开始恢复中断13年之久的商标管理及承办商标核转业务工作。省局结合福建实际,对商标核转工作做了具体规定,明确要求“本省企业申请注册,实行两级核转。闽侯、同安两县分别由福州、厦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此后,两级核转便成为福建商标核转的基本制度。对清理整顿保留下来的商标及时核转上报商标局,重新换发注册证。至1981年底,全省核转上报商标局重新注册的商标共有1148件,经商标局审核合格并登记发证的有1125件。对清理过程中发现的混同商标,则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当年,全省混同商标共有346个,处理结果是保留107个,撤销149个,放弃(已停用)61个,待定29个。对混同不予保留又确实需要的商标,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实,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后发给《商标临时使用证》,但使用期不超过3年,全省共发162份。
  由于此时商标统一注册制度刚刚恢复,仍沿用1963年《商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保持全面注册和监督商品质量的办法,实行简化注册程序。但随着商品经济迅速发展,《条例》中的许多条款已明显不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势。特别是全面注册办法,显然不利于商品流通和生产,在某些方面限制了企业经营的灵活性;企业对注册商标的权利和义务,也急需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商标的专用权得以切实保护;审查注册的程序亦应进一步规范,提高审查质量。198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翌年3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这标志着中国商标工作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开创商标注册管理新局面。《商标法》及《细则》把保护商标专用权作为立法宗旨;明确商标专用权的生效采用“注册原则”;商标注册按申请先后办理,特殊情况下,也考虑使用先后;摒弃全面注册办法,实行自愿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实行商标局统一核准发证、分级管理。据此,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核转商标申请中几项规定和要求的通知》。关于核转体制问题,考虑到商标法刚刚实施,福建大多数县市的商标管理机构还不健全,一时还未能完全适应一级核转的要求,决定仍维持原来的二级核转体制。过去规定闽侯、同安两县的注册申请分别由福州、厦门核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办法,改为由闽侯、同安初审后直接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的内容包括商标申请注册、转让和注销。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核查申请书件是否齐备,应缴规费是否已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信托汇款,项目填写有无差错,申请人是否合法,商标内容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或与已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市县级和省级的二级核转总时限不得超过15天,其中市县级要求在5日内将申请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出。商标规费收费标准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事宜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采取一次申请同时一次收费的办法。商标申请被商标局核驳,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核驳通知书后,将注册费退还申请人,申请费不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代收的商标规费按30%留成作为商标管理业务费,并与有关县、市各半分成,专款专用。
  1983年3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为期6天的全省商标工作会议。会后学习宣传商标法规在全省形成高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发各种学习宣传材料近10万份,还召开各种报告会、座谈会,举办业务培训班。通过大力宣传,不少经济部门和手工业企业对商标的作用有了新的认识,主动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有关商标注册问题,踊跃订阅《商标公告》。至年底,全省核转商标注册申请达321件,比上年增加23%,其中福州市比增54.4%。
  由于“文化大革命”,给商标工作造成很大混乱,相当一部分企业对商标的作用尚未真正重视。直至改革开放初期的1983年,全省工业企业共有2.11万家,已注册商标仍仅1363个,按1个企业占有1个商标测算,仅占企业数的6.4%。有的企业,到了产品要出口了,合同期限迫在眉睫,外方提出要有商标时,才匆匆忙忙设计商标,查询是否混同,请求立即核准注册。有的企业,产品早已打开销路,市场占有率相当高,商标却没有注册,结果被别的企业抢先注册,发生纠纷后,又不得不更换商标申请注册,严重影响企业效益。
  198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加强指导商标注册申请核转工作的通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各县市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几点注意事项,加强指导,规范申请书件,方便企业商标注册申请,提高注册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往返。是年,还根据福建商标注册核转工作的开展情况,下发《关于改变部分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核转体制的通知》,决定将福州、厦门2市的商标注册核转改为一级核转,由这2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将企业的商标注册、转让、续展及其变更等申请,直接核转商标局。但这2个市所辖各县的注册申请等事项,仍按原来规定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二级核转。1985年,又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商标核转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县级核转和省级核转的各自职责及审核重点,对不能受理的20种情况作了具体界定,进一步规范核转工作行为,健全商标核转制度。是年,全省受理商标申请核转843件,比上年442件增91%,是历年间核转数最多的一年,也是增幅最大的一年。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标在商品交换、商品流通中的作用日益显著,而商标管理人员不足,机构不健全等问题日见突出。至1986年底,全省地市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尚有龙岩、三明、建阳、莆田未设商标广告管理科,漳州市虽设有机构,但未配专职领导干部。县市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有商标广告管理股的仅有4个。这就直接影响具体工作的开展和落实,也未能更好地为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提供全面服务。1987年后,基层商标工作机构的设立和队伍建设步伐加快,陆续增设一批商标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至1988年底,全省已有6个地市设立商标广告管理科、24个县市设商标广告管理股,共配备专兼职干部126名。宁德地区各县市基本都设立商标广告管理机构。三明、福州还下文或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各县区设立商标广告管理机构。
  1988年,国务院批准修订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施行。同时,全国商标注册改用国际通用的商品分类法。10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全省第一期商标管理干部培训班,学习新《细则》,国家商标局有关人员讲授商标注册、国际商品分类法等知识。当年,全省共核转注册商标1163件,比1987年增29.6%,有效注册商标已达4349件,比1987年增加833件。但与全国相比,仍只处于中下水平。
  1990年,全省各级商标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商标工作的通知》,把商标管理工作落实到企业,深入基层,重点加强大中型企业的商标工作,强化企业商标战略意识。全省共核转注册商标申请2410件,比1989年增加50.6%,有效注册商标数升到5836件。是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问题的意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本着既兼顾工、贸双方利益,又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原则,尊重历史事实,参照有关法律,对历史遗留的“两本帐”商标逐一进行调查研究和处理。
  1991年,积极指导企业做好商标注册申请和掌握商标使用策略。鼓励引导国有重点企业和地方骨干企业以及生产创汇产品、优质产品的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跻身国际市场。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办首届商标节活动,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促进企业创名牌商标系列活动,均取得较好成效。全年共核转注册商标申请2990件,比上年增长24%,累计有效注册商标6099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继续协调解决历史上遗留的“两本账”商标7件。
  1992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国内商标续展工作的通知全省各级商标管理机构事先就对存在的问题作调查摸底,对续展工作主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认真研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商标续展注册指南》,因而工作比较顺利。当年就办理近千件注册商标续展申请。同时开展评选著名商标和推选全国驰名商标活动,全省共评选福建省著名商标97件,推荐43件参加全国驰名商标评选。是年,还根据全国商标代理工作会议精神,开始试行商标代理制前期准备工作。9月,省编制委员会批准组建福建省商标事务所,作为专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使商标行政管理与商标民事代理分开,与国际惯例接轨。
  1993年1月1日,福建省商标事务所正式对外承接业务,推进商标注册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商标注册从核转制向代理制转轨。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修改后《商标法》及其第二次修订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通知全国各地停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核转工作,全面实行商标代理制。至1994年,全省已有商标事务所4个,其中厦门市商标事务所被批准为全省第一家具有代理涉外商标业务资格的商标代理机构。省商标事务所在全省69个地(市)县建立代办网络,聘任代办员85名,并在晋江商会设立1个代办处,为福建商标注册核转制向代理制平稳过渡打下基础。由于代理机构与行政管理机构分离,竞争意识、服务意识明显增强,有效地促进了福建商标注册工作的开展。当年全省有软注册商标总数达19746件,比上年增长94.4%。
  1995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代理组织暂行管理办法》,对全省4个商标事务所进行复核检查,对有些商标事务所与当地商标行政管理机构存在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问题,加以解决,切实做到行政管理与代理服务相分离,依法独立开展商标代理工作,提高商标代理服务水平。全省4个商标事务所均顺利通过复核检查,取得继续代理资格。至年底,商标注册的转制工作基本完成。全省有效注册商标达22249个,平均每13户企业拥有1个注册商标。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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