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发展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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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44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发展规模
分类号: F121.23
页数: 18
页码: 169-186
摘要: 本节介绍了福建个体私营经济早期表现为墟市中的私商小贩,之后逐渐扩大经营范围。民国时期,政府和商会等机构颁布了相关法规进行管理。新中国成立后,经历了社会主义改造、文化大革命等时期的起伏。改革开放后,个体私营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成为经济增长的新亮点。
关键词: 福建省 个体私营经济 发展规模

内容

一、清及清代以前
  《南部新书》载:“端州以南,三日一市,谓之为墟。”福建个体私营经济早期表现为墟市中的私商小贩。唐岑参诗云:“包荷裹饭趁墟人。”至唐麟德元年(664年),福建已有众多私商小贩在墟场集市中从事商品交换。
  宋、元时期,福建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繁荣,特别是沿江、沿溪的城镇,“舟车辐辏,物阜人彩”,私商小贩随之活跃。
  明代,商贸活动更趋活跃,私商小贩经营范围日见扩大。《寿宁县志》记载:明崇祯七至十年(1634~1637年),该县有20余家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涉及织布、制曲、铸锅、木竹加工、烧石灰、编席、养蜂、制糖等。明末清初,惠安个体石匠开始以“南匠”之称闻名于世;德化的瓷器烧制也开始驰名,家家户户都操起制瓷行当,瓷窑遍布德化县各乡镇。
  清同治十年(1871年),实行牙行和具有“朝廷税典”之称的典当抵押业登记制度,将牙行分为官牙和私牙2种,领帖者为官牙,不领帖者为私牙。当时,晋江安海的郑顺荣批馆兼收代转银信,为颇负盛名的一家私牙。
  清光绪六年(1880年),福州刘学恂创办糖厂,成为福建早期较有实力的私营企业主。
  甲午中日战争前后,福州陆续出现民族资本主义工业,涌现一批私营实业家。
  随着帝国主义势力的侵入,福州商业界出现一大批买办商人,挂着洋招牌为洋人开鸦片馆、赌场、妓院。仅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输入鸦片(不包括走私)即达3500余担,开烟馆140余家,妓院、赌馆200多家。
  清宣统元年至二年(1909—1910年),福州林友庆、邱希仁创办私营电厂,营利颇丰。宣统二年,刘学恂之子健庵又创办私营福州电器厂。龙岩出现私营实业家组织开采煤矿,每年向厦门输出煤500吨,向漳州输出500吨,每吨售价14元。还有广建玻璃厂、华祥制糖公司(不久均倒闭);厦门罐头厂、中国罐头厂,年产水果罐头300担,酱油6000担,腌制食品10万担,鱼肉罐头200担。新办的六丰公司大米加工厂和小规模的纺织厂、制糖厂、制砖厂、电灯公司等,均为个体私营经济性质。
  辛亥革命(1911年)后,随着官僚买办资本的日益扩大,福建民族工业更显步履艰难。福州市和其他城市私人办有电话公司、糖厂、煤矿、冰厂、油厂、铁厂、纸厂、橡胶厂、火柴厂、灭火器厂、制砖厂、汽水厂、肥皂厂等,规模都不大,资金有限,惨淡经营,有的很快倒闭。当时厦门洋行林立,有英国德记洋行、美国旗昌洋行、德国宝记和新利记洋行等。日本的三井洋行,其职员很多是从小在中国读书、能讲流利的中国当地语言、穿着中国的服装,甚至也直接雇用中国职员。该公司在福建发展很快,在福州也设有代理机构,由留学日本的中国人冯家相负责;大肆掠夺闽、浙土产原料,如每年以低价收购烟叶2万担,然后凭借不平等条约缴纳低税,雇用廉价劳工,加工产品出口,因此对我国南方特别是闽、浙一带的烟草商家出口业务构成很大威胁。该行还在中国倾销日本货,垄断厦门的高丽参、棉布棉纱、啤酒、海味、罐头、胶鞋、车胎、火柴、煤炭、水泥、纸张、蚊香等市场;甚至贩卖军火,私查福建资源,收集经济情报,进行走私贩毒等,无孔不入,唯利是图。民族工商业因而困难重重,内外交困,一直到民国前期发展都十分艰难。
  二、民国时期
  民国初期,工商事务基本上由商会与同业公会自行管理。民国7年(1918年),仙游县有自产自销型、亦工亦农型、来料加工型和商业型的私营糖厂百余家。仅城关就有11家,从业人员55人,雇工15人,自有资金8万元,年销8~12万担糖,白糖每担价8~9元,红糖6~7元,板糖4~5元。民国8~17年,农村糖户糖商逐渐向城关集结,开行设铺者逐渐增多,运销商已有26户101人,资本18万元,运销量最高年份达16万担。
  抗日战争爆发后,福建省政府建设厅陆续下令各县报告商业和工业情况,重视发展民族工业。民国27年,设纸业管理处、茶业管理局,“实施计划贸易及统制政策”(《生力旬刊》第二旬第22页严家淦《两年来福建建设》)。当年全省民营米谷加工厂发展至1023家,资本总额81.71万元,工人2744人,加工动力中水力机械636架,汽力机械88架,电力机械141架,油渣动力机械125台。其中永安最多有154家,但资本额以福州最多,有22.11万元。惠安、德化、云霄、宁化、上杭最少,每县仅1家,资本额宁化最少,仅120元。次年,发现不少公务员参与经商,省政府奉行政院令严禁公务员从事投机买卖、经营商业及兼为私营商业之管理人或从事兼营与其职务有关之事情;但允许投资正当生产事业。且将民营工厂归并为省营,合乎工厂法的只有1家,即南平建华火柴厂,资本60万元、工人2000余人;手工业最主要是造纸,全省有槽户10815家,工人66024人,产量为88.62万担,产值1231.48万元;另一手工业为制糖,全省有1/4县生产蔗糖,以莆仙为最多。
  民国30年,福建省政府加强对民营企业按行业管理。同年4月,省政府训令各县政府将行业划分为重要商业、重要工业、重要矿业和重要输出业。
  重要商业有棉花业、纱业、布业、丝绸呢绒业、煤炭业、粮食业、油业(食用油类)、盐业、糖业、茶业、国药业、西药业、肥料业、木业、铜器业、铁器业、锡器业、五金电料业(五金材料及电气器具类)、煤油业、纸业、图书教育用品业、百货业(机制品及手工艺品中不属其他重要商品者属之)、山货业(农牧产品中非输出业性质及不属于其他重要商品范围者属之)、汽车业、轮船业、民船业、承揽运送业、仓库业、典当业、保险业、银行业、钱业(钱庄银号类)。
  重要工业有电器工业、电工器材工业、机械工业、金属品冶制工业、交通器材工业、水泥工业、棉纺织工业、缫丝丝织工业、酸碱工业、制盐工业、面粉工业、碾米工业、植物油制炼工业(以机器或土法榨制及精炼植物油)、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制糖工业、橡胶工业、酒精工业、猪鬃整理工业、火柴工业、印刷工业、教育用品工业。
  重要矿业主要是煤矿业。
  重要输出业主要是在输出区域内经营植物油业、茶业、猪鬃业、生丝业、丝织品业、牛羊皮业、肠衣业、药材业和草帽业。
  民国33年,全省民营工矿企业共72家,雇工最多的仍为建华火柴厂,南平福电铁工厂和福州电气厂雇工也较多。据民国34年《福建省政府建设厅商业统计报告》核定,全省共有私营工厂40家,资本1966.1万元,其中纺织工业2家,机械制造4家,化工8家,饮食品制造5家,印刷6家,动力工业3家,金属品制造3家,燃料工业4家,卷烟工业5家。
  民国36年,福建省政府陆续颁行扶植民营企业的政策法规,对民国24~36年所订的有关马车、人力车、货车、脚踏车、货运汽车行、手工业示范厂、土木建筑等方面的登记管理办法和水上运输行政管理及渔业管理局办理渔船商登记办法等进行清理,或照旧施行或重新修订。但因政局不稳,硝烟四起,这些政策法规很难真正实施,个体私营经济步履维艰。
  三、苏维埃政权时期
  民国18年(1929年)3月14日,红四军解放闽西商业中心城市长汀,颁布《告商人和知识分子布告》,阐明“共产党对城市的政策是取消苛捐杂税,保护商人贸易。在革命时候对工商人士酌量筹款供给军需,但不准派到小商人身上……至于普通商人及一般小资产阶级的财物,概不没收,但普通商人及一般小资产阶级应赞助工农革命,服从工农阶级的领导……”。7月,毛泽东参加在上杭蚊洋召开的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提出城市政纲和政策。嗣后,上杭、永定、龙岩、宁都等县都作出相应的决议;大会通过了《政治决议案》和《土地问题决议案》,重申“对大小商店应取一般保护政策”,“对城乡小商人绝对不要没收商店,焚烧帐簿和废除帐目。”为了粉碎国民党的经济封锁,保证赣南、闽西根据地的军需民用,红色中央和红四军一再下令保护商人利益,支持和领导商人积极开展对国统区的贸易活动。中共闽西特委还充分发挥闽西圩场贸易的作用。据《闽西革命根据地的经济建设》记载,当时根据地的农村圩场贸易相当活跃,参与交易的人数日见增多。闽西革命根据地各区乡都有圩场,长汀就有四都、楼子坝、溪后和谢坊4个圩场;永定有坎市、抚溪、湖雷、九圩排、歧岭和金丰等;上杭有庐丰、丰稔、官庄、古田、白沙、才溪、旧县、通贤和回龙等;龙岩有雁石、龙门、大池和小池;连城有芷溪、新泉和庙前等。这些圩场大都是当地个体工商户进行土特产交易的集散地和日用品的中转站,如纸、烟、米、笋干等。龙岩的龙门圩,有个体商店70余家,适中圩有80多家,最少的也有5~6家。圩场与圩场之间,远的相距15~20千米,近的1~2千米。为便于农户自产自销农产品和购买生活必需品。工农民主政府将原来十日一圩改为五日一圩,每圩贸易数额从数百元至数千元,赶圩人数多者千余人,少者也有400~500人。交易的货物有猪、牛、鸡、鸭、布匹、谷子、豆子、农具等。这年冬天,长汀人民还办起了红军被服厂,主要生产军衣、军帽、棉衣、绑腿、子弹袋等。建厂两个月,为红军制做7万多套军衣和其他军用品。
  民国19年(1930年)3月25日,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通过了《取缔牙人条例》。规定买卖双方是否需要牙人听其自便,牙人佣钱一律减少一半以下抽收,此前承包之牙税及执照取消,不准再行收税,牙人还须向政府登记,经政府许可方可经纪,若有舞弊由政府撤职查办。此外政府还对重要物资,如粮食、木材、耕牛、矿物、纸业等进行专项管理。
  由于政策有利于发展经济,苏区城乡贸易十分活跃,众多个体私商踊跃参与经营活动。长汀城内东、西米市,每天赶集者多达千人,仅米、豆和其他农副产品每天贸易量即达35吨,成为赣南闽西农副产品的集散地,被称为“红色小上海”。同年5月,闽西苏维埃政府公布《商人条例》。6月,红四军前委和中共闽西特委在汀州南阳开会决定保护民营纸厂、烟厂的生产,提出保护贸易自由和奖励进出口政策。7月8~20日,中共闽西第二次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分析了闽西革命根据地所面临的严峻经济形势,“自帝国主义的工业品侵入后,闽西的手工业便逐渐破产,洋布战胜土布,洋纸打倒土纸,卷烟打倒了条丝“……再则木排也因战争的影响,需要木头建筑的地方也因破产的结果,失去购买力,木排也销不出去了。在帝国主义的洋货尚未侵入以前,闽西用的布匹、药材均来自江西。那时由龙岩到长汀的大路上,每天至少有数百担货的挑夫。但此时这些货物都由汕头、厦门来了,由龙岩到长汀的挑夫,最少亦有一万人失业……沿途的商店、小贩等,也因歇业倒闭。在长汀至河田从前有500多间商店,现在倒闭得只剩20~30间了……”。
  民国20年(1931年)4月,闽西工农兵政府在经济委员会扩大会决议案中批判不准外商进入根据地经商的错误倾向,做出决议:“……正确地执行对付苏区及非苏区的商人策略,是可以增进我们的土产运出及工业品的输入。经常注意吸引外地商人到苏区来贩货,对于反动统治区的商人的货物,不违反苏维埃政府法律,是可以准其自由出入,不必加以封锁……”8月31日,闽西苏维埃政府发出通知,允许商人自由贸易,“……无论何种商人,只要他在不违反苏维埃一切法令,不勾引敌人作反革命,不垄断经济,苏维埃政府是允许商人在苏区内营业自由的……”。同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还颁布《关于商业投资暂行条例》,规定“无论国家的企业、矿山、森林和私人的产业均可投资经营或承租承办”、“私人所投资经营之工商业,苏维埃政府在法律上许可其经营之自由。”这些方针政策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私营工商业之迅速恢复和发展,长汀县城私营商店由暴动前的几十家迅速发展到367家。
  民国21年(1932年)3月,闽北分区工农政府致信国统区商人:“分区苏政府领导下的铅山、上饶、广丰、崇安、浦城、建阳六县……建立了工农兵苏维埃政府……为了流通苏区与非苏区的贸易……凡苏区与非苏区商人只要遵照苏维埃的法令纳税,苏政府力负保证商人的安全、自由营业的责任……”9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财政人民委员部训令:“必须严厉执行经济政策……注意鼓励合作社和当地商人设法贩运日用必需品,如洋油、食盐、洋火、棉花、布匹、药材等输入,与内地产品,如纸、木、烟、茶油、钨砂、煤炭等输出,以维持苏区的社会经济。”
  民国22年(1933年)2月,中华苏维埃政府决定设立各级国民经济部,由邓子恢兼任中央国民经济部部长。该部下设对外贸易局、粮食局和合作社指导委员会。7月4日,中央政府制订了《关于倡办粮食合作社问题》文件。10月,中央执行委员会设11个人民委员部,吴亮平为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陈潭秋为粮食人民委员,林伯渠为财政人民委员,修改了李立三、王明“左”倾盲动政策,使制铁、织布、烧石灰、造纸、开煤矿、开钨矿、制盐、制药、制油等手工业不但得到恢复而且有新的发展。广大民众还组织和参加生产、消费、粮食和信用合作社。
  中央苏区在农村建立许多红色圩场,摧毁国民党的税务机关,没收土豪劣绅和不法资本家财产。对私商小贩和一般工商业者则采取保护政策,其财产丝毫不受侵犯、不罚款,也不抽税,保护贸易自由。除土豪劣绅和不法资本家的货坊被封闭外,其余所有店坊都照常开展生产贸易活动,中小工商业者和群众都很满意。政府还在圩日派出武装巡逻,禁止投机,禁止扰乱市场,禁止囤积居奇,保护正常贸易,防止敌人破坏和捣乱。12月,中央苏区消费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在瑞金叶坪举行,红军及江西、福建的40余县代表出席大会,吴亮平作《粉碎敌人第五次“围剿”与合作社的任务》的报告。这年,福建“对外贸易也得到相当的成绩,如宁化、新泉、上杭分局的设立,食盐、洋油的进口,纸及莲子的出口,使苏区特别是汀市经济较前活跃。”(《中共福建省委工作报告大纲》1933年10月26日)
  民国23年(1934年)6月,闽东工农民主政权颁布《闽东苏维埃政府布告——保证商业自由》。为保证商业自由,不干涉日常商品交换和苏区市场活动,针对一部分不法分子假冒苏维埃或红军名义在沿河一带截劫商品,致各地私商小贩裹足不前,苏区市场因而萧条,买卖困难等突出问题,苏维埃政府严肃查办了一批不法分子,并发出布告严行禁止,嗣后如有类似事件发生,由各地苏维埃政府查处严办或枪决。8月28日,闽北分区工农民主政府亦宣布《商人自由贸易问题》,规定商人在遵守苏维埃经济政策下,允许自由贸易,不得干涉;工农群众也可以自由贸易,在苏区买卖,合作社不干涉;为抵制奸商故意抬价,各级合作社大批购办群众必需的食盐、洋油、布匹等用品廉价卖给群众,使群众不受奸商剥削;对商人投机抬价危害民生和军需,苏维埃政府及时予以禁止和限价。通过这些方针政策,苏区的个体私营经济日趋繁盛活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海运被美帝国主义封锁,内地运输又受匪特袭扰,山区土特产因不能外运而大幅度减产,新的货币尚未完全流通,旧货币特别是外币和硬通货还在使用,有的地方仍然以物物交换的形式进行贸易,因此,个体私营工商业尚处在暂时萎顿状态。1950年,一方面,没收官僚资本工商企业,创办国营工厂,发展国营经济;另一方面,对私营工业、手工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方针。当时,福州个体私营工业计有9000余家,其中比较大的是铁工厂、发电厂、火柴厂、造纸厂等,还有117家手工工场,2500家家庭手工业,皆因原料问题基本上被迫停工,物资供应十分紧张。商业有各种商行6945家,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勉力支撑,另有2945家未能复业。从事木材经营的,因无法外运,只好减产。布匹多为零售,批发业务难以开展。钱庄基本上不复业而转入地下。厦门是商业城市,工业规模小而且数量少,只有3~4家化工、火柴等小工厂。但苏广百货出口商较多,资本也较雄厚,比福州活跃,市场上的棉纱、布匹、米、油、百货等商品,货源基本上来自上海,海上被封锁后改由香港进货。
  1951年4月,全省各地组织工商界学习《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办法》,各地相继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私商财产据实盘估;土产交流初步展开。随着陆路交通逐步改善,市场物价日趋平稳,土地改革使农村的购买力提高,生产资料供应特别是肥料供应大幅度增长,刺激了工商业的全面复苏。通过各种土产会议和土产展览会,许多土产转滞销为畅销,一些著名手工艺品也供不应求。当年,个体私营工商业产值比1950年增加31.23%。
  1952年,全省公有制与私有制经济的比重发生变化,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发展很快,私营经济呈下降趋势。至年底,公私营业额比重由1951年的1.5:8.5变成3:7,市场营业亦由上年的2:8改变为3.5:6.5。但在私营工商业中,凡与国计民生和生产有密切关系的服务于物资交流的行业,在城乡物资交流的刺激和广大农村生活水平、文化水平提高的情况下,仍然得到发展。凡与人民群众生活生产有连带关系和能促进城乡物资交流的行业一般尚能维持,凡与人民生活关系不大的奢侈品、高级消费品、迷信品等均呈没落淘汰之势,有的行业因国家管制或因国营合作社经营范围和比重的扩大而呈萎缩状态。
  1953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制订《主要物品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立交易所。但不准买空卖空、捏造商情、哄抬物价、投机操纵。各业之批发交易均须在交易所内进行,批发额由商业主管部门规定。行商小贩和消费者若要在交易所内交易,须持合法证件,填报姓名、住址、商品种类和用途。无交易证者不得入内,买卖大宗货物时由商业主管部门酌定公告之,成交者即向交易所登记发给凭证,不得反悔,不得掺假诈骗。交易所须将每日经营之详细情况上报商业主管机关。还规定可申请为固定交易员的具体条件。明确交易所无权强制集中交易,或制订对交易所以外的工商业者有约束力的管理办法。对交易所的设立及管理主要以是否有助于城乡物资交流为标准,对收费过高、管理过严的及时予以纠正。不全部取消也不尽量设立或无原则地保留。当年有交易所156处,一般均由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但有的地方设立的交易所收费过高,有的专为收手续费而成立,甚至是由经纪人或代理商私自成立。《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交易所须有一定场地并为集中交易提供各种便利,如果属挂名、单纯收费者一律取消。不缴纳交易税、对物资交流不起作用者也取消。由经纪人或代理商组织的坚决取缔。城市交易所收费最高不超过3‰,农村不超过5‰,以能维持开支稍有余裕即可,若实在入不敷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酌收服务费,但不得另取佣金。这年,全省城乡个体工商户总数达24.75万户、34.48万人,占当时人口的2.6%,私营工商业达20326户。
  同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对全省棉布、棉纱、主要百货、新药、土产和屠宰等行业,按照包、留、转的办法先后全部或部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省人民政府成立“福建省国家资本主义改造办公室”(原第六办公室)。地、市成立相应的机构,着手培训“资改”干部。当年全省有个体手工业107105户,从业人员760038人,总产值39333万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23%,为全省工业总产值的54%。至年底,为进一步支援生产建设,满足人民生产生活的基本需求及保证市场物价稳定,国营商业在城市不断扩大对私营工业的加工订货,在农村加强主要农产品的收购。国营合作商业批发机构也不断增建,有组织的市场日益扩大,自由市场相对萎缩,许多私营批发商逐渐消失,零售商也受影响,营业清淡,利润下降,累亏户和停歇业户大量增加,计有停歇业户19000户。
  1954年,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开始,福建省批发商主要集中于福州、厦门、漳州和泉州4个城市16个行业,共824户、从业人员5018人(劳方2972人,资方2046人),资金总额1197亿元。上半年先对批发商进行调查摸底。8月开始对棉布、百货、粮杂等7个行业进行部分改造。第二阶段改造西药、土产、交电等11个行业。京果、国药、文具和其他4个行业最后改造。至年底,全省改造批发商23个行业354户,占总数的43%。其中由国家包下来的103户,转业的185户,歇业的42户,改为国营代批店的3户(这3户由原来的24户合并而成)。零售商已全部或部分改造安排的共21个行业7114户,占1953年底总户数的17.86%。其中代销户1540户,占改造户的21.65%;经销户4301户,占改造户60.46%;批零兼营的1127户,占总户数的15.84%;其他146户,占总户数的2.05%。改造后国营集体批发商占批发商总数的85.32%,国营集体零售商占零售商总数的58.76%。1955年10月开始对饮食、服务行业进行普查,全省个体工商户已下降到12.15万户,人数下降到18.01万人,仅占当时人口数的1.3%。1956年正式开始对私营工业企业进行改造。在探索改造方法的过程中,出现“宁左勿右”,“利用少、限制多”,政府与个体私营业主关系紧张等问题。
  50年代中后期,各地在改造过程中加强生产经营领导,通过在广大个体私营工商业者中开展劳动竞赛服务良好月、商品展览、名牌货展览、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来推动生产,扭转“五等”(等证章、等领薪、等当社干部、等投资、等派公方代表)情绪,扭转吃公家饭、吃大锅饭思想。与此同时,派货担下乡支援春耕,支援铁路和水利建设。在改造过程中,基本上把原企业全部职员包下来,使更多的个体私营工商业主向政府靠拢,在改造后的企业中安排适当的领导职务。福州、漳州第一批安排的课、股级以上干部中有个体私营工商业者537人,其中厂长经理87人,专职董事96人,门市部主任、车间主任、课股长354人;厦门市第一批安排110人,其中局长、顾问3人,厂长、经理38人,股长、主任68人,还提拔职工564人。思想改造方面,主要是通过业务学习班学习,学员对象主要是安排在国营和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工作的小商贩或手工业合作社的小业主,不适宜或不愿参加脱产讲习班学习的资产阶级分子,部分有代表性的工商业者的家属。
  在改造过程中,部分地区贪多求快,急于求成,在商业网点迁、并、撤中,强迫搬迁,有的城市在发展乡村商业网点时,代销员都是农业社员而城镇商贩没有很好安排,许多未安排的资方人员包括1954年停业的批发商和应该安排的辅助劳动力,则安排在企业外作为经销户。
  1957年对私改造完成后,全省个体工商业户仅剩1.74万户,从业人员1.8万人,人数占当时人口总数的0.13%,约为1953年的1/20。1958年,强调“一大二公”,全省个体工商业完成了所谓由个体至合作直至国营的“一步登天”过程。此后,个体工商户过着“吃官饭、敲官鼓”的生活,个体户中还流传着“吃三(餐)等八(小时)望十五(发工资)”等顺口溜。由于吃大锅饭,个体户生产经营积极性受到挫伤,流动服务、走街串巷不见了,历史上形成的众多名、优、土、特产品逐渐消失。福州的“苏苏酱鸭”、“木金肉丸”,厦门的“韭菜盒”、“加料肉粽”,诏安的“金钱肉”等均销声匿迹。至1959年,在统计报表上能反映出来的全省个体工商业者还不到100户。
  跨入60年代,为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克服“左”倾冒进和自然灾害带来的经济困难,1961年,国家恢复国营、集体、个体3条流通渠道,调整、合并和下放一批国营和合作企业。各地把一些有能力恢复名优产品,有经营特色的小商小贩从国营和合作商店中分离出来,让这些人独立经营,发挥各自优势。福州市分2批分离出属个体性质的合作小组和个体商贩3804人,恢复集体性质合作商店2145户、17485人。经过调整,解决国营企业中因吃大锅饭而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等问题,调动小商小贩经营积极性,活跃市场。在这种形势下,个体工商户又有一个适度发展环境,并为繁荣当时十分凋蔽的市场、度过困难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1963年初,个体工商户恢复到5.37万户,5.43万人。然而,随着国民经济状况日见好转,两个阶级、两条道路的斗争和防止资本主义复辟的错误判断再次影响到经济工作。作为既是小私有者又是劳动者的个体工商户,因而再受冲击。全省上下全面组织国营和合作社商业代替私商,城镇从肉食行业开始,熟食、水产、水果、烟丝等行业均出现排挤私商经营的局面;在农村,对粮、棉、麻、木、竹、茶、纸等重要产品,采取常年管死的办法,一些大宗水产品和水果及其他农副产品在派购期间不准私商插手收购贩运,大批个体工商户被整顿压缩或强行转业,从事其他生产劳动。至1964年底,全省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仅有3万人,至“文化大革命”前夕,全省个体商贩已不足2万人;从事手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个体经营户,则被分解安排到各种类型的国营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后,作为“资本主义尾巴”的个体工商业遭到灭顶之灾。全省上下把残存的个体工商户一刀切掉。长泰、连城、顺昌、光泽、福州等32个县市残存的个体户除个别接受社会救济外,统统被赶去上山下乡。仅福州市区,残存的个体工商户下放到农村去的就有1259人。这些个体工商户到农村后,政治上受歧视,背上沉重包袱;经济上由于不能发挥经商务工特长,又缺乏干农活的能力,只得依附于当地农民,生活十分清苦。到永安县插队的35名小商贩,有30名年年超支;到明溪县插队19户,有15户超支。对于这种极“左”做法,个体户消极抵制,有的变卖家产,坐吃山空;更多人迫于生计只得悄悄倒流回城,转入地下经商。福安县上山下乡的22户和霞浦县的102户,没有多久便全部倒流回城,搞无证经营。
  面对这不正常的现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1973年和1974年给中共福建省委写报告,要求按中共中央有关精神落实个体工商户政策,但是问题仍无法得到解决。
  1978年,重新肯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城乡劳动者个体经营,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并按《关于农村社员从事个体工商业的若干政策规定》,以经营时间、生产经营性质划分个体工商业与家庭副业;规定自营专业户属于个体工商业;按照有利生产和自愿互利的原则,促进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全省个体工商业逐步得以恢复发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断清除“左”的影响,按照“积极发展、加强管理、狠抓教育”的方针,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货源、原材料供应、经营场地、资金等方面的困难,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止向个体工商户乱摊派、乱收费,维护其合法权益。至年底,全省个体工商户已有1.5万人。1980年末,全省有证个体工商户数已恢复到1.9万户,从业人员2.09万人,资金额达127.1万元。
  1981年初,据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各地(市)选一县(市、区)作重点调查,总结典型经验,找出存在问题。8月,省局针对各地在恢复和发展个体工商业中存在的货源、原材料及管理部门的分工等问题向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作了报告,制订扶持发展的相应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当年底,全省个体工商户发展至6.53万户,7.73万人。
  随着解放思想,放宽政策,城镇个体经济发展迅速。至1982年底,全省已发展到73603户,85322人,其中城镇41023户,48025人;农村32580户,37297人,比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增加6倍多,且安置待业青年15614人。这对补充国营和集体经济的不足,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疏通渠道,扩大就业等都起了积极作用。在恢复和发展个体经济工作搞得比较好的地方,吃饭难、做衣难、修理难、购买小商品难、推销积压商品难等问题都有所缓解。
  1983年,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中共十二大和中央(83)1号文件精神,继续消除“左”的错误影响,放宽政策,简化审批手续,在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方式、年龄等方面均作适当调整放宽。有的县还采取下乡就地审批农村个体户等方便措施,积极扶持,进一步发展城乡个体工商业。至年底,全省有证个体工商户达141459户,180569人,分别比1982年增长92.2%和111.6%。其中农村88690户,114305人,分别比1982年增长172.2%和206.5%,城镇52763户,66264人,安排待业青年24635人,占城镇从业人数的36.26%。
  1984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和中共福建省委有关“开放搞活,特殊灵活”的方针政策,努力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促进国营、集体、个人一起上。到年底,全省登记发照的个体工商户达18.95万户,24.72万人,比上年分别增长33.96%和36.9%。合作经营组织全省已发展到2802户,26786人。在发展生产,活跃流通渠道,方便人民生活,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国家税收,促进社会主义竞争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1985年4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把发展个体经济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精神,分析1984年福建个体工商业发展速度低于全国发展平均水平的主要原因,强调排除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各种阻力和障碍,加快发展步伐。当年,个体工商户达254822户,从业人数333815人,资金总额达2.83亿元,全年营业额15.8亿元。这支队伍的数量比“文化大革命”前增加16倍,基本恢复到历史上鼎盛时期的水平,且呈现出4个特点:农村发展步子比城市快;个体工商户在发展中逐步走向联合;城乡个体工商业和合作经营组织向以劳务为主和适宜分散经营的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发展;个体工商业和合作经营组织的生产经营水平有所提高,发展规模有所扩大。
  1986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发展个体经济的工作部署中,要求各地继续采取积极扶持政策,特别要大力发展为生活和生产服务的第三产业,帮助个体经营者解决经营场地、货源供应和技术培训等具体问题,使全省城乡个体工商业同步增长。当年底,全省登记发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达30.55万户,40.5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19.89%和21.32%;合作经营组织达9907户,103238人,分别比上年增长18.42%和19.03%;城乡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和合作经营组织自有资金,分别达4.38亿元和2.47亿元。年营业额分别达21.72亿元和7.05亿元。商品零售额分别占社会商品零售额的13.07%和2.46%。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占全省社会人口的比重,由上年的1.23%上升为1.47%。在行业结构中,运输业、工业、手工业和服务性行业的户数与从业人数所占的比重,由上年的39.06%和39.04%分别上升为40.53%和40.23%,特别是交通运输业在1985年较大发展的基础上,1986年的户数与从业人数又增长了58.72%和58.81%,而纯商业户所占比重,从上年的60.24%和59.86%降为58.88%和58.71%,行业结构更加合理。尤其是从事工业、手工业的个人合伙组织发展很快,其户数与从业人数占总数的52.52%和71.72%,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个体电子应用和电脑应用研究事业也有新的发展。明溪县个体工商户创办的电子应用厂研制生产的电子防盗器,产品一投放市场就颇受欢迎。福州市时代电脑应用研究所已初具规模,一年多来为省内企事业研制开发了质量较好、功能较全的电脑应用软件。个体经济的快速发展,不仅解决一大批城镇待业青年、闲散人员的就业和农村剩余劳力出路的问题,而且还为国家增加了积累。1986年,仅缴纳国家税收就达1.52亿元,约占全省工商税总收入的6.58%,比上年增长38.2%。
  1987年,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的大户持续发展。雇工8人以上,初步具备私营企业条件的有2000家,从业人员29930人。其中有工业1263家,从业人员21860人,产值1.33亿元。私营企业主要集中在福州、厦门2市和其他沿海开放区。据调查,全省私营企业组织形式有3种,一种是个人独资(或家庭)经营的私营企业,一种是合股集资的私营企业,还有一种是个人与集体合资而以个人资金为主的私营企业。同年底,全省城乡有照个体工商户360051户,从业人员482630人,注册资金63594万元,营业额394696万元,其中商品零售额257500万元;个人合伙组织12699户,从业人员136231人,注册资金34280万元,营业额88148万元,其中商品零售额40406万元。
  1988年,贯彻中共中央“稳定经济、深化改革”和“治理整顿”以及“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方针政策,全省城乡个体工商业继续朝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至年底,全省核准发照个体工商户达39.94万户,从业人员54.77万人,户数和人数分别是1980年的21倍和26倍;个人合伙组织1.62万户,17.08万人。其中1988年新发展个体工商户3.94万户,6.5万人,个人合伙组织0.35万户,3.46万人,比上年个体工商户的户数和人数分别增长10.94%和13.48%,个人合伙组织的户数和人数分别增长27.55%和25.4%。在70多万的从业人员中,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约占五分之一,一些教授、讲师、研究生、工程师和在职人员也放下铁饭碗,从事能充分发挥自己经特长的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这对促进用人制度改革和提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素质起到积极作用。全省个体工商户的经济实力普遍增强,共拥有资金79047万元,商品零售额37.01亿元。个人合伙组织注册资金54323万元。当年,全省个体工商户和合作经营组织就为国家提供税金2.93亿元,为亚运会、兴办教育等公共事业捐助150万元。这年,《私营企业暂行条例》颁布后,核准发照的私营企业1666家,投资者人数3744人,从业人员2.34万人,注册资金1.36亿元,工业总产值计1.1亿元,出口创汇7000万元,商业服务业经营额2.23亿元,其中商品零售额9717.06万元,占全省社会商品零售额的0.6%。还出现了产值超千万、资产逾百万的大户。
  1989年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开展对个体工商业者私营企业者经济法规培训工作的意见》。5月,在沙县召开全省山区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经验交流会,认真总结改革十年来引导扶持山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和加强监督管理的做法和经验。9月,根据国务院(1989)60号文件精神,省局下发《做好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和加强管理的通知》。但是受“六四”动乱影响,会议和《通知》的精神未能得到很好落实。全省个体工商户出现大幅度下降,核准发照的个体工商户32.16万户,从业人数48.07万人,较1988年底减少7.78万户,降幅为19.5%,从业人数减少6.7万人,降幅为12.23%;个人合伙下降幅度更大,全省仅有8672户,62236人,较1988年减少7526户,108594人,分别降低46.46%和63.56%。同年底,全省核准发照私营企业共有3132家,总人数51296人,其中城镇1347家,19167人;农村1785家,32129人,总人数中投资者7639人,职工43657人,注册资金3.4亿元,工业产值达4.94亿元,营业额2.97亿元,其中商品零售额1.95亿元,全省私营企业出口创汇达1.26亿元。私营企业发展呈现四大特点:其一,发展速度沿海快于山区,沿海5地市增幅最大的是泉州市达929户,17463人,比1988年增长9.93倍和5.3倍;而山区4地市平均增幅为3%和33%。沿海增幅大主要是人口多且集中,经商意识强,有得天独厚的利用外资等地缘优势和海外关系。其二,合伙企业占多数,全省私营企业中,独资企业有1191家,15023人,合伙企业共有1776家,32411人,占总数的56.7%和63.18%;而有限责任公司仅165家,3862人,占总数的5.26%和7.52%。合伙企业较适应福建省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现状,可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聚集和利用闲散资金、场地、技术和人才等,形成新的生产力。长乐、晋江的私营企业,采取大股套小股形式集资办厂,有的企业股份多达100多股。其三,行业发展以工业为主,全省城乡私营企业八大行业中,工业共有2297户,40800人,占总数的73%和79.53%;商业571户,6633人,占总数的18.23%和13.02%;运输业49户,818人;服务业44户,589人;修理业39户,531人;饮食业38户,460人;建筑业30户,475人;其他行业64户,990人。其四,出口创汇户增多,1989年全省私营企业直接和间接出口创汇达1.26亿元,有创汇的私营企业已达195户。其中工业153户,创汇达5301万元;商业9户,创汇2969万元;养殖业32户,创汇1920万元;民办科技1户,创汇10万元。出口创汇品种达25种之多,有食品、水产品、工艺品、电子电脑、服装、针织品等。而同年全省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组织出口创汇总额仅1151万元,为私营企业的9.17%。
  1990年,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继续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以稳定政策、积极引导、加强管理、扶持发展为指导思想,并根据福建经济形势,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为启动市场作贡献,强调在启动市场过程中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通过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推进市场的启动。通过鼓励政策和扶持措施,个体私营经济开始回升,全省最大的粮食市场——官桥粮行米市,个体私营经营户数由95家上升到136家,解决了闽南部分地区由于多次受灾造成的粮食缺口问题。莆田县工商部门组织1500多家个体工商户和20多家国营集体工贸企业举办展销会,签订合同,推动销售,一举为12家公有制企业摆脱困境。至年底,全省个体工商户达34.85万户,53.49万人,较上年底增加2.69万户、5.42万人,上升8.4%和11.3%。除建筑业外,其他各业均较上年有所增长。各地户数也都有所增加,超过全省增长率的有厦门市为14.5%,南平地区14.1%,泉州市12%,三明市10.4%,龙岩地区9.35%,漳州市8.7%;全省个人合伙8590户54332人,较上年底减少0.92%和12.7%,除宁德、莆田、三明、福州略有增加外,其他各地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全省私营企业达4162家,投资者9922人,职工55343人,较上年增加32.9%、29.9%和26.8%。私营企业的组成形式:合伙占58%,独资占37%,有限责任公司占5%。私营企业发展最快的是泉州市,总户数1897家,占全省的45%,比上年增长1.04倍,漳州市比上年增长39%。
  据1990年统计,全省的集贸市场,经营者80%以上是个体工商户;个体私营商业饮食服务网点,占全社会商业饮食服务网点80%左右,商品零售额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25%。当年又安排就业6万多人,解决了富余劳力出路问题。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全年缴纳税金5.04亿元,较上年增18.2%,捐献、赞助302.8万元。全省出口创汇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共323户,金额达1.47亿元,比上年分别增长18.75%和29.5%。创汇额较多的是厦门市6020万元,福州市4793万元,泉州市3077万元。创汇产品主要有工艺品、服装、鞋帽和水产品。生产型私营企业比重继续增大,私营工业企业有3187家,占总数的76%,比上年增长38.8%,泉州市新注册968家私营企业中,工业有871家,占90%。1991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八五”时期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要点》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提前5年实现第二个翻番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实际出发,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向生产型、外向型和科技型发展,发挥商业、长途贩运业在搞活流通和启动市场中的积极作用。注意从4个方面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对开办生产型、种养殖型的予以鼓励;对经济不发达的海岛、边远山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综合性经营的予以鼓励;对长期从事农副土特产品长途贩运和积极推销本地积压产品的予以鼓励;对有创汇能力的外向型企业予以鼓励。并积极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解决贷款、租用场地、产品销售、清理债务等“四难”问题。由于各地采取的措施有力,使个体私营经济得到稳步发展。当年底,经核准发照的个体工商户已达37.98万户,从业人员63.36万人,注册资金18.4亿元,总产值27.19亿元,出口创汇折合人民币6346万元,上缴税款6.32亿元(含私营企业),占全省工商税收总额的12.95%。私营企业亦呈持续稳定发展趋势。全省登记发照的私营企业有5188家,投资者12233人,职工68753人,注册资金为7.14亿元,占社会各种经济成份注册资金的1%;创产值8.93亿元,占同期社会工业总产值的1.75%;年销售额6.59亿元,其中商品零售额为4.54亿元,占同期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1.8%。从行业结构看,已从50年代传统的小手工业、小商业、修理修缮业发展到工业、科技研究与生产开发、信息咨询服务、旅游业以及工贸结合、运销结合、种养结合等行业。在5188家私营企业中,私营工业有4024家、商业826家、交通运输业80家、服务业58家、饮食业57家、修理业38家、建筑业34家和科技咨询业9家、其他行业62家。群众买难、卖难、吃难、修理难的状况有了根本好转,个体私营经济已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必要、有益的补充。出现一批有较强实力的私营企业,其中注册资金百万元以上的有29家,雇工人数百人以上的有27家,注册资金和雇工“双百户”有10个。
  1992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草拟印发《关于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意见》,向省政府报批《关于“八五”期间促进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同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下发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调查研究和吸收外省新举措的基础上,又起草了《关于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和《关于福建省经纪活动管理试行办法》。各地也都参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精神,制订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相应政策和措施。到年底,全省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达到41.69万户,从业人数70.15万人;私营企业达到6654家,从业人员107350人。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注册资金达33.15亿元,实现总产值47.93亿元,营业额98.53亿元,商品零售额81.9亿元,从业人数占社会总人口的比例由上年的2.3%上升到2.7%。在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换中,个体私营经济出现了10个明显的发展变化:一是全省9个地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普遍增长,户数和从业人数分别比上年净增3.86万户、9.43万人,增长10.02%和13.19%,是1989年后最好的一年;二是个体工商户(不含个人合伙)达到40.72万户、64.25万人,已经超过改革开放以后发展总量最多的1988年;三是私营企业仍然保持较大幅度增长,户数和从业人数,分别比上年净增1466户、26364人,分别增长28.26%和32.55%;四是山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速度首次超过沿海地区,三明、南平、宁德和龙岩4地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户数净增2.33万户,占全省净增数的60.44%,尤其是三明、南平2地市,增幅分别达23.53%和19.19%,创当年全省地市增幅最高纪录;五是普遍增加资金投入,全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注册资金,比上年增加7.61亿元,增长29.8%,户均资金增加1193元,增长17.99%;六是生产景气,经营活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总产值比上年增加11.81亿元,增长32.7%;营业额比上年增加13.96亿元,增长16.5%,商品零售额比上年增加11.6亿元,增长16.48%;七是第三产业蓬勃发展,在个体工商户中,从事第三产业户数与从业人数分别达到89.57%和82.94%,比上年增加9.47个百分点和19.93个百分点;私营企业中的第三产业比重由上年的21.16%上升为25.02%;八是经营领域扩大,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冲破传统经营项目,办起典当、信托、搬家公司、点钟公司、信息广告等服务行业,厦门市私营企业还创办30多家代理房屋出租、转让、管理服务、地产投资开发咨询、园林绿化工程、灭鼠灭蝇灭蟑螂等物业公司,福安、霞浦、福州仓山和郊区分别办起个体私营经济开发区、假日市场、跳蚤市场;九是向海外、省外开拓市场,全省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有25家;从事出口商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663户,为国家创汇2.17亿元人民币,此外,还有一大批到省外经营,仅宁德地区私营企业到上海浦东开发区投资办企业的就有100多户,闽南地区有27家私营企业在海南特区经营,莆田市200多户个体工商户在大连办起批零兼营木材市场,永泰县个体工商户在北京办起钟表修理店、福州风味小吃部、茶庄等服务行业,并在北京郊区形成永泰一条街;十是增加对社会的贡献,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缴纳税款达8.2亿元,占全省工商税总收入15.6%左右,比上年增长29.75%;缴纳教育费附加1386.7万元,认购国库券108.38万元,向灾区捐款和办社会福利事业捐款569万元;缴纳工商管理费8800万元,比上年增长24.89%;安置城镇待业人员29.62万人,使农村49.42万富余劳动力转移到第三产业。但是,福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与全国先进地区相比,仍有差距,当年全省个体工商户总数仅排全国第16位,全省私营企业总数虽排在全国第5位,但只相当于广东省的20.3%,规模普遍偏小,私营企业集团仅有1家;同时,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仅泉州市个体工商户数就占了全省总户数的1/3,私营企业数占了全省的1/2。
  1992年底,为贯彻邓小平“南巡讲话”精神,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领导人的指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着手代省政府草拟有关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措施意见。1993年初,省政府颁发《福建省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3号令)。与此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下发《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7月,省政府在泉州市召开省政府有关厅局领导、各地市分管领导和个体私营大户代表参加的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座谈会,省委书记、省长到会讲话,并直接与个体私营企业主对话,还组织到会人员参观晋江、石狮、南安的个体私营企业,听取如何扶持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的经验介绍。会后,各级、各部门领导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真抓实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好当地党政领导参谋,主动协调部门关系,在注册登记上实行从业人员条件、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限额、申领期限、字号名称、审批权限等多方面放宽标准,简化手续,使个体私营经济取得突破性发展,呈现2位数以上增长的前所未有的好形势。至年底,全省核准发照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达52.25万户91.7万人;私营企业达12005户20.7万人。个体工商户首次突破50万户,私营企业突破1万户,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数突破百万,并实现“六个同步”增长:第一,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同步增长。全省个体工商户数与从业人员,分别比上年增长25.3%和30.6%;私营企业户数与从业人员,分别比上年增长80.42%和92.74%。南平、宁德、龙岩和三明4地市个体工商户的户数增长率均在全省平均增长率以上;福州、南平、龙岩、漳州和厦门5地市私营企业户数增长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泉州市私营企业户数,占全省总户数40%以上,居全省之冠;福州市私营企业增长达2.68倍,居全省之首;南平地区个体工商户发展速度居全省第一;厦门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占社会人口比例名列全省首位。第二,投入与效益同步增长。当年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注册资金达70.25亿元,比上年增加37.1亿元,户均增加5316元,分别增长112%和68%。总产值达到81.48亿元,比上年增加33.55亿元,增长70%,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8.63%,比重增加1.23个百分点;营业额达163.12亿元,比上年增加64.6亿元,增长65.56%;商品零售额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29.68%,比上年增加3.68个百分点;缴纳税款12.18亿元,比上年增加3.98亿元,增长48.54%,占全省工商税总额的11.27%。据不完全统计,缴纳教育费附加2859万元,认购国库券1916万元,为社会办公益事业捐款817万元,缴纳工商管理费1.225亿元,比上年增长39.2%。第三,城镇与农村同步增长。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户数,分别比上年增长33.01%和95.28%,从业人员分别增长36.38%和102.54%;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户数,分别比上年增长20.79%和60.92%,从业人员分别增长27.31%和80.09%。第四,山区与沿海同步增长。全省4个山区地市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户数,分别比上年增长46.04%和52.93%;沿海5个地市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户数分别比上年增长10.81%和18.26%;山区个体私营经济不仅改变了长期以来发展滞后的状态,而且发展速度超过沿海35.23个百分点和34.67个百分点;沿海地区虽然原有基数大,发展速度相对减缓,但仍然保持2位数以上增长势头。第五,各个行业同步增长。在个体工商户各行业中发展速度快的种养业、科技业、运输业、建筑业,分别比上年增长5.89倍、3.32倍、0.5倍和0.45倍;发展相对缓慢的修理业、商业,也分别比上年增长14.4%和16.75%;私营企业中增幅大的科技咨询业、服务业,分别比上年增长5.6倍和2.92倍;发展相对慢的修理业、工业,分别比上年增长48.89%和54.04%;同时还新办一批广告、中介、物业、学校、医院、防疫、邮政、艺术设计、模特表演、花卉、发电站、剪报公司、编辑服务等第三产业,并且向一、二产业扩展,进一步优化行业结构,满足社会化生产和人民精神、物质生活需要。第六,境外与省外经营同步增长。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有81户私营企业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经营,比上年增加56户,增长1.24倍;有735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出口创汇生产,年创汇4.98亿元,比上年增长1.3倍;还有一大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冲破传统经营习惯,到省外经营,既为当地传播商品信息,带动一大批人勤劳致富,又为当地增强经济实力。地处山区的永泰县“八千泥腿子闯荡大都市”,其收入相当于全县财政的总收入。
  1994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持发展与管理并重,以管理促发展。同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省人大常委会写出报告,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各地对省政府3号令的贯彻落实情况,获得省人大领导批准。省人大常委会随即组织视察组到福州、泉州、漳州、三明、南平5个地市的9个县(市)区进行视察督促;不少地市人大也自行组织同一内容的视察,促进政策到位,推进健康发展。至年底,全省核准发照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共62.82万户140.93万人,比上年分别增长17.54%和25.45%(其中私营企业1.89万户30.26万人,比上年增长57.72%和46.23%);注册资金112.28亿元,比上年增长59.84%;实现产值81.32亿元,营业额282.77亿元,其中商品零售额186.23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55.82%、73.35%和49.37%。个体私营经济成为福建市场经济中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
  1995年底,全省个体工商户累计已达65.77万户、从业120.81万人,与上年累计数相比净增48336户101301人,分别比增7.93%和9.15%;私营企业户数累计已达2.55万户、从业人员39.45万人,与上年累计数相比净增6572户91952人分别比增36.82%和30.30%。实现产值136.77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8.19%,占全省同期工业总产值的9.35%;营业额达416.2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7.02%;社会商品零售额达237.82亿元,占全省社会商品零售额的40.92%,比上年同期增长5.08个百分点;出口创汇12.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66%;接纳安排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人员8.2万人,比当年全省实施“再就业工程”各行各业安置的富余职工和待业人员(7万人)还要多1.2万人。至1995年11月底止,缴纳税款近19亿元,占全省同期工商税总收入的13.03%。个体私营企业所从事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行业和项目已涉及电子、机电、化学、能源、生物等20个门类,其中专门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就有295家,比上年增长1.07倍。私营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上年的1131家,增加到2984家,比增1.64倍;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由上年的49家增加到192家,比增2.92倍;雇工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劳动力密集型企业由上年的96家,增加到99家,比增3.13%;500人以上的由零增加到2家。年产值或营业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由上年的396家,增加到594家,比增50%;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由上年的62家,增加到135家,比增1.17倍;1亿元以上的9家。最大的厦门大洋集团有限公司年产值达到2亿多元。私营企业集团公司由上年的6家,增加到18家,增加2倍。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办的企业也有很大发展,仅晋江市就达到26家。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业主和从业人员的文化层次、政策水平、自身素质和整体素质迅速提高。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的从业人员有30%左右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薪留职和辞职的干部、技术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在私营企业雇员中有60.70%的雇员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仅福州市50家私营科技公司就有青壮年科技人员813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69%。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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