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监督检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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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44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监督检查
分类号: F203.9
页数: 9
页码: 156-16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80年代初期对综合改革试点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一些普遍问题,如走私、单方毁约等。针对这些问题,采取了相应措施,包括督促补办注册登记手续、批评教育等。同时强调了经常性监督检查和为企业服务的重要性。通过摸索实践,逐步完善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关键词: 福建省 工商行政管理 外资企业管理 监督检查

内容

福建省是全国综合改革试点省份之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是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早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注册登记权的职能机构之一。外商投资企业起步早、发展快、规模大,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监督检查,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1980年7月,国务院颁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对所管辖地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据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当年对厦门、泉州、漳州、晋江等外商投资企业较集中及对外经济交往较为活跃的地区进行深入调查,发现有3个问题比较突出:
  一是以来料加工为名进行走私活动较普遍。晋江县永和公社古厝大队、石狮公社彭田大队与港商签订来料加工服装协议,进口布料以多报少,出口成品以少报多,从中贩卖布料和成品,经查案值折款达34万港元。泉州市红南公社井尾服装厂与外商勾结,1980年出口服装306打,每打少装2条,计612条,被厦门海关查获后罚款2000元。
  二是停工待料,单方毁约,造成企业亏损。泉州市无线电三厂与香港亚州无线电工厂有限公司于1979年先后签订2项来料加工小型收音机装配协议,省电子公司拨款5万元筹建厂房、购置设备,结果第一次加工收音机5000台,仅缴费2200元,此后便不再来料,致使该企业停工待料7个多月,发放工资1.2万元,亏损1万元。泉州市美术工艺刺绣厂加工珠绣毛衣、市皮件一厂加工皮手套、市棉布塑料厂加工绒布手套等来料加工项目,也都发生停工待料等单方毁约行为。由于这类项目的协议合同对外方缺乏约束力,国际市场一旦发生变化,外商无利可图便单方撤约。
  三是先签订协议,后申请企业登记。泉州市广播站与香港温陵戏曲制片厂有限公司早已签订戏曲录音唱片的来料加工协议,并挂起泉州市温陵戏曲唱片厂牌子,但迟迟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直至银行因其未曾注册登记不予开户时,才不得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此类情况在晋江相当普遍。
  针对这些普遍存在的问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本着促进福建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原则,对那些在国务院颁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之前开办的合营项目,不予处罚,督促其尽快补办注册登记手续,且在条件上适当从宽,既严肃对待,又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福州艺光彩色摄影院,是1979年审批的合营企业,但未办注册登记手续即开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发函限其3日补办手续,但因港商原企业名称更改,中方曾6次发电报也未能联系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从实际出发,允许其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暂缓处理。
  1981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采取一般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先后6次分赴福州、厦门、泉州、漳州、晋江等市县,对27家合资、合作企业及部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进行验证检查。主要查验这些企业及机构是否领取证照,是否按核定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是否存在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检查结果:持有证照的企业有19家;无证照的企业8家,其中厦门无证照的4家,主要因为厦门特区管理委员会已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直接办理登记发照,但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尚未批准,因而拖延未办。有证照的19家中,遵纪守法较好的有14家;不同程度存在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有5家,主要原因是对我国有关政策法规不甚了解或法制观念淡薄。针对这些存在问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指出其错误的同时,帮助这些企业补办有关手续,督促其规范经营行为。
  通过几年的摸索实践,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对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监督检查的认识不断深化。从起初的只登记不管理,到重登记轻管理,再到边登记边管理,逐步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并强调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坚持扶持、服务、协调的指导思想,树立为企业服务的工作作风。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随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尤其是原材料供应、资金、能源、运输、物资进出口等方面的问题更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虽然未能直接解决这类问题,但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企业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提供咨询信息,及时解决问题。将管理与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推动福建外向型经济健康发展。
  1983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久拖不办证照的“三资”企业采取严厉措施,责令停业。长乐县有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既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亦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便擅自开业经营。检查人员查证后,责令其立即停业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检讨,待补办审批和核准登记手续后再重新开业。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福州、厦门、泉州、晋江、漳州等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尚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三资”企业逐户进行清理督促,限期办理手续。
  1984年,利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版《企业年鉴》之机,限制那些未办注册登记手续的企业刊载,以此促进那些迟迟未办手续的“三资”企业及时补办注册登记手续。在审查企业提供《企业年鉴)稿件中,还发现有4家“三资”企业虽经审批机关批准扩大经营范围,但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还有1家改变公司地址,亦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这些企业也进行教育引导,使其按规定补办变更登记手续,为《企业年鉴》征辑稿提供准确的内容简介。
  1985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当前审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中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立即对全省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认真审查,发现有的外商不按合同规定缴资;有的外汇收支不平衡;有的外资投向不合理;有的外商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形式,从事非法活动;有些外国企业、华侨企业、港澳台地区的企业,未经核准登记便擅自以常驻代表机构名义,在宾馆旅社或民宅开张挂牌,开展业务活动(经营活动或签订经济合同),并滥印滥发机构名片;还有部分常驻代表机构不按规定办理劳务与登记手续,私自招聘国内雇员;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迁移住址、更换负责人以及合同提前中止或期满未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等。
  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外经贸、税务、银行、海关、公安、环保等部门,从不同角度掌握和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共同制订监督检查措施,从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批准、登记、银行开户、税务登记、刻制公章等各个环节,一环扣一环,环环有人管,共同把好监督检查关。
  198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工作会议。根据会议主要精神,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同年3月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制订贯彻执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分阶段对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先是对1987年以前已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逐户进行调查摸底,核实材料,填报外商合营企业出资情况调查表,至当年5月底结束。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对第一类合营企业,即执照颁发6个月以上,但中外双方均未有任何资金投入,亦未开展筹建工作,双方也不想再继续合作,或企业连人都找不到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此类企业的名单征求审批部门意见后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注销或吊销,并收缴执照、公章,刊登公告;对第二类合营企业,即按合同规定条款如约缴足资本的,给予积极扶持,对生产经营中的具体问题帮助向有关部门反映,寻求解决办法;对第三类合营企业,即原合同协议未明确出资期限,符合《规定》第九条所列举情况的,出资不足或任何一方未按合同出资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审批部门按《规定》中有关条款发出书面通知,督促企业签订关于合营各方缴付资本期限的补充协议,或限期缴足资本,或通知守约方催违约方履约,促使企业严格执行《规定》。至7月,清理工作结束。最后,对那些在清理通知发出后,仍不执行出资补充协议的和仍未出资的合营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
  1989年,重点加强以年检为主要手段和以出资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先召集企业法定代表人开会,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从是否按合同或章程规定进行筹建、投产、出资及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自查,如实填报《年检报告书》。然后,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入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收取执照与《年检报告书》,登记主管机关逐个听取汇报,逐个审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专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情况检查制度,要求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填写出资检查报告,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除日常监督检查外,每季度将检查结果汇总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当年底,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注册登记的1353户“三资”企业中,注册资本已缴足并出具验资报告的有316户,占总户数的23.4%;注册资本基本缴足待验资的331户,占24.5%;未按合同缴资的有233户、占17.2%。缴资不足的企业,分别情况,区别对待:缴资期限已到,出资额已达70%以上者,先予办理年检手续,不足部分限期投入;出资在70%以下者,暂不予年检,待投足资金后,再予办理;按企业合同缴资期限未满而未缴资者,予以办理年检,同时督促其按期缴资。以经营情况看,1353户外商投资企业中,已经开业的有604户,占总数的44.6%,其中生产性企业584户,占开业总数的96.7%,非生产性企业20户,占开业总数的3.3%。总产值为7.8亿美元,产品销售额为8.9亿美元,营业收入为1.7亿美元,营运收入630万美元,出口总值7.9亿美元。604户已开业的“三资”企业,有393户盈利,占开业企业总数的65%,当年纯利润4680万美元。创利润最高的是莆田涵江鞋业有限公司,计321万美元;其次是莆田市长光电脑有限公司,创利润275万美元;再次为莆田福祥塑胶有限公司,创利润255.4万美元。上述3户创纯利润额851.4万美元,约占纯利润总额的五分之一。在604户开业企业中亏损企业有211户,占开业总数的34.9%,亏损总额为3005万美元。
  在年检中发现,能够盈利的企业大都经营思想端正,市场信息灵,应变能力强,能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努力扩大出口创汇;能够保证产品质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企业的管理意识强,积极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不断提高职J:队伍素质,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向心力”和“凝聚力”;中外双方能够真诚合作,密切配合,信守合同;投资环境好,各有关部门能够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提供应有的服务。而亏损企业,往往产品质量把关不严,质次价高,影响销路;市场应变能力较差,国际市场发生变化,造成产品压库,资金周转不灵;中外双方未按合同及章程规定缴足出资额,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缺乏合作诚意,相互扯皮,造成管理混乱;也有一部分亏损企业属于为了获得减免税,帐目不实,以盈报亏;还有的是因为外汇比率差价,“牌价”与“市价”折算不同,如按牌价计算是亏,按市价计算则盈。
  1990年,通过各种检查,发现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不足现象仍较突出,产品内外销比例不按合同履行,合同期满或终止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改变登记事项亦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超越经营范围,不按期办理年检手续以及倒卖原辅材料等。
  针对存在问题,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摆正登记与管理的关系,改变重登记轻管理倾向,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情况检查表》台帐填报落实工作制度,督促企业出资验资。同时强化监督检查手段,对一些长期不出资或严重出资不足而造成长期不能投产开业的“挂户”企业,实施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已部分出资,生产能够正常进行的,限期缴足;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出资期限或原注册资本超过实际需要的,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其延长出资期限或调整注册资本;对长期不出资或出资不足的企业,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商请有关部门停止贷款,不予办理海关进出口手续和变更(批准证书)事项手续等。至年底,出资缴资情况出现明显好转。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累计出资额72.09亿美元,占应出资额108.07亿美元的66.7%。其中外方累计出资47.08亿美元,占应出资额75.98亿美元的61.96%;中方累计出资额25.01亿美元,占应出资额32.09亿美元的77.94%。全省外商投资企业中100%出资有1032户,占实有3441户的30%左右,累计出资32.66亿美元,占累计出资的45.3%;出资已上70%的(不含100%)有1018户,占30%左右,累计出资30.43亿美元,占累计出资额的42.21%;缴资不足70%或尚未缴资的企业1391户,占实有企业3441户的40.42%,累欠出资额55.32亿美元,其中外方累欠36.62亿美元,占66.2%。
  这些不能按期出资或出资不足的企业,往往在立项时对可行性研究不充分,流于形式,走过场,对国内外市场预测不准,盲目签约,一旦国际市场发生变化,产品外销受阻,内销又有限,即造成产品无销路,双方都不愿再投资。也有的因原辅材料紧缺,价格上涨,经济效益不佳,双方也都不愿如数出资。尤其是那些本来就打算把第一期投资后所得利润再作为第二期出资的企业,其出资更成泡影。还有的对项目投资额缺乏论证,估算过高。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把注册资本定得过大,而实际生产经营不需要那么多,这也造成按合同规定出资不足。安溪县方正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港币,但仅投100万元港币,生产运转已很顺畅,并达到原计划的生产规模,外方已不愿再出资。盲目确定出资期限,也是导致出资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对项目的投资期限没有认真研究,盲目确定,结果根本无法履行。特别是一些高科技、自然资源开发、土地成片开发和种养殖业等,由于这些项目涉及问题比较多,筹建期较长,且多是按照项目工程进度投资,在合同和章程规定领取执照后半年内或1年内全部出资是不现实的。也有一些企业,对外方资信缺乏了解,合营后外方根本无力投资。中外合资龙旺鞋业有限公司按合同规定,双方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出资,结果外方分文拿不出,领取执照近2年,也未能履约。有些外商采取有利就投,无利则溜的策略。中方缺乏必要的制约手段,外商来去“自由”,使一些合营企业名存实亡,成为“挂户”企业。这类企业全省约有百余家。顺昌竹木制品发展有限公司、福建莆田建筑装潢服务公司等,外方进了一些陈旧设备,在筹建中一发现无利可图便中途退出,合资企业成了中方单独经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有些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条款比较粗略,不够严密,以致在执行中发生纠纷。有的只在合同中规定“外方以引进80年代先进设备为投资”,但对引进设备的型号、性能、商标、检验标准以及如何作价等均未具体规定,造成外方有空子可钻,把一些淘汰过时的50~60年代设备充当“80年代先进设备”,或者以次充优,把一些次品运进来,甚至还在价格上“掺水”,以低报高,从中大捞一把。福鼎福华鞋革实业有限公司购进的生产线是二手货,价格却高出同类企业生产线的40%左右。有的购进的是国内外销设备,进货时还贴着中国商标。这些都直接影响双方按合同出资。承包经营也是造成缴资不足的原因。有些外商投资企业投了部分资金后即承包给合营的一方或第三者,承包后谁也不愿把应出资额缴足,尽管国务院明文规定缴资不足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允许承包经营,但因监督管理措施跟不上,有些企业仍采取各种变通办法,暗中私下承包。南平澳式服装有限公司在项目审批之前双方就商定好由外商独自经营,每年上缴中方3万元管理费即可。还有一些企业受各种政策调整影响。如外汇比率发生变化,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规定外商投资36万美元(折人民币100万元),按照合同签订时国家公布的外汇比价是1美元兑换人民币2.80元,后来国家调整外汇牌价,1美元兑换人民币3.6元,外商只要出资27万美元即可兑换人民币100万元,这样与原合同规定的36万美元就少了近9万美元。再如银行贷款紧缩,有些中方靠银行贷款作为出资,一旦国家调整金融政策,银根紧缩,银行贷款落空,就无法履约。此外,有些合营企业开办时,其产品国家并不实行许可证制度,后来实行许可证管理,外方便不愿继续按合同出资。龙岩市龙新果蔬开发有限公司合同规定外方以化肥和运输工具作为投资,生产的果蔬外销,但后来要办许可证和配额手续,双方都不愿再出资。
  鉴于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各地在年检工作中,采取“五结合”措施,即年检与督促企业缴资相结合,企业必须按合同、章程订明的出资期限缴足70%以上资本,并出具《验资报告书》;年检与办理变更登记相结合,对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在年检过程中一并办理;年检与处理企业违章违法行为相结合,对超越经营范围、走私倒卖等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年检与宣传法规相结合,召开各种会议,印发有关法规材料,在年检中加强宣传疏导,使企业明确年检目的意义,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年检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相结合,对年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分析,提出纠正意见。通过“五结合”,增强年检工作力度,使监督管理更有实效。至年底,全省占应检总数68%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年检手续,其中检验合格者占送检户数的82%,不合格者占18%。
  1991年初,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迅速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年检的有关问题做了补充规定,要求各地继续深入开展登记管理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企业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对因未缴资不能通过年检的企业,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联系,研究对策,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企业履约缴资。对因故不能提交验资报告的企业,暂凭银行存款证明、海关进口设备清单及其他投资凭证办理年检手续,但其验资报告应在办妥年检手续后的1个月内补缴。对已超过缴资期限,因厂房征地手续未办妥或道路交通、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未解决而影响出资的;属于科技、自然资源、种植、畜产养殖、成片土地及房地产等开发性项目,已部分到资,但其生产或筹建能正常进行的;属投资规模较大的生产型企业(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虽仅部分投资,但不影响其生产或筹建的;由于受国家政策性限制,如进出口许可证或产品出口配额指标一时未能解决而影响出资的;中外双方因设备采购或定价等问题发生纠纷而影响正常出资,但已达成协议的;中方属国营企业,由于财政拨款未落实而影响投资的,可根据有关证件并重新修定出资期限,经原审批机关确认后,先予办理年检。凡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资的,由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当地外经贸委发出通知,要求投资者在1个月内缴清出资,并暂扣其营业执照。对有些已通过1990年度年检的企业,但其缴资数额尚未达到合同或章程所规定的数额,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催促企业继续缴资。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这一补充规定时,认真做好4项工作:一是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参加年检;二是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务必真实齐全;三是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四是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有专人负责,逐户查验,确保年检质量。
  7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调研小组,深入莆田、漳州和泉州3地市的8个点开展调查研究。9月,在武夷山召开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会议,交流情况,分析问题,统一认识,制订措施。随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外经贸委联合下发《关于对未换发新证照及未参加1989年度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处理意见》。要求这些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外经贸委及企业主管部门对尚未换发新证照的企业逐户分析,区别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中,根据行业特点,确定管理的重点和方式。对生产性企业主要对其生产经营范围和内外销比例加强管理;对服务性企业因其涉及面广,会同有关部门实行综合管理;对新开办的企业以扶持帮助为主,主要是促进开工、生产和经营,催促履约缴资等管理;对投产已久的老企业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各地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拓宽广度、增加深度、强化力度”的工作要求,摆脱繁杂事务性工作的困扰,逐步将工作重点转向注册登记后的监督检查。带着问题有目的地派员深入企业;在调查走访中,边了解情况,边宣传法规,边监督检查,边提供帮助,使管理工作由静态转向动态。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联络员制度,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互通情况。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一名联络员,聘请有关部门讲解海关、银行、税务、商检等方面的规定及办理相应手续的程序与方法,使之成为沟通登记管理机关与企业的桥梁,既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又便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当年,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平均到资率为66.7%,其中外商到资率为61.93%,中方到资率为77.94%,年检率与往年相比提高35%,年检合格率提高34%。外商投资企业对福建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也更为显著。弥补了福建经济建设中的资金不足,加速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兴行业的发展,促进了福建经济发展。
  但是有些具体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直接影响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内外销比例难以落实,造成企业外汇不平衡。有的企业因国际市场发生变化,产品不适销或已经被新品种所替代;有的企业因产品不符合出口规格或标准;有些合同规定外销比例是为了获取项目审批而写的,其经营方向原本就是国内市场;有的企业产品内销较之外销更有利可图,合同中又没有详细具体的约束条款,国家也没有明确的监督管理措施;产品出口涉及出口许可证和配额问题未能得到解决,制约了企业产品外销;国外市场的销售渠道受控于外商,一旦外商不再为企业推销产品,即造成产品外销比例不落实。有些外商投资企业钻税收优惠的空子,通过“往来帐款”挂帐,扩大减免期利润,减少征税期利润;有的采取“高进低出”的办法转移利润,尽量少缴税或不缴税;把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摊入企业成本,使利润趋于零;通过新开办企业,把减免期满的企业产品挂在新开办的企业帐上,以获取再度免税。还有一些外资企业生产规模很小,外商却大量承接订单,以致“吃不了”,只是委托其他厂家生产加工;也有一些本来就没有实体,专干无本生意,从事承接订单委托加工活动,成为变相“进口公司”,特别是水产品养殖加工、食用菌的种植加工和服装行业等,此类问题都较突出。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行为,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改变以往依据企业经营期限核定《营业执照》有效期限的做法。在登记时,先按企业合同或章程订明缴清出资的最后期限,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营业热照》副本,待企业缴资完毕或缴资达70%以上并经验资后,再按企业经营期限核发执照正副本。强化《营业执照》副本使用范围。企业在对外开展业务联系、货物进出口报关、银行开户结汇及贷款、商品检验等均须使用加盖年检戳记的《营业执照》副本,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手续。使年检工作真正起到监督管理作用。对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企业,采取吊销证照并予公告的做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与法规的严肃性,企业未了事宜由企业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1992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未参加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调查归类,发现有些企业已经名存实亡;有的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按期参加年检;有的企业擅自搬迁住所,未接到年检通知;还有一些当年新登记的企业误认为无需再年检。针对这些存在问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当前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的通知》,堵塞登记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强化监督检查,促进年检工作顺利开展。当年,吊销了147户长期未按合同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全省应参加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为4376户,实际参加年检4051户,到检率为92.57%;年检合格企业有3925户,合格率为96.89%。已开业生产的企业有3527户,开业率为80.60%。年检合格的3925户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为40.35亿美元,其中外方29.22亿美元,中方11.13亿美元。年末累计出资额达24.98亿美元,其中外方16.18亿美元,中方8.80亿美元,出资率分别为61.91%、55.37%和79.07%。
  1993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年检的重点是检查督促出资情况和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新注册登记的“三资”企业,实行按合同或章程订明的缴资期限核发相应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待缴足注册资本并经验资后核发《营业执照》正、副本。未按规定期限缴足出资者,视同自动解除,缴销《营业执照》副本。以此强化对企业履约出资的监管力度。对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和热点项目(期货、中介、股份、集团、土地成片开发、房地产等)实行履约缴资跟踪反馈制度。
  随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福建具体实际,总结历年年检工作经验,提出进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一是改进年检办法,完善年检制度,简化年检手续,建立历年达标企业免检制度,集中精力重点抓好当年合同履约率、项目开工率的监督检查,减轻工作量,提高年检质量;二是本着简明扼要、重点突出的原则,重新设计《年检报告书》及年检汇总表,删去一些没有必要的栏目和表式,增加亏损企业户数及已开工企业户数等;三是健全会计师验资和年度查帐制度,对有些企业编制假帐或人为制造亏损,填报年检报告不真实等现象严加审查;四是正确界定注册资金的概念,不允许将外商个人自用消费品等也作为注册资本加以验证,提高外商投资的真实性。
  当年,全省外商投资企业计有11990户,参加年检的企业有9488户,占企业总数的79.13%,年检合格的企业有8432户,合格率为88.87%;注册资本为142.24亿美元,实际出资60.223亿美元,占42.34%;年度缴税15.51亿美元,税后利润4.83亿美元,亏损1.84亿美元。参检企业中已投产开业的有5650户,占59.55%,其中有盈利的企业有3219户,占已投产开业企业数的56.97%。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出资达100%、生产经营情况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福建日报》上登报表彰,计有903户;同时,也对长期不缴资和违反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法规、从事违法经营的企业,实行强制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计有406户;对延期办理年检手续,违反年检规定的企业进行必要的处罚,计有258户,罚款总数达36.4万元;对出资不足的企业,发出催缴通知书,督促其履约出资;对年检不合格企业,将其名单通报海关、银行、外经贸委等部门,实行综合监督管理。
  随着福建对外经济交往日趋活跃,外商投资企业迅速发展,涉外企业因业务需要而申请在闽设立分支机构的不断增加,全省外国(地区)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已达1536户,其中在福建省内设立的分支机构953户,经核转到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580户。如何管好这些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之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各地结合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对这些机构开展专项清理整顿,重点取缔无照经营,清理“挂靠”户,查处违法经营,并将清理情况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制订《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管理意见》。对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核算形式、经营资本、机构名称等均作明确规定;对生产性、经营性、办事性分支机构的设立,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督管理办法。
  同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各类调查研究。采取面上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外商投资热点项目和重点行业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对全省企业集团公司的组建经营情况进行专题调查,同时也对外商投资企业由审批登记制改为直接登记试点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龙岩、漳州、宁德、南平、福州、厦门等地市,都写出较有说服力的调查报告。在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检验制度》,从年检范围与方法、年检时间与要求、年检内容及应提交的文件、年检合格的核准与条件、不合格的处理、分期核发证照等,均作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年检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之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参与省人民政府草拟制定《福建省关于国有企业嫁接外资的若干意见》、《福建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缴清注册资本的规定》等。
  1995年,针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反映的“多头年检”问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省人民政府指示,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代拟了《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年检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年检制度。并根据全省各地积极推行直接登记制试点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后的监督检查。改进营业执照发放制度,全面实行营业执照分期发放办法。建立企业出资台帐制度,将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和实际到资情况全部输入计算机,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实行注册资本催缴、限缴制度,对出资期限届满的企业及时发出缴资提示;对逾期未缴资确有困难而又有出资能力的企业,帮助其制订出资计划,督促其尽快到资。对“三无”企业(无资金、无场地、无机构),则坚决予以清理,当年清查出此类企业668户。从而使福建的外商投资企业沿着健康轨道蓬勃发展。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福建省志·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概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对全省范围内商业贸易、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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