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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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44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注册登记
分类号: F121.23
页数: 9
页码: 186-194
摘要: 本节介绍了福建个体私营经济在明清时期开始发展,民国时期政府开始进行登记管理,并成立商会等机构进行管理。福州市和福建省警察局先后颁布多项规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关键词: 福建省 发展历史 经营管理

内容

明清时期,《寿宁县志》等地方史志已有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方面的文字记载。清同治四年(1865年),开始对个体商业实行分类登记,按经营方式,分坐贾和行商;按经营业务,分百货、木植、杂货等。清同治十年(1871年),增列典押业和牙行登记管理。牙户在进行注册登记时,须将姓名、执掌行业和开设场所等事项填明,并取具邻右之保结呈报县府,再转藩司核发司帖(营业执照)方准营业。因故歇业,则由县府令其退帖,另募新帖易之。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按清政府颁布的《商人通例》和《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开始对个体工商业实行审查和注册。光绪三十年(1904年)后,福建各县陆续成立商会,政府通过商会对个体商户进行管理。当时,福建有厦门和福州2个市设总商会。其主要任务是“私协商情,调查商业”,提倡改革,处理债务纠纷,代商人向商政局或商部议员陈述冤抑,帮助商人解释法令,代向商部申请注册。
  民国15年(1926年),商业注册登记由闽厦警备司令部办理。县则各自为政,自定商业注册单行条规,由县府收取注册费颁发执照。
  民国17年(1928年)5月,省建设厅训令各县填报工厂调查表。翌年,各县成立建设局(后改科),为县政府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执掌商业注册,注册费收入四成留建设局作为办公费用,其余由县政府转呈工商部换领统一执照。
  民国22年(1933年),省建设厅颁行《登记法》。登记事项包括商号、商本、业主姓名和地址等内容。登记不明确、资本偏少、合伙经营未按合伙人登记者皆令返工。同时下令定价,限制甩价拍卖,取缔自由倒闭,维持货币信用。民国24年(1935年)颁行《福建省商店倒闭暂行办法》和《倒闭商店清理委员会清理规则》,规定倒闭商店须由店东或经理人向清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允许后方得宣布倒闭。申请时应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人和债务人清册、双方和解方案及清债办法与担保。清理委员会接受申请书时得进行调查,必要时派员进驻督察管理。民国25年(1936年),建设厅令各商店将货品标明是“国货”还是“非国货”,提倡国货消费。因经济颓废外货倾销,各商店故意制造紧张气氛,以大减价招徕顾客,建设厅下令对以欺诈方法招徕顾客或用不正当手段相互倾轧者,随时予以取缔。
  民国26年(1937年),福州市颁布《福州出口红茶商登记暂行规则》和《福州出口红茶统一运销办法》,规定所报红茶商系指行栈,一律照规则申请登记,否则不得办理出口营业。同年,福建省政府建设厅又进行红茶茶号登记,不登记者不享受政府贷款、运输、销售及检验等权利。登记申请书由殷富具保或区长、县商会证明。茶号登记每年1次,有效期1年。
  同年,福建省警察局为防火患,颁行花炮制造业规则,凡经营花炮者,必须取得殷实店铺2家担保,附登记费4角大洋,由当地警察分局转呈警察局登记发证后方准开业;许可证可永久使用,不得转让转借,歇业时缴销,登记时详细填报店号、地点、左右邻、店主姓名、年龄、籍贯、资本额及雇工人数。对花炮工场安全及花炮生产品种作严格规定。购买原料的采办地点及数量须事先呈报警察分局备查,违犯规定者依违警处罚办法处罚。省警察局还规定,凡经营煤汽油者无论零售批发均须取得殷实铺保2家,附登记费4角大洋,呈当地警察分局转警察局核准登记发照后方准营业。其许可证可永久使用,不得转让转借,歇业时上缴核销。登记时须填报营业种类、店号、开业地点、店主或经理人姓名、年龄、籍贯、资本额、零售或批发、店伙及工人数、左右邻、储藏方法、堆栈地点和建筑略图等。规定零售者存货不得超过10罐,整售者不得超过20罐。对经营油类的个体私商亦作严格规定,业主运到油时应将数量呈报主管分局转报警察局备查,不得私行放油掺水等情弊,违犯规定者依违警处罚办法处理。
  民国27年(1938年)5月,福建省建设厅训令各县开展织布业登记,下发厂号工人登记表。后因抗日战争,战时贸易设计委员会召集福州织布业谈话,说明全省布疋货源紧张亟需自织以供军需民用。省府训令闽侯县政府先行举办织布业及织布工人登记。同年成立福建省纸业管理处,拟订《纸业总登记实施办法》、《纸业登记规则》及《贷款规则》,派员往各县办理纸商槽户调查登记。8月,经省府主席陈仪批准颁行《纸业管理办法》及《采运规则》,实行全省纸业总登记,由管理处管理全省纸业。省内经营或制造纸品的纸行、纸店、纸厂及槽户,均向该管理处或办事处办理登记手续,已登记者若遇资金困难则向该处申请贷款。《福建省纸业登记处纸业登记规则》规定,省内经营或制造纸品的纸行、纸店、纸厂及槽户均须依照所列项目填具申请书、向纸业管理处或经管办事处或纸业管理处所指定的代办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核后发给登记证。纸行、纸店登记项目有行店或店号、店东或经理的姓名年龄籍贯、经营范围、资本数额、流动资金数额、全年营业数额、店员人数、行址或店址、已否加入同业公会、其他;纸厂登记项目为厂名、董事长及经理的姓名年龄籍贯、创办年月、资本数额、经营范围、营业状况、员工人数、产量或全年收入数、主要原料的种类及其来源、厂址、其他;槽户登记项目为姓名、年龄、籍贯、槽址、制纸种类、全年产量及收入数额、资本及流动资金数额、已否加入合作社、有无自植竹木、工人人数、营业状况、其他。申请登记者如系合资经营,还应将所订合约之权利、义务及分配办法连同申请书一并抄呈,逾期不登记者加收罚金,如再违抗则勒令停业,以后之开业须再行登记。
  同年,福建省政府还修正通过《护士、牙医师、医师、药师、中医、药商暂行规则》,规定省内各市县执业的护士、医师、药师、牙医、药商均应按规定向执业地方主管官署呈请注册,发给执照后方准开业。护士、医师还须呈验证书,将执照悬于工作地点醒目处,否则处以罚金。如因医疗责任造成死亡,由关系人呈报主管官署吊销其执照,违反规定者处以罚金并令停业。各市县按月将登记造表呈省府查核,所收费用按月解省,非呈准不得挪用。药商,除设摊零售者另行规定外,其批发门市部和制药调剂者,均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官署呈请注册,经核准发照后方得营业,否则依行政执行法处罚。营业者须登记商号、地址、商家姓名年龄籍贯、营业种类、资本额、开业时间等,并将执照悬醒目处以便稽查。各市县办理注册所收费用不准挪用。但实际上对西医医药注册管理难以执行,因当时药剂师奇缺、福建无制药厂,大医院无附设制药机构,药剂师又不准兼职,药房常违反卫生署规定与药剂师、卫生人员互相勾结,将自制药品上柜,致使此规定形同虚设。
  民国28年(1939年),建设厅茶叶管理处制订《取缔不合格茶叶暂行办法》,要求全省各地发现初茶或精制后品质不良,掺入杂叶、伪叶,霉坏腐败及私行混售者悉予取缔,不合格之茶商茶栈一并取缔。同年9月,又订《花茶营业管理规则》,组织“茉莉珠兰管理所”,凡种茉莉珠兰之花农无论加入合作社与否,均须将种植亩数及收获估量向管理所报告,领取登记证。凡经营该业务者,无论为合作社事务员或推销员,均应向管理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执业。事务员须素有运销经验又无不良嗜好或行为不端者,由村社理事主席呈报管理所登记。
  民国29年(1940年),福建省政府建设厅制定棉织业管理办法40条,并印发申请书进行登记。登记事项有商号、地址、店主姓名、资本、流动资本、全年营业额等6项内容。除军事、特种商品由中央指定商店专营外,其余允准民间个体私商自由经营。但工商物品输出输入须向当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许可证,随时接受检查。开办奢侈品、雇工困难、原料缺乏、成本重又无补民生的生产企业及其他非必要的企业,则加以必要的限制。重要工商企业不得随意停歇。重要商品价格由工商管理机关及县政府制定标准。企业应采用新式簿记,司帐员由当地工商管理机关培训,企业团体须受工商管理机关指导监督。民国30年(1941年)3月,省政府委员会第227次会议拟订《福建省建设厅工商管理局办事细则》,第一次出现以工商管理局为名实施管理工商业文告。但工厂登记尚依工厂规,在开工1个月内填具登记表呈中央经济部,经核准后由经济部发给登记证。
  民国31年(1942年),省政府修正通过《非常时期发给西医临时开业执照暂行办法》,规定在中央未举办第二届医师甄别和医师考试以前,凡在省内开业的不合格西医年满25岁,若在未经立案的医校学习4年以上毕业并从医满2年又有证明文件,或在医院学习5年以上从医满2年又有文件证明者,可申请临时开业执照,领照后准予继续执业。但是具备上述条件而曾判有3年以上徒刑或被禁止治产或心神丧失者仍不得开业,即使领有执照也应撤销。审查资历时,卫生处认为必要时得通知申请人提出补充证件或以医学方面问题进行考询。该《办法》施行后,不合格西医须1个月内补办手续,违者勒令停业,该临时执照有效期至中央第二届医师甄别或考试实行为止,其余一切仍依医师暂行条例规定办理。同年省府第285次委员会通过《福建省简易建筑物绘图员登记及执业规则》,规定具有建工经验及绘制建筑图技术者,可向市(特区)政府或工务局申请从业登记。登记后的执业者,可从事2万元以下建筑物设计及绘图业务。登记时须呈验资格证明,执业时应按规定标准收费,如滥收费即注销登记,所绘图须呈登记机关核准方得有效。次年又颁布土木作业登记办法。
  民国32年(1943年)2月,福建省建设厅第四科令福州市政筹备处、各县政府、各特种区署,清查经营或制造樟脑樟油者,是否先行申请登记、领有登记证。清查结果,各地此类厂商颇多,但依法登记者无几。建设厅要求全省各地填表上报,对登记情况进行总复查。凡公司与普通商业相混,牙行经营业务品类和资本主体人不清,或店号商行登记资本仅数百元者,概令重行登记。还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满7岁以上之未成年人),经法定代理人允许独立营业或为无限责任股东者皆须登记。各地在填写限制行为能力人登记月报表、法定代理人登记月报表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限制行为能力人与法定代理人之关系。倘有合伙人,还应填写合伙人登记月报表,填明合伙人出资数目。是年,还勒令未经呈准擅自歇业者复业,倘暗中营业、囤积匿货或黑市买卖、妨碍限制推行,经查实,依非常时期有关办法处理。
  矿业登记,全省仅永泰铝矿公司一家符合法规准予登记。建瓯、永安、龙岩等地煤矿虽未领取矿权证,但许多个体私商都在开采,省建设厅令以民营矿业登记领证。
  到民国33年(1944年),全省有43个县商业登记结束,对其中2家非公司而以公司名义登记者作了纠正。是年4月,省政府按非常时期法令,订立管理牙行牙纪规划,通饬各县对牙行牙纪进行登记发照。福州、福清等12个市县陆续奉令开展此项工作,并指导商会及商业同业公会督促牙行牙纪依法开展业务,核定商业各业合法利润标准,调查商业有关资料。由于有些民营工商企业未明了政府登记之意图,中央亦未定有逃避登记的处罚办法,致使许多民营工商企业未遵照训令办理登记。福建省府电请中央,授权省建设厅取缔不办理登记手续的企业,要求准予建设厅严密管制商会及同业公会,订立各县市区商会及同业公会应办事项及其实施步骤,使之有法可依。
  民国33~34年(1944~1945年),省政府建设厅督导举办民生工厂,但此时所建工厂办理登记者仅10家,其余均在“督饬办理申请登记”之中。同期对渔船、渔商亦实行注册登记管理,2年间共登记渔船745只,渔商374家,渔运船32只。民国34年,商业登记推广到各乡镇,并严密抽查各项异动登记,对未登记者予以取缔或勒令登记。晋江、莆田、尤溪、龙岩、永安、南平、建瓯等地为确立商业会计制度,遵部颁商业帐簿登记盖印办法办理商业帐簿登记,且开展商业登记总复查,严密管制商会及同业公会。
  民国35年(1946年)颁发《福建省封锁线输出入登记办法》,凡由封锁线经营输出入业务者,均向货运管理局或所属站处登记。商人每半年考核一次。
  民国37年(1948年),为加强工商登记,省政府发令各民营小规模工厂尚未登记者立即清查登记,商业亦然,公司若未按时登记者将移送法院惩处。擅用公司名称实非公司者予以取缔;饬各县县长核发牙行经纪执照,严厉管理;办理渔船渔商登记,由工商管理局各区管理所直接办理,发动渔业公会协助;继续整顿矿业,凡抗日战争期间停歇又无意恢复者报部撤销矿业权。省粮政局则颁行《粮商登记规则》、《粮商营业执照发放办法》,对粮食经营和采购从严控制。同年9月4日,建设厅成立经济管制督导委员会,并于9月20日通过组织章程和福建省经济检查队组织规程。与此同时,工商管理局重点进行工商业登记清查及市场管理,整顿和改造部分旧商会与同业公会,建立主要商品交易所,树立新的交易秩序。但由于国民党政权日益腐败,特别是越临近解放前夕,其政令越显得软弱无力。至1949年,核准登记厂家仅37家,即闽江下游轮船公司修造厂等5家,福安冠新春茶厂等13家,宁化伊祥记纸厂1家,屏南兴泰茶厂等6家,厦门同化机器工场等12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1950年,福州、厦门初步完成工商业登记。重点地区成立粮油纱布交易所(厦门未建立);部分地区改组行业公会,建立工商联筹委会,开展摊贩管理工作。泉州、漳州、南平、建瓯等中小城市部分完成上述工作,偏僻的山区县,工商管理机构尚未成立,工作未开展。11月2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福州、厦门市工商局及各专署工商科整顿工商业组织,迅即筹备工商登记,条件不足者先作调查,已经开办注册登记工作的,加强整顿管理;完成同业公会改组的迅即组织街区和行业小组,选出组长;同业公会未改组完的,先组织街区行业小组,由小组选出同业公会及工商联;商管会须邀区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参加;各参加机关应集中力量进行工商登记,但工商行政部门负主要责任;未设工商科的县区工商管理委员会主委由建设科长担任;登记调查,整顿行业,评议税收,每周至少开会一次,工作忙时可调其他单位人手协助。不少县区还将摊贩独立出来成立摊贩公会,有的县则成立肩贩同业公会。
  1951年,福建省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中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提出《关于各地办理私营企业财产重估调整资本步骤的意见》,由工商联和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组成评审委员会,在全省范围内对私营企业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在评估中发现私营企业中有公股公产现象,省财政经济委员会立即发出《关于办理合营私营企业中公股公产登记的指示》。11月27日,福建省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福建省工商业登记暂行办法》、《福建省工商业登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这些《办法》及《细则》,90%以上地区是通过工商联筹备委员会和同业公会组织贯彻实施,还对私营企业开展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工作。由于私营工商业者对此存有顾虑,害怕对外信用暴露,生意难做,怕帐外财产入帐,企业资金不能自由动用,因此出现隐匿帐外财产、疏散资财、烧毁帐簿逃资等行为。工商部门加强宣传教育,动员积极分子带头响应号召,召开动员大会,发动工人群众提供材料,第一、二批重估26个行业,1597户,评估帐外财产146亿元。对行商的登记管理,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登记866户,资产总额30亿元,有31个行业,经营土产、粮食、干鲜果、木材、药材、西药和百货较多,占总数62%。通过注册登记,较好地解决了行商无人管理问题。
  1951年,省人民政府颁布行商管理暂行办法及通则。规定行商购销商品其价格总额不得超过其登记资本额及盈利的总额;经营范围只准申请登记三业以下,纱、粮、布则只准选择其中一业;不得贩运违禁品及有走私行为;行商购销货物只能在交易所内进行,无交易所者可在市场进行;行商不得在同一市场买进卖出、套买套卖、买空卖空、投机操纵、扰乱市场。行商申请登记须有“保证商店”为其作保,填写申请书、纳税保证书向工商局登记,经审批发给行商营业证后,同时持其纳税保证单向税务局申请,得到运销货物证明单后准予营业。营业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顶替,每年一换证。持证后3个月无营业行为又无正当理由,将撤销之。行商不得在同一城市内买进卖出同一货物或介绍成交。行商违犯市管法即以《取缔扰乱市场投机商业的指示》精神予以惩处。
  由于流动摊贩发展很快,妨害正当坐商经营,影响税收。因此工商部门在大力抓摊贩登记管理中采取不同措施分别对待。即大中城市严,小城乡镇农村宽;经营有关国计民生者严,其他从宽;对手提头顶的小贩及农牧渔猎民出售自产产品领有税务机关之长期证明者不必登记。行商经营地区和采办地不限,对摊贩则要求固定地点或确定活动范围,密切配合税务、公安机关加强管理。对行商的管理主要是进行登记,对摊贩的管理,则强调组建摊贩自管组织。在登记时,严格划清摊贩与行商的界限,对行商鼓励其进行有利于城乡交流的交易,防止其投机逃税;对摊贩则逐步限制其发展,但对不能从事其他工作而有经营摊贩条件者予以照顾,加强指导。
  1955年后,私营商业新开店铺一律不予登记,不准私商转业,对摊贩进行换证整顿。同年10月开始对饮食、服务行业进行普查。1956年,省商业厅规定私商改造后需变更登记转为国营合作社的,收回原执照作为歇业处理。私商公私合营后定股定息者应变更登记,并加上“公私合营”字样。从1~2月开始,由福州、厦门向全省铺开,各地中共地方组织抽调大约9000人组成工作队,迅速深入基层领导对私改造运动。1956年2月下旬,中共福建省委召开第二次全省资改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教训,部署整顿工作。3月,各地普遍进行干部训练,仅地市级参加训练的干部就有6000人。还重新部署和修订规划,处理上阶段遗留问题,调整不恰当的组织形式,尤其是小商贩仍挂国营合作门市部的牌子继续经销、代销或自营等问题;其次是复查“清产核资”工作,以“从宽了结”为原则纠正“高估”和“低估”问题,退还不应清点的资产,纠正不适当集中生产,恢复名优产品。至4月中旬,除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已进入围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这个中心,结合处理清产核资遗留问题和进行人事安排及重点行业改造之外,全省其他65个城区,有34个正在清产核资,21个进入人事安排,10个进入重点行业试行经济改组工作。集镇已开展改造的,全省有339个,其中已批准申请的88个,正在清产核资的174个,进行人事安排的63个,经济改组的14个。当时,全省各地私营工业共计1710户,已改造的有1469户,占总户数的85.91%,其中改造为公私合营的75户,过渡为国营的171户,合作化的123户。全省私营商业71.38%、手工业77.5%、建筑业62.3%、运输业50%以上得到改造。
  当年,全省公私合营工作中清产定股的股户资金有1265万元。7~8月开始对这些股户发放利息。全省工商业增资者有3105人,増资66.8万元,已退回62万元。在人事安排方面采取先大后小,先骨干后一般办法,到年底商业系统已安排到国营、公私合营商业任股长或课长以上的有576人,在合营门市部任主任、经理以上有1348人,在国营工商业从事一般工作的人员有499人。这些被重新安排的人,在工作中能发挥较大作用的占35%,表现一般、想干而又缩手缩脚的占53%,作用不大的占12%。
  1956年下半年,对农村小商贩进行改造,大部分经营得以维持,收入逐渐增加,困难面由15%缩小到5%,积极性提高,农村市场趋于活跃。因此,有些担负对私改造任务的干部开始放松对小商贩的督促领导,等待其自然“转业”,有些县对私改造工作基本停顿,甚至把工作队全部撤走。而实际情况是许多中心商店尚未健全,个别县甚至还未建立起来。到年底,国务院又批准开放农村市场,部分农民和农业合作社也纷纷参与经商贩运,使农村小商贩货源缺乏,营业额下降,生活困难,影响改造工作。中共福建省委对私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将农村市场纳入国家领导,农民只能销售自己经完成国家统购统销任务后多余的产品,不允许贩运和倒卖商品,不允许先私后公。
  1957年,中共福建省委对私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指示:全省有900多个农村集镇、私营工商业者共70000余户,大多数小商小贩自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后,私方人员已组织合作小组、合作商店及公私合营,或被安排在供销合作社工作,应组织这些人员进行文化、政治学习,并由中共地方组织统一领导。
  1959年,全省全面开展对个体私营工商业的普查登记和重新换证工作。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个体私营经济遭到大清理,有的吊销执照,有的被勒令停业,个体私营经济的注册登记工作被迫中止。
  1979年改革开放后,个体私营经济得到恢复发展,重新开始注册登记。登记分为工业、手工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运输业、修缮业、个体行医、个体教学、个体托幼、个体演艺放映、个体技术咨询等行业。2月,根据省革委会《关于落实小商贩政策的批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下发《关于个体工商业者进行登记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0年5月和11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2次召开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着重探讨如何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发展个体经济的文件精神,制定和颁布《福建省个体工商业登记发照的暂行规定》,规定在城镇有正式户口并具有一定劳动经营能力或业务技术的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均可申请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不剥削他人的个体经营;在退休职工中,对一部分只发抚养费的困难户,亦可允许从事个体经营;同时对有技术专长的老工人、老艺人,也可安排一些人帮助待业青年开办集体企业;对在职职工(包括已安排街道场组就业人员)和在校学生不允许经营个体工商业。
  关于个体工商业经营范围问题,规定只要本人具备条件,社会需要,而国营和集体目前不能完全代替或不需要代替的,如修理业、服务业、手工业、饮食点心业、客货运输搬运业、房屋修缮、小商品、小食品、日用杂货、干鲜果品以及鲜活商品等均准登记。此外,允许各地因地制宜,从实际情况出发研究确定更广泛的经营范围。
  关于个体工商业经营方式问题,在不妨害交通、市容卫生的前提下,可以摆摊设点,串街走巷;可以是1人经营,也可以夫妻2人或全家经营;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在双方自愿自行商定经济收入与分配的情况下,允许带1~2个艺徒培训;某些行业,社会有需要,技术性较强,需要的资金较多,可以采取个人筹资、合伙、集体经营等多种形式,但要尽量保持个体工商户分散灵活的经营特点,弥补国营和集体经济不足,方便群众,活跃市场。
  关于个体工商业注册登记的审批程序,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或归口业务主管部门(有关专业公司等)平衡并签注意见后,报请县(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按照规定,属于政府规定的特种行业,如自行车、钟表、照相机、收音机、电视机等修理业,除技术资格证明外,还需经公安部门批准,经营饮食点心等食品行业,还需卫生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局凭有关部门的签署意见和公安或卫生部门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
  1981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关于适当恢复和发展城镇个体工商业的意见》,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提出5条具体意见:第一,发展对象为在城镇有正式户口并具有一定劳动经营能力或业务技术的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及原来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的退休职工中有技术专长的老工人、老艺人等;第二,经营范围定为本人具备一定条件,社会需要,而国营和集体又包不下来的;第三,经营方式可1人也可2人或全家,可摆摊设点、串街走巷、送货上门,也可开店、办工场;第四,审批程序上,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或有关业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特种行业的登记还须公安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发照;第五,在货源和原材料供应上,个体工商户可向国营批发商店进货,也可自行采购。当年,全省有46个县市对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进行全面普查登记。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对饮食业的个体户适当加以控制,重点支持修理服务业发展。
  1985年4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把发展个体经济作为主要内容。并针对福建省个体工商业发展速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等问题,提出必须清除个体经济发展中的阻力和障碍。决定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专栏和专刊大张旗鼓地宣传发展个体工商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提高广大群众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扫除“左”的思想影响和障碍。针对有些地区、有些部门和单位擅自作出限制多种经济形式发展的错误规定,省局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敢于向这些限制个体经济发展的单位和部门宣传政策,及时加以制止和纠正。但是对有些个体工商户和合作经营组织为逃避税费,搞买空卖空活动和挂靠企事业单位领取法人企业执照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年检贴花时,动员这些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换发符合实际的营业执照,把好登记发证关。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个体工商业者合法权益的布告》,全省各地照此制定贯彻办法或实施规则,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逐步纳入法制管理轨道。
  1987年4月,省局制定和颁布《福建省城乡个体工商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凡年满16周岁待业青年、城镇闲散人员、农村居民、离退休职工、退辞职留职停薪人员、国家政策允许从事个体经营的其他人员,只要具有生产经营能力,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从事个体工商户登记。使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更规范,更有章可循。
  1988年9月,为加强证照管理,掌握营业执照发放情况,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编号的暂行规定》,对营业执照进行编号分类。同年,还转发国务院《私营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企业登记审批程序若干规定》。
  为促进全省城乡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方便私营企业和个人合伙申请登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9年2月制定《福建省私营企业和个人合伙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私营企业和个人合伙登记管理分为省、地(市)、县(市、区)三级。申请登记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申请登记冠以省名和其他需要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办理登记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开、停、歇业登记。申请登记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申请开办公司,申请登记冠以地(市)名和其他需要由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办理登记的,由地、市办理开、停、歇业登记。凡不属省、地(市)两级登记范围的私营企业和个人合伙都仍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已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的私营企业或个人合伙,符合上述所列情况的,由省或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1990年,省局对《福建省城乡个体工商户违反登记管理的处罚办法》进行修正补充,并编写分发《私营企业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1年4月,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登记管理,使登记审批程序化、规范化、省局根据《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个体工商户登记审批程序(试行)》等有关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并由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城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对“开业登记”、“异地经营登记”及“变更登记”等均作明确规定,并强调年度验照的具体时间、方法由省局统一部署,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同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拓宽登记管理面。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水上运输户的注册登记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登记管理工作。龙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使沙石料开采、水上运输、废品收购3个行业均纳入登记管理范围。南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主动与文化部门进行协调,积极做好文化娱乐行业的登记发照工作。
  1992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本着“先放开、后引导,先发展、后规范”的原则,对个体私营经济先引导其发展生产经营,再逐步纳入登记管理。为鼓励私营企业发展,省局于1993年2月制定《私营企业登记注册办法》,对注册登记对象及开业注册登记程序等作了详细说明。
  1995年,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全省1994年前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普遍进行检查验证,办理登记的企业有15744户,占实际已开展营业的私营企业总数的88.74%。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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