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商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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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456
颗粒名称: 第六章 商标管理
分类号: F203.9
页数: 22
页码: 217-238
摘要: 本章介绍了福建商标历史悠久,但发展缓慢。新中国成立后,商标注册制度逐渐完善,但商标使用仍混乱。改革开放后,商标工作进入新阶段,重点保护商标专用权。
关键词: 福建省 商标注册 商标管理

内容

福建商标的起源历史悠久。北宋时期建阳生产的建窑黑釉瓷器,其底部刻有“建盏”字样,以区别于其他窑场烧制的瓷器,这实际上就是早期的商标。同期福建进贡皇家的茶叶,往往在包装物上绘有龙凤花纹,时人称之为“龙凤团”,这也是一种包装物商标。
  由于历代封建王朝长期奉行“重农抑商”政策,福建商品经济发展缓慢,商标的使用也长期停留于作为商品的简单标志。鸦片战争后,福州、厦门纳入“五口通商”口岸之列,客观上刺激了福建商品经济的发展。随着帝国主义的入侵,先是在不平等条约中订入保护外国商标的条款,尔后清政府制定《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再后,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亦先后颁布《商标法》,设立商标管理机构。福建省的商标管理,当时由建设厅负责,核转商标注册申请,起初主要是外国商标,民族工商业申请注册商标较少,抗日战争胜利后稍有增加。省内有些地方政府亦曾有过查处有关商标侵权案件等举动。但总体上因局势动荡,政令不畅,有关商标法规很难贯彻实施,商标的使用相当混乱,迟迟未能演变成为可转让、可买卖的无形资产,更未形成商标的法制管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全国政令尚未统一,福州市于1949年12月颁布《福州市厂商商标临时使用办法》。1950年7月,政务院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中央财经委员会制定《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据此,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始执行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制度,及时为全省各地厂商核转商标注册申请,但核转数量仍较有限。
  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自1957年开始,实行商标强制全面注册,且不再提专用权保护,福建省商标工作偏离正确轨道。“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思潮泛滥,商标管理工作陷入严重混乱之中。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执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共中央、国务院对福建和广东赋予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后,改革开放步伐逐步加快,商品经济发展势头迅猛,商标工作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先是对全省商标进行清理登记,恢复中断13年之久的商标注册申请核转工作,随后将重点转向查处商标侵权假冒等各种违法违章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扭转商标使用的混乱局面。进入90年代后,积极推进商标注册代理制,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使商标管理工作伴随着福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日趋规范,职能逐步到位。
  第一节 商标注册
  福建商标的出现虽然较早,但由于商品经济发展缓慢,商标注册登记很晚才开始。
  清道光二十年(1840年)鸦片战争后,随着不平等条约的签订,福州、厦门均被纳入“五口通商”口岸之列,西方资本大量涌入,英商、德商、日商接踵而至,客观上刺激了福建商品经济的发展。清政府不得不放弃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逐步实行“恤商”政策,重视商务;在不平等条约中也被迫订入保护外国商标的条款。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初,设立商部;九月,改称工商部,下设专门负责商标注册管理的商标局,井颁布《商人通例》、《公司律》等法规。翌年,又颁布《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及《实施细则》。但当时福建主要是一些外国商标办理挂号注册事宜。
  民国12年(1923年)5月,北洋政府废止清政府商标法规,改变商标注册由海关办理的做法,颁布《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民国19年(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新的《商标法》。民国22年(1933年),国民政府商标局在福州设立商标局专员办事处,负责全省商标注册核转工作。由于当时军阀混战,政令不畅,商标法规实施困难,而且商标局办事处辖控能力薄弱,各县市没有相应的机构,工作施展不开。民国25年(1936年),商标注册改由省建设厅第一科承办,采取一级核转办法,各县市由建设科主办。但有些地方不将商标注册申请者递交的文本及费用核转上报商标局,擅自直接办理注册登记。商标局就有些省份建设厅越权受理商标注册登记一事,报告经济部。经济部下令全国各省建设厅,不得再直接受理商标注册登记事宜。此后,福建的商标注册登记便出现建设厅核转和申请人迳呈商标局两种办法并存的局面。
  民国30年(1941年)3月,福建立群工业社申请注册在该社生产的各色复写纸上使用“立鹤”商标,其申办程序即由省建设厅第一科转呈经济部商标局。翌年12月,福州太平山瑞元酱觭厂申请注册“飞机”牌商标,亦由省建设厅第一科承办,且在批文中写道:“该项商标,该厂呈请注册前业已使用,应补具连续使用证明文件,并补缴印花费2元,呈凭核办。”但是,福州瑞春酒库发明“双加饭”酒,欲以“瑞春”二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当申请书件及规费交建设厅后,建设厅一科又退还注册书件及规费等,指使申请者“迳呈经济部商标局核办”。
  由于政出多门,局势动荡,且商标注册制度本身不健全,商标注册工作相当混乱。民国31年(1942年)9月,福州利侨制皂厂申请注册“鹰”牌和“象”牌商标,省建设厅第一科承接后,即将有关申请书件转呈经济部商标局,但未将商标注册规费同时汇去。翌年6月,商标局向该厂家(申请人)函索注册规费,同年8月,又函告该厂注册规费按新标准应增加10倍。该厂不服,认为注册申请在前,变更规费标准在后,且该厂在提出申请时已将规费如数缴省建设厅,没有理由再要求他们按新标准缴纳规费。后经多方交涉,直至民国33年(1944年)4月,省建设厅第一科方将原先缴纳的规费汇还该申请厂家,并致函商标局,以“当时费款漏未汇出”为借口,要求商标局按原来标准收受注册规费予以办理注册登记。商标局则以“呈请手续尚欠完备”为由,不予办理注册。前后折腾两年多时间,最后还是不了了之。
  由于商标注册中时常出现这些混乱现象,许多商标使用者干脆不去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胡乱写上注册商标。如古田卷烟厂的“富华”、“万象”、“三五”、“505”等卷烟商标,都注明“注册商标”,其实根本未注册,照样使用,从未受到任何行政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政令尚未统一,少数刚解放的省、市制定了一些临时性的商标注册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于1949年12月公布《福州市厂商商标临时使用办法》。但这种地方分散注册商标与商品经济的开放性是不相容的,很难适应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需要。为此,当时主管商标工作的中央贸易部于同年12月31日发出通令,明确商标注册管理必须全国统一办理,各地颁布的商标注册办法停止实行,并着手拟订新的全国性商标注册管理法规。
  1950年7月,政务院批准并公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9月,中央财经委员会制定公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些条例及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部商标法规,也是最早的经济立法之一。全省各地立即开展《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宣传贯彻活动,强调“保障一般工商业专用商标的专用权”,且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并要求对未经注册的商标而冒称已经注册和用欺骗方法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处,为商标注册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打下良好基础。由于福建地处东南沿海前线,当时闽台两岸炮火未息,一些较大的工业项目还不能上马,国民经济处在恢复时期,因而在贯彻实施《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过程中,只有少数商标使用者申请注册,大多数都不太重视此项工作。而且还遇上两个难题,一是解放区各地方人民政府自行注册的商标如何处理?二是国民政府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如何处置?这两个问题,国家有关部委后来也都订出了相应的办法,即《各地方人民政府商标注册证更换办法》和《前国民党反动政府商标局注册商标处理办法》。对各地方人民政府注册的商标,承认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但必须在4个月内向中央私营企业局换领新的商标注册证,过期不换的不保障其专用权。对国民政府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不承认其商标专用权,原商标使用人应在6个月内呈缴注册证,重新申请注册。
  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全面展开后,国民经济发生根本变化。在经济管理上实行“计划调拨、统购包销”等政策,商品供不应求,生产单位只重视任务的完成与否,并不考虑产品能否卖得出,企业之间也不太讲竞争,商标的作用大大削弱。因此,真正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注册或更换证书的商标仍然不多。1957年,省工业厅在《为转知六部一社二局关于商标注册的通知》中指出:“查本省工厂企业的商标使用,过去除个别企业有以使用商业专用商标及监制外,其余大部分商标均未按照法定程序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已经注册者仅有个别企业。”
  1957年1月,贯彻国务院批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意见》,强调所有商标都必须注册,未经注册的商标不许使用,开始实行强制性商标注册制度。省工业厅要求全省各工厂、企业所使用的商标都必须向商标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并明确规定:“各单位在上报申请时应由本厅统一审核汇转。”还规定:“凡厅属企业应将拟申请注册商标、图案、名称、说明迳报本厅核转;专区和市县所属企业上报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再转本厅核转。”这实际上是结合福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商标注册两级核转制。这一贯彻意见下发后,“闽松”牌新闻纸商标、“灯塔”牌苜莉青酒商标、“南桥”牌水泥商标、“光荣”牌雨伞商标、“丰收”牌雨伞商标、“新城”牌豉油商标、“蓝田”牌蚊帐布商标、“跃进”牌藤箱商标、“飞跃”牌蚊香商标等,都先后申请注册,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核准后颁发注册证。
  由于实行强制性商标注册制度,不考虑企业是否有专用需要、是否有申请注册的愿望,一律强制注册。结果非但没有提高企业对商标作用的认识,反而使得许多企业把商标注册视为负担。因此,贯彻实施并不顺利。原定要在1957年6月30日限期内完成全面注册,后又通知,将限期延至1957年12月底。实际上,这年全省商标注册数虽有增加,但并未实现全面注册的目的,还有相当部分在使用的商标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商标实行全面注册后,工作重点逐渐从保护商标专用权转移到监督商品质量,商标权不再受到重视。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办理审定和注册的两次公告程序,也失去了原有意义,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关于废止商标审定程序的决定》。这一决定的出发点,原是为了方便申请人,减轻承办者工作量,促进商标的全面注册,但从福建的执行情况看,反而进一步导致生产企业对本身的商标权益漠不关心,法制观念更加淡薄,更不把商标注册当一回事,商标的申请注册数量反而日趋减少。1960年2月的一次调查显示,南平市在被调查的42家工厂中,使用商标的18家工厂经注册核准的只5家,未经注册而使用商标的却有13家企业的34种产品,此外还有仿造套用外地其他厂家商标的产品12种。
  196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商标管理条例》。4月,国务院公布施行。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公布《商标管理条例细则》。这实际上是把自1957年《暂行条例)公布后,在商标工作中陆续采取的一些重大的行政措施,如全面注册、监督商品质量、废止审定程序等,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制止使用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商标,并认真贯彻全面注册精神,督促未注册商标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事宜。由于《条例》本身偏离商标专用权保护这一带有根本性的原则,对于企业来说,申请注册只是一种义务,并不得到利益,加之“左”的思想影响日趋严重,执行起来并不顺利。
  “文化大革命”中,商标的注册管理陷于混乱。1966年10月,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966]工商字第32号文通知,如南平造纸厂新闻纸“闽松”牌第一批名优商品商标被注销。随后“红卫兵”上街扫除“四旧”(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一些群众喜闻乐见的商标图案和名称,都被斥为封建主义、资本主义、修正主义的东西,被强行撤销或被迫更换上“红旗”、“红星”、“红太阳”等带有政治色彩的商标。许多传统名牌商标被“横扫”殆尽。最后,连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也被撤销,商标注册工作停止,商标档案和有关资料散失。据调查,“文化大革命”刚结束时,福州市各种经济成分的工厂1117家,使用商标的只有124家,占11.1%;漳州市工厂302家,使用商标的只有41家,占13.6%;泉州市工厂444家,使用商标的只有55家,占12.4%;三明市工厂134家,使用商标的仅4家,这些工业企业所使用的商标大部分没有注册,还有一些企业把原有的商标注册凭证也遗失了。福州市对31家工厂的74件商标进行核对,原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有33件,而已遗失注册证明的达22件。
  1978年9月,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10月,召集16个省市自治区的商标工作人员座谈会,研究恢复统一注册的具体步骤和方法。11月,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正式恢复统一注册制度。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亦从是年11月1日起开始恢复中断13年之久的商标管理及承办商标核转业务工作。省局结合福建实际,对商标核转工作做了具体规定,明确要求“本省企业申请注册,实行两级核转。闽侯、同安两县分别由福州、厦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此后,两级核转便成为福建商标核转的基本制度。对清理整顿保留下来的商标及时核转上报商标局,重新换发注册证。至1981年底,全省核转上报商标局重新注册的商标共有1148件,经商标局审核合格并登记发证的有1125件。对清理过程中发现的混同商标,则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当年,全省混同商标共有346个,处理结果是保留107个,撤销149个,放弃(已停用)61个,待定29个。对混同不予保留又确实需要的商标,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实,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后发给《商标临时使用证》,但使用期不超过3年,全省共发162份。
  由于此时商标统一注册制度刚刚恢复,仍沿用1963年《商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保持全面注册和监督商品质量的办法,实行简化注册程序。但随着商品经济迅速发展,《条例》中的许多条款已明显不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势。特别是全面注册办法,显然不利于商品流通和生产,在某些方面限制了企业经营的灵活性;企业对注册商标的权利和义务,也急需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商标的专用权得以切实保护;审查注册的程序亦应进一步规范,提高审查质量。198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翌年3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这标志着中国商标工作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开创商标注册管理新局面。《商标法》及《细则》把保护商标专用权作为立法宗旨;明确商标专用权的生效采用“注册原则”;商标注册按申请先后办理,特殊情况下,也考虑使用先后;摒弃全面注册办法,实行自愿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实行商标局统一核准发证、分级管理。据此,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核转商标申请中几项规定和要求的通知》。关于核转体制问题,考虑到商标法刚刚实施,福建大多数县市的商标管理机构还不健全,一时还未能完全适应一级核转的要求,决定仍维持原来的二级核转体制。过去规定闽侯、同安两县的注册申请分别由福州、厦门核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办法,改为由闽侯、同安初审后直接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的内容包括商标申请注册、转让和注销。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核查申请书件是否齐备,应缴规费是否已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信托汇款,项目填写有无差错,申请人是否合法,商标内容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或与已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市县级和省级的二级核转总时限不得超过15天,其中市县级要求在5日内将申请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出。商标规费收费标准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事宜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采取一次申请同时一次收费的办法。商标申请被商标局核驳,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核驳通知书后,将注册费退还申请人,申请费不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代收的商标规费按30%留成作为商标管理业务费,并与有关县、市各半分成,专款专用。
  1983年3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为期6天的全省商标工作会议。会后学习宣传商标法规在全省形成高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发各种学习宣传材料近10万份,还召开各种报告会、座谈会,举办业务培训班。通过大力宣传,不少经济部门和手工业企业对商标的作用有了新的认识,主动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有关商标注册问题,踊跃订阅《商标公告》。至年底,全省核转商标注册申请达321件,比上年增加23%,其中福州市比增54.4%。
  由于“文化大革命”,给商标工作造成很大混乱,相当一部分企业对商标的作用尚未真正重视。直至改革开放初期的1983年,全省工业企业共有2.11万家,已注册商标仍仅1363个,按1个企业占有1个商标测算,仅占企业数的6.4%。有的企业,到了产品要出口了,合同期限迫在眉睫,外方提出要有商标时,才匆匆忙忙设计商标,查询是否混同,请求立即核准注册。有的企业,产品早已打开销路,市场占有率相当高,商标却没有注册,结果被别的企业抢先注册,发生纠纷后,又不得不更换商标申请注册,严重影响企业效益。
  198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加强指导商标注册申请核转工作的通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各县市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几点注意事项,加强指导,规范申请书件,方便企业商标注册申请,提高注册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往返。是年,还根据福建商标注册核转工作的开展情况,下发《关于改变部分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核转体制的通知》,决定将福州、厦门2市的商标注册核转改为一级核转,由这2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将企业的商标注册、转让、续展及其变更等申请,直接核转商标局。但这2个市所辖各县的注册申请等事项,仍按原来规定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二级核转。1985年,又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商标核转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县级核转和省级核转的各自职责及审核重点,对不能受理的20种情况作了具体界定,进一步规范核转工作行为,健全商标核转制度。是年,全省受理商标申请核转843件,比上年442件增91%,是历年间核转数最多的一年,也是增幅最大的一年。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标在商品交换、商品流通中的作用日益显著,而商标管理人员不足,机构不健全等问题日见突出。至1986年底,全省地市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尚有龙岩、三明、建阳、莆田未设商标广告管理科,漳州市虽设有机构,但未配专职领导干部。县市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有商标广告管理股的仅有4个。这就直接影响具体工作的开展和落实,也未能更好地为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提供全面服务。1987年后,基层商标工作机构的设立和队伍建设步伐加快,陆续增设一批商标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至1988年底,全省已有6个地市设立商标广告管理科、24个县市设商标广告管理股,共配备专兼职干部126名。宁德地区各县市基本都设立商标广告管理机构。三明、福州还下文或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各县区设立商标广告管理机构。
  1988年,国务院批准修订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施行。同时,全国商标注册改用国际通用的商品分类法。10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全省第一期商标管理干部培训班,学习新《细则》,国家商标局有关人员讲授商标注册、国际商品分类法等知识。当年,全省共核转注册商标1163件,比1987年增29.6%,有效注册商标已达4349件,比1987年增加833件。但与全国相比,仍只处于中下水平。
  1990年,全省各级商标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商标工作的通知》,把商标管理工作落实到企业,深入基层,重点加强大中型企业的商标工作,强化企业商标战略意识。全省共核转注册商标申请2410件,比1989年增加50.6%,有效注册商标数升到5836件。是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问题的意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本着既兼顾工、贸双方利益,又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原则,尊重历史事实,参照有关法律,对历史遗留的“两本帐”商标逐一进行调查研究和处理。
  1991年,积极指导企业做好商标注册申请和掌握商标使用策略。鼓励引导国有重点企业和地方骨干企业以及生产创汇产品、优质产品的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跻身国际市场。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办首届商标节活动,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促进企业创名牌商标系列活动,均取得较好成效。全年共核转注册商标申请2990件,比上年增长24%,累计有效注册商标6099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继续协调解决历史上遗留的“两本账”商标7件。
  1992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国内商标续展工作的通知全省各级商标管理机构事先就对存在的问题作调查摸底,对续展工作主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认真研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商标续展注册指南》,因而工作比较顺利。当年就办理近千件注册商标续展申请。同时开展评选著名商标和推选全国驰名商标活动,全省共评选福建省著名商标97件,推荐43件参加全国驰名商标评选。是年,还根据全国商标代理工作会议精神,开始试行商标代理制前期准备工作。9月,省编制委员会批准组建福建省商标事务所,作为专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使商标行政管理与商标民事代理分开,与国际惯例接轨。
  1993年1月1日,福建省商标事务所正式对外承接业务,推进商标注册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商标注册从核转制向代理制转轨。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修改后《商标法》及其第二次修订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通知全国各地停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核转工作,全面实行商标代理制。至1994年,全省已有商标事务所4个,其中厦门市商标事务所被批准为全省第一家具有代理涉外商标业务资格的商标代理机构。省商标事务所在全省69个地(市)县建立代办网络,聘任代办员85名,并在晋江商会设立1个代办处,为福建商标注册核转制向代理制平稳过渡打下基础。由于代理机构与行政管理机构分离,竞争意识、服务意识明显增强,有效地促进了福建商标注册工作的开展。当年全省有软注册商标总数达19746件,比上年增长94.4%。
  1995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代理组织暂行管理办法》,对全省4个商标事务所进行复核检查,对有些商标事务所与当地商标行政管理机构存在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问题,加以解决,切实做到行政管理与代理服务相分离,依法独立开展商标代理工作,提高商标代理服务水平。全省4个商标事务所均顺利通过复核检查,取得继续代理资格。至年底,商标注册的转制工作基本完成。全省有效注册商标达22249个,平均每13户企业拥有1个注册商标。
  第二节 使用管理
  一、注册商标使用管理
  福建注册商标的使用,始于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清政府颁布《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当时,使用注册商标的基本上是外国商品,直至民国26年(1937年),民族工商业的注册商标仍寥寥无几。抗日战争爆发后,民族工业的注册商标逐渐增加,但总量上仍极为有限,相当一部分民族工业所使用的商标并没有注册。当时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基本上是秉承外国商人旨意,保护外国列强在华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抗日战争胜利后,虽然开始注意民族工业注册商标使用权的保护,但因政局动荡等原因,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政务院及中央财经委员会先后公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尽管这些条规,从法律诉讼程序来说还有欠缺,罚则也没有具体规定,但还是比较适应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经济状况,为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当时,福建工业基础薄弱,海峡两岸关系紧张,国家没有安排较大的工业项目建设,原有的一部分工业企业不重视商标的作用,注册的商标不多,大部分企业使用未注册的商标,不少企业仿冒仿造注册商标。对国民政府商标局注册的商标,考虑到有些商标在市场上已有一定信誉,在重新注册审核时一般都暂准注册使用。当时,对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很不严格,主要是从政治上把关,对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及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商标,坚决取消。
  1957年,实行商标全面注册,未经核准的商标不准使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部署各地召开各行各业使用商标动员大会,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验证检查。但此项工作执行情况很差,福州市原中央私营企业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有30件,只有6件办理验证手续;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344件中,也只有66件办理手续。当时,不提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而是提出“通过商标管理也是有助于督促企业注意改进产品质量的一个办法。”各地商标管理机关在具体工作中不适当地强调通过商标管理去监督商品质量的作用,使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偏离专用权保护这个核心。1963年10月,全国商标工作会议进一步肯定通过商标管理去监督商品质量在商标使用管理中的突出地位和作用,提出:“商标管理是手段,促使企业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是目的,商标管理的各项政策和措施,都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而制订的”,“管理商标如果离开了监督产品质量,就没有灵魂,就失去实际意义。”随后,福建省对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同全国各地一样,把重点放在监督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上。1965年1~2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南平等城市举办商标巡回展览。展览内容分商标和产品比质、比价2个馆。通过具体商标进行形象化教育,宣传商标使用知识;通过先进和后进2种产品的商标、质量、价格的具体对比,强调生产部门提高产品质量。这一活动对提高产品质量意识起到一定作用。
  “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思潮泛滥,很多商标图形、文字被认为是“意识形态领域内阶级斗争的一个方面”,因而受到责难,遭致清理整顿。有些地方对清理整顿商标的政策界限不清,把群众喜闻乐见的一些商标图案和名称,一概斥之为“封、资、修”的东西。当时在市场上久负盛名的“如意奏本”、“特别奏本”、“财神”、“五子登科”、观音”、“丽人”、“富贵”等商标均被视为“封建迷信色彩”或“资产阶级庸俗思想的表现”,而被“〓扫”殆尽;有的无限上纲,对商标设计人员追究责任,致使商标使用管理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1978年11月,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关于清理商标的通知》。翌年初,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大规模商标清理工作。在摸底过程中发现商标使用方面,主要存在4个问题:有的企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有的企业将装潢直接当作商标;有的企业已经改组,商标也改由新的企业使用,但未办理有关手续;有的企业内销产品使用外文商标。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审查、汇审、淘汰并提出改进意见。经清理,全省1148个商标中,有混同商标346个,约占总数的30%。一批过去在市场上享有盛名,但在“文化大革命”中被错定为“封、资、修”的商标恢复了名誉。
  1980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调查混同商标的通知》精神,对混同商标进行重新调查、审理,撤销60个混同商标,对128个确需暂时保留的混同商标发给《临时使用证》,对要求长期保留的混同商标则转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批,对少数漏报的混同商标允许补报、审批。1982年6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混同商标要求保留问题的通知》,指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前转报要求保留的商标,商标局在处理清单中注有‘不保留’和‘不能保留’批语的,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商标《临时使用证》……退回的卷烟商标,根据通知精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再发给商标《临时使用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临时保留的混同商标,要督促其在使用的限期内及早设计新商标并申请注册,逐步代替。至1982年8月,全省共发放商标《临时使用证》162份。
  在对混同商标进行大规模清理的同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下发《对各地使用商标的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力量对企业使用商标情况进行检查,纠正违章使用商标文字及其图形组合等306件,查处商标侵权案件36件,罚款4.6万元。在检查的基础上,为加强企业商标专用权保护,福州、厦门市商标管理部门率先组织企业分别在《福建日报》和《厦门日报》上刊登《商标公告》,对企业注册的商标文字和图形及其组合,集中开展宣传。随后,全省其他几个地市也都在报纸上刊登“商标通告”。至1982年底,各地共刊登“商标公告”34期,其中福州、厦门两个市刊登13期,宣传41个企业115个注册商标158种商品,提高企业与商品的知名度,扩大商品销路,促进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
  1983年3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真指导商标注册人严格按《商标法》规定使用注册商标,不得自行转让商标或自行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经的注册商标;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文字和图形;改变企业名称或地址应当提出变更申请;注册商标只能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不能扩大使用范围,倘扩大使用范围,须另行申请。对违反规定的商标注册人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内不改者,转呈商标局撤销其商标注册权。
  1985年5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贯彻<商标使用许可证合同备案注意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程序和具体要求,并结合福建实际,对商标局提出的《注意事项》中个别条文作适当补充。是年,还会同省烟草专卖局联合下发《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雪茄烟使用商标、文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会同省卫生厅、省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使用注册商标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切实加强对卷烟、雪茄和药品使用注册商标的专项管理,凡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实行强制注册,没有注册商标的药品和卷烟不得在市场销售。全省各地根据上述联合《通知》精神,对所有药厂的药品商标及没有商标的药品、包装、瓶签等印制品的库存和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清理。联合《通知》规定:凡1984年8月1日开始新入库的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一些药厂药品商标虽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但未加注“注册商标”字样的,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凡是1985年6月底经省卫生厅批准生产的药品,商标已核准注册,但未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的产品,包括进入流通领域的,允许售完为止,库存在工厂的旧商标标签和包装物,必须加盖“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方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1985年7月1日起,企业在药品的包装和标签上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标明®标记。
  1986年,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商标验证工作,纠正商标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制止商标侵权和假冒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年共进行商标验证2024件,验证中发现并纠正的主要问题仍然是商标注册人擅自改变注册人名称、地址,擅自更改注册商标图形和文字,任意扩大商品使用范围等老问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各地在具体管理工作中所遇到的一些政策界限等方面的问题,摘录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商标使用问题的答复意见,专门下发《关于注册商标使用问题的通知》,供全省各地在开展注册商标使用管理工作中遵照执行。
  为使商标管理工作更好适应改革开放,服务于福建经济建设,各地商标管理人员深入基层,积极指导商标使用者正确使用注册商标,特别是对那些生产名、优、特、新产品的企业实行专门指导,重点保护其专用权。1988年,杨振华发明的“851超级营养液”问世,获国家专利和布鲁塞尔尤里卡金奖及北京世界博览会银质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时指导他们用“851”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并多次派专人到商标局协助办理注册手续,协调解决商标注册中出现的纠纷。
  1990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开展注册商标验证工作的通知》,各地普遍开展注册商标验证工作,加强商标使用日常管理。全年共验证注册商标2777件,占全省有效注册商标数5836件的47.58%,其中不合格的有377件。对不合规定的注册商标,采取相应纠正措施:凡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文字和图形的商标一律停止使用,上缴标识,限期改正;已变更商标注册人名称和地址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限期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超越核准使用商品范围的,停止使用,并限期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没有按规定标明“注册商标”的补上“注册商标”字样;丢失商标注册证的登报声明遗失,重新申请补发注册证;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收缴商标注册证,由商标注册人填报注销申请书,办理注销手续;没有质量标准的,制定产品质量标准,补交质量检验报告;没有执行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补办商标印制手续。通过验证和纠正措施,使注册商标使用管理逐步走上正轨,建立健全商标管理档案,提高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的自我保护意识、规范注册商标使用行为。
  1991年后,商标验证工作成为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1993年开始,以县为单位,对注册商标证进行年检,实行一证一卡制度,建立管理档案,随时进行动态登记和修订,使全省商标档案日趋完备。与此同时,积极开展注册商标使用指导工作,以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为重点,在企业中建立商标工作联系点。被指定为联系点的企业均有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有较强的商标意识和运用商标策略开拓市场的成功经验,有专门从事商标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有健全的商标档案和使用管理制度。
  在市场经济的推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全省企业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意识不断增强,商标信誉日益提高,出现一批诸如片仔癀、富贵鸟、851、福日、闽东、绿得、白鸽、安尔乐、七匹狼、匹克等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社会知名度较高,深受广大用户和消费者欢迎的品牌产品。至1995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企业的要求,先后评出133件省著名商标,为福建省企业争创名牌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二、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
  1954年3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关于未注册商标的指示》及《未注册商标暂行管理办法》。福建省工商厅随即颁布《福建省未注册商标暂行管理办法》,共15条,主要是针对福州、厦门、泉州、漳州4个市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规定经核准登记的未注册商标,可发给登记证件,但不具有商标专用权,不能转让,停用时应缴销登记证件,报请撤销;凡产制应税商品/其未注册商标经登记后由登记入持登记证件并附商标图样3张,向当地税务机关登记,否则不予核税;核准登记的未注册商标,应保持产品质量,不得借更换商标投机取巧;登记的未注册商标应刊明商标名称、厂名、地名,不得印有“注册商标”字样;申请登记时应填具申请书1份,并附商标图样5张,用于成药商品的商标申请登记,应缴验当地卫生行政机关许可证件;核准登记的未注册商标若与同一类商品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时,应予撤销登记;在商标登记开始后4个月内申请登记的,若与他人使用于同一种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时,按使用先后原则裁定,4个月后则按申请在先原则登记。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记:经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或驳回的商标;与本国国旗、国徽、军旗及外国国旗、军旗或红十字章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五角星、红旗等不够严肃的商标;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及在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商标;使用外国文字或外文译音的商标;袭用外商商标;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姓名和肖像的商标;与同一种商品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成药名称作为商标名称的商标。
  根据这些规定,至当年10月底,福州市已完成未注册商标的登记工作,厦门市进度较慢,漳州、泉州市因人员调动而未能如期开展。由于未注册商标的登记,并不能取得任何权利,而且一旦发现与已注册商标混同,便要撤销登记,在法律上没有意义,故对商标使用人不具有吸引力。加上当时全省许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不健全,商标管理人员很少,因而除福州和厦门外,各地基本没有开展此项工作。
  1957年,开始实行商标全面注册(即强制注册)制度。但因偏离专用权保护这一核心,对商标使用者并无利益可言,反而成为一种负担,因而仍有大量未注册商标存在。
  “文化大革命”期间,商标使用与管理呈无政府状态。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重新恢复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1978年底开始,福建省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清理商标的要求,规定未注册商标若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发生混同,即予改换;未注册商标如果互相混同,则根据商标使用时间的先后、商品产量、销量的大小,准许其中一个继续使用,其他予以改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一方面动员指导未注册商标使用者及时申请注册,另一方面重点查处未注册商标使用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1983年3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商标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对未注册商标要进行管理,不能放任不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违背商标法所规定的禁用条款;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使用未注册商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还规定药品、烟草两类商品不准使用未注册商标。对未注册商标使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一般是制止在市场销售,停止广告宣传,封存或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限期改正;药品、卷烟,限期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未经注册,不准在市场销售;有的违法违规行为,还要根据情节,予以通报或罚款。
  随着商品经济不断发展,不少生产者和经营者在重视使用注册商标的同时,也对部分生产尚不稳定、产品尚未定型的商品或者地产地销的小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这种做法,符合《商标法》商标注册自愿原则,也有利于搞活经济。但是,有些地方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加以限制,迫使生产者和经营者临时应急注册。1985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经贸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使用未注册商标几点意见的通知》,重申准许使用未注册商标及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应当严格遵守的有关法规。同年8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应标明企业名称、地址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切实把未注册商标的商品管理起来,……并建立必要的检查监督制度,防止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发生问题时无法查找的现象发生。”
  1986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注册商标验证工作中,也注意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逐步使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成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日常工作内容之一。至90年代,此项工作基本形成制度。1994年,受理未注册商标案18件,当年结案17件。1995年,受理未注册商标案113件,当年结案104件;有9件未结案,其中有1件属涉外未注册商标案。
  三、涉外商标使用管理
  唐末,福建即有诸多商品销往海外,宋、元时期对外贸易已很兴旺。在销往海外的商品中有不少打上商标印记。明、清时期,由于实行“海禁”,对外贸易受限制。鸦片战争后,福州、厦门被纳入“五口通商”口岸之列,外来商品剧增,在商标局注册的大都是外国商品的商标,对商标的使用管理实际上是涉外商标的使用管理。由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决定了当时的管理只是按照外国列强的意志行事,只有保护,没有监督。民国时期,福建民族工业外销商品不少,但没有形成名扬海外的出口商品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省各地在对涉外商标的使用管理中,均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商在华申请注册商标的仅限于“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订立商约之国家的商民。”“用外国文字作为商标的”不予核转注册,“但运销国外或由外国进口的商品不在此限。”
  1953年,贯彻执行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管理的几点意见》,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接收的外资企业,准其商标一并接收且酌情使用,但属国际垄断组织的商标和有菹民地色彩或不良影响的商标除外;未被接收的外资企业的商标,无论公、私厂商均不得使用;进口商品的商标,无论属何国籍及是否核准注册,均禁止仿冒使用。当时外贸机构没有自己经的商标,在组织出口的商品上一般均使用私营厂家的商标,根据出口计划统一安排。需要时,便与厂商协商,将其商标转让给国有外贸企业,或者借用。外贸公司在组织出口联营组织时,可以统一使用商标。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形成高潮后,出口商品的商标使用出现工业企业与外贸企业之间的矛盾。外贸企业为增加出口商品货源,完成出口任务,往往把工业企业的注册商标特别是在国际市场受欢迎的名牌,由外贸统一掌握组织出口;而工业企业则不愿意把自己经的注册商标由外贸部门交给其他企业共用,影响自己经的商标信誉。针对这一问题,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对外贸易部曾于1956年、1957年、1958年先后3次就出口商品商标问题发出联合通知。其核心是,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由外贸掌握办理。这就导致同一个商标却有2个注册人的现象,即所谓“两本帐”同时并存,一本是内销商品商标档案,另一本是外销商品商标档案。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部署,对“两本帐”问题进行清理,逐步纳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轨道。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福建对外贸易迅速发展。至1981年3月,全省外贸公司的商标在海外获准注册的有107个(包括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重复注册数),已在英国、法国、奥地利、印尼、叙利亚、西德、瑞士、摩洛哥、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沙巴、文莱、沙劳越、阿联酋、加拿大、瑞典、丹麦、荷兰、科威特、南也门、卡塔尔、北婆罗洲、巴林、沙特、喀麦隆等20余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
  1982年10月,福州、厦门2个口岸出口商品使用的商标共有115个,其中省外贸进出口公司注册的52个、厦门市外贸支公司注册的19个、外贸总公司注册的17个、企业注册的11个、未注册的7个,已发现混同的有9个。在这些商标中,共用商标有80个左右。
  当时出口商品商标实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统一注册管理,外经贸部进行协调和具体使用管理的体制。福建出口商品商标的具体使用管理亦由省外经贸委负责,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则参与商标法规的贯彻执行和管理。但两个部门的管理职能均未到位。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当时对福州和厦门2个口岸的出口商品使用商标情况的调查来看,共用商标的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以“水仙花”为共同商标的蘑菇罐头,是出口拳头产品,但1981年第三季度商检局检验,有6.8%不合格。还有“天鹅”牌鸭绒制品、“金鹿”和“金叶”牌皮拖鞋、“寿”牌方便面等,均有一部分商品因质量问题而被退回原企业。一些名牌商标,更因多厂共用而担心牌子保不住。一个企业质量出了问题,牌子倒了,往往牵连到诸多工厂。“白鸽”牌拖鞋,外贸布点生产厂多达23家,其中福州第二塑料厂、福州华侨塑料厂系创牌厂家,曾获银质奖,当年质量抽查考核得96分,而福州六塑只得44分,质量好与不好的产品,同用“白鸽”商标,结果影响了“白鸽”的名牌名誉。“雄鸡”牌蚊香,也是出口名牌商品,且有“雄鸡一叫,外商就到”的美誉,外贸布点达23家之多,亦因厂家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外销受阻,大量积压,被人戏称“鸡瘟”。从调查情况看,出口商标在国内外抢注等方面的问题也很突出。“白鸽”牌塑料微孔拖鞋,自1966年开始就进入菲律宾市场,年销量150万双,至1981年,先后有2家菲律宾合作伙伴提出代理注册,但福建外贸部门没有同意,结果被另一家菲律宾厂商抢先注册,后来有6000双“白鸽”鞋进入菲律宾,被海关没收。“雄鸡”牌和“水仙”牌等也都被外商抢先注册,反而告我方侵犯商标所有权,要求赔偿。有时是国外注了册,国内却未注册,或者是国内外注册人的名称不一致。厦门轻工公司组织出口的自行车及小五金均使用“海燕”商标,与天津和江苏混同,未能获准注册,但外贸部门已在法国、新加坡、香港注册;“白鹭”牌灯炮、“三圈”牌电池,国内注册人是厦门市灯炮厂和厦门电池厂,国外注册人却是厦门轻工支公司,内外互不一致。有的商标图案,经外贸公司多次变动,已与国内原注册商标图案不大一样。工厂与外贸部门之间因分配任务和使用商标问题也时常发生矛盾。仙游工艺厂原是生产出口漆木碗的专业厂,产品在日本有很高信誉。1981年,外贸公司与日商签订合同是以该厂产品打出去的,合同价值200万元,但分配给仙游厂只30万元的任务,只够该厂半年生产任务,其余任务外贸部门另外安排4个工厂去生产。这种主厂吃不饱又另布新点的做法,既不利于生产优质产品的企业的生存发展,也不利于名牌商标的巩固和进一步提高知名度。外贸部门之间有意仿冒知名商标及标纸装潢问题,也在国际市场上造成不良影响。福建出口蚊香使用的“雄鸡”商标,广东、安徽均有仿冒,结果真假“雄鸡”在国际市场一碰头,即被当地代理商控告侵权。外商定牌问题也很突出,美国、西德和东南亚一带的国家和香港,通过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定牌生产蔬菜类罐头很多,还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相当多的来料加工定牌生产服装,这些定牌商标多数是外文商标。而对外商定牌由谁审查及如何管理等没有明确规定,这些商标与其他商标混同,是否仿冒侵权,能不能使用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该由哪个部门管理。
  1983年9月,根据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批的《出口商品商标管理办法》,省外经贸委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一步加强涉外商标的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全省首次商标管理工作会议,强调重视外贸出口商品中名牌商标因未及时向销售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而被外商抢先注册的问题。还要求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外来定牌和来料加工商标的使用管理,制止侵犯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的专用权。企业或经营单位在签订此类产品合同时,其使用的商标,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严加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985年3月19日起,中国正式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同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标法》第九条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制定公布《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时予以转发。4月,又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在国外要求优先权问题的通知》,要求商标注册人“今后提出申请注册的商标,如需要在公约的其他国再提出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务必向对方提供第一次申请日期证件。”
  1988年7月,省对外经贸委针对福建实际情况,颁布《关于加强我省现有出口商品商标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有关出口商品的商标管理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已注册使用的出口商品商标,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注册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挪用、冒牌和仿制。所有外贸企业需要使用他人已注册的出口商标时,必须事先征得商标所有人的同意并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否则即为违法行为。凡转让商标所有权或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应报送有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外经贸委审核备案。这一《规定》的颁布实行,使福建省出口商品商标的使用管理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进入90年代后,涉外商标侵权问题日见突出,尤其是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等沿海开放城市此类问题更显严重。1992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有关地市局协同行动,查处了“雪碧”、“彪马”等涉外商标侵权案。1993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香港海福兴有限公司侵犯“ADIDAS”三叶图形商标专用权一案。“ADI-DAS”商标已由阿狄达斯有限公司(德国)在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香港海福兴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委托甫田县鞋革厂定牌加工“ADIDAS”牌运动鞋,属涉外商标侵权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理应进行严厉处罚。但因侵权者属境外企业法人,处罚决定难以执行,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拍卖侵权物品,以充罚款。
  1995年,国务院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省政府知识产权保护办公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部署,制订《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效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要求全省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全年共查处涉外商标侵权案75起,其中涉及美、英等国的商标有20余种。
  第三节 印制监督
  1953年,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管理的几点意见》,开始对商标的印制实行监督管理,严禁印刷厂家代人印制假冒商标,或随意印售商标。规定印制商标必须持有核准注册证件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文件。
  1957年后,陆续采取一些行政措施,对商标实行全面注册,强调“商标是代表商品一定质量的标志”,不再提商标专用权保护,因而商标印制的监督管理也就失去实际意义。
  1979年11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清理商标工作结束后,及时提出“要把商标印制的管理工作抓起来,必要时可以对一些印刷企业单位进行抽查。”翌年9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印刷企业印制商标纸或带有商标图形的装潢纸的印制情况进行一次调查。”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印刷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些印刷厂乱印商标现象相当严重。其中福州第三印刷厂为36个工厂企业印制38种商标中只有2种手续完备。该市城门上洋大队印刷厂为福州农工商联合企业印制的假冒福州茶厂的商标茶袋多达3万余个。
  1983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商标印制管理规定》。据此,全省对商标印制单位进行全面整顿。在整顿的基础上,按照技术水平、设备条件,实行定点管理。至年底,全省共核定商标印制定点单位126个。翌年,对著名商标定点印制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监督。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还根据该市具体情况,制定《福州市商标印制管理规定》,对定点单位承印商标的范围、非定点单位承印商标的审批手续,印制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以及优质名牌产品商标,强制注册商品商标必须具备的审批手续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1985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厦门市发出《关于厦门市商标广告印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核准34家印刷厂为商标和广告的定点印刷单位,并对各定点印制单位的印制范围和审批手续等均作具体规定。由于商标印制的监督管理力量不足,非定点印刷企业擅自印制商标、定点印刷企业不按规定乱印制商标等现象仍较普遍。1985年全省查获违法违规印制假冒商标标识达2000多万张。1986年,仅漳州市查获的非法印制假商标标识即达272.5万张。1987年1月,诏安县一次就查扣非法印制的假冒香烟商标纸13万张,南安县有一家个人合伙印刷企业印制假冒“海燕”牌味精包装袋101万个。
  面对商标印制中屡禁不止的混乱局面,1987年11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开展商标印制企业整顿工作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开展商标印刷企业整顿工作。凡承揽商标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业务的企业均属整顿范围,重点是印刷行业。整顿的内容主要有:印制企业是否领取营业执照;印制企业承揽业务是否查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印制证明和委托书,是否建立登记管理制度;印制企业有无擅自印制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和带商标的包装物,有无出售残次商标标识和包装物等违章行为;印制带商标的包装物的装潢内容是否健康、文字是否规范,未注册商标的包装物是否注明厂名、地址,注册商标包装物是否标明注册标识,标注“优质”、“名牌”等字样是否交验有关证明;印刷带广告内容的挂历,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无印刷非法出版物;印制企业是否建立商标印制审查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印制登记管理和档案工作。整顿期间,全省对商标印制企业开展了全面检查,督促企业按照商标印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住承接商标印制过程中的各种漏洞。举办商标印制培训学习班,集中商标印制企业管理人员学习有关的商标法律,经考试合格后,发给商标印制资格证书。通过整顿,全省共查处非法印制企业13家,收缴非法印制的商标标识200万张。各地在整顿中,有的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印制管理办法。三明市规定“七个不准印制”,即不准承揽印制未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注册商标印制证明》或《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的商标;不准印制与《注册商标印制证明)或《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不一致的商标标识;不准印制私自涂改《注册商标印制证明》或《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及超过有效期限的商标;不准印制未注册商标标识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标注®标记的商标;不准印制不标明企业名称、地址的商标;不准印制需要标明“优质”、“名牌”字样或标记但又不交验有关证明、证书的商标;不准印制注册商标标识不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不标明®标记的商标。
  1988年11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部联合制定《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会同有关部门立即转发贯彻,要求全省各地加强印刷行业管理,从源头上堵住假冒商标出笼。福州市在大检查中,对违反商标印制规定者进行整顿处罚。该市郊区后坂纸品厂因无商标印制证书而擅自为一些企业印制“宝剑”、“佳而迅”、“金狮”等商标,被罚款500元;红星印刷厂亦因没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印刷商标证明而擅自为一些经营部印制冒充注册商标标识,被处以1000元罚款;福州市美术印刷厂先后2次无证印制“猛虎”和“袋鼠”注册商标,被处以2425元罚款。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标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商标印制单位也越来越多,国有、集体和个体私营等印刷企业,竞相承揽商标印制业务,如何加强商标印制的监督管理亦日显重要。1990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废止原来发布的《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新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贯彻<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施行意见》,结合福建具体情况,提出做好《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核发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地市以下《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由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核发;省属及外资企业《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验印后委托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放。厦门市可直接核发证书,但须将申请表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发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还应在其营业执照上同时载明“印制商标”经营项目,当“印制商标”资格被取消时,应在收缴证书的同时取消此项经营项目,并强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施行意见》还要求各地要选择“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开展试点工作,指导这些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加强商标印制的监督管理。福州市在贯彻实施这一新的管理办法中,于1991年初对近400个印刷厂进行印制条件的筛选评定工作,最后核定103个企业为商标印制定点单位,并统一制作合同书,使商标印制的监督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
  至1992年,全省已核发《指定商标印制单位证书》427家。这些企业基本上建立了商标印制管理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中能够遵守印制商标规定、建章立制较好的印刷厂家进行表彰,推广其先进经验。
  但由于印刷行业发展迅猛,商标印制的监管力量跟不上,对商标印制企业的底子并不是都很清楚,有些情况也不是很明了,因而仍有不少企业无视法规,擅自印制假冒商标标识,一些名牌商标标识也大量流失。1995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全省各地以换发《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为契机,全面推进商标印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省属指定商标印制企业逐家上门检查指导。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各种措施,防止使用商标的企业自身流失商标标识;敦促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建章立制,严格按规定承接商标印制业务;加强对非指定印制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滥印商标标识的单位坚决予以查处;搞好指定商标印制单位的统计和情况分析,做到情况明、底子清,使商标印制的监督管理形成制度,步入正轨。
  第四节 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鸦片战争后,福州、厦门被纳入“五口通商”口岸之列,外国商品大量涌入,近代意义的商标活动开始出现。在处理商标纠纷时,清政府为讨好列强势力,往往偏袒外商。民国时期,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垄断国家经济命脉,民族工商业倍受压抑,一些正当的商标使用也常受排斥。40年代,龙岩制烟厂生产的香烟,因以“南国”为商标,被当时的省政府视为“有搞独立王国之嫌”而遭取缔,商标标识被焚毁,模具被没收。其实,该厂香烟以“南国”为商标,不过是取意于古诗“红豆生南国”,并无任何政治用意,却惨遭厄运。当时,福建尚无商标管理专门机构,核转注册申请由省建设厅负责,而查处商标违法违章行为又由警察局协同执行。民国36年(1947年)11月,南平境内发现伪造永安堂“虎标”万金油等4种药品,县政府严令由警察局缉查,并布告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的经济成分比较复杂,在市场竞争中,商标侵权时有发生,不但私营企业仿冒国营企业的商标,也有一些国营企业仿冒私营企业的商标。各地、市依据政务院和中央财经委员会公布的商标法规,对查处商标侵权等违法违章行为都比较重视。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商标的清理整顿任务下达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即着手取缔黄色、反动、封建迷信及殖民色彩的商标。后又根据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所制定的处理原则和处理方法,先后组织2次清理查处工作,清除大量不符合商标法规的商标。
  1957年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制度。1963年4月,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商标管理条例》,虽然强调加强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但没有明确规定罚则,因而给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带来困难。加上受“左”的思想影响,一些群众喜闻乐见的商标图案和名称,被视为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东西而受到查处,甚至连“和平鸽”、“白鸽”等商标亦被斥为搞“和平主义”。“文化大革命”中,商标管理被歪曲为“阶级斗争”工具,更使商标工作陷入严重混乱的境地。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全党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福建的商品经济开始重新复苏和发展,商标管理工作逐步恢复。
  1979年9月,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杭州召开的全国商标工作会议,强调商标管理工作应把保护商标专用权放到重要位置,制止商标侵权等违法违章行为是商标管理工作一项重要内容。全省各地开始加强对商标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工作。
  1982年,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业部发出《关于严格禁止出售冒牌走私手表的联合通知》。福建属沿海地区,走私活动泛滥,各类冒牌走私货物充斥市场。当年,仅福州、厦门、南平、莆田、三明和宁德6个地市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等违法违章行为案件86起,其中相当一部分即为走私冒牌商品。还有冷饮食品、调味品及酒类的仿冒案件也较多,这些仿冒产品质量低劣,影响群众健康。泉州国营清源农场酒厂生产的“药酒”,用酒精和质次的江阴白酒代替高梁酒;用糖精代替红糖,用部分药物和酱色代替药色和药味,产品又仿冒泉州酒厂的药酒“春生堂”注册商标,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厦门市厦禾饮食店擅自超越经营范围生产汽水,经检验其细菌总数超过卫生标准上百倍,其产品又仿冒厦门东方汽水厂“东方”牌注册商标。南安、晋江等地私人制造的土卷烟,仿冒国营烟厂名牌商标多达几十种。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后,1983年福建省开始贯彻实施,强调把保护商标专用权作为商标执法的中心环节。3月,召开全省商标工作会议,全省各地市和部分县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和负责商标工作的领导,还有省检察院、公安厅、进出口办、外贸局、轻工厅、二轻厅、出口商品检验局、省中检所等部门和新闻单位的有关人员共50余人参加会议。会议认真学习《商标法》及其《商标法实施细则(草案)》等有关法规文件,对加强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各种侵权行为形成共识。会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把这项工作作为商标管理工作重点。至当年底,全省共查处商标假冒、侵权和其他违法违章案件206起。有的案情严重,影响极坏。永安小陶公社综合工艺厂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仿冒“上海”、“双菱”、“东风”、“金锚”、“广州”5个牌号的国营钟表厂注册商标,加工表面88512块,销往四川、云南、贵州等8省43县市,非法获利10698元。晋江罗山公社由7人合股开设卷烟厂,仿冒被评为部优产品的“友谊”牌注册商标,生产冒牌烟21.375万包,非法获利2.8万余元。1984年,继续按照上年全省商标工作会议部署,认真查处侵权、假冒、买卖商标标识,仿制名牌商标的商品装潢等各种违法违章案件。据21个县市不完全统计,查处案件118起,结案102起。1985年,全省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违章案件413起,其中查扣各种冒牌香烟10.53万条,冒牌酒89.51万瓶,冒牌茶叶3.1万包,假冒片仔癀珍珠霜5058粒,假冒名牌自行车560辆,假冒名牌味精30余吨。为进一步分清政策界限,明确罪与非罪,是年10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的通知》,供基层查处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1986年,全省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等违法违章案件244起,赔偿经济损失33.4万元,罚款8.92万元。其中有3名当事人构成假冒商标罪,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88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中共中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方针,采取突击性的集中大检查与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企业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面上检查与挖窝点相结合、严厉打击与教育防范相结合、查处违法活动与扶持守法经营相结合的办法,围绕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查处商标侵权、假冒等违法违规行为。全年共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案件5600起,总案值695.95万元,罚没款79.49万元。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一起制售假冒“杜康”酒的大案,案值高达295万余元人民币,另有38.8万元外汇券。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福州电冰箱有限公司借与广东中山市科技器材公司联营之名,为对方组装“皇冠”牌电冰箱,收取组装费25万元。“皇冠”商标系香港恒发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因而侵犯了他人商标专用权,被罚款10万元。
  1990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领导,专项部署。在商品销售旺季集中力量实施突击大检查,各地在春节、元旦、国庆等重要节日以及夏季等商品销售旺季,组织市场大检查,其中全省性的大检查全年共进行3次。福州市组织的一次查处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组织“打假”人员2224人次,检查户数11593户,查获假冒伪劣商品价值达131万元。其中酒类9.4万瓶、饮料4.5万瓶、食品罐头26万瓶、电器4000多件、服装2000多件、电线200千米、鞋类2980双、冒牌商标标识32万张。在“打假”中,还捣毁一家设在马尾区、由四川泸州市华利经理部、泸州曲酒厂和海南国际中山工贸集团驻闽办事处有关人员组成的地下假酒加工厂。该制假团伙雇用民工11人,将四川生产的曲酒装入“泸州”牌滋补大曲、“神臂山”牌大曲、“衔杯”牌头曲等专用酒瓶,贴上假冒商标标识在福州市场销售。漳州和泉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查处制售假冒“片仔癀”一案,共查获18.26万粒,使猖厥多年的制售假冒“片仔癀”活动得到遏制。据统计,当年全省共组织检查2759次,参与查假的总人数达19334人次,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1041起,罚款151.71万元,收缴商标标识176.8万张,捣毁制假地下工厂近200家。与此同时,还开展各种商标法规宣传活动,增强工商企业及消费者法律意识,共同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利用新闻媒介宣传查假成果,扩大查假社会影响面。三明市及各县全年举办假冒伪劣商品展览16次,参观人数达10.8万人次。是年,还在全省开展无假冒伪劣商品销售单位评选活动,鼓励企业守法经营,完善对假冒伪劣商品的社会监督机制。福州、厦门、三明评定无假冒伪劣商品称号商店89家。
  1991年,继续采取经常性检查监督与突击性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在市场交易较旺的元旦、春节、国庆等节日和夏季,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大检查,及时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狠刹商标侵权、假冒等违法违章之风。全年共查处1303起案件,其中擅自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有60起,擅自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28起,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820起,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图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12起,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5起,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4起,假冒他人注册商标374起。合计结案1255件,通报批评36件,收缴和销毁商标标识508.76万余件(套),罚款72.54万余元,责令赔偿经济损失8.89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2起。
  1992年1月,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石狮感光器材有限公司来料加工假冒“柯达”商标彩色胶卷成品182箱(计14.6万盒),包装纸60万张,空暗盒10.6万个,案值152.1万元。经查实后,收缴加工假冒“柯达”商标胶卷的专用设备,没收侵权物资,并对提供各种加工假冒“柯达”胶卷材料的福建省九洲集团公司罚款15万元。是年,市场上发现带有“DARKIE”为商标的黑人头象牙膏。“DARKIE”是英文对黑人的一种蔑称,这种文字图形商标,明显是对黑人的种族歧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时下发通知,立即停止销售带有上述文字和图形的“黑人”牙膏,对剩余牙膏商品采取技术处理。由于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涉及面广,尤其是一些涉外侵权案件,往往案情比较复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办案力量和设备明显不足,案件的管辖协调亦存在着相互交叉,而且办案程序仍参照“打击投机倒把办案程序”,因而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执法力度。此时的查处措施和手段基本上只有3种:一是通过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动出击,检查当地市场商品商标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查处;二是受理投诉和办理上级交办的案件;三是搞地区协作,属于商标纠纷的,相互协调解决,属于侵权假冒的,相互配合,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据统计,全年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400起,案值600万元。
  为贯彻中共十四大会议精神,落实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的工作部署,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全省进一步开展商标法规宣传,为实施重新修订的《商标法》做好舆论准备,增强全社会的商标意识和法制观念,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为查处商标侵权假冒等违法违章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1993年春节期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省标准计量局等单位联合开展对农资商品的专项治理,重点打击制售假冒农资商品的行为。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危害性大的典型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全年共移送司法机关757件。1994年,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指示,省、市、县三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密切配合,集中力量打击云霄、南安等地制售冒牌假烟的违法行为,共端窝挖点200多个,查获制作冒牌假烟的机械设备181台(套),以及一大批假冒名牌的卷烟与原、辅材料,总案值1260万元。
  1995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虚假广告行为的通知》及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第四次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开展打击假冒注册商标专项治理行动。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1.9万人次,检查各类商场、印制企业、批发市场、生产企业36728家,查处假冒注册商标、商标侵权案件1123起,收缴或销毁假冒侵权商标标识5040.5176万件(套),捣毁制假窝点94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19起27人。
  经过大规模的专项治理活动,进一步加深广大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商标侵权假冒等违法活动的危害性的认识,提高识假防假和参与打假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狠刹商标侵权假冒等歪风,保护商标专用权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使福建商标侵权假冒等违法违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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