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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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45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监督管理
分类号: F207
页数: 14
页码: 194-207
摘要: 本节介绍了中国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在不同时期的管理规定和措施,包括宋、元时期,明清时期,民国时期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管理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个体工商户 管理规定

内容

一、个体工商户
  宋、元时期,个体工商户由税官兼管。明嘉靖年间(1522~1566年)设额课吏员,对物价进行管理。明、清时期,工商由税课司、局及劝业道等部门兼管。
  民国初期,民营工商事务基本上由商会与同业公会自行管理,政府部门除向商会派捐收税外,其余均无暇顾及。民国17年(1928年),福建省政府按照国民政府工商部和内政部要求,开始提倡国货,注意调查各地工商业状况,下发国货、工业、商业、工厂、劳工和物价等调查表,以便通盘筹划,及时向上汇报。
  民国26年(1937年),福建省政府颁布《取缔米业暂行办法》,凡省会经营米业之商店或公司,无论公私专兼,均须登记注册,发给登记证后方准营业,并将登记证悬于营业场所醒目之处以便稽查。米价由粮食评价委员会制定,按等插签标明,不得操纵增减。非至确实无力维护不得停歇业,并逐日填表报上级。经营者如有米谷运到省城亦先填表上报备查。出售米谷不得掺水杂沙,违规者依例处罚,罚金40%充赏,60%拨充公益慈善事业用。又因各地米商往往提高米价,故省府令各县市区填报米价周报表、围积白米周报表,由所属各县、市、区督导会同有关机关团体召集米商评价,每星期一次,公布周知,定价发售,以维民生,如有抬价即行严办。
  民国27年(1938年),福建省纸业管理处《管理纸品采运规则》规定:凡向省内产纸各地采购或向省外运销纸品均应在采运前向管理处或办事处填写申请书,连同手续费呈请核发许可证后方准采运;采运时须随带许可证以备检查,必要时管理处可调剂商人之采购地点和数量,未经领证而私自采运将视情节处以罚金;为提高全省纸质增进信用,该处随时派员检查并设评价委员会办理纸品评价事宜;纸品滞销时,该处依评价委员会评定的价格尽量收购,奖励纸品出省,抑制入省;凡民间纸商欲向省内采购或输出省外,须向管理处领取登记证,亦可委托管理处运销;全省制纸厂、槽户,所制各种纸张之大小及包装均须按管理处规定标准以昭划一;凡省内依法组织的有关纸业团体及合作社,除受主管机关监督管理外并受管理处指导。
  民国36年(1947年),实行物资管制,取缔投机,调节物资以稳定物价。5月,采取经济紧急措施,查缉奸商,平抑物价。福州市专此拟就《密查组工作纲要草案》。6月,省政府依中央经济部令,通饬各县市采取紧急措施,禁止黄金条块、金饰、外币买卖与流通,否则没收充公;禁止罢工,制止投机垄断操纵,取缔日用品囤积居奇,保证供应社会需求,否则从严处罚;禁止乱提价,否则以扰乱市场罪重处。福州密查组外勤人员在奉命深入金融机关和商业企业及各种同业公会探取情报时,工作绝对秘密,不暴露身份。还在通街要道设置密告箱,发动民众检举,奖金50%归密告人,其余由缉获者与执法者各收20%和30%。但工作人员有的虚扬乱报,或敲诈勒索,或暴露身份、造谣诬陷、工作怠惰。后来,省主席刘建绪密电,为防止流弊改为破案悬奖,不另设组织。民国37年(1948年)9月,省建设厅成立经济管制督导委员会,通过组织章程和省经济检查队组织规程。也因政局动荡,对个体工商业的监督管理未能真正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1951年7月23日,福建省商业厅发布《福建省城市摊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摊贩牌照应随摊放置明显处,不得涂改借用或转让他人;摊贩设摊须在指定地点或地区营业;摊贩领照后,未设摊经营满1月,即作弃权论;摊贩不得投机取巧、高抬物价、强买强卖和欺诈瞒骗;不得使用未经验定的度量衡器;不得经营批发或牌照所列范围之外的业务;流动摊贩只能在指定区域内流动营业。12月,设立摊贩管理委员会,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宣传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有关工商业政策。
  1952年,国营和合作社经济发展迅速,全省公私比重发生变化。在批零商业中,私营批发商减少,零售商增多。许多县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尚不健全,有的由公安派出所管;有的由工人纠察队管;有的由工商联组织民兵管理委员会管;有的由财政科、税务局管;还有的由合作社管。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滥用采购证现象,要求商贩在油菜经营上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采购证方得采购等。还有些区镇没有工商行政管理干部,投机倒把严重。特别是行商摊贩畸形发展,福州有9525户,为座商17757户之53.64%。厦门有2057户,为座商的54.65%,泉州为座商的130%,漳州比上年增加一倍,且为座商的96%,石码镇还超过座商91.39%。有的地方仍继续批准登记行商摊贩,也有的个体商贩不登记,擅自摆摊设点营业。
  1953年,颁行《福建省摊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摊贩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局、工商科)或县政府申请登记,经审批发照后准予营业;经营零售药品、饮食物品、理发、洗发者还必须先领有卫生部门许可证再领工商证照;牌照应放在醒目处备查;摊贩设摊须在指定地点或地区,其地点地区和面积由该地摊贩组织“摊贩位置评委会”以民主方式评定;领证后1个月内无经营者该证即作废;若遇操纵摊贩市场,或向摊贩诈取剥削欺凌渔利者,可告之于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公安局。摊贩不得有投机取巧、抬价、强买强卖、欺诈等不正当行为;不得买卖制造违禁品和有妨碍卫生之行为;不得使用未经检测之度量衡器;不得变零售为批发;不得经营牌照规定外之业务;流动商贩营业申请,经审批后只能在指定范围流动,不得在主要街道走动或停留营业;违反规定者予以警告罚款或停业处分;摊贩可申请转为正式商业或回乡生产;登记正规工商业者不得兼营摊贩。3万人以上城市均按此管理暂行办法实行。
  同年,福建制定油脂油料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油脂油料实行统购统销,收购、加工、运输、供应皆由国家经营,私营厂、商、作坊一概不准经营。管理办法公布后,原经营之私商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国家严格监管下,经正式登记者方准从事经营活动。食油加工也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且在严格的监督管理之下从事,不得擅自购买原料,自产自销。但也批准少量肩挑小贩在需要时向指定单位零星批购,居民按定量凭油证供应,实际需要的单位可提出计划,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指定单位供应。
  鉴于行商摊贩大量发展,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各地严加管理,组织行商下乡,积极参与物资交流,防止行商摊贩投机倒把扰乱市场。对摊贩之管理主要是使之固定化,并适当限制其发展,以保护正规店商的经营。同时加强交易所和度量衡管理。对交易所的设立及管理主要以是否有助于城乡物资交流为标准,及时纠正收费过高、限制太严等问题。12月,对私商私营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制表上报。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建瓯、南平、长乐、永安、长汀、福安、晋江、龙溪、龙岩、闽侯等14地、市、县,均在每月终了10天内,将调查登记表上报省统计局、工业厅、税务局和商业厅。
  1954~1956年,在对私改造期间,引导小商贩和手工业者走社会主义道路,督促纳税,查处无证商贩。1957年,小商贩经改造后,由国营公司负责领导其业务安排和经营管理,行政区负责政治思想工作和政策督查。这一时期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时设时撤,监督管理工作时上时下。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个体工商户遭清理,有的被吊销执照,有的被勒令停业,还有的转入“地下”交易,原先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办法也被取消。直至1974年,才逐步恢复监督管理。
  1978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重新调动个体商贩和合作商店积极性,发挥其应有作用,落实政策为重要职责。
  1980年11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对个体工商业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实行按行业归口管理。货源和原材料供应归主管部门负责,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给予支持供应,其价格同国营、合作社企业一样享受批发价待遇,不足部分允许自行采购。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价格,凡由国家供应货源,有规定牌价的工商业品,按国家商店规定零售价出售;鲜活商品,可自产自销;自行采购商品以及修配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不作统一规定,允许随行就市,按质论价。同时,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给予指导。
  《暂行规定》还要求个体工商户遵纪守法,不准偷漏税,不准雇工剥削,不准投机倒把,不准乱提价、掺杂使假、以次顶好、短尺少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检查处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罚款、没收、停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
  1982年11月,召开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传达全国商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放手发展集体、个体商业,并依照中共中央提出的“三个允许”,即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下,允许长途贩运、允许批发、允许自行定价,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1983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开展整顿个体工商业、清理无证商贩工作。有证个体工商户要求亮照经营、明码标价、文明经商。厦门市个体工商户中能够做到亮证经营、明码标价的分别占实际户数的80.66%和72.78%,其中鼓浪屿区和大同路、霞溪路两大市场上的个体商贩百分之百做到亮证经营。其他市县(区)这方面工作也取得明显成效。清理无证商贩工作,各地普遍采取验证和登记、发展和管理、疏导和取缔相结合的做法,对清理对象分别予以疏导申请、劝其停业、强行取缔等处理。宁德地区清理无证商贩3823户,经审查对其中907户符合政策者发给证照,强行取缔798户,其余多数劝其停业。三明市经清理,补办登记证照的有692户。罗源县成立整顿市场指挥部,要求有证商贩按指定地点亮证经营、明码标价、礼貌服务,无证商贩不准从事经营活动,违者坚决取缔。
  福州市台江区、鼓楼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整顿个体工商户、取缔无证经营工作中,重点抓验证工作,通过验证查明情况,分别给予教育、疏导和取缔。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抽调街道管理人员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委员等组成检查组,分两批对个体工商户进行验证检查。共验证1400户,其中验证合格的有1095户,其他均不同程度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出租执照,跨行跨业,一证多摊,哄抬物价,抢购套购等。鼓楼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抽调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街道管理人员、个体劳动者协会委员组成9个小组,分片包干,对全区9个街道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调查验证,其中有证商贩1070户,无证商贩213户265人。对无证经营户和有违法经营行为个体工商户,本着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原则,做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和疏导工作。有45户无证户自动停业,31户无证户办理登记手续,16户有证户补办变更登记手续。在验证检查工作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意发挥区、街个体劳动者协会作用,邀请个协委员参加验证工作,委员们大都能起带头作用,主动向个体工商户宣传亮证经营、明码标价、遵纪守法等经营规则,在协会干部带动下,90%以上会员做到亮证经营、明码标价。
  1984年4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中心任务是通过各项管理手段,活跃城乡经济,促进市场繁荣和商品生产发展。会议还要求充分利用中央赋予福建的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促进城乡个体工商业的大发展。在具体措施方面:个体工商户只要凭身份证即可申请开业登记发照,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适当放宽经营范围,把扶持和管理结合起来;批准部分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务工经商,重点扶持贩运户和运输户;在城市重点发展那些缺口较大的为家庭生活服务的行业,如修理、服务、运输以及具有传统特色的风味食品和小吃;对上年提出申请而尚未批准发照的个体户,及时进行清理,依据有关政策,尽快予以登记发照;对雇工人数超过规定的,发给临时营业执照;确有违法活动、应该吊销营业执照的,一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其他任何部门不去扣缴吊销。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国统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关事项的规定》,1985年3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对全省城乡有证个体工商户开展验照贴花工作,同时强调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年度验照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检查个体户生产经营情况的重要手段。要求各地通过验照,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整顿,保护合法从业,清理、取缔违法经营,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同时规定,1985年1月31日以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均属于1985年度验照范围之内。在验照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在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时间内,持照到原发证机关办理验照手续,但是持有临时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不在此次验照范围内;对个体工商户的验照,根据营业执照登记内容,逐项进行检验;方法上采取自报生产经营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对档案检核,发现有涂改、出租、出让营业执照或其他违法行为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必要处罚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有重大变更活动而不报,或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验照者,给予相应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行酌定。各地通过验照,摸清当地无证个体户基本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分别提出相应的整顿措施,为进一步清理、取缔无证个体户作好准备。个体工商户验照后,即在原营业执照上贴年度验照标志,收取贴花手续费0.2元。贴花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由各地市县区掌握使用。
  同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在总结晋江假药案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加强监督管理意见,开展文明经商检查,对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信守社会主义经营道德的,给予表扬鼓励;对欺行霸市、掺杂使假、短斤少两,特别是假冒商标,生产出售假药、假酒、假烟等坑害群众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决不姑息迁就;对高价出售营业执照,高价转移摊位、摊点、店面从中坐吃获利者,除处以罚款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有证个体工商业者和合作经营组织实行亮证经营、明码实价比较好的,予以表扬鼓励,执行差的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告者,则采取强制行政措施;对个体工商户和合作经营组织中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的从业人员,实行胸前佩带写明行业、营业执照号码和贴有相片的卡片,以便检查监督;对各地无证商贩普遍存在的场外交易、占街占道为市问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同公安、城管、卫生部门密切配合,搞好综合治理,采取疏导与取缔相结合办法,符合申请登记条件的动员其申请登记,补办营业执照,从事合法经营;对在职干部、职工和在校学生,则做好宣传教育,动员其停止营业,不听劝告或经动员不办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者,坚决予以取缔。1986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点加强对有证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指出一些地方监督管理不力,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坑害消费者利益之事时有发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即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有关政策、法令、规定,开展以“五讲四美三热爱”(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讲道德,语言美、环境美、心灵美、行为美,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为主要内容的文明经商优质服务竞赛活动,定期总结评比。对经营作风好,服务质量高,受群众好评的,给予表扬鼓励。对经营作风坏、服务态度差、消费者意见大的,给予批评教育;对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欺骗群众,坑害消费者利益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勒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并要求已登记发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合作经营组织的从业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佩带服务卡片,实行亮证经营、明码标价。对个体工商户和合作经营组织的字号(名称)、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在年度验证贴花时,重新审查核实,超过政策规定范围的,予以更正,发现涂改、转让、出租营业执照的,严肃处理。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要求各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未设立个体经济管理科、股的,均应在当年上半年内建立健全起来。各工商行政管理所应配备1~2名个体经济管理专职干部,并加强个体经济管理人员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政策法规学习和业务培训,有条件地方举办培训班,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不具备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长会短训办法组织学习,提高管理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此外,还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和合作经营组织户口档案,实行专人负责管理。提高统计报表质量,实行个体工商户基本情况统计评比。
  1987年,为使全省各地在查处和打击个体工商户违章违法行为时有章可循,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福建实际情况,于6月制定并颁布《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违反登记管理的处罚试行办法》,共6章21条,自7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对处罚的种类、违犯登记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的程序、处罚的基本要求和手续制度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结束了福建省长期以来对个体工商户违反登记管理规定施行处罚时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状况。据不完全统计,1987年全省共检查21.5万户,检查出无证经营的2.6万户,经教育疏导后补发执照1.5万户,取缔0.45万户,因特殊情况暂缓处理0.7万户。在清理无证经营的同时,各地还注意抓好有照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组织的亮照经营工作,全省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组织的亮照率约70%,方便了群众的监督。
  1988年,在换照过程中结合进行“五清一理”工作,即清户数、清人数、清档案、清管理费、清资金,理出私营企业。同时,在做好“自我管理”方面,各级个体协会着重抓贯彻国务院个体工商业者条例和“乡规民约”的制定与完善。
  为及时制止不正当不道德经营行为,年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对公路沿线饮食店进行整顿的通知》,着重抓福厦、福温、漳汕公路沿线饮食、旅店、加油站的整顿,重点打击利用色情招揽生意和掺杂使假行为。经过整顿,上述几条公路干线“两店一站”的个体户经营作风明显改善。4月,各地配合全社会“扫黄打丑”活动,对个体经营的图书报刊摊点及茶庄、舞厅、酒巴、美容室、按摩室等进行清理整顿。据不完全统计,1989年全省检查图书报刊摊点1500多家、音像播映点740多个,查获反动淫秽书刊16.2万册(本),没收查封黄色音像带6.96万盒,取缔有违法行为的摊点617个。同年,根据治理整顿形势要求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清查整顿的通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时部署对全省个体、私营企业进行全面清查整顿活动。莆田、三明、南平、漳州等地市分别成立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领导负责的清查整顿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抽调人员,组织力量,共同行动。截止年末,共清查19.14万户,占总户数的56%。查出有违法经营活动的31217户,占被清查户数的16%,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批评教育和行政处罚处理,罚没金额达570多万元。9月,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进行检查,全省共查出偷漏税21606户,罚补税金3454.5万元。通过清查整顿,有力地贯彻实施法规政策,促进个体私营经济沿着健康轨道发展。
  1990年,全省各地推行个体工商户规范化管理,汇编法规政策文件,为管理人员提供工作依据;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对历年下发的个体私营经济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订《福建省城乡个体工商户违反登记管理的处罚办法》并上报省政府作为地方性行政规章颁布施行;同时拟订新的规范性管理制度和办法,下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私营企业若干问题的解答》,各地也制定一些具体管理办法;加强档案、统计等基础工作,制定《福建省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个体私营经济统计试行办法》,加强基层档案统计人员的配备;加强专管员的配备和在职培训,绝大部分工商所配备个体私营经济专管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发《个体私营经济专管员职责》。同年,省局还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先后下发闽工商办字第122号、143号、234号、274号四个文件,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军民共建福厦文明路”工作,着重对福厦公路沿线两侧个体工商户进行整治。对违法违章经营者责令停业的有410户,注销103户,取缔无证商贩1273户。
  1991年,对在验照中发现实际经营情况与原登记项目不符或有违法违章行为的个体工商户,均按规定处理后方粘贴验照合格标记;对逾期不办理验照的,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副本和营业用章。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办理验照贴花的有30.68万户、登记歇业的有2.46万户、吊销执照的有497户,分别占当年应验照数的86.25%、6.91%和0.14%。
  1992年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闽工商[1992]个字第106号文I牛,对从业人员、登记条件、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登记手续等均作进一步放宽和简化,坚持放管结合原则,在“放的基础上,强化监督管理。把重点放在打击查处投机倒把、走私贩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牟取非法收入等违法违章行为;加强对旅店、文化娱乐、酒吧等特种行业和水陆交通要道等重要点段的路边店的监督管理。不少地方根据各自情况制定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措施。同时,各地通过验照贴花和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对无照经营户的清理,符合经营条件补办营业执照的有18452户,占当年新发展数的22.41%;对不符合经营条件予以取缔的有2220户,扩大有照经营队伍,保护合法经营。
  1993年,全省监督管理工作重点,从过去以查处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为主,转向加强年检验照、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清理无照经营、抓经营作风、开展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核准登记的项目和是否守法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办理验照贴花34.78万户,占应验个体工商户40.42万户的86%。并采取清理无照经营与日常监督管理、突击检查取缔、年检验照、共建文明路、清理路边店相结合的“五结合”办法,清理无照经营1.38万户,其中补办营业执照1.23万户,经疏导教育不改和不符合经营条件予以取缔的有1500户。通过年检验照和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章违法经营行为945起,罚款68万元,特别是对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查处,有力地配合“打假”专项斗争。
  1995年,采取日常监督管理与专项治理相结合和定期回访检查与突击抽查相结合办法,严肃查处申请登记弄虚作假、擅自改变登记事项、违反营业执照管理、非法经营重要生产资料、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章违法行为16590起,除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外,处罚7251户罚款30594万元,没收非法所得375户,没收金额6288万元,责令停业整顿722户,吊销营业执照123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联合省公安厅下发《关于全面清理电子游戏机市场、取缔赌博机的通知》,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打击非法刻印、印刷行业违法活动的通知》,会同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狠抓群众意见多、社会反映大的重点行业、敏感部位、繁华地段的综合治理。福州市出动982人次,重点抓农资市场、成品油市场的清理整顿,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全省各地区对1994年底前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普遍进行检验。个体工商户验照率达86.81%,比上年提高0.26个百分点。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通知要求,结合年检,对“三无”企业进行清理。全省清理出无照经营17740户,经过教育疏导办理登记的有15744户,占总数的88.74%;屡禁不止、屡教不改予以取缔的有772户,占总数的4.35%;有待处理的有1224户,占总数的6.9%。甫田市由市、县、区局分管局长挂帅,组织专门班子,用3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大宣传、大发动、大造声势,对闹市、车站、码头、旅游区、福厦路沿线以及国有、集体商场出租柜台等重点部位进行清理,共清理无照经营1093户,持过期执照经营的1304户,按照疏导和取缔相结合原则,分别作出补发营业执照或取缔处理。同时还对不按规定验照贴花,变更事项却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作出处罚,大大遏制无照经营,树立执法权威,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私营企业
  清末民初,福建地方有识之士为与买办资产阶级抗衡,决心发展自己经的民族工业。早期发展的民间私营工业企业,主要是一些木材产区的电锯木厂、沿海沿江的造船厂以及有水电资源的水力发电厂等。由于这些私营企业,多为自发,数量不多,规模亦小,政府不太在意,未加过问,更无暇监管。
  民国17年(1928年)5月,福建省建设厅训令各县长及县建设局填报工厂调查表,开始过问私营企业发展情况。次年,国民政府交通部令,要求沿海各县调查造船厂情况。
  民国18年(1929年),福建归侨名医陈天恩目睹洋纸充斥福建市场,土纸无法与之抗衡,便奔走相告,筹集百万银元股金(侨股占70%~80%),从瑞士等国购进成套先进造纸机械设备,开办“福建造纸厂”,由其子陈希庆(留美化学硕士,曾受聘于美、英及瑞士等国任造纸工程师)任总经理。此为当时全国25家大型机械造纸厂之一。
  这些规模较大、技术装备较先进的企业的出现,带动了福建私营企业的发展。当时福建工业均为民营,即私营工业企业。民国20年(1931年),省政府颁布奖励工业令,扶持地方工业发展。
  民国36年(1947年),省工商局一面督饬各县市办理商业登记,一面派员前往福州市政府、林森县(今闽侯县)政府,抽阅商业登记的各种簿籍,督促其尽速完成商业登记,并推广登记至乡镇。从审核各县、市填送的各种核准商业登记月报表情况看,最优者为建阳、沙县、将乐、上杭、霞浦和长泰6县,最劣者为福州、福清、福安、福鼎、泰宁、平潭、金门、海澄、宁洋、华安、永定、清流、宁化、建瓯和崇安15个市、县。省工商局督饬各种公司依法办理登记,并核其业务。新设立之公司或分公司经登记完竣者计有华侨船业公司等66家,变更登记者有厦门自来水公司等3家,解散登记者有中国国货公司等2家。派员协助各公司创设及清理偾务,出席其股东会议,监督选举董事、监事、考核其业务盈亏及各种公司法规之释疑。对于那些不属公司组织擅用公司名义之商号及还未办理登记之公司,计有百余家,分别作出禁用公司名称的决定或移送法院惩处。为尽速完成新度量衡制,设立公营或官商合营之度量衡制造厂集中产制,设立度量衡检定所,并派员协助各县市推行、订定完成划一度量衡程序、训练度量衡检定员,加强检验田粮机关及仓库度量衡器具,推行工业标准。为奖助归侨暨地方民间人士投资从事生产事业,同时为便利民间投资经营实业,还核定福州、南平、厦门、仙游、龙岩等14县市制订扶植民营事业办法。经积极督饬和各县市政府倡导,侨居南洋各地华侨纷纷集资来闽筹办各项生产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1951年,对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主要是组织联营单位,对私营企业进行评估财产调整资本。1953年,对管理私商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1955年,对福建造纸行业实行公私合营。1956年,全省所有私营企业均实行社会主义改造。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私营企业在改革开放方针指导下,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发展,成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
  1985年,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开展,中共福建省第四次代表会确定“抓好沿海、山区两条线”发展的方针。在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私营企业货币积累越来越多,经营范围越来越广,许多地方不同程度出现一批个体工商业大户。这些大户有的办起工厂、有的经营批发业务、有的承包营造建筑工程、有的进行跨地区大批量销售,明显突破了以个体或家庭成员劳动为基础的经营方式,演变为拥有一定生产资料,以雇工劳动为主,自己经从事管理的私营企业。至1987年,全省包括混淆在集体和个体之中的私营企业约3.5万户,从业人员38.5万人。
  1988年5月,《私营企业暂行条例》颁布。8月底,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地市县区个体处、科、股长会议,传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成都召开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管理会议精神,认真学习《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法人登记条例》,讨论修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草拟的《私营企业登记审批程序若干规定》,交流支持私营企业发展和加强监督管理经验。会议提出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应进一步贯彻中共十三大确定的鼓励发展的方针,全面落实福建省有关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措施,实行更加开放的政策,不断改善管理方法,促进个体私营经济蓬勃发展,全面开展私营企业登记发照工作。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把混淆在集体企业中的私营企业划分出来,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准确认定其经济性质,按照经济性质重新办理登记发照手续,并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采取先易后难,区别对待,对企业所有制单一,情况已弄清楚的,先清理登i已经;企业情况复杂的不同所有制的联合体,放后一步,在调查研究,做好工作的基础上,予以更正登记。
  同年10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省人民政府呈送《关于纠正集体企业中经济性质混淆状况,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报告》,陈述了由于长期以来“左”的思想影响,特别是由于以往私营企业地位不明确',私营企业在税务、贷款、经营场地和货源以及对外经济活动等方面不能享受应有待遇等原因,致使大部分私营企业采取“挂靠”形式,以名不符实的集体所有制名义申领工商营业执照,造成乡镇、二轻、街居、劳动、民政等部门所属企业经济性质严重混淆。长乐、晋江、石狮、同安和龙海等地集体企业中,属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占总数60%以上。这类企业,交一些管理费,挂一块集体牌子,外不受“挂靠”部门领导,内不实行民主管理和按劳分配原则,也不提留公共积累,名为集体,实则私有。一方面,这些私营企业享受集体企业免税和金融信贷优惠待遇,有的甚至成为“开关厂”(免税到期,换牌子再免税),年年优惠免税,捞取好处,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戴集体帽子的私营企业,由于企业产权关系模糊,心怀疑虑,不敢放胆扩大再生产,经营行为短期化,阻碍生产力发展。这些企业一旦发生经济纠纷,有关部门也难以审理定性。凡此种种弊端,不利于深化改革和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不利于社会经济活动公平合理竞争,既影响社会安定,也影响社会主义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为此,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筹建私营企业协会,当年即有9个县(区)1个市成立私营企业协会,还建立健全私营企业登记管理规范化程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私营企业开业、歇业、变更及处罚等有关规定及文书档案表格,拟定《私营企业登记审批程序若干规定》和《私营企业分级管理意见》2个规范化文件,经广泛征求意见,修订完善后,颁发施行。为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个体经济管理处改为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处,增加人员编制。各地、市、县(区、市)也相应更改机构充实人员。各工商所根据需要,分工设若干个体私营经济专管员,有条件的城镇专设个体私营管理股。
  1989年开始,对私营企业经营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从事易燃易爆、医药、化工、计量器具、音像制品、书刊、旅馆、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实行专项许可证制度。1990年,各地根据各自情况,分别对商业批发和经营木材、煤矿、水泥、粮食、石油、饮食、文化、医药、旅馆、美容、理发等业务的私营企业进行检查整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地还采取统一组织突击行动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取缔与疏导相结合等措施,对无照经营的私营企业进行清理。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清理无照经营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取缔行动,出动3813人次,检查27299户,发现无照1224户,取缔187户,给符合条件的1037户补办营业执照。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军民共建福厦文明路”的决定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方案,组织力量对沿路私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私营企业均订立文明经营公约或优质服务公约,从业人员统一配带胸卡执业。1991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私营企业登记程序》,对私营企业所经营的行业及商品进行清理检查。至年底,全省登记发照私营企业5188户、投资者10034人、雇工60986人。经年检准予继续生产经营的有5045户、投资者9825人,分别占应年检数的97%和97.9%;变更登记23户,重新登记93户,注销登记143户。
  1992年,本着鼓励发展与加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消除消极因素,加强登记管理,把好核发营业执照关。对未注册登记的水陆运输户、长途贩销户、捕捞经营户、采矿专业户、庭院加工服务户以及早夜市经营户进行重点登记管理,抓好停歇业登记和一年一度年检验照。把符合登记发照条件的私营企业纳入登记管理轨道;对屡教不改的无照经营户,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还加强对旅店、发廊、饮食、文化娱乐、废旧物品收购和商业等行业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走私贩私、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短尺少秤、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出版物和以色情手段牟取利润以及偷漏税收等违法违章行为。对那里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危害社会治安,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查处。在地段上对集贸市场、公路沿线、旅游风景区、城市出租汽车等窗口部位的私营企业作重点管理。至年底,私营企业办理年检4812户,年检合格率为92.57%,查出挂名集体实为私营并予以注销的私营企业293户。此外,还收回私营企业欠缴工商管理费56.65万元。
  1993年,对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重点放在打击查处投机倒把、走私贩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牟取非法收入等违法违章行为。特别对那些制造销售假冒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坚决依法查处。
  1994年,全省各地贯彻执行《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做好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确立企业经营主体资格,明晰企业产权关系,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及时印发《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若干意见及须知》,加强对各地开展此项工作的指导。
  1995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制定下发《福建省私营企业管理规范》、《福建省个体工商户管理规范》、《福建省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记录手册制度》、《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编号的规定》、《关于使用国家工商局统一划拨的营业执照注册号的通知》以及《定期上报个体私营经济典型情况制度》等6个规范性文件。同时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正确处理发展、管理和提高三者关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私营企业的扶持、引导和监督管理,使全省私营企业平稳发展。与此同时,还把加强对私营企业监督管理与专项治理、定期回访检查与突击抽查结合起来,严肃查处私营企业申请登记中弄虚作假、擅自改变登记事项、违反营业执照管理、非法经营重要生产资料、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章违法行为,计有16590起,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以罚款的有7251户,没收金额30584万元,没收非法所得375户,没收金额6288万元,责令停业整顿722户,吊销营业执照123户。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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