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个体私营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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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443
颗粒名称: 第五章 个体私营经济管理
分类号: F121.23
页数: 49
页码: 168-216
摘要: 本章介绍了福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历史悠久,经历了多个阶段。早期表现为墟市中的私商小贩,之后逐渐扩大经营范围。民国时期,政府和商会等机构颁布了相关法规进行管理。新中国成立后,经历了社会主义改造、文化大革命等时期的起伏。改革开放后,个体私营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成为经济增长的新亮点。
关键词: 福建省 个体私营经济 发展历史

内容

福建个体私营经济,早期集中表现为墟市中的私商小贩。宋、元时期,个体工商业由税课司兼管。明代,福建省私商小贩经营范围进一步扩大。至甲午中日战争(1894年)前后,涌现一批民营实业家。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清政府颁布《商人通例》,福建开始对个体工商业实行审查和注册登记。
  民国时期,省政府及建设厅、警察局等先后颁布一系列有关私商小贩及民营企业等管理法规,但具体管理工作基本上由商会和同业公会自行处置。在闽西革命根据地,则由苏维埃政府直接推行苏区经济政策,采取一系列保护贸易自由和奖励进出口措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个体私营经济管理提供了宝贵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全省各地相继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私营工商业户财产进行清产核资;组织个体私营工商业户参与土特产交流;全面推行注册登记管理。
  1952年,在政府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内部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简称“三反”)的同时,在资本主义工商业者中开展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简称“五反”)运动,国营、合作社企业发展步伐加快,个体私营工商业逐步减少。1955~1956年,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个体私营经济基本上消失。1961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部分有经营特色的小商贩又从国营和合作商店中分离出来,省政府采取措施调动其经营积极性。1966年,全省个体商贩有2万人左右,至“文化大革命”后期,被“横扫”殆尽。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重新肯定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个体工商业迅速恢复发展。
  1979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个体工商业者进行登记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1980年,颁发《关于对个体工商业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对个体工商业实行按行业归口管理。1983年,进一步放宽政策,简化审批手续,在经营范围、方式、经营者条件等方面进行调整,进一步调动个体工商业的经营积极性。1991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八五”时期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要点,注意从多方面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帮助其解决贷款、租用场地、产品销售和资金拖欠等“四难”问题。同时,本着“先放开、后引导,先发展、后规范”的原则,大力扶持发展。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发表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始调查清理工商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三乱”(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1993年,省政府颁布《福建省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实行“七个放宽”政策,各级政府都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加以扶持,使个体私营经济取得突破性发展。至1995年底,全省已有个体工商户65.77万户,私营企业2.59万户。第一节 发展规模
  一、清及清代以前
  《南部新书》载:“端州以南,三日一市,谓之为墟。”福建个体私营经济早期表现为墟市中的私商小贩。唐岑参诗云:“包荷裹饭趁墟人。”至唐麟德元年(664年),福建已有众多私商小贩在墟场集市中从事商品交换。
  宋、元时期,福建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繁荣,特别是沿江、沿溪的城镇,“舟车辐辏,物阜人彩”,私商小贩随之活跃。
  明代,商贸活动更趋活跃,私商小贩经营范围日见扩大。《寿宁县志》记载:明崇祯七至十年(1634~1637年),该县有20余家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涉及织布、制曲、铸锅、木竹加工、烧石灰、编席、养蜂、制糖等。明末清初,惠安个体石匠开始以“南匠”之称闻名于世;德化的瓷器烧制也开始驰名,家家户户都操起制瓷行当,瓷窑遍布德化县各乡镇。
  清同治十年(1871年),实行牙行和具有“朝廷税典”之称的典当抵押业登记制度,将牙行分为官牙和私牙2种,领帖者为官牙,不领帖者为私牙。当时,晋江安海的郑顺荣批馆兼收代转银信,为颇负盛名的一家私牙。
  清光绪六年(1880年),福州刘学恂创办糖厂,成为福建早期较有实力的私营企业主。
  甲午中日战争前后,福州陆续出现民族资本主义工业,涌现一批私营实业家。
  随着帝国主义势力的侵入,福州商业界出现一大批买办商人,挂着洋招牌为洋人开鸦片馆、赌场、妓院。仅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输入鸦片(不包括走私)即达3500余担,开烟馆140余家,妓院、赌馆200多家。
  清宣统元年至二年(1909—1910年),福州林友庆、邱希仁创办私营电厂,营利颇丰。宣统二年,刘学恂之子健庵又创办私营福州电器厂。龙岩出现私营实业家组织开采煤矿,每年向厦门输出煤500吨,向漳州输出500吨,每吨售价14元。还有广建玻璃厂、华祥制糖公司(不久均倒闭);厦门罐头厂、中国罐头厂,年产水果罐头300担,酱油6000担,腌制食品10万担,鱼肉罐头200担。新办的六丰公司大米加工厂和小规模的纺织厂、制糖厂、制砖厂、电灯公司等,均为个体私营经济性质。
  辛亥革命(1911年)后,随着官僚买办资本的日益扩大,福建民族工业更显步履艰难。福州市和其他城市私人办有电话公司、糖厂、煤矿、冰厂、油厂、铁厂、纸厂、橡胶厂、火柴厂、灭火器厂、制砖厂、汽水厂、肥皂厂等,规模都不大,资金有限,惨淡经营,有的很快倒闭。当时厦门洋行林立,有英国德记洋行、美国旗昌洋行、德国宝记和新利记洋行等。日本的三井洋行,其职员很多是从小在中国读书、能讲流利的中国当地语言、穿着中国的服装,甚至也直接雇用中国职员。该公司在福建发展很快,在福州也设有代理机构,由留学日本的中国人冯家相负责;大肆掠夺闽、浙土产原料,如每年以低价收购烟叶2万担,然后凭借不平等条约缴纳低税,雇用廉价劳工,加工产品出口,因此对我国南方特别是闽、浙一带的烟草商家出口业务构成很大威胁。该行还在中国倾销日本货,垄断厦门的高丽参、棉布棉纱、啤酒、海味、罐头、胶鞋、车胎、火柴、煤炭、水泥、纸张、蚊香等市场;甚至贩卖军火,私查福建资源,收集经济情报,进行走私贩毒等,无孔不入,唯利是图。民族工商业因而困难重重,内外交困,一直到民国前期发展都十分艰难。
  二、民国时期
  民国初期,工商事务基本上由商会与同业公会自行管理。民国7年(1918年),仙游县有自产自销型、亦工亦农型、来料加工型和商业型的私营糖厂百余家。仅城关就有11家,从业人员55人,雇工15人,自有资金8万元,年销8~12万担糖,白糖每担价8~9元,红糖6~7元,板糖4~5元。民国8~17年,农村糖户糖商逐渐向城关集结,开行设铺者逐渐增多,运销商已有26户101人,资本18万元,运销量最高年份达16万担。
  抗日战争爆发后,福建省政府建设厅陆续下令各县报告商业和工业情况,重视发展民族工业。民国27年,设纸业管理处、茶业管理局,“实施计划贸易及统制政策”(《生力旬刊》第二旬第22页严家淦《两年来福建建设》)。当年全省民营米谷加工厂发展至1023家,资本总额81.71万元,工人2744人,加工动力中水力机械636架,汽力机械88架,电力机械141架,油渣动力机械125台。其中永安最多有154家,但资本额以福州最多,有22.11万元。惠安、德化、云霄、宁化、上杭最少,每县仅1家,资本额宁化最少,仅120元。次年,发现不少公务员参与经商,省政府奉行政院令严禁公务员从事投机买卖、经营商业及兼为私营商业之管理人或从事兼营与其职务有关之事情;但允许投资正当生产事业。且将民营工厂归并为省营,合乎工厂法的只有1家,即南平建华火柴厂,资本60万元、工人2000余人;手工业最主要是造纸,全省有槽户10815家,工人66024人,产量为88.62万担,产值1231.48万元;另一手工业为制糖,全省有1/4县生产蔗糖,以莆仙为最多。
  民国30年,福建省政府加强对民营企业按行业管理。同年4月,省政府训令各县政府将行业划分为重要商业、重要工业、重要矿业和重要输出业。
  重要商业有棉花业、纱业、布业、丝绸呢绒业、煤炭业、粮食业、油业(食用油类)、盐业、糖业、茶业、国药业、西药业、肥料业、木业、铜器业、铁器业、锡器业、五金电料业(五金材料及电气器具类)、煤油业、纸业、图书教育用品业、百货业(机制品及手工艺品中不属其他重要商品者属之)、山货业(农牧产品中非输出业性质及不属于其他重要商品范围者属之)、汽车业、轮船业、民船业、承揽运送业、仓库业、典当业、保险业、银行业、钱业(钱庄银号类)。
  重要工业有电器工业、电工器材工业、机械工业、金属品冶制工业、交通器材工业、水泥工业、棉纺织工业、缫丝丝织工业、酸碱工业、制盐工业、面粉工业、碾米工业、植物油制炼工业(以机器或土法榨制及精炼植物油)、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制糖工业、橡胶工业、酒精工业、猪鬃整理工业、火柴工业、印刷工业、教育用品工业。
  重要矿业主要是煤矿业。
  重要输出业主要是在输出区域内经营植物油业、茶业、猪鬃业、生丝业、丝织品业、牛羊皮业、肠衣业、药材业和草帽业。
  民国33年,全省民营工矿企业共72家,雇工最多的仍为建华火柴厂,南平福电铁工厂和福州电气厂雇工也较多。据民国34年《福建省政府建设厅商业统计报告》核定,全省共有私营工厂40家,资本1966.1万元,其中纺织工业2家,机械制造4家,化工8家,饮食品制造5家,印刷6家,动力工业3家,金属品制造3家,燃料工业4家,卷烟工业5家。
  民国36年,福建省政府陆续颁行扶植民营企业的政策法规,对民国24~36年所订的有关马车、人力车、货车、脚踏车、货运汽车行、手工业示范厂、土木建筑等方面的登记管理办法和水上运输行政管理及渔业管理局办理渔船商登记办法等进行清理,或照旧施行或重新修订。但因政局不稳,硝烟四起,这些政策法规很难真正实施,个体私营经济步履维艰。
  三、苏维埃政权时期
  民国18年(1929年)3月14日,红四军解放闽西商业中心城市长汀,颁布《告商人和知识分子布告》,阐明“共产党对城市的政策是取消苛捐杂税,保护商人贸易。在革命时候对工商人士酌量筹款供给军需,但不准派到小商人身上……至于普通商人及一般小资产阶级的财物,概不没收,但普通商人及一般小资产阶级应赞助工农革命,服从工农阶级的领导……”。7月,毛泽东参加在上杭蚊洋召开的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提出城市政纲和政策。嗣后,上杭、永定、龙岩、宁都等县都作出相应的决议;大会通过了《政治决议案》和《土地问题决议案》,重申“对大小商店应取一般保护政策”,“对城乡小商人绝对不要没收商店,焚烧帐簿和废除帐目。”为了粉碎国民党的经济封锁,保证赣南、闽西根据地的军需民用,红色中央和红四军一再下令保护商人利益,支持和领导商人积极开展对国统区的贸易活动。中共闽西特委还充分发挥闽西圩场贸易的作用。据《闽西革命根据地的经济建设》记载,当时根据地的农村圩场贸易相当活跃,参与交易的人数日见增多。闽西革命根据地各区乡都有圩场,长汀就有四都、楼子坝、溪后和谢坊4个圩场;永定有坎市、抚溪、湖雷、九圩排、歧岭和金丰等;上杭有庐丰、丰稔、官庄、古田、白沙、才溪、旧县、通贤和回龙等;龙岩有雁石、龙门、大池和小池;连城有芷溪、新泉和庙前等。这些圩场大都是当地个体工商户进行土特产交易的集散地和日用品的中转站,如纸、烟、米、笋干等。龙岩的龙门圩,有个体商店70余家,适中圩有80多家,最少的也有5~6家。圩场与圩场之间,远的相距15~20千米,近的1~2千米。为便于农户自产自销农产品和购买生活必需品。工农民主政府将原来十日一圩改为五日一圩,每圩贸易数额从数百元至数千元,赶圩人数多者千余人,少者也有400~500人。交易的货物有猪、牛、鸡、鸭、布匹、谷子、豆子、农具等。这年冬天,长汀人民还办起了红军被服厂,主要生产军衣、军帽、棉衣、绑腿、子弹袋等。建厂两个月,为红军制做7万多套军衣和其他军用品。
  民国19年(1930年)3月25日,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通过了《取缔牙人条例》。规定买卖双方是否需要牙人听其自便,牙人佣钱一律减少一半以下抽收,此前承包之牙税及执照取消,不准再行收税,牙人还须向政府登记,经政府许可方可经纪,若有舞弊由政府撤职查办。此外政府还对重要物资,如粮食、木材、耕牛、矿物、纸业等进行专项管理。
  由于政策有利于发展经济,苏区城乡贸易十分活跃,众多个体私商踊跃参与经营活动。长汀城内东、西米市,每天赶集者多达千人,仅米、豆和其他农副产品每天贸易量即达35吨,成为赣南闽西农副产品的集散地,被称为“红色小上海”。同年5月,闽西苏维埃政府公布《商人条例》。6月,红四军前委和中共闽西特委在汀州南阳开会决定保护民营纸厂、烟厂的生产,提出保护贸易自由和奖励进出口政策。7月8~20日,中共闽西第二次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分析了闽西革命根据地所面临的严峻经济形势,“自帝国主义的工业品侵入后,闽西的手工业便逐渐破产,洋布战胜土布,洋纸打倒土纸,卷烟打倒了条丝“……再则木排也因战争的影响,需要木头建筑的地方也因破产的结果,失去购买力,木排也销不出去了。在帝国主义的洋货尚未侵入以前,闽西用的布匹、药材均来自江西。那时由龙岩到长汀的大路上,每天至少有数百担货的挑夫。但此时这些货物都由汕头、厦门来了,由龙岩到长汀的挑夫,最少亦有一万人失业……沿途的商店、小贩等,也因歇业倒闭。在长汀至河田从前有500多间商店,现在倒闭得只剩20~30间了……”。
  民国20年(1931年)4月,闽西工农兵政府在经济委员会扩大会决议案中批判不准外商进入根据地经商的错误倾向,做出决议:“……正确地执行对付苏区及非苏区的商人策略,是可以增进我们的土产运出及工业品的输入。经常注意吸引外地商人到苏区来贩货,对于反动统治区的商人的货物,不违反苏维埃政府法律,是可以准其自由出入,不必加以封锁……”8月31日,闽西苏维埃政府发出通知,允许商人自由贸易,“……无论何种商人,只要他在不违反苏维埃一切法令,不勾引敌人作反革命,不垄断经济,苏维埃政府是允许商人在苏区内营业自由的……”。同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还颁布《关于商业投资暂行条例》,规定“无论国家的企业、矿山、森林和私人的产业均可投资经营或承租承办”、“私人所投资经营之工商业,苏维埃政府在法律上许可其经营之自由。”这些方针政策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私营工商业之迅速恢复和发展,长汀县城私营商店由暴动前的几十家迅速发展到367家。
  民国21年(1932年)3月,闽北分区工农政府致信国统区商人:“分区苏政府领导下的铅山、上饶、广丰、崇安、浦城、建阳六县……建立了工农兵苏维埃政府……为了流通苏区与非苏区的贸易……凡苏区与非苏区商人只要遵照苏维埃的法令纳税,苏政府力负保证商人的安全、自由营业的责任……”9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财政人民委员部训令:“必须严厉执行经济政策……注意鼓励合作社和当地商人设法贩运日用必需品,如洋油、食盐、洋火、棉花、布匹、药材等输入,与内地产品,如纸、木、烟、茶油、钨砂、煤炭等输出,以维持苏区的社会经济。”
  民国22年(1933年)2月,中华苏维埃政府决定设立各级国民经济部,由邓子恢兼任中央国民经济部部长。该部下设对外贸易局、粮食局和合作社指导委员会。7月4日,中央政府制订了《关于倡办粮食合作社问题》文件。10月,中央执行委员会设11个人民委员部,吴亮平为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陈潭秋为粮食人民委员,林伯渠为财政人民委员,修改了李立三、王明“左”倾盲动政策,使制铁、织布、烧石灰、造纸、开煤矿、开钨矿、制盐、制药、制油等手工业不但得到恢复而且有新的发展。广大民众还组织和参加生产、消费、粮食和信用合作社。
  中央苏区在农村建立许多红色圩场,摧毁国民党的税务机关,没收土豪劣绅和不法资本家财产。对私商小贩和一般工商业者则采取保护政策,其财产丝毫不受侵犯、不罚款,也不抽税,保护贸易自由。除土豪劣绅和不法资本家的货坊被封闭外,其余所有店坊都照常开展生产贸易活动,中小工商业者和群众都很满意。政府还在圩日派出武装巡逻,禁止投机,禁止扰乱市场,禁止囤积居奇,保护正常贸易,防止敌人破坏和捣乱。12月,中央苏区消费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在瑞金叶坪举行,红军及江西、福建的40余县代表出席大会,吴亮平作《粉碎敌人第五次“围剿”与合作社的任务》的报告。这年,福建“对外贸易也得到相当的成绩,如宁化、新泉、上杭分局的设立,食盐、洋油的进口,纸及莲子的出口,使苏区特别是汀市经济较前活跃。”(《中共福建省委工作报告大纲》1933年10月26日)
  民国23年(1934年)6月,闽东工农民主政权颁布《闽东苏维埃政府布告——保证商业自由》。为保证商业自由,不干涉日常商品交换和苏区市场活动,针对一部分不法分子假冒苏维埃或红军名义在沿河一带截劫商品,致各地私商小贩裹足不前,苏区市场因而萧条,买卖困难等突出问题,苏维埃政府严肃查办了一批不法分子,并发出布告严行禁止,嗣后如有类似事件发生,由各地苏维埃政府查处严办或枪决。8月28日,闽北分区工农民主政府亦宣布《商人自由贸易问题》,规定商人在遵守苏维埃经济政策下,允许自由贸易,不得干涉;工农群众也可以自由贸易,在苏区买卖,合作社不干涉;为抵制奸商故意抬价,各级合作社大批购办群众必需的食盐、洋油、布匹等用品廉价卖给群众,使群众不受奸商剥削;对商人投机抬价危害民生和军需,苏维埃政府及时予以禁止和限价。通过这些方针政策,苏区的个体私营经济日趋繁盛活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海运被美帝国主义封锁,内地运输又受匪特袭扰,山区土特产因不能外运而大幅度减产,新的货币尚未完全流通,旧货币特别是外币和硬通货还在使用,有的地方仍然以物物交换的形式进行贸易,因此,个体私营工商业尚处在暂时萎顿状态。1950年,一方面,没收官僚资本工商企业,创办国营工厂,发展国营经济;另一方面,对私营工业、手工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方针。当时,福州个体私营工业计有9000余家,其中比较大的是铁工厂、发电厂、火柴厂、造纸厂等,还有117家手工工场,2500家家庭手工业,皆因原料问题基本上被迫停工,物资供应十分紧张。商业有各种商行6945家,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勉力支撑,另有2945家未能复业。从事木材经营的,因无法外运,只好减产。布匹多为零售,批发业务难以开展。钱庄基本上不复业而转入地下。厦门是商业城市,工业规模小而且数量少,只有3~4家化工、火柴等小工厂。但苏广百货出口商较多,资本也较雄厚,比福州活跃,市场上的棉纱、布匹、米、油、百货等商品,货源基本上来自上海,海上被封锁后改由香港进货。
  1951年4月,全省各地组织工商界学习《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办法》,各地相继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私商财产据实盘估;土产交流初步展开。随着陆路交通逐步改善,市场物价日趋平稳,土地改革使农村的购买力提高,生产资料供应特别是肥料供应大幅度增长,刺激了工商业的全面复苏。通过各种土产会议和土产展览会,许多土产转滞销为畅销,一些著名手工艺品也供不应求。当年,个体私营工商业产值比1950年增加31.23%。
  1952年,全省公有制与私有制经济的比重发生变化,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发展很快,私营经济呈下降趋势。至年底,公私营业额比重由1951年的1.5:8.5变成3:7,市场营业亦由上年的2:8改变为3.5:6.5。但在私营工商业中,凡与国计民生和生产有密切关系的服务于物资交流的行业,在城乡物资交流的刺激和广大农村生活水平、文化水平提高的情况下,仍然得到发展。凡与人民群众生活生产有连带关系和能促进城乡物资交流的行业一般尚能维持,凡与人民生活关系不大的奢侈品、高级消费品、迷信品等均呈没落淘汰之势,有的行业因国家管制或因国营合作社经营范围和比重的扩大而呈萎缩状态。
  1953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制订《主要物品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立交易所。但不准买空卖空、捏造商情、哄抬物价、投机操纵。各业之批发交易均须在交易所内进行,批发额由商业主管部门规定。行商小贩和消费者若要在交易所内交易,须持合法证件,填报姓名、住址、商品种类和用途。无交易证者不得入内,买卖大宗货物时由商业主管部门酌定公告之,成交者即向交易所登记发给凭证,不得反悔,不得掺假诈骗。交易所须将每日经营之详细情况上报商业主管机关。还规定可申请为固定交易员的具体条件。明确交易所无权强制集中交易,或制订对交易所以外的工商业者有约束力的管理办法。对交易所的设立及管理主要以是否有助于城乡物资交流为标准,对收费过高、管理过严的及时予以纠正。不全部取消也不尽量设立或无原则地保留。当年有交易所156处,一般均由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但有的地方设立的交易所收费过高,有的专为收手续费而成立,甚至是由经纪人或代理商私自成立。《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交易所须有一定场地并为集中交易提供各种便利,如果属挂名、单纯收费者一律取消。不缴纳交易税、对物资交流不起作用者也取消。由经纪人或代理商组织的坚决取缔。城市交易所收费最高不超过3‰,农村不超过5‰,以能维持开支稍有余裕即可,若实在入不敷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酌收服务费,但不得另取佣金。这年,全省城乡个体工商户总数达24.75万户、34.48万人,占当时人口的2.6%,私营工商业达20326户。
  同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对全省棉布、棉纱、主要百货、新药、土产和屠宰等行业,按照包、留、转的办法先后全部或部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省人民政府成立“福建省国家资本主义改造办公室”(原第六办公室)。地、市成立相应的机构,着手培训“资改”干部。当年全省有个体手工业107105户,从业人员760038人,总产值39333万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23%,为全省工业总产值的54%。至年底,为进一步支援生产建设,满足人民生产生活的基本需求及保证市场物价稳定,国营商业在城市不断扩大对私营工业的加工订货,在农村加强主要农产品的收购。国营合作商业批发机构也不断增建,有组织的市场日益扩大,自由市场相对萎缩,许多私营批发商逐渐消失,零售商也受影响,营业清淡,利润下降,累亏户和停歇业户大量增加,计有停歇业户19000户。
  1954年,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开始,福建省批发商主要集中于福州、厦门、漳州和泉州4个城市16个行业,共824户、从业人员5018人(劳方2972人,资方2046人),资金总额1197亿元。上半年先对批发商进行调查摸底。8月开始对棉布、百货、粮杂等7个行业进行部分改造。第二阶段改造西药、土产、交电等11个行业。京果、国药、文具和其他4个行业最后改造。至年底,全省改造批发商23个行业354户,占总数的43%。其中由国家包下来的103户,转业的185户,歇业的42户,改为国营代批店的3户(这3户由原来的24户合并而成)。零售商已全部或部分改造安排的共21个行业7114户,占1953年底总户数的17.86%。其中代销户1540户,占改造户的21.65%;经销户4301户,占改造户60.46%;批零兼营的1127户,占总户数的15.84%;其他146户,占总户数的2.05%。改造后国营集体批发商占批发商总数的85.32%,国营集体零售商占零售商总数的58.76%。1955年10月开始对饮食、服务行业进行普查,全省个体工商户已下降到12.15万户,人数下降到18.01万人,仅占当时人口数的1.3%。1956年正式开始对私营工业企业进行改造。在探索改造方法的过程中,出现“宁左勿右”,“利用少、限制多”,政府与个体私营业主关系紧张等问题。
  50年代中后期,各地在改造过程中加强生产经营领导,通过在广大个体私营工商业者中开展劳动竞赛服务良好月、商品展览、名牌货展览、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来推动生产,扭转“五等”(等证章、等领薪、等当社干部、等投资、等派公方代表)情绪,扭转吃公家饭、吃大锅饭思想。与此同时,派货担下乡支援春耕,支援铁路和水利建设。在改造过程中,基本上把原企业全部职员包下来,使更多的个体私营工商业主向政府靠拢,在改造后的企业中安排适当的领导职务。福州、漳州第一批安排的课、股级以上干部中有个体私营工商业者537人,其中厂长经理87人,专职董事96人,门市部主任、车间主任、课股长354人;厦门市第一批安排110人,其中局长、顾问3人,厂长、经理38人,股长、主任68人,还提拔职工564人。思想改造方面,主要是通过业务学习班学习,学员对象主要是安排在国营和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工作的小商贩或手工业合作社的小业主,不适宜或不愿参加脱产讲习班学习的资产阶级分子,部分有代表性的工商业者的家属。
  在改造过程中,部分地区贪多求快,急于求成,在商业网点迁、并、撤中,强迫搬迁,有的城市在发展乡村商业网点时,代销员都是农业社员而城镇商贩没有很好安排,许多未安排的资方人员包括1954年停业的批发商和应该安排的辅助劳动力,则安排在企业外作为经销户。
  1957年对私改造完成后,全省个体工商业户仅剩1.74万户,从业人员1.8万人,人数占当时人口总数的0.13%,约为1953年的1/20。1958年,强调“一大二公”,全省个体工商业完成了所谓由个体至合作直至国营的“一步登天”过程。此后,个体工商户过着“吃官饭、敲官鼓”的生活,个体户中还流传着“吃三(餐)等八(小时)望十五(发工资)”等顺口溜。由于吃大锅饭,个体户生产经营积极性受到挫伤,流动服务、走街串巷不见了,历史上形成的众多名、优、土、特产品逐渐消失。福州的“苏苏酱鸭”、“木金肉丸”,厦门的“韭菜盒”、“加料肉粽”,诏安的“金钱肉”等均销声匿迹。至1959年,在统计报表上能反映出来的全省个体工商业者还不到100户。
  跨入60年代,为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克服“左”倾冒进和自然灾害带来的经济困难,1961年,国家恢复国营、集体、个体3条流通渠道,调整、合并和下放一批国营和合作企业。各地把一些有能力恢复名优产品,有经营特色的小商小贩从国营和合作商店中分离出来,让这些人独立经营,发挥各自优势。福州市分2批分离出属个体性质的合作小组和个体商贩3804人,恢复集体性质合作商店2145户、17485人。经过调整,解决国营企业中因吃大锅饭而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等问题,调动小商小贩经营积极性,活跃市场。在这种形势下,个体工商户又有一个适度发展环境,并为繁荣当时十分凋蔽的市场、度过困难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1963年初,个体工商户恢复到5.37万户,5.43万人。然而,随着国民经济状况日见好转,两个阶级、两条道路的斗争和防止资本主义复辟的错误判断再次影响到经济工作。作为既是小私有者又是劳动者的个体工商户,因而再受冲击。全省上下全面组织国营和合作社商业代替私商,城镇从肉食行业开始,熟食、水产、水果、烟丝等行业均出现排挤私商经营的局面;在农村,对粮、棉、麻、木、竹、茶、纸等重要产品,采取常年管死的办法,一些大宗水产品和水果及其他农副产品在派购期间不准私商插手收购贩运,大批个体工商户被整顿压缩或强行转业,从事其他生产劳动。至1964年底,全省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仅有3万人,至“文化大革命”前夕,全省个体商贩已不足2万人;从事手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个体经营户,则被分解安排到各种类型的国营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后,作为“资本主义尾巴”的个体工商业遭到灭顶之灾。全省上下把残存的个体工商户一刀切掉。长泰、连城、顺昌、光泽、福州等32个县市残存的个体户除个别接受社会救济外,统统被赶去上山下乡。仅福州市区,残存的个体工商户下放到农村去的就有1259人。这些个体工商户到农村后,政治上受歧视,背上沉重包袱;经济上由于不能发挥经商务工特长,又缺乏干农活的能力,只得依附于当地农民,生活十分清苦。到永安县插队的35名小商贩,有30名年年超支;到明溪县插队19户,有15户超支。对于这种极“左”做法,个体户消极抵制,有的变卖家产,坐吃山空;更多人迫于生计只得悄悄倒流回城,转入地下经商。福安县上山下乡的22户和霞浦县的102户,没有多久便全部倒流回城,搞无证经营。
  面对这不正常的现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1973年和1974年给中共福建省委写报告,要求按中共中央有关精神落实个体工商户政策,但是问题仍无法得到解决。
  1978年,重新肯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城乡劳动者个体经营,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并按《关于农村社员从事个体工商业的若干政策规定》,以经营时间、生产经营性质划分个体工商业与家庭副业;规定自营专业户属于个体工商业;按照有利生产和自愿互利的原则,促进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全省个体工商业逐步得以恢复发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断清除“左”的影响,按照“积极发展、加强管理、狠抓教育”的方针,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货源、原材料供应、经营场地、资金等方面的困难,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止向个体工商户乱摊派、乱收费,维护其合法权益。至年底,全省个体工商户已有1.5万人。1980年末,全省有证个体工商户数已恢复到1.9万户,从业人员2.09万人,资金额达127.1万元。
  1981年初,据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各地(市)选一县(市、区)作重点调查,总结典型经验,找出存在问题。8月,省局针对各地在恢复和发展个体工商业中存在的货源、原材料及管理部门的分工等问题向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作了报告,制订扶持发展的相应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当年底,全省个体工商户发展至6.53万户,7.73万人。
  随着解放思想,放宽政策,城镇个体经济发展迅速。至1982年底,全省已发展到73603户,85322人,其中城镇41023户,48025人;农村32580户,37297人,比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增加6倍多,且安置待业青年15614人。这对补充国营和集体经济的不足,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疏通渠道,扩大就业等都起了积极作用。在恢复和发展个体经济工作搞得比较好的地方,吃饭难、做衣难、修理难、购买小商品难、推销积压商品难等问题都有所缓解。
  1983年,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中共十二大和中央(83)1号文件精神,继续消除“左”的错误影响,放宽政策,简化审批手续,在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方式、年龄等方面均作适当调整放宽。有的县还采取下乡就地审批农村个体户等方便措施,积极扶持,进一步发展城乡个体工商业。至年底,全省有证个体工商户达141459户,180569人,分别比1982年增长92.2%和111.6%。其中农村88690户,114305人,分别比1982年增长172.2%和206.5%,城镇52763户,66264人,安排待业青年24635人,占城镇从业人数的36.26%。
  1984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和中共福建省委有关“开放搞活,特殊灵活”的方针政策,努力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促进国营、集体、个人一起上。到年底,全省登记发照的个体工商户达18.95万户,24.72万人,比上年分别增长33.96%和36.9%。合作经营组织全省已发展到2802户,26786人。在发展生产,活跃流通渠道,方便人民生活,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国家税收,促进社会主义竞争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1985年4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把发展个体经济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精神,分析1984年福建个体工商业发展速度低于全国发展平均水平的主要原因,强调排除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各种阻力和障碍,加快发展步伐。当年,个体工商户达254822户,从业人数333815人,资金总额达2.83亿元,全年营业额15.8亿元。这支队伍的数量比“文化大革命”前增加16倍,基本恢复到历史上鼎盛时期的水平,且呈现出4个特点:农村发展步子比城市快;个体工商户在发展中逐步走向联合;城乡个体工商业和合作经营组织向以劳务为主和适宜分散经营的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发展;个体工商业和合作经营组织的生产经营水平有所提高,发展规模有所扩大。
  1986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发展个体经济的工作部署中,要求各地继续采取积极扶持政策,特别要大力发展为生活和生产服务的第三产业,帮助个体经营者解决经营场地、货源供应和技术培训等具体问题,使全省城乡个体工商业同步增长。当年底,全省登记发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达30.55万户,40.5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19.89%和21.32%;合作经营组织达9907户,103238人,分别比上年增长18.42%和19.03%;城乡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和合作经营组织自有资金,分别达4.38亿元和2.47亿元。年营业额分别达21.72亿元和7.05亿元。商品零售额分别占社会商品零售额的13.07%和2.46%。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占全省社会人口的比重,由上年的1.23%上升为1.47%。在行业结构中,运输业、工业、手工业和服务性行业的户数与从业人数所占的比重,由上年的39.06%和39.04%分别上升为40.53%和40.23%,特别是交通运输业在1985年较大发展的基础上,1986年的户数与从业人数又增长了58.72%和58.81%,而纯商业户所占比重,从上年的60.24%和59.86%降为58.88%和58.71%,行业结构更加合理。尤其是从事工业、手工业的个人合伙组织发展很快,其户数与从业人数占总数的52.52%和71.72%,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个体电子应用和电脑应用研究事业也有新的发展。明溪县个体工商户创办的电子应用厂研制生产的电子防盗器,产品一投放市场就颇受欢迎。福州市时代电脑应用研究所已初具规模,一年多来为省内企事业研制开发了质量较好、功能较全的电脑应用软件。个体经济的快速发展,不仅解决一大批城镇待业青年、闲散人员的就业和农村剩余劳力出路的问题,而且还为国家增加了积累。1986年,仅缴纳国家税收就达1.52亿元,约占全省工商税总收入的6.58%,比上年增长38.2%。
  1987年,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的大户持续发展。雇工8人以上,初步具备私营企业条件的有2000家,从业人员29930人。其中有工业1263家,从业人员21860人,产值1.33亿元。私营企业主要集中在福州、厦门2市和其他沿海开放区。据调查,全省私营企业组织形式有3种,一种是个人独资(或家庭)经营的私营企业,一种是合股集资的私营企业,还有一种是个人与集体合资而以个人资金为主的私营企业。同年底,全省城乡有照个体工商户360051户,从业人员482630人,注册资金63594万元,营业额394696万元,其中商品零售额257500万元;个人合伙组织12699户,从业人员136231人,注册资金34280万元,营业额88148万元,其中商品零售额40406万元。
  1988年,贯彻中共中央“稳定经济、深化改革”和“治理整顿”以及“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方针政策,全省城乡个体工商业继续朝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至年底,全省核准发照个体工商户达39.94万户,从业人员54.77万人,户数和人数分别是1980年的21倍和26倍;个人合伙组织1.62万户,17.08万人。其中1988年新发展个体工商户3.94万户,6.5万人,个人合伙组织0.35万户,3.46万人,比上年个体工商户的户数和人数分别增长10.94%和13.48%,个人合伙组织的户数和人数分别增长27.55%和25.4%。在70多万的从业人员中,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约占五分之一,一些教授、讲师、研究生、工程师和在职人员也放下铁饭碗,从事能充分发挥自己经特长的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这对促进用人制度改革和提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素质起到积极作用。全省个体工商户的经济实力普遍增强,共拥有资金79047万元,商品零售额37.01亿元。个人合伙组织注册资金54323万元。当年,全省个体工商户和合作经营组织就为国家提供税金2.93亿元,为亚运会、兴办教育等公共事业捐助150万元。这年,《私营企业暂行条例》颁布后,核准发照的私营企业1666家,投资者人数3744人,从业人员2.34万人,注册资金1.36亿元,工业总产值计1.1亿元,出口创汇7000万元,商业服务业经营额2.23亿元,其中商品零售额9717.06万元,占全省社会商品零售额的0.6%。还出现了产值超千万、资产逾百万的大户。
  1989年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开展对个体工商业者私营企业者经济法规培训工作的意见》。5月,在沙县召开全省山区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经验交流会,认真总结改革十年来引导扶持山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和加强监督管理的做法和经验。9月,根据国务院(1989)60号文件精神,省局下发《做好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和加强管理的通知》。但是受“六四”动乱影响,会议和《通知》的精神未能得到很好落实。全省个体工商户出现大幅度下降,核准发照的个体工商户32.16万户,从业人数48.07万人,较1988年底减少7.78万户,降幅为19.5%,从业人数减少6.7万人,降幅为12.23%;个人合伙下降幅度更大,全省仅有8672户,62236人,较1988年减少7526户,108594人,分别降低46.46%和63.56%。同年底,全省核准发照私营企业共有3132家,总人数51296人,其中城镇1347家,19167人;农村1785家,32129人,总人数中投资者7639人,职工43657人,注册资金3.4亿元,工业产值达4.94亿元,营业额2.97亿元,其中商品零售额1.95亿元,全省私营企业出口创汇达1.26亿元。私营企业发展呈现四大特点:其一,发展速度沿海快于山区,沿海5地市增幅最大的是泉州市达929户,17463人,比1988年增长9.93倍和5.3倍;而山区4地市平均增幅为3%和33%。沿海增幅大主要是人口多且集中,经商意识强,有得天独厚的利用外资等地缘优势和海外关系。其二,合伙企业占多数,全省私营企业中,独资企业有1191家,15023人,合伙企业共有1776家,32411人,占总数的56.7%和63.18%;而有限责任公司仅165家,3862人,占总数的5.26%和7.52%。合伙企业较适应福建省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现状,可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聚集和利用闲散资金、场地、技术和人才等,形成新的生产力。长乐、晋江的私营企业,采取大股套小股形式集资办厂,有的企业股份多达100多股。其三,行业发展以工业为主,全省城乡私营企业八大行业中,工业共有2297户,40800人,占总数的73%和79.53%;商业571户,6633人,占总数的18.23%和13.02%;运输业49户,818人;服务业44户,589人;修理业39户,531人;饮食业38户,460人;建筑业30户,475人;其他行业64户,990人。其四,出口创汇户增多,1989年全省私营企业直接和间接出口创汇达1.26亿元,有创汇的私营企业已达195户。其中工业153户,创汇达5301万元;商业9户,创汇2969万元;养殖业32户,创汇1920万元;民办科技1户,创汇10万元。出口创汇品种达25种之多,有食品、水产品、工艺品、电子电脑、服装、针织品等。而同年全省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组织出口创汇总额仅1151万元,为私营企业的9.17%。
  1990年,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继续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以稳定政策、积极引导、加强管理、扶持发展为指导思想,并根据福建经济形势,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为启动市场作贡献,强调在启动市场过程中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通过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推进市场的启动。通过鼓励政策和扶持措施,个体私营经济开始回升,全省最大的粮食市场——官桥粮行米市,个体私营经营户数由95家上升到136家,解决了闽南部分地区由于多次受灾造成的粮食缺口问题。莆田县工商部门组织1500多家个体工商户和20多家国营集体工贸企业举办展销会,签订合同,推动销售,一举为12家公有制企业摆脱困境。至年底,全省个体工商户达34.85万户,53.49万人,较上年底增加2.69万户、5.42万人,上升8.4%和11.3%。除建筑业外,其他各业均较上年有所增长。各地户数也都有所增加,超过全省增长率的有厦门市为14.5%,南平地区14.1%,泉州市12%,三明市10.4%,龙岩地区9.35%,漳州市8.7%;全省个人合伙8590户54332人,较上年底减少0.92%和12.7%,除宁德、莆田、三明、福州略有增加外,其他各地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全省私营企业达4162家,投资者9922人,职工55343人,较上年增加32.9%、29.9%和26.8%。私营企业的组成形式:合伙占58%,独资占37%,有限责任公司占5%。私营企业发展最快的是泉州市,总户数1897家,占全省的45%,比上年增长1.04倍,漳州市比上年增长39%。
  据1990年统计,全省的集贸市场,经营者80%以上是个体工商户;个体私营商业饮食服务网点,占全社会商业饮食服务网点80%左右,商品零售额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25%。当年又安排就业6万多人,解决了富余劳力出路问题。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全年缴纳税金5.04亿元,较上年增18.2%,捐献、赞助302.8万元。全省出口创汇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共323户,金额达1.47亿元,比上年分别增长18.75%和29.5%。创汇额较多的是厦门市6020万元,福州市4793万元,泉州市3077万元。创汇产品主要有工艺品、服装、鞋帽和水产品。生产型私营企业比重继续增大,私营工业企业有3187家,占总数的76%,比上年增长38.8%,泉州市新注册968家私营企业中,工业有871家,占90%。1991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八五”时期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要点》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提前5年实现第二个翻番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实际出发,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向生产型、外向型和科技型发展,发挥商业、长途贩运业在搞活流通和启动市场中的积极作用。注意从4个方面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对开办生产型、种养殖型的予以鼓励;对经济不发达的海岛、边远山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综合性经营的予以鼓励;对长期从事农副土特产品长途贩运和积极推销本地积压产品的予以鼓励;对有创汇能力的外向型企业予以鼓励。并积极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解决贷款、租用场地、产品销售、清理债务等“四难”问题。由于各地采取的措施有力,使个体私营经济得到稳步发展。当年底,经核准发照的个体工商户已达37.98万户,从业人员63.36万人,注册资金18.4亿元,总产值27.19亿元,出口创汇折合人民币6346万元,上缴税款6.32亿元(含私营企业),占全省工商税收总额的12.95%。私营企业亦呈持续稳定发展趋势。全省登记发照的私营企业有5188家,投资者12233人,职工68753人,注册资金为7.14亿元,占社会各种经济成份注册资金的1%;创产值8.93亿元,占同期社会工业总产值的1.75%;年销售额6.59亿元,其中商品零售额为4.54亿元,占同期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1.8%。从行业结构看,已从50年代传统的小手工业、小商业、修理修缮业发展到工业、科技研究与生产开发、信息咨询服务、旅游业以及工贸结合、运销结合、种养结合等行业。在5188家私营企业中,私营工业有4024家、商业826家、交通运输业80家、服务业58家、饮食业57家、修理业38家、建筑业34家和科技咨询业9家、其他行业62家。群众买难、卖难、吃难、修理难的状况有了根本好转,个体私营经济已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必要、有益的补充。出现一批有较强实力的私营企业,其中注册资金百万元以上的有29家,雇工人数百人以上的有27家,注册资金和雇工“双百户”有10个。
  1992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草拟印发《关于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意见》,向省政府报批《关于“八五”期间促进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同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下发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调查研究和吸收外省新举措的基础上,又起草了《关于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和《关于福建省经纪活动管理试行办法》。各地也都参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精神,制订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相应政策和措施。到年底,全省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达到41.69万户,从业人数70.15万人;私营企业达到6654家,从业人员107350人。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注册资金达33.15亿元,实现总产值47.93亿元,营业额98.53亿元,商品零售额81.9亿元,从业人数占社会总人口的比例由上年的2.3%上升到2.7%。在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换中,个体私营经济出现了10个明显的发展变化:一是全省9个地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普遍增长,户数和从业人数分别比上年净增3.86万户、9.43万人,增长10.02%和13.19%,是1989年后最好的一年;二是个体工商户(不含个人合伙)达到40.72万户、64.25万人,已经超过改革开放以后发展总量最多的1988年;三是私营企业仍然保持较大幅度增长,户数和从业人数,分别比上年净增1466户、26364人,分别增长28.26%和32.55%;四是山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速度首次超过沿海地区,三明、南平、宁德和龙岩4地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户数净增2.33万户,占全省净增数的60.44%,尤其是三明、南平2地市,增幅分别达23.53%和19.19%,创当年全省地市增幅最高纪录;五是普遍增加资金投入,全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注册资金,比上年增加7.61亿元,增长29.8%,户均资金增加1193元,增长17.99%;六是生产景气,经营活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总产值比上年增加11.81亿元,增长32.7%;营业额比上年增加13.96亿元,增长16.5%,商品零售额比上年增加11.6亿元,增长16.48%;七是第三产业蓬勃发展,在个体工商户中,从事第三产业户数与从业人数分别达到89.57%和82.94%,比上年增加9.47个百分点和19.93个百分点;私营企业中的第三产业比重由上年的21.16%上升为25.02%;八是经营领域扩大,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冲破传统经营项目,办起典当、信托、搬家公司、点钟公司、信息广告等服务行业,厦门市私营企业还创办30多家代理房屋出租、转让、管理服务、地产投资开发咨询、园林绿化工程、灭鼠灭蝇灭蟑螂等物业公司,福安、霞浦、福州仓山和郊区分别办起个体私营经济开发区、假日市场、跳蚤市场;九是向海外、省外开拓市场,全省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有25家;从事出口商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663户,为国家创汇2.17亿元人民币,此外,还有一大批到省外经营,仅宁德地区私营企业到上海浦东开发区投资办企业的就有100多户,闽南地区有27家私营企业在海南特区经营,莆田市200多户个体工商户在大连办起批零兼营木材市场,永泰县个体工商户在北京办起钟表修理店、福州风味小吃部、茶庄等服务行业,并在北京郊区形成永泰一条街;十是增加对社会的贡献,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缴纳税款达8.2亿元,占全省工商税总收入15.6%左右,比上年增长29.75%;缴纳教育费附加1386.7万元,认购国库券108.38万元,向灾区捐款和办社会福利事业捐款569万元;缴纳工商管理费8800万元,比上年增长24.89%;安置城镇待业人员29.62万人,使农村49.42万富余劳动力转移到第三产业。但是,福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与全国先进地区相比,仍有差距,当年全省个体工商户总数仅排全国第16位,全省私营企业总数虽排在全国第5位,但只相当于广东省的20.3%,规模普遍偏小,私营企业集团仅有1家;同时,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仅泉州市个体工商户数就占了全省总户数的1/3,私营企业数占了全省的1/2。
  1992年底,为贯彻邓小平“南巡讲话”精神,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领导人的指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着手代省政府草拟有关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措施意见。1993年初,省政府颁发《福建省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3号令)。与此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下发《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7月,省政府在泉州市召开省政府有关厅局领导、各地市分管领导和个体私营大户代表参加的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座谈会,省委书记、省长到会讲话,并直接与个体私营企业主对话,还组织到会人员参观晋江、石狮、南安的个体私营企业,听取如何扶持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的经验介绍。会后,各级、各部门领导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真抓实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好当地党政领导参谋,主动协调部门关系,在注册登记上实行从业人员条件、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限额、申领期限、字号名称、审批权限等多方面放宽标准,简化手续,使个体私营经济取得突破性发展,呈现2位数以上增长的前所未有的好形势。至年底,全省核准发照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达52.25万户91.7万人;私营企业达12005户20.7万人。个体工商户首次突破50万户,私营企业突破1万户,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数突破百万,并实现“六个同步”增长:第一,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同步增长。全省个体工商户数与从业人员,分别比上年增长25.3%和30.6%;私营企业户数与从业人员,分别比上年增长80.42%和92.74%。南平、宁德、龙岩和三明4地市个体工商户的户数增长率均在全省平均增长率以上;福州、南平、龙岩、漳州和厦门5地市私营企业户数增长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泉州市私营企业户数,占全省总户数40%以上,居全省之冠;福州市私营企业增长达2.68倍,居全省之首;南平地区个体工商户发展速度居全省第一;厦门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占社会人口比例名列全省首位。第二,投入与效益同步增长。当年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注册资金达70.25亿元,比上年增加37.1亿元,户均增加5316元,分别增长112%和68%。总产值达到81.48亿元,比上年增加33.55亿元,增长70%,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8.63%,比重增加1.23个百分点;营业额达163.12亿元,比上年增加64.6亿元,增长65.56%;商品零售额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29.68%,比上年增加3.68个百分点;缴纳税款12.18亿元,比上年增加3.98亿元,增长48.54%,占全省工商税总额的11.27%。据不完全统计,缴纳教育费附加2859万元,认购国库券1916万元,为社会办公益事业捐款817万元,缴纳工商管理费1.225亿元,比上年增长39.2%。第三,城镇与农村同步增长。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户数,分别比上年增长33.01%和95.28%,从业人员分别增长36.38%和102.54%;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户数,分别比上年增长20.79%和60.92%,从业人员分别增长27.31%和80.09%。第四,山区与沿海同步增长。全省4个山区地市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户数,分别比上年增长46.04%和52.93%;沿海5个地市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户数分别比上年增长10.81%和18.26%;山区个体私营经济不仅改变了长期以来发展滞后的状态,而且发展速度超过沿海35.23个百分点和34.67个百分点;沿海地区虽然原有基数大,发展速度相对减缓,但仍然保持2位数以上增长势头。第五,各个行业同步增长。在个体工商户各行业中发展速度快的种养业、科技业、运输业、建筑业,分别比上年增长5.89倍、3.32倍、0.5倍和0.45倍;发展相对缓慢的修理业、商业,也分别比上年增长14.4%和16.75%;私营企业中增幅大的科技咨询业、服务业,分别比上年增长5.6倍和2.92倍;发展相对慢的修理业、工业,分别比上年增长48.89%和54.04%;同时还新办一批广告、中介、物业、学校、医院、防疫、邮政、艺术设计、模特表演、花卉、发电站、剪报公司、编辑服务等第三产业,并且向一、二产业扩展,进一步优化行业结构,满足社会化生产和人民精神、物质生活需要。第六,境外与省外经营同步增长。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有81户私营企业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经营,比上年增加56户,增长1.24倍;有735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出口创汇生产,年创汇4.98亿元,比上年增长1.3倍;还有一大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冲破传统经营习惯,到省外经营,既为当地传播商品信息,带动一大批人勤劳致富,又为当地增强经济实力。地处山区的永泰县“八千泥腿子闯荡大都市”,其收入相当于全县财政的总收入。
  1994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持发展与管理并重,以管理促发展。同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省人大常委会写出报告,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各地对省政府3号令的贯彻落实情况,获得省人大领导批准。省人大常委会随即组织视察组到福州、泉州、漳州、三明、南平5个地市的9个县(市)区进行视察督促;不少地市人大也自行组织同一内容的视察,促进政策到位,推进健康发展。至年底,全省核准发照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共62.82万户140.93万人,比上年分别增长17.54%和25.45%(其中私营企业1.89万户30.26万人,比上年增长57.72%和46.23%);注册资金112.28亿元,比上年增长59.84%;实现产值81.32亿元,营业额282.77亿元,其中商品零售额186.23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55.82%、73.35%和49.37%。个体私营经济成为福建市场经济中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
  1995年底,全省个体工商户累计已达65.77万户、从业120.81万人,与上年累计数相比净增48336户101301人,分别比增7.93%和9.15%;私营企业户数累计已达2.55万户、从业人员39.45万人,与上年累计数相比净增6572户91952人分别比增36.82%和30.30%。实现产值136.77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8.19%,占全省同期工业总产值的9.35%;营业额达416.2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7.02%;社会商品零售额达237.82亿元,占全省社会商品零售额的40.92%,比上年同期增长5.08个百分点;出口创汇12.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66%;接纳安排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人员8.2万人,比当年全省实施“再就业工程”各行各业安置的富余职工和待业人员(7万人)还要多1.2万人。至1995年11月底止,缴纳税款近19亿元,占全省同期工商税总收入的13.03%。个体私营企业所从事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行业和项目已涉及电子、机电、化学、能源、生物等20个门类,其中专门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就有295家,比上年增长1.07倍。私营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上年的1131家,增加到2984家,比增1.64倍;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由上年的49家增加到192家,比增2.92倍;雇工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劳动力密集型企业由上年的96家,增加到99家,比增3.13%;500人以上的由零增加到2家。年产值或营业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由上年的396家,增加到594家,比增50%;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由上年的62家,增加到135家,比增1.17倍;1亿元以上的9家。最大的厦门大洋集团有限公司年产值达到2亿多元。私营企业集团公司由上年的6家,增加到18家,增加2倍。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办的企业也有很大发展,仅晋江市就达到26家。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业主和从业人员的文化层次、政策水平、自身素质和整体素质迅速提高。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的从业人员有30%左右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薪留职和辞职的干部、技术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在私营企业雇员中有60.70%的雇员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仅福州市50家私营科技公司就有青壮年科技人员813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69%。
  第二节 注册登记
  明清时期,《寿宁县志》等地方史志已有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方面的文字记载。清同治四年(1865年),开始对个体商业实行分类登记,按经营方式,分坐贾和行商;按经营业务,分百货、木植、杂货等。清同治十年(1871年),增列典押业和牙行登记管理。牙户在进行注册登记时,须将姓名、执掌行业和开设场所等事项填明,并取具邻右之保结呈报县府,再转藩司核发司帖(营业执照)方准营业。因故歇业,则由县府令其退帖,另募新帖易之。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按清政府颁布的《商人通例》和《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开始对个体工商业实行审查和注册。光绪三十年(1904年)后,福建各县陆续成立商会,政府通过商会对个体商户进行管理。当时,福建有厦门和福州2个市设总商会。其主要任务是“私协商情,调查商业”,提倡改革,处理债务纠纷,代商人向商政局或商部议员陈述冤抑,帮助商人解释法令,代向商部申请注册。
  民国15年(1926年),商业注册登记由闽厦警备司令部办理。县则各自为政,自定商业注册单行条规,由县府收取注册费颁发执照。
  民国17年(1928年)5月,省建设厅训令各县填报工厂调查表。翌年,各县成立建设局(后改科),为县政府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执掌商业注册,注册费收入四成留建设局作为办公费用,其余由县政府转呈工商部换领统一执照。
  民国22年(1933年),省建设厅颁行《登记法》。登记事项包括商号、商本、业主姓名和地址等内容。登记不明确、资本偏少、合伙经营未按合伙人登记者皆令返工。同时下令定价,限制甩价拍卖,取缔自由倒闭,维持货币信用。民国24年(1935年)颁行《福建省商店倒闭暂行办法》和《倒闭商店清理委员会清理规则》,规定倒闭商店须由店东或经理人向清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允许后方得宣布倒闭。申请时应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人和债务人清册、双方和解方案及清债办法与担保。清理委员会接受申请书时得进行调查,必要时派员进驻督察管理。民国25年(1936年),建设厅令各商店将货品标明是“国货”还是“非国货”,提倡国货消费。因经济颓废外货倾销,各商店故意制造紧张气氛,以大减价招徕顾客,建设厅下令对以欺诈方法招徕顾客或用不正当手段相互倾轧者,随时予以取缔。
  民国26年(1937年),福州市颁布《福州出口红茶商登记暂行规则》和《福州出口红茶统一运销办法》,规定所报红茶商系指行栈,一律照规则申请登记,否则不得办理出口营业。同年,福建省政府建设厅又进行红茶茶号登记,不登记者不享受政府贷款、运输、销售及检验等权利。登记申请书由殷富具保或区长、县商会证明。茶号登记每年1次,有效期1年。
  同年,福建省警察局为防火患,颁行花炮制造业规则,凡经营花炮者,必须取得殷实店铺2家担保,附登记费4角大洋,由当地警察分局转呈警察局登记发证后方准开业;许可证可永久使用,不得转让转借,歇业时缴销,登记时详细填报店号、地点、左右邻、店主姓名、年龄、籍贯、资本额及雇工人数。对花炮工场安全及花炮生产品种作严格规定。购买原料的采办地点及数量须事先呈报警察分局备查,违犯规定者依违警处罚办法处罚。省警察局还规定,凡经营煤汽油者无论零售批发均须取得殷实铺保2家,附登记费4角大洋,呈当地警察分局转警察局核准登记发照后方准营业。其许可证可永久使用,不得转让转借,歇业时上缴核销。登记时须填报营业种类、店号、开业地点、店主或经理人姓名、年龄、籍贯、资本额、零售或批发、店伙及工人数、左右邻、储藏方法、堆栈地点和建筑略图等。规定零售者存货不得超过10罐,整售者不得超过20罐。对经营油类的个体私商亦作严格规定,业主运到油时应将数量呈报主管分局转报警察局备查,不得私行放油掺水等情弊,违犯规定者依违警处罚办法处理。
  民国27年(1938年)5月,福建省建设厅训令各县开展织布业登记,下发厂号工人登记表。后因抗日战争,战时贸易设计委员会召集福州织布业谈话,说明全省布疋货源紧张亟需自织以供军需民用。省府训令闽侯县政府先行举办织布业及织布工人登记。同年成立福建省纸业管理处,拟订《纸业总登记实施办法》、《纸业登记规则》及《贷款规则》,派员往各县办理纸商槽户调查登记。8月,经省府主席陈仪批准颁行《纸业管理办法》及《采运规则》,实行全省纸业总登记,由管理处管理全省纸业。省内经营或制造纸品的纸行、纸店、纸厂及槽户,均向该管理处或办事处办理登记手续,已登记者若遇资金困难则向该处申请贷款。《福建省纸业登记处纸业登记规则》规定,省内经营或制造纸品的纸行、纸店、纸厂及槽户均须依照所列项目填具申请书、向纸业管理处或经管办事处或纸业管理处所指定的代办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核后发给登记证。纸行、纸店登记项目有行店或店号、店东或经理的姓名年龄籍贯、经营范围、资本数额、流动资金数额、全年营业数额、店员人数、行址或店址、已否加入同业公会、其他;纸厂登记项目为厂名、董事长及经理的姓名年龄籍贯、创办年月、资本数额、经营范围、营业状况、员工人数、产量或全年收入数、主要原料的种类及其来源、厂址、其他;槽户登记项目为姓名、年龄、籍贯、槽址、制纸种类、全年产量及收入数额、资本及流动资金数额、已否加入合作社、有无自植竹木、工人人数、营业状况、其他。申请登记者如系合资经营,还应将所订合约之权利、义务及分配办法连同申请书一并抄呈,逾期不登记者加收罚金,如再违抗则勒令停业,以后之开业须再行登记。
  同年,福建省政府还修正通过《护士、牙医师、医师、药师、中医、药商暂行规则》,规定省内各市县执业的护士、医师、药师、牙医、药商均应按规定向执业地方主管官署呈请注册,发给执照后方准开业。护士、医师还须呈验证书,将执照悬于工作地点醒目处,否则处以罚金。如因医疗责任造成死亡,由关系人呈报主管官署吊销其执照,违反规定者处以罚金并令停业。各市县按月将登记造表呈省府查核,所收费用按月解省,非呈准不得挪用。药商,除设摊零售者另行规定外,其批发门市部和制药调剂者,均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官署呈请注册,经核准发照后方得营业,否则依行政执行法处罚。营业者须登记商号、地址、商家姓名年龄籍贯、营业种类、资本额、开业时间等,并将执照悬醒目处以便稽查。各市县办理注册所收费用不准挪用。但实际上对西医医药注册管理难以执行,因当时药剂师奇缺、福建无制药厂,大医院无附设制药机构,药剂师又不准兼职,药房常违反卫生署规定与药剂师、卫生人员互相勾结,将自制药品上柜,致使此规定形同虚设。
  民国28年(1939年),建设厅茶叶管理处制订《取缔不合格茶叶暂行办法》,要求全省各地发现初茶或精制后品质不良,掺入杂叶、伪叶,霉坏腐败及私行混售者悉予取缔,不合格之茶商茶栈一并取缔。同年9月,又订《花茶营业管理规则》,组织“茉莉珠兰管理所”,凡种茉莉珠兰之花农无论加入合作社与否,均须将种植亩数及收获估量向管理所报告,领取登记证。凡经营该业务者,无论为合作社事务员或推销员,均应向管理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执业。事务员须素有运销经验又无不良嗜好或行为不端者,由村社理事主席呈报管理所登记。
  民国29年(1940年),福建省政府建设厅制定棉织业管理办法40条,并印发申请书进行登记。登记事项有商号、地址、店主姓名、资本、流动资本、全年营业额等6项内容。除军事、特种商品由中央指定商店专营外,其余允准民间个体私商自由经营。但工商物品输出输入须向当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许可证,随时接受检查。开办奢侈品、雇工困难、原料缺乏、成本重又无补民生的生产企业及其他非必要的企业,则加以必要的限制。重要工商企业不得随意停歇。重要商品价格由工商管理机关及县政府制定标准。企业应采用新式簿记,司帐员由当地工商管理机关培训,企业团体须受工商管理机关指导监督。民国30年(1941年)3月,省政府委员会第227次会议拟订《福建省建设厅工商管理局办事细则》,第一次出现以工商管理局为名实施管理工商业文告。但工厂登记尚依工厂规,在开工1个月内填具登记表呈中央经济部,经核准后由经济部发给登记证。
  民国31年(1942年),省政府修正通过《非常时期发给西医临时开业执照暂行办法》,规定在中央未举办第二届医师甄别和医师考试以前,凡在省内开业的不合格西医年满25岁,若在未经立案的医校学习4年以上毕业并从医满2年又有证明文件,或在医院学习5年以上从医满2年又有文件证明者,可申请临时开业执照,领照后准予继续执业。但是具备上述条件而曾判有3年以上徒刑或被禁止治产或心神丧失者仍不得开业,即使领有执照也应撤销。审查资历时,卫生处认为必要时得通知申请人提出补充证件或以医学方面问题进行考询。该《办法》施行后,不合格西医须1个月内补办手续,违者勒令停业,该临时执照有效期至中央第二届医师甄别或考试实行为止,其余一切仍依医师暂行条例规定办理。同年省府第285次委员会通过《福建省简易建筑物绘图员登记及执业规则》,规定具有建工经验及绘制建筑图技术者,可向市(特区)政府或工务局申请从业登记。登记后的执业者,可从事2万元以下建筑物设计及绘图业务。登记时须呈验资格证明,执业时应按规定标准收费,如滥收费即注销登记,所绘图须呈登记机关核准方得有效。次年又颁布土木作业登记办法。
  民国32年(1943年)2月,福建省建设厅第四科令福州市政筹备处、各县政府、各特种区署,清查经营或制造樟脑樟油者,是否先行申请登记、领有登记证。清查结果,各地此类厂商颇多,但依法登记者无几。建设厅要求全省各地填表上报,对登记情况进行总复查。凡公司与普通商业相混,牙行经营业务品类和资本主体人不清,或店号商行登记资本仅数百元者,概令重行登记。还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满7岁以上之未成年人),经法定代理人允许独立营业或为无限责任股东者皆须登记。各地在填写限制行为能力人登记月报表、法定代理人登记月报表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限制行为能力人与法定代理人之关系。倘有合伙人,还应填写合伙人登记月报表,填明合伙人出资数目。是年,还勒令未经呈准擅自歇业者复业,倘暗中营业、囤积匿货或黑市买卖、妨碍限制推行,经查实,依非常时期有关办法处理。
  矿业登记,全省仅永泰铝矿公司一家符合法规准予登记。建瓯、永安、龙岩等地煤矿虽未领取矿权证,但许多个体私商都在开采,省建设厅令以民营矿业登记领证。
  到民国33年(1944年),全省有43个县商业登记结束,对其中2家非公司而以公司名义登记者作了纠正。是年4月,省政府按非常时期法令,订立管理牙行牙纪规划,通饬各县对牙行牙纪进行登记发照。福州、福清等12个市县陆续奉令开展此项工作,并指导商会及商业同业公会督促牙行牙纪依法开展业务,核定商业各业合法利润标准,调查商业有关资料。由于有些民营工商企业未明了政府登记之意图,中央亦未定有逃避登记的处罚办法,致使许多民营工商企业未遵照训令办理登记。福建省府电请中央,授权省建设厅取缔不办理登记手续的企业,要求准予建设厅严密管制商会及同业公会,订立各县市区商会及同业公会应办事项及其实施步骤,使之有法可依。
  民国33~34年(1944~1945年),省政府建设厅督导举办民生工厂,但此时所建工厂办理登记者仅10家,其余均在“督饬办理申请登记”之中。同期对渔船、渔商亦实行注册登记管理,2年间共登记渔船745只,渔商374家,渔运船32只。民国34年,商业登记推广到各乡镇,并严密抽查各项异动登记,对未登记者予以取缔或勒令登记。晋江、莆田、尤溪、龙岩、永安、南平、建瓯等地为确立商业会计制度,遵部颁商业帐簿登记盖印办法办理商业帐簿登记,且开展商业登记总复查,严密管制商会及同业公会。
  民国35年(1946年)颁发《福建省封锁线输出入登记办法》,凡由封锁线经营输出入业务者,均向货运管理局或所属站处登记。商人每半年考核一次。
  民国37年(1948年),为加强工商登记,省政府发令各民营小规模工厂尚未登记者立即清查登记,商业亦然,公司若未按时登记者将移送法院惩处。擅用公司名称实非公司者予以取缔;饬各县县长核发牙行经纪执照,严厉管理;办理渔船渔商登记,由工商管理局各区管理所直接办理,发动渔业公会协助;继续整顿矿业,凡抗日战争期间停歇又无意恢复者报部撤销矿业权。省粮政局则颁行《粮商登记规则》、《粮商营业执照发放办法》,对粮食经营和采购从严控制。同年9月4日,建设厅成立经济管制督导委员会,并于9月20日通过组织章程和福建省经济检查队组织规程。与此同时,工商管理局重点进行工商业登记清查及市场管理,整顿和改造部分旧商会与同业公会,建立主要商品交易所,树立新的交易秩序。但由于国民党政权日益腐败,特别是越临近解放前夕,其政令越显得软弱无力。至1949年,核准登记厂家仅37家,即闽江下游轮船公司修造厂等5家,福安冠新春茶厂等13家,宁化伊祥记纸厂1家,屏南兴泰茶厂等6家,厦门同化机器工场等12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1950年,福州、厦门初步完成工商业登记。重点地区成立粮油纱布交易所(厦门未建立);部分地区改组行业公会,建立工商联筹委会,开展摊贩管理工作。泉州、漳州、南平、建瓯等中小城市部分完成上述工作,偏僻的山区县,工商管理机构尚未成立,工作未开展。11月2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福州、厦门市工商局及各专署工商科整顿工商业组织,迅即筹备工商登记,条件不足者先作调查,已经开办注册登记工作的,加强整顿管理;完成同业公会改组的迅即组织街区和行业小组,选出组长;同业公会未改组完的,先组织街区行业小组,由小组选出同业公会及工商联;商管会须邀区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参加;各参加机关应集中力量进行工商登记,但工商行政部门负主要责任;未设工商科的县区工商管理委员会主委由建设科长担任;登记调查,整顿行业,评议税收,每周至少开会一次,工作忙时可调其他单位人手协助。不少县区还将摊贩独立出来成立摊贩公会,有的县则成立肩贩同业公会。
  1951年,福建省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中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提出《关于各地办理私营企业财产重估调整资本步骤的意见》,由工商联和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组成评审委员会,在全省范围内对私营企业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在评估中发现私营企业中有公股公产现象,省财政经济委员会立即发出《关于办理合营私营企业中公股公产登记的指示》。11月27日,福建省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福建省工商业登记暂行办法》、《福建省工商业登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这些《办法》及《细则》,90%以上地区是通过工商联筹备委员会和同业公会组织贯彻实施,还对私营企业开展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工作。由于私营工商业者对此存有顾虑,害怕对外信用暴露,生意难做,怕帐外财产入帐,企业资金不能自由动用,因此出现隐匿帐外财产、疏散资财、烧毁帐簿逃资等行为。工商部门加强宣传教育,动员积极分子带头响应号召,召开动员大会,发动工人群众提供材料,第一、二批重估26个行业,1597户,评估帐外财产146亿元。对行商的登记管理,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登记866户,资产总额30亿元,有31个行业,经营土产、粮食、干鲜果、木材、药材、西药和百货较多,占总数62%。通过注册登记,较好地解决了行商无人管理问题。
  1951年,省人民政府颁布行商管理暂行办法及通则。规定行商购销商品其价格总额不得超过其登记资本额及盈利的总额;经营范围只准申请登记三业以下,纱、粮、布则只准选择其中一业;不得贩运违禁品及有走私行为;行商购销货物只能在交易所内进行,无交易所者可在市场进行;行商不得在同一市场买进卖出、套买套卖、买空卖空、投机操纵、扰乱市场。行商申请登记须有“保证商店”为其作保,填写申请书、纳税保证书向工商局登记,经审批发给行商营业证后,同时持其纳税保证单向税务局申请,得到运销货物证明单后准予营业。营业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顶替,每年一换证。持证后3个月无营业行为又无正当理由,将撤销之。行商不得在同一城市内买进卖出同一货物或介绍成交。行商违犯市管法即以《取缔扰乱市场投机商业的指示》精神予以惩处。
  由于流动摊贩发展很快,妨害正当坐商经营,影响税收。因此工商部门在大力抓摊贩登记管理中采取不同措施分别对待。即大中城市严,小城乡镇农村宽;经营有关国计民生者严,其他从宽;对手提头顶的小贩及农牧渔猎民出售自产产品领有税务机关之长期证明者不必登记。行商经营地区和采办地不限,对摊贩则要求固定地点或确定活动范围,密切配合税务、公安机关加强管理。对行商的管理主要是进行登记,对摊贩的管理,则强调组建摊贩自管组织。在登记时,严格划清摊贩与行商的界限,对行商鼓励其进行有利于城乡交流的交易,防止其投机逃税;对摊贩则逐步限制其发展,但对不能从事其他工作而有经营摊贩条件者予以照顾,加强指导。
  1955年后,私营商业新开店铺一律不予登记,不准私商转业,对摊贩进行换证整顿。同年10月开始对饮食、服务行业进行普查。1956年,省商业厅规定私商改造后需变更登记转为国营合作社的,收回原执照作为歇业处理。私商公私合营后定股定息者应变更登记,并加上“公私合营”字样。从1~2月开始,由福州、厦门向全省铺开,各地中共地方组织抽调大约9000人组成工作队,迅速深入基层领导对私改造运动。1956年2月下旬,中共福建省委召开第二次全省资改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教训,部署整顿工作。3月,各地普遍进行干部训练,仅地市级参加训练的干部就有6000人。还重新部署和修订规划,处理上阶段遗留问题,调整不恰当的组织形式,尤其是小商贩仍挂国营合作门市部的牌子继续经销、代销或自营等问题;其次是复查“清产核资”工作,以“从宽了结”为原则纠正“高估”和“低估”问题,退还不应清点的资产,纠正不适当集中生产,恢复名优产品。至4月中旬,除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已进入围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这个中心,结合处理清产核资遗留问题和进行人事安排及重点行业改造之外,全省其他65个城区,有34个正在清产核资,21个进入人事安排,10个进入重点行业试行经济改组工作。集镇已开展改造的,全省有339个,其中已批准申请的88个,正在清产核资的174个,进行人事安排的63个,经济改组的14个。当时,全省各地私营工业共计1710户,已改造的有1469户,占总户数的85.91%,其中改造为公私合营的75户,过渡为国营的171户,合作化的123户。全省私营商业71.38%、手工业77.5%、建筑业62.3%、运输业50%以上得到改造。
  当年,全省公私合营工作中清产定股的股户资金有1265万元。7~8月开始对这些股户发放利息。全省工商业增资者有3105人,増资66.8万元,已退回62万元。在人事安排方面采取先大后小,先骨干后一般办法,到年底商业系统已安排到国营、公私合营商业任股长或课长以上的有576人,在合营门市部任主任、经理以上有1348人,在国营工商业从事一般工作的人员有499人。这些被重新安排的人,在工作中能发挥较大作用的占35%,表现一般、想干而又缩手缩脚的占53%,作用不大的占12%。
  1956年下半年,对农村小商贩进行改造,大部分经营得以维持,收入逐渐增加,困难面由15%缩小到5%,积极性提高,农村市场趋于活跃。因此,有些担负对私改造任务的干部开始放松对小商贩的督促领导,等待其自然“转业”,有些县对私改造工作基本停顿,甚至把工作队全部撤走。而实际情况是许多中心商店尚未健全,个别县甚至还未建立起来。到年底,国务院又批准开放农村市场,部分农民和农业合作社也纷纷参与经商贩运,使农村小商贩货源缺乏,营业额下降,生活困难,影响改造工作。中共福建省委对私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将农村市场纳入国家领导,农民只能销售自己经完成国家统购统销任务后多余的产品,不允许贩运和倒卖商品,不允许先私后公。
  1957年,中共福建省委对私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指示:全省有900多个农村集镇、私营工商业者共70000余户,大多数小商小贩自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后,私方人员已组织合作小组、合作商店及公私合营,或被安排在供销合作社工作,应组织这些人员进行文化、政治学习,并由中共地方组织统一领导。
  1959年,全省全面开展对个体私营工商业的普查登记和重新换证工作。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个体私营经济遭到大清理,有的吊销执照,有的被勒令停业,个体私营经济的注册登记工作被迫中止。
  1979年改革开放后,个体私营经济得到恢复发展,重新开始注册登记。登记分为工业、手工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运输业、修缮业、个体行医、个体教学、个体托幼、个体演艺放映、个体技术咨询等行业。2月,根据省革委会《关于落实小商贩政策的批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下发《关于个体工商业者进行登记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0年5月和11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2次召开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着重探讨如何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发展个体经济的文件精神,制定和颁布《福建省个体工商业登记发照的暂行规定》,规定在城镇有正式户口并具有一定劳动经营能力或业务技术的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均可申请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不剥削他人的个体经营;在退休职工中,对一部分只发抚养费的困难户,亦可允许从事个体经营;同时对有技术专长的老工人、老艺人,也可安排一些人帮助待业青年开办集体企业;对在职职工(包括已安排街道场组就业人员)和在校学生不允许经营个体工商业。
  关于个体工商业经营范围问题,规定只要本人具备条件,社会需要,而国营和集体目前不能完全代替或不需要代替的,如修理业、服务业、手工业、饮食点心业、客货运输搬运业、房屋修缮、小商品、小食品、日用杂货、干鲜果品以及鲜活商品等均准登记。此外,允许各地因地制宜,从实际情况出发研究确定更广泛的经营范围。
  关于个体工商业经营方式问题,在不妨害交通、市容卫生的前提下,可以摆摊设点,串街走巷;可以是1人经营,也可以夫妻2人或全家经营;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在双方自愿自行商定经济收入与分配的情况下,允许带1~2个艺徒培训;某些行业,社会有需要,技术性较强,需要的资金较多,可以采取个人筹资、合伙、集体经营等多种形式,但要尽量保持个体工商户分散灵活的经营特点,弥补国营和集体经济不足,方便群众,活跃市场。
  关于个体工商业注册登记的审批程序,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或归口业务主管部门(有关专业公司等)平衡并签注意见后,报请县(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按照规定,属于政府规定的特种行业,如自行车、钟表、照相机、收音机、电视机等修理业,除技术资格证明外,还需经公安部门批准,经营饮食点心等食品行业,还需卫生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局凭有关部门的签署意见和公安或卫生部门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
  1981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关于适当恢复和发展城镇个体工商业的意见》,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提出5条具体意见:第一,发展对象为在城镇有正式户口并具有一定劳动经营能力或业务技术的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及原来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的退休职工中有技术专长的老工人、老艺人等;第二,经营范围定为本人具备一定条件,社会需要,而国营和集体又包不下来的;第三,经营方式可1人也可2人或全家,可摆摊设点、串街走巷、送货上门,也可开店、办工场;第四,审批程序上,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或有关业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特种行业的登记还须公安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发照;第五,在货源和原材料供应上,个体工商户可向国营批发商店进货,也可自行采购。当年,全省有46个县市对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进行全面普查登记。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对饮食业的个体户适当加以控制,重点支持修理服务业发展。
  1985年4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把发展个体经济作为主要内容。并针对福建省个体工商业发展速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等问题,提出必须清除个体经济发展中的阻力和障碍。决定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专栏和专刊大张旗鼓地宣传发展个体工商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提高广大群众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扫除“左”的思想影响和障碍。针对有些地区、有些部门和单位擅自作出限制多种经济形式发展的错误规定,省局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敢于向这些限制个体经济发展的单位和部门宣传政策,及时加以制止和纠正。但是对有些个体工商户和合作经营组织为逃避税费,搞买空卖空活动和挂靠企事业单位领取法人企业执照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年检贴花时,动员这些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换发符合实际的营业执照,把好登记发证关。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个体工商业者合法权益的布告》,全省各地照此制定贯彻办法或实施规则,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逐步纳入法制管理轨道。
  1987年4月,省局制定和颁布《福建省城乡个体工商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凡年满16周岁待业青年、城镇闲散人员、农村居民、离退休职工、退辞职留职停薪人员、国家政策允许从事个体经营的其他人员,只要具有生产经营能力,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从事个体工商户登记。使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更规范,更有章可循。
  1988年9月,为加强证照管理,掌握营业执照发放情况,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编号的暂行规定》,对营业执照进行编号分类。同年,还转发国务院《私营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企业登记审批程序若干规定》。
  为促进全省城乡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方便私营企业和个人合伙申请登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9年2月制定《福建省私营企业和个人合伙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私营企业和个人合伙登记管理分为省、地(市)、县(市、区)三级。申请登记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申请登记冠以省名和其他需要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办理登记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开、停、歇业登记。申请登记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申请开办公司,申请登记冠以地(市)名和其他需要由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办理登记的,由地、市办理开、停、歇业登记。凡不属省、地(市)两级登记范围的私营企业和个人合伙都仍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已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的私营企业或个人合伙,符合上述所列情况的,由省或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1990年,省局对《福建省城乡个体工商户违反登记管理的处罚办法》进行修正补充,并编写分发《私营企业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1年4月,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登记管理,使登记审批程序化、规范化、省局根据《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个体工商户登记审批程序(试行)》等有关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并由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城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对“开业登记”、“异地经营登记”及“变更登记”等均作明确规定,并强调年度验照的具体时间、方法由省局统一部署,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同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拓宽登记管理面。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水上运输户的注册登记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登记管理工作。龙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使沙石料开采、水上运输、废品收购3个行业均纳入登记管理范围。南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主动与文化部门进行协调,积极做好文化娱乐行业的登记发照工作。
  1992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本着“先放开、后引导,先发展、后规范”的原则,对个体私营经济先引导其发展生产经营,再逐步纳入登记管理。为鼓励私营企业发展,省局于1993年2月制定《私营企业登记注册办法》,对注册登记对象及开业注册登记程序等作了详细说明。
  1995年,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全省1994年前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普遍进行检查验证,办理登记的企业有15744户,占实际已开展营业的私营企业总数的88.74%。
  第三节 监督管理
  一、个体工商户
  宋、元时期,个体工商户由税官兼管。明嘉靖年间(1522~1566年)设额课吏员,对物价进行管理。明、清时期,工商由税课司、局及劝业道等部门兼管。
  民国初期,民营工商事务基本上由商会与同业公会自行管理,政府部门除向商会派捐收税外,其余均无暇顾及。民国17年(1928年),福建省政府按照国民政府工商部和内政部要求,开始提倡国货,注意调查各地工商业状况,下发国货、工业、商业、工厂、劳工和物价等调查表,以便通盘筹划,及时向上汇报。
  民国26年(1937年),福建省政府颁布《取缔米业暂行办法》,凡省会经营米业之商店或公司,无论公私专兼,均须登记注册,发给登记证后方准营业,并将登记证悬于营业场所醒目之处以便稽查。米价由粮食评价委员会制定,按等插签标明,不得操纵增减。非至确实无力维护不得停歇业,并逐日填表报上级。经营者如有米谷运到省城亦先填表上报备查。出售米谷不得掺水杂沙,违规者依例处罚,罚金40%充赏,60%拨充公益慈善事业用。又因各地米商往往提高米价,故省府令各县市区填报米价周报表、围积白米周报表,由所属各县、市、区督导会同有关机关团体召集米商评价,每星期一次,公布周知,定价发售,以维民生,如有抬价即行严办。
  民国27年(1938年),福建省纸业管理处《管理纸品采运规则》规定:凡向省内产纸各地采购或向省外运销纸品均应在采运前向管理处或办事处填写申请书,连同手续费呈请核发许可证后方准采运;采运时须随带许可证以备检查,必要时管理处可调剂商人之采购地点和数量,未经领证而私自采运将视情节处以罚金;为提高全省纸质增进信用,该处随时派员检查并设评价委员会办理纸品评价事宜;纸品滞销时,该处依评价委员会评定的价格尽量收购,奖励纸品出省,抑制入省;凡民间纸商欲向省内采购或输出省外,须向管理处领取登记证,亦可委托管理处运销;全省制纸厂、槽户,所制各种纸张之大小及包装均须按管理处规定标准以昭划一;凡省内依法组织的有关纸业团体及合作社,除受主管机关监督管理外并受管理处指导。
  民国36年(1947年),实行物资管制,取缔投机,调节物资以稳定物价。5月,采取经济紧急措施,查缉奸商,平抑物价。福州市专此拟就《密查组工作纲要草案》。6月,省政府依中央经济部令,通饬各县市采取紧急措施,禁止黄金条块、金饰、外币买卖与流通,否则没收充公;禁止罢工,制止投机垄断操纵,取缔日用品囤积居奇,保证供应社会需求,否则从严处罚;禁止乱提价,否则以扰乱市场罪重处。福州密查组外勤人员在奉命深入金融机关和商业企业及各种同业公会探取情报时,工作绝对秘密,不暴露身份。还在通街要道设置密告箱,发动民众检举,奖金50%归密告人,其余由缉获者与执法者各收20%和30%。但工作人员有的虚扬乱报,或敲诈勒索,或暴露身份、造谣诬陷、工作怠惰。后来,省主席刘建绪密电,为防止流弊改为破案悬奖,不另设组织。民国37年(1948年)9月,省建设厅成立经济管制督导委员会,通过组织章程和省经济检查队组织规程。也因政局动荡,对个体工商业的监督管理未能真正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1951年7月23日,福建省商业厅发布《福建省城市摊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摊贩牌照应随摊放置明显处,不得涂改借用或转让他人;摊贩设摊须在指定地点或地区营业;摊贩领照后,未设摊经营满1月,即作弃权论;摊贩不得投机取巧、高抬物价、强买强卖和欺诈瞒骗;不得使用未经验定的度量衡器;不得经营批发或牌照所列范围之外的业务;流动摊贩只能在指定区域内流动营业。12月,设立摊贩管理委员会,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宣传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有关工商业政策。
  1952年,国营和合作社经济发展迅速,全省公私比重发生变化。在批零商业中,私营批发商减少,零售商增多。许多县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尚不健全,有的由公安派出所管;有的由工人纠察队管;有的由工商联组织民兵管理委员会管;有的由财政科、税务局管;还有的由合作社管。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滥用采购证现象,要求商贩在油菜经营上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采购证方得采购等。还有些区镇没有工商行政管理干部,投机倒把严重。特别是行商摊贩畸形发展,福州有9525户,为座商17757户之53.64%。厦门有2057户,为座商的54.65%,泉州为座商的130%,漳州比上年增加一倍,且为座商的96%,石码镇还超过座商91.39%。有的地方仍继续批准登记行商摊贩,也有的个体商贩不登记,擅自摆摊设点营业。
  1953年,颁行《福建省摊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摊贩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局、工商科)或县政府申请登记,经审批发照后准予营业;经营零售药品、饮食物品、理发、洗发者还必须先领有卫生部门许可证再领工商证照;牌照应放在醒目处备查;摊贩设摊须在指定地点或地区,其地点地区和面积由该地摊贩组织“摊贩位置评委会”以民主方式评定;领证后1个月内无经营者该证即作废;若遇操纵摊贩市场,或向摊贩诈取剥削欺凌渔利者,可告之于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公安局。摊贩不得有投机取巧、抬价、强买强卖、欺诈等不正当行为;不得买卖制造违禁品和有妨碍卫生之行为;不得使用未经检测之度量衡器;不得变零售为批发;不得经营牌照规定外之业务;流动商贩营业申请,经审批后只能在指定范围流动,不得在主要街道走动或停留营业;违反规定者予以警告罚款或停业处分;摊贩可申请转为正式商业或回乡生产;登记正规工商业者不得兼营摊贩。3万人以上城市均按此管理暂行办法实行。
  同年,福建制定油脂油料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油脂油料实行统购统销,收购、加工、运输、供应皆由国家经营,私营厂、商、作坊一概不准经营。管理办法公布后,原经营之私商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国家严格监管下,经正式登记者方准从事经营活动。食油加工也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且在严格的监督管理之下从事,不得擅自购买原料,自产自销。但也批准少量肩挑小贩在需要时向指定单位零星批购,居民按定量凭油证供应,实际需要的单位可提出计划,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指定单位供应。
  鉴于行商摊贩大量发展,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各地严加管理,组织行商下乡,积极参与物资交流,防止行商摊贩投机倒把扰乱市场。对摊贩之管理主要是使之固定化,并适当限制其发展,以保护正规店商的经营。同时加强交易所和度量衡管理。对交易所的设立及管理主要以是否有助于城乡物资交流为标准,及时纠正收费过高、限制太严等问题。12月,对私商私营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制表上报。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建瓯、南平、长乐、永安、长汀、福安、晋江、龙溪、龙岩、闽侯等14地、市、县,均在每月终了10天内,将调查登记表上报省统计局、工业厅、税务局和商业厅。
  1954~1956年,在对私改造期间,引导小商贩和手工业者走社会主义道路,督促纳税,查处无证商贩。1957年,小商贩经改造后,由国营公司负责领导其业务安排和经营管理,行政区负责政治思想工作和政策督查。这一时期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时设时撤,监督管理工作时上时下。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个体工商户遭清理,有的被吊销执照,有的被勒令停业,还有的转入“地下”交易,原先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办法也被取消。直至1974年,才逐步恢复监督管理。
  1978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重新调动个体商贩和合作商店积极性,发挥其应有作用,落实政策为重要职责。
  1980年11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对个体工商业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实行按行业归口管理。货源和原材料供应归主管部门负责,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给予支持供应,其价格同国营、合作社企业一样享受批发价待遇,不足部分允许自行采购。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价格,凡由国家供应货源,有规定牌价的工商业品,按国家商店规定零售价出售;鲜活商品,可自产自销;自行采购商品以及修配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不作统一规定,允许随行就市,按质论价。同时,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给予指导。
  《暂行规定》还要求个体工商户遵纪守法,不准偷漏税,不准雇工剥削,不准投机倒把,不准乱提价、掺杂使假、以次顶好、短尺少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检查处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罚款、没收、停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
  1982年11月,召开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传达全国商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放手发展集体、个体商业,并依照中共中央提出的“三个允许”,即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下,允许长途贩运、允许批发、允许自行定价,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1983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开展整顿个体工商业、清理无证商贩工作。有证个体工商户要求亮照经营、明码标价、文明经商。厦门市个体工商户中能够做到亮证经营、明码标价的分别占实际户数的80.66%和72.78%,其中鼓浪屿区和大同路、霞溪路两大市场上的个体商贩百分之百做到亮证经营。其他市县(区)这方面工作也取得明显成效。清理无证商贩工作,各地普遍采取验证和登记、发展和管理、疏导和取缔相结合的做法,对清理对象分别予以疏导申请、劝其停业、强行取缔等处理。宁德地区清理无证商贩3823户,经审查对其中907户符合政策者发给证照,强行取缔798户,其余多数劝其停业。三明市经清理,补办登记证照的有692户。罗源县成立整顿市场指挥部,要求有证商贩按指定地点亮证经营、明码标价、礼貌服务,无证商贩不准从事经营活动,违者坚决取缔。
  福州市台江区、鼓楼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整顿个体工商户、取缔无证经营工作中,重点抓验证工作,通过验证查明情况,分别给予教育、疏导和取缔。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抽调街道管理人员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委员等组成检查组,分两批对个体工商户进行验证检查。共验证1400户,其中验证合格的有1095户,其他均不同程度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出租执照,跨行跨业,一证多摊,哄抬物价,抢购套购等。鼓楼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抽调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街道管理人员、个体劳动者协会委员组成9个小组,分片包干,对全区9个街道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调查验证,其中有证商贩1070户,无证商贩213户265人。对无证经营户和有违法经营行为个体工商户,本着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原则,做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和疏导工作。有45户无证户自动停业,31户无证户办理登记手续,16户有证户补办变更登记手续。在验证检查工作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意发挥区、街个体劳动者协会作用,邀请个协委员参加验证工作,委员们大都能起带头作用,主动向个体工商户宣传亮证经营、明码标价、遵纪守法等经营规则,在协会干部带动下,90%以上会员做到亮证经营、明码标价。
  1984年4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中心任务是通过各项管理手段,活跃城乡经济,促进市场繁荣和商品生产发展。会议还要求充分利用中央赋予福建的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促进城乡个体工商业的大发展。在具体措施方面:个体工商户只要凭身份证即可申请开业登记发照,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适当放宽经营范围,把扶持和管理结合起来;批准部分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务工经商,重点扶持贩运户和运输户;在城市重点发展那些缺口较大的为家庭生活服务的行业,如修理、服务、运输以及具有传统特色的风味食品和小吃;对上年提出申请而尚未批准发照的个体户,及时进行清理,依据有关政策,尽快予以登记发照;对雇工人数超过规定的,发给临时营业执照;确有违法活动、应该吊销营业执照的,一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其他任何部门不去扣缴吊销。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国统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关事项的规定》,1985年3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对全省城乡有证个体工商户开展验照贴花工作,同时强调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年度验照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检查个体户生产经营情况的重要手段。要求各地通过验照,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整顿,保护合法从业,清理、取缔违法经营,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同时规定,1985年1月31日以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均属于1985年度验照范围之内。在验照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在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时间内,持照到原发证机关办理验照手续,但是持有临时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不在此次验照范围内;对个体工商户的验照,根据营业执照登记内容,逐项进行检验;方法上采取自报生产经营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对档案检核,发现有涂改、出租、出让营业执照或其他违法行为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必要处罚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有重大变更活动而不报,或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验照者,给予相应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行酌定。各地通过验照,摸清当地无证个体户基本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分别提出相应的整顿措施,为进一步清理、取缔无证个体户作好准备。个体工商户验照后,即在原营业执照上贴年度验照标志,收取贴花手续费0.2元。贴花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由各地市县区掌握使用。
  同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在总结晋江假药案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加强监督管理意见,开展文明经商检查,对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信守社会主义经营道德的,给予表扬鼓励;对欺行霸市、掺杂使假、短斤少两,特别是假冒商标,生产出售假药、假酒、假烟等坑害群众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决不姑息迁就;对高价出售营业执照,高价转移摊位、摊点、店面从中坐吃获利者,除处以罚款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有证个体工商业者和合作经营组织实行亮证经营、明码实价比较好的,予以表扬鼓励,执行差的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告者,则采取强制行政措施;对个体工商户和合作经营组织中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的从业人员,实行胸前佩带写明行业、营业执照号码和贴有相片的卡片,以便检查监督;对各地无证商贩普遍存在的场外交易、占街占道为市问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同公安、城管、卫生部门密切配合,搞好综合治理,采取疏导与取缔相结合办法,符合申请登记条件的动员其申请登记,补办营业执照,从事合法经营;对在职干部、职工和在校学生,则做好宣传教育,动员其停止营业,不听劝告或经动员不办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者,坚决予以取缔。1986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点加强对有证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指出一些地方监督管理不力,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坑害消费者利益之事时有发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即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有关政策、法令、规定,开展以“五讲四美三热爱”(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讲道德,语言美、环境美、心灵美、行为美,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为主要内容的文明经商优质服务竞赛活动,定期总结评比。对经营作风好,服务质量高,受群众好评的,给予表扬鼓励。对经营作风坏、服务态度差、消费者意见大的,给予批评教育;对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欺骗群众,坑害消费者利益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勒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并要求已登记发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合作经营组织的从业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佩带服务卡片,实行亮证经营、明码标价。对个体工商户和合作经营组织的字号(名称)、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在年度验证贴花时,重新审查核实,超过政策规定范围的,予以更正,发现涂改、转让、出租营业执照的,严肃处理。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要求各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未设立个体经济管理科、股的,均应在当年上半年内建立健全起来。各工商行政管理所应配备1~2名个体经济管理专职干部,并加强个体经济管理人员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政策法规学习和业务培训,有条件地方举办培训班,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不具备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长会短训办法组织学习,提高管理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此外,还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和合作经营组织户口档案,实行专人负责管理。提高统计报表质量,实行个体工商户基本情况统计评比。
  1987年,为使全省各地在查处和打击个体工商户违章违法行为时有章可循,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福建实际情况,于6月制定并颁布《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违反登记管理的处罚试行办法》,共6章21条,自7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对处罚的种类、违犯登记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的程序、处罚的基本要求和手续制度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结束了福建省长期以来对个体工商户违反登记管理规定施行处罚时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状况。据不完全统计,1987年全省共检查21.5万户,检查出无证经营的2.6万户,经教育疏导后补发执照1.5万户,取缔0.45万户,因特殊情况暂缓处理0.7万户。在清理无证经营的同时,各地还注意抓好有照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组织的亮照经营工作,全省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组织的亮照率约70%,方便了群众的监督。
  1988年,在换照过程中结合进行“五清一理”工作,即清户数、清人数、清档案、清管理费、清资金,理出私营企业。同时,在做好“自我管理”方面,各级个体协会着重抓贯彻国务院个体工商业者条例和“乡规民约”的制定与完善。
  为及时制止不正当不道德经营行为,年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对公路沿线饮食店进行整顿的通知》,着重抓福厦、福温、漳汕公路沿线饮食、旅店、加油站的整顿,重点打击利用色情招揽生意和掺杂使假行为。经过整顿,上述几条公路干线“两店一站”的个体户经营作风明显改善。4月,各地配合全社会“扫黄打丑”活动,对个体经营的图书报刊摊点及茶庄、舞厅、酒巴、美容室、按摩室等进行清理整顿。据不完全统计,1989年全省检查图书报刊摊点1500多家、音像播映点740多个,查获反动淫秽书刊16.2万册(本),没收查封黄色音像带6.96万盒,取缔有违法行为的摊点617个。同年,根据治理整顿形势要求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清查整顿的通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时部署对全省个体、私营企业进行全面清查整顿活动。莆田、三明、南平、漳州等地市分别成立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领导负责的清查整顿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抽调人员,组织力量,共同行动。截止年末,共清查19.14万户,占总户数的56%。查出有违法经营活动的31217户,占被清查户数的16%,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批评教育和行政处罚处理,罚没金额达570多万元。9月,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进行检查,全省共查出偷漏税21606户,罚补税金3454.5万元。通过清查整顿,有力地贯彻实施法规政策,促进个体私营经济沿着健康轨道发展。
  1990年,全省各地推行个体工商户规范化管理,汇编法规政策文件,为管理人员提供工作依据;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对历年下发的个体私营经济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订《福建省城乡个体工商户违反登记管理的处罚办法》并上报省政府作为地方性行政规章颁布施行;同时拟订新的规范性管理制度和办法,下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私营企业若干问题的解答》,各地也制定一些具体管理办法;加强档案、统计等基础工作,制定《福建省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个体私营经济统计试行办法》,加强基层档案统计人员的配备;加强专管员的配备和在职培训,绝大部分工商所配备个体私营经济专管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发《个体私营经济专管员职责》。同年,省局还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先后下发闽工商办字第122号、143号、234号、274号四个文件,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军民共建福厦文明路”工作,着重对福厦公路沿线两侧个体工商户进行整治。对违法违章经营者责令停业的有410户,注销103户,取缔无证商贩1273户。
  1991年,对在验照中发现实际经营情况与原登记项目不符或有违法违章行为的个体工商户,均按规定处理后方粘贴验照合格标记;对逾期不办理验照的,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副本和营业用章。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办理验照贴花的有30.68万户、登记歇业的有2.46万户、吊销执照的有497户,分别占当年应验照数的86.25%、6.91%和0.14%。
  1992年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闽工商[1992]个字第106号文I牛,对从业人员、登记条件、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登记手续等均作进一步放宽和简化,坚持放管结合原则,在“放的基础上,强化监督管理。把重点放在打击查处投机倒把、走私贩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牟取非法收入等违法违章行为;加强对旅店、文化娱乐、酒吧等特种行业和水陆交通要道等重要点段的路边店的监督管理。不少地方根据各自情况制定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措施。同时,各地通过验照贴花和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对无照经营户的清理,符合经营条件补办营业执照的有18452户,占当年新发展数的22.41%;对不符合经营条件予以取缔的有2220户,扩大有照经营队伍,保护合法经营。
  1993年,全省监督管理工作重点,从过去以查处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为主,转向加强年检验照、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清理无照经营、抓经营作风、开展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核准登记的项目和是否守法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办理验照贴花34.78万户,占应验个体工商户40.42万户的86%。并采取清理无照经营与日常监督管理、突击检查取缔、年检验照、共建文明路、清理路边店相结合的“五结合”办法,清理无照经营1.38万户,其中补办营业执照1.23万户,经疏导教育不改和不符合经营条件予以取缔的有1500户。通过年检验照和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章违法经营行为945起,罚款68万元,特别是对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查处,有力地配合“打假”专项斗争。
  1995年,采取日常监督管理与专项治理相结合和定期回访检查与突击抽查相结合办法,严肃查处申请登记弄虚作假、擅自改变登记事项、违反营业执照管理、非法经营重要生产资料、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章违法行为16590起,除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外,处罚7251户罚款30594万元,没收非法所得375户,没收金额6288万元,责令停业整顿722户,吊销营业执照123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联合省公安厅下发《关于全面清理电子游戏机市场、取缔赌博机的通知》,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打击非法刻印、印刷行业违法活动的通知》,会同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狠抓群众意见多、社会反映大的重点行业、敏感部位、繁华地段的综合治理。福州市出动982人次,重点抓农资市场、成品油市场的清理整顿,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全省各地区对1994年底前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普遍进行检验。个体工商户验照率达86.81%,比上年提高0.26个百分点。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通知要求,结合年检,对“三无”企业进行清理。全省清理出无照经营17740户,经过教育疏导办理登记的有15744户,占总数的88.74%;屡禁不止、屡教不改予以取缔的有772户,占总数的4.35%;有待处理的有1224户,占总数的6.9%。甫田市由市、县、区局分管局长挂帅,组织专门班子,用3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大宣传、大发动、大造声势,对闹市、车站、码头、旅游区、福厦路沿线以及国有、集体商场出租柜台等重点部位进行清理,共清理无照经营1093户,持过期执照经营的1304户,按照疏导和取缔相结合原则,分别作出补发营业执照或取缔处理。同时还对不按规定验照贴花,变更事项却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作出处罚,大大遏制无照经营,树立执法权威,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私营企业
  清末民初,福建地方有识之士为与买办资产阶级抗衡,决心发展自己经的民族工业。早期发展的民间私营工业企业,主要是一些木材产区的电锯木厂、沿海沿江的造船厂以及有水电资源的水力发电厂等。由于这些私营企业,多为自发,数量不多,规模亦小,政府不太在意,未加过问,更无暇监管。
  民国17年(1928年)5月,福建省建设厅训令各县长及县建设局填报工厂调查表,开始过问私营企业发展情况。次年,国民政府交通部令,要求沿海各县调查造船厂情况。
  民国18年(1929年),福建归侨名医陈天恩目睹洋纸充斥福建市场,土纸无法与之抗衡,便奔走相告,筹集百万银元股金(侨股占70%~80%),从瑞士等国购进成套先进造纸机械设备,开办“福建造纸厂”,由其子陈希庆(留美化学硕士,曾受聘于美、英及瑞士等国任造纸工程师)任总经理。此为当时全国25家大型机械造纸厂之一。
  这些规模较大、技术装备较先进的企业的出现,带动了福建私营企业的发展。当时福建工业均为民营,即私营工业企业。民国20年(1931年),省政府颁布奖励工业令,扶持地方工业发展。
  民国36年(1947年),省工商局一面督饬各县市办理商业登记,一面派员前往福州市政府、林森县(今闽侯县)政府,抽阅商业登记的各种簿籍,督促其尽速完成商业登记,并推广登记至乡镇。从审核各县、市填送的各种核准商业登记月报表情况看,最优者为建阳、沙县、将乐、上杭、霞浦和长泰6县,最劣者为福州、福清、福安、福鼎、泰宁、平潭、金门、海澄、宁洋、华安、永定、清流、宁化、建瓯和崇安15个市、县。省工商局督饬各种公司依法办理登记,并核其业务。新设立之公司或分公司经登记完竣者计有华侨船业公司等66家,变更登记者有厦门自来水公司等3家,解散登记者有中国国货公司等2家。派员协助各公司创设及清理偾务,出席其股东会议,监督选举董事、监事、考核其业务盈亏及各种公司法规之释疑。对于那些不属公司组织擅用公司名义之商号及还未办理登记之公司,计有百余家,分别作出禁用公司名称的决定或移送法院惩处。为尽速完成新度量衡制,设立公营或官商合营之度量衡制造厂集中产制,设立度量衡检定所,并派员协助各县市推行、订定完成划一度量衡程序、训练度量衡检定员,加强检验田粮机关及仓库度量衡器具,推行工业标准。为奖助归侨暨地方民间人士投资从事生产事业,同时为便利民间投资经营实业,还核定福州、南平、厦门、仙游、龙岩等14县市制订扶植民营事业办法。经积极督饬和各县市政府倡导,侨居南洋各地华侨纷纷集资来闽筹办各项生产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1951年,对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主要是组织联营单位,对私营企业进行评估财产调整资本。1953年,对管理私商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1955年,对福建造纸行业实行公私合营。1956年,全省所有私营企业均实行社会主义改造。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私营企业在改革开放方针指导下,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发展,成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
  1985年,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开展,中共福建省第四次代表会确定“抓好沿海、山区两条线”发展的方针。在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私营企业货币积累越来越多,经营范围越来越广,许多地方不同程度出现一批个体工商业大户。这些大户有的办起工厂、有的经营批发业务、有的承包营造建筑工程、有的进行跨地区大批量销售,明显突破了以个体或家庭成员劳动为基础的经营方式,演变为拥有一定生产资料,以雇工劳动为主,自己经从事管理的私营企业。至1987年,全省包括混淆在集体和个体之中的私营企业约3.5万户,从业人员38.5万人。
  1988年5月,《私营企业暂行条例》颁布。8月底,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地市县区个体处、科、股长会议,传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成都召开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管理会议精神,认真学习《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法人登记条例》,讨论修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草拟的《私营企业登记审批程序若干规定》,交流支持私营企业发展和加强监督管理经验。会议提出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应进一步贯彻中共十三大确定的鼓励发展的方针,全面落实福建省有关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措施,实行更加开放的政策,不断改善管理方法,促进个体私营经济蓬勃发展,全面开展私营企业登记发照工作。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把混淆在集体企业中的私营企业划分出来,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准确认定其经济性质,按照经济性质重新办理登记发照手续,并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采取先易后难,区别对待,对企业所有制单一,情况已弄清楚的,先清理登i已经;企业情况复杂的不同所有制的联合体,放后一步,在调查研究,做好工作的基础上,予以更正登记。
  同年10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省人民政府呈送《关于纠正集体企业中经济性质混淆状况,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报告》,陈述了由于长期以来“左”的思想影响,特别是由于以往私营企业地位不明确',私营企业在税务、贷款、经营场地和货源以及对外经济活动等方面不能享受应有待遇等原因,致使大部分私营企业采取“挂靠”形式,以名不符实的集体所有制名义申领工商营业执照,造成乡镇、二轻、街居、劳动、民政等部门所属企业经济性质严重混淆。长乐、晋江、石狮、同安和龙海等地集体企业中,属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占总数60%以上。这类企业,交一些管理费,挂一块集体牌子,外不受“挂靠”部门领导,内不实行民主管理和按劳分配原则,也不提留公共积累,名为集体,实则私有。一方面,这些私营企业享受集体企业免税和金融信贷优惠待遇,有的甚至成为“开关厂”(免税到期,换牌子再免税),年年优惠免税,捞取好处,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戴集体帽子的私营企业,由于企业产权关系模糊,心怀疑虑,不敢放胆扩大再生产,经营行为短期化,阻碍生产力发展。这些企业一旦发生经济纠纷,有关部门也难以审理定性。凡此种种弊端,不利于深化改革和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不利于社会经济活动公平合理竞争,既影响社会安定,也影响社会主义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为此,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筹建私营企业协会,当年即有9个县(区)1个市成立私营企业协会,还建立健全私营企业登记管理规范化程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私营企业开业、歇业、变更及处罚等有关规定及文书档案表格,拟定《私营企业登记审批程序若干规定》和《私营企业分级管理意见》2个规范化文件,经广泛征求意见,修订完善后,颁发施行。为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个体经济管理处改为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处,增加人员编制。各地、市、县(区、市)也相应更改机构充实人员。各工商所根据需要,分工设若干个体私营经济专管员,有条件的城镇专设个体私营管理股。
  1989年开始,对私营企业经营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从事易燃易爆、医药、化工、计量器具、音像制品、书刊、旅馆、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实行专项许可证制度。1990年,各地根据各自情况,分别对商业批发和经营木材、煤矿、水泥、粮食、石油、饮食、文化、医药、旅馆、美容、理发等业务的私营企业进行检查整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地还采取统一组织突击行动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取缔与疏导相结合等措施,对无照经营的私营企业进行清理。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清理无照经营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取缔行动,出动3813人次,检查27299户,发现无照1224户,取缔187户,给符合条件的1037户补办营业执照。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军民共建福厦文明路”的决定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方案,组织力量对沿路私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私营企业均订立文明经营公约或优质服务公约,从业人员统一配带胸卡执业。1991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私营企业登记程序》,对私营企业所经营的行业及商品进行清理检查。至年底,全省登记发照私营企业5188户、投资者10034人、雇工60986人。经年检准予继续生产经营的有5045户、投资者9825人,分别占应年检数的97%和97.9%;变更登记23户,重新登记93户,注销登记143户。
  1992年,本着鼓励发展与加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消除消极因素,加强登记管理,把好核发营业执照关。对未注册登记的水陆运输户、长途贩销户、捕捞经营户、采矿专业户、庭院加工服务户以及早夜市经营户进行重点登记管理,抓好停歇业登记和一年一度年检验照。把符合登记发照条件的私营企业纳入登记管理轨道;对屡教不改的无照经营户,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还加强对旅店、发廊、饮食、文化娱乐、废旧物品收购和商业等行业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走私贩私、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短尺少秤、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出版物和以色情手段牟取利润以及偷漏税收等违法违章行为。对那里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危害社会治安,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查处。在地段上对集贸市场、公路沿线、旅游风景区、城市出租汽车等窗口部位的私营企业作重点管理。至年底,私营企业办理年检4812户,年检合格率为92.57%,查出挂名集体实为私营并予以注销的私营企业293户。此外,还收回私营企业欠缴工商管理费56.65万元。
  1993年,对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重点放在打击查处投机倒把、走私贩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牟取非法收入等违法违章行为。特别对那些制造销售假冒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坚决依法查处。
  1994年,全省各地贯彻执行《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做好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确立企业经营主体资格,明晰企业产权关系,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及时印发《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若干意见及须知》,加强对各地开展此项工作的指导。
  1995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制定下发《福建省私营企业管理规范》、《福建省个体工商户管理规范》、《福建省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记录手册制度》、《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编号的规定》、《关于使用国家工商局统一划拨的营业执照注册号的通知》以及《定期上报个体私营经济典型情况制度》等6个规范性文件。同时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正确处理发展、管理和提高三者关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私营企业的扶持、引导和监督管理,使全省私营企业平稳发展。与此同时,还把加强对私营企业监督管理与专项治理、定期回访检查与突击抽查结合起来,严肃查处私营企业申请登记中弄虚作假、擅自改变登记事项、违反营业执照管理、非法经营重要生产资料、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章违法行为,计有16590起,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以罚款的有7251户,没收金额30584万元,没收非法所得375户,没收金额6288万元,责令停业整顿722户,吊销营业执照123户。
  第四节 教育服务
  一、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个体私营经济多体现为摊商匠户的自由买卖,政府仅对其进行登记收税,不管培训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结合各个时期的政治运动,由工商联和同业公会组织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主学习时事政策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开展思想教育和社会主义改造。
  1960年初,开展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反投机倒把、反贪污盗窃、反铺张浪费教育,并进行行业整顿。
  “文化大革命”期间,个体私营经济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许多地方把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主集中起来办学习班,进行“斗私、批修”,然后下放农村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建瓯县1969年底357户个体工商户中有355户被迫参加这种学习班,接受教育。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个体私营经济逐步恢复生机。
  1983年,各地普遍建立个体劳动者协会(简称“个协”)。个协组织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个体工商户遵纪守法、文明经商教育和以“五讲、四美、三热爱”(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讲道德,语言美、环境美、心灵美、行为美,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为中心内容的良好服务竞赛活动。当年,全省有8名个体工商户光荣出席全国发展集体、个体经济和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就业表彰大会。部分个协还开展技术培训,联购分销和举办一些初级福利事业。使整个教育服务更具针对性深受个体劳动者欢迎。
  1985年,为提高个体工商户政治思想素质,正确理解自身地位与作用,全省各地个协加强对个体工商户遵纪守法的教育,发挥个协组织“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三自”作用。
  1986年,全省78个县市(区)普遍组织个体工商户学习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受教育者占从业人员总数的75%,有的地方还达到95%以上。各地在开展普法教育中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把学法与端正经营思想紧密结合起来。漳州市芗城区通过抓普法教育,个体工商户经营作风明显变化,一些过去搞掺杂使假、短秤少尺、偷漏税费的个体工商户变为“五好”会员,涌现出一批勤劳致富不忘国家的先进入物。有的个体工商户原来税务部门评定的月计税营业额为6000元,普法学习后主动增报营业额6万元,及时缴足税费。当年,有16名个体工商户被评为全国先进个体劳动者。
  1987年,省个协根据个体劳动者人数多,行业情况不同,经营分散,营业时间长,开展“两个文明教育”(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难度大等特点,部署各级个协从实际情况出发,因时因地制宜,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和灵活多样的教育方式,从组织、时间、教育内容3个方面狠抓落实。使全省个体劳动者受教育面达67.7%,不少县市(区)达到90%。在职业道德教育方面,各级个协普遍开展争当“五好会员”、争创“信得过摊店”评比竞赛活动。涌现不少好人好事,出现一些全年没有发现一个会员严重违法的县区。全省个体劳动者捐献兴办各项公益事业95.4万元;参加社会义务服务8294人次,服务对象达11.8万人次,减免劳务费11万多元。还出现拾金不昧、勇擒智抓罪犯、拒绝收藏赃物、坚决不贩卖走私物资、抢救受伤顾客、护理孕妇和患重病旅客等好人好事,受到社会各界人士好评。全省举办个体协会干部培训班584期,受训干部18417人次。福州市个协与中华职教社联合,分期分批轮训协会干部,使培训教育规范化。
  1988年,为贯彻《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印《学习贯彻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宣传提纲》,从私营企业现状,《条例》主要内容、要求、重大意义等方面帮助基层工商管理人员和私营企业主尽快熟悉理解《条例》所规定的条文。同时,编印《引入注目的经济案件》,用典型案例阐释注册登记中经济性质混淆的危害性,配合清理假集体企业(取名为集体实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工作的开展。还汇编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和其他有关法规文件专册。主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取得联系,做好《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的配合实施工作,使《条例》的宣传贯彻做到全面、扎实、深入。当年,全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学习《条例》,接受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达75.9%,比1987年受教育面扩大8.2个百分点。法制观念明显增强,没有出现一个会员受刑事处罚的县,全省有48个,会员中一般性违章违法现象减少到0.1%;全年会员认购国库券303.87万元,比上年增加2.7倍;支援社会公益事业捐款146.53万元,致富不忘国家、不忘他人。全年共评出各级先进个体劳动者11716人、先进个体劳动者协会或分会318个,选进各级人大、政协、群众团体担任社会职务的有559人。厦门市梧村真真饭店业主蔡炳照冒着生命危险追捕3名持枪行窃歹徒,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授予先进个体劳动者称号,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福建省政府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共青团中央授予1988年全国十大“青年勇士”称号。
  1989年,各级个协组织把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中心工作来抓,先后举办各种培训班1372期,培训人员30788人次,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5225次,参与活动的有636.652万人次,平均每人受教育1.6次。广大个体劳动者的政治思想素质明显提高,照章缴纳税费成为广大会员的自觉行动,全年上缴税款4.2亿元,比1988年增加50%。好人好事不断涌现,全省拾金不昧金额达134.51万元;为群众提供各种义务服务数以万计,为社会公益事业捐款390.39万元,其中为北京亚运会捐款达179万元;认购保值公债约2200万元、国库券1152.26万元。从而提高了广大个体劳动者的社会知名度,被省、地(市)、县(区)评为先进个体劳动者的有1.10万人,占会员总数的2.9%,有210人光荣加入中国共产党,690人加入共青团组织,还有的成为省、地、市、县(区)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主人翁的姿态依法履职和参政议政。
  1990年,为广泛深入宣传中国共产党有关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协组织,做了大量宣传教育工作,且制定《会员守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三明市局把中共中央文件、中央领导讲话中有关个体私营经济的论述汇编成册,发给基层学习宣传;宁德地区印发宣传教育材料17790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个协编印《党和国家关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小册子下发后,各地利用各种舆论工具,通过各种会议以及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受教育面达90%以上。通过宣传教育,消除人们对个体私营经济的误解和偏见,使经营者解除疑虑和担心,稳定思想情绪,大胆从事生产经营。
  1991年,根据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发《党和国家近期关于个体私营经济的论述摘录》,进一步开展政策教育。3~4月间,传达贯彻全国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学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发的《党和国家关于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摘录)》。5月,传达贯彻李鹏、薄一波在全国个体劳动者第二次代表大会上讲话精神。下半年重点传达学习江泽民“七•一”讲话、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和中共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8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省个协联合下发《关于对个体劳动者进行职业道德规范、普及教育工作的实施方案》,对全省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主的职业道德教育进行部署。确定长乐、福州鼓楼区作为试点,进一步统一思想,稳定人心,稳定经营。福州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召集40多场4000多人次的会议,进行个体私营政策再教育,听取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主的情况反映,解答问题,消除思想疑虑。三明印发各种宣传教育材料1万多份,举办各种培训班49期,走访个体户4637户,使广大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主对进一步了解党的方针政策,增强信心,大胆投入。当年,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共上缴税款6.23亿元,比上年增长24.65%,占全省税额的12.95%,较上年增3.4个百分点。认购国库券526万元,为社会公益事业捐款415.34万元,救灾捐款97万元。涌现出各级先进个体劳动者5638名,“五好会员”4961名和“文明摊点”6503家。
  1992年2月,省个协二届三次理事会经专题研究,下发《关于转发职业道德规范、普及教育试点单位工作情况和认真开展面上教育的意见》,要求各地学习借鉴试点经验,结合实际,全面推进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同时,组织经验交流,开展文明经商、优质服务竞赛评比活动,还利用登记发照、例行验照、年检和收管理费的机会,不失时机地向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主宣传中共有关个体私营经济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提高认识,增强法制观念和守法经营自觉性。
  1993年,省政府颁布《福建省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简称“三号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贯彻“三号令”的通知》,要求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将学习、宣传、贯彻省政府“三号令”与学习、宣传、贯彻邓小平“南巡谈话”和中共十四大精神紧密结合起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会同省个协、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在厦门联合召开个体私营经济思想政治工作研讨会;利用《福建工商报》、《福建工商简讯》、《个协之窗》和其他报纸刊物,宣传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1994年,重点抓好《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新出台的税务法律法规的学习,检查落实《职业道德规范》及《经营守则》等实施情况。各地普遍举办个协会员学习班,组织学习“三法”主要条文,学以致用,规范经营行为,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明市个协和所属各县(市、区)个协普遍建立“三法”普及教育领导小组,制订教育计划,组织培训,进行考试,提高学习效果。建瓯、顺昌、光泽等市县个协配合税务部门抓好新税法教育,有95%的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主通过学习教育,主动上门缴税。福州市台江区个协印发“三法”学习材料1万余册,举办普法骨干培训班,有110人参训。有的县区个协与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联合抓好法制教育,召开学法用法经验交流会,开展学法智力竞赛和演讲赛等,使教育活动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富有成效。
  与此同时,以纪念省政府“三号令”发布一周年活动为契机,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召开各类座谈会57场次,印发宣传材料20.12万份,接待群众咨询43万人次;大部分地、市、县(市、区)分管领导发表电视讲话或撰写宣传文章,充分肯定个体私营经济在当地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提出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之中;宁德地区行署组织各县(市)长巡回考察,召开专题座谈会,了解各县(市)私营企业存在问题,制定相应措施,促进发展;同时,开展表彰评比先进的活动。当年全省受到各级政府表彰的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主达16249人次。龙岩地区召开全区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工作暨“双先”表彰广播电视大会,29个扶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先进单位和11个先进个人获表彰,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深受鼓舞。通过多形式宣传活动,消除一些部门和基层单位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四怕”心态(怕多了会改变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怕与公有制企业争原料和市场;怕影响当地工业产值和乡镇企业产值计算;怕收不到费影响预算外开支),使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措施更加深入人心,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重要性、必要性形成共识,形成促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良好氛围。1995年,重点开展以《劳动法》为主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组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通知》,要求抓好落实,联系实际,引导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主自觉地用《劳动法》规范自己经的行为,遵守劳动纪律,恪守职业道德,纠正不规范劳动合同,杜绝不签订合同、私招乱雇、随意解雇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引导雇员运用《劳动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省个协还发动全省个体劳动者踊跃参加中国个协组织的《劳动法》知识竞赛,订购参考资料32758册,订阅数居全国前列。中国个协在总结表彰时,南平市、漳浦县、福州市的鼓楼区和台江区个协均荣获组织奖。
  二、扶持服务
  1951年,为扩大城乡物资交流,省工商联除组织私商参加华北、华东、华南等地土产会议及交流外,还组织省内各地区先后召开土产交流会议30余次,与会公私代表1600人,提高了私营企业经营信心,推动私营企业自我改造,密切公私关系,扩大城乡物资交流,繁荣经济。还帮助私营企业组织各种联营体,仅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就组织94个单位,包括61个行业、1600余户,有联购联销、联购分销、联购分产联销、联购联产联销及联运等经营方式。
  1952年8月,《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公布后,全省大中城市普遍建立区工商业联合会,改组同业公会,并逐步建立县级和省级工商业联合会(或筹备委员会)。组织私营工商业者参加爱国运动,协助政府宣传推行政策法令,维护私营工商业者合法利益,辅导私营工商业者改善生产经营,调整公私关系、劳资关系和协调私与私关系。当年全省各地尤其初级市场普遍组织举行夏、秋两季城乡物资交流会。夏交会开了248场次,参加者61595万人次,当场成交5609亿余元(原版人民币);秋交会开了359场次,据其中322次上报统计,参加者达543.64万人次,当场成交2096亿元(原版人民币),公私成交额之比夏季为5.5:4.5,秋季为4:6,销出额由7:3变为5:5。私商积极性逐步提高,特别是在秋交会上,推销滞销土产特产明显增加。但因调运不及时,未充分满足农民需求,而且私商参加交流受到批零差率、批发起点、地区季节差价、经营范围等方面的限制,使得交流会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文化大革命”期间,个体私营经济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除个别无证个体商贩外,有证从事个体经营者几乎绝迹。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福建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断清除“左”的影响,按照“积极发展、加强管理、狠抓教育”的方针,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货源、原材料供应、经营场地、资金等方面困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止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乱摊派,乱收费,维护其合法权益。
  1982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福建具体情况颁行一系列政策规章,从资金、货源、场地等方面扶持个体经济发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鼓励城乡劳动者所从事的个体经济在国家政策规定允许下适当发展,除简化审批发证手续、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帮助解决货源供应和场地安排外,还积极帮助组建“个体劳动者协会”。全省有6个县市和73个镇或公社成立城乡个体劳动者协会或联合会。通过协会,实现个体劳动者“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目的。
  1983年,东山县笋农种植芦笋30.13公顷,笋农与罐头原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产品交公司收购,公司负责提供贷款,一定十年不变。但因缺乏生产资金,收购部门没有很好履行合同中提供贷款规定,影响生产,有的笋农准备把笋地掣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经济合同法宣传,劝阻笋农,敦促罐头原料公司切实履行合同承诺,确保生产者利益,使双方明确义务和权利,避免损失。
  198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允许农村人口进城务工经商,发展第三产业。省政府颁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工商业者的合法权益的布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深入个体工商户调查存在的问题,针对个体工商户受歧视,多头收费;土政策多,私设关卡;场地缺乏,资金不足等问题,采取一系列措施,打破行业界限,简化审批手续,降低办第三产业收费标准,由原来0.5%~1.5%改为0.5%~1%。
  1985年,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车站、码头、广场以及适当的街头巷尾修建小商品市场;在不影响城区交通、市容的地段,让个体工商户摆摊或开放早市和夜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出面向银行贷款,解决部分个体户资金困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个体劳动者协会帮助培训修理、摄影等技术性较强的服务行业人才,促进个体第三产业发展。
  各地个体劳动者协会还普遍开办医疗站,会员可享受免费门诊、打针。会员遇到天灾人祸,个体劳动者协会给予补助和慰问。会员的正当生产经营受干扰、合法权益和财产受侵犯时,个体劳动者协会出面了解情况,代表个体劳动者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求得解决。
  1986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发展个体经济工作部署中,要求各地继续采取积极扶持措施,大力发展为生活和生产服务的第三产业,帮助个体经营者解决实际问题。针对城镇经营场地不足问题,各地在城建管理部门统一规划下,由个体工商户集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筹建专业市场,其投资款抵交市场摊位租金。对某些部门限制个体工商户多渠道进货,甚至实行定点批发,给个体工商户经营带来困难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协主动向有关部门交涉,得到妥善解决。对老、少、边、穷地区群众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问题,从政策上给予支持,经营范围适当放宽,允许综合经营。对资金不足,营业额不多,收入低,纳税缴费有困难的,建议银行给予贷款,税务部门适当减免税收,工商管理费亦酌情减收。与此同时,许多地方个协着手筹集资金创办城市信用合作社,解决个体户资金不足问题;有些地方个协兴建个体工商户居住新村;还有的地方组织个体工商户参加人身保险,创办合作医疗、托儿所、文化室、业余剧团、乐队、球队等,解除个体劳动者后顾之忧,改善文化生活。
  1987年,全省个协集资创办联购分销部110个,为会员解决进货难问题。东山县和霞浦三沙镇、顺昌大历乡等地的联购分销部都深受会员欢迎。全省创办互助基金会、信用社25个。厦门思明区个协基金会、南平市个协信用社等,为会员解决资金困难闯出新路。举办产品展销会34次,交流生产经验,扩大影响。救济遇灾、贫病会员6870人次,金额17.6万元。创办法律咨询服务室(组)13个,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涵江区个协的法律顾问室创办一年,为会员、群众提供服务200多次,协助办理案件20多起,结案18起,其中2起经济合同纠纷挽回经济损失近5万元;长乐县个协为解决个体工商户正当经营而商品被扣留问题,先后上访省市有关单位12个,终于获得解决。此外,还创办个体劳动者之家22个、医疗所22个、托儿所、幼儿园8个、俱乐部4个、图书阅览室11个。这年,全省共举办技术培训班213期、参训人员6649人次。龙岩市个协工商技术培训学校创办后,先后举办钟表、家电、汽车、摩托车维修和裁缝等培训班41期,参训人员1139人。省个协成立后,着手筹建全省技术培训服务中心,并进行个体名、优、土、特、新产品调查摸底。
  1988年5月28日,省个协向省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在个体工商户发展过程中,乱收费的问题日见突出,全省除税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法规收取税费外,还有公安、城管、防疫、交通、卫生、环保、计生、劳动、街道等10多个部门和单位都向个体工商户收费。各种收费达20余种,有摊位费、市管费、登记费、治安费、巡防费、消防费、户口费、占道费、教育费、盖章费等,还有各种名目的捐赠、赞助、集资等。厦门市收费种类达21种,三明市部分县区达24种。省个协建议由省政府或由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逐项甄别,公布允许向个体户收取税费的部门和单位及税费数额;对乱收费的作出处罚办法,明确承办机关,统一全省对个体户收取税费的收据,由省物价委统一制发,未持省物价委收据进行收费的,个体工商户有权拒付。是年,为支持发展外向型个体私营经济,鼓励私营企业同外商、港澳台商合资或合作生产经营,开展“三来一补”业务,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主动向当地领导汇报情况,并与外经贸委及有关部门协商,制订支持外向型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帮助具备生产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试办“三来一补”业务,同外商、港澳台商开展合资或合作生产经营。
  1989年,国务院提出“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宏观经济政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各地摆正放宽搞活与治理整顿的关系。在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些专营规定时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粮食、食油等商品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继续放手让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在具体工作中及时发现新问题,解决新矛盾,不搞“猛刹车、急转弯”,避免造成政策多变等不良影响,防止“左”的思想干扰。对某些限制个体私营生产经营的不适当做法,及时研究解决,避免挫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继推出一些保护扶持措施。福州市台江区对15位被评为市“信誉好”个体工商户,实行每月减收20~30元工商管理费的优惠待遇,鼓励他们继续发扬信誉好的传统,模范维护个体劳动者声誉。厦门市海滨小学成立个体工商业户家长学校,解决个体工商户缺乏正确教育子女知识和方法的问题。
  由于宏观上采取紧缩的经济政策,1989年,虽然各地都及时推出一些扶持服务措施,但全省个体私营经济还是出现户数和人数负增长。为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新的产业政策,结合各地条件和实际需要,及时引导鼓励私营企业向生产型、外向型、科技型发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一帮、二优、四放宽”等措施,即帮助私营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场地与资金困难;对生产型、外向型的企业优先发展,优惠照顾管理费;放宽申请登记对象,放宽企业名称核定,放宽经营范围,放宽经营方式,使从事生产型、外向型的私营企业享有更大的经营活动权。在办理登记手续上去繁就简;在具体政策掌握上,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并重申在国家法规政策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积极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全省成立法律咨询处20个,聘请律师66人,为会员提供常年法律咨询服务,全年共受理有关侵犯个体劳动者权益的案件1056件,经与有关部门协调处理903件,免受损失54万元。至1989年底,共建立信息服务点(站)52个;举办各种产品展销18次,创办联购分销组织72个;设立互助基金会、贷款担保基金会、城市信用社95个,为会员提供贷款1998.82万元;举办技术培训班440期,培训7706人次,大大提高个体劳动者自身的技艺水平;建立医疗所(室)35个、托儿所59个、会员之家34个、图书阅览室31个。三明市三元区、永安市等个体协会为解决会员吃饭难问题,创办个体劳动者食堂,送饭到摊店。有的协会为解决外来户住房困难,着手兴办个体劳动者新村。有的会员遇到天灾人祸,个协组织及时予以关心帮助。政和县遭受“四二”特大冰雹、洪水灾害后,一批个体工商户遭灾,南平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个协立即组织慰问,号召全区个体工商户募捐扶持受灾户渡过困难,早日恢复生产经营。
  1990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在保证国家政策法规贯彻执行的前提下,注意克服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不应有的限制,重视协调与各部门、各地区关系,通过调查研究,力求统一思想、统一政策措施,保证方针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严肃性。在地域上,对山区农村,特别是老、少、边、贫地区;在行业上,对工业、加工业、饮服业、修理业,特别是科研行业、外向型行业、种养殖业;在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上,对零售商业,尤其是经营日用小商品、农副水产品、鲜活商品者;对运销当地产品,特别是压库产品和商品等,均采取宽掌握,鼓励扶持。
  1991年6月25日至7月1日,省个协组织全省67户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加中国个协在广州举办的首届全国个体、私营企业产品展销会,设21个展位,居26个参展省市的第二位。展出产品10大类63个品种,成交额716.69万元。其中福州市个协参展10个展位,成交额464万元,占全省总成交额的65%;长乐县个协成交额达240万元,占全省总成交额33%;宁德、龙岩地区和福州市台江区个协等单位先后举办风味小吃展评会,弘扬中华饮食文化。同年,全省共设立联购分销站61个;举办产品展销会73次,有5371家个体经营者参展;为个体经营者提供商品信息4352条;举办技术培训班409期,培训从业人员11950人,还建立一批信用社和资金互助组。漳平市个协开展“一刀切、一秤准”和“心算”比赛活动,提高经营技能。至年底,全省已建成会员之家133个,医疗站66个,托幼儿园83个(入托幼儿4264名),图书室70个,有的个协还创办个协小学。全省还成立法律咨询处84个,聘请律师73人,受理投诉案件1267起,帮助挽回经济损失604.11万元。
  1993年,个体私营经济负担重、资金缺、征地难等问题仍较突出。特别是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虽然各地工商管理部门都做了大量工作,但效果不明显,不仅老“三乱”没有解决,而且出现乱拿、乱吃、乱卡的新“三乱”。据调查,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摊派的项目多达几十种,各种收费负担,占经营总收入的30%~40%,使部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举步艰难。针对这一突出问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继续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和省政府关于制止“三乱”规定的同时,结合贯彻中共中央纪委二次全体会议、中共福建省委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指示以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对工商行政理系统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情况进行调查清理,属于合法收费的保留,提高标准的坚决降下来,搞搭车收费的加以禁止,教育个体户、私营企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为展示个体、私营经济的成就,提供新技术、新商品和市场供求等信息,为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服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个体劳动者协会于11月6~8日,在福州联合举办福建省首届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商品展销会,设展位158个,参展个体户和私营企业278户,现场销售额95万元,定货额550万元。
  1994年,省个协发出《关于拓宽生产经营指导与服务的意见》,认真做好群众信访工作,为会员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泉州市个协上半年召开生产经营服务工作座谈会,专题研究增强个协服务功能,为会员多办实事。通过《自力报》和《个协简讯》提供生产经营信息,设立23个信息点,为会员提供647条经济信息,获取经济效益257.3万元。办好互助基金会,上半年即开户1594户,贷款2539.15万元,储蓄1981.9万元。开展生产经营经验交流和技术培训,开办技术培训班21期,受训805人。办好为会员生产经营服务的经济实体,6个联购分销组织营业额631万元。做好法律咨询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三明市三元区个协引导会员转换经营机制,帮助会员的生产经营向上档次、上规模方向发展,帮助18家原各自经营的个体户联合起来创办私营企业。霞浦县个协福隆城市信用社、南平市个协互助基金会等都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长乐县个协各分会成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咨询站,免费为新申请开业户办理营业执照,引导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宁德地区个协深入各县(区、市)个协和基层分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和“三乱”(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问题,向行署领导写出调查报告。龙海市个协会同中共龙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及市工商局,深入各乡镇调查了解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向市领导写出专题报告,重点解决“三难”(征地难、贷款难、办证难)、“三乱”、社会治安、涵养税源等问题,得到当地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召开有关部门协商会议,商讨解决办法。武平县个协3月份组织人员到平川等7个分会召开个体私营经济代表座谈会,邀请各乡镇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共同协商解决交通不便、水电不足、资金短缺、信息不灵、“三乱”严重等问题。省个协也多次组织人员到各地调查了解情况,组织部分地市个协工作人员到外省学习取经,交流经验,改进工作,强化扶持服务意识。
  1995年,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把个体私营经济确定为全省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省人大常委会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作为重要的评议内容之一。中共南平、漳州市委、市政府和中共龙岩地委、行署坚持每年至少召开1~2次个体私营经济专题会议,确定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层层宣传发动,推进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中共南平市委、市政府还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规定》,提出更加优惠的9条政策措施,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外部环境。连城县政协对该县个体私营经济进行视察,探索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思路和解决困难的办法。浦城县“五套班子”(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领导,实行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定点挂钩,力求挂钩一户,带动一村,推动一乡经济的发展。中共泰宁县委、县政府出台《泰宁县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规定》,“凡在该县境内兴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生产建设用地,自批准之日起,一律免交土地使用费5年,城市建设配套费降一个等次收取,电力、给水增容费减半收取”,给山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优惠政策,创造宽松环境。
  在信息服务上,龙海市个协在576个会员小组90个自管片中各配备1名兼职信息员,及时搜集传递各种信息,与市科委合编《龙海科技经贸信息快讯》半月刊,每期提供工业、贸易、科技信息数十条。还有10家私营企业赴京参加1995年首都高校科技成果转让洽谈会,引进水果发酵生产饮料和废塑回收再生等新科技生产项目,并进行投资开发。将乐县安仁分会,利用该乡有人到上海经营山区土特产品成功的信息,带领会员远征上海,在上海开辟“安仁个体一条街”,使将乐山区大量适销对路的土特产品涌进上海。在地区经济协作服务上,福州、南平、三明、莆田和宁德建立的“五地市经济协作区”,1995年由宁德地区主持,主题是开展个体私营经济区域协作,省个协应邀参与,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个协积极牵线搭桥,在9月上旬召开的洽谈会上,个体私营方面,达成区域间5个对子签订产品加工协作意向书。这是福建开展区域间个体私营经济协作服务的成功尝试。
  资金上的扶持服务主要是发展资金互助组织,创办经济实体。龙海市个协先后创办12个互助基金会,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增强个协组织活力,提高分会工作人员待遇。霞浦县个协创办“福隆信用社”,缓解会员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困难,还利用自身积累兴建办公楼、卡拉0K歌舞厅、会员食堂,并开发山地种果树等,为广大会员造福。永安市个协创办“利民生猪购销服务站”、宁化县个协创办联购分销经营部和中巴客运服务等,均为个体私营经济的会员提供很好的服务。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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