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台商保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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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44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台商保护
分类号: F203.9
页数: 4
页码: 164-16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在1980年代初期开始发展闽台经贸合作,采取多种措施包括成立新兴贸易公司、设立分公司、进行对台宣传、批准台商在福建投资等。随后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重新注册登记对台贸易企业、鼓励私营企业与台商合作等。至1990年,福州的马尾、厦门的杏林和海沧等台商投资区相继建成,并逐步形成规模。1992年,福建省将鼓励和保护台商在福建的投资作为引进外资工作的重点,以此带动其他行业的发展。
关键词: 福建省 工商行政管理 外资企业管理 台商保护

内容

福建与台湾隔海相望,发展闽台经贸合作得天独厚。
  1980年,中共中央就台湾问题提出“继续促进通邮、通商、通航,要细水长流,点滴积累,争取在通商问题上有所突破。”据此,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新兴贸易公司,先后在沿海8个台湾同胞接待站所在地设立分公司,专事对台贸易。与此同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对台宣传,以贸易渠道向台湾方面出售《西安事变》、《城南旧事》和《少帅传奇》等录像带和录音带,在台湾岛内广为传播,缓和两岸紧张气氛。
  1981年10月,有位台商在福建沿海的东山台胞接待站看到叶剑英有关台湾海峡两岸关系的“九条”建议的谈话传单,于是索要8份带回台湾高雄,广为传播。
  1984年1月,一位台商冲破重重阻力,率先来到福建创办合资性质的福建泉州通兴企业有限公司,成为台湾同胞投资福建的领头雁。随后,闽台经贸交往,或直接从海上进行,或绕道香港迂回来到福建投资,从台湾的渔民和小商小贩,逐步发展到中上层人物。据统计,1981~1984年,直接从海上来福建通商的台湾渔船和货船已达1600余次,成交额3000余万元(折合人民币)。通过台湾渔民和商人从台湾引进水稻、甘薯、花生、果树等种苗;台湾渔民和商人亦从福建购去玉米、棉花、煤炭、生铁等产品;还以合作方式开办福建省华远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198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福建省开展对台直接贸易问题座谈会纪要》。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于同年6月下发有关对台直接贸易通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随即发出《关于对台贸易企业办理注册登记问题的通知》,要求对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原对台贸易单位进行摸底清理,并在7月底前重新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更换新的营业执照,原执照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注销;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台贸易单位,一律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歇业注销登记手续;明确此后对台贸易企业,一律凭省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当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为台商在闽南和闽北投资兴办的5家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1986年,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根据这一精神,结合福建与台湾仅一水之隔的特殊情况,针对闽台经贸交往中所存在的方法不够灵活、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市场准入限制过严、调节税率偏高、免税品种少、对台物质供应不足等具体问题,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本着“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鼓励私营企业与台商进行合作或合资经营。
  198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翌年又批准在厦门和福州二地设立台湾同胞投资区。福建省将鼓励台商来闽投资作为引进外资工作重点,采取措施,使台商来闽投资形成热潮。
  至1990年,福州的马尾、厦门的杏林和海沧等台商投资区相继建成,并逐步形成规模。当年初,福建省人民政府又推出11条综合改革试验优惠措施,鼓励一些有实力的台商来闽投资。7月,第七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鼓励台湾同胞(企业或个人)在福建省投资兴办企业。台胞投资企业经核准登记,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即告正式成立,其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为落实鼓励政策和保护措施,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经办人员在核定台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时,既要符合国家外商投资取向的有关规定,又要注意发挥福建资源优势,还应考虑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并树立扶持、服务、协调的思想,尽可能通过接待咨询,深入企业,与有关企业直接接触,做好政策法规宣传辅导,监督检查守法情况。同时从实际出发,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尽可能为台商投资企业提供方便。台商申请开业时,登记主管机关应做到“两优先,三及时”,即优先受理、优先审查,及时派人实地勘察开办条件、及时核发《营业执照》、及时发布企业公告(后因有些台商担心台湾当局会找麻烦,取消公告)。对具体问题则采取灵活变通的办法,解决台商投资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这些鼓励政策和保护措施,有效地促进福建的台商投资企业迅猛发展。1988~1990年就注册登记687户,为前8年登记总数的62.5倍,投资总额达34.4975亿美元,注册资本24.2654亿美元,其中台商出资22.6亿美元,分别为前8年的134倍、97倍和222倍。这些台商投资企业以工业投资为主,占85.43%;经营方式以独资为主,约占76.9%;产品出口平均在85%以上(以合同章程计);企业规模以中小型为主,但大中型企业已呈现上升趋势;技术层次以劳动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相结合为主。
  1992年,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明确提出把鼓励和保护台商在福建的投资作为引进外资工作的重点,将一批资本雄厚并富有经营实力的台商吸引到福建来,进行工业园区开发、成片土地综合开发、旧城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以此带动其他行业、项目的全面发展。
  199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台湾同胞到经济特区投资的特别优惠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直接登记的要求,福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地缘经济和人文联系等方面的对台优势,进一步放宽投资领域,合作方式上也允许自由灵活选择,审批手续尽可能做到一次性解决,只要外汇能自行平衡,产品内外销比例可适当放宽。同时还允许台商聘请其在大陆的亲友和眷属作为其投资企业的代表或代理人。
  此后,台商投资企业保持平稳发展势头,至1995年,仍以较快速度增长,比其他国家和地区来闽投资的增幅更大。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鼓励政策和保护措施后,凡台商来闽投资均按台商投资保护法规予以特别保护,积极引导鼓励私营企业与台商进行合作或合资经营,千方百计地为台商投资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使得台资企业中大项目日益增多,投资层次明显提高,台商投资者已从初期的中小企业为主转向以大财团、大企业为主,全省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台资企业已达73家,台湾百家大企业中已有14家在福建投资,如大同、味全、羽田、太平洋电缆等大公司都先后到福建投资。福建省因此成为全国最主要的台商投资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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